李蕊[1]2004年在《中国反垄断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垄断是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的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应具有双重职能,即在保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同时也要利用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维护某些方面的公共利益。 目前,在WTO框架体系下,世界反垄断立法进入实质性制度建设阶段。在我国,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极端的行政性垄断和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增多,已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经济性垄断也开始出现,危及公平竞争。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反垄断法》。 从美国1890年颁布的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开始,世界各国用专门法律规制垄断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无疑是值得我们在立法中加以借鉴的。本论文试图从西方国家反垄断具体法律制度入手,运用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的方法,逐一分析西方国家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除外制度、执法机构、域外适用等方面规定,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具体建议,并就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应单独立法,规制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并重,建立我国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对策。
赵燕[2]2006年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垄断法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息息相关,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就着手反垄断的立法工作,历经近20年的艰难历程,反垄断法却迟迟未出台,该法的立法难度和立法者的谨慎的态度可见一斑。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所产生的压力,都成为推动中国反垄断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力量。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着和世界经济全面接轨,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法律真空,即缺乏对竞争机制的全面有效保护。无论是从生存还是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都急需制订一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构成完整的竞争法体系。美国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发源地,反垄断法为其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是目前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反垄断法之一,引导着反垄断法的发展方向。欧盟竞争法虽然来源于美国反垄断法的思想,但是它吸收了其内部成员国的国内法的合理内核,同时兼顾两大法系的协调问题,顺应竞争法的新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美国的反垄断法与欧盟竞争法对于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传统的反垄断法在实体上有叁大支柱: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我国经济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上述行为的表现,此外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在垄断形态上还存在着几乎不可避免的特殊形式—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但我国与反垄断相关的立法体系零乱。尽管目前《反垄断法(草案)》已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呼之欲出,但对该份草案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笔者就反垄断法垄断控制模式的选择、自然垄断是否应免除豁免,对行政垄断如何重点规制和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是否应明确私人诉讼制度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提出了一些设想。
杨慧[3]2003年在《行政垄断及反行政垄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现行行政体制中各种制度安排上的弊端以及法律制度的缺失是行政垄断产生的主要原因。行政垄断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严重阻碍有序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应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规制行政垄断。该法律制度体系应以宪法为龙头,在宪法中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界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由于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在实施主体、行为本质、法律责任、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宜由统一的反垄断法加以规制,而应制定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法作为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完善现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使之成为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的保障。
刘会敏[4]2008年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的垄断权或者独占权,即知识产权人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排他性的享有和行使其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有一定限制的垄断创造物。相反,反垄断法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证市场处于竞争状态,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以创造更多地社会财富。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都是关于自由的,是反垄断的。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二者存在着矛盾。针对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本文首先系统介绍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其次,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了研究,包括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类型。再次,本文又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反垄断规则,包括WIPO《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示范法》、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合同评价指南》以及TRIPS协议等等,并且对美国、日本、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领域立法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对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也就是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研究这一论题即在于探讨如何在维持知识产权权利人优势的前提下有效的维护市场竞争,同时诣在加强社会主体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感性认识。除了现行立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外,还要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来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金善明[5]2017年在《中国反垄断法研究进路的反思与转型》文中认为反垄断法研究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度构建和规范适用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将域外制度与经验传递至中国,为中国反垄断法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启示。但这一研究进路在文本固定后却未能得以及时更新,而仍纠缠于中国文本规范及其适用是否契合域外之"标准做法",并以立法中心主义的思维强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文本的改造,忽视了垄断规制及其问题的本土性,从而使得相应的研究重走老路、创新不足、贡献不大。因此,推动中国反垄断法研究进路转型,成为必然。这就意味着,要积极探究中国反垄断法研究的新思维、新范式、新论题,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文本的优化和规范的适用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论指引和知识支持。
黄欣, 周昀[6]2001年在《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世纪的我国反垄断法 ,既要反对经济垄断 ,也要反对行政垄断 ;既要反对国内垄断 ,也要反对国际垄断。由于行政垄断仍然是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所以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 ,就是要为有效制止行政垄断 ,构建一整套便于操作落实的新制度和新机制
李军[7]2008年在《反行政垄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授权单位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谋求垄断利益的行为和状态。随着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加快,行政垄断越来越显现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阻碍。加深反行政垄断的理论探讨并在其指导下加强立法实践极具紧迫性和现实性。我国在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颁布实施了一些约束行政垄断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然而,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存在诸多缺陷,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1、立法形式散乱;2、立法内容疏漏;3、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4、只注重行为立法,而不注重体制立法;5、突出行为的经济性质,忽视了行为的行政性质。这一论断充分说明了我国在反行政垄断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本文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反行政垄断立法模式的选择进行考察和分析,认为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全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逐一述评现有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模式,包括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的立法模式。通过全景展示反行政垄断法的立法模式并予以客观评价,指出前两者存在的不足,笔者赞同以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来控制行政垄断,理由在于,一方面,从行政法的视角控制行政垄断与行政垄断具有的行政违法性这一本质属性相一致,另一方面,将反行政垄断法树立为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指导其他不同立法形态的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的制定,以便将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聚拢成一个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系统,与WTO提出的成员国法制须统一的原则相一致。第二部分探讨了制定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对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益处在于:1、有利于解决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基本法缺失的问题,进而解决目前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立法形式散乱、法律效力低、权威性不高等难题。2、有利于全方位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调控手段,避免出现立法上的法律真空,给行政垄断实施主体以可乘之机。3、有利于对行政垄断实施主体形成有效威慑。及时、准确地查处行政垄断行为,并对行政垄断实施主体及对行政垄断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严厉的惩罚,体现过则相适应的法治原则。4、有利于解决诸多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程序规则缺失的问题。程序规则无论对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还是对行政相对人都非常重要,而我国现行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中缺乏程序规则的内容,在反行政垄断法中设定程序规则条款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第叁部分对行政垄断与政府管制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在此笔者就探讨行政垄断与政府管制关系的原因作了说明,为探讨二者的关系作了铺垫。对于二者的关系如何,笔者指出政府管制为行政垄断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以及理论基础,基于此,笔者认为反行政垄断必须与遏制政府管制有机统一,并对如何遏制政府管制提出若干具体对策。第四部分就反行政垄断法的体系构造提出具体设想。1、本文以行政控权原则作为反行政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垄断是由于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公平竞争而产生,将行政权力的运用规范在法治轨道上,有助于根本上解决行政垄断问题。2、提出建立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在这一部分,笔者在对建立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较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指出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置,并对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行使的职权作了分析。3、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笔者借助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分类的方法,按照行政垄断行为针对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可反复适用为标准,将其分为具体行政垄断行为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作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针对二者特征不同,反行政垄断法应采取不同的对策予以规制。4、论证了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此笔者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包括行政垄断实施主体以及对行政垄断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关于法律责任性质的问题,分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5、对行政垄断受害方的救济制度提出建议。因为行政垄断受害方力量弱小,与侵害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对受害方寻求充分的法律救济以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造成极大障碍,所以有必要规定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代表受害方提起民事索赔的制度,并且为保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政垄断受益企业应当对行政垄断受害企业负有补偿义务。
罗敏[8]2006年在《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分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入手,就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建立展开粗浅的探讨。 第一部分,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进行一般分析。从知识产权产生的历史背景、知识产品的特性等方面论证知识产权的垄断具有合法性。以保护竞争,反对垄断为基本价值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在推动竞争,促进创新及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由于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冲突必然存在。冲突发生时,通过运用利益平衡机制和反垄断法优先适用原则进行解决。通过分析现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指出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规制是对该问题更高层次的解决,反垄断法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具有特殊作用。 第二部分,介绍美国,欧盟,日本及国际上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指出他们具有相似的指导思想,都制定具体的《指南》,均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滥用形式进行规定。另一方面,指出它们各自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不同,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及确定性的不同。 第叁部分,评析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现状。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从严格和完整的意义上来说,在此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几乎是空白。现有的规定缺乏理论性和体系性,内容较笼统,适用范围有限。并且,几易其稿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虽已从反垄断法的立场和角度来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但对“知识产权滥用”仍未进行明确地,正面地界定,且在反垄断的主管机关的设置上也不科学。 第四部分,笔者提出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研究的一些拙见。在坚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立足国情想结合的指导思想,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前提下,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制度框架。鉴于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定较零散,建议在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典化的《反垄断法》的同时,配套制定具体的指南进行规范。以科学的标准厘清知识产权合法与滥用的界限,明确反垄断法规制对象。进而提出应建立有效的运行程序:建议设置专门执法机关,赋予其独立性、专业性和相应的职权;构建反垄断诉讼机制,提出叁种诉讼途径:反垄断执法机关诉讼、私人诉讼、人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张建立豁免制度,从而更好实现利益平衡。
郑壮良[9]2008年在《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一方面它可以优化国有资产结构,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很可能使外资在国内形成垄断,使国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遭到破坏,从而降低市场效率。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进行引导和规制,充分发挥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利作用,妥善地避免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做到趋利避害、为我所用,无疑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实践意义。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概述”科学地界定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概念,对其性质、模式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所引发的一系列反垄断规制问题。第二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反垄断立法研究”分别对美国和欧盟在外资并购方面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后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立法演变,并且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第叁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分析了反垄断法与国家安全问题的关系,研究了欧美国家在外资并购中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第四章“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标准与实践”探讨了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对欧盟和美国外资并购的实体标准进行了比较,并且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莫沙沙[10]2001年在《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垄断法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或“经济法的核心”。事实也表明,反垄断法在发达国家始终是国家干预经济以弥补市场固有缺陷、保障市场理性竞争秩序、维护经济民主的基本法制手段。对中国而言,创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其既定的改革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许多方面具有共性,比如在维护市场秩序的经济立法方面。那么,怎样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的立法与实践,同时立足于中国国情,也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宪——制订一部完整、务实、先进的反垄断法呢?这是笔者构思本篇论文的起点和归宿。为此,笔者将论文分成叁部分:第一部分为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分析,包括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反垄断法的适用叁项内容。关于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本文着力阐释了反垄断法的产生及其原因和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关于反垄断法的性质,本文力求从反垄断法的地位(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基本分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理性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其基本价值)和反垄断法的作用(包括保障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自由和利益、打击行政性垄断,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公平、自由和繁荣)这几个方面进行阐释。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笔者简单介绍了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执行手段、适用除外和域外适用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外国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分析,包括各种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行为的定义和特征、各种限制竞争状态或行为的违法构成和制裁两方面的内容。其中各种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行为表现为垄断、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横向 纵向限制和不公正交易方法四项内容。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均无具体 定义,但根据各国对垄断的规制,可将垄断的违法表现分为垄断状态、 垄断化和垄断力滥用。所谓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是指生产与资本集中达 到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程度,典型表现是企业的非法合并。所谓横向、 纵向限制是指同行业竞争者之间,或同一产业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 关系企业之间限制竞争行为。价格卡特尔是典型的横向限制行为。所 谓不公正交易方法是指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由普通企业单方面采取的 在流通领域的不公正交易方法。这一部分笔者主要引用并分析了日 本、美国、德国的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因为它们分别是纯粹结构主义 反垄断法、准结构主义反垄断法和行为主义反垄断法的典型代表。第 叁部分为中国反垄断立法研究,包括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外部环境分析、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现状分析、中国反垄断立法框架构 想叁方面的内容。关于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外部环境分析包括经济环境 和文化伦理环境的分析,主要分析了现存于中国经济、文化中不利于反 垄断立法和执法的种种因素。关于中国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 现状主要阐释了选择有效竞争作为中国反垄断立法价值取向的理由, 并简单分析了中国反垄断立法现状堪忧的主要原因。关于中国反垄断 立法框架构想,笔者从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适用除外制度,中国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和法律制裁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概括来讲前两 部分的分析研究立足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与实践,而后 一部分的分析矾究则立足于中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 出了中国反垄断立法框架的构想。
参考文献:
[1]. 中国反垄断立法研究[D]. 李蕊.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D]. 赵燕.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3]. 行政垄断及反行政垄断立法研究[D]. 杨慧. 苏州大学. 2003
[4].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研究[D]. 刘会敏. 西北大学. 2008
[5]. 中国反垄断法研究进路的反思与转型[J]. 金善明. 法商研究. 2017
[6]. 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J]. 黄欣, 周昀. 中国法学. 2001
[7]. 反行政垄断立法研究[D]. 李军. 华东师范大学. 2008
[8]. 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研究[D]. 罗敏. 福州大学. 2006
[9]. 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 郑壮良.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10].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研究[D]. 莫沙沙. 湖南大学.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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