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比闾什伍”与王安石保甲经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周礼论文,保甲论文,王安石论文,闾什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熙宁保甲法是宋史研究和王安石变法研究中的经典课题,学界已有很多重要的成果,涉及基层管控、军制建设与役法等各个领域,在保甲法的制度因革、实施细则、政治意义和利弊得失方面论述已经非常充分。①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延伸出两种研究取向:一是深入基层治理的细节中,更精细地考察保甲法在当时地方行政、治安、社会管理方面的运作机制;②另一种思路是着眼制度的顶端设计与宏观战略,分析保甲法背后的学术理路特别是经学内涵,从而揭示经学、法度与政策三者之间的关系与内在逻辑。 由于王安石本人在经术层面的造诣和经世致用的理想,其政治改革背后的学术立场和经术体系是理解其新法、新政所不能忽视的维度,因此上述第二种研究取向中,有很多问题可以深入考辨发掘,而这也是目前学界探讨较少的领域。如王安石所称述的古民兵法及相关田制,在儒家经典中有怎样的记载与诠释?《周礼》中的“比闾什伍”、“整齐散民”及“保任”等概念当如何理解?“比闾什伍”有怎样的内涵与组织结构?其与熙宁保甲法有何种关系?对当时制度设计与规划又有怎样的影响? 正是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将关注重点放在王安石对保甲法的经学溯源、立法解释及经制理念上,考“学”以观“政”,论“政”以知“学”。从王安石本人的基本关切与治理思路出发,梳理分析其所称述的《周礼》“比闾什伍”体系,并考察熙宁保甲法对此的理念承续与现实变通处,以“经史相参”的方式呈现学术与制度之间的交互影响。这既是从另一个角度重新思考研究政治史、制度史问题,也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传统“经典文献学”范式,把经学中的核心概念与核心问题,还原并切入具体历史事件当中,以考察制度因革演进过程中的内在逻辑。 一 王安石“用经师古”的两种视域与“整齐散民”的理路 (一)先王法言与历史经验:王安石经术改制的两种视域 王安石议行新法,其“用经师古”之意早在《上五事札子》中已经明确表述: 《传》曰:“事不师古,以克永世,匪说攸闻。”若三法者,可谓师古矣。然而知古之道,然后能行古之法,此臣所谓大利害者也。盖免役之法,出于《周官》所谓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也……保甲之法,起于三代丘甲,管仲用之齐,子产用之郑,商君用之秦,仲长统言之汉,而非今日之立异也。③ 其议青苗、市易,则据《周礼》泉府、廛人之法,又略及桑弘羊、刘晏理财之术;论义勇、保甲,则必言先秦古民兵法、隋唐之府兵与租庸调制。可见,所谓“师古”之“古”,既包含以《周礼》为代表的“先王法言”,又包含后世对此的传承与因革,王安石在这里体现为两种视域即经术与历史的融合——前者显示了王安石特有的学术立场,而后者则体现了其对于历代治理经验的思考与回应。其中保甲法可以视作是对“编户齐民”这一经典课题的延拓。 “编户齐民”大约始于春秋中晚期,由于控制人力、扩大征兵以及国家赋役等基本诉求,各诸侯国进行了各种制度性改革,包括编户与版籍、“寓兵于农”的新军制、地方行政系统变革、田制私有化等。而以《周礼》民兵法为代表的“寓兵于农”、“全民皆兵”为特征的新型军制则在这个体系中被视作是最核心的引导或推动力量。④ 在宋代,拥有民事、军事双重属性的熙宁保甲法同样可视作是以整体军制改革诉求为契机而展开的新一轮“编户齐民”:一方面通过什伍团保增强编户控制,强化相对松散的基层管理(如什伍团保、造置甲籍、纠告连坐、巡警追胥、民职贰事、基层管勾等);另一方面,通过借鉴《周礼》民兵法,以补现行军制出现的各种漏洞、欠缺以及多元征兵诉求(如以丁联兵、教阅引试、战守相参、代替正兵等)。这种针对当世诉求,并为国家基层组织模式提出长远规划的保甲方略,可以说是一次系统的编户齐民尝试,亦可理解为当时决策者通过保甲法对“编户齐民”进行了重新认知、规划与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学界一般关注并讨论的乡村编户、邻保、里甲制度与本文所述的《周礼》“比闾什伍”和“民兵法”有着严格的界限。前者是史学研究范畴,而后者则属于经学概念。本文更多关注并使用后者意义上的概念,因为对于熙宁保甲法而言,《周礼》“比闾什伍”既有其特殊的经学意义,同时又在某种程度上统合了儒家历史经验——“三代之法”,对许多儒者来说,它一方面代表着先王法言与周公政典,⑤另一方面也是理论思考与历史叙述的起点。⑥ (二)“九两系民”与“什伍其民”:整齐散民的经学基础 在编户齐民问题上,王安石首先强调的是民众“散齐”之利害,如熙宁五年(1072)论保甲: 王安石曰:“民散则多事,什伍之则无事,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古事不论,但以今日言之,自府界立保甲,贼盗十减七八。”……且言三代禁防百姓严密之意,能什伍其民,维持之以法制,则天下定;不能维持以法制,则其不乱者幸也。⑦ 又熙宁六年(1073)七月,王安石进呈河北谋变事: 上以为河北人愚,东南人即难诱合以此事。立保甲后,此事或少可绝。安石曰:“民所以多僻,以散故也。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不散,则奸宄固宜少。”⑧ “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语出《论语·子张》,而《周礼》设官分职亦多见“散齐”之道。如《周礼》大宰职有“以九两系邦国之民”⑨,王安石解之曰: 自牧至薮,皆有所两,则民有所系属而不散,故多寡死生出入往来,皆可知也。夫然后可得而治矣。乃后世九两废,人得自恣,莫相统一,而不知所以系之;故宣王料民于大原,而仲山甫非之也。当是时,上徒欲知民数而不得,尚安能得其情而制之乎?民既散矣,则放辟邪侈无不为也,故曾子谓阳肤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⑩ “以九两系邦国”关键处在于“两”和“系”。郑玄注云“两犹耦也,所以协耦万民。系,联缀也”,惠士奇云:“系犹属也。”《广雅·释诂》:“联、缀、系,连也。”《御览》职官部引旧注云:“系者,以维持其情性,使不离散也。”(11) 在《周礼》制民体系中,“两”、“系”、“属”、“联”往往并用,体现在地治、征役、军制、教化、礼俗等各方面。魏了翁云:“联以比闾,教以庠序,导以师长,维以谏救,考以德艺,无一壤一民不相联属焉。”(12)“盖盈宇宙间,无尺地一民之不相联络者.所以共明命而厚同体也。”(13)故太宰“九两”所论九事,自“牧”、“长”、“师”、“儒”至“吏”、“友”、“薮”等等,皆用以联缀、系属邦国之民,孙诒让云:“此联伦属以立治教之本也。”(14)王安石结合《周礼》太宰“九两”与《论语·子张》篇曾子语,意在系属万民、周知其数、得其民情,亦即《周官》“联属”意。 此外,王安石解《周礼》大宰“九职任民”、“均节财用”等义,亦最终指向齐民之道。 任民以其职,然后民富;民富,然后财贿可得而敛;敛则得民财矣;得而不能理,则非所以为(义);均节财用,则所以为义也;治其国有义,然后邦国服而其财可致也;能致邦国之财,然后为王者之富;富然后邦国之民可聚,聚而无以系之则散,系而无以治之则乱。(15) 此段论述较之前者有进一步拓展,一方面,理财与制民被纳入更宏大的治理体系中,制民成为国家经制理财的方向与诉求;另一方面,制民之法在此处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聚”基础上而“系”之,“系”基础上而“治”之,“聚”、“系”、“治”三者渐次递进。 可见,来自《周礼》制民理念的保甲法,并非只是照搬“什伍”、“卒伍”形式那么简单,背后更有王安石对“散齐”之道与制“散”理路的深刻体会。从经术角度看,熙宁间团保天下之民、立其正长,正是《周礼》“联属”、“系两”之法。保甲编排定后,军政方面的教阅、巡检、战守、差役,民政方面的催税、力役、稽查、追胥、纠告、连坐、赈济乃至教化、风俗等,皆可在此基础上一统政令、有序展开,即所谓“联伦属以立治教之本”(16)。从实践角度来看,熙宁保甲法开启了新的乡村管理体制。宋初以来,地方上有乡、里、耆、管之制,各地不一、名实不符的局面一直存在,直到王安石变法后,才出现了以“都”、“保”为乡村管理单位的制度。其对基层的控制深度、细密度也发生了质的变化,打破了隋唐时期百户一里,五百户一乡的基层治理范围,改成小保、大保、都保的治理层级。(17)从混乱到统一,从名实不符到名副其实,保甲法既实现了统一的基层组织结构,同时也将国家基层管理范围大大拓展。 针对现实中“散民多辟”的问题,除“九两系民”的理念外,王安石所期待的最直接的“药方”来自《周礼》“比闾什伍制”,故其云:“三代禁防百姓严密之意,能什伍其民,维持之以法制,则天下定。”这句话有三个关键词:“什伍”、“法制”以及“天下定”,也是熙宁保甲法创设的基本原则:“什伍”为形式,“法制”为保障,“天下定”为期效。而“三代禁防百姓严密之意”之说亦颇可推敲:所谓“禁防”,并非用强力手段约束钳制百姓,而是察奸防恶于未然,导民以仁善。《周礼》亦有“防”、“禁”之说,如《大司徒》:“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孙诒让云:“申明礼法,以防禁其为非,即所以救其陷罪。”(18)王安石解“禁”云:“禁之字从林从示,示使知阻,以仁芘焉之意。”(19)以礼、法防禁民之伪,目的在于“教之中”,其解《周礼》“以为民极”时,有“取中而芘”之说,(20)故此处“以仁芘焉之意”与《大司徒》“教之中”说相辅相成,禁其伪、施以仁而得其序。至于“严密”,朱熹弟子黃榦的论述颇可参考:“尝观成周比闾族党州乡之法,上下相维,脉络相关,堤防密而奸宄不生,法制严而驯服有素,是以人心有所统摄,而缓急不敢以自肆。”(21)其中“上下相维”、“堤防密”、“法制严”等说与王安石的解释思路是一致的。 二 《周礼》“比闾什伍”制与熙宁保甲法的民职、军职双重属性 《周礼》学在王安石经术体系中独树一帜,其被倾注心力与重视程度非他经可比。保甲法因王安石对《周礼》“比闾什伍制”的追述而有了特殊的学术内涵。《长编》、《宋会要》所记熙宁时期王安石讨论古民兵法多达十余次,(22)《临川文集》及《周礼新义》另有专门表述。(23)此外,《周礼》古民兵法在保甲体系中的范本地位也明确见于当时的官方史书。《神宗正史·兵志》云: 自三代比闾族党之法废更,五季以来,竭邦财以养士卒,国以耗蠹,而骄堕悖慢,世常患之。若寓兵于农,稍习以武事,先于畿甸,次逮河北,不耗于国,得胜兵数十万,夷狄望风震恐,骄兵悉有惭色,国势以强。(24) 因此我们需要对《周礼》“比闾什伍”的内容、结构和核心机制进行梳理,分析其经学义理是如何落实在熙宁保甲法的现实政策中,其中又包含哪些问题与张力。 (一)《周礼》乡遂的组织结构:“比闾什伍”和“预配卒伍” 《周礼》政治即“王畿千里”之政治。畿内国野体系形似一组同心圆:中心为“国中”(王城),自内而外分别环抱以六乡、六遂、甸稍县都,然后达至畿疆。比闾什伍法行于六乡、六遂而不见于甸稍县都,原因在于乡、遂之民是天子军队的直接来源,其制地、制室皆有定数,需要受到严格管控。城郭以外远郊之地,置六乡,远郊之外甸地二百里内则分布六遂。王安石云:“乡,向也,以其近而上达,向于王故也。”(25) 《周礼》中有三段经文论述“比闾什伍”制的基本组织结构: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大司徒》)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族师》) 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衺则相及。(《比长》) 按《大司徒》,什伍制始于“五家为比”,这是乡遂最基础的联保单位。从比至闾、族、党、州、乡,除了“四闾为族”之外,其余都以五为进制。每一特定的地治单位都是通过“比伍联保”构建起来。随着单位的扩展,从相保、相受、相葬到相救、相赒、相宾,其关联方式、程度有所不同。族师职又增入“联”这一单位,“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使之相保相受”,与《大司徒》“比闾什伍”相辅相成,亦可谓之联保之法。无疑,比伍法是《周礼》组织、管理单位地治内民户最基本方式之一,六乡七万五千民户都被统一编置于这一体系中,六遂同此。 《小司徒》云:“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此六乡制军法,“六军之士出自六乡,故预配卒伍”(26)。乡遂之民,各七万五千户,户籍一丁,为天子六军,六乡之军为正,六遂为副。六遂比伍制与六乡几同,宋人以“比闾什伍法”或“比闾族党制”概括之,比、闾、族、党、州为六乡地治单位,以六乡之法统摄六遂而已。因此,以什伍制民一方面是编户所需,另一方面则是“预配卒伍”,“先王所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27)。王安石云:“先王以农为兵,因乡遂寓军旅。方其在田,什伍已定,须有事乃发之以战守,其妨农之时少。”(28)所言正是言古民兵法的预配机制,它既来自稳定的乡遂地缘结构、层级式地治关系,也依赖于农民与土地严格的绑定关系。 (二)《周礼》“什伍-卒伍”转换机制与王安石义勇、保甲并轨的构想 需要说明的是,比闾什伍还不能直接称为军制体系。什伍制固然有预定军籍的作用,但从“什伍”编户到“卒伍”军制中间则有一个明确的转换过程。《周礼》所记师田、行役、军旅、会同之时,“什伍”则会自然过渡到“卒伍”,故其间会有“修之卒伍”(《小司徒》)、“合其卒伍”(《族师》)、“会其卒伍”(《县师》)说。此时,不仅原地治单位会转换成相应的军制单位,且原什伍制中的长贰身份也会相应变化。《小司徒》云: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军制单位之伍、两、卒、旅、师、军分别对应于什伍制的比、闾、族、党、州、乡。地治单位与军制单位,地治长官与军事长官之间可以应时转换。这种特殊的乡遂地治、军制结构使得民籍和军籍、民职和军职的统一成为可能。所谓“预配卒伍”,即民籍之中已预编军籍,郑玄谓“伍一比,两一闾,卒一族,旅一党,师一州,军一乡,家所出一人”(29)。陈埴云“六乡实有此家数,即六军实有此兵籍”(30),亦即王安石“方其在田,什伍已定”、“随事异名”之意。 熙宁保甲编排与民兵战略——“什伍百姓以为用”的基本框架即对上述理念的直接承续。在编排方式上,畿县保甲最初以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置保长、大保长及都副保正;(31)其后有所修正,以五家相近者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32)小保、大保与都保三种层级单位,其组织形式与比闾族党相类,皆为什伍百姓之意。根据神宗和王安石的规划,保甲“什伍”最终要过渡到“卒伍”,即实现保甲民兵机制,故熙宁中期开始,从保甲编排到教阅、上番巡检,再到缘边诸路保甲集教、团教,以军事为导向的民兵机制已经在原初的团保编排中延伸并建构起来。到元丰五年三月诏缘边三路“保甲以家联保,以丁联兵,小保长以上缘兵置”(33),可以说是整个熙宁保甲“什伍-卒伍”、“编户-军制”体制构想的最终成型。 其中民职与军职的转换关系至为重要,王安石对保甲的设想基本上参照这一理念:“古者民居则为比,比有比长,及用兵即五人为伍,伍有伍司马,二十五家为闾,闾有闾胥,二十五人为两,两有两司马,两司马即是闾胥,伍司马即是比长,但随事异名而已。”(34)又云:“居则联其家,而为比闾族党州乡;出则联其人,而为伍两卒旅师军。”(35)其意图是在同一版籍系统内,将“民事”与“军事”,“民职”与“军职”进行统一。 上述构想实质性地推动了义勇、强壮等乡兵组织与保甲并轨,并最终由保甲全面统合义勇。熙宁五年,王安石云: 今令二丁即为义勇,与两丁之家同籍为保甲,居则为大小保长,征戍则为义勇节级、指挥使。此乃三代六卿六军之遗法。(36) 上述言论针对当时义勇、保甲统合之困惑而发,即已然完善的义勇机制与现行保甲之间有无必要对接?如何实现对接?如枢密院“但欲为义勇、强壮,不别名保甲”(37),神宗亦以为“什五百姓如保甲,悠悠难成,不如便团结成指挥”(38),而冯京则直接指出:“义勇已有指挥使,指挥使即是乡豪,如又作保甲,令何人为大保长?”(39)如其所言,缘边保甲与义勇两种民兵组织方式上有着很大的“重合”性,编排取丁、设立正长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 然而,为实现全国统一的保甲民兵方案,王安石却将这颇为棘手的“冲突性”通过一种“转换关系”或“统合关系”来化解,并指明了未来缘边民兵发展的基本方向——以保甲为主体形式,在编籍、教阅及上番方面统合义勇等,如“令二丁即为义勇,与两丁之家同籍为保甲”、“居则为大小保长,征戍则为义勇节级、指挥使”等等,以实现民职(大小保长)与军职(义勇节级、指挥使)的统一。同时,在保甲、义勇并行期间,以保甲团集联动义勇隐括取丁,不致使保甲、义勇在民兵体系中截然二分。(40)此外,又申明军事指挥与保甲之间的“虚实”之别,以为“团结指挥亦无所妨,然指挥是虚名,五百人为一保,缓急便可唤集,虽不名为指挥,与指挥使无异,乃是实事”(41)。其重点便落在“实”字上,所谓的保甲之“实”即其卒伍军事编制是实实在在地建立在什伍编户基础上,如五百人之保,保长既相当于指挥使,又有统管五百保丁之实。 元丰四年(1081),当义勇、保甲成功并轨之后,官方事实上已不再保留义勇之名,相应的节级、指挥使等军职名,亦为保正、长所取代。(42) (三)专一兵事抑或兼行民职:王安石与宋神宗在“保甲公职”问题上的争议 比闾什伍之中“预配卒伍”,使得乡遂之民同时具备两种职能:其一是承担赋役的“民职”,其二是承担军事任务的“军职”。民兵首先就是普通之民,民有本业“九职”,大宰以“九赋”敛财贿,大司徒据上中下地制定三等力役、又有定期徒役征调之事,(43)这些都属于民事民职系统。至于田猎、会同、军旅时,会之卒伍,令作部曲,“什伍”则转为“卒伍”,“民职”转而为“军职”。 这一双重性也是熙宁保甲法的主要特征之一,而且还引发了王安石与宋神宗之间关于保甲职能及发展思路上的争议。保甲事宜最初由司农寺管认,王安石力图将之首先定位于民事系统,以尽量避免民众因保丁“籍兵”、“刺字”误解而引发的恐慌。(44)不过,这个表象上的民事定位终究还是因为神宗对义勇、保甲日益强烈的军事诉求而被打破。保甲法施行前期,神宗已经不止一次试探性提出以兵部取代司农寺全面接管民兵事宜,由于王安石的强烈反对,当时不了了之。(45)在王安石第一次罢相期间,神宗持续推动这一进程,并在其复相后不久,神宗正式令兵部主管教阅保甲。从此,教阅保甲自原保甲系统分割出来,在机构上隶属兵部,独立于司农寺、诸路提举常平司管认下的编排、联保等民事系统,以明确突出其军事属性。同时,兵部开始自上而下、自内而外管勾保甲等民兵事宜:在内在上,分司农寺之权;在外在下,所增勾当公事官则取代了原由中央派出的五路从官提举。(46)可以说,在熙宁后期,经历王安石罢相之反复,宋神宗的意志加速了保甲的军事化进程(重建兵部与主管教阅保甲,至元丰五年,义勇、保甲事悉隶枢密院)(47),自然也为元丰时期保甲全面统合义勇乡兵铺平了道路。不过,保甲主管机构转变只是保甲民兵化过程中的一个表征,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保甲到底应该专一兵事还是兼行民职?到底应该继承《周礼》什伍制的“双重属性”,还是只谋作民兵武备之用? 熙宁七年十月,司农寺乞废户长、坊正,其州县坊郭税赋、苗役钱,以邻近主户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轮置甲头催纳,一税一替。(48)关于保丁催税及其他公职,王安石将之概括为保甲“贰事”,即保丁及正长除了教阅、上番等武事外,还需要承担一些民事职能。熙宁八年闰四月,罢耆户长、壮丁: 诸县有保甲处已罢户长、壮丁,其并耆长罢之。以罢耆、壮钱募承帖人,每一都保二人,隶保正,主承受本保文字。乡村每主户十至三十轮保丁一,充甲头,主催租税、常平、免役钱,一税一替……凡盗贼、斗殴、烟火、桥道等事,责都副保正、大保长管勾,都副保正视旧耆长,大保长视旧壮丁。(49) 这是自《畿县保甲条制》颁布以来的又一项重要立法,标志着已成规制的基层保甲组织开始接管乡村差役、承担基层民职,全面替代耆户长、壮丁等旧乡村差役系统。保内公事据不同事务类型由以下三类人员负责:保丁充甲头,主催租税、常平、免役钱;募承帖人,主承受本保文字;盗贼、斗殴、烟火、桥道等事,责都副保正、大保长管勾。以上事项除承帖人需要单独雇募外,其余保丁、保长、保正之公职皆由保甲内部兼职承担,且在职能上分别取代户长、壮丁与耆长。 从宋神宗的反应来看,他对这一条例的意图似乎并不十分明了,当月即诏司农寺、条例司具应言废罢耆户长、壮丁利害,编写成册,纳禁中,已而又与王安石讨论其得失: 上批:“罢耆户长、壮丁条例系何人修定?契勘进呈。”……及进呈,上曰:“已令出钱免役.又却令保丁催税,失信于百姓。又保正只合令习兵,不可令贰事。” 安石曰:“保丁、户长,皆出于百姓为之,今罢差户长充保丁催税,无向时勾追牙集科校之苦,而数年或十年以来方一次催税,催税不过二十余家,于人无所苦。若谓保丁只可令教阅,即《周官》什伍其民,有军旅,有田役,至于五沟、五涂、封植,民皆有职焉。若止令习兵,不可贰事,即不知余事令谁勾当。” 上曰:“周公之法,因积至成王之时,非一代之力,今岂可遽如此。” 安石曰:“先王作法,为趋省便,为趋烦扰?若趋省便,则至周公时极为省便,然尚不能独令习兵而无贰事,则今日欲止习兵,无贰事,恐不可得。”(50) 王安石从现实和经学两方面给出解释:其一,保丁催税压力不大,“于人无所苦”;其二,《周礼》什伍其民,兼有民职、军职,不能偏废,也就是保甲的“贰事”。关于这一点,南宋陈傅良谓之以“保甲法乱役法”(51),以往研究也注意到了二者合流现象,(52)但并未深入王安石学术体系,从根源上理解为何会形成这样的制度趋势。事实上,熙宁后期保甲和役法的合流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王安石“保甲公职”理念的影响而促成的。按照他的想法,什伍其民之后,民职与军职本为一体,“不能独令习兵而无贰事”,如果只是强调民兵的军事属性,也就背离什伍的本义了。 然而,神宗对王安石在这个问题上遵从先王之法并不以为然。王安石坚持的保甲民职在维持若干年之后,于元丰四年为神宗所变更。当年正月,枢密院都承旨司言: 都副保正虽日轮在本保五团内管勾教阅,然地里不相远,欲令依旧管勾本保公事。及旧差甲头催税,有已系出役钱之人,兼下户催驱上户,其势不顺。今每保欲共募承干七人,人每月给雇钱千五百,隶保正,承受文字,催税租、常平等钱。其大小保长旧法差使及催税甲头并罢,当教阅者专令赴教。(53) 新的规定比熙宁八年条例有了很大修正,最大的变化是保丁与大小保长从之前的差使中脱离出来,原由保丁承担的、最为烦琐的催税职能转交给承帖人,(54)然而都副保正并没有脱离公职,“依旧管勾本保公事”。此事继续推进至元丰六年正月,河北提举保甲司言: 都、副保正多于教成大保长内选补,系主教人员,团教一都保人武艺。方且责成,又令管本都保公事,应副州县役使,以至期会稽违,必遭刑责,不惟有妨主教,恐非朝廷教养之意。乞应合系本县于本都保追呼公事,止责承帖人计会追呼,毋令亲身干当及管解赴县。(55) 河北路最先开始将都、副保正也从保甲公职中“解放”出来,保内公事全权交付承帖人“计会追呼”。从熙宁八年首立条例以来至此,承帖人实际上已经陆续承接了原保丁、保长以及保正之民职,成为承担保内公职的专门人员。王安石和宋神宗之间关于保甲民事、军事的争执及后续发展于此暂可告一段落。 然而,保甲公职之所以会被王安石提出来,继而遭神宗质疑而形成意见冲突,还不只是因为王安石个人对经义古法的遵循或君臣之间的理念差异,背后还有着更复杂的现实因素。神宗指出“已令出钱免役,又却令保丁催税”,在免役法已经实行的情况下,保甲公职对已出钱免役但又需承担保内公事的保丁而言则“失信”,对已令习兵而又不免公役差使的保正长而言则意味着役上之役(“更供二役”)(56)。而王安石则以《周礼》“什伍其民”、承担公职为据,要求保甲内部承担部分民职。于是,熙宁两套立法——募役法与保甲法在基层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结构性冲突:募役法要求百姓出钱雇人承担专项役职,强调基层民事职能的专门性;而保甲法则要求保甲针对保内特定民事职能具备兼容性或兼职性。在基层役法系统中,免役法指向的基层职役与保甲公职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重合”,才会出现部分已出钱仍服役的情况。 最后解决的办法是以雇募承帖人“承干”保甲公事,将一揽子公职“打包”由专人负责处理,使得保内公职呈现出一些重要特点与变化:首先,保丁及正长即可从“旧法差使”中解脱出来,一心农事、武事;其次,承帖人“隶保正”,属保甲体系,也就意味着保甲民职并未从保甲系统中剥离出去,作为整体的基层保甲仍承担着保内公职;再次,“以罢耆、壮钱募承帖人”,即部分免役钱用于雇承帖人,依然体现了免役法与保甲体系的结合,以免役钱雇募之而使供职于基层保甲,故又谓之“保下承帖人”(57);最后,保甲公职系统结合承帖人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的基层差役成本,故元丰时期出现大量“减罢耆户长、壮丁、坊正等财物封桩”支作保甲教阅等他用。(58)可以说,元丰时期,基层保甲引入承帖人承担公职方案是一个现实而折中的办法。 三 《周礼》“制地-制民”的结构与熙宁保甲法在田制问题上的折中 上文主要叙述“比闾什伍”组织方式及其所体现的民事、军事双重属性,接下来还需要更进一步关注探讨《周礼》中“制地-制民”的基础结构,方能了解熙宁保甲在古法今制的承续中所遇到的实质性难题。 (一)《周礼》中“制田-制民-制军”的基础结构 王道始于经界,制地是制民的前提。地官大司徒掌版图之法、总任地事,建王国而制其畿,造都鄙而制其域。畿内不同的地治区域田制各异。“制地”方能“制室”,“制室”方能成就乡遂层级地治,并在此基础上什伍其民。《周礼》制田不过二法,王畿千里中,乡、遂制“沟洫”(59),即比闾什伍法的田制基础,公邑、采地制“井田”(60),故《小司徒》职云: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 “夫家九比”,通乡、遂、公邑、采邑之制而言。孙诒让云:“九者谓井田之制,九家为一井也。比者谓比闾之法,五家为一比也。都鄙公邑之家数以九计之,四郊乡遂之家数以比计之,其法数不同,故云夫家九比之数,犹简军众者言卒伍也。”(61)两种制田法实际上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制室”或“系民”方式——公邑都鄙“九夫为井”和四郊乡遂“五家为联”。在此基础上则有具体授田法。《小司徒》云:“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此为六乡三等授田法,六遂与此略同。(62)因乡遂制“沟洫”,故其授田不同于“一井九百亩”、“九家同井”的井田模式。贾疏云:“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即三等授田法对应着三等力役。以上凡《周礼》任地制室、授田任民之事。 又乡遂之民五家为比,成比闾什伍,“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又《族师》:“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同于《小司徒》“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此含大军、大役、士徒征调等,为乡遂征役之制,一旦“合其卒伍”,制民便过渡到制军。 综上所述,《周礼》任地制室、授田任民,土地定则室家定,室家定则丁口定,丁口定则征役定,而乡遂之民有拱卫王畿之任,故因比闾什伍法而形成“六乡为正,六遂为副”特殊的军赋征调格局。我们大概可以列出一个以“田制”为中心的《周礼》民治体系,这也是实现“兵民合一”的基础,如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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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古民兵法“制田-制民-制军”的基础结构图 (二)治政一体与王安石文教武事统合的设想 对后世儒者而言,《周礼》民治体系最吸引人处便是这种“治”与“政”(田、赋、役、军)的一体化,《通典》云: 古之为理也,在于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富家足,教从化被,风齐俗和。夫然,故灾沴不生,悖乱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闾、族、党、州、乡、县、遂之制,维持其政,纲纪其人。(63) “维持其政,纲纪其人”者,因比闾什伍寄教治政令,故知民数、贡赋、力役、军赋、教化、风俗皆由此推展。比闾什伍“纲纪”天下之意,朱子以棋盘比喻之,恰如其分:“今谓《周官》非圣人之书。至如比、闾、族、党之法,正周公建太平之基本。他这个一如棋盘相似,枰布定后,棋子方有放处。”(64) 这种枰定而后落子布局的理念,可以说是王安石整个保甲经制的学理核心,前文提及的熙宁保甲民事、军事双重属性,事实上只是该理念在制度层面的一种表征。王安石云: 先王因农事以寄军令,文教武事皆出乎其中。射御寓于礼,干戚寓于乐。会什伍而教道艺,无非军政也;因田猎而选车徒,无非军士也。(65) “文教武事皆出乎其中”,则远非简单的民事、军事双重性所能概括,王安石对熙宁保甲的预想实际上已远远突破了普通军事保甲或邻保制度的范畴,而是尝试建构一整套统摄“文教武事”的法度体系。据笔者粗略统计,熙宁、元丰期间保甲法所涵盖的相关立法有:保甲公职、养马、煽摇、恤免、漏丁收丁、捕盗、请给、借贷、赈济、簿籍、都作、器甲什物管理、犯罪、科举、投军、逃匿、伤亡存恤、差用保甲及擅差等多达几十余项,虽尚未全面覆及“文教”系统,然以编户为基础,军政为指向(“会比保伍,寄诸军政”)(66)的保甲机制却已在很大程度上统摄民政民事,而呈现出“纲纪”之意。如熙宁六年下半年,沈括经制两浙时指出:“保甲一定,则诡名、漏附皆可根括,以至请纳、和买、常平钱斛、秋夏苗税及兴调夫役、捕察私盐贼盗,皆有部分,不能欺隐。”(67)章惇排定湖南保甲,“究见户口之众”及天下户口态势。(68)可见当时决策层与执行者对于基层保甲的纲纪、组织、统合、部分等重要职能,以及保甲与役法、青苗法等其他法度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有非常明晰的认识。 这种“治政一体”理念也得到当时及后世许多儒者的认同和回应,尤以理学家为著:一方面,以保甲法承续《周礼》比闾族党制,深得先王遗意,如朱熹云:“先王比闾保伍之法,便是此法,都是从这里做起,所谓‘分数’是也”,故以为立保伍法诚为“急务”(69);袁甫云:“保甲之法,所以联属乡井,亲比人民,深得古者比闾族党相助之遗意”(70)。另一方面,也对《周礼》比闾制所隐寄的政令教治、礼乐风俗十分重视。程颢云:“古者政教始乎乡里,其法起于比闾族党、州乡酂遂,以相联属统治,故民相安而亲睦,刑法鲜犯,廉耻易格。此亦人情之所自然,行之则效,亦非有古今之异也。”(71)朱熹则多次论及“比闾之学”,云:“古人比、闾之法,比有长,闾有师,便真个能行礼以帅之。民都是教了底人,故教人可以流通。”(72)故宋室南渡后,鉴于各种诉求——或为武力,或为治安,或为教学风俗——士人期复保甲或为之勾画草案者不在少数。 (三)熙宁保甲法所面临的田制问题与变通折中 《周礼》制民体系固然精美,然而现实中难以照搬复制。乡遂与公邑之民或出军或出车辇,(73)以承担不同形式的军赋,而国家并无养兵之责,所谓“寓兵于农”,实际上是建立在农民与土地的绑定关系上。当土地私有且可以流转,其与农民的牢固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怎样实现《周礼》民兵法的“以耕养战”?这一问题并没有逃过批评者的质疑,杨时云: 先王为比闾族党州乡以立军政,居则为力耕之农,出则为敌忾之士,盖当是时,天下无不受田之夫,故均无贫焉,而人知食力而已……自井田之法废,民无常产久矣。富者餍膏粱,被文绣,酣豢逸乐,未尝知有服劳也。贫者终岁勤动,仅能糊其口,一有失职,则饥殍随之……予以为井田既不可复,而欲一兵农,未见其可也。(74) 杨时是从井田不可恢复的角度,否定王安石以保甲复古民兵法的可行性。然而,这个问题王安石并没有回避。熙宁四年五月,神宗与王安石议论田制: 安石曰:“此法近于井田,后世立事粗得先王遗意,则无不善。今亦无不可为者,顾难以速成尔。”上问其故,安石对曰:“今百姓占田,或连阡陌,顾不可夺之,使如租庸调法,授田有限。然世主诚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谓害者制法,而加于兼并之人,则人自不敢保过限之田;以其所谓利者制法,而加于力耕之人,则人自劝于耕,而授田不敢过限……”上曰:“府兵与租庸调法相须。”安石对曰:“今义勇、土军上番供役,既有廪给,则无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虽未有租庸调法,亦可为。”(75) 王安石对军制改革所牵动的田制问题有着比较明确的意见:其一,租庸调法粗合先王遗意,当下虽未必不可行,但是难度较大;其二,本朝现有田制已行百余年,“百姓占田,或连阡陌,顾不可夺之”,没有必要彻底更替现有田制;其三,已有义勇、土军等民兵形式仰官方“廪给”,所以,“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于是得出结论:只要以充足有效的军事财政维持官方廪给,则民兵法未必需要遵循古代“耕养”模式,也非一定要局限于特定的土地租税制度,在现有田制基础上照样可行。这实际上是将《周礼》民兵法进行一定的变通,取其可行而去其不可行者。 既然依赖于国家廪给,那么熙宁民兵方案实质上并未完全摆脱国家养兵模式,只是重新分配军事资源,将原来庞大的养正兵之费部分向民兵转移,表现为熙宁元丰期间各种面向义勇保甲的封桩之法。(76)这也是仁宗朝以来,各种支持发展民兵之意见的持续。(77)可以说,王安石、宋神宗所期待的“寓兵于农”、“比闾什伍”有着一种更为现实的指向,重在强调农民作为战略武备力量(“宿兵而藏诸用”):“若寓兵于农,稍习以武事,先于畿甸,次逮河北,不耗于国,得胜兵数十万,夷狄望风震恐,骄兵悉有惭色,国势以强。”(78)“凡我境内百姓皆可使。”(79)陈埴所谓“民皆可为兵,而不尽为兵也”(80)。故熙宁保甲有“寓兵于农”之意,而实无“以耕养战”之期。王安石这种略带变通的民兵意见,更像是民兵法与募兵法的折中,选取前者之武备来源与编伍方法,结合后者的给养模式,使得《周礼》民兵法在现实中犹有可为之余地。 王安石在民兵方面的这种折中态度与其在田制方面的政策是吻合的。一方面,新法并未根本地触动现有田制——打破私人占田,夺富户之地给予贫户,故决策层自然也不会认同当时一些士人提出的复井田设想;(81)另一方面,土地兼并的持续恶化,也使得遏制打击兼并、过限之田成为新法的重要任务,如方田法即旨在重定田亩以均税。总的来说,王安石所谓的“稍复古制”更多是针对现实、立足于当下的一种平衡方案,与同时期一些欲行封建、井田,追复三代的儒者如李觏、张载、程颢等人相比,其构想并没有那么激进。 四 《周礼》“比闾什伍”中的保任机制及其对熙宁保甲法的影响 《周礼》以什伍制“整齐”乡遂之民,并非简单地对所治民进行“排列组合”,每一组织内的民众间必定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联结”方式,从而建构起统一、有序的单位地治结构。前文提到王安石齐民理念的三个层次——“聚”、“系”、“治”。其中“系民”的“纽带”是什么?这个“纽带”如何形成、在什伍制中又有什么样特殊的意义?这一理念落实为具体法度时,有怎样的方法、途径与机制?这些问题需要从经义和现实政策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周礼》什伍制中的联保机制与“纽带关系” 前文所引《大司徒》职叙述了从单个家室到不同层级地治单位的关系构成: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赒、相宾。《族师》职云:“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孙诒让云:“此并比族为联者,欲使之相与佐助保任。”(82)两职所述相为表里,同为六乡比伍之法,亦可谓六乡联保机制。这主要有两层内涵: 其一,五家为比,相互“保任”。以五家为单位“相及相保”以禁防“罪奇邪”。郑玄注:“保犹任也。”《说文·人部》:“保,养也。任,保也。”“保”本训“养”,引申为相保任之义,《方言》郭注云:“保言可保信也。”此五家为比,亦使之相保信不为恶。(83)俞樾云:“相共犹相及,盖既使之互相保受,故有罪而刑罚,有善而庆赏,亦相及相共也。”(84)孙诒让云:“乡民相聚为小部,始于一比五家,比长治之。五家家数既少,居又相比,有罪过不容不知,故使相保任。《比长》云:‘五家有罪奇邪则相及。’因平时相保,故有罪过则相及矣。”(85)各家注疏中的“保”、“任”、“共”、“及”意义相互关联。基础保任主要针对两点:有罪而刑罚,故比内有觉察、连坐之责;有善而庆赏,则五家共出或共得赏资,如《管子》云:“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86) 其二,移徙相受、相葬、相救、相赒、相宾。郑玄云:“故书受为授,杜子春云:‘当为受,谓民移徙所到则受之,所去则出之。’……玄谓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讬也。”(87)杜子春的意思是:民若有不便其居者,则容许闾内民户相容受,而郑玄则以为一家“宅舍有故”,“既同处一邑,则宅舍得相容受以居”(88)。杜子春说针对闾内之民迁徙状况,“受”意为受容、安顿于新迁之地,类似于后世保甲外来户之附保、入籍。郑玄“容受以居”、提供宅舍,则带有邻际间互助性质。两种解法皆通。古人重迁徙,若迁徙,则有相受之处,使其融于新比新居,又使同族人相葬。此外,州、党民户彼此间有义务进行灾伤周济、互救。以上诸种乡遂内部邻际关系的展开来自“五家为比”的基础保任,也可以说是各级联保的基础纽带,唯有这样的纽带联结与联保机制,方能形成牢固的地治共同体。故《周礼》保任的重点在于察奸防恶,在此基础上则有更大范围内的互助互济之法。 (二)熙宁保甲法中的保任机制及其主要机能——“编户”与“觉察” 王安石对这层保任禁防之意体察得十分清楚,所云“三代禁防百姓严密之意”即始于《周礼》“五家为比”,保甲法则“十家为保”: 然而天下之人,凫居雁聚,散而之四方而无禁也者,数千百年矣。今一旦变之,使行什伍相维,邻里相属,察奸而显诸仁,宿兵而藏诸用,苟不得其人而行之,则搔之以追呼,骇之以调发,而民心摇矣。(89) “什伍相维,邻里相属”,呈现出严格的编户组织职能;“察奸而显诸仁”,基层保任可不同程度实现保内觉察机制,辅之以连坐法,“察奸”、“显仁”对举,意在通过严密百姓而纠恶正俗;至于“宿兵而藏诸用”则涉及保甲民兵战略,鼓舞百姓、趋民为兵。 既有保任机制作为维系与保障,在王安石看来,民兵比募兵更为安全可靠,故议论中也有意强调作为“良民”之民兵与“无赖”之募兵之间的本质界限:“募兵多浮浪不顾死亡之人,则其喜祸乱,非良农之比。”(90)“宗庙社稷之忧,最在于募兵皆天下落魄无赖之人,尚可与之守社稷封疆,况于良民衣食丰足者众,复何所虞?”(91)“今募兵大抵皆偷惰顽猾不能自振之人,为农者皆朴力一心听令之人,以此较之,则缓急莫如民兵可用。”(92)民兵之所以为良民,不只在于其有恒田恒产恒居,更在于保任关系所呈现出来的严格的编户机制与禁防察觉意识,而两者在保甲法中无疑是被特殊强化了。熙宁三年十二月,司农寺所定《畿县保甲条制》云: 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谋杀、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论如伍保律。其余事不干己,除敕律许人陈告外,皆毋得论告。知情不知情,并与免罪。其编敕内邻保合坐者,并依旧条。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 保内如有人户逃移死绝,并令申县。如同保不及五户,听并入别保。其有外来人户入保居住者,亦申县收入保甲。本保内户数足,且令附保,候及十户,即别为一保。若本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并须觉察,收捕送官。(93) 上述条制前半部分为保甲论告连坐法及觉察机制;后半部分为附保入保法以及觉察外来人行止等等。两者可不同程度视作《周礼》保任机制在现实制度方面的延展与细化:一为编户管理。所在户、逃亡户、死绝户、新来户皆著明于保甲版籍,执行较为严格的团保附保制度,便于官方登记管理;二为保内禁防觉察机制。前段重在觉察作奸犯科、居停强盗者,后者则借严密的附保制度觉察“外来行止不明”者,严密“觉察”可使奸恶奇邪“禁防”于未然之时,不仅用于制奸、制盗,又可行火保、救助之意,如当时所言“畿内盗贼为之衰息,老奸宿恶更相检察而无所容”(94)。 而缘边保甲立法中的编户、觉察条款,较之畿县等地有着更深的意味。事实上,在缘边五路以及蛮区保甲正式教阅上番之前,团保编户与禁防觉察作为盗贼关防、奸细防范的重要机制,首先得以确立。熙宁七年二月诏:“五路缘边州军及大城寨居人,依乡村法团社立保甲,更不教阅,专令觉察奸细,告获一人,赏钱三百千,事理重者取旨酬奖。”(95)元丰五年六月,提举河东路保甲司将新颁“以家联保,以丁联兵”方案细化: 本司今相度以家联保:差免敕内,保甲以二丁、义勇以三丁入保,单丁、客户并为附保。今欲乞除官户、女户、归明人子孙、刺事人、河北沿边弓手户合依旧附保外,其客户、单丁户及免丁之人自合排入家保,责以互相觉察。(96) 从“以家联保”条款来看,一面是严格的入保、附保机制,一面是缘边保内觉察机制,编户与觉察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缘边居民成分较为复杂,因此入保附保、保内觉察也更为严格。相互保任有助于边民控制与奸细防范,故决策层十分重视。至于荆湖、川蜀、广南等蛮区,其新附保甲编户、觉察、统制之意,多与此相类。 当然,保任机制并非只是停留在以军事、治安为目的的禁防觉察层面上,除了“编户”与“觉察”两大机能之外,这种基础保任关系可以拓展至乡村管理的诸多层面,如版籍控制、灾伤救助、政令下达、风俗建设等,均可在统一的乡里保甲体系下展开。前文已悉数熙宁至元丰保甲所涵盖的相关各项立法,通过这些法规,保甲制度呈现为保内一系列“内在关系”的综合,包括责任关系、共事关系、治安维系、监督关系、救助关系等等,这一切都是保任关系基础上的拓展与深化。 熙宁保甲法是由王安石所主导的一项自上而下、全盘统筹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其理念、构思、法度、政策均有高度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而其布局实施和措置细节中,则可以体现出清晰严缜的步调节奏。 本文从王安石的保甲经制理念出发来探求法度建构的内在逻辑与义理,尝试理解其为什么要制法,又为何如此制法的缘由脉络。在制民理念方面,王安石对“整齐散民”的反思与重建承续了先秦以来“编户齐民”的经典课题;在学术学理方面,王安石追述并强化了以《周礼》“比闾什伍”为代表的古民兵法的义理内涵,其中的“保任机制”与“什伍-卒伍机制”为保甲法所继承,前者表现为严格的团保编户系统与保内觉察机制,后者则体现为神宗朝规模宏大的义勇、民兵战略。因此文章论述由王安石的制民理念开始,延伸至“比闾什伍”的基本结构,进而分析其核心保任机制,在每一个层面上,都会梳理保甲法的义理秉承,同时考察现实变通,并在阐述过程中尽可能遵循王安石本人的学术思考与表述逻辑。 笔者认为,从经术与政治结合的角度审视熙宁新法,有助于我们在已然熟悉的立法背景、事件、内容、意义、影响等常规叙述基础上,更进一步从根源上认知王安石关于新法之顶端设计的理念来源与制度架构。法度之行用难免有落地时的种种利弊问题,可以考辨批评,但更需要注意的是政治家在立法层面的方略规划,以及支持并形成这一方略的学术思考。从大历史的角度看,后者包含着更加深邃的问题意识和价值关怀,因此也格外具有梳理、省思和再检讨的意义。 附识:匿名评审专家对本文提出非常宝贵的修改意见,特此致谢。 注释: ①主要研究有:1.保甲制度的整体、综合研究,如[日]曾我部静雄《王安石の保甲法》,《宋代政經史の研究》,东京,吉川弘文馆,1974年;吴泰《宋代“保甲法”探微》,《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2.保甲法与乡村控制、乡村行政管理制度,代表论著参见下注释②。3.保甲法与乡役、职役制度,如宋晞《王安石新法中募役法与保甲法的结合》,《宋史研究集》第22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2年。4.从军制改革角度探讨保甲民兵制度,如程民生等《熙丰时期的兵制改革及启示》,《河南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等等。 ②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如[日]周藤吉之《南宋の保伍法》、《宋代乡村制の变迁过程》,收入氏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王德毅《南宋保甲制之研究》,《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8年;刁培俊、张国勇《宋代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努力》,《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刁培俊《宋朝“保甲法”四题》,《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1期。 ③[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上五事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 ④参见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式》第一、二、三、四章“编户齐民的出现”、“全国皆兵的新军制”、“地方行政系统的建立”、“土地的权属问题”等内容,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 ⑤如朱熹云:“至如比、闾、族、党之法,正周公建太平之基本。”参见[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八六,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2215页。又如吕祖谦以比闾族党州乡为“成周疆理天下之法”。参见黄灵庚、吴战垒主编《吕祖谦全集》第2册,《丽泽论说集录》卷四《门人集录周礼说》,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36页。 ⑥如《文献通考》所述专题即多以《周礼》为代表的三代之制作为论述起点。 ⑦[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三○,熙宁五年二月甲寅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589-5590页。 ⑧《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己卯条,第5991页。 ⑨《周礼·天官·大宰》:“以九两系邦国之名: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长,以贵得民;三曰师,以贤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五曰宗,以族得民;六曰主,以利得民;七曰吏,以治得民;八曰友,以任得民;九曰薮,以富得民。”赵伯雄整理,王文锦审定:《周礼注疏》卷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0页。 ⑩程元敏:《三经新义辑考汇评》(三)《周礼新义》,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8页。 (11)以上均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三《天官·大宰》,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09-110页。 (12)[宋]魏了翁:《鹤山集》卷四三《道州宁远县新建濂溪周元公祠堂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3)《鹤山集》卷六二《跋卢氏正岁会拜录》。 (14)《周礼正义》卷三《天官·大宰》,第109页。 (15)《三经新义辑考汇评》(三)《周礼新义》,第49页。 (16)《周礼正义》卷三《天官·大宰》,第109页。 (17)参见刁培俊、张国勇《宋代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努力》。 (18)《周礼正义》卷二六《地官·司救》,第1021页。 (19)张宗祥辑录,曹锦炎点校:《王安石〈字说〉辑》引《周官新义》,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30页。 (20)《三经新义辑考汇评》(三)《周礼新义》:“设官分职,内以治国,外以治野,建置在上,如屋之极,使民于是取中而芘焉,故曰‘以为民极’。”第4页。 (21)[宋]黃榦:《勉斋集》卷二二《汉阳条奏便民五事》,元刻延祐二年重修本。 (22)如熙宁二年十二月,议义勇代替募兵、义勇入卫事,参见杨仲良《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以下简称《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六,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委宛别藏本,2003年;熙宁三年十二月,讨论义勇、民兵问题,《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第5299-5300页;熙宁五年二月,神宗与执政论保甲之患,《长编》卷二三○,熙宁五年二月甲寅条,第5589-5590页;熙宁五年八月,上令讨论修弓箭社法,《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己酉条,第5796页,等等。 (23)参见《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上五事札子》;无名氏:《周礼集说》卷六引王氏曰,明刻本。 (24)《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戊戌条小注,第6000页。 (25)《王安石〈字说〉辑》引[宋]王昭禹《周礼详解》,第63页。 (26)《周礼注疏》卷一一《地官·小司徒》贾公彦疏,第276页。 (27)《周礼注疏》卷一一《地官·小司徒》郑玄注,第276页。 (28)《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第5300页。 (29)《周礼注疏》卷二八《夏官·叙官》郑玄注,第743页。 (30)[宋]陈埴:《木钟集》卷七《周礼》,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1)参见《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第5297页。 (32)参见《长编》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戊午条,第6045页。 (33)《长编》卷三二四,元丰五年三月戊戌条,第7803-7804页。 (34)《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己酉条,第5796页。 (35)《周礼集说》卷六引王氏曰。 (36)《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己酉条,第5796页。 (37)《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壬戌条,第5743页。 (38)《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丙午条,第5788页。 (39)《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己酉条,第5796页。 (40)王安石曰:“义勇要见丁数,即须隐括。因团集保甲,即一动而两业就。今既差官隐括义勇,又别差官团集保甲,即一事分为两事,恐民不能无扰。”参见《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壬戌条,第5743页。 (41)《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丙午条,第5788页。 (42)元丰四年正月,神宗批示:“五路义勇宜悉改为保甲。尔后丁口增减,并依见行保甲法。”“其旧管人员、节级,即改为正、长。”参见《长编》卷三一一,元丰四年正月庚戌条,第7540页。 (43)参见《周礼·地官·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周礼注疏》卷一一,第277页。 (44)王安石云:“令兵部管保甲,恐百姓心疑将刺以为兵,不如令司农领之。”参见《长编》卷二三五,熙宁五年七月丙申条,第5710页。 (45)参见《长编》卷二三五,熙宁五年七月丙申条,第5710页。 (46)参见《长编》卷二六八,熙宁八年九月丙子条,第6570页。 (47)保甲主管机构由司农寺转为兵部,再至枢密院,这个过程复杂而漫长,不作细述。熙宁八年九月,诏诸路教阅保甲并隶尚书兵部,参见《长编》卷二六八,熙宁八年九月丙子条,第6570页。元丰五年八月又诏:“应缘义勇、保甲事并隶枢密院,其余民兵悉隶兵部。”参见《长编》卷三二九,元丰五年九月辛丑条,第7939页。 (48)《长编》卷二五七,熙宁七年十月辛巳条,第6277-6278页。 (49)《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条,第6436-6437页。 (50)《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甲寅条,第6450-6451页。 (51)陈傅良云:“保正长催科,非役法也,以保甲法乱役法而行之也。”参见[宋]陈傅良著,周梦江点校《陈傅良先生文集》卷二一,《转对论役法札子》,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89页。 (52)参见宋晞《王安石新法中募役法与保甲法的结合》。 (53)《长编》卷三一一,元丰四年正月丁酉条,第7536页;并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一九,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 (54)按:宋神宗诏将枢密院都承旨司建议的“承干人”改为“承帖人”,参见《长编》卷三一一,元丰四年正月丁酉条,第7536页。 (55)《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二五。 (56)神宗曰:“已令出钱免役,又排甲使为保丁,责之催科,失信于民。又保正本令习兵,何可更供二役?”参见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考一》,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354页。 (57)《长编》卷三二九,元丰五年九月庚寅条,第7929页。 (58)参见《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一九,元丰四年正月,枢密院都承旨司“凡省钱二十三万六千七百缗有奇,费钱八万五千三百缗有奇”云云。另参见《长编》卷三二九,元丰五年九月庚寅条,枢密院承旨司言“今以河北西路为始,酌中取元丰二年收钱数会校”云云,第7928-7929页。 (59)《周礼·地官·遂人》:“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周礼注疏》卷一五,第392页。按:此遂制沟洫法,乡之田制与遂同。 (60)《周礼·地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周礼注疏》卷一一,第279页。按:以上为都鄙、公邑之制井田法。 (61)《周礼正义》卷二○《地官·小司徒》,第773页。 (62)《周礼·地官·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是。”《周礼注疏》卷一五,第392页。按:此为六遂授地之法,六乡、六遂之授田之制相为表里。 (63)《通典》卷七《食货七》,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58页。 (64)《朱子语类》卷八六,第2215页。 (65)《周礼集说》卷六引王氏曰。 (66)《长编》卷三○七,元丰三年八月辛亥条,第7467页。 (67)《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丁丑条,第5990页。 (68)《长编》卷二四七,熙宁六年十月辛巳条,第6024页。 (69)《朱子语类》卷一一一,第2718-2719页。 (70)[宋]袁甫:《知衢州事奏便民五事状》,《蒙斋集》卷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1)[宋]程颢:《上神宗十事》,[宋]赵汝愚编,北京大学中古史研究中心点校整理:《宋朝诸臣奏议》卷一四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700页。 (72)《朱子语类》卷二三,第548页。 (73)孙诒让云:“军法:六乡为正,六遂为副,皆出军而不出车,而公邑丘甸共其车牛輂辇及任载之役。”《周礼正义》卷二○《地官·小司徒》,第782页。 (74)[宋]杨时:《龟山集》卷六“保甲”,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5)《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癸巳条,第5419-5420页。需要注意的是,宋儒经常混淆《周礼》沟洫、井田二法,或笼统以井田概括三代田制,故论述中往往以井田法对应比闾什伍制,王安石、杨时等皆如此。不过,这并不影响他们对《周礼》古民兵法的整体理解。 (76)如一般“禁军阙额封桩”以及“减罢巡检、县尉下兵员、弓手请受雇钱”等。 (77)仁宗朝以来,是否发展民兵(强壮、义勇、保甲等)一直是朝内争议课题之一。凡支持民兵者,大抵都会算正兵与民兵之间的耗费比,欲精简正兵,以所省费养民兵。王安石的民兵方案其实早有张本。详见[宋]包拯《上仁宗论河北训练乡兵代禁旅戍边》、[宋]韩琦《上英宗乞募陕西义勇》,《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二三,第1353-1354、1355页;另见王安石相关论述,参见《长编》卷二三五,熙宁五年七月庚寅条,第5706页;《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壬戌条,第5743-5745页;《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戊戌条小注,第6000页。 (78)《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戊戌条小注,第6000页。 (79)《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壬申条,第5803页。 (80)《木钟集》卷七《周礼》。 (81)熙宁三年七月,宋神宗与执政议范育及其所进《复田役书》。王安石曰:“臣见程颢云:‘须限民田,令如古井田。’”上曰:“如此即致乱之道。”安石因言王莽名田为王田事,上曰:“但设法以利害殴民,使知所趋避,则可。若夺人已有之田为制限,则不可。”安石曰:“今朝廷治农事未有法,又非古备建农官大防圩垾之类,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兼并有力之人而后全具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民?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参见《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癸丑条,第5180-5181页。 (82)《周礼正义》卷二二《地官·族师》,第882页。 (83)参见《周礼正义》卷一九《地官·大司徒》,第753页。 (84)《周礼正义》卷二二《地官·族师》,第883页。 (85)《周礼正义》卷一九《地官·大司徒》,第752页。 (86)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卷一《立政》,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5页。 (87)《周礼注疏》卷一○《地官·大司徒》郑玄注,第264页。 (88)《周礼正义》卷一九《地官·大司徒》孙诒让云,第752页。 (89)《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上五事札子》。 (90)《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第5299页。 (91)《长编》卷二三三,熙宁五年五月丙戌条,第5651页。 (92)《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壬戌条,第5743页。 (93)《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第5297-5298页;并见《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五。 (94)《长编》卷二三五,熙宁五年七月壬午条,第5698页。 (95)《长编》卷二五○,熙宁七年二月己丑条,第6099页。 (96)《长编》卷三二七,元丰五年六月戊午条,第7875页;并见《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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