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_邓小平文选论文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_邓小平文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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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人权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贡献,对当前人权问题的斗争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开拓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新境界

马克思恩格斯作为站在19世纪社会历史发展前沿俯视人类社会发展的巨人,他们在深入研究和彻底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的基础上,深刻地表达了他们对人权问题的基本看法,建立起了以共产主义人权观为核心的革命的、科学的人权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发展史上的第一次飞跃。列宁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在于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开创了列宁主义人权理论的新阶段。他领导俄国人民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苏维埃政权,制定了可称谓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的“人权宣言”《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毛泽东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领导中国人民经过28年浴血奋斗,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亿万人民翻身得解放,获得了广泛的、真正的社会权利,开辟了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的新纪元。他与列宁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发展史上的第二次飞跃。

然而,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我国在较长的时期内,把人权问题不加分析地一概当作资本主义来批判,直到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胆略和深邃的智慧,冲破“左”的观念桎梏,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新特点、新情况,在反对新老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中,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及其人权理论,开拓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境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开拓人权理论的新境界。在人权问题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最重要的就是排除“左”的和右的干扰。首先,既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人权理论和人权模式,又不能把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教条化、僵化,而必须从当今时代以及中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变化发展着的客观实际出发,寻求当代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新的生长点和结合点。其次,既要反对那种抽象谈论人性、人权,用人权普遍性、共同性否认或代替人权特殊性、阶级性的错误倾向,又要破除那种歪曲人权特殊性、阶级性,根本否认人权普遍性、共同性,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考、对待人权问题的错误倾向。再次,既要破除那种因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优越性,就简单地误认为社会主义人权现实必定是完美无缺,又要反对那种因社会主义制度尚不完善,社会主义人权还需不断改善和发展,而不敢理直气壮地谈中国人权,甚至误认为中国没有人权的错误倾向。作为一个彻底的马克思主义者的邓小平,就是站在社会主义祖国的立场上,坚持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准则,敢于并善于在人权问题上科学地回答任何挑战,不为已有的人权理论所束缚,而进行创造性的探索,作出富有时代气息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概括。

走自己的路,开拓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的新境界。人权问题也像其他事物一样,离开了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就无法得到实际效果而流于空谈。由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时,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步骤,都各有特点。正是这种特殊性,使我们这个星球上180 多个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权状况丰富多采,使各有长处与不足的不同国家可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如果离开这个特殊性,要求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套用同一个人权模式,沿用同一个人权办法,采用同等人权步骤,甚至施行霸道的方式强加推行某种人权,都是根本行不通的。因此只有从各个国家的实际状况出发,才能使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得到真正实现,才有各国人权的自己特色。邓小平正是从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与实践。这一理论坚持了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的性质和方向,坚持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坚持了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维护和保障了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

开拓“三个有利于”的人权理论的新境界。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权状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更直接、更突出地受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的决定和制约。而这三者正是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的主要内容。在这个标准中的“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这一条,不仅是对人权评价的一个最基本的参照系,而且它本身就内在地包含了有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内容。也就是说,只有生产力水平提高了,才能消灭贫穷,并通过打破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为真正实现广泛的人权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三个有利于”不仅是判断改革开放得失成败的标准,也内在地成为判断中国人权建设是否成功的标准。从这个角度讲,“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质,就在于把人们关于社会主义的人权认识,从过去那种姓“资”姓“社”的抽象原则和空想模式的“左”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把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独立的国家主权以及各种经济、政治、文化教育权,立足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这一客观现实基础上。正是这一新境界的开拓,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人权建设的新构想,才有可能得到肯定和坚持。

总之,邓小平开拓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新境界的核心,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冲破“左”的人权观念束缚,确立适合当代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新观念。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发展史上的第三次新飞跃。

二、作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新判断

在当今国际政治风云中,人权问题不仅是各种不同的学术主张、文化派别之争,更多的是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国家利益之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一些国家处心积虑地把人权问题引进国际的一切领域。它们以“世界人权卫士”自居,实施“人权外交”新战略,把人权问题作为处理国际经济、政治、科学文化关系,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侵犯第三世界国家主权的手段;更是它对社会主义国家施加经济、政治压力,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重要策略。在西方“人权外交”的干涉、高压面前,邓小平以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雄才大略和非凡的斗争艺术,不怕压,不信邪,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真理性和正义性,作出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新的科学判断,并充分显示了它的时代价值。

作出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的新判断。邓小平在1985年一次谈话中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邓小平的这一科学判断,对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和中国社会主义人权观根本对立的本质作了科学的理论概括,深刻地阐明了两者之间根本对立的核心问题。它是我们观察、分析当代人权问题的根本依据。

当代中国人权同西方世界人权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消灭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人权而后者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维护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人权;前者是供多数人、全国人民享有的人权,而后者是供少数人、资产者享有的个人特权;前者是被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和社会主义法律规定和认可的人权,而后者则是被资产阶级专政国家和资本主义法律规定和认可的人权;前者是受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人权,而后者是受资本主义经济、文化制约的、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文化危机而日益衰落的残缺不全的人权;前者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基础上的,因而它是科学的、正确的人权观,而后者则是建立在历史唯心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因而是非科学的、不正确的人权观。总而言之,当代中国人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权,是真正平等的人权,它的主要特点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而西方世界人权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是资本特权的人权,它的主要特点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相分离、政治性与社会性相分离、权利和义务相分离、形式和内容相分离。正因为如此,我们说,当代中国人权观和西方世界人权观“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作出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新判断。邓小平在1989年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的谈话中指出:“我们都是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0页。)“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1页。)在会见坦桑尼亚革命党主席尼雷尔时的谈话中又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贫弱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权经常被他们侵犯。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我们从来就不听那一套,你们也是不听那一套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也就是说,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邓小平的这些科学判断,精辟地阐明了主权同人权的关系,深刻批判了西方世界编造的“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

主权同人权的关系,是一个极端重要的国际法问题和人权理论问题。正确分析和回答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权力,它是由主权国家来代表和行使,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主权称为“国权”。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在当代,主权同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人权是主权的体现。主权同人权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主权比人权重要得多,不能离开主权来讲人权。江泽民多次指出:“人权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各国主权范围的事。”人权主要是由国内法管辖,人权原则要服从主权原则。没有主权和主权国家,没有国家的独立自主,就说不上人权和人权原则。正如李瑞环在访问比利时的演讲中所指出的:“中国人民百余年来饱受帝国主义的侵略欺凌,深知个人的人权与自由同整个国家的主权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国家丧失独立,那么,任何个人的人权也必然丧失干净。”(注:《解放军报》1994年3月14日。)这已为无数的历史经验所证明。我们说主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强调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这不是什么“国家至上主义”,也不是什么“实用主义”而是基于历史的经验和现实国际斗争得出的必然结论,并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也符合当代世界的实际情况。邓小平“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科学新判断,还深刻地揭露了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实质和目的,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国家的人权指明了方向。

总之,在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我们要根据邓小平“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科学判断,既要承认人权问题具有国际性,更要承认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既要反对借人权为名侵犯人民的人权,又要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进行交流、合作和斗争,也要大力加强国内人权建设,不断完善和推进全国人民的人权,为普遍的人权的实现不断作出新贡献。

作出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的新判断。邓小平指出:“西方国家说我们侵犯了人权,其实他们才是真正的侵犯人权。美国帮助蒋介石打内战,中国人伤亡了多少?美国支持南朝鲜进行战争,中国人民志愿军伤亡了多少?还不说一个多世纪以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包括美国在内)的侵略使中国人民遭受的损失有多大!所以,他们谈人权是没有资格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邓小平这一系列科学的新判断揭示了搞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美国等之所以没有资格讲人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国家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存在着极不光彩的侵犯人权记录。

美国自称是一个具有“人权传统”的自由国家,但事实远非如此。中国国务院新闻办任言实的《请看美国的人权记录》一文例举了美国人权记录极不光彩的世界之最,即美国的种族歧视最为严重;美国的暴力犯罪最严重;美国的监狱最黑暗;美国的贫困人口和无家可归者最多;美国对妇女的歧视最严重。美国自1776年建国以来的200年里, 共发动70多次对外战争和入侵,惨死在美国侵略者之手的无辜平民不计其数。二战后,自1950年以来的40多年中,美国对第三世界国家直接的武装干涉和军事入侵达20余起,每一起都是残暴侵犯和践踏别国的主权和人权。

正因为搞强权政治国家没有资格讲人权,所以,他们的“人权外交”和“人权资格”,历来遭到全世界人民的唾弃和嘲笑,这一点就连美国政界的一些要员也予以尖锐的批评。在联合国大会上,一些西方国家从1990年起连续8次借人权名义提出反华提案都未能付诸表决, 遭到失败,这说明了少数国家想凭强权政治来操纵联合国人权领域活动的企图是完全徒劳的。“这充分证明,利用人权问题反华是不得人心的。”(注:李鹏在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开辟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建设新思路

人权问题同时代主题紧密相联。伴随时代主题的转换,当代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权问题愈来愈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文化斗争的热点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一些国家,它们利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中的困难和工作失误,妄图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把攻击的突破口首先放在人权问题上,妄图通过“人权外交”达到强权称霸之目的。二是来自社会主义国家人权的现实本身。80年代末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出现的剧变,给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我国,由于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充分发展。以上一切,都迫切需要我们开创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和时代需求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新思路。邓小平顺应时代潮流,不仅捍卫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原则,而且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当代中国的人权建设的新思路,据作者的领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 把发展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建设的首要前提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发展中国家优先考虑的问题。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当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的相对贫乏,制约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迅速改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坚决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页。)邓小平一再告诉我们“一定要按照这条路线专心致志地、始终如一地干下去。”“扭着不放,‘顽固’一点,毫不动摇。”(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49页。)

在邓小平这一思路的引导下,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1997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4772 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平均每年增长11%。顺利完成了“八五”计划,提前实现了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目标。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919元,其中人均购买食品支出1905元,反映食品消费比重的“恩格尔系数”为48.6%,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 向2000年所要达到的45%的目标又前进了一步。“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标志着我国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质量有了新的提高。江泽民在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罗宾逊夫人时指出:“中国是拥有12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首先考虑本国的国情,发展经济,解决人们的温饱问题。”“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要实现更高层次的和更广泛的人权。”

(二)健全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权利充分实现

1978年12月,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4页。)“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339页。)。

邓小平的这一思路,开始了我国人权建设制度化、法律化的新阶段。从1979年到1998年9月,我国除修改宪法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已达300多件。国务院拟定了500多件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0多件地方性法规。同时还大力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修改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推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为重点,全面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依法强化了庭审功能、合议庭和独立审判员的职责,加强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使我国人民的权利保障制度化、法律化。

(三)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加强同国际人权组织的合作与对话

人权问题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同时,也有其国际性的一面。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中国人权建设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同时也有利于反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邓小平指出:“中国的对外政策是独立自主的,是真正的不结盟。中国不打美国牌,也不打苏联牌,中国也不允许别人打中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3页。)“中国政府愿意参予人权领域的国际性对话。 国际社会中对人权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是正常的,有了分歧可以协商对话、交换意见,而不应动辄诉诸压力和制裁。对话总比对抗好。大量事实证明,通过对话可以增进了解,加强理解,消除误解,达到谅解。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将一如既往地为增进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合作,尽到自己的责任,作出应有的贡献。”(注:《解放军报》1994年5月19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要和平、求合作、促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流。”

邓小平的这一思路,是正确解决当代国际人权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它顺应了当代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完全符合国际人权约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约法中都有“促进国际合作与团结”,“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而某些西方国家在国际人权问题上一贯搞对抗、制裁,既不合情理,更不得人心,是注定要失败的。

邓小平这一思路,揭开了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合作与对话的历史新篇章。自1979年起,中国派团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35、36和37届会议。1981年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正式参加人权委员会工作。从1984年起,中国连续当选为防止种族歧视和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人权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还担任了该机构下属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成员。1998年 7月31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取得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享有特别咨商的地位。中国多次派代表参予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中国先后加入了18个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和其他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这些国际公约规定的内容在中国的实现。中国去年签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今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体现了中国政府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决心。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建立以后,对于如何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走出一条适合本国特点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新路子,自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形成的一百多年来,没有人能够予以正确的回答和解决。特别是面对时代主题的转换,在西方“人权外交”严竣挑战的当代,解决这一重大课题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邓小平身上。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总结了国际国内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形成和创立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并取得了巨大成功。这是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最伟大的独创性贡献,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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