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为导向的专利与标准协调发展研究_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以市场为导向的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导向论文,专利论文,标准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众所周知,日本最早将知识产权战略确立为国家战略,并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予以立体式推进,成效显著。2008年日本经济产业省要求约50亿日圆(约合3.4亿元人民币)预算,修改一直以来分别独立的专利和标准的获得程序,以促进对知识财产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协同实施。这一动向表明,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向纵深拓展,步入高层次境界——将专利与标准相契合,增强日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此问题进行跟进式研究,颇有现实意义。

1 标准的产权效应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产权是界定和保护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的最佳方式,是鞭策知识创新、鼓励发明创造的有效措施。标准的产权是指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财产权利,主要指专利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基于产权理论,对标准的知识产权属性归纳如下[1]:①国际标准有版权;②我国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技术法规”)没有版权,但与专利权有关;③我国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版权;④企业标准有版权。产权效应具体表现如下。

(1)相对于核心专利而言,标准是形式,其实质乃享有独占性的专利技术。借助标准一统天下,专利权人的利益也得到最大程度的推广和延伸,似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磅礴气势。在2G时代,高通公司将全部申请成专利的CDMA技术提交到美国标准组织和世界标准组织,从而成为3G时代的领路人。目前,高通拥有1400多项核心专利,筑起了3G路上无法逾越的屏障。2007年,高通以价格太低为由,拒绝了当今全球第一大手机制造商NOKIA公司缴纳的2000万美元专利许可费。尽管NOKIA公司联合德州仪器等向欧盟提起诉讼,状告高通收取的专利费过高,以及通过有区别的专利费标准打击其他手机芯片制造商等,但高通依旧泰然自若,决不降价,继续坐地圈钱。

(2)选择某一标准作为本企业技术规范的同时,就要使用蕴涵于其中的专利,为此必须依照协议缴纳专利使用费。标准中的专利权人有收取专利费的权利,专利权人的优势得到极大的放大。在专利权人享受利益回报之时,追随标准的企业却因生产成本的增大而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如果专利费用收取比例不当,成本增加到一定的程度,会影响标准的推广[2]。有识之士坦言:专利体现唯一性,而标准则体现均衡性,唯一性与均衡性正是现在标准发展中的基本冲突[3]。冲突的根源在于:标准是一种公共品,代表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代表私有利益。“私有知识产权”搭乘“公共标准”的便车,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焦点主要体现在法律和政策上如何保证标准代表的公共利益和专利代表的私有利益的协调统一。

(3)陶醉于“标准行天下”换来的市场和利润回报,有的企业会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将其成果加入标准之中,从而推出新标准。接二连三、经久累月地推陈出新,在本行业里始终牵着竞争对手的“鼻子”一路前行。微软先后在国际市场中推出Windos 98和Windos 2000,在计算机操作系统王国中一路高歌猛进,早已成为举世公认的事实标准。无论是单位用户,还是个人消费者,近几年来就像换时装一样不停地更换软件,以适应计算机的新功能和新发展。当人们钟情于Windos XP的时候,Vista又横空出世,很快占领了中国市场。除了拿出大把大把钞票去购买市场中应接不暇的美国软件,以武装我们的电脑,我们似乎别无选择。

(4)如果在一个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采用某项专利,就意味着凡是使用该标准的人都要向某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和签署许可使用协议[1]。标准的权威性有助于专利价值的不断放大。一方面作为标准所有权人的企业往往会将不计其数的自主专利技术揉进标准之中,以增加专利的绝对数量。截至2006年2月23日,国际电信联盟(ITU)的“专利披露与许可声明数据库”已经包含1494项专利披露,其中有137项发生在标准被通过之后[4];另一方面又提高专利许可费,以使专利利益最大化。3G“专利大鳄”高通已经不满足于NOKIA公司支付的200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在“狮子大开口”遭拒绝后,索性以专利侵权为由在世界各地几乎同时将NOKIA公司送上知识产权被告席。

2 协同视角下的企业标准战略发展模式

企业技术标准战略是一种围绕技术标准及其知识产权,使企业取得有利竞争地位的总体谋划。其内容包括技术开发决策、专利利用、技术标准制定、使用、管理等多方面,关键是技术、专利和标准的协同发展问题。其实质是以市场为导向,将专利与标准协同研究并实施,通过高层次战略规划,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体发展模式和演化路径聚焦为以下五步方略。

第一步:专利确权

“有制造无创造,有技术无专利,有知识无产权”,这既是中国制造业的真实写照,其实也是处在国际产业链低端的发展中国家企业的通病。“知耻近乎勇”。企业要自主创新,要将研发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及时地申请专利,尤其注重跨国申请专利,以便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内获得和运用专利赋予的垄断性权利。

第二步:专利技术标准化——专利与标准相捆绑

不容置疑的是,许多专利都是建立在标准基础上的。但不能否认的是,许多标准都是建立在专利基础上的,标准的背后往往以大量的专利作支撑。如美国的高通公司,在拥有1400多项CDMA领域技术专利的基础上,制定了移动通信的国际标准[5]。专利检索得知,早在2003年8月,高通公司已经在中国申请专利609件,其中在H部(涉及移动通信相关领域)的申请有526件,占全部专利数量的80%以上。而在我国TD-CDMA标准中,在几个技术领域,如功率控制部分、软切换技术等必然涉及高通公司的专利;系统中用于实现网络同步的核心设备GPSCU是由美国、法国、瑞士等少数国家掌握。如果这些专利不能得到高通公司的许可,那么制定出来的标准就是一纸空文,无法执行。即使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而标准的执行者和使用者还需向权利人缴纳专利使用费。

单纯的专利已经不能满足竞争与发展的需要,企业可以根据TBT协议将专利技术与标准捆绑起来,实施专利技术的标准化战略。要成为能支撑标准的技术,仅仅拥有专利技术是不够的,更关键的还必须是有效的。所谓有效的专利技术,一是体现在成熟度上,即专利技术相对比较成熟、稳定,而不是刚授权的新专利技术。因为标准一经制定,就要求相对稳定;而现代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一项新的专利技术很不稳定,显然不适合成为制定标准的基础;能藉以制定标准的必须是比较成熟稳定的专利技术群①。二是体现在市场接受程度上,即该项技术的应用必须拥有广泛的市场,足够的市场支撑成为至关重要的条件。缺乏市场支撑的技术,再先进也没有用。有效的专利技术是最有价值和份量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旦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由低层次的企业标准升格为行业标准,形成标准壁垒,就可以限制或阻止不利于本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国或者本地区市场,以获得有利于本企业的由标准制定权所带来的长期垄断利益。技术一旦与标准结合,就在国际市场上构筑起一道壁垒,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而言,就根本无法进入市场,甚至连竞争的机会都没有。当今时代,允许专利写入标准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激励方式,而构建以标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体系已经成为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手段,二者的协同发展将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步:标准升级

企业要积极地将授权专利技术纳入本企业技术规范,使之由企业标准升级换代为法定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乃至一跃变为国家标准。由于国家标准大多是强制性标准,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它。例如,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生产的V8手机,它不仅使用了ONTP的Micro USB接口标准,还使用了中国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12月颁布的中国手机充电器接口标准。此外,企业要在本产业领域范围内全面实施和推广专利许可,为质变为国际标准夯实知识产权基础。企业应当力争让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标准及时成为国际标准(见表1)。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不完全接受国际标准,任何国家标准的出台尽量与国际标准相兼容,否则所颁布的标准只能是纸上谈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毫无用武之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产业国际竞争力越来越依赖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支持,致使国际上掀起以研究国际化为核心的国家标准战略热潮,技术标准的竞争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焦点[2]。

第四步:组建技术标准联盟

通过建立企业间的技术联盟,共同推进新技术研发和标准化工作,成为企业的通常做法。具体策略如下:在定位上,应以商业利益为着眼点,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其目标是构建由不同业务类型的企业成员组成的产业链,通过市场推广使技术规范成为行业事实标准;在治理结构上,应形成完整的管理体制和成熟的运作机制,并通过专门组织体系来执行技术标准的研发、测试认证和市场推广等业务活动,形成技术标准联盟运营价值链[6]。诸如MPEG组织,DVD的3C、6C联盟、Blue-Ray和HD-DVD联盟,我国的TD-SCDMA产业联盟、闪联等都是技术标准联盟。

第五步:标准市场化——利益与市场的契合

倪光南院士说:“标准,是一个游戏规则,谁先行制定规则,谁才拥有主动权。[7]”成功的企业不仅要当知识产权专卖店,更要扮演“标准偶像巨星”——自己随心所欲地创造和制定规则,令竞争对手顶礼膜拜,心甘情愿地来遵循这些规则。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跨国公司在将该专利作为标准后,还会通过其竞争力来控制和引导标准的走向,最终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在当今世界,“得标准者得天下”,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控制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其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网络效应”。网络效应是指一个当事人的经济行为的净价值会受到采取同一行为的所有当事人人数影响的现象。一个正的网络效应的经济解释为,一个消费者消费某一产品而得到的效用水平将伴随这一产品使用者人数的增加而上升[8]。由于标准的网络效应,使得主流标准控制者“赢家通吃”,既赢得行业伙伴的追随,又博取了消费者的“芳心”。在市场中,消费者的网络规模和网络效应的预期,刺激了规模报酬的递增。例如,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英特尔公司的芯片技术、思科公司的路由器技术等都体现了正的网络效应。这种正的网络效应使拥有标准制定权的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技术优势或资源等要素开发新产品,而不需要在他人之后亦步亦趋,落得“东施效颦”的悲惨结局。微软与英特尔双赢商务模式正是标准“网络效应”的真实写照。每当微软发布新版本Windows操作系统的时候,英特尔都会不失时机地推出新型芯片,而为了更好地运行操作系统,消费者往往需要更新电脑硬件系统,这就为英特尔芯片的销售奠定了基础,反过来,购买了全新芯片的消费者也必将考虑升级操作系统,从而微软与英特尔成为IT行业中的“黄金搭档”。

其二,“锁入效应”。所谓锁入效应,是指在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生产过程中,每一个生产者不得不追随行业领先者,或者说跟随“主流”,如果生产者选择了与“主流”不同的生产方式,它就会面临巨大的锁入风险。标准的网络效应使锁入风险保持在一个非常高的水平。锁入效应的存在使掌握标准的企业加强了自身的垄断力量,延长了其垄断的时间,获得了稳定的垄断地位[9]。稳定的垄断地位又强化和放大了网络效应,使得竞争者如果另辟蹊径则要为巨大的改变成本买单,路径依赖及其惯性往往迫使无数竞争者就此止步,选择主流标准所确认的技术方向。当然,“当原有技术能满足顾客新的需求时,技术替代不会发生,但是当原有技术不能满足新的主导驱动力时,将会形成产生新技术的市场压力”[10]。其直接后果在于:基于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强力推动,新技术很快转化为新产品,甚至可以外化为一种全新的产品生产方式。因此,只有破坏性创新才是化解锁入风险的不二法则。

其三,“闭门谢客”。集专利权和标准制定者于一身的强势企业,可以专利技术的专有性来禁止对方使用该标准,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跟进,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随着美国和欧盟分别执行FMVSS139轮胎测试标准和《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REACH法规),中国尤其是福建轮胎遭遇到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方面的贸易壁垒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年来,已相继有28个国家发布了50多个关于轮胎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大大提高了中国轮胎进入欧美的门槛,给已经遭受原材料价格高涨影响的中国企业增加了一道新的屏障。

其四,“请君入瓮”。当竞争对手使用该标准时,就不得不使用其中的专利,强势企业可以狮子大开口,向标准的使用者大肆征收专利使用费。其推理如下:标准中包含着大量的专利,使用专利就要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采用标准就要付费。由于技术标准和关键设备受制于人,每年中国移动通信产业80%的利润被外国公司拿走。权威数据显示,从1G,2G时代开始,由于缺乏专利,付给高通等国外厂商的专利费用,在1G时代是2 500亿元,2G时代则达到触目惊心的5 000亿元[11]。

中国企业不选择跨国公司主导的技术标准,则会招致技术贸易壁垒,所生产的产品无法通过对方海关检查,甚至会被悉数下架;如果不得不选择这些种类繁多的国际标准时,会陷入隐藏在标准背后的“专利阵”而不能自拔——其基本专利(核心专利)无法逾越和回避,其漫天要价掠走了企业的绝大部分利润。在这种境遇下,“马太效应”得到极大的放大:强竞争力企业凭借标准(专利)许可榨取巨额利润,巩固了其市场竞争优势;在标准面前,弱势企业日益沦为其“追星族”,依法支付专利费后所剩无几,要么被淘汰出局,要么靠微薄的低端收入勉强度日。因此,处于标准弱势地位的中国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企业要以技术创新为支点,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保障,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战略。(2)在进口方面,可以采取非关税壁垒的形式,构建本国的标准体系,加强认证认可,并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3)企业标准战略的内容由标准修订向标准制定逐步推进,由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向国际标准渐渐靠拢。(4)标准里面必须要有中国企业的核心技术专利,如果在制定的标准中大量引用国外的技术专利,将来还会陷入跨国企业的专利地雷阵。(5)企业标准推广应当目前立足于国内市场,将来着眼于国际市场。

3 结语

企业标准战略是循着“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标准市场化”的发展路径进行演化的。透视国内外企业的标准态势,标准的通用性和专利的垄断性之间固有的平衡显然已失衡。本着“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之考虑,本文认为标准战略的理想图景应当是:当能从标准中获利的各方都有机会参与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并且没有任何一方的利益占主导地位,包括在标准中设置自己的专利;当然也没有哪一方会落入专利标准化的陷阱——为实施标准而不得不向沾沾自喜的专利权人缴纳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注释:

①专利技术群:基于构建标准而存在的一组专利技术,其核心是一项或几项基本专利(当然是高质量的发明专利),辅之以相当数量的外围专利(须是衍生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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