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兼论工会改革_劳动关系论文

全球化背景和历史视野中的中国劳动关系发展途径——兼议工会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劳动关系论文,视野论文,工会论文,途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十多年来的市场经济改革,引起了中国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主导且基于利益共同体的一元化劳动关系,逐步让位于市场经济规则下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博弈关系。但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逐年显著增长,特别是近年来对抗性集体劳资纠纷的急剧增加,反映出现有的劳动关系规范机制还远不能适应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的影响深远的转型。这种劳资关系规范机制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隐患。劳动关系是工业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平衡有序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探讨转型期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规范机制,是一个刻不容缓之议题。

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的增长,特别是2010年春夏季节的自发性罢工浪潮,暴露出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工会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真正代表工人、有效发挥维护工人权益的职能。因此,改变劳动关系制度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的焦点是工会改革问题。这是学界和劳动关系实践领域的一个广泛共识,但对工会如何改革尚存分歧。本文试图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视野,探讨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途径,进而提出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引入激励机制进行工会改革的建议,使之真正成为代表工人并被工人认可的组织,有效发挥其维权职能。

二、问题的提出

中国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劳动关系制度,目前还未达成共识。趋同论者认为,工业化进程将导致所有国家,无论其文化及发展水平有何不同,最终都会采用相似的制度。①换言之,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要遵循发达国家走过的路,包括建立类似于西方的产业关系制度。尽管产业关系制度在西方各国存在差异,但是其普遍的基本特征还是明显的:

“它们都源于一个基于多元化与民主理念为核心这样一套价值体系;维持雇主和劳工之间的平衡;政府对于工业化进程和产业关系的干预相对微弱。在这样的环境下,集体谈判-西方产业关系的一个根本制度-以及结社自由-该制度的根本哲学基础-便顺理成章了。”②

然而,对历史和现实的观察表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并未照搬西方的产业关系制度,而是基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价值发展出适合其工业化进程的产业关系制度。抛开各国的不同,亚洲国家产业关系有别于西方产业关系最明显的特征是国家对工业化进程和产业关系的强力干预和控制。简言之,亚洲国家普遍建立起这样的信念,即现代化不等同于西化(Modernisation vs Westernisation)。③

这一观察符合“路径依赖”的观点。按照这个理论,发展中国家包括转型社会不能简单地选择现存的发达工业化国家的模式,因为每个国家都受其固有的结构性的、制度化的、意识形态方面历史遗产的制约。④ 因此,“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并能够导致建立一个特定产业关系制度的工业化逻辑”。⑤然而,这种观点亦不可绝对化。虽然亚洲国家的产业关系有别于西方的产业关系,但是也借鉴了西方的理论和实践,比如集体谈判和劳动争议仲裁。

也许在信息时代以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趋同论仍然具有合理的一面。因为全球化不仅仅意味着经济全球化,它也意味着价值和观念的全球化趋势。当然,对以前的趋同论需要加以修正:全球化并不一定是西化,而是相互借鉴,达到融合一致。具体到产业关系领域,不同的产业关系制度分别对自身进行调整,借鉴、融合不同的制度,以便更好地适应全球化背景下的趋同性。⑥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对当今中国劳动关系发展途径的建议是: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借鉴各种理论和实践,着眼全球化背景下趋同的未来,“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西方产业关系演化的历史。

1.西方产业关系的演变

伴随工业化过程的就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其交换主体是不平等的。资方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市场信息的垄断者,控制着劳动力的定价权、使用权和支配权。这种强资本、弱劳工的关系在欧洲工业化早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法理基于契约自由和企业自由等理念。任何对这种自由的干预,包括个体的和组织工会抗争都是非法的,要受到国家机器的强力镇压。⑦这种“放任自流”(Laissez Faire)资本主义持续了很长时期,直至19世纪下半叶,工人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才逐步在欧洲国家合法化。工人结社权的获得,既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也不是资方的良心发现,而是工人阶级及同情工人阶级的知识分子长期抗争的结果⑧,其过程充满暴力、血腥和社会动荡。值得一提的是,这个过程与欧洲国家的普选权的逐步普及基本上并行相伴,故韦伯(WEBB)夫妇将其称之为“工业民主”,与政治民主相辅相成。⑨结社权的确立,使劳资关系进入以集体谈判为主要方式的对抗性关系;工会与资方及其组织通过谈判确定劳动力价格及其使用(支配)条件。谈判的结果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这种对抗性劳动关系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弱势的个体工人只有组织起来才能与强势的资方相抗衡。一句广泛流传的口号是:“团结起来,我们谈判;一片散沙,只有乞讨”(United,we bargain; Divided,we beg)。

工会主要通过两种手段来保护和改善工人权益:劳工立法和集体谈判。⑩前者涉及通过影响公众舆论、政治游说、组织政党推选议员等方式来争取政府和议会通过有利于劳工保护的法律法规,后者则是工会为其会员争取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的权益同资方进行讨价还价。相比于“放任自流”阶段,由于工会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一时期工人的地位和权益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这种对抗性劳资关系还是基于零和博弈的理念,即一方的所得为另一方的所失。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原苏联树立了另类劳动关系的样板,西方的劳资关系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被迫作出相应的调整。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标志着西方劳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它的一个根本原则即三方原则至上。其章程规定,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代表团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代表按2∶1∶1的比例组成,所有代表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包括对通过国际劳工公约的表决。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原则逐渐为成员国所接受,特别是在西欧和北欧国家,工会与雇主组织以平等的社会伙伴身份参与国家重要经济社会事务决策的社会对话机制普遍建立起来。这种统合主义(corporatism)(11)的产业关系模式是基于正和博弈的理念,即社会伙伴以合作的态度通过积极的协商可以获得共赢的结果。三方原则并不否定劳资双方自主独立的地位,而是为劳资互动提供了更大的平台;集体谈判仍然是解决劳资关系矛盾的重要手段。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开始的撒切尔主义和里根主义,标志着新自由主义的兴起。新自由主义强调市场的主导作用,抑制工会对劳资关系的干预。尤其是九十年代初期,苏东垮台,冷战结束,经济全球化开始全面展开。1995年WTO的建立,标志着基于自由贸易市场经济理念的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的建立。西方国际垄断资本得以在全球范围内横行无阻,真正实现了资本的全球化,而工会运动受到压制,逐渐式微。在资本实现了全球化的同时,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呼吁的全世界工人的大团结却至今没有实现。鼓吹“放任自流”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冲刷全球,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又一度形成。尽管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打击了新自由主义,但是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这是因为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国际垄断资本可以规避任何国家的管制,并且反过来影响国家政策以利其行。

概括地说,西方产业关系的演变经历了从“放任自流”、对抗性劳资关系,到统合主义的劳资政三方协商合作这样几个阶段;现阶段,在由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全球化背景下,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对强势的国际垄断资本尚没有有效的制衡手段。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在这样的全球化背景下展开的,其劳动关系的发展也必然受到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

2.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途径及症结

新中国的劳动关系最初借鉴苏联的模式,即在公有制利益共同体之上通过国家计划实行一元化行政管理。发展到极致,企业行政和工会对于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如用工、报酬等都没有决策参与权。改革开放正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展开;实行市场经济转型必然要求对传统的劳动关系进行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改革开放的发端正值新自由主义思潮方兴未艾之际,加之苏东垮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竞赛终结,世界上只剩下西式自由民主资本主义样板可资参照。由此导致了新自由主义在中国市场经济转型期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主导地位,表现在劳动关系领域过多地强调个体劳动合同的作用,忽视集体劳动关系;国家的发展策略以效率优先为指导思想、GDP为指标,政策上过度向资方倾斜;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更是采取“放任自流”态度,竞相迎合资本的傲慢,忽视乃至压制劳工权益,过去被奉为国家主人翁的劳动阶级而今沦落为弱势群体。当然,新自由主义不可能完全主导中国的改革方向。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的组织结构、制度惯性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等因素限制着“放任自流”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西方产业关系发展中的其他模式,如集体谈判、三方协商机制,对中国更有吸引力。特别是统合主义模式的三方协商社会对话机制更符合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国家权威和党的领导原则,以及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价值观。这一趋势自21世纪初更加明显。2001年的《工会法》强化了工会代表工人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能,强调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推动了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

上述观察或可揭示中国劳动关系走向的一个大概趋势,即由国家主义过渡为国家统合主义,并向社会统合主义演化(见图1)。(12)这个发展路径与西方不同,后者是沿着“放任自流”到有组织的对抗,然后向社会统合主义的路径演变。前者是一个主体由一元向多元逐渐分离的过程,而后者则是相对独立的主体逐渐趋向融合合作的过程。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方式和步骤也有别于苏联东欧国家的“休克”疗法,是国家掌控下的渐进的过程。通过纵向的历史回顾和横向的比较观察,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前景下,各种主要的产业关系模式有最终向以国际劳工组织(ILO)模式为标本的社会统合主义演变的趋势。此图示选自笔者的博士论文。(13)

上图只是对中国劳动关系的一个预期。中国要真正发展一套适应全球化背景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制度,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主要的症结在于工会的定位。中外诸多研究表明,中国工会在劳动关系中代表性不明确以及维权职能不彰,主要因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工会与党的关系;工会依附于企业管理层;工会维权手段不足。对于这些问题,在实践中的劳资政三方并不讳言,特别是工会干部对此普遍都有切身体会。本文将集中加以讨论,并提出一些建议。

三、讨论和建议

1.党与工会的关系

西方中心论学者强调工会的独立性,认为只有独立的工会才能真正代表会员利益,并以此质疑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性质,乃至否定中国工会(14)。这种观点有其片面之处。历史上,工会运动与政党的关系相当密切,甚至可以说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在19世纪后半叶的欧洲,工会运动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蓬勃发展,社会主义政党相继诞生。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既是社会主义者的联盟,也是工会运动的国际联盟。政党为工会运动提供理论指导和政治领导,工会是政党的组织基础和现实斗争的工具。只是到后来,两者才逐渐分离,相对独立。但是两者仍然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政党仍被视为工会运动的理论源泉和议会政治的代表,而工会则是政党的组织基础和票源(15)。直至今天的西方社会,特别是在西欧和北欧,工会与社会民主党的关系仍然非常紧密,相互支持,互为依赖。例如,2007年上台的澳大利亚工党政府就被反对党冠以“工会干部政府”的称谓。

同样,中国的工会运动与政党也是密不可分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就是共产党发起领导的,于1925年成立。建国后,全总继续受共产党的领导也是顺理成章的。在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下,党和工会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没有冲突。因此,党对工会的领导并不必然导致工会的代表性不明确。问题的关键恐怕在于党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方针路线与工会的宗旨是否相一致。比如,建国初期,党对民族资本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就有利于工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平衡。然而,改革开放进行市场经济转型,需要靠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政策上过度向资本倾斜,因而使工会陷入双重身份冲突的尴尬境地。(16)

实行市场经济,执政党需要兼顾平衡各方面利益,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而工会则不同,如果工会不能代表、维护工人的利益,则必然被工人抛弃。因此,在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确实存在着党的方针路线与工会的宗旨目标不一致的问题,甚至某个时期可能会有明显的矛盾冲突。这就要求党和工会在职责分工定位上适当分离,相对独立,以便集中精力有效地发挥各自的职能。

2.工会附属于企业管理层的问题

工会对企业管理层的依附是工会失信于工人的更深刻的原因。中国工会的组织结构是横向联合为主,以企业工会为基础,这一点与西方工会不同。西方工会主要是纵向联合,以行业工会和职业工会为主;与此相应,则企业对工会的操控比较困难。而中国的企业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其难以摆脱对管理层的依赖。因此在企业劳资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三方四主体的现象。(17)虽然全总正在积极推行的企业工会民主直选会有助于加强企业工会的代表性和维权职能,但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它无法消除工会干部对企业的经济依赖关系。一些地方正在试验的组建区域内行业工会以及上级工会代表企业工会与雇主进行集体协商等办法,将有利于克服企业工会对管理层的依附。然而,如何理顺地方工会与企业工会的组织与领导关系,仍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3.工会维权手段不足问题

如前所述,工会维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影响立法,二是集体谈判。全总在参与、影响立法方面享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这得益于工会与党的紧密关系和传统上形成的其在政治体制中的高端地位。2001年《工会法》加强了工会参与立法的规定,三方协商机制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强化了工会影响参与立法的渠道。近几年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便是很好的例证。从书面上看,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并不落后,甚至比西方发达国家还要全面、详细、公正。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督执法的力度不够,而这正是工会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地方,而且有关法律为工会监督执法提供了诸多权利。另一方面,近期的法律也为工会进行集体协商提供了依据并强化了程序规定。虽然集体协商不完全等同于集体谈判,但这并不意味着集体协商不能同样有效地发挥维护工人权益的作用。现行的集体协商做法之所以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不在于形式而在于缺乏内容,更深层的原因是基层工会没有真正代表工人及有效地表达工人的利益诉求。

探讨工会维权手段,就不能不提产业行动权的问题。在笔者对劳资政三方的采访中,经常会听到三方特别是工会干部将工会维权不力归结为法律缺乏产业行动权的明确规定。学界对现行有关产业行动权的规定及如何修改分歧较大,尚未形成一致看法。(18)

显然,对产业行动权(包括罢工权)给予明确的法律确认,将有利于强化工人的权利意识及雇主对工人权利的尊重。然而,产业行动权的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工会的维权职能还是一个问号。如果不改变各级工会受双重领导的结构和企业工会对管理层的依赖,产业行动权利的明确也许不仅无助于提高工会的代表性,相反有可能令其陷于更加难堪的境地。这是因为工会在承受越来越多的工人要求罢工的压力的同时,还面临着地方政府维稳招商的政策压力和来自企业管理层的胁迫,以及法定程序的限制。解决这一矛盾仍需从工会的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着手,比如改变各级地方工会以同级政府领导为主的现状,实行以全总的垂直领导为主。这是一个重大课题,由于篇幅所限不再展开。

归根到底,工会改革的根本之处在于工会的代表性得到工人的认同;而要获得工人的认同,最有效的也是唯一的途径就是真正地了解并表达工人的利益诉求,在劳资争议发生时积极有效地维护工人的利益。虽然现行的体制、组织结构、法律规定对工会的定位和职能的发挥有所限制,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为工会提供了较充分地发挥其维权职能的手段。问题的关键是工会自身有没有改革的动力和压力;如果有,有多大?如果没有,或者动力或压力不足,如何解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仍然不能脱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

改革开放,究其实质就是国家将经营决策自主权下放给企业和资方;同样,自主权更应该赋予工人和工会,如此才能扭转强资本、弱劳工的现状。市场经济遵循竞争法则,企业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时承担自负盈亏的结果;同样的竞争法则也应适用于工会,比如采用适当的竞争激励机制(包括经济杠杆),使真正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并为工人认可的工会和个人得到应有的奖励,而对不作为或不被工人认同的工会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为此,如何考评各级工会的业绩需要认真探讨。比如,是否可以借鉴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考核方法,对工会组织及干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经费和利益挂钩,以此来增强各级工会改革的压力与动力。考核的标准当然应该综合考虑,最重要的是每个工会所代表的工人的认同与满意度。

综上所述,中国正处于劳动关系发展路径抉择的关键时期,建立一个平衡有效的劳动关系规范机制是政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本文从西方产业关系历史发展的对比视角,认为中国劳动关系制度的发展应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借鉴但不是照搬西方的理论和实践;同时考虑全球化大背景下的融合趋同的方向,着眼于建立一个更公平合理的、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劳资关系体系,以此影响以致主导趋同的方向。当前中国劳动关系改革最大的症结在于工会的改革,促进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工会改革也需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各级工会成为被工人认可的真正代表工人的组织。

①Kerr,C.,Dunlop,J.T.,Harbison F.and C.A.Myres (1960) Industrialism and Industrial M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Massachusetts,U.S.A.,1960; S.D.de Silva (1998) “Elements in the Shaping of Asian Industrial Relations”,ILO ACT/EMP publications.

②Kerr,C.,Dunlop,J.T.,Harbison F.and C.A.Myres (1960) Industrialism and Industrial M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Massachusetts,U.S.A.,1960; S.D.de Silva (1998) “Elements in the Shaping of Asian Industrial Relations”,ILO ACT/EMP publications.

③同上,参见S.D.de Silva.

④参见Nee,V.and D.Stark (eds) (1989) Remaking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Socialism:China and Eastern Europ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⑤Clarke,S.(2005)Post-socialist Trade Unions:China and Russia,Industrial Relations Journal 36:1,2-18; 孟泉(2010)“路径依赖、权利意识和制度变革——以南海本田事件为代表的罢工潮之原因、特点与影响分析”,集体劳动争议状况及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北京。

⑥Hill S.and K.Thurley (1974) Sociology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147-170,cited in S.D.de Silva,p5.

⑦参见S.D.de Silva.

⑧参见Alcock,A.(1971) Histor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London and Basingstoke:Macmillan.

⑨参见第一国际、第二国际的历史。 British socialist reformers Sidney and Beatrice Webb in their 1897 book “Industrial Democracy Volume I & II”,London:Longmans.

(11)这个概念很容易产生歧义,中文也有不同的译法,例如法团主义、合作主义。

(12)关于国家统合主义和社会统合主义,参见Chan,A.(1993),"Revolution or Corporatism? Workers and Trade Unions in Post-Mao China"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29:31-36; Unger,J.and Chan,A.(1996) "Corporatism in China:A Developmental State in an East Asian Context" ,in McCormick,B.L.and Unger,J.(ed.) China after Socialism:In the Footsteps of Eastern Europe or East Asia? New York and London:M.E.Sharp.

(13)Shao,S.(2007) “LO Tripartism:A Viable Approach to Reforming China's Industrial Relations in Its Transition Toward a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PhD thesis at Monash University,Australia; 另见 Shao,S.,Nyland,C.and Zhu,J.C.(2011) Tripartite Consultation:An Emergent Form of Governance Shaping Eemployment Relations in China.Industrial Relations Journal 42(4):358-374.

(14)例如,Taylor,B.and Q.Li (2007) Is the ACFTU a Union and Does It Matter?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49(5):701-715.

(15)参见Windmuller,J.P.(1980)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 Movement Deventer,Boston:Kluwer.

(16)Chen,F.(2003) Between the State and Labour:The Conflict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Double Identity in Market Reform.The China Quarterly 176:1006-1028.

(17)Chen,F.(2010) Trade Unions and the Quadripartite interactions in Strike Settlement in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 (March):104-124; 参见孟泉(2010)。

(18)常凯:《关于罢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以南海本田罢工为案例的研究》,载《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10期;“劳工三权与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学术研讨会实录”,2011年1月16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http://news.ciir.edu.cn/depart ment/ldgxx/file/2011-01-20/1295490328d8742.html; 王晶:《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须以劳工三权为基础》,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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