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_境外投资论文

上海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_境外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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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即将加入WTO的重要时刻,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地提出不失时机地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的必由之路。它对于上海充分利用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分工与合作,从而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上海境外投资的现状

(一)上海境外投资概况

据有关方面统计,截止1999年底,上海获正式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545家,投资总额为4.27亿美元,其中中方投资为3.1亿美元。其中,1999年当年完成5000万美元,同比增长103%。1994年至1999年,上海累计外派劳务人员达45533人次,其中1999年当年外派劳务9528人次,年末在外人数27458人。从境外企业的整体效益看,三分之一的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三分之二的企业发展步履艰难。

(二)上海境外投资特点

1、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4年底,上海境外企业和机构有414家,投资总额2.46亿美元,其中中方投资1.58亿美元;到1999年底,上海的海外企业和机构达545家,比1994年增长了31.6%,投资总额和中方投资分别增长了73.6%和96.2%。

2、投资地区均衡分布。目前上海的海外企业和机构已分布在70多个国家和地区,显示出上海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取得的成果。

3、投资行业覆盖面广。除了经营进出口贸易外,非贸易性投资项目已涉足轻工、纺织、机电、电子、医药、化工等生产性行业和旅游、运输、工程承包、商业、房地产等服务性行业,另外也有一些小型的资源性项目。

4、生产性项目发展较快。“八五”期间项目平均投资额仅70万美元,“九五”期间上升为160万美元。形成了一些具有规模经济的项目,如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洪都拉斯印染厂等。

5、高科技产业涉足海外。为有利于直接吸取国外先进技术,一些企业到海外开办产品设计和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如华虹集团投资600万美元在美国硅谷设立集成电路设计开发中心,提高企业开发新产品的能力。

6、多元化经济成分参与海外投资。上海已形成国有外贸专业公司,国有工业、商业和综合类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海外投资的格局。近三年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已占到投资总额的35%。

二、上海实施境外投资的突出问题

(一)境外企业产权关系、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经营机制不灵活,是造成企业“走出去”步

缓慢的根本原因。

1、从产权结构来看,目前上海的境外企业产权不清晰,对已投入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及回报收益难以落实责任;境外企业中方股东均以企业法人形式出现,经营者仅仅是企业的雇员;在股权的持有上,自然人不能持股。

2、从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来看,一些企业在当地封闭经营,信息缺乏,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人事、财务管理制度,不遵守所在国的会计、税收法规,缺乏依法纳税观念,引起当地政府的不满,进而引发出外派人员难以取得工作签证、企业被歧视孤立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3、从分配制度来看,境外企业人员参照外交机构人员薪金补贴制度标准执行,工资收入与经营业绩的好坏没有直接联系,不符合国际规范。尤其近几年在国内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外派人员大多需要前往发展中国家的状况下,一方面造成企业难以选拔外派人员,一方面不能发挥驻外人员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派出人员干私活现象。

(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复杂,耗时冗长,严重阻碍了企业海外发展的积极性。

现有的鼓励政策缺乏连贯性和配套性,出现了一边支持、一边卡壳的现象。如企业申办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必须同时向外经贸委和经委申报。由这两个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后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申报文件,再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审核,外经贸部还要征询外交部的意见,再颁发批准证书,最后还要经过外汇管理局风险评估等程序。完成一个审批过程大约需1至2年,那时国际市场环境早已变化,由此失去大量商机,并给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埋下隐患。

(三)经贸人员出入境管理体制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给企业外派人员造成极大不便。

目前对经贸人员出国审批制度做了不少改革,但仍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如上海执行的因公出国人员“预政审”制度,将企业经营性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同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出国一视同仁,手续繁多,程序复杂。另外,我国的护照有四、五种类型,也不符合国际规范。对经贸人员到热点地区手续十分烦琐。如在南非的境外企业涉及到的人员出境,首先要向外经贸部申请,并征求外交部意见,最后还得南非政府批准。而外经贸部和外交部至今仍将南非作为非建交国家和热点敏感地区对待,南非政府的经济部和移民局在签证问题上又意见不一,因而使得整个签证周期长达1年之久。民营企业人员出国从事经贸活动,按规定只能办理因私护照,而因私护照办理签证在许多国家驻华使领馆的签出率又远低于因公护照,因而此类企业想出去又出不去。对外派人员作出限期轮换等时间上的硬性规定,导致企业人员轮换频繁,往往是工作刚刚上手,就要开始轮换,新的人员一去,又开始重复付“学费”;外派人员不能拥有所在国的居留权,无法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又难以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配偶、子女难团聚,工作不安心,同时还造成国外舆论对我国的误解和偏见。

(四)外汇管理和银行信贷限制过严,造成企业购汇和贷款困难,境外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1、目前境外投资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援助项目和部分带料加工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不办理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风险审查,客观上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但对那些有好项目但缺乏自有外汇资金的企业来说,无法按照自身需求发展,影响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2、现有外汇管理政策对企业从国内获取流动资金控制严格,对项目申请的人民币贷款原则上不予购汇。而我境外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在境外更难找到担保以获取贷款,因此营运资金的取得困难重重,从而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经营发展。

3、现有的出口信贷,主要扶持机电成套设备类的海外工程承包项目,而以土建为主的大型企业,建造了大桥、地铁和隧道等一系列具有国际水平的项目,却无法获得贷款,实行带资承包,去参与国际招投标。此外,贷款利率、保险费率过高(达5-6%),也使企业不胜负担。

三、上海实施境外投资的政策建议

(一)基本思路

为适应“走出去”的战略需要,政府应先行为企业创造宽松便利的环境,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水平,提供资金、体制和出入境管理等政策上的支持,然后鼓励引导企业在境外建立销售网络、生产体系和融资渠道,进行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的跨国经营,带动和扩大本市的出口,并谋求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资源。制订的对策与建议,既要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要符合加入世贸的要求,要有突破重点,具有可操作性。

1、切实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找准“突破口”。明确“走出去”是我们应对WTO的积极的措施,是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要有紧迫感。虽然不少企业要走向海外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但是如果不抓住这次机遇,政府做好超前准备,将会给下一步的经济发展造成被动。

2、充分认识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上海的实际情况,不盲目发展,不搞“一窝蜂”式的宣传推动。要在创造大环境的条件下,让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订“走出去”的目标和战略,有步骤地向外扩张。

3、制订“放开”与“支持”两个层面的政策,以适应不同的“走出去”主体。“放开”政策适用于一般的国有、民营和股份制企业,“支持”政策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集团。切实解决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尽快推出配套政策措施。

4、政府加强政策的指导性和宏观调控功能,通过各种渠道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5、将现阶段投资重点放在境外带料加工和工程承包项目方面,以带动、扩大成套设备、零部件、技术和劳务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同时最大限度进口上海自身发展的战略资源。

6、充分发挥上海现有企业的优势,形成“走出去”的合力。如利用某些集团在香港、东南亚乃至国际上的知名度和渠道,在国内领先的生产实力,按照市场规范,成立新型的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企业,实现企业重组,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

1、深化上海境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极力形成促进“走出去”的有效政府管理体制和企业内部运营机制。

(1)对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项目,政府加强协调和指导作用,加强监管力度,主要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利用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合力,大力拓展海外市场;对境外工业、售后服务和贸易型企业,应打破所有制的限制,鼓励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向外发展,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2)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企业,鼓励经营者和员工将国内资产(房产、存款和股票等)作为抵押,以自然人身份个人持股,并且允许私人持股比例超过50%,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3)外派人员的收入分配机制方面,要把经营业绩与收入紧密结合起来,大胆采用经营者年薪制、与所在国(地区)分配方式相衔接、带资风险承包以及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同时,对外派到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制订高标准的地区津贴,激励职工到艰苦的地方开拓市场。

(4)鼓励企业开展“属地化”经营,大胆雇佣当地员工,并充分利用海外华人、留学生资源,以渗入当地主流社会,降低成本,取得当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份额。

2、将上海作为“走出去”的试点地区,下放审批权限,逐步实现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

(1)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制订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类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上海市政府;其他类企业按投资金额区分,3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由中央审批,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上

海直接审批。适当放开劳务人员输出范围。

(2)建议中央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政策配套,防止政出多门,切实加快项目审批的速度。简化外汇管理、银行贷款和国资审核的程序。

(3)上海审批项目的各主管部门,实行“一门式”服务,提高办公效率。一旦条件成熟,对鼓励类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制试点。

3、改革现有经贸人员出入境管理体制,创造宽松的出入境条件。

(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扩大赋予企业集团出国审批权的试点工作。上海应选择重点扶持发展的、人员进出频繁的企业集团,使其尽早拥有自主审批权。

(2)针对当前矛盾突出的南非等国经贸人员出入境审批问题,建议外交部和驻外使馆与该国政府加强交涉、协调,缩短签证办理时间,为办理工作签证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呼吁简化国内的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3)护照管理逐步向国际规范靠扰。建议对各类企业出国经商的人员,一律发放商务护照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机动的变通方式。如因公出国在急需的情况下可持因私护照;对民营企业出国办企业,拓展国际生存空间,对规模较大、信誉好的允许其持因公护照出境。

(4)对上海现行的因公出国“预政审”制度进行改革,对党政机关等单位人员出境,仍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对企业派出经贸人员,采用“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方式简化手续,或直接取消对企业的“预政审”制度。

(5)对有实质性经贸、科技等内容的出访团组及“走出去”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审批时对其出访人数、出访时间和出访国家应从宽掌握;对参加境外工程承包招投标等团组特事特办,使其能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出境。

(6)对长期驻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取消轮换年限,人员的轮换由母公司自主决定。逐步放宽对核心骨干办理当地长期居留权的限制,允许其持有长期居留征继续为企业服务。这样既可保证驻外人员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积极性,减少获取工作签证的不便之处,也有利于企业真正融入当地主流社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份额。

(7)对长期驻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逐步解决配偶和子女的团聚问题。在政策上作出相应规定,以真正解决后顾之忧。

4、在目前已经实施的有效金融财税政策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原有扶持外贸出口的专项资金中支持境外投资的力度,尤其是重点支持带动大批机电成套设备出口的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企业和境外工程承包项目。

(2)银行扩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口信贷规模,放宽使用限制,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有实力的以土建为主的大集团获得出口信贷。

(3)适时建立上海海外投资风险基金和成立风险投资公司,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信用担保和投资等支持。

(4)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

(5)降低海外投资贷款融资利率和保险费率,并允许国际保险。

5、放宽外汇管制,创造良好的用汇条件。

(1)适当放宽境外投资购汇管理,允许对未具备开立结算帐户但具有外汇收入(包括投资所得外汇利润及出口收汇)的中资企业,在其年度收汇额度内购汇解决其境外投资资金;对境外项目投资效益较好且已产生外汇的企业,对其增资额不足部分,允许购汇解决增资缺口;逐步允许有好的投资项目、但无自有外汇资金的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

(2)简化用汇审批程序,加强事后监管,尽快完善对用于境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境适当放宽限制,允许具有创汇能力且效益较好的境内投资方在取得专项用于境外企业运营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调出境外,使企业及时获得正常的营运资金。

(3)放松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管理,将现行的全额收回投资款后返还保证金改为按汇回利润比例返还保证金,或直接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6、制订关于“走出去”的地方性法规,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1)上海应加强境外投资的立法准备,改变目前各个部门政策制订的随意性和非连贯性,减少互不配套,形成关于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海外投资等一系列的地方性基本法规。

(2)对于带资承包等流行的境外投资方式,由于受到贷款金额、进口物资经营权和配额许可证等众多限制,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鼓励此类业务的开展。

(3)通过法规约束企业行为,打击利用境外投资、劳务输出进行的转移国有资产、偷渡等违法行为。同时约束政府部门依法行政,防止进入“政策有力,执行走样”的怪圈。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加强对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咨询。

7、加强境外企业经营者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1)加大培养和选拔懂外语、技术、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企业领导人才和具有国际贸易、金融、法律和财会等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对外派人员的使用、收入分配、生活等实行科学管理,做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2)加强外派人员的培训,学习WTO的运行规则和要求,研究重点目标市场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学习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税务、劳工等方面的政策,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被动性。

8、制订、完善上海“走出去”战略发展规划

(1)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银企结合和工贸结合,进行优势互补,重点扶持一批大企业集团拓展海外生存空间,扩大支柱产业的外向度,集中优势培育几个“巨人”,向真正的跨国公司方向发展。

(2)适应“入世”需要,鼓励企业抢占东南亚、非洲、中东、拉美、东欧和中亚等重点目标市场。如在波兰、捷克、匈牙利进入欧盟之前可以先行在该国扎根,为进一步拓展整个欧洲市场创造先机。

(3)鼓励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设计中心、产品分拨中心和国际采购网络,提高企业的外向度和走出去的层次,实现产品、市场的广度、深度开发。

(4)设立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中介机构旨在为企业与社会提供有关境内外投资信息情报的收集与整理;拟投资地区环境、税务、法规等的咨询服务;代办有关投资手续,使企业少走弯路;以及学术研究与交流、培训等多方面工作。拟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部分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向行业协会移交,淡化行业协会官办色彩,进一步充实管理、服务、规划、协调功能,起到沟通政府、企业、市场的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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