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恐预防性立法与人权保障论文_王迪

网络反恐预防性立法与人权保障论文_王迪

(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互联网技术作为新兴的信息综合分析的重要手段,未来在防范恐怖主义犯罪领域中必会得到广泛的应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趋势和不断完善的技术,为反恐反恐怖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本文分析了当代恐怖主义在网络领域的特点,网络反恐方面的法律规制和人权保障,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技;恐怖主义;网络领域;人权保障

随着网络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即时通讯技术的普及化,人们之间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晨呈现出多元化和便利化的趋势。但是恐怖主义思想和恐怖信息也开始借助互联网悄悄地向世界各个地区传播。新技术和新媒体使得分布较为零散的恐怖主义团伙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交换信息,扩大其影响和传播力度,明显增强对不特定人员的心理干预以达到其目的。在网络大数据时代,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既要求国家机关及时打击也需要遏制恐怖主义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一、网络恐怖主义形式

通过网络途径传播恐怖主义与普通传播媒介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传播恐怖主义具有爆发性强、传播迅捷、波及范围广泛的特性。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无界性,在世界某一处传播恐怖主义思想或者信息,该信息或者思想可以迅速传播至互联网所触及的各个角落。只要具备可以接收网络信息的移动终端,就可以随时随地与恐怖主义信息对接,导致宣扬范围急剧扩大,打破了物理国界的限制,也容易造成恐怖主义思想的传播泛滥化。

(二)通过网络途径传播恐怖主义方式多样,操作简易,犯罪成本低廉。网络犯罪通常会被认为是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犯罪,既要求恐怖组织具有相应计算机网络技术人才,又要求恐怖组织投入一定量的资金和时间来学习网络技术。但当今时代是一个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可以随时共享,恐怖活动组织成员可以轻易的获取学习信息和技术信息。技术的共享使得恐怖分子不需要学习复杂的网络攻防技术,不需要特定的作案场所,即可成功实施恐怖活动,使得犯罪成本大大降低。

(三)网络恐怖主义容易诱发独狼式恐怖主义暴力行为。通过网络和移动终端传播恐怖主义,实施恐怖主义活动具有不可控性,访问的人也不收各种条件的限制,容易诱发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接收者会不断被恐怖组织所吸纳,当思想传播达到极端狂热状态后,接受恐怖组织指令后即发动意想不到的独狼式袭击。

二、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措施

为了遏制新时代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的发展与传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不断完善和发展防范和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法律法规制定。在网络大数据时代下,既要依靠各种新型技术来为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驾护航,又要依靠各种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的全面制订和完善。我国立法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制起步时间较晚,有着立法经验不足的缺点,对于网络恐怖主义方面的规制当下主要通过制定法律的方法入手。我国刑法明确的规定了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罪名。但是要想从本质上解决恐怖主义活动犯罪问题,就要从打击和预防两种角度来治理,这就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规范。对于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等尚未构成犯罪的活动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制,制定一些相应的行政责任。划清正常且合法的宗教活动与宗教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之间的界限,对于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敌视言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在网络监管方面的立法,使得打击和预防网络恐怖主义做到有法可依。

(二)在建立恐怖主义活动信息数据库。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网络大数据的时代,我们要从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将现存的数据进行归类,建立信息数据库是进行高效反恐工作的基础。当今大数据的时代下,数据之间的互联程度大大提高,看似无关的信息往往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联系。利用大数据技术筛选出真实且有效的数据信息,搜集足量的数据源,才能得到高相关性且准确的分析结果。将现存已知的恐怖活动组织的信息进行全面搜集,分析其组织方式、犯罪方式、作案手法,从而有效地预测恐怖主义犯罪。

(三)有效地监控网络恐怖主义的传播。对互联网进行有效地监控可以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的传播,要不断增强技术预防的力度。在尚未造成恐怖主义危害结果的前提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根据法律法规落实网络监管职责,从传播途径的方面规制恐怖主义的传播与泛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优势,制定一系列网络反恐传播的各种规章办法,具体详细地制定监管规范,做到对恐怖主义信息传播的时时监控、及时预警、及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对群众举报的传播恐怖主义的线索进行调查,涉及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有关国家机关要适时地进行反恐宣传,向群众宣传网络恐怖主义的危害以及预防措施,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将恐怖主义的传播消灭在萌芽中。

(四)从思想上大力宣传网络反恐,从源头遏制恐怖主义思想的产生。网络服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地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反极端主义、反恐怖主义的宣传,向人民群众表露其恐怖思想的本质,动员人民群众联合抵制恐怖主义思想的传播,达成共识,增强国家凝聚力、民族凝聚力。从源头遏制恐怖思想的传播,彻底铲除恐怖主义生存的土壤才是治理恐怖主义问题的根本之策。

三、网络反恐中公民权利的问题

在网络反恐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公民权利的限制,我们要在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开展反恐工作。

(一)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网络恐怖主义相比传统手段,更加难以被发现和预防,这也给预防和应对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用当下的大数据技术,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预防以及应对恐怖主义传播的概率,但与此同时这个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的牵扯到普通群众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

网络监管者、网络运营者在进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过程中收集和使用普通公民的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经过被搜集者的同意。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应国家机关涉及恐怖主义相关问题的信息搜集过程中并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于有恐怖活动嫌疑的可疑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可以随时获得相应情报信息,对于这种权力的监督和规范,我们目前尚未出台相应文件来弥补,这种情况不利于公民个人合法信息的保护。

(二)相关国家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制定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网络世界来说具有滞后性,为了应对立法时尚未预见到的新情况、新形势,赋予相应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但是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制,相应执法机关依据的往往是工作中的经验总结,所以才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容易出现偏差。譬如是否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以及如何处理相应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员,对于相关人员处以何种处罚等方面。我国应及时完善相应立法空白,将行政法与刑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相应完善的安全法治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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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2016.

作者简介:王迪,男,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2018级研究生。

论文作者:王迪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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