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民主思想的当代政治哲学层面上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当代论文,哲学论文,思想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主,是毛泽东的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在民主革命时期,争取人民民主是毛泽东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心所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毛泽东又致力于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在民主问题上,毛泽东做过多方面的探索,其中有成功,也有失误;有经验,也有教训。也正因为如此,毛泽东的民主思想留给世人一个巨大的反思空间。
一、毛泽东民主思想的实质民主论特质
从当代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所谓实质民主论主要是对应于程序民主论的。与程序民主论强调民主是一种过程或一种程序、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只有在这种过程或程序中才能实现有所不同的是,实质民主论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状态,在这种政治状态下,个人的权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证。在实质民主论看来,程序对于民主政治而言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个人权利的实现。由于它强调个人权利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并认为从政治过程的后果来判断政体的民主程度,所以,它又被称为“权利基础论”或后果推动论。而正是从这些基本观点出发,实质民主论在一些重大的政治问题上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论述。实质民主论者倡导代议民主或宪政民主。对于他们来说,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宪政问题,宪政民主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根本途径。宪政民主要求每个民主国家都拥有一部规定个人自由权利的根本大法,宪法对于政府和公民具有最大的权威,宪法的具体内容直接反映着这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正因为实质民主论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当我们从当代政治哲学的视角思考毛泽东民主思想的理论特点时,就不难发现毛泽东民主思想从本质上说具有较为明显的实质民主论特质,而且,这种特质在革命尚未成功之前表现得尤其突出,中国革命的成功与毛泽东的具有实质民主论特质思想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第一,毛泽东坚信建立“民主共和国”是实现民主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十月革命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在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由革命民主主义者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以后,就积极投身到发动和领导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因此,当革命尚未成功时,在毛泽东那里,民主首先是指民主运动,即为中国人民争取自由和民主权利的运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定“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274页。)。
毛泽东在建国前围绕民主问题所撰写的大量论著清楚表明,在革命尚未成功之前,毛泽东的民主思想主要是围绕着宪政民主展开的,他所关心的是如何建立民主共和国以及建立怎样的民主共和国等一系列问题,而且,他关于宪政民主的思想内容也是随着革命内容与革命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的。最初,毛泽东对于宪政民主的理解只是限于推翻旧有的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他看来,它们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要使人民获得自由和民主权利,必须冲破这四条绳索。但是,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毛泽东很快便有了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概念。无论是井冈山时期的“工农民主共和国”概念,还是抗日战争初期的“人民共和国”和“统一的民主共和国”概念,以及抗日战争后期的“中华民主共和国”概念,乃至建国前夕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概念均反映了毛泽东对民主宪政建设的关注。
当然,毛泽东不断地调整“民主共和国”概念本身的表现形式这一点则充分说明,在他看来,应该努力建立一个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共和国,而且,只有这样,中国的民主制度才会是有保障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史蒂芬·霍姆斯认为:“宪法不仅仅是限制权力;它们也能创造和组织权力并给权力指明方向。最重要的是,有限政府由于有助于产生进行统治的‘自我’(或国家的统一)而促进了自治。宪法能有助于建国这一点就有力地表明宪法不光具有消极的功用,也具有积极的功用。”(注:转引自埃尔斯特等《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53页。) 这段话较为鲜明地表明,正因为宪法具有“创造和组织权力并给权力指明方向”的功能,因此,在建立国家的过程中,宪法(其中包括宪政民主)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肯定是不可低估的。
第二,毛泽东深信民主是能够帮助中国共产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1945年7月,黄炎培在访问延安时曾真诚地希望,中国共产党能够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满怀信心地答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注:黄炎培:《延安归来记》,转引自《毛泽东访问记》,长江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116页。)。由此可见,毛泽东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希望放在了民主制度上,他对宪政民主制度的保证机制寄予厚望。
第三,建国后毛泽东极力强调宪法中的民主原则这一点业已表明,毛泽东将民主的实现与宪法的保障作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1954年制订我国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就明确提出,我国宪法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注:毛泽东于1954年有关制订我国第一部宪法的谈话。)。
二、毛泽东民主思想中的程序民主漏洞
前面我们谈到实质民主论与程序民主论之间构成了一种对立关系,必须进一步指出的是,它们之间实际上也存在着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主要原因在于,从本质上说,倘若缺乏实质民主为其奠定的基础,即使人们制定了合理的程序,程序民主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倘若缺乏程序民主的支持,实质民主也只不过是一种空谈。因此,实质民主论与程序民主论都是有所欠缺的,而将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民主理论,才是科学的合理的。
针对建国以后我们没能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已经制定的法律又没有应有的权威,从而导致十年浩劫的历史教训,邓小平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认为,制度较之于人来说是更根本的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333页。)。邓小平尖锐地表达了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在民主建设中两手都要抓的思想,而且,他刻意针对民主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性所提出的观点,也是极其深刻的。
应当看到,力求建立一个有着宪政基础的民主共和国,是毛泽东在建国前关于民主的主要思考内容。从建国后毛泽东关于民主的诸多论述来看,虽然毛泽东十分强调民主建设,也希望走出一条区别于西方国家的民主新路,但是,他的民主思想中的程序民主漏洞却使得他在民主建设问题上走了弯路。总体说来,毛泽东民主思想中的程序民主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由于没有将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区别开来,因此,毛泽东并没有着力去建设程序民主,致使社会中严重缺乏保障民主得以实现的程序机制,出现了众多的盲目性民主行为。
建国以后,毛泽东反复批判了那种打天下者坐天下的小生产者的狭隘意识,一再阐明,人民群众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是国家一切政治权力的赋予者。毛泽东明确说道:“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广大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注:转引自《红旗》1968年第4期。) 毛泽东还坚决否定和批判了青年时代曾信仰过的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他指出:“什么‘天赋人权’?还不是‘人赋人权’。我们这些人的权是天赋的吗?我们的权是老百姓赋予的,首先是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赋予的。”(注:毛泽东于1965年12月21日在杭州的谈话。)
既然人民群众是国家一切政治权力的赋予者,那么,在毛泽东那里,国家将“群众管理他们自己的事情”的权力交还给人民群众,显然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宪法保护毕竟不等同于程序保护,尽管建国后我们拥有了“人民民主专政”这种宪政民主形式,却并不意味着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序民主形式也随即建立起来。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虽然“让群众管理他们自己的事情”这条民主原则在方向上并没有错,但在缺乏程序民主与程序保护的情况下,这条原则却可能造成民主思想的混乱,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根本不清楚究竟应该通过何种途径、何种过程、何种程序等来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与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由此势必导致大量盲目性民主行为的出现。
第二个方面是,一些原本与程序民主相关联的问题被简单地引向实质民主的发展轨道,致使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建国后,毛泽东十分关心官僚主义对于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他认为,官僚主义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大敌,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主要障碍,它从根本上破坏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1963年,毛泽东在一个批示中抨击道:“有大量的好同志却被那些高官厚禄、养尊处优、骄傲自满、固步自封、爱好资产阶级形而上学的同志们,亦即官僚主义者所压住了,现在必须加以改革。”(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44页。)
按照韦伯的理论,现代化的合理化进程在行政管理上的表现就是科层制(或说官僚制)的管理秩序的确立。因此,从本质上说,官僚主义就是与程序相关联的一种不良现象,而解决它的主要措施也应是在程序建设上做文章。1957年毛泽东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刚刚建立,还很不完善,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还都存在着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而“国家机构中某些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的存在”,就是这种相矛盾方面的具体表现。很显然,毛泽东的这段话已涉及到制度问题(即程序问题),并较有针对性地强调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些缺陷的存在,也是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原因。不过,毛泽东的这一思想并没有得到彻底贯彻。由于缺乏对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区别的基本认识,因此,他最终将官僚主义这一原本与程序民主相关联的问题简单地引向了实质民主的发展轨道上,甚至提出用解决实质民主的革命方法来解决官僚主义问题,从而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极大混乱。
三、毛泽东晚年民主思想的演化
前面我们谈到了毛泽东民主思想的实质民主论本质以及在程序民主方面的思想漏洞。应当看到,在1966年以后,毛泽东的民主思想发生了带有部分质变性质的变化,因此,可以说是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演化。这种演化是与毛泽东将民主和法治之间的排斥关系予以扩大化紧密相连的。
1.民主与法治之间的排斥关系。
晚年毛泽东曾有过大量关于砸烂“公、检、法”的论述。这表明,晚年的毛泽东有着十分过激的想法,对于当时的他来说,要实现依靠群众、让人民群众最大限度的参加政治活动这种民主形式,法治本身有时候甚至可以说就是最大的障碍。
如果说在近代的宪政或法治中,构成对立关系的是专制与法治的话,那么在现代的宪政或法治中,真正构成对立关系的则不是专制与法治,而是民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之间的矛盾之所以会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主要原因在于,民主与法治可以被看做是克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的两种不同的方法,它们所起的不同的作用之间构成了矛盾关系。国家的建立对社会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它也代表着一种威胁。法治是要约束国家的权力,而民主则是要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动员社会。立宪是直接针对国家权力的,不管是谁——是国家或是民主选举的国会——掌握权力,而民主则是为了满足积极自由的需要而发展出来的一种秩序。
2.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张力关系。
尽管法治与民主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排斥关系,但是法治与民主之间也存在着张力关系。具体说来,法治与民主之间的张力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治需要民主来加以推动,而民主则需要法治来加以约束。法治的主要特点在于约束性,因此,有着极强约束性的法治,在约束国家权力的同时,也会约束其自身的发展。由此,它需要民主的帮助来超越其所受到的约束,以推动其发展。由于民主的一个悖论是:“每代人都想自由约束下一代人而不受前一代人的约束”,因此,约束与无约束是民主的一个硬币的两面。民主在用无约束去推动法治超越其自身的同时,它也需要法治来克服其所具有的无约束性,所以,民主需要法治来对其加以约束。(2)对于民主来说,法治的限制并不是绝对消极意义上的,人们可以在法治的限制中来发展与增加自己的民主权利。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使民主得到强化的约束。当代美国学者史蒂芬·霍姆斯认为:“或许我们应当重新思考我们的限制概念。限制并不一定是削弱,它们也能够加强。因为‘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堕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规范,就不应被称为限制’”。“此外,宪法也可以一种创造可能性的方式进行约束”(注:转引自埃尔斯特等《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第253页。)。
从当代政治哲学角度来看,晚年毛泽东民主思想发生演化的原因在于,他在极力强调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重要性,但又没有程序民主机制作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将民主贯彻到底,他忘记了辩证法,从而最终选择了“宁可牺牲法治,也要民主”的做法,致使民主与法治之间的排斥关系被彻底扩大化了,而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的张力关系却被忽略掉了。
从毛泽东整个政治思想的发展历程来看,重视“依靠群众”,强调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是贯穿其思想始终的基本内容。无论是早年提出“民众大联合”的思想,还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将动员群众作为党的头等任务来抓,以及在解放战争时期大力提倡群众路线,乃至建国后提出“我们的民主传统是有悠久历史的,根据地搞民主,无钱、无粮、无枪,孤立无援,必须依靠群众,党必须与人民一致、军队必须与人民打成一片,官必须与兵一致”(注:毛泽东:《在汉口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4月6日)。) 等等,都体现了毛泽东对在政治活动中依靠群众的关注,以及对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的重视。1939年毛泽东甚至写道,使革命目的得以实现的唯一办法,就是把广大的民众动员起来(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6页。)。
尽管重视依靠群众、强调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重要性是毛泽东的一贯思想,但在建国前与建国后,这个思想的具体内容却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建国以前,毛泽东所要积极建立的是宪政民主,这时依靠群众的着眼点是完成民主革命。建国以后,随着新的社会矛盾的不断涌现,法治与民主政治之间的新的排斥关系逐渐凸现出来,这时依靠群众的着眼点就是完善民主制度。
建国后不久,随着新的社会矛盾的不断暴露,毛泽东开始对民主政治与宪法之间的排斥关系表示担忧。1956年毛泽东在八届二中全会上说:“世界充满着矛盾。民主革命解决了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一套矛盾。现在,在所有制方面同民族资本主义和小生产的矛盾也基本上解决了,别的方面矛盾又突出出来了。新的矛盾又发生了。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注: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的这些话显然表达了这样一个思想:新中国解决了宪政民主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主政治与宪法之间就不再存在矛盾。我们绝不能轻视领导与群众之间出现的矛盾,这种矛盾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民主政治与法治之间开始产生排斥关系,因此,需要积极地加以解决。
从一般意义上说,发表于1957年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篇文章的科学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批判了“无矛盾论”,阐明了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二是创立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学说,阐明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三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基本矛盾”的概念,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与特点。但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它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毛泽东明确地对社会主义阶段中的民主政治的具体内容做了说明。他认为,“民主”应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用于人民内部的政治教育的“民主方法”——说服、批评与自我批评;二是民主包括政治参与:就是党和国家机关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原则;三是人民享有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59~767页。)。
当然,当群众路线在“文化大革命”中最终演变成“大批判”、“打倒一切”、“砸烂‘公、检、法’”时,意味着毛泽东已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主与法治之间的排斥关系看成是不可调和的关系,而且,也意味着他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民主了,即将民主的实现看成是压倒一切的。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所提倡的革命形式是他在1957年提出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简称“四大”)。他认为,“四大”是一个创造,是适合革命新内容的新形式,“四大”是大民主,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四大”是揭露矛盾、对付官僚主义的好办法。晚年毛泽东希望通过利用群众广泛参与的“大批判”、“打倒一切”、“砸烂‘公、检、法’”等形式来解决民主与法治之间的排斥关系,因此,他更加重视群众的民主参与过程,他甚至认为,倘若这种民主参与过程与法治相抵触,可以牺牲法治作为代价来保证这种民主的实现。
毛泽东曾经说过,民主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但正因为民主有时被十分简单地理解为手段,所以,在晚年毛泽东那里,“大民主”成为了解决他心目中各种政治矛盾的武器,结果导致“文化大革命”中出现了全国大乱。最初毛泽东对“打倒一切”、“全面内战”持赞同态度,但是到了1975年底1976年初,他承认“文化大革命”有两个错误:“打倒一切”,“全面内战”,要纠正“文化大革命”的不足(注:参见许全兴《毛泽东晚年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1~392页。)。不过,他认为“文化大革命”不应否定,是“三七开”,三分错误,七分成绩。作为“文化大革命”的发动者、领导者的毛泽东,对“打倒一切”、“全面内战”所带来的灾难性恶果估计不足,表明他对民主的本质尚缺乏科学的认识。
如前所述,从当代政治哲学的角度看,民主制是一种以变革和创新为导向的制度。其实,正因为民主具有这种特点,所以,当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加以实施时,人们切记的是必须慎重行事。邓小平曾经强调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 由此可见,真正能够限制民主消极性的要素是法治,辩证地理解和处理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微妙关系是科学地实施民主制度形式的关键,“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是我们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上所应做出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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