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的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试论论文,法律体系论文,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法律体系,即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权限制定的,与审计活动密切相关并互相联系的一个有机法律规范整体,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并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有着同步性。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审计实践的高度总结和法律传承
1.契合国家审计本质,指出了国家审计的审计目标。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指出了国家审计的目标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2011年开始施行的《国家审计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这一条文,阐明了国家审计的终极目标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需要有效制约权力运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群众利益和社会秩序,能够进行深层次分析,并从机制体制方面提出完善制度、规范机制、强化管理的建议,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审计的本质要求,必然要通过法律得以体现,才能有效维护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和作用。
2.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凸显了中国特色的审计实践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实践发展的成果,必然要通过法律进行总结和传承。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我国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类型。为更好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提供了途径。这些带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实践成果以法律的形式提炼,也成为了解我国审计发展成就的平台。如,审计法律体系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特殊的审计目的、范围、内容、组织方式和审计路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为监督和考核各级政府官员提供重要依据方面。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审计法》规定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的职责,中办、国办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审计准则》特别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阶段的有关事项。又如,审计法律体系突出了对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由于审计调查涉及面广,反映情况及时,已成为各级审计机关为政府领导决策服务的有效手段。《审计法》肯定了审计调查的工作方法,表明了开展审计调查的重要性。《国家审计准则》就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作出了规定。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是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构成,一般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和立法体制等因素。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
《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后,我国又陆续颁布并修订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发布了《国家审计准则》,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内容、以审计准则为工作标准的法律规范体系,实现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也丰富完善了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借鉴了国外的审计法律成果
审计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开放的过程。注重充分借鉴国外的审计理念和法律成果。在国家审计领域,国家间的交流已经十分广泛。每次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发布的宣言,都体现了国家审计准则国际化的持续努力及成果。我国在《国家审计准则》的修订中,体现了与国际惯例尽可能接轨的指导思想,在充分借鉴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国家审计准则的基础上,没有再设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这一层面,而是通过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等,把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全部纳入其中,体现了国家审计准则一定程度的国际化。中国与各国国家审计准则之间相互交流与借鉴,缩小国家审计准则的国家间差异。对于中国的国家审计实践更好地使用国际通用的国家审计语言进行总结,提高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影响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形成过程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是对这个国家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现状的反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法律体系需要不断丰富、完善、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国家审计环境不断变化,国家审计自身不断发展,审计法律体系也必然是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的一个动态完善的形成过程,这也是国家审计制度运行与发挥作用的内在要求。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指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这就从法的高度,体现出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国家的意志,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地位。赋予了审计较高层次的监督任务,第一次为审计监督指明了发展方向。2006年审计法修订后,国务院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通用审计准则、专业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对于建设审计业务规范、保障审计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规范在基本概念、体例和要求方面存在着各种差异,导致实践中只能是在某个时期或某个项目上以遵循某个规范为主,其他规范形同虚设。2010年,审计署公布了新的《国家审计准则》,将对审计工作的全部要求统一于一部准则。国家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目标的提升,审计实践的进展、对国外法规的借鉴等,都促使审计法律规范在进步和完善。我国通过20多年相关法律不断的制定、修订,其间还有废止,逐渐形成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国家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有着同步性
当前。我国的国家审计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体系,而且形成了完善的国家审计的法律体系。1982年,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审计的地位和职责;199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审计法修订;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并于2010年修订;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10年审计署制发了新的国家审计准则;发布了大量的国家审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各级审计机关清理和完善内部规章1500多项。我国的国家审计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内容、以审计准则为工作标准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完善的国家审计制度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也是我国国家审计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201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之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在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已经建立起来。我国的审计法律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伴随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也在脚踏实地从无到有逐渐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有着同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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