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政府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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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居民收入分配现状

根据已有的研究结论,90年代以来,我国宏观收入分配的总体格局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政府、企业、居民个人的所得份额基本稳定。就居民个人的分配份额来说,基本上稳定在66%左右,但是,居民个人收入分配中内部分配结构相当不合理,差距扩大,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表明,1996年中国城乡合计的收入基尼系数为0.424,1997年为0.425,1998年则进一步上升到0.456。按照国际上通行的看法,基尼系数超过0.4就已属非常不平等。而1998年的0.456的基尼系数仍可能低估了中国当前的实际差距水平,因为,高收入群体的收入通常被低估,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往往被高估。

2.我国居民个人财产收入的分配比例,据有关专家估计,中国的亿万富翁已超过1000人,百万富翁超过300万人,而同时,城镇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约有2800万人,农村的贫困人口则在2亿左右。因此,我国居民个人的财产收入分配已形成了严重的倒挂状态。

3.从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及行业收入差距上考察:

(1)城乡收入差距。据统计,如按人均纯收入计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984年1.71:1,1988年2.05:1,1992年2.33:1,1996年2.51:1,纯收入还不能准确反映实际,因为城镇居民的有些实际消费,如福利住房、公费医疗以及实物补贴等收入没有计入,因此按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984年2.46:1,1988年2.64:1,1992年3.06:1,1996年3.01:1。

(2)地区收入差距。据统计,1987年居民收入水平最高地区是最低地区的1.72倍,1991年为2.15倍,1993年为2.50倍。

(3)行业收入差距。据统计,我国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相比,职工平均工资之比,1978年2.17:1,1985年1.81:1,1990年1.76:1,1997年2.26:1。1990年至1997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4.6倍)和房地产业(4.1倍),较慢的是采掘业(2.5倍)和建筑业(2.7倍)。

4.与典型市场经济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已达到非常高的水平。据1997的《世界发展报告》的资料显示,1989年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28、0.301、0.278、0.312。当然,中国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与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分配中的问题是有区别的。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收入分配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在宏观上,劳动力的工资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的份额不断下降,而资本财产的利润收入份额不断上升,由此而造成总体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和分配矛盾的激化。在微观上,公司或企业中的劳资双方在半年或一年一度的工资合同签订问题上发生纠纷,由此而可能造成停工停产、雇员失业和个人的生活困难以及公司的亏损和破产。就我国而言,宏观收入分配上,居民收入分配份额基本稳定,无两极分化表现;而微观上,劳资矛盾也不是收入分配上的主要矛盾。

二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成因分析

考察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原因,当然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

1.改革因素。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许多方面与改革相关。一方面,经济体制的改革推动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使居民收入水平得到了普遍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区域经济改革进度不同,地区间收入差距拉大了;由于城乡经济体制改革深度、广度上的差异,城乡收入差距也拉大了。如分配体制的改革,人才机制的改革以及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主要受益的是城镇居民。因此,撇开历史的原因不谈,经济体制改革也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加之法制的不健全,给某些行政官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捞取不义之财创造了机会。“权力资本”的寻租行为较为普遍,甚至出现了“买官”、“卖官”行为。占人口少数的官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靠寻租和受贿活动获得高额收入,这无疑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2.政策因素。居民收入差距,许多方面都与政府的政策有关。如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从历史上看,根源于我国采取的不平等经济发展战略,走的是牺牲农业发展工业的道路。长期的工农产品“剪刀差”政策,使农村居民在收入分配中只能占到很少的份额。同时,城乡分割政策也使我国城乡收入不平等程度加重。从现实的原因看,“城乡分割”政策依然存在,而长期的“剪刀差”政策使农副产品的价位只能处于低水平状态。当然,农副产品价格偏低,也有农业结构不合理,质优适销商品较少,大部分农副产品供过于求等原因。

又如我国的地区收入差距,虽然也有历史上东西收入差距的定势,但改革开放后,政府的由东向西梯度推进的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无疑也加大了东西部地区收入的差距。当然,梯度推进的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不是一种错误,它符合我国的国情。如今西部大开发战略正是要对这种拉大的地区收入差距作一些弥补,相信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3.法制因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许多方面与政府的法律不健全相关。如行业收入差距,有人认为,这是垄断造成的,笔者认为,这值得商榷。因为有些行业如邮政、城镇水电供应等,本身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垄断是必须的。因此造成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根本原因不是垄断,而是政府垄断后,行业定价过高,收费不合理。如果说是垄断的原因,那也只能说是不该政府垄断的也纳入了垄断行列,如金融、保险、电信、教育、科技以及文化的某些领域等。政府自然垄断行业定价过高,收费不合理,这是法制问题。证明政府的价格法规不健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至于不该垄断的也纳入了垄断行列,则是决策上、体制上的问题。

又如城乡收入差距的形成中,对城乡居民乱收费,特别是对农民乱收费的现象,也说明了我国法制方面的缺陷。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其影响相当严重,一方面减少了城乡居民的收入,特别是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则影响投资环境,打击城乡居民创业的积极性。

4.其他因素。如地方垄断,它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影响。地方垄断的后果之一是丧失了发挥本地资源的比较优势的机会,使得本地无法以优势产品带动经济的发展,最终使本地的发展相对落后,人均收入与其他地方相比的差距拉大。后果之二是保护了特定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或利益集团的非竞争性利益,短期中可能使这些人避免了竞争而收入得到提高。但由此而可能导致其市场竞争力下降,如果这些人不能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就会破产或失业,收入可能大幅度降低。

三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中的政府影响及政策措施

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成因分析中不难发现,除开市场性因素外,政府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如政策性、法制性以及改革诸因素中,政府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关键靠政府,那么,中国政府日前应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措施呢?

1.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1)完善《价格法》。我国的《价格法》目前还存在许多缺陷,许多行业收费过高、不合理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对于政府垄断行业,应运用科学的合理的方法,对收费问题加以规范。一般来说,政府的自然垄断行业关系着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与切身利益,收费不宜过高,一般宜采用平价法与低价法加以定价,而我国目前政府垄断行业就社会公众的评价来说,定价是过高的,而且有收费不合理的现象,对此,政府部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2)加快费改税的改革进程,并尽量以法律规范之。费改税的根本目的是减轻企业负担和城乡居民的负担,调动企业及城乡居民的积极性。企业负担重,农民负担重,主要在于费负过重,而费负重起因于社会公共事业范围的扩大,行政费用过多,费改税不仅要将一部分政府收费改为税,规范行为,更主要的是从根本上减轻负担。为此,一是要加快地方行政机构改革,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从裁员中缩减支出。二是努力降低行政机构的公务经费,特别应在业务费、用车费用以及加强政府采购支出管理上下功夫。三是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的职能关系,防止扯皮、拉锯现象的发生。同时,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困难,将部分农村公共事业支出纳入中央财政负担范围。

2.进一步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加快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及农村税收制度的改革。政府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时,往往采用累进税的调节来达到“自动稳定”的目的。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偷漏税现象相当严重,该征的征不上来。主要原因在于城镇居民收入绝大部分采用现金收入形式,政府的监控失力。如果能尽快实行收入进入实名制的个人账号的制度,那么,政府对收入分配不公的调节作用,将会大大加强。同时,加快消费税的改革,适当降低税率和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也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水平。农村税收制度的改革,对于缩小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也有重要作用。我国农村税收实质是一种累退税,这种税制只会扩大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农村税收制度的改革。

(2)开征遗产税与增与税,加大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力度。为了缩小居民收入差距,1999年11月,我国开征了利息所得税,但实际上,它对调节过于悬殊的收入差距所起作用不大,只有开征遗产税与增与税,才能使政府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遗产税已经在许多国家实行,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开征了遗产税,就是有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征了遗产税。比如,我国的香港也征收了遗产税,规定遗产额在200万港币以下的免征,200万元以上的实行累进税率。遗产税的开征,在减少社会浪费,平均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1835-1919)在世时,多次呼吁对遗产课以重税。他认为个人巨额财富的积累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帮助,社会所赋予个人的财富应返还给社会,除亲生子女可以从遗产中得到适当补贴外,其余剩余的财产应当由政府征收累进率极高的遗产税。他主张继承人应自立,不能依赖祖先的庇荫,巨额遗产对继承人不是一种幸福,反而是一种萌发奢侈和懒惰的祸根。卡内基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在他的遗嘱上,把15亿美元的遗产中的14亿多捐给了社会公益事业。一个资本家有这样的思想境界,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富翁,尤其是我们的党政干部应作何感想。

(3)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政府的转移支付,对收入分配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转移支付方向上的问题。一般来说,政府转移支付的目的是为了扶助弱者,包括生活上和工作上的弱者。在我国,生活弱者基本上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帮助,而在帮助工作上弱者的政策和措施上,对农民显然不公,这种不平等态度与做法,只会妨碍市场机制的建立和阻滞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另一个问题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规模过小,占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过低,同时还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与所有制差别,这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但未缩小,反而扩大。为此,我国应加大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力度,重点放在防贫、救贫以及支持国企改革上。

3.深入政府功能改革和权力机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权力资本的寻租行为,加剧了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为此,必须深入政府功能改革和权力机制改革。

(1)实施公共财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就是管理公共事务,即管理那些私人和民间不愿管或无能力管的事情。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职能不明确,管理的范围大,因此,存在着许多“越位”和“缺位”的现象,为此,必须实施公共财政,使政府的职能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作好社会的公共事务工作。当然,在规范政府职能的过程中,必定会减少行政人员的收入,特别是触及一部分官员的利益,也可能引起各方的阻挠,但是,行政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再大的阻力也无法阻挡历史的潮流。

(2)加快权力机制的改革。改革以来,中国政府与民间的权力格局基本上是沿着一条“放权让利”的路子走过来的。分权,是中国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经之路。但是,改革以后的权力机制虽然与改革以前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这种分权还很不彻底,现行权力机制的问题主要在于,中央的集中权力下放后,并没有按照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下放到民间,而是下放到各级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手中。当中央政府随着“放权让利”的改革而减少财政收入,不能给各级和各行业拔足够的财政支出时,中央按照习惯的放权思路实行了“不给钱、给政策”的办法。这意味着,地方和部门出现了财政困难,可以想办法搞生产经营性活动和公共管理收费制,中央政府不进行政策上的限制。很显然,这样形成的权力机制是,地方政府和部门既作为公共秩序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来监督和执法,同时又作为市场上的创收者参与利润的竞争。刚刚建立的市场就出现了大量的不平等竞争的局面。可能的出路是,建立大量的舆论和民间的监督机制来监督权力;强化立法机构的审查违法事件的权力;建立司法机构对于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政策文件拥有违宪审查和违宪判决的权力。

4.加强服务,创造条件,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发展中国家的贫穷者之所以贫穷,主要在于劳动能力低下。劳动能力低下的人,只能靠简单劳动获取菲薄收入,反过来,收入少又成了其劳动能力提高的制约因素,可见,贫穷与劳动能力低下基本上互为因果,劳动者要跳出这个因果圈,是非常难的,因此,政府应尽最大可能帮助贫穷者提高劳动能力。政府应充分利用其现有的教育资源(事实上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并不高,有的地方还很低),为城镇下岗职工提高再就业培训,无偿为农民进行各种形式的文化科技教育,转变其观念,提高其劳动能力。同时,在资金、技术信息、机会等方面提供援助,为低收入者脱贫致富创造条件,要改过去的给钱给物的救济性扶贫为开发性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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