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民办教育面临的挑战与发展_民办教育论文

转型期中国民办教育面临的挑战与发展_民办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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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转型,各种历史和现实矛盾的交汇使民办教育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一、民办教育生存环境的变化

近十多年来,民办教育、私立教育的发展在经历低谷之后,得到了十分迅速的发展。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多元办学格局正在形成,并在扩大规模,讲求特色,规范办学,依法管理方面取得进展。民办教育在学校数量、学生人数和办学规模上都有较大增长。统计结果显示,与2002年法律实施前相比,2005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由6.13万所增长到8.62万所,增幅为40.62%,在校生人数也由1147.95万人增长到2168.1万人,增幅为88.87%。在数量增长的同时,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不断提高,管理进一步规范,涌现出一批办学水平较高、特色较为鲜明、具备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发展,扩大了教育的总体规模,为全国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资源保障;开辟了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的有效渠道,缓解了公共财政的压力,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促进了多元化教育格局的形成,推动并深化了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总的来说,民办教育的整体发展态势是好的,但是由于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转型,各种历史和现实矛盾的交汇使民办教育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条件发展了变化。这些变化归纳起来有四方面。

第一,民办学校的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在国有或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在整个民办学校中的比例不断增长的同时,而纯民办的教育机构则日渐式微。从全国范围来看,真正的纯粹的民间力量民办学校,正在逐步萎缩,数量比例正在减少。北京1993年举办的15所民办学校中,现在只有一家学校经营运作的比较好,其他的学校除了倒闭,就是被合并或转制。最近一家杂志刊登了一篇采访四川第一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的文章,题为“最后的守望者——卿光亚”,反映了四川省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办的纯粹意义上的民办学校正在关停并转过程中逐步减少的现状。

第二,在这几十年的时间内中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的国力日益强大,国家对公办教育的财政投入逐年提高。在这种状况下民办学校原来的两大优势:即师资待遇高和办学条件比较好,已不复存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第三,调研显示,随着学龄人口的逐年减少,上海有30多万平方米的校舍被闲置。尤其是高中阶段的班级数和班额数都在减少。原来招收10个班,现在只有6个班、4个班的指标,原来招生4个班,现在只给2个班的招生指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民办教育的资源配置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最后一个方面,这两年由于政策的不明朗,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竞争日趋激烈,造成不规范办学的现象司空见惯,导致了其在教学、管理、招生、收费等方面出现了不少混乱现象,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全国也相继发生了一系列事件,有私立中学控诉县国税局的;有上千民办学校学生“集体退学”的;或学生恶性闹事的……这既反映了民办学校运转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更折射出民办学校所处的恶劣生存状态。这是党中央提出和谐社会理念后,在教育领域出现的不和谐的声音。

二、民办教育现状与政策取向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办教育何去何从,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中国民办教育处在十字路口》。围绕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从国家到地方,从教育行政部门到社会自治性组织都十分重视和关注。

2006年5月31日到6月1日,全国十三个省市的民办教育协会负责人齐集武汉,就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地方立法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研讨。会后形成的“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企盼解决的若干问题及相关建议”送交了国家总督学顾问、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联谊会主席陶西平同志,并由陶西平同志在国务院召开的有关座谈会上向温家宝总理作了汇报。

为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研究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2006年9月由朱丽兰、邢世忠、吴基传带领分赴北京、上海、吉林、浙江、山东进行调研,11月召开全国21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12月召开有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相关业务司(局、室)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研报告》,集中反映了民办教育面临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兑现”、“教师、学生的平等地位未得到充分保障”、“对合理回报性质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学校资产归属不明确”、“名校办民校挤压了民校生存空间”等问题,并提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报告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针对民办高校出现的种种问题,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共教育部党组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再次强调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必须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和建立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教育部党组的文件精神,上海市教委领导连续主持召开各有关方面参加的座谈会,并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对当前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症结进行梳理,并基于本市教育的特点和民办教育的实际,提出了解决的若干思路。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4月12日下午,上海市委副书记殷一璀同志到上海建桥学院调研,并召开由民办教育协会和部分民办学校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殷一璀同志指出,民办教育是上海教育事业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的探索实践为上海教育改革发展积累了经验、作出了贡献。当前,上海的民办教育是健康的,发展态势是好的。希望各民办学校着眼未来,把更多注意力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努力办出特色、办出品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深化研究,把中央精神与地方实际有机结合,坚持扶植与管理并重,进一步细化政策,落实措施,促进上海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处在社会转型期民办教育的发展和规范不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而是相辅相成的。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规范,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鉴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第一要对上海的民办教育准确定位,使其办出质量,办出特色,形成教育的品牌。第二要给民办教育的工作者鼓劲儿:民办教育功不可没,是上海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前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原则和方向。尽管民办教育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是要看到民办教育的发展也同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三、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与对策探讨

当前民办教育发展存在很多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从教育部、全国人大,到各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都十分关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这个问题涉及了民办学校的性质,《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的公益事业,是整个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重要”一词体现了新的变化。在以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只是指出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次国务院的文件中提出了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理应把民办教育作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来看待。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民办学校是按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的,也就是把民办学校等同于企业,这就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是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问题。现在民办学校的教师既非事业编制,又非企业编制。对此,全国有些省市已经尝试进行这方面的政策突破。去年,上海民办中小学协会到浙江进行调研,看到很多地方,包括宁波、诸暨、杭州地区,民办学校教师已经以事业单位的身份在人事局进行登记。民办学校事业法人身份究竟应如何解决?我们认为,一方面,应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及其教师的同等法律地位。借鉴浙江省宁波和诸暨等地的做法,由教委牵头,会同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和民政局等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共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将民办学校确立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根本上解决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问题;在此基础上,给予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事业编制。只是公办和民办教师取得收入和社会保障的经费来源渠道不同,前者基本上由政府财政拨付,后者主要由学校支付,但退休时两者都由社会保障部门支付其养老和医疗保障费用。另一方面在民办学校事业法人性质和教师事业单位编制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先设立一个事业单位性质的人才交流中心,并规定该中心为事业单位,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同时在养老金缴交和退休待遇上,对所挂靠的民办学校教师执行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的标准,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待条件和时机完全成熟后,再最终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同等身份与退休待遇问题。

第二,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2004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经费中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这一规定,公办学校的预算内收入和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都免征所得税。而民办学校因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举办的,其收入不可能纳入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专户管理,这样,即使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也成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象,从而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民办学校本应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得到落实,客观上阻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上海中小学协会几次开会,会同教委与财税局进行沟通,但收效甚微。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有两条:一是对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具体做法是:民办基础教育以所在区县教育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之总和作为衡量标准,收费相当或低于同一级公办学校标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若民办高等院校和“中小幼”的收费高于公办学校经费标准的,对高出部分征收税企业所得税,真正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二是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制定独立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务部门在征税时有法可依,照章办事;也使民办学校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财务制度问题。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在实际中执行的会计制度非常混乱,所使用的报表也五花八门。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及其财务报表的,有执行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及其财务报表的,也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财务报表的。不同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不仅使民办学校自身的成本核算缺少科学性和可比性,也给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现行的财会制度对于无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有关办学成本方面的科目都极不明确,这直接导致了民办学校会计做账的混乱。一些名义上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常常通过随意增加支出科目而从中获取利润;而一些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因为不知道哪些科目可以列入办学成本,结果虚增账面节余,导致分配过度而积累不足。上海市自2005年1月开始,要求民办学校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性会计制度》;而如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则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覆盖面太广,医院、寺庙以及各种协会都属于同一范畴,显然《民间非营利性会计制度》对民办学校缺乏针对性,不适应民办学校的特殊情况,既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管难以到位,也阻碍了合理回报政策的有效执行。所以现在迫切需要从两方面加以突破。首先由本市教育、民政、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制定适合于本市民办学校特点的暂行会计制度,取代目前包罗万象的《民间非营利性会计制度》。新制度应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在对民办学校作出评估、审计时有统一的标准。其次明晰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成本构成,尤其是要明确哪些科目可以列入民办学校的教育成本。从基本自筹资金和部分自筹资金的民办学校每年实际支出经费的情况看,“固定资产折旧”、“利息支出”、“修购资金”、“风险基金”、“教育在职培训”、“人员解聘补偿”、“教育发展基金”等科目都应该体现在民办学校的成本科目中。只有明确了可列入办学成本的科目,民办学校才能准确地核算办学成本,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合理回报也才有可靠的依据。

第四,奖励与扶植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生均经费。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本市2005年设立的民办教育发展政府专项资金,这对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实际这四千万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为此,上海教委领导和有关部门希望制定政府对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的资助和管理办法。在此,建议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和奖励从三方面着手。第一,将对民办学校的经费资助列入财政性教育经费经常性预算之中。对于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根据接受地段生的数量和所在区县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的标准拨付教育经费补贴。接受政府财政资助的民办学校,经费使用应受到政府的监督。对于民办高校,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比照政府给予公办高校拨付生均经费的做法,按学生数给予民办高校一定的财政经费资助,明确用于降低学生的收费标准。第二,在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对特色学校、特色项目的发展给予资助,而且要加大这方面的资助力度。当然,也可参照浙江宁波等地的做法,政府的专项资金也可用于解决与教师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如可以通过补充教师养老金不够的方式,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第三,制定专门针对民办教育发展扶持奖励措施的行政规章,使市本级及各区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奖励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目前一个重要的任务是逐步改变对民办学校的评价办法。现在的评价方式存在很多问题。最近报纸上刊登了一篇文章,叫做“中国的学校怎么越来越趋同”,作者把趋同的原因归于政府过多的评价。评价标准都是划一的,大家按照一个标准去办学校,个性和特色就无从谈起。二十世纪80年代撒切尔和里根当政时,英美经济迅速发展,这正是经济新自由主义思潮中“强有力的政府,自由的市场”主张的体现。反映在教育领域,其目标和定位是让政府干预教育更为有力和有效,而不是将注意力分散在大量琐碎而具体的教育事务中。一位国际知名教育家曾经说过,政府将“在中心与边缘之间,存在着一种合理化、并大规模地重新分配职责的问题。最终通过少而精的政策杠杆,保持全面的策略性控制权限。这些政策杠杆蕴含在调查报告、制度目标的制定与质量标准的实施中。”因此,强势和有效的教育行政的政府不是包揽学校的所有事务而是把“管、办、评”相分离,通过对民办学校的奖励、资助,使其不断逼近政府制订的质量标准,并办出特色和品牌。当前,我们要解决是:第一,既能有一个门槛(质量标准),同时又保证公正、公开、透明,增加政府扶持、奖励的普惠面,而不是把奖励和资助的资金集中在少数学校。第二,市里拨一点,区里配套给一点。因为举办中小学的责任是在区县政府,如果一个学校市里给20万,区里给30万,加在一起就是50万。将来要让市里和区里都为鼓励、支持民办教育作出贡献。调研发现,浦东、嘉定、闵行等许多区县都有了民办教育的奖励措施,浙江宁波等地都设立了民办教育的奖励基金,只要你是民办学校的教师,它都会给教师在养老和医疗保险上补一块,这要比投资硬件设施好。因为国家财政经费补贴到硬件设备上,会涉及所有权问题。而补贴教师养老医疗保险和学生生均经费,不会涉及政府投资的产权,同时会让更多人受益。

第五,合理回报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突破之一,就是在承认民办学校公益性质的前提下,从鼓励与扶植的角度出发,允许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并设定了相应条款。但在实际中,有关规定的执行还存在不少政策和制度障碍:一是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这使得许多想取得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在换发办学许可证时不敢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担心税务部门对自己出资的民办学校征税,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二是目前有关合理回报的程序规定过于繁琐,无法实际操作,而且现有规定未体现“鼓励与扶持”本意。三是出资人害怕要求回报被“打入另册”,不仅享受不到政府的优惠政策,还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当务之急要深刻领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本意,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明确政策。其次,在打消举办者思想顾虑的情况下,允许其按照真实意愿,重新选择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并同意其修改学校章程。再次,实事求是,区分不同办学类型,制定可以操作的合理回报或奖励的办法与标准。

第六,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问题。这个问题的背景是,在若干年前申请建校,教育审批部门要求举办者必须首先具备土地,并建有校舍;而对于自然人而言,要取得土地、兴建校舍,就必须先成立企业。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许多举办者在学校成立前,都先行注册设立了教育公司,并以教育公司的名义办理征地、建房和财产登记手续,这就使得这部分学校从一开始就出现了法人财产虚置问题。产权过户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通过地方立法,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清晰界定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保障投资者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存量资产以及相应增量资产的安全,从根本上打消举办者的思想顾虑。二是需要协调政策,实行“零成本”资产转换,并简化相应手续,鼓励举办方逐步进行资产过户登记。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的落实,应以不增加举办者负担和确保学校平稳运行为前提,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现有的债权债务和增值资产的评估界定等事宜。三是从促进我市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战略考虑,尊重历史,因地制宜,总体设计,分类指导,按照“老校老办法,新校新办法”的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先行试点,分步实施,以稳妥推进我市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工作。四是针对我市民办高校产权的实际状况及其复杂成因,可以采取的比较务实的过渡性措施是,先按照不同的办学类型和办学规模,暂定举办者能够承受的法人财产权最低办学标准,再要求举办者按此标准先期转入相应资产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后再逐年调整法人财产权的办学条件标准,直到全部校产转完为止。

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与现代化路径

当前中国教育正面临着步入第二次现代化的进程中。第一次现代化是指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过程及其深刻变化。其主要特点是工业化、专业化、城市化、世俗化、法制化等。表现在教育方面,是由工业化引起并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工业社会的教育逻辑是:人才,最终是分布到工作岗位上的;岗位,即为社会机构的分布分层;学历,则是个人与岗位之间配对的讯号;教育,要为学生准备进入社会的学历,因此要由统一的考试、科目、大纲、教材来进行筛选,要通过学校、教室、班级、时间表来规划过程。概述之,就是一个把学生加工的过程。工业社会之公立教育是大规模工业生产的缩影,设定划一之目标、设计过程、量度,资源平均分配、划一运用,严守门槛达标、压抑多元、忽略卓越和创意,不介意平庸,不讲究理想。第二次现代化是指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工业文明向知识文明转变过程及其深刻变化。我国正处于这种深刻的转变过程。表现在现行的社会商业组织类型已经改变为更加灵活的类型。2006年9月在香港的注册公司为304128家,其中99.3%少于100人,94.3%少于20人,87.0%少于10人,另有个体工作者220000人。上海的情况也很类似:2005年6月,中小企业占注册公司的比例高达99.7%。现如今,即便是大单位,也为服务对象提供小型灵活的团队,因此要求团队成员具有更为综合型的能力,来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和客户需求。第二次现代化对教育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的。教育作为上海城市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第一次由近代工业化引起的现代化尚未实现的历史前提下,超越阶段,合二为一地转向教育的第二次现代化。这一历史条件,决定了上海教育在当前的发展必然包含着完成工业化引起的现代化和实现知识化引起的现代化双重目标。

第二次教育现代化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第一,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第二,强调创新人才的培养,强调教育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第三,强调终身学习的观念,搭构学习型社会的平台。上海十一五规划强调两个体系的建设,一是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研究生、博士生的国民教育体系,二是贯穿人的一生的终身教育体系。第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学校管理和教学,促使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师生关系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最后,我们正在面对着教育的国际化和跨境教育服务贸易挑战。现在各种教育资源正在为全球各国的学校所分享。

面对这五个挑战,民办教育何去何从?我认为,民办教育在今后的发展中,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教育的公平正义与质量特色的关系。一方面,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举办的学校应该面向每一位学生,体现教育的均衡化。另一方面,要发掘学生潜能,追求有质量的教育,尤其是社会发展多元化的今天,社会各阶层对教育的诉求也呈现多样化的局面。因此,在推进教育均衡化的过程中,要通过民办学校举办更多的精品教育、特色教育,以满足家长对教育多样化选择的需要。

第二,硬件与软件的关系。“十五”期间,上海市政府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办学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举例来说,小学初中标准化建设工程,投入资金40多亿元,改扩建校舍面积188万平方米,已经基本消灭了薄弱困难学校。然而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光有硬件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正如清华老校长梅贻琦所说的,“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今天,对大师需作新的诠释:第一,胜任的管理人员;第二,有专业水平的教师;第三,出类拔萃的学生。杨福家教授最近在同济大学的演讲中也特别指出:“教育不光要重视有形资产,同时要更加重视人力资源和文化内涵。”文化内涵的体现在于教育的文化存在和精神存在。现在我们的学校没有什么特色,表现为单一化和同质化的倾向,连校训都是千篇一律。杨福家说,校训是学校学术和文化的结晶,是学校精神的象征,是办学理念和学校特色的集中体现。因此,思考民办学校的未来,一定要物质存在和精神文化存在并举。

第三,“育分”和“育人”的关系。现在家长十分看中孩子的成绩和分数。所谓“侯门深似海”,学生从踏入校门那天起,就等于踏上了一辆疯狂的战车:升学考试考不好,就进不了名牌学校,进不了名牌学校就考不上重点大学,毕业也就找不到工作。因此,很多学校把人的全面素质窄化成高学历和高文凭,又把这种高学历高文凭的人才标准泛化为学校的人才标准。理想、社会责任感、人文精神都被推到了人才素质标准之外。因此,如何处理好育分和育人的关系是当今教育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第四,强政府和弱学校的关系。强政府不是贬义词,某种程度上恰恰表明政府可以集中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教育做大事和办实事。然而政府对学校统得过多,学校缺乏应有的办学自主权和活力,不利于学校的健康发展。从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至今,已有20多年。我国的教育改革难有实质性的突破,原因就是学校办学自主权无法真正得到落实。以民办学校为例,以前高中和大学招生,政府都给予招生计划,从今年起初中和小学的招生,政府也给予了计划。无论宏观层面的办学体制还是微观层面的运行机制,无所不在、无所不包的计划,都将它们囊括在内,使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和内源发展的动力荡然无存。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怎么可能多元发展,学校又怎么能够办出特色?强政府弱学校的关系,应该是我们在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需要加以解决的矛盾。

在当前情况下,民办学校走内涵发展道路需要思考三个重要问题。

第一,民办学校要有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是学校的管理权要逐级下放,董事会要向校长下放权力,校长要向教师下放权力,教师要实施资源策略,充分利用社会、社区资源。二是要让更多的人来参与学校的管理。董事会不是投资人的俱乐部,而应该由投资者的代表、校长、社会名流、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毕业生代表来共同参与学校的决策。总之,要深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民办学校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建立灵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各项基础管理。

第二,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课程体系。众所周知,中国是一种集权式的课程行政管理体制。两次现代化的进程对学校课程自主权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在课程建设中,民办学校宜采取集权和分权式的课程行政体制结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校本课程结合。其中校本课程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课程门类和教学时数,二是体现学校特色的课程标准,三是围绕课程门类和课程标准选择对应的教学用书,过去我们只有教材这个概念,实际上教材是一纲一本应试教育的产物,四是课程表,我国学校的课程表十分单一,缺乏创新。发达国家的课程有长课短课、大课小课之分,因此课程表的安排十分丰富多彩。总之,课程设置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本质和核心,必须要充分落实民办学校专业设置或课程选择权。对于民办基础教育,政府要给予学校基于自身的资源优势自主选择课程的余地。国家、地方、学校三类课程中,国家课程是基本要求,不是升学要求,强调的是基础性;允许学校自主选择教材,对管理水平师资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进行课程松绑试验,校本课程实施计划一旦确定,应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民办学校有权拒绝除国家和地方以外的所谓计划外课程和摊派课程。如果课程和教材还是搞一刀切,学校的特色便无从谈起。

最后,必须要重视教师的培训和专业发展。教师的校本培训和专业发展是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概括起来有十六个字:“个人反思”,就是要让教师能够发现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伴互助”,采取求助、分享、交锋等办法,在同伴之间进行交流;“案例研究”,就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讨论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专家引领”,就是邀请专家和老师进行对话、沟通、报告会等形式解决教师在专业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提高其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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