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园地——浅谈增值税操作中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浅谈论文,财税论文,若干问题论文,园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负申报”现象的高比例出现
“负申报”是指增值税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税收负担率为负数。增值税税负,通常是指增值税应纳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例。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几个主要因素:
1.价值转移率。如果将购进货物支付的价款称作转移价值,将应税销售额作为全部价值,则价值转移率表示为购进货物支付的价款占应税销售额的比例。此比率亦即进项税占销项税额的比例。价值转移率与增值税税负成反比例关系,即转移率越高,税负越低;转移率降低则税负就提高。
2.购销比例。购销比例与增值税税负成反比例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购销比例正常,比例等于1,增值税税负就趋于正常水平;二是购进货物小于销售货物,比例小于1,增值税税负就高于正常水平;三是购进货物大于销售货物,比例大于1,增值税税负就低于正常水平。
3.期初留抵税额。指尚未在上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而须在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它是本期应纳税额中的一个减项,因此与本期增值税税负成反比例关系。
除此之外,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还有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和取得合法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状况等。
二、出现“负申报”现象的主要原因
1.从销项方面看:
(1)少计销售收入。一些企业对销售货物以外收取的费用,如加工费,运输费,修理费,出售残、付、次品及加工余料的收入等,未并入销售收入,而是在核算中直接冲减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等,造成销项税额少计。
(2)销售作预收款入帐。企业的产品已发出,货款也收到,销售已成立,却不将对方支付的货款计入销售收入,而以预收货款入帐,延迟销项税纳税时限。
(3)以物易物,偷逃税款。物物交换的对方,不开具销售发票,亦不作销售处理,不计销项税金。
(4)以旧换新,冲减销售额。售出产品或商品不以全额货款计入销售收入,而将旧货物的作价冲抵后再计入销售额,造成销项税金少计。
(5)转移税负,虚增销售。一些关联企业间搞所谓“平进平出”(即将进货价作销售价),虚增销售,不纳税金。更有甚者,将售价压低至进价之下,“高进低出”转让给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造成增值税“负申报”。
2.从进项方面看:
(1)多计进项税额。随意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购入或自建固定资产及自用消费品等不属抵扣范围的项目计入进项税额。
(2)库存积压。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量购进市场紧俏商品或原辅材料;二是商品、产品销售疲软,导致库存积压,购进货物大大超过销售货物,形成进项留抵税额的增大。
(3)“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未予转出。企业在遭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遭盗窃等情况下,应按规定将存货的进项税予以转出。而一些企业往往忽视这一点,造成进项税额不实。
(4)期初库存待扣税额过大。即使企业进销货物都较均衡,但由于原期初库存待扣税额较大,按规定比例摊销后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三、专用发票的“真票假开”和“假票真开”
1.专用发票存在不规范使用和非法使用的问题。首先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偏宽,不适当地扩大了专用发票的使用面,给管理带来困难。其次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即可抵扣进项税,缺乏制约性。目前有相当多的代开、虚开、借开等严重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现象。一些企业间明明无业务往来,为了调节当期税额,虚开增值税发票,此属“真票假开”;更有甚者,为少纳销项税,明知对方提供的是假发票,仍作进项税进行抵扣,此属“假票真开”。
2.专用发票的稽核问题。纳税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审核工作是大量的、细致的。因此稽核专用发票的真伪、有否虚开、有否开具阴阳发票等情况,必须借助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和既有税收征管经验又有计算机操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才能实现。而“金税工程”远未覆盖全国,尚需大量的手工作业,其效率和质量远远达不到实际工作的要求。
3.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从现状看,专用发票失窃、骗购、倒卖等现象和不法行为屡有发生,其案值还相当大,这些非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大量虚开、代开,由此扰乱了增值税征管链条,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发生,很大程度上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有关。过分倚重专用发票在征管中的作用,将专用发票作为单一的扣税凭证,这与我国目前的治税环境及税务部门的稽征管理条件和能力不相适应。鉴于此,尽快建立全国范围的增值税票据和纳税户的计算机网络,建立各种形式的专用发票抵扣辅助措施,加强海关的反走私力度,堵住假发票和真发票假开的需求源头等,从而达到综合治理增值税发票问题,以保障增值税的有效实施。
四、抵扣范围(亦即税基)的影响
1.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发展。
2.不利于产品出口。
3.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关于税基问题,在财会界已有多年的讨论。目前将生产型税基转化为消费型税基的呼声很高,这也是增值税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