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教材发展的阶段与趋势--对1950~2010年中国法学教材出版与内容的分析_法理学论文

中国法理学教材发展的阶段和趋势——基于1950年到2010年教材出版情况和内容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材论文,法理学论文,中国论文,阶段论文,趋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12)04-0087-08

从1950年到2010年,中国法理学教材建设历程已经历了整整60年。在这60年中,法理学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到今天,中国法理学教材建设已出现百花齐放的趋势,法理学教材从内容到形式,较之过去都有了很大的改观。今天的成绩来自过去60年来法理学界在教材编写领域不断进行的改革和创新。60年来法理学教材的编写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现在又出现了怎样的发展趋势,未来的发展又当如何,本文试图通过60年来法理学教材出版的有关数据进行一番简要的考察和分析。

一、1950年至2010年法理学教材出版的总体情况

为了总体上俯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理学教材出版的总体情况,笔者首先对教材①出版的总数进行了统计。根据笔者对国家图书馆、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以及“法理学汉语类教学用书书目资料索引”②等目录资料的综合统计,1950年至2010年,中国出版了法理学教材464部。③由于1950年以来中国法理学教材一直处于发展变革之中,教材名称几经周折,最后才基本统一为法理学。所以,对教材名称的检索,包括了“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导论”、“法学概论”以及“法学绪论”、“法学基础”、“法律基础”等等。其中检索到教材名称为法理学的有278本,法学基础理论有68本,国家与法的理论61本,法学导论14本,法学概论28本,其他名称15本。

图1.不同名称的法理学教材数量(1950—2010)

从各类教材所占百分比看:以法理学为名称的教材约占60%;其次是以法学基础理论为名的教材,占14.7%;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名称的占13.1%;法学导论和法学概念各占3%和6%。

从各个时期法理学教材的名称和出版的数量上看,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受政治发展和社会需要等方面原因的影响,法理学教材在不同的时期名称是不一样的,而且,数量上也出现了一个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

图2.法理学教材数量增长曲线(1950—2010)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发现法理学教材的出版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曾达到了一个小高峰,整个十年至少有44部教材出版(包括非公开出版),当然这个时期的教材大多从苏联翻译引进,直接作为我国高等学校的法理学教材,特别是早期,自编教材很少,而且受苏联影响,名称全部都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这些教材中还有很多属于各个高校为了教学需要自行编写的内部发行的教材。整个六十年代,法理学教材的出版除了早期有少量法理学教材外,后面几乎为零了,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导致了法学发展的停顿,直至1977年才开始有法理学教材出现。也许“文革”后第一部教材是西南政法学院1977年编印的教材《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讲义》。自1977年开始,法理学教材的出版出现了不断发展的上升趋势,特别是从九十年代末期开始出现了突飞猛进的趋势,从教材的名称上看,1977年以后,教材名称已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从1981年开始,“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名称开始出现,而几乎与此同时,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名称的教材消失无影了。1988年开始出现了两本题名为“法理学”的教材,一本是万斌编著的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另一本是吴世宦主编的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教程》。随后,“法理学”的教材名称逐渐通行,以“法学基础理论”为名称的教材日益稀少。

图3.三种不同名称的教材的数量发展趋势(1950—2010)

二、中国成立以来法理学教材发展的三个阶段

从中国成立以来至今60年的法理学教材的建设和发展来看,中国法理学教材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简单移植到自主创新的过程。60年法理学教材的命运和整个中国法学的命运一样,因为政治的变化经历了从繁荣到沉寂又到进一步繁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理学教材一步步走出了唯政治化的歧途,从内容到形式都出现了令人惊喜的变化。

(一)移植苏联法理学教材阶段(1950—1980)

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在全面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的背景下出现的。由于“六法全书”被认为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反动的,不能被新中国的法律所继承,国民党时期的法学理论和教育同时被废弃,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全盘照搬了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我们可以从教育部1953年推出的法学课程发现,当时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全部引进的是苏联课程,“这一套法学课程的设计者,实际上已经把苏联法律与中国法律合而为一或者认为两者本来就不应该有什么差别。”[1]17在50年代的中国人民大学,政法教育开展得如火如荼,而当时的法学课程却主要是由苏联专家讲授。由于人民大学同时又是培养全国高校法学师资的地方,苏联的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便因此移植到中国,“苏联的法学教材在人民大学经过翻译、整理、改写,成为各大学统一使用的法律教科书。”[1]18

当时使用比较广泛的教材有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集体编著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从1950年到1955年多次再版),玛·巴·卡列娃等编写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出版)。在这些教材中所体现的特点是将法律现象作为一种国家现象来定义,并从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和法的本质区别入手,区分了剥削阶级的国家和法以及社会主义的国家和法,然后分别从社会主义国家和法的角度,论述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和本质、国家形式、主要职能、国家机构以及论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法制和法律秩序、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法律体系等等。

由于对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的本质差异的强调,法的本质成为不同的法律现象和法律理论的分界线,对法律现象的描述和理论抽象,要么是剥削阶级的,要么是无产阶级的,而中性的、没有阶级立场,能够普遍地描述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现象的法律理论是不存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普遍真理,但它是有阶级立场的,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社会主义的法律理论就必须运用马列主义理论解释和论述法律现象和本质,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服务。在所有教材的目录中,凡涉及法制、法律秩序、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法律体系等法律概念时,无不冠以社会主义或苏维埃社会主义的定语。④这种剥削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分野以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分野使得法学学科失去了自身对政治现象的独立性。人们会误以为在不同法的历史类型下法律现象是没有继承性的,法律只是政治的一个附庸,法律现象不是一个自我独立的现象,没有其自身的历史延续性,只是某个历史时期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而已。

苏联的法理学教材的引入只是在中国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还未充分发展起来的阶段,这种法理学的弊端还未真正显现出来。这种法理学的意义在当时仅仅在于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需要,而对于以后中国社会里将要产生的各种法律实践缺乏解释力和理论指导意义。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迅速兴起的大规模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表明,政治化的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的指导是乏力的,各个部门法的运行完全可以做到毫不理会政治化的教科书法理学。这也导致了部门法学者对法理学轻视,“法理学无用论”也开始兴起。

(二)法理学教材体现学科独立以及体系重构的阶段(1981—2002)

凯尔森认为:“苏维埃的法律理论沦落为苏维埃政府侍婢这种悲惨的状况,对社会科学学者应当是一个严重的警告:真正的社会科学只有在超脱政治的条件下才有可能。”[2]凯尔森试图在价值无涉的基础上建立法律科学虽然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我们完全无视法律科学自身的独立性,则根本无法建立起真正的法律科学。改革开放以后,法理学的危机似乎已显示出来,法理学试图指导部门法的发展,但部门法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进行却给政治化的法理学当头棒喝,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日益脱节,毫不相干。法理学如何挽救自身?苏联式的旧教材必须得到突破,维辛斯基的阶级化的法学理论也得到批判。在80年代人们讨论最多的问题是法律的继承性问题,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这些问题的突破,关系到法学自身的独立性问题。而只有法学独立性问题解决了,真正科学的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建立起来。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与法的理论”的教材名称开始更名为“法学基础理论”,以使得属于政治学科的国家理论和法学理论脱离。最早出现的教材是1981年出版的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3]以及高等学校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4]自此以后,名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成为中国当时最正统的教材,《国家与法的理论》名称不再使用。从1981年开始,法理学教材的编写和出版进入了一个小高潮,1981年共出版了11部法理学教材。

从1982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孙国华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来看,其内在的逻辑和50年代的苏联教材是一致的,只是删除了有关国家的产生和本质、国家形式、主要职能、国家机构等内容,仍然强调了由法的阶级本质而区分出来的社会主义法和剥削阶级法的区别。在教材所要介绍的所有法律概念上,都冠有社会主义的定语,以示和剥削阶级法的概念的区别。整个教材最重点的内容是关于法的本质问题,几乎占了整个教材的一半的篇幅。

在随后的《法学基础理论》教材的编写中,关于法的本质部分的篇幅在不断压缩,而关于法律的产生、作用、制定和实施等方面的内容在不断扩充,同时一些法理学的新的研究成果被纳入到法理学教材中来。在1994年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法学基础理论》[5]中,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价值以及法律文化的概念被纳入进来进行专章介绍。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每章标题中法律概念的前面仍然冠有社会主义的定语,以表明法律理论的社会主义属性。

1988年就已有了以“法理学”为题名的教材,到九十年代,“法理学”的教材名称运用更为广泛,并以压倒性优势基本取代了“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名称。“法理学”这一称谓的使用和1992年武汉召开的法理学年会有关,会上学者们正式议定今后统一使用“法理学”称谓,这是一次没有丝毫官方背景的学术默契。[6]再从形式上看,九十年代的法理学教材和八十年代题名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有了明显的不同。在1992年出版的一本法理学教材中,[7]在全书26章中,冠有社会主义的定语的章仅占6章,为全书的23%。1997年出版的另一本使用十分广泛的司法部规划教材中,已经见不到在每一章的标题中冠有社会主义的定语了,仅在节中有所体现。[8]在2000年以后,各种法理学教材的章节题名中出现社会主义一词的已经非常少见了。根据笔者收集的2000年以后出版的51种主要法理学教材统计,教材各章题名出现社会主义的仅6种,而且在全书所占篇幅都已经较少了,一般只有1—7章的内容。

尽管大部分教材在各章题名中未有社会主义的字眼,但大部分教材仍然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通过对2000年以后出版的51种教材的统计,44种教材专章或专节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角度阐明了法的本质问题,只有7种教材未涉及法的本质问题。这7种教材有部分还是因为其他配套教材已阐明了法的本质问题。

这说明中国现阶段的法理学教材仍然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但和以前的教材已有了根本的不同。50年代到80年代的教材是以法的阶级本质问题为贯穿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任何法学理论都必须以阶级的眼光来审视,以划清敌我的阵营。因此,凡正确的法学理论必须冠以社会主义的字眼,以示和剥削阶级法的本质差异。但是如果我们从实践中观察,中国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固然有相异的本质差别,但并不意味着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方法、法律原理有本质的不同。既然法律现象相对于政治有其独立性,并不完全受政治左右,那么古今中外的法律现象也必然可以发现共同的规律、共同的理论。法学理论有其普适性的部分,完全没有必要在每一法律概念前面冠以社会主义的字眼,以区别于其他性质的社会的法律概念。相反,凡事以政治视角来对待法律问题,会使得法律理论失去自身的独立性和特色,变成政治的附庸,同时失去对法律实践的指导能力。过于政治化的法律理论会使法律理论沾染上空洞的毛病,从而使“法理学无用论”得以盛行。

在法理学寻求对政治的独立性的同时,在法理学教材中出现的新内容开始增多。和原先由苏联翻译来的法理学教材比较,苏联的法理学教材重点放在法的起源、本质、法的历史类型、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方面。而当前中国的法理学教材中,除了上述内容外,法律价值、法律与社会、法律方法、法治理论等成了重点内容,随着一些新的理论认识的出现,法理学教材内容也在不断地更新。

(三)法理学教材的新改革阶段(2003—)

2000年以后,法理学教材慢慢开始一场新的改革,尤以2003年以后最为突出。这场改革并不体现在实质内容上面,而是主要体现在编写方法和形式上。这次改革主要是从学生学习角度人手进行的改革。改革阶段出现的一些教材和原来的教材明显的变化表现在:有的教材增加了一些案例或事例来说明法律原理或法律概念,有的教材增加了问题讨论材料,有的教材增加了延伸阅读材料,有的教材增加了练习题和思考题,有的教材增加了课前提示和知识要点,还有的教材增加了不少插图和图表等等。根据笔者收集的51本2000年以后的法理学教材,教材中出现了上述改革内容的有38本,占75%,未改革的占25%。⑤其中36本是在2003年以后出版的。

2003年以后大量出现的教材改革,其方向大致又可分以下三种:

1.以案说理型。以案说理型教材主要体现在用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理学中的概念和原理,主要目的在于深入浅出地阐释抽象的法理学原理。抽象的理论通过具体案例的生动表达能够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法理学知识。这一类型教材比较典型的有:刘星著《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朱力宇主编《案例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舒国滢主编《法理学阶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李瑜青主编《法理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丽英主编《案例法理学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杰主编《法学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在这些教材中有的是把案例穿插在行文中,有的是把案例放在教材每章的开头,有的放在每章结尾。

2.学术探索型。学术探索型教材主要体现在通过学术文献摘录、其他文献材料以及真实案例或事例,培养学生开放性的法学理论思维能力,加强学生对法理学知识的深度理解。这一类型教材大多体现在研究生教材中。典型的如刘金国、蒋立山主编《新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姚建宗主编《法理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鲍禄、蒋立山主编《法理学讨论教学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孙笑侠《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张光杰主编《法理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杨宗科《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姚建宗编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这类教材普遍的表现是配合每章知识点安排相应的文献材料摘录,引导学生进一步阅读和思考。在这一类型教材中,有的倾向于摘录和知识点相关的学术文献,有的倾向于引用现实的案例和新闻报道,有的兼而有之。这一类型突出的教材如鲍禄、蒋立山主编《法理学讨论教学教程》,每一章包括三节,有基本阐述、问题分析和文献概要。问题分析对多种观点的介绍可引导学生对法理学问题的开放性思考,而文献概要中所包括的讨论提示可引导学生对文献的深入理解和对文献中提出的问题的讨论。

3.考试导向型。以考试为导向的法理学教材也比较多,这类教材比较注重引导学生通过习题巩固法理学知识。特别是在司法考试对学生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的背景下,学生也比较青睐这类实用性教材。这类教材有的在章节末尾布置习题,也有的在教材行文中随知识点而布置习题。习题类型一般有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材料题或案例题等。这类型的教材有王启富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郑成良主编《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孙笑侠主编《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孙春增主编《法理学基础》和《法理学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008年版)

以上三类是比较突出的改革方向,但三类教材的区别有时也非泾渭分明。有些教材是不同类型的混合,同时又有自己的侧重。比如以案说理型,也可能兼有学术探索型风格,刘星所著《法理学导论》即如此,每章都有大量的阅读材料以及思考题,基本可属二者的混合型。

三、对法理学教材改革未来趋势的思考

从60年中国法理学教材的发展历程来看,法理学教材发展有自身的轨迹,法理学教材的编写走了一条从以政治为本到以学科独立和发展为本,再到以人才培养为本的道路。

建国以后,中国法理学教材起步于移植苏联法理学教材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新中国建立各方面都面临没有现成经验的问题,特别在法学领域,缺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向苏联老大哥学习,成了必然的选择。同时需要什么样的法学理论,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它和政权的性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国民党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学理论是不能继承的,而苏联的政治化的法学理论适应了新中国的政治需要。因此,在法学理论领域,强调法的阶级本质,并使之成为贯彻全教材的核心观点,对一个无产阶级政权还不太稳固的社会,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因此,法学教材所承担的任务不能简单地看成是法学教育,而更重要的是承担政治教育的任务。当时的法学教育被称为“政法教育”,法学院被称为“政法学院”,由此可见一斑。

政治运动的过度发展,造成的是全民族的灾难。而法学教材过度政治化,对于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领域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不仅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而且还起到了思想禁锢的作用。对那个时期的人们来说,建立一个相对有着自身独立性,能够适应社会法制建设需要的法学理论体系,最恰当的方式就是通过教材编写体现出来,再通过法学教育进行精神启蒙。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法理学家努力的主要方向就是通过教材树立法学学科的独立性,重构和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张文显在一篇文章中回忆道:“在1988年主编第一本教材的时候,我提出法理学教材的编写要实现观念更新、体系重构、文风改进。观念更新就是要解放思想,破除长期束缚法学界的‘左’的、僵化的政治观念和理论模式,破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之上的错误观点;体系重构就是要彻底改变当时流行的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法的历史类型(即以法的起源、法的阶级形态、法的消亡)为主线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体系和教材体系,建构以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联系为结构的新体系……经过几本教材的编写,上述目标基本实现。”[9]这一段话也体现了那个时期法理学教材编写者的普遍心声。

九十年代末期出现的法理学教材出版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可能和法学教育热以及高校扩招有关系。学生对法学的热情以及对优秀教材的期盼,再加上法理学发展相对于部门法学发展的落后局面,刺激了法理学教材的编写和创新工作。从2003年以后,法理学教材的改革已有了一个共同的导向,就是如何培养具备法学理论素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法学人才。以人才培养为视角编写法理学教材,就是要从学生如何才能学好法理学入手,思考教材的编写方法。这种视角其实从90年代后期,就已有教材改革出现,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室1996年就开始启动了一项改革,把法理学教材一分为二,分为《法学导论》和《法理学》两部分,在不同年级开设,以便根据学生不同的法学知识水平因材施教。这项改革在2001年获得了重庆市政府颁发的教学改革成果一等奖。[10]类似的教材改革2000年以前在浙江大学、中南政法学院都有开展。

2003年以后大量进行的教材编写方法的更新,更从不同的角度迎合了学生的学习需要。法理学教材曾经的枯燥、刻板和幼稚的形象被生动、活泼、深刻等形象取代。法理学教材和中外案例、法律事件的大量结合以及各种法学思想的引入,使学生们感到法理学并非是高高在上,不问现实需要的玄学,其理论对于法律实践有着重要意义。在新型教材的引导下,学生学习法理学的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调动。

从中国60年法理学教材编写历史来看,近三十年才逐步走入正轨。而近几年的教材编写方式的新发展,更体现了法理学教材不断立足于人才培养而开展的创新活动。这场立足于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现在远未结束,可以预见在将来会有更多的创新型教材产生出来,推动中国法理学教材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法理学教材的未来发展趋势在笔者看来,不应该是追求统一,而应该是追求各具特色。法理学教材是适应法学人才需要的产物,而法学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法学人才培养所需要的并不是一部统一的不考虑各类人才需求的教材,而是各具特色,有自己个性的教材。这样的教材才能适应各类学生的需求,并在各编写者的探索中,摸索出更好的教材模式。

过去中国盛行的法学统编教材曾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教材建设的必要举措。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多元化的教材形式更能够实现法理学教材对社会的适应性,满足更广泛的法学人才培养需要。尽管教材编写者不如统编教材编写者那样有权威性,但是编写者可以以一种更开放的态度来进行教材改革,在不断地试错,不断地调整的情况下,开展创新实验。

统编教材尽管有其历史功绩,但也对中国法理学教材改革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带来了后来各种法理学教材篇章结构和内容千篇一律的现象,各种教材就如同一个模子倒出来的一样,这是由于对权威性统编教材的模仿而来。另一可能的负面影响是,某些理论观点在统编教材中被权威化,而某些被边缘化。而那些被权威化的观点也许仅仅体现了编写者个人的或他所赞同的那种观点,于是统编教材又再一次带来了思想禁锢。

社会所需要的法学人才是有自己的法学理论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的人才,不是仅仅能够背诵某些权威性理论知识的人才,这就需要我们的法理学教材编写要具备开放性,即教材应当思想开放、兼容并包,容许不同观点展示出来,以启发学生进行真正的理论思考。同时也要允许不同的编写者从人才培养的角度,不断地创新教材的内容和形式,推动法理学教材的不断更新。

注释:

①本文所统计的教材不包括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和其他教学辅助资料,只包括正式的课堂教学用书。由于50年代的法理学教材大多不是国内的自编教材,而是苏联教材的翻译,所以也将它纳入统计范围。同时,早期的非公开出版的教材由于实际上的使用,也纳入到统计范围内。同种图书的不同版次也分别计入统计范围。同期港台出版的法理学教材不进入统计。

②该“法理学汉语类教学用书书目资料索引”对1902年至今的法理学教材的统计较为齐全,某些地方甚至超过了国家图书馆馆藏目录索引。具体索引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附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③该数据只能称为不完全统计。其原因在于数据的收集可能会有少量遗漏。另外,存在着有些法理学书籍既可以被当成教材,也可以当成专著的情况,或当成教学大纲的情况,不太容易区分。所以,统计数据只能为近似结果。

④当然也有一些教材有少量章节例外,如列文等著《国家与法律概论》,新华书店1950年发行。其中第三章、第四章标题“法律的渊源”以及“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并未冠有社会主义的定语。亚力山大洛夫所著《国家和法的理论讲稿》(最高人民法院学委会1956年编印)目录中也有几讲在涉及法律规范的概念时,未冠有社会主义的定语。

⑤38本教材中,教材改革力度各不相同,有的教材突破较大,有的只是形式略有改动,比如增加了课后思考题或知识要点,本文一律都认为属于有新的改革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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