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旅游公平的现状与实现研究_社会公平论文

国民旅游公平的现状解读与实现途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论文,途径论文,公平论文,现状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近30年我国旅游业发展主向上可以看出:早期中国发展旅游业更多的是倾向于政治性接待,20世纪80年代旅游发展的经济性凸显,到90年代人们开始注意到旅游的生态性问题。本世纪初,随着旅游业的深度发展、旅游者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在追求旅游创造的经济效益外,更多的开始思考旅游的公益性,关注旅游发展对提高国民素质的软影响。一个国家旅游业是否成熟与发达,其公平程度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指标。所以说,探讨旅游公平性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旅游文明的研究范畴。

1 旅游公平的提出与内涵

公平既属于道德范畴也属于社会范畴,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人群中用于评价社会中的竞赛规则、交易规则和分配规则等合理与否的价值尺度。从静态的角度看,社会公平包括经济的公平和伦理的公平;从动态的角度看,社会公平表现在三个方面:条件、机会和结果公平[1]。

20世纪70年代,科恩在谈及现代旅游发展弊端时曾经指出“当发展中国家迫切发展旅游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时,对当地社会可能引起严重破坏和导致最终的长期损害……从这方面看,我们这个时代的随和的旅游者,能很好地完成他们先辈—征服者和殖民者的事业”[2]。而后1980年的《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文件中也指出:不论旅游的经济效益多么现实与重要,都不会,也不可能,是各个国家做出鼓励旅游发展决策的唯一标准①,同时文件中还强调“在旅游的实践中,精神因素要比技术和物质因素占更重要的位置”②,《宣言》中所提到的精神因素首条就是彻底实现人的自身价值,强调“旅游是人人享有的权利”。《宣言》文件中固然见不到旅游公平的官方定义,但文件中已经有了旅游公平的意识和表达。

20世纪90年代,张广瑞教授曾经对旅游权利进行规范,实质上就是尝试着对旅游相对公平加以规范[3]71-73,虽然后来在执行过程中不太顺利,但从主客体方面阐述了旅游公平;1995年赫兹曼提出了“公正旅游”(Just Tourist)的概念[4],并对“just”的词义进行了说明,虽然后来“公正旅游”概念也没有被公众认可,但公正原则在旅游伦理中的价值已被许多研究者接受。2002年,Chris Ryan在其文章《新旅游问题》中引入了公平和公正问题,其中明确用到“Tourist Equity”旅游公平的概念,他指出旅游公平的首要目标是人人有机会参与旅游[5]。

纵观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对旅游公平概念的表述,可谓不一。早期科恩指出旅游不公平现象,指的是世界旅游中国与国之间的不公平,而后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对旅游公平的表述更多的指的是旅游环境公平[6]232-253,[7],包括为代际的旅游提供公平的环境质量和同代人之间对环境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公平[8-12]。秉从当代人之间和代际之间的视角。则旅游公平应当属于旅游伦理学中的社会伦理[3]71-73。当旅游公平指对代际之间时,是在时间尺度上考量旅游发展的可持续问题;而当旅游公平指对当代人之间时,则是在空间尺度上考量旅游发展的普惠问题,即各个阶层的人们在需要享受旅游时应当有能够享受的机会和条件,而不是仅仅考虑有钱人或有权人的旅游需要。

当然,根据公平的定义范畴,旅游公平除了上述的机会公平和环境公平外,还包括旅游实践过程中的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以及旅游发生的经济公平。受篇幅的限制,文中考察国民旅游公平的现状,主要指代内国民旅游的机会公平和环境公平,其主旨思想是人人都有参与旅游的机会。

2 我国国民旅游公平的现状

随着越来越多的平民跻身进旅游行列,表面上似乎真的出现了“社会已进入大众旅游时代”现象。但也有学者指出:我国出现的“大众旅游”只不过是平民参与旅游的人数在增加。逐渐消解了旅游的“特权”属性而已[13]。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现阶段旅游也是大众旅游而远非是全民旅游,这从以下四个方面可以得到证明。

1)出境旅游人数占国民旅游人数的比例相当低

一般而言,国民旅游主要指的是国民的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我国旅游统计中不包括港澳台居民。相对国内旅游而言,出境旅游更能体现国民的旅游意识和旅游能力。所以从出境旅游人数占国民旅游人数的比例就可以看出旅游的普惠程度。

由表1可见:从2000-2010年不论是我国出境人数绝对量还是出境旅游人数占国民旅游人数的比重,都有逐年加大趋势,但所占的份额不大,增长幅度较小,增长幅度最大的2010年也仅为2.66%。与日本比较,该指标就显得相当低,日本的国民出境旅游占国民旅游人数比重为46%③。需要指出的是:表1中指标“出境旅游人次数”还不是“出境人次数”,若剔除因公出境和过往边境非旅游的人数,则出境旅游的实际人数更少,该指标的比率实际上还更低[14]67-69。所以相较之下更能说明我国国民出境旅游仅仅是少数人的行为。

2)国民旅游群体中城乡居民出游率差别较大

出游率指的是出游人数与居民总人数的比率,按照城乡差别,国民出游率包括城镇居民出游率和农村居民出游率。由表2可以看出,从总量上看,近10年农村居民旅游人数逐年增加,农村居民出游率与城镇居民出游率的差距逐年在缩小,但城乡差别仍然很大。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旅游的定义限制,外出打工谋生的居民不算为旅游者,所以表中农村居民出游人次数其实是被夸大了。所以说,虽然农村居民出游人次数的基数大,但国民旅游群体中城镇居民出游率远高于农村居民,城乡出游率差距较大。

3)旅游选择中的“等级”差距

2010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次达21亿人次,出境旅游5739万人次,从该指标上看,旅游似乎不再是某些人的特权,但居民在选择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时。“等级”差距还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旅游者往往根据他们的旅游计划费用来选择旅游目的地,不同旅游消费群体由于他们的收入水平和可支出水平差异,其选择的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距离远近以及在目的地的消费水平就不同。2010年城镇居民旅游消费为883.0元/人,而农村居民旅游消费仅为306.0元/人,前者是后者的2.9倍,足以说明在旅游地选择和旅游消费上城乡差别较大。

其次,一些高消费型旅游产品,如游艇旅游和以俱乐部为载体的“高精尖”旅游产品仍然是非富即贵人士的旅游专利。如海南三亚游艇普通等级的扬帆3~9号出海价格为2200~9600元不等④,对一般的工薪阶层而言,只能是望“艇”莫及了。所以说,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是存在等级差距的。

4)社会弱势群体的旅游缺失

针对旅游行为发生的条件,旅游弱势群体包括身体缺陷群体和无收入或低收入群体。据2006年中国残疾人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各类残疾人有8000多万人,而就现行的旅游条件,对残疾人而言,旅游仍然是一种“奢侈的梦”。无收入群体指的是尚在就学的中小学生,他们本身没有旅游消费能力,即使有外出旅游也主要是亲人资助的;而低收入群体指的是收入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年收入或月收入人群,他们一般是社保对象,所以旅游对他们而言也是奢侈品。虽然旅游开发的触须已经伸及少数民族地区,但中国仍有很多“老、少、边、穷”地区,他们当中有的人一辈子都没有离开过家乡,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旅游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现代旅游虽然是大众旅游,但旅游企业的逐利性使得现代旅游企业关注的仍然是有钱人的旅游需求,高端的旅游产品、豪华的酒店设施和奢侈的旅游享受,而忽视了普通老百姓的旅游需求,所以说,我国公民的旅游公平现状离“人人实现旅游”终极目标尚有较大距离。

3 我国实现旅游公平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分析

3.1 “社会旅游”初见端倪

现代社会,有些国家对于低收入人群,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单位组织采取补贴或资助形式帮助这些人实现旅游,称为社会补贴旅游,简称“社会旅游”。“社会旅游”的概念最早见于1980年《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借用社会旅游概念旨在倡导旅游惠民以实现旅游公平,因为社会旅游的实施主体首要是政府。

其实在2008年,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国民的旅游民生问题。2008年1月23日国家下发文件要求全国各级属于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实行免费开放;2009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文本中将旅游业表述为“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说明国家已经从人本思想考量旅游的惠众问题,体现了社会旅游的端倪[14]67-69。

从旅游组织者方面上看,旅游企业有可能不会去关注旅游公平问题,但逐利性使得旅游企业有可能采取多种措施惠民以树立自己良好的企业形象或社会责任,从而吸引更多的游客忠诚于自己企业,增加企业的收益。如部分景区景点门票实施“老少残军优惠价”,前几年杭州、山西等地发放旅游消费券、有些地方将某一天作为该地市民的免费旅游日等等,都是地方旅游企业或是地方政府旅游惠众的表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旅游企业在逐利同时更注重自己社会责任感的营造,今后旅游惠众的行为将越来越多,社会旅游的实现也将成为现实。

3.2 提倡旅游公平的社会意义

提倡旅游公平,实现人人有机会参加旅游的旅游公平目标,这样国民通过旅游方式就可以提高自己旅游素养增强自己文明素质,不管是体能还是心智上都可以再生产自己以更大化实现自身价值,提高劳动生产率,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还可以提高自己生活的幸福指数,实现旅游发展的个人效率。

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凸显,国家在经济建设同时更应将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并重。而社会建设首要目标是要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所以考虑人的发展,社会民族素质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发展社会旅游,倡导旅游惠众,满足一般民众的旅游需求,提高居民文明素质,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旅游发展的社会效率。

由上所述,可见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提倡旅游公平并逐步实现旅游公平的条件,国家是时候该重视普通民众的旅游需求了。

4 逐步实现旅游相对公平的途径

旅游公平是国家文明的一个重要指标,然而毕竟我国地域之广人口之多,要实现旅游绝对公平是不可能的,但就目前国家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发展程度,实现旅游相对公平还是有可能的。“社会旅游是社会公正在旅游领域的实践”[6]232-253,所以国家、政府关注社会旅游乃是实现相对性旅游公平的基本途径。

4.1 政府主导是实现旅游公平的中坚力量

发展社会旅游,中坚力量是政府,但并不是说政府要将旅游景区公益化经营才可以满足人人可游。解决普通民众的旅游公平,首要要解决的是提高老百姓的可支配收入,其次才是增加老百姓的休闲时间、增强旅游休闲意识,而这需要政府主导,整合政策、资金等社会资源,才能为旅游惠众项目的实施提供保障。

在增加可支配收入方面,一方面政府要解决居民生存的后顾之忧,如医疗、养老问题,另一方面采取多项措施广泛筹措老百姓的旅游费用,如降税鼓励企业发展员工旅游,以旅游基金形式资助弱势群体或低收入群体旅游。

在旅游基础供给方面,除了必需的旅游基础设施如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公厕、旅游投诉中心等,除了满足高消费的豪华星级酒店外,政府应采取措施考虑兴建一些符合一般民众旅游需求的交通设施、住宿设施以及活动场所,如提倡兴建家庭旅馆等经济型酒店,兴建免费街心公园等,尽可能地接近普通民众的旅游消费力,满足他们的旅游需求。

4.2 拓展人们可游空间是实现旅游公平的基本思路

2008年,我国已经规定全国博物馆和纪念馆要全部免费开放,但笔者认为,不仅一些公益性旅游场所应免费开放,那些属于人类共有的旅游资源,如自然、文化遗产、森林公园等,人类也应该免费享用。对旅游景区而言,门票经济不是理想的目标,相反由于免费开放可能导致旅游总体经济的利好现象,西湖免费开放产生良好旅游经济效益即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事实上,现在越是贴上很多标签的旅游资源,如世界遗产、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等,其身价越高,门票也越贵,如黄山、神农架等景区最高涨幅达16倍[15],高价门票本身就遏制了弱势群体的旅游欲望。当然,遗产毕竟是不可再生资源,免费有可能造成游客的井喷现象,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可以通过“免费日”“免费区”的形式,尽可能实现旅游的普惠性。所以政府出台政策鼓励旅游企业尽可能地拓展人们可游的空间乃是实现旅游公平的基本途径。

4.3 缩小城乡居民旅游差距是实现旅游公平的终极目标

旅游产品种类中,旅游私人产品一般竞争性和排他性较强,逐利性也比较明显,较难考虑旅游公平问题,而旅游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一般来说其有效供给主体是政府。所以政府积极投建旅游公共产品或主导设计旅游公共产品的衍生产品,如在旅游发展条件较好的乡村建设免费休闲的街心公园、街心广场,利用传统节日组织乡民开展民俗文化旅游,既可以培养乡村居民的文化自觉又可以培养乡村居民的旅游意识,积累旅游体验而获得劳动力的再生产,进而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旅游差距。

旅游公平的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当然公平并不是说人人都完全平等,得到同样的东西,获得同样的报酬,我们国家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从合理的角度采取一定措施发展社会旅游,实现旅游的相对公平完全是有能力的。旅游公平涉及众多内容,旅游公平的建设也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工程。

注释:

①见1980年《马尼拉宣言》(世界旅游组织WTO)。

②见1980年《马尼拉宣言》(世界旅游组织WTO)。

③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的《东南亚与东北亚地区旅游发展比较研究成果报告集》P72-73图3、图4数据粗略计算而得。2000-2008年(除了2003年外)日本国民每年约有1500万人出境旅游,占日本国民旅游总人数的46%左右。

④数据出自“海南岛国际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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