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对非政府组织的领导——以执政党的社会管理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执政党论文,视角论文,党对论文,领导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执政党的社会管理途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组阁途径,以执政党所组成的政府为主导,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即政府社会管理;二是规范约束的途径,把执政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鼓励社会非政府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在我国,这两种方式都有体现,并内在地统一为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自我管理与自我发展。在制度化的角度衡量,执政党对非政府组织的政策服务能力,是政治动员(political mobilization)与政治回应(political responsiveness)两种执政能力的体现,其执政水平直接影响到社会管理的绩效。因此,以政策服务拓展执政党的社会管理能力,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非政府组织的党建
(一)非政府组织党建的兴起与展开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大规模出现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不但数量上有重大突破,而且非政府组织的功能结构也渐趋复杂化,满足了不同层面的社会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大量非政府组织(在党的相关文件中,这些组织也被称之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简称“两新组织”)。这些新的社会结构变化和发展态势已经显示出,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并正在促成新的利益分化和利益诉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应对这些变化和诉求,并整合这些诉求以促进政治发展,成为党执政兴国的新挑战。①正如有研究所指出的那样,非政府组织的政治特性、自身的效率、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有些问题已经并正在影响到非政府组织的存在空间,关系着我国整体政治发展的进程。②可以说,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已经成为时代赋予执政党的新任务。
实现党对非政府组织的领导,要求党不断创新执政思维。因为良好的领导效果源于非政府组织的政治认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1995年“世妇会”的非政府组织论坛之后,为了促进非政府组织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党在执政的实践探索中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并责成国务院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局(隶属于民政部)负责管理非政府组织。进入新世纪之后,WTO对经济社会的深入影响,催生了越来越多的“两新”组织,这在客观上需要党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层面加强对非政府组织需求的积极回应。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一次确立了“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的方针,并明确了以政策服务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执政任务和执政原则:“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可以断言,随着越来越细化的功能性非政府组织进入社会自治的相关领域,党对非政府组织有效领导的难度必将增加。
在党的执政实践过程中,对非政府组织的领导是从“以党建促管理”开始的。早在1998年,中组部就曾联合民政部下发《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确立了社团党建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指导方针等,号召在非政府组织中组建党的基层组织,以扩大党的组织网络覆盖范围。此后,非政府组织党建工作渐次在全国展开,并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实现了对非政府组织党建的基本覆盖。以上海市的社团党建为例:截止到2004年6月,在通过年检的876家市级社团中,已经组建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联合支部、临时支部等组织的比例是97.6%;区级的社团党建覆盖率稍低,但也达到91.1%③。全国其他地区的社团党建情况大体相仿,党的组织覆盖率都比较高,基本维持在九成左右。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拓展非政府组织的党建及其管理,提高党组织的覆盖率,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并创造性地改进党建工作思路和方法。比如,为了实现党组织的有效覆盖,基层党组织在不足3名党员的非政府组织中,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属地化管理、行业化管理、挂靠管理等方式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迄今为止,党在非政府组织中开展党建是党管理社会团体的主导性执政思维,也是一种主导性的执政方式。
(二)非政府组织党建所面临的新问题及其表现
在本质上,加强执政党在非政府组织中的组织覆盖,旨在以党组织的体制内机制和资源来规范和吸纳体制外的社会团体组织,目的是增强党对社会的影响力,使非政府组织能够聚集在党组织的周围,从而进一步凝聚党员、凝聚团队、凝聚组织、凝聚社会,提高党的社会动员能力。在这些年的实践中,非政府组织党建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有些特殊的非政府组织中,党的组织建设也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难。这些非政府组织的类型及其党建的主要困难表现为:
第一,在草根性的非政府组织中,党的领导成本偏高。
草根性(grass-roots level)非政府组织系指扎根基层、贴近普通民众生活,且很少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政府组织。由于这类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活动的方式灵活多变等特征,人们无法确切知道其数量和类型。一般说来,在非政府组织的总部、分部等中高级层次,开展组织党建相对容易,而且效果也很好,但在基层的非政府组织中,尤其是在没有法人资格的非政府组织中开展党建,尽管可以通过种种途径达到目的,但相比较于庞大的党建成本,执政的绩效水平并不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①非政府组织党建的成本同执政目标的绩效比例失衡。由于要突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在非政府组织管理上的执政作用被理解为党组织无所不在的全面覆盖,党建成本很高,并造成了党的基层组织泛化,组织网络的节点过多,协调沟通的对象过多,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政效果。②党的执政过程的成本同执政目标的绩效比例失衡。由于党的执政多通过组织化的方式,造成党对社会组织领导的渠道出现了交叉,可能会导致执政信息的耗散与流失。这是因为,党在所有非政府组织的党建工作增加了党的执政管理的层级,而正式的科层制总会过滤党的执政信息,继而会造成渠道不畅。③党的组织程序化成本同政治动员的绩效比例失衡。由于各类非政府组织中都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因此党的基层组织政治动员方式大都要走组织化的程序,使党在草根组织的执政中保证了原则性,却逐渐丧失了灵活性。如果出现一些极端的情况,甚至可能导致党的领导流于形式,会抑制个体党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④党的组织生活同非党员的非政府组织成员产生脱节,社会管理的实际效果不理想,表现为党组织的活动质量不高,难以产生积极的政治动员效果。这些情况已经在实践中出现,具体表现是:由于缺乏对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和组织活动规律的科学分类,统一套用党组织的做法,在那些已经建党的草根性非政府组织中,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并不高,“软、懒、散”的状态非常普遍,组织生活很少开展,即使开展组织生活的基层非政府组织也难以避免活动形式单调、内容枯燥的毛病,类似念文件、读报纸、听报告等老一套,难以获得党员的组织认同,更使党组织同非党员的非政府组织成员之间划开了沟通的天堑④。
第二,在部分特殊群体组成的非政府组织中,党建的组织载体基础不稳固,组织落实很困难。
按照党章和组织建党的相关规定,成立党组织的最基层单位是党小组,需要有至少3名正式党员。但是,在以下两类群体所组成的非政府组织中就很难达到组织建党的最低条件:①社区民间组织。这类组织在日本被归为“居民志趣一致型NGO”,多为生活在同一社区的居民,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等所组建的文化沙龙、俱乐部、同学会等小范围组织。在中国,这类组织是社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非政府组织,是社区自治的主体,主要由基层民众组成。这类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低,人员多不固定,党员的比例极小,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间组织并不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社区民间组织中的成员多为退休人员和女性成员(一项针对上海市徐汇区的调查数据显示,“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为主”的比例高达79.3%)⑤,他们对民间组织活动的热衷程度要超过对党的组织活动的热情。②白领阶层的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白领的出现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的,伴随利益分化的同时也促进了白领阶层思想价值观的变化。他们对结社很认同,把结社作为丰富生活、民主参与、维护权益的手段和途径。根据上海市社联的一项针对上海浦东白领阶层的调查发现,职业白领的业余社团活动十分频繁,有51.7%的白领参加了不同类别的社团组织或社交俱乐部,“结社”参与各种公益活动已经成为许多白领的重要的生活组成部分⑥。由于职业、兴趣、教育背景,以及价值观的差异性,白领阶层的非政府组织呈现出流动性强、活动无规律等特征。对这些白领的非政府组织实现党建覆盖实属困难:一方面,他们具有自己独立自由的主张和追求,另一方面还具有天然的反叛精神,他们对组织党建的热情不高。在这些非政府组织中,因为组织载体无法确定,党建的开展只能以“挂靠”、“属地化”等间接方式实现,组织党建非但效果不好,而且维持下去也是困难重重。
第三,区域性非政府组织中普遍存在“有组织无生活”的虚假党建现象。
区域性的非政府组织是指那些以地区为特征的社会组织,多为学术团体、经济联谊会、社会联合体等,如上海市法学会、跨区域的省商会等。这些区域性的非政府组织普遍存在着“有组织无生活”的非正常现象,它们大多已经成立了党组织,却很少或者不开展组织生活。其原因大体有三:一是这些组织的成员大多都有自己的固定党组织,同其所在的非政府组织有重叠,因而很少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二是成员的流动性强,工作差异大,难以开展活动。其所在的非政府组织党建工作流于形式,仅仅是把成员中的党员登记了事,组织生活难以开展;三是这类非政府组织的性质特殊,开展组织活动的频率很少,有些非政府组织每年开展的活动不过三至五次,党的组织生活的质量很难保证。一般情况下,这类区域性非政府组织的层次越高,党建情况越不容乐观,除非其设立了常设机构,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其党建工作才可能是正规化和制度化的。
第四,涉外的非政府组织的政治互动差,党建难以渗透。
涉外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来自于某一国的非政府组织,其成员为该国国民,经费和组织性质不具有跨国性;二是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其成员来自于至少两个国家,资金来源和使用具有跨国性的特征。比较起来,对第二类涉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和领导更具有挑战性。自中亚国家的“颜色革命”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涉外非政府组织给予了特殊的关注,我国也不例外。对这类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通过党建的组织渗透途径不但要面临着意识形态沟通的困难,而且还存在着组织基础薄弱的难题。由于涉外非政府组织的特殊性,其党员的数量大都很少,很难符合组建党小组的条件。以上海的涉外非政府组织为例,其成员中党员的比例严重失衡,很多非政府组织中甚至没有一名党员;有些涉外非政府组织更是雇用了一些流动的人员,如高校或研究院所的大学生或教师,他们有自己的固定组织,一般不参加所在非政府组织的党建,涉外非政府组织党建困难重重。更有甚者,在有些意识形态对立明显的涉外非政府组织中,它们对党组织有很强烈的排斥反应,开展党建更是难上加难。而在一些有少量党员的涉外非政府组织中,即使进行了以“挂靠”、“行业化”和“属地化”为主的灵活的党建尝试,也还普遍存在着“有组织无活动”的现象,或者组织生活流于形式等问题。
二、从组织党建到政策服务
概括起来,党对非政府组织的政策服务体现两个层面:一是政治的领导作用,即通常“党领导社会”,其机制为对非政府组织的规范、导向与组织发展的促进作用;二是治理的领导作用,通过执政党同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协作,共同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其机制为利用非政府组织的规律而实现同非政府组织社会作用的互动。在社会治理的绩效上,这是一种“双赢”:执政党通过治理的政策服务与沟通实现社会稳定的政治追求,而非政府组织则借此实现自己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政策服务是对非政府组织党建的继续深化,是从组织建构(organizational construction)到组织资源动员的动态转型。在宏观的社会管理角度,党的政策服务的实践基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服务是党科学执政的必然要求
科学执政需要首先解决认识问题,要探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规律,然后才能确立对非政府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的执政方式与方法。本质上,非政府组织属于社会组织,不是执政党的下属分支机构,党对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管理要体现间接性的特点。既不能以强制性的手段实现执政党的意志,又不能把非政府组织当成洪水猛兽而拒之于门外。从科学执政的角度观察思考问题,党应该把非政府组织当成是自己的外围组织,可以在政治的互动中实现“双赢”。政策服务恰恰体现了这种间接性,在实现对非政府组织制度吸纳的同时,也有效拓展了党的活动空间,使党的执政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更能够收到积极的执政效果。
(二)政策服务是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需要
在政党政治主导政治生活的当代世界,任何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都不能脱离执政党而洁身自好,执政党已经成为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外在动力机制。历史地看,世界范围的非政府组织在经过了小范围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的发展阶段之后,在基层的“政治参与、社区组织、建立联盟”等方面的诉求变得强烈起来,甚至提出了通过建立组织机构以寻求大众支持的行动主张⑦。比较而言,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则要滞后得多,组织发育程度也很低,在尚未完全达到自立的前提下,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需要党的政策支持。
首先,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还不够成熟,不能自主地满足社会管理的需求,许多属于公民社会范畴的事务仍然需要接受政治生活的调控,需要同政府之间形成互动才能产生组织动员能力⑧;其次,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水平非常低下,有的缺乏有力的领导和管理,无法获得经费资助;有的成立于主观意愿,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有的对公民缺乏号召力,组织影响力弱,工作处于停顿状态;有的缺乏前瞻性,缺乏对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而处于被淘汰的境地;有的民间组织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够强,能力建设比较薄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党的政策服务可以有效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使其尽早走上自立、自主和自治的道路。这便是学术界所谓的“自上而下”发展模式的路径⑨。总之,在当前情况下,执政党的政策服务有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发育和成长。
(三)政策服务是克服党在社会管理领域被边缘化的需要
在我国的基层政治生活中,一度出现过片面强调党与社会管理分离的倾向,即片面要求党组织不要涉入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社会管理领域,以实现社会的自治。这种“社会崇拜”的思想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关系,希望能够在政党与社会组织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楚河汉界⑩。这一思想体现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导致了党的执政领导在社会管理领域的被边缘化,表现在组织上即是碎片化(fragment)。更为极端的是,有些非政府组织在得到发展的同时,却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上同党的执政领导消极对抗,严重者还对其党员会员采取迥异的态度,致使有些党员在非政府组织中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显然,这种被边缘化的现象同提高党领导社会能力的执政目标是相悖的,客观上也不利于非政府组织获取执政党的政策资源。
(四)政策服务也是管理涉外非政府组织的需要
近年来,涉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些涉外非政府组织在环保、人权、基层民主治理等领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很多涉外非政府组织大体是处于自发活动的状态,党和政府对这些涉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基本上是滞后的。据上海社团局的统计显示,自2002年以来,有来自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和台湾等大约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87家非政府组织,在上海成立了分支机构或者地区性组织。但是,这类组织经过合法登记的仅有127家,只占总数的18.5%;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但未登记的224家,占32.6%;未登记也未审批的336家,占48.9%,即有接近一半的涉外非政府组织是“非法”开展活动的(11)。与此同时,还有一些涉外非政府组织尽管没有在沪设立办事机构,但通过上海的一些民间组织或者高校开展活动,如美国的国家民主基金会、人权观察、加拿大公民社会、瑞典的无国界律师、香港的乐施会等20余家。涉外非政府组织,要么通过直接资助的方式,要么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开展活动,影响范围很广(12)。迄今为止,对这类涉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主要还是通过党建的途径开展,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在有些地方甚至引起了直接或间接的对立。因此,对涉外非政府组织应该转变执政方式,应该采取制度化的政策服务策略,以便有效地遏制这种消极性的蔓延。
三、党对非政府组织实行政策服务的领域与途径
(一)充分发挥政策的利益聚合作用,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追求
自中国共产党确立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尤其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以来,利益分化逐步成为社会的常态,追求合法利益成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愿望(13)。作为社会发展的时代产物,非政府组织无疑有其特定的利益体现和价值追求,在合法、规范、秩序的前提下,党的政策在肯定非政府组织利益追求的同时,还需要提供政策保障,以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表达。
对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追求持肯定态度,并非是对其追求方式的放任不管。市场与社会的发展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因,同时也给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带来了诱惑,比如:追求片面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的诱惑、强调组织发展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的诱惑等。同时,必须看到的是,我国有很多非政府组织也具备了欧美国家利益集团的特征,它们在党和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施加影响,尤其是为了“私利”而非“公利”的政治压力,对我国的政治生活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有学者就认为,非政府组织在扮演利益团体角色时,其目标和使命都会受到伤害,很容易受到社会的批判,沉沦为唯利是图的利益团体(14)。另外,还有一些国外非政府组织利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空子,从事一些同我国主体政治生活不一致的活动。因此,有必要对非政府组织的组织行为进行规范,使此类非政府组织能够同党的政策期望吻合起来。
规范性的政策约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在欧洲,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追求进行适度规范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如制度化的管理机制为我国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借鉴意义。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实行积极管理,对它们以不同途径获得权威部门的认可、准许、邀请等进行规范和限制,在制度化的框架内加以约束(15)。在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也赋予了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但法律无法也不可能对所有领域都有规定,以政策规范的途径体现了制度化机制的灵活性,有助于提高社会管理的绩效。
(二)以积极的政策,鼓励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
所谓“积极的政策”,就是指党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根据执政实践的实际需要,及时变更不合时宜的政策和法律,以达到执政的目的。必需说明的是,“积极的政策”是有“度”的,不是无原则的朝令夕改,更不是不科学的主观臆想,而是建立在充分尊重非政府组织运作规律的基础之上。政治参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联合国倡导的政治民主机制,并在20世纪60年代时被扩展到社区的层面,以鼓励各国政府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参与社会管理是非政府组织的本质属性,也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必然结果。比如,我国当前社会上的社会经济组织(统称为“两新组织”,本质上都属于非政府组织)在利益综合和利益表达的同时,表示出很强的政治参与的欲望和行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有其独特的方式,并形成了独特的参与规律,无视或者违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规律,只会起到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的后果。
在我国,政治参与被视为是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的标志,党对于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政治参与既要持积极的肯定和鼓励的态度,还要善于研究和发现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的规律。毕竟,不同利益群体都有不同的结社偏好(preference)和政治参与的规律。比如,白领的非政府组织多乐于参与各种公益活动(16),而在为数不多的农民结社中,其组织目的多为利益维护和利益表达(17)。由于组织主体的职业与素质存在差异性,这些不同的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与运作机制显然也是不尽相同的,尊重非政府组织的规律是科学执政的前提。
(三)对社会急需领域的非政府组织采取“政策亲近”的策略
政策性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发挥政策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政策亲近”(Policy Preference)就是其中的手段之一。在党的执政策略上,政策亲近的本质是为了利用政策工具的作用,以促进社会管理的顺利实施。执政党根据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和活动内容,有选择地以政策优势采取或扶持或抑制的策略,从而达到执政的目的。
以政策倾斜促进特定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瑞典,最大的社会民主党就以党的政策影响自己的外围非政府组织,如瑞典民主青年团、基督教兄弟会、民主妇女联盟等;在日本,自民党一直同农业协同组织(农协)保持密切的关系,在自民党的执政时期,以特别的亲近政策促进“农协”认同自民党,农民因而成为自民党稳定的“票田”(18);在加拿大,执政党使联邦政府的42个部门同特定的非政府组织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远近亲疏关系,从而有选择地接受这些非政府组织组织不同程度的服务(19)。发展中国家的政策亲近也大体如此,以孟加拉国为例:由于其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直到20世纪80年代晚期,在孟加拉国注册非政府组织需要经由40余个不同政府机关的门槛,而且在申报、经办过程中还经常遇到各种技术的推诿。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孟加拉国的执政党促成政府改革管理内容,精简了管理程序,提供“一步到位服务”(one-step service),成功促进了孟加拉国的政治发展进程(20)。显然,是执政党的“政策亲近”促进了社会管理绩效的提高。
在我国,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党的政策资源不尽相同,党和政府对特定领域的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政策亲近”,有助于区别社会管理的轻重缓急,并有助于提高社会管理的绩效水平。在我国,可以享受特殊政策倾斜的非政府组织,往往都是一些同相关权力部门有特殊渊源关系的对象,这些非政府组织无疑是社会的必需,但未必是社会的急需。比如,在环保、特殊群体的民生保障、基层民主等急需发展的领域,非政府组织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显然,党的政策服务的对象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化和拓展。
当然,在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层面考察,只有将政策倾向转化为法治才是长效管理机制,这也是国外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社会管理的经验,我国在此方面仍然任重道远。
注释:
①Roderick Macfarquar.The Politics of China:the Eras of Mao and Deng,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nd ed.,1997,p.472.
②徐湘林:《政治特性、效率误区与发展空间——非政府组织的现实主义理性审视》,《公共管理学报》,2005年第3期。
③数据来源: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课题组:“加强社团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2005年版。
④吴新叶:《执政党与非政府组织:理论的超越与现实的路径》,《学术论坛》,2006年第12期。
⑤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联合规划课题成果:“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与政策规划”,2007年。
⑥李友梅:《社会结构中的“白领”及其社会功能——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上海为例》,《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⑦戴尔马斯—马蒂:《世界法的三个挑战》,第147~148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⑧胡月英:《非政府组织、政府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与现代化》,2007年第1期。
⑨王晋:《第三部门:市场与政府的非零和产物——兼论我国第三部门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⑩贺东航:《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4期。
(11)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课题组:《组织吸纳与包容沟通:党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研究》,《党建通讯》,2006年第7期、第8期。
(11)数据来源: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课题组:“加强社团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2005年。
(13)桑玉成:《利益分化的政治时代》,第5页,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
(14)范丽珠:《全球化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第40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5)Claus Offe,"The Attribution of Public Status to Interest Groups",in Suzanne Burger ed.,Organization Interest in Western Europ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p.123~158.
(16)李友梅:《民间组织与社会发育》,《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4期。
(17)吴新叶:《农村非政府公共组织研究》,第11~1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8)梁琴等:《中外政党制度比较》,第314~315页,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19)何国祥:《加拿大非营利组织对我们的启示》,《学会》,2003年第4期。
(20)李文:《关于亚洲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当代亚太》,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