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的关系_美国政治论文

论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的关系_美国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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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研究中,常常看到这样的说法: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应当以国家利益而不是意识形态为出发点;某国外交政策的意识形态色彩太重,忽视了国家利益。这表明人们对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还不十分清楚。这种状况影响了人们对现代国际关系及一些大国外交政策的理解,从而常被国际关系中的一些现象所迷惑。本文拟对现代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关系做一初步探讨。

一、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概念界定

关于什么是意识形态,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下过很多定义。笔者倾向于赞成王缉思教授所下的定义:“意识形态,一般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系统的思想观念,代表了某一阶级或社会集团(包括国家和国家集团)的利益,又反过来指导这一阶级或集团的行动。”(注:王辑思:《美国意识形态的新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编《美国年鉴200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依据这个定义,可以说意识形态就是一种思想观念,不过不是一般的思想观念,它有三个特征:一是群体性,即不是个别人的思想观念,而是已经被某个群体(阶级或社会集团)所接受的思想观念,它代表这个群体的利益并指导其行动;二是系统性,即不是支离破碎的想法和观念,而是形成了体系;三是历史性,即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是价值观。意识形态的群体性表明,意识形态与利益密切相关。

这里所讲的国家利益不是国内政治范畴的概念(即英文中的Inter-est of State),而是国际政治范畴的概念(即英文中的National In-terest)。前者是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相对而言的概念,这里的“国家”是指国家机器;后者的含义是全民族利益的总和,这里的“国家”是指民族国家。美国哈泼·科林斯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政府与政治辞典》将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定义为:那些与一定民族国家的至关重要事情紧密相关的政策目标,如果在国内政策或国际谈判中违反了这些目标,将会被认为无论是在国内发展还是在国际竞争中损害了这个国家的未来。

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异质性。也许正因为这样,在许多学者的著述中,常常把两者完全割裂开来。美国的“客观主义学派”认为“有一个‘真正的’、客观化的国家利益,独立于学者们和政策制定者对它的理解而存在”。他们批评美国对外政策只是抓住了道德和意识形态的目标而忽视了国家利益。(注:[美]M·贝科威茨等著:《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背景》,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09-310页。)但这种将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完全分离的做法,很难解释清当今国际关系中的许多现象。

其实,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也有一致性。美国前国务卿奥尔布赖特说过:“美国的利益不可能轻易与其价值观割裂开来。”(注:新华社联合国1999年5月10日英文电。)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杰里尔·罗赛蒂认为:“国家利益显然是一个主观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国家利益有不同的界定。因此,国家利益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的,其特性在任何一点上都取决于社会和政府中普遍持有的意识形态和对外政策观点。换言之,国家利益和美国对外政策的制定受到思想力量——即精英群体和大众群体的意识形态和对外政策观点——的极大影响。”(注:[美]杰里尔·A·罗赛蒂:《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学》,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355页。)另一位美国著名政治学教授艾尔文·鲁宾斯坦认为:“国家利益是一个弹性很大、易被随意解释的词语。它以不固定的用以评估问题的外交政策标准为基础,并且没有永恒的政治目标。”他还指出:“强调一方面的国家利益恰好就掩盖了另一方面的国家利益。实际上,可以断言,在任何一个特定时间内占优势的国家利益概念只不过是各种政策动机的混合物,只要这些集团坚持认为这些观念会继续居支配地位,这种动机就趋向于为了‘国家’利益而得到认可。”(注:Alvin Z.Rubinstein,America' s National Interest in a Post-C-old War World,Issues and Dilemmas,McGRAW-HILL,INC.,U.S.A,1994,p.39,41.)笔者赞同这二位学者的观点。就拿美国来说,美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利益就差别很大,现在认为理所当然是“国家利益”的东西,在美国立国之初却受到各州的抵制。(注:陈乐民主编、周荣耀副主编:《西方外交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从美国建国到19世纪末,“北美的真正利益在于避开欧洲的各种纷争”;(注:转引自陈乐民主编、周荣耀副主编:《西方外交思想史》,第93页。)而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则被看成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冷战时期,反对共产主义则被看成是美国最重要的国家利益。杜鲁门在他那篇被称作“杜鲁门主义”产生标志的著名演说中就曾这样说:“全世界自由的人民指望着我们支持他们维护他们的自由。如果我们领导不力,我们就可能危及世界和平——而肯定会危及我们自己国家的利益。”(注:转引自资中筠主编:《战后美国外交史——从杜鲁门到里根》上册,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60-61页。)换句话说,如果推行反共政策不力,就会危及美国的国家利益。

二、意识形态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利益可以分成多个方面,如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安全利益、文化利益等。(注:参见阎学通:《中国国家利益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2页。)国家利益还可以分成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安全,通常称为国家安全,这涉及到国家的生存,因此是最为基本的国家利益;第二层次是经济利益,即经济安全和发展,这涉及到国家的生存能力和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第三层次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等,这些也是维持一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第一、第二层次可称作基本国家利益;第三层次为一般国家利益。国家的战略利益实际上是各种利益综合而成的长远利益。比如冷战后,美国维护“一超”地位就是其最大的战略利益,而这个“一超”地位对扩展美国的安全、经济和意识形态利益都有极大的益处,而实现这一战略利益的手段也正是从安全、经济、意识形态几个方面入手。

由于各国的实力和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对本国根本利益的认定也不大相同。象美国这样的国家,国家安全不存在多大问题,所以它更关注的是扩展经济。正如诺姆·科姆斯基所说的:“美国外交政策的第一原则是确保以美国为基础的工业、商业、农业综合企业和金融有一个有利的全球环境。”(注:Noam Chomsky,On Power and Ideology,South End Press,Boston 1987,p.10.)1998年《美国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将美国国家利益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生命攸关的重大利益——对我国生存、安全和活力的重要性非常广泛的和压倒一切的利益。其中有我国领土的实际安全和我们的盟国的实际安全、我国公民的安全、我们的经济利益和保护我们的重要基础设施,等等”;“第二类包括重要的国家利益处于危险之中的局势。这些利益并不影响我国的生存,但是确实影响我国的安康和我们所生活的世界的性质”;“第三类是人道主义利益和其它利益”。(注:新华社华盛顿1998年12月1日英文电。)这里所讲的第三类实际上就包括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利益。塞缪尔·亨廷顿在《美国国家利益被侵蚀》一文中这样来界定美国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对所有或大多数美国人都很重要的公众利益。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是他们愿以鲜血和珍贵之物予以捍卫的利益。通常,国家利益既包含安全与物质方面的关注,又包含道义与道德方面的关注。对萨达姆采取军事行动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因为他威胁了获得波斯湾石油的可靠而又省钱的途径,同时也因为他是一个悍然入侵并兼并了另一个国家的贪婪的独裁者。”(注:Samuel P.Huntington,"The Erosion of American National Interests",Foreign Affairs,Sep./Oct,1998,p.35.)他也将“道义与道德方面的关注”列为国家利益的内容。约瑟夫·奈与亨廷顿观点相近:“国家利益……可以包括人权和民主这类价值观……。美国人民显然认为他们的利益包括某些价值观以及在国外推进这些价值观,如反对巴尔干的种族清洗。民主国家对国家利益的定义不承认以道义为基础的对外政策和以利益为基础的对外政策之间的区别。”(注:Joseph S.Nye,Jr.,"Redefin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Foreign Affairs,July/ August 1999,pp.23-24.)美国这些战略思想家都将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看成是美国国家利益重要的、有机的组成部分。

当然,与基本国家利益相比,一般国家利益处于次要、从属的地位。当一般国家利益与基本国家利益相抵触相矛盾时,任何国家都会暂时牺牲一般国家利益。二战期间,美国之所以能够暂时放弃其反共的意识形态利益而与苏联结盟,就是因为德、日等国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它的安全和经济利益。当然,对美国来说,也有例外的时候。比如越南战争,就很难找出安全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动机。当时美国企业界在越南几乎没有任何投资或其它任何种类的经济利益。而战争结果正如罗杰·希尔斯曼所说,“从整体上看,战争对美国的工商企业的影响却是灾难性的:增加税收和几乎失控的通货膨胀使许多企业破产,并使许多其它的企业濒临破产”,然而,“主要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工商界一般都支持这场战争”。(注:[美]罗杰·希尔斯曼、劳拉·高克伦、帕特里夏·A·韦茨曼:《防务与外交决策中的政治:概念模式与官僚政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37页。)当然,这里存在着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问题,但是不管怎样,意识形态毕竟在此时优先于经济利益。

意识形态既然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维护和推广本国的意识形态自然就成了国家对外政策的目标之一。19世纪的英国外交就表现出了这种倾向。马克思在评述拿破仑战争时期的英国外交大臣帕麦斯顿勋爵时说,他“继承了英国负有在大陆上推行宪制的使命的学说”,“迷恋‘光荣的英国宪制’的奥秘和‘英国自由体制的好处’”,因而要“力图在整个大陆上推行这些事物”。(注:马克思:《帕麦斯顿勋爵》,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91、397页。)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曾对苏联外交政策的动力作过十分精辟的分析,他的分析模式也完全适用于美国及其它大国。施密特认为:“长达500多年之久,所有的沙皇都奉行一种以‘积累俄国的土地’著称的政策……俄国的苏联领导集团继续推行,甚至加强了这种谨慎的、但却不断扩张的总战略……莫斯科的总战略3/4由传统的俄国战略、1/4由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组成。”(注:[德]赫尔穆特·施密特:《西方战略》,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7页。)与苏联相比,意识形态动力在美国外交中的作用更大一些。冷战后,推进民主和人权始终是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三目标之一。贝茨·吉尔比较恰当地表达了意识形态外交在美国对华政策中的地位。他一方面强调当中国“继续侵犯政治自由”时,美国政府必须继续坦率地表明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又指出,“人权进步遇到挫折不应妨碍其它方面的进步”。(注:Bates Gill,"Limited Engagement",Foreign Affairs,July/August 1999,p.74.)简言之,人权利益是美国对华政策的一个目标,但不是最首要的,它不应损害其它方面的利益。

三、意识形态影响决策者对基本国家利益的判定

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意识形态影响决策者对基本国家利益的判定。戴高乐在其回忆录的开头讲了这样一句话:“我总是遵循着某种法国的观念。”(注:转引自[法]皮埃尔·哈斯纳:《思想观念在国际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外交政策》季刊2000年3-4期合刊;新华社:《参考资料》,2001年1月15日,第12页。)这话寓意深刻。其实,任何一个政治家在制定外交政策时,都遵循着某种本民族、国家、政治集团所信奉的观念或意识形态。

在国际竞争和冲突中,有时意识形态在使一个国家作出敌友选择时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美国学者丹尼尔·费尔波特在《现代国际关系的宗教根源》一文中,探讨了新教改革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的影响。他认为,新教改革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的根源,而改革所引起的观念变化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使各群体的人接受了新的观念,并渗透进他们的个性中去;二是接受了新观念的人群,作为社会力量,会去影响他们的君主、议会、总统,或任何其他对新制度能发挥促进或阻碍作用的人。(注:Daniel Philpott,"The Religious Root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World Politics,A Quarte-rl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52,January 2000,pp.217-219.)意识形态就是这样通过渗透进某一群体的个性,然后再由这个群体去影响决策者,而决策者在制定对外政策时首先要判别定国家利益所在。

意识形态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人们对国家利益的认识不可能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信奉不同意识形态的人对国家利益有不同的界定。比如,冷战时期,受“反共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美国决策层将共产主义看成是美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威胁因素,于是,“反共”成了美国国家利益的最高体现;而冷战后,“反共主义”的影响就大为减弱,“反共”已不是美国外交的主要目标,美国的国家利益集中体现为维护美国的世界霸权或“一超”地位。再比如,新中国刚成立时,中国领导人就将美国看成是对中国安全构成威胁的主要因素,而美国也同样认为新中国是美国利益的威胁因素;而此前,国民党政府却认为美国不仅不是中国的威胁因素,反而是帮助中国维护安全的因素,而美国也不认为中国是美国的威胁因素。在这里,意识形态就象血液一样渗透在国家利益中,甚至成为决策者判定国家利益的指导思想和依据。就以美国为例,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和宪政民主体制是美国的立国之本,没有它们,美国就不成其为美国,它们已经与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因此谁威胁到了它们的生存,谁就是威胁到了美国的国家利益。曾任美国助理国务卿的罗杰·希尔斯曼在谈到19世纪末美国发动美西战争的动机时,就明确指出,“美国出于经济利益和战略需要而卷入拉美事务”,而“‘以新世界的民主反对旧世界的专制’这种意识形态又使经济和战略利益得到强化。”(注:[美]罗杰·希尔斯曼、劳拉·高克伦、帕特里夏·A·韦茨曼:《防务与外交决策中的政治:概念模式与官僚政治》,第417页。)

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亨廷顿对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的这种交融关系则有更为深刻的阐述:“国家根据权力,但除此之外也根据许多其他东西来确立自己的利益。国家固然常常试图保持均势,但如果这就是它们所做的一切,那么西欧国家也许就会在40年代末与苏联携手反对美国了。国家主要对所察觉的威胁做出反应,欧洲国家因此看到了来自东方的政治、意识形态和军事的威胁。”“具有类似文化和体制的国家会看到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民主国家同其他民主国家有共同性,因此不会彼此发动战争。加拿大不必同另一个国家结盟来威慑美国的侵略。”(注:[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而英国在冷战上的选择非常能说明意识形成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战中,苏、美、英在联合抗击法西斯的同时,内部也充满矛盾,苏美、苏英、美英之间都存在着尖锐的利益冲突。尤其是美英之间,美国利用英国在战争中被削弱之机,到处抢夺大英帝国的遗产,急于取代英国的霸主地位。但是,主要由于意识形态上的原因,二战结束后,英国却与美国联手对抗苏联,并拱手将世界霸主地位让与美国。有些学者认为,英国外交大臣欧内斯特·贝文应该被授予遏制学说、马歇尔计划、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始作甬者的荣誉。(注:Michael J.Hogan and Thomas G.Paterson,Expl-aining the History of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16.)如果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因素,很难说美、苏、英相互之间的矛盾会如何转化,因为英国的外交传统历来是搞均势,即站在对立双方较弱者一边,防止强者称王称霸。美国学者斯坦米茨对冷战时期美国基本国家利益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做过这样的论述:“冷战时期,用政治或意识形态术语定位的国家利益成了美国外交政策中居支配地位的因素。如果一个政府是共产主义的,亲苏的或亲华的,美国的影响就会被预计遭受损失,美国的利益就会被假定受到危害。”(注:Sara Steinmetz,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Human Rights:Perspectives on U.S.Foreign Polic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Albany,1994,p.4.)这一论述比较恰当地揭示了意识形态在国家利益中的地位以及与基本国家利益的关系。

一个国家在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很难将不同方面的国家利益分得十分清楚。通常情况下是将各个方面的国家利益加以综合考虑,提出一个总的政策目标,而当这种目标确定后,便居于外交政策中的主导地位,其他一切目标都从属于这个总目标。比如冷战时期的美国,将安全、经济和意识形态利益融合到一起,提出“反共主义”的总目标。尽管这期间“美国所追求的目标有很多,但是它压倒一切的国家目标是遏制并打败共产主义。当其它目标和利益与这一目标发生冲突时,它们通常都被置于从属地位”(注:Samuel P.Huntington,"The Erosion of American National Interests",Foreign Affairs,Sep./Oct,1998,p.30.)。冷战后,美国提出了要“领导世界”的霸权战略目标,这既是美国价值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美国谋求战略利益的最佳途径。维持美国业已形成的“世界霸主”地位,正是美国对外战略中价值观念与战略利益的契合点。(注:参见田德文:《价值观念和战略利益——对美国亚洲政策的一项分析》,载周荣耀主编、刘绯副主编:《冷战后的东方与西方——学者的对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120页。)

在现实外交政策中,很难截然划出一条线,将基本国家利益和意识形态所起的作用区分开来。比如对冷战初期杜鲁门政府推行遏制苏联的政策,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解释。杜鲁门政府重要的政策制定人、苏联问题专家乔治·凯南断言,苏联在欧洲的扩张是主要的威胁,美国必须遏制苏联在欧洲的扩张;而杜鲁门政府的另一位重要的政策制定人保罗·尼采则强调,苏联是一个计划将共产主义的侵略扩展到全世界的革命国家,美国除了在世界范围对苏联进行军事遏制外,别无它途。(注:参见[美]杰里尔·罗赛蒂:《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学》,第357页。)凯南是从地缘政治的角度出发,而尼采则是从意识形态角度出发,但二人却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要对苏联实行遏制。这种情况在苏联外交中也存在,正如施密特所分析的:“对于安德烈·葛罗米柯这样的人来说……传播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一直是推行俄国总战略的一个手段。意识形态的圣杯守护者米哈伊尔·苏斯洛夫当然又是另外一种想法。在每一个国家中,关于自己的战略是有意见分歧的。在苏联,传统的和历史的动力总是在支配着意识形态的动力。”(注:[德]赫尔穆特·施密特:《西方战略》,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7页。)

四、意识形态是实现基本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陈乐民先生认为:“用意识形态作为对外关系准则,其实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它经常会用来掩盖其实并非意识形态的意图。”(注:陈乐民主编、周荣耀副主编:《西方外交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此语道出了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关系的又一方面内容,即意识形态是推行国家外交政策,实现基本国家利益的手段。

毛泽东对美国外交中意识形态的手段功能有过精辟论述,他说:“据我看,美国反共是把它当作个题目来做文章,以达到他们另外的目的,首先是占据从日本到英国的这个中间地段……欺负它们,控制它们的经济,在它们的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最好使这些国家都弱下去。”(注:《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159页。)这话虽有点极而言之的味道,但揭示出了美国意识形态外交中的非意识形态意图。60年代美国负责政治事务的副国务卿尤金·罗斯托说过这样的话:“从许多方面看来,全部战后历史就是美国逐步接管先前由英国、法国、荷兰及比利时所据守的阵地的过程。”(注:转引自[美]哈里·马格多夫:《帝国主义时代——美国对外政策的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40页。)此话表明,冷战时期,反对共产主义并不是美国外交的唯一内容。

将意识形态作为外交的手段在国际关系史上早有先例。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罗马教皇就同西欧封建主和富商一道,打着维护基督教的旗号,向地中海以东地区发动了8次侵略战争,即“十字军东侵”。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法国大革命时期,拿破仑高举着把法国革命的成果推广到法国以外的旗帜,大肆向外扩张;而以英国为首的反法联盟则打着恢复被法国革命摧毁的“旧秩序”旗号,同法国进行较量。双方的外交都披上了一件意识形态的外衣。将意识形态作为外交工具,更为突出的是苏联,几乎苏联的一切外交活动都是在把共产主义推向全世界的旗号下开展的。冷战期间,苏联对其盟国的许多大国沙文主义、干涉主义行为,都是打着“国际主义”的旗号干出来的。然而曾在莫斯科供职5年的美国前驻苏大使阿瑟·哈特曼在1986年即将离任时却说,给他印象最深的一点是:“苏联的俄罗斯色彩比共产党色彩浓得多。”“他们受俄罗斯民族的影响以及他们通过历史而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习惯胜过我真正看到的他们在1917年革命后苏维埃的影响。”(注:见陈忠经:《国际战略问题》,时事出版社1987年版,第286页。)

将意识形态作为实现基本国家利益的手段,在美国外交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冷战后,美国极力推行“民主外交”、“人权外交”,也有将民主、人权作为推行外交政策工具的意图。这从美国在民主、人权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就可以得到证实。对某些地区如非洲的人道主义灾难坐视不管,而对巴尔干地区则大动干戈。科索沃战争固然有维护价值观的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为了美国的全球战略利益。许多阿拉伯国家至今未走上民主化进程,但美国仍同它们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就是在能够体现美国推进民主意图的具体政策中,推进民主也往往不是单一的目标,甚至还不是最主要的目标。比如对俄政策,还在克林顿政府上台前夕,前总统尼克松就建议美国支持叶利钦的改革,他直言不讳地指出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叶利钦亲西方的、民主的俄罗斯政府一旦垮台,就会对美国经济产生远比新政府在国内能做的任何事件都要大的影响。”(注:转引自刘靖华:《霸权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作为美国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意识形态的作用是:统一国内各种力量的思想、争取公众支持的旗帜;维系与盟国关系的纽带;打压对手的武器;争取中间力量同情的手段。在其它国家的外交政策中,意识形态也起着类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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