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在旅游目的地营销中的应用研究&以阿姆斯特丹和上海为例_市场营销论文

公私合作在旅游目的地营销中的应用研究——基于阿姆斯特丹和上海的案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阿姆斯特丹论文,公私论文,上海论文,目的地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3-2398(2014)03-0135-08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旅游业全球化和品牌化竞争的日益加剧,目的地营销(destination marketing)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城市的重视。目的地营销的最大挑战是把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代表会集到一起,并让他们作为一个团队高效开展工作[1]。旅游产品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对目的地营销负有的责任,然而,政府的作用虽然十分重要,但不能就据此否认市场的力量及作用,最佳状态是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这一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2]。只有当公共组织能有机协调每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并通过长期的品牌管理过程将他们整合到一起,旅游目的地的品牌营销战略才可能获得成功[3,4]。

      事实上,国内外众多学者已经在目的地联合营销方面做了大量研究[5-8]。关于组织间关系和战略联盟特别是联合营销的文献运用了不同的理论范式来研究目的地营销问题,包括资源依托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战略管理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等。然而,尽管旅游业中的合作十分流行,但现有相关研究较少考虑目的地营销中不同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甚至没有单篇文献能很好地解释旅游营销联盟和合作网络的特性[7]。另一方面,政府普遍减少公共支出以及全球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促进了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的发展,这也是国际旅游业发展的一个趋势[9],而有关公私合作在目的地营销中的应用及其运作机制、变化过程等都有待深入研究。

      本文将以一个目的地联合营销分析框架为基础,以阿姆斯特丹和上海两个城市为案例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公私合作在目的地营销中的应用,具体内容包括:①分析公私合作开展旅游目的地营销的前提条件;②识别在公私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动机;③以案例城市为背景,分析公私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的变化过程,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上述分析框架进行修正。

      2 文献综述

      旅游目的地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及相互依赖性为目的地协作营销提供了基础,而公私部门间组建的营销联盟是协作型目的地营销组织的主要体现[5]。关于目的地营销联盟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组建联盟的目标(原因)、构成联盟的主体、联盟的发展、联盟的运作机制、营销联盟的绩效评估等5个方面。

      国内外不少学者对组建旅游目的地营销联盟的目标或原因进行了研究[7,9]。例如,Wang和Fesenmaier从经济、社会、环境3个维度,分析了目的地营销联盟的组建,认为危机、竞争、组织支持与技术支持是其形成的4个前提条件;从目的地利益相关者参与联盟的动机来看,主要包括战略相关动机、交易成本相关动机、学习相关动机、竞争力集聚和社区责任5个方面[7]。高静和章勇刚认为,目前,国内的旅游目的地营销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这种单一主体的营销模式引发了许多问题,也反映出吸纳旅游目的地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营销主体的必要性[10]。

      营销主体的确定是组建旅游目的地营销联盟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相当一批学者对此做了专门研究[5-8,10,11]。例如,Pike提出,对目的地品牌营销的分析不能单纯基于旅游者对品牌价值的观点,而是应该将其置于一个涵盖了旅游者、当地居民和企业的更加宽泛的概念框架中去[6]。梅楠和杨鹏鹏根据价值网络理论,提出一个完整的旅游目的地联合营销网络的主体包括:拥有本地区旅游资源的企业、本地区政府与行业协会、推广与传播机构、旅游服务销售商以及互补旅游目的地的政府与主导企业[8]。其实,旅游目的地营销主体实现多元化的关键在于建立各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主要涉及多元化旅游目的地营销主体的组织形式、各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营销投入来源和营销绩效评估等4个方面[10]。

      与目的地品牌管理过程的长期性相对应,旅游目的地联合营销应该是动态变化和持续改进的[4]。Wang和Fesenmaier通过对美国印第安纳州Elkhart郡的实际调查,将目的地营销联盟的发展划分为5个阶段:召集阶段,即各潜在利益方聚集在一起探索组建联盟的可能性;有序化阶段,指调整各种资源以确保一切准备就绪;实施阶段,是指联盟所拟定的各种计划被付诸具体行动;评估阶段,即评估既定的目标及计划是否完成;改造阶段,指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讨论联盟未来的发展方向[7]。梅楠和杨鹏鹏将目的地联合营销网络的建立和演化过程分为组建、运作、结果取得与网络更新4个基本阶段。其中,组建过程包括问题的识别、不同主体合作动机的形成以及网络成员的选择;运作阶段的活动主要包括成员角色界定、合作框架的形成和网络制度化[8]。

      治理机制的选择是组织网络治理的核心。梅楠和杨鹏鹏将目的地营销联盟的治理机制分为经济机制、社会机制以及权力机制,不同主体可以通过组合使用经济、社会、层级机制实现合作目标。其中,权力机制包括基于行政力量的权力机制、基于资源依赖的权力机制和基于科层组织的权力机制[8]。蒋满元根据政府介入程度的深浅,将政府在旅游目的地营销活动中的参与模式分为三种:政府只进行少许监管型的营销模式,政府主导与政府指导相结合型的营销模式,政府主导型的营销模式[11]。在市场机制有限、行业基础较为薄弱以及系统的稳定性与抗干扰性均较差的条件下,对旅游目的地的营销采取政府主导型的方式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12]。

      绩效评价是目的地营销联盟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检查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和评价各成员的表现,并据此修订营销计划。Wang和Fesenmaier认为,可以从战略导向成果、学习导向成果和社会资本发展成果3个方面考察目的地营销联盟的绩效[7]。崔凤军等以旅游宣传促销绩效评估为主题,研究了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法,提出了一系列量化模型,并以2004年杭州市对日本市场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为实例进行了分析[13]。

      概括而言,旅游目的地联合营销发生于不同主体构成的组织网络中,而且这是一个动态的、立体化的过程。然而,现有文献未能从目标、主体、过程等多维度来系统分析旅游目的地营销联盟的运作基础、利益相关者动机、发展过程和实际效果。正如Hankinson所言,尽管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合势必会带来冲突,但他们之间的紧密关系对目的地品牌营销的成功至关重要,而这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14]。此外,现有相关研究多是笼统地分析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关系[13,15,16],侧重从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合作的角度来研究目的地营销的文献很少。

      3 研究设计与方法

      3.1 研究思路

      公私合作是一种以协议为基础的、正式的对于一个特定任务的联合决策[17],其实质是通过合作性的治理结构安排,充分发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优势,同时避免各自的劣势,从而形成新的融合力,以解决日益复杂的公共问题[18]。Sagalyn(2007)提出,城市开发中成功的公私合作关系有三个主要特点:①合作者之间是协作而不是指导的关系,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利益分配;②双方之间需要签署正规的合同来界定如何分享财务收益,如何承担各种风险和社会责任;③双方针对销售市场进行商业运作和安排,并且在项目完成后仍然保持对项目的持续管理[19]。由此可以初步判定,明确合作目的、签署清晰的合作协议(规定各参与方的责权利)、设计科学的治理机制以及采取合适的运作模式是公私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取得成功的关键。

      Wang和Fesenmaier于2007年提出了一个目的地联合营销的组织分析框架,即先决条件(precondition)—合作动机(motivation)—发展阶段(stages)—营销效果(outcomes)[7]。本文旨在通过文献综述、案例研究和深度访谈等方法,从实证的角度来检验上述理论框架,分析其对具体案例目的地开展联合营销的解释力,并做出相应修正。在具体分析中,将依据网络治理理论(governing by network),主要从目标(为什么要合作?)、主体(哪些个人或组织参与合作?)以及过程(合作的发展轨迹)等多维度来研究旅游目的地营销联盟的运作机制与管理流程。

      3.2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以荷兰阿姆斯特丹市和上海为例,采用案例比较研究。因为案例研究法适用于以下情形:研究的问题类型是“怎么样”和“为什么”;研究对象是目前正在发生的事件;研究者对于当前正在发生的事件不能进行控制或仅能进行极低程度的控制[20],对阿姆斯特丹和上海开展目的地营销情况的研究符合上述条件。

      其次,案例比较研究是管理学中一种具有探索性研究性质的科学分析方法,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方法与学科的交融、认识与实践的结合,且说服力更强,核心是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案例比较研究属于比较研究的范畴,后者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点,以探求所研究问题的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的方法[21]。选择阿姆斯特丹和上海作为案例目的地和比较对象的主要原因为:阿姆斯特丹被公认为是在城市及大都市地区旅游业营销方面具有标杆性作用的目的地;上海是国内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城市,在城市建设的公私合作领域有许多改革措施,在引领长三角旅游业区域合作方面也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但在目的地营销方面是否也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值得深入研究。另外,阿姆斯特丹和上海都是大都市地区的中心,在区域旅游业发展和整体营销中均扮演着领导者角色,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此外,本研究还使用了个人访谈方法和参与性观察法。2009年1月至4月以及2009年11月,作者曾先后两次在阿姆斯特丹进行调研,期间围绕阿姆斯特丹的城市品牌管理、目的地整体营销等问题访问了阿姆斯特丹旅游与会议局(ATCB)和市长办公室(Amsterdam Mayor's Office,Amsterdam City Hall)的相关官员,搜集了大量访谈资料。对于另一个研究对象上海,作者长期参与上海市旅游局、上海旅游会展推广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或在承接相关课题的过程中,就目的地营销与管理问题,与上海市的酒店、旅行社及会展公司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有比较深入的交流,因而得以通过参与性观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了解上海的公私部门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的过程。

      4 案例比较研究

      许多研究都已证明,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差异性使得目的地营销中的公私合作问题变得十分复杂[13,16,11]。参照Wang和Fesenmaier提出的目的地营销联盟形成的理论框架[7],可以侧重从先决条件(precondition)、合作动机(motivation)、发展阶段(stages)和营销效果(outcomes)4个方面,来分析阿姆斯特丹和上海在目的地营销中公私合作的发展历史及进展情况。

      4.1 合作背景

      为了维护作为欧洲最有吸引力的商务和旅游目的地之一的地位,阿姆斯特丹公共和私有部门联合起来,最优先考虑城市营销的事情。作为政府、企业和相关地区、组织共同的营销平台,阿姆斯特丹合作伙伴机构(Amsterdam Partners)于2004年3月成立。该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围绕阿姆斯特丹的独特定位即“创意、创新和商业精神的融合”,来推广和提升阿姆斯特丹大都市区的城市品牌形象。另外,作为专业目的地营销组织(DMO),阿姆斯特丹旅游与会议局(ATCB)在推广阿姆斯特丹甚至大都市地区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日常运营中,ATCB非常注重与各类赞助企业、文化机构及政府部门等合作伙伴的协作,以共同致力于增加阿姆斯特丹及其周边地区的旅游消费。

      要推广一个整体意义上的目的地,建立起多个利益相关者都接受而且能吸引旅游者并易于持续宣传的目的地形象是至关重要的[22]。2003年,来荷兰旅游的人数跌到谷底,在这一背景下,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力邀广告创意界领袖Kessels Kramer公司为城市设计宣传口号。经过近两年的市场调查和深入研究,Kramer最终创作了“I amsterdam”这一城市品牌。如今,该营销口号在阿姆斯特丹已家喻户晓,其字母雕塑被放置在城市游客密集的地方,如博物馆广场、中央火车站、会展中心或者奥林匹克公园等。有时候,雕塑上还会有即兴的创作,比如在“am”的头上戴一顶荷兰的皇冠。特别值得一提的是,ATCB和阿姆斯特丹其他合作伙伴都统一使用“I amsterdam”的营销口号,给居民、旅游者、会议组织者和商务人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访谈中作者发现,相对阿姆斯特丹而言,“在公共部门、非营利性机构和私有企业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甚至整个城市营销方面,上海缺乏战略性的规划和设计,尽管相关促销活动开展了不少,但比较零散”。截止到目前,“上海尚未形成公私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的常态运行机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目的地营销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在举办一些重大事件时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2010年上海世博会、F1大赛、网球大师杯等,这种状态造成了行业资源的极大浪费。”从整体上看,目前,上海旅游目的地营销中的公私合作行为是零星的,其主要推动力是旅游局的邀请,有时甚至带有行政命令的色彩;常见的营销形式包括组织城市旅游推介会、组团参加旅游行业的展览会等。

      2008年11月,上海以2010年世博会为契机,重新对城市旅游形象标识及口号进行了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设计,“中国上海,发现更多,体验更多(Shanghai China,More Discovery,More Experience)”的新口号及相应的形象标识应运而生。在深度访谈中,有位专家对上海推出新的城市旅游形象标识做了点评,“应该说这是一次很好的城市形象再造的机会,但旅游形象的塑造不是靠一个好的宣传口号就能实现的,关键还是靠打造。没有一个专业的机构来运作这个品牌,很难取得更大的效果。在这一点上,上海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为了推广“发现更多,体验更多”这一新品牌,并不断丰富其内涵,“由旅游局广泛联合相关企业开展公私合作营销是唯一的出路”。

      概括而言,阿姆斯特丹的公共和私有部门联合起来开展目的地营销,其出发点是营销整座城市,这里的“目的地”概念已超越旅游业本身,因而营销联盟的范围更广;而目前,上海的公私部门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还是旅游产业导向的,不仅缺乏常态运行机制,而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私合作中占主导地位。

      4.2 合作动机

      Wang和Fesenmaier认为,组建目的地营销联盟的动机主要有5种导向,即战略导向、交易成本导向、学习导向、集聚竞争导向和社区责任导向[7]。一般来说,公私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的动机包含上述多种导向。一旦有利于实现自身的目标,公共部门、私营企业甚至个人都愿意参与合作,尽管各种主体的具体参与动机不同,但这无疑有助于共同目标的制定。

      阿姆斯特丹是一个新旧巧妙融合的文化城市、运河城市和著名的会议目的地,同时还具有创新的核心价值和商业精神,通过向国际商务人士、旅游者和居民强化上述形象有助于提升包括旅游业在内的城市综合竞争力。这种共识切实增强了不同利益主体参与目的地营销联盟的积极性。例如,每两年相关组织便可以向阿姆斯特丹合作伙伴机构提交城市营销方面的项目建议书,以获取城市营销基金的支持。Amsterdam Partners负责根据市政委员会的政策和企业需求,制定基本原则和关于本营销周期的简要说明,并负责建议是否支持某个项目的任务。

      在阿姆斯特丹目的地营销中,有诸多相关政府机构与企业甚至个人开展合作的成功案例。例如,2009年7月,一段名为“真实的阿姆斯特丹”(The Truth About Amsterdam)的视频在著名社交网站Youtube上广为流传,这段视频由阿姆斯特丹的两位市民制作,目的是为了回击美国福克斯电视台(Fox News)政治脱口秀节目The O'Reilly Factor对阿姆斯特丹的评价。在该节目中,阿姆斯特丹被认为是“堕落和犯罪的污水坑”以及“毒品和性泛滥的温床”。两位市民还制作了专门的网站,名称也是“The Truth About Amsterdam”,希望借此展示真正的阿姆斯特丹生活。当这两位市民向ATCB讲述他们的创意概念的时候,ATCB立即意识到这段生活化的视频将是吸引美国市场和消除对阿姆斯特丹成见的天赐良机,随之而来的是,这段视频成为ATCB发起一次营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整个视频的拍摄和制作过程都掌握在两位市民手中,ATCB提供的支持是资金和影片材料。

      相比之下,“因为政府部门太强势,上海的旅游企业在城市目的地营销中很难在制定和实现自身目标上占有主导地位,很多时候谈不上什么合作”。例如,上海建立了专门的旅游会展推广中心(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8月的“上海旅游推广服务公司”,2003年12月更为现名),其主要职能是配合市旅游局,把上海发展成为新兴的会展及奖励旅游城市。自成立以来,上海旅游会展推广中心联合各类会展场馆、饭店、旅行社、行业协会、国内外航空公司、院校、跨国企业等机构,策划和举办了一系列会展项目。然而,该中心在宣传推广整个城市的旅游业以及提供专业的会展资讯服务等方面的功能还不够完善,作为整合目的地营销资源的平台作用尚未发挥出来,“其根本原因在于旅游会展推广中心所做的许多项目并不是以目的地整体营销为导向的,在这种情况下,参与的项目越多,中心工作人员所牵扯的精力就越多”。

      由此可见,尽管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目标,但阿姆斯特丹目的地营销联盟中公私合作的动机主要是战略导向和集聚竞争导向,而上海更多的是一种交易成本导向,“有时根本谈不上什么合作”。

      4.3 发展过程

      公私合作是一个动态过程,其基本目标是不断改进公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从而获得更好的合作效果。借鉴城市开发中公私合作的经验,旅游目的地营销中的公私合作也可分为4种基本模式,即商业中心型或社团主义模式、有限联合模式、扩展联合模式以及战略规划模式[23]。以上模式无所谓好坏,各旅游目的地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面临新的竞争环境,目的地营销组织的职责、结构和技术都需要做出重大改变,而大多数目的地营销机构有着长期不变的结构,他们的战略受到传统的分销方式和被动的消费者的影响[24]。

      自2004年3月成立开始,Amsterdam Partners也经过了一个操作逐步规范化和合作不断深化的过程。其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便是2009年1月,阿姆斯特丹市政厅(The City of Amsterdam)、阿姆斯特丹合作伙伴基金会(Amsterdam Partners Foundation)、阿姆斯特丹旅游与会议局(ATCB)、阿姆斯特丹文化(Amsterdams Uitburo,简称AUB)、阿姆斯特丹商务(Amsterdam in Business)以及外国移民中心(The Expatcenter)的网站实现集成,标志着阿姆斯特丹旅游行业管理和整个城市营销的商业化运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图1所示。

      

      图1 I Amsterdam.com的内部协作机制

      Fig.1 Internal Collaboration Mechanism of Iamsterdam.com

      今天的Amsterdam Partners由监事委员会(Supervisory Board)、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 Board)、咨询委员会(Advisory Board)和契约合作伙伴(Covenant Partners)4个部分构成,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其中,监事委员会由阿姆斯特丹市长(担任主席)和来自本市不同行业的企业代表构成;契约合作伙伴主要是市旅游与会议局(ATCB)、市文化局(Amsterdam Cultural Institutes)、市港口协会(Amsterdam Ports Association)等非营利性组织。目前Amsterdam Partners共拥有伙伴成员近百个,包括市政厅等政府机构、企业、大学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为机构运作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来源。面对新的环境,该机构于2010年制定了下一个三年合作营销计划,指出城市营销人员即将面临的任务是通过更广泛的媒体特别是社交媒体(social media)宣传阿姆斯特丹的经济与社会文化发展。同年,尽管政府削减了预算,但Amsterdam Partners发展了几个新的合作伙伴[25];预算减少也迫使理事会加强了在线营销方面的力度。

      此外,阿姆斯特丹十分注重新兴旅游市场的开发,并在营销组织和形式方面进行相应调整。例如,为了开发会展旅游市场,阿姆斯特丹设立了专门的会议局(Amsterdam Convention Board,作为ATCB的一部分),该局与酒店、会展场馆、目的地管理公司等100多个供应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不仅能为会议组织者提供场地等信息查询服务及各种促销材料,同时还能在需求分析、标书撰写、场地选择或者其他定制化的服务项目等方面提供支持。为了吸引中国游客,ATCB制定了多项在华推广计划。2008年11月,由市长亲自带队,阿姆斯特丹代表团访问中国,并与荷兰国家旅游会议促进局合作先后在北京和上海组织了两场“中国至阿姆斯特丹旅游推介会”,向中国旅游公司宣传阿姆斯特丹。代表团成员包括ATCB、机场、酒店、航空公司、景点和地接社的专业人员共42人,通过研讨会形式,双边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进一步建立了互信合作关系。

      近十年来,上海在旅游目的地营销方面一直都有创新的举措,但“由于缺乏营销战略规划和稳定的市场运作主体,在公私合作方面,广度在不断拓宽,而深度还明显不够,其直接表现就是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的形式更加丰富多样,但对于究竟要推广一个什么样的上海并不明晰”。然而,“上海目的地营销中的公私合作行为正在日益增多,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公私合作营销的治理机制,以更多、更好地整合私有部门的资源。”例如,2006年,上海市旅游局在中国内地首次实施“上海会议大使”计划,以期联手医学、信息、科技等各个领域的精英,共同招徕国际会议。2008年,“会议大使”计划首次迈向国内其他城市,之后还走出国门,开始聘请外籍人士。截止2012年8月,上海共聘请了7批共81位会议大使。2011年,上海又聘请了“上海城市旅游形象推广咨询顾问”,首批顾问共7位,分别来自文化、创意、传媒、公关、旅游等行业。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做出一个很有意思的判断:阿姆斯特丹旅游目的地营销中公私合作的发展是基于一个平台的不断深化,而上海目的地营销中的公私合作尽管经常有变化,但始终缺乏一个核心的平台。

      4.4 营销效果

      公私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的效果一般可以从战略导向、学习导向和社会资本发展3个方面来分析[7],而且取决于诸多因素。Chen等学者(2005)在研究台湾旅游业与信用卡发放银行开展联合营销的绩效时发现:“同盟者拥有极好的资源”和“拥有对双方互利的潜质”是联盟绩效好坏的预测指标;“促销渠道多样化,降低成本”、“加强市场地位,增强形象”以及“提高企业绩效”等动机对联盟绩效有积极影响;另外,企业类型及加盟者数目也会影响联盟的绩效[26]。

      阿姆斯特丹的旅游业整体推广是放在城市营销的大框架下来执行的,而且紧紧依托Amsterdam Partners这个合作平台,因而更富决断力和工作效率,并充分体现了城市营销治理的战略思维和模式。例如,尽管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荷兰旅游业整体受损比较严重,但根据荷兰中央统计局(CBS)公布的数据,自4月份以来,阿姆斯特丹的酒店订房数量在逐渐上升,旅游业呈现出复苏的迹象。而且,由于促销力度加大,来自比利时、德国、法国和荷兰的旅游者比2008年有所增加。在促进会议及奖励旅游发展方面,阿姆斯特丹利用Amsterdam Partners的合作平台为商务人士提供各种热情周到的服务,受到了商务会奖旅游者的一致好评。2008年,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国际会议数量达到89个,升至世界第7位,举办会议数量连续三年增长20%左右(当年在荷兰举办的国际会议数量达到227个,位居世界第十)。

      阿姆斯特丹所采用的目的地整体推广手段主要有网站、社交媒体、商业杂志等,这些营销手段有些属于市场化的广告,但大部分来自相关合作伙伴的支持,从而大大降低了营销成本,如表l所示。

      

      为保证每一次公私合作营销活动的效果,不仅要有清晰的联合营销战略,还要有具体的营销目标和行动计划。2009年,上海市旅游局联合各区县旅游局和相关酒店、景点等企业开展了“经典上海:1930-2010”合主题旅游推介会,用立体式的主题营销取代以景观为中心的传统营销,受到了很高的评价。在“经典上海:1930-2010”的主题旅游推广中,众多企业甚至个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再以“上海会议大使”计划为例,通过“上海会议大使”及其同行们的努力,一大批专业性强、层次高、人数多的国际会议已经或经过申办确定在上海举行,这些国际会议的平均规模在2000人以上,其中,“2013年亚太消化周学术会议”与会人数将超过15000人。上海举办国际协会会议的世界排名也从2005年的第37位上升到2011年的第24位。

      概括而言,与上海相比,阿姆斯特丹目的地营销的公私合作属于战略导向,主要表现为合作伙伴的类型多样,促销渠道更加广泛,而且由于拥有名副其实的合作主体,因而更富决断力和工作效率,营销的整体绩效高。

      4.5 比较结论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体制的不同,旅游目的地营销组织结构存在一定差异,但总的发展趋势是营销主体多元化,其中,公私合作的力度日益增强,政府以外的利益主体尤其是私营部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7]。在国际著名旅游城市的目的地营销中,公私合作主要依托会议观光局(CVB)、专门的营销联盟等平台来执行。然而,目前,包括上海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内城市的旅游目的地营销基本上都由单一主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这种营销模式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

      从理论上看,Wang和Fesenmaier于2007年提出的目的地联合营销的组织分析框架对研究目的地营销中的公私合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7],但该理论没有很好地将多种利益主体的协调与博弈纳入营销管理的全过程中,而在目的地营销的每一个阶段,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都有相应的主体介入。例如,在阿姆斯特丹的案例中,旅游、商业、文化等多部门合作,公私合作已经超出了旅游目的地营销的范畴。另外,该框架中“发展阶段”(stages)的内容与参与动机分析、营销效果评估等工作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够清晰。而且,对营销效果评估工作完成之后的管理策略没有作安排。比如,如果觉得效果不好,联盟成员能否顺利地选择退出?或者是否可以优化合作的机制?

      通过对比分析阿姆斯特丹与上海的营销实践,可以发现,目的地营销中的公私合作涉及政府、企业、社会及居民等多种利益主体,而且要求实行全过程管理。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网络治理(governing by network)的理论与方法在分析旅游目的地营销的公私合作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网络治理的主要目标是协调与维护,其中,协调是指不同利益相关者在战略、决策与行动上进行沟通,以保证合作的有效性,维护是指维护网络的整体功效以及所有相关利益者的交易与利益的均衡[28]。

      5 研究结论

      从目的地联合营销的目标、主体和过程三个角度,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参与目的地联合营销的不同主体,目标有所不同。例如,作为目的地营销的具体执行机构,除了开展目的地整体营销,目的地营销组织(DMO)还承担一些重要职能,如行业协调(industry coordination)、监督服务及质量标准(monitoring service and quality standards)以及改善社区关系(enhancing community relations)等[22,16],其重要实现途径便是开展公私合作。而对于向旅游者提供具体产品及服务的旅游企业或其他商业机构,参与联合营销是为了共享营销成果,或者获得某种商业特权。如果公私合作执行得好,社区居民、非营利性机构、旅游景区、交通公司、基础设施和各类服务企业之间的合作将使得本地区由于发展旅游业而增长的财富得以更加均匀的分布[29]。而要收到理想的公私合作营销效果,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需要制定科学的治理机制甚至签署正规的合同,以界定清楚如何分享财务收益以及如何承担各种风险和社会责任[19]。

      第二,对于旅游目的地而言,一个好的营销组织机制应当使除旅游局之外的其他公共部门(大学、研究机构等)、民间组织(非盈利的基金会等)、商业企业和个人的合作都受到重视,从而在全社会寻找和形成推动力量,共同打造和实践城市旅游业营销战略[30]。通过案例分析和深入访谈可以发现,旅游目的地营销工作在国外通常由专门的目的地营销组织(DMO)即会议与观光局(CVB)承担,具体运作往往采取理事会的管理方式,运作经费主要来自会费、饭店客房税收、广告以及机构赞助等,成员进入和退出都有相应的机制;在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目的地营销工作主要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主导的痕迹比较明显,运作经费主要依靠行政拨款。正如一位专家在接受访谈时所言,“作为中国大陆国际化和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上海在城市旅游整体营销方面有不少创新的举措,但仍未建立起完整的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公私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的力度明显不够。”

      第三,公私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过公私合作,可以实现对目的地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立体化营销,即不仅能形成多样化的新产品,而且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以一种统一的声音对外推广。而且,公私合作使得旅游业营销中的公共机构和私有组织之间的关系变得富有柔性,其目标是打造一系列具有张力且组合优良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而提升旅游者在目的地的总体体验[29]。因此,为了实现高质量的公私合作,目的地营销组织必须有多种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的运作规则以及灵活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例如,阿姆斯特丹合作伙伴基金会的合作伙伴构成是可以灵活调整的。

      综上分析,基于文献综述的发现,并结合目的地联合营销的特点,可以构建一个基于网络治理理论的融混合目标、多主体和全过程于一体的新的分析框架(图2)。

      其中,混合目标、多主体和全过程分别与网络治理中的多元目标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以及目的地营销全过程管理相对应;目的地营销的全过程包括背景分析、联盟组建、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和合作改进5个阶段,而且在伙伴选择和成员调整环节,应该分别有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图2 基于网络治理理论的旅游目的地联合营销分析框架

      Fig.2 Framework for Tourist Destination Marketing Allianc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Governing by Network

      6 研究展望

      本文虽然比较生动地展示了阿姆斯特丹和上海的公私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的景象,并检验了Wang和Fesenmaier于2007年提出的目的地联合营销的组织分析框架,但由于上海没有建立起类似阿姆斯特丹合作伙伴基金会(Amsterdam Partners)的目的地营销联盟,公私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的活动比较零散,没有统一的营销战略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因此在运用上述理论框架时,很难给上海案例梳理出一条清晰的脉络。同时,由于所选案例城市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案例比较研究法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外,为了保证公私合作的效果,参与者之间往往需要签署正规的合同来界定如何分享财务收益,如何承担各种风险和社会责任[19],然而,因为本文属于非介入研究,所以无论对Amsterdam Partners还是上海旅游会展推广中心的内部财务管理及利益分配机制都缺乏深入研究;而且,尽管作者结合相关研究文献,对相关专家和公私合作的参与者进行了深入的访谈,但对阿姆斯特丹和上海目的地营销中公私合作情况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有待于对案例城市开展长期的跟踪研究。

      对于一个目的地而言,处于不同层次上的旅游组织和企业都有可能参与目的地整体营销,其中,专门的DMO组织起着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的作用。而且,对于不同的目的地,营销联盟中政府和私有部门之间的力量结构也应该有所不同。可以预见,有关DMO的运营管理、公私合作开展目的地营销的制度设计、治理机制及效果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备受关注。例如,Garcia等学者提出,DMO必须实行“两步走”战略,首先是从目的地管理(企业)以及社会和从业人员(当地居民)的角度,关注那些与目的地关系最紧密的利益相关者,其次才是聚焦于旅游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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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在旅游目的地营销中的应用研究&以阿姆斯特丹和上海为例_市场营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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