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综述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全国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综述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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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国内贸易部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联合召开的全国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于1994年8月25日至28日在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举行。来自理论研究部门、大专院校的学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企业界代表93人出席了会议,提交论文66篇。与会期间,代表们就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观点,现分六个方面综述如下。

一、关于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对于产权的概念,代表们的理解基本是一致的,产权是对财产的权利,是指所有权的法定形式。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寻求公有制的合理实现形式。但由此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产权作为所有权的法定形式,它与所有权在实质上是不是完全一致?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产权等于所有权,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它们都是人们对财产的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受益等权利。因此,产权关系与产权制度的改革也就是所有权关系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第二种观点认为:产权大于所有权,它不是一项单一的权利,而是一束权利或一组权利,它包括了所有权即归属权、占有处置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这些权利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产权的不同形式,而这些不同产权形式是不同于完整所有权的。当所有权分离以后,各项权利的分离和不同组合便不能再用所有权来笼统地表述,但仍可用产权的不同形式来表述和说明。第三种观点认为:所有权大于产权。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所有权是一个普通意义的法律概念,它既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又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而只有当人们将财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即发生投资行为时,相应的所有权才等同于产权。这三种观点看上去差别很大,甚至截然相反,但从其具体内容看,则是非常相近的。如果将研究的对象限制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内,可以认为,这三种不同的观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

二、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的特殊性

一种观点认为:商业企业的产权制度不具有区别于非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的特征。认为企业产权制度并不因企业资产具体运动的方式和特点不同,而改变这种经济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商业企业产权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业企业的资产有机构成低;二是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三是主要用于商品流通领域;四是资本流动成本或转移费用低,资本易于流入商品流通领域;五是无形资产价值量在商业企业资产价值总量中所占比重的增长。还有人提出商业企业产权关系的基本特点:一是,商业企业产权关系具有多元性,表现为多种所有制结构带来的产权交叉,多种投资主体带来的产权不明,多种经营形式带来的产权错位;二是,商业企业资产构成具有差异性,表现为时间差异、设施差异和行业差异;三是,商业企业资产布局具有分散性,表现为分布面广,经营分散,行业众多。

三、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

对于商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代表们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广泛的论证,认识趋于一致。一些代表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提出:财产关系及为维护财产关系而形成的产权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刺激劳动积极性,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潜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些代表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明确的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明确了产权关系,方能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明确不同利益主体的责权关系、确立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准则,才有条件确立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意义,在于它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点。还有一些代表则从我国商业改革出发提出:我国商业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租赁等所有改革,虽然试图绕过产权问题,但其实质从未离开过产权关系的调整。产权改革不是可以绕过的暗礁,而是必须闯过的关口。要想将改革推进和深入下去,产权产系与产权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另外,还有部分代表根据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状,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出:产权改革是防止国有资产“虚盈实亏,五马分尸”的关键。只有明确界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才能改变国有资产体外循环,被挥霍浪费、蚕食、鲸吞的局面,才能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在产权改革与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上,代表们一致认为,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产权关系,既是商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又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商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直接决定着我国能否在商业领域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决定着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新体制。

四、关于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及目标

(1)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代表们大都认为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出资人所有权。就是,要改革过去国有资产没有真正的产权代表和国有资产没有人真正关心的状况,建立起国家最终所有权的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二是法人产权。就是要改革过去国有商业企业没有取得真正的法人地位的状况,通过将企业中原来单一的产权结构改为多元产权结构,对包括公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进行优化组合,建立起商业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使之真正具有法人地位,并在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和制约下承担起自负盈亏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但是,也有部分代表在肯定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包括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两方面内容的同时,对法人“自负盈亏”和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种流行观点提出质疑,认为从理论上讲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公司对股东股利不负盈亏责任,事实上也是这样,当公司盈利减少或亏损时,公司只能减少对股东的派息或分红,真正负亏的还是出资人,这是由股权并非债权这一点所决定的。企业在对优先股股东的关系上可勉强算得上是自负盈亏,在对债权人关系上基本可以做到“自负盈亏”,即使是对债权人的关系,也被限制在责任有限的范围内。同样,公司法人也很难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如果资产受到损失而减少,其承受者不仅是企业法人,更重要的是股东,并会以股票价格下跌等形式真实地从利益上反映出来。所以,力争资产的收益只盈不亏,多盈少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的是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经营者,而不是产业经营者。看来这个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在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两方面,大部分代表强调企业法人产权,强调企业法人对所有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完整权利,强调企业法人独立的人格化和依责任有限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这种观点的代表认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法人产权制度,并将建立法人产权制度视为实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消除行政干预、实现政企分开等所有我们所渴求目标的根本途径。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代表强调出资人所有权,认为产权关系的主要矛盾,不在于企业没有法人所有权,而在于出资人所有权虚置、不能人格化,没有具体确切的具有切身利益的出资主体来有效地维护、承担和行使所有权。持这种观点的代表认为,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并不是彻底的,股份企业法人代表董事会,主要是由大股东构成的,因此他们能在很高的程度上代表股东,所有权仍驾驭着企业产权,从而驾驭着经营权。

(2)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实现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要实现四化,即管理内容价值化、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机构专职化、产权交易市场化、产权运营独立化。第二种观点认为: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形成具有如下性质的产权制度:在原始产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互相独立并制衡条件下的企业产权独立化;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和公司对股东股利不负盈亏责任条件下的公司财产责任独立化;以及每个股东权利独立条件下的集体意志对公司的制约和公司对股东的反制约。第三种观点认为: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立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产权、公司产权、独资产权与合伙产权多种产权并存的产权结构。其中,国有产权就其经营方式而言,又分为四种形态,即国有国营、国有企业经营、国有股份经营和国有民营。但是,也有的同志认为,不应明确提出以公有制尤其是以国有制为主体,而应视不同的行业性质,不同的地区特点等灵活处理。第四种观点认为:商业企业产权改革的目标有三个基本点:一是外部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两权分离;二是内部要做到领导体制规范、制约机制有效、分配关系合理;三是最终要实现企业全部资产保值增值,企业逐年发展、职工收入不断提高。只有达到这个目标,改革才算成功。第五种观点认为:所有权、管理与劳动权之间要达成和谐的效果。这种观点强调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主张通过分享制等形式,消除因“三权分离”而产生的互相抵销的力量,形成三者结合、共同追求“一体利益”的和谐关系。

五、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选择

大家普遍认为,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选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任务,不能搞一刀切,而应根据企业规模、经营商品的特点或行业特点、经营方式的特点、服务对象的特点和要求等,因地制宜地加以选择。(1)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的公司都能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有效合理分离,是现代最规范、最普遍和最重要的两种公司形式。一部分代表认为,在公司制形式中,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先进的组织形式,它在资金筹措、转移风险、法人机构管理、产权流动等方面具有其他企业形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因而应作为选择的主要形式。另一部分代表则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只适用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及其他各方面条件都达到很高水准的企业,而我国商业企业大部分规模都较小,其经营的风险大,要求有较高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的程度、要求与生产企业建立较密切和稳定的产销联系。因此,我国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选择与这些特点相适应的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2)国有民营形式。其适用范围是中小型国有企业,在保障国有资产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在经营方式上引入个体经营机制,将门店、柜组等租赁给职工个人经营。有的代表主张,在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成立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将下属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全部收上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对财政汇缴,将下属企业转为民营企业。国有资产不拍卖,不入股,只是有偿转让使用权,由民营企业有偿使用。许多代表认为,国有民营是一种过渡形式,初期国家可保留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保留国家职工身份,随着形势的发展可将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依次收回,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3)私人独资或合伙制。这种形式适用于须不断“输血”,而不能“造血”的小型国有企业。其改革途径是将企业全部资产实行一次性拍卖,将产权转移给私人或合伙投资者,国家收回投资。(4)“无偿奉送、再陪嫁妆”。这种形式只适用于已经资不抵债的小型国有企业,企业净资产实质上已为负数。具体做法是将残存的资产无偿奉送给职工,再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其复活,将企业转变为职工的合作制企业。

六、商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1)产权界定问题。对产权界定,有截然不同的观点。来自实际工作部门的代表大多倾向于全部企业资产中企业应该拥有部分甚至是较大部分的所有权,其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是许多国有企业的国家投资原本很少;二是企业的部分资产,是企业将前段所获得的留利部分,用于积累形成的;三是有些企业只是给了一块国有的招牌,企业全是靠自筹资金发展起来的;四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已按规定上缴了利润、纳了税,在企业的全部资产中,理应有企业的一部分,否则便是重新剥夺了企业在十几年的改革中获得的权利。理论界的代表大多认为,企业不应拥有对企业自身财产的所有权,因为企业本身就是由出资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不能自己出资设立自己,因此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权,至于国家投资量的多少则与此无关。企业是否拥有法人产权与是否拥有财产所有权无关,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报酬、福利问题应在产权关系之外解决,而不应拉到产权关系之内,给理论和实践带来混乱。对职工是否应有部分所有权,大部分代表认为,企业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由国家通过低工资而对职工负债的形式形成的,在产权界定中,应将这一部分明确界定给职工。职工的“双保金”相应的资本部分,也应界定给职工。有的代表建议,可以采用两种方法界定职工的产权,一是切块的方法(按退休养老费金额、双保金金额、资本红利率,在总资产中切出一块界定给职工);二是分段的方法(按不同历史时期界定);三是以这两种方法为基础,采取二者相结合的方法界定职工产权份额。(2)关于资产人格化问题。大家认为国有资产应有人格化的代表,国有资产管理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派往企业内的资产代表三个层次。但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何产生、对谁负责提出了建议:国有资产代表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从政府序列分离出来,要同财政部门脱钩,真正实现政企分离,政资分离;有的代表强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尽管在起步阶段以部门或地方为基础,但从长远看,必须不断弱化部门所有制与地方所有制的职能,可以考虑以大区为单位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3)产权结构与产权市场问题。有些代表认为,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应改变产权过于集中的现象,股份企业可将国有股产权降低到30%左右,否则,只要国有产权占有大部分,就很难通过产权改革达到转换经营机制的目的。在产权分散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产权市场,创造条件使国有股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增加一种经营国有资产的选择,而不必单纯依靠向企业派董事的方式经营国有资产。(4)客观环境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大家一致认为,这是目前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最大障碍,企业承担社会保障这种非经济职能,使资产难以优化、重组。因此,有些代表建议,将社会保障的职能从企业转移出去,交由国家承担,由国家从财政收入或从国有资产的收入中解决。二是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相当多的代表认为,我国的经济改革一直是走在政治改革前面的,现在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标志着我国的经济改革已经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如不相应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就无法进行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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