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者权益分析_优先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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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是相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言的,它以其产权明晰、筹资灵活、风险分散、利益共享等明显的优越性,成为当今世界上被广泛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出,我国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都是独立法人实体,也必将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公司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即股东权益,既不同于所有者的权利,也有别于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权益,而且与债权人权益有着质的差别。这些差异的存在,给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出许多问题。实际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对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收入、费用和损益的处理并无重大区别,同样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两要素的会计处理也基本一致,其会计处理的差异较集中地体现在所有者权益会计上。因而,无论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出发,还是从完善公司会计核算考虑,探讨公司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特征、构成及其信息披露方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司所有者的权利特征

所有者的权利是与所有者权益有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它强调作为企业所有者应有的权能,而所有者权益强调作为企业所有者应有的经济利益。通常,前者不能计量,而后者则可以用价值量表示。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决定了其应享有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讨论所有者权益之前,有必要就所有者权利特征予以分析。公司所有者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相对应,而且因所有者所持股份种类的不同有所区别,其行使还需借助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1.公司所有者的权利来源于其承担的义务。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①出资义务,即公司股东必须以适当的资产形式如现金、存货、设备、工业产权等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注入资金,这是成为公司股东及享有股东权利的先决条件。②保持资本完整的义务,公司股东对投入企业的资本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出资义务和保持资本完整义务的履行,是公司所有者区别于其他投资人(如债权人)的关键所在。③有限承担公司亏损及债务的义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无关。④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公司所有者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其获得权利的前提。《公司法》指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此外,公司股东还具有依法转让公司股份的权利,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的权利,以及当公司终止后取得剩余资产的权利。

2.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因其所持股份的种类及数量大小有别。公司可以设置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为公司的基本股份,其持有者为普通股股东,优先股指享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份,根据公司允诺的优惠条件以及分派股利的优先程度,还可将优先股分为累积的和非累积的优先股,参与的和非参与的优先股及可转换优先股等,优先股持有者即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权利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参与管理的权利不同。普通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享有投票表决权和被选举权,通常一股一权,拥有的普通股份越多,享有的权利也越大。优先股股东不论持有股份多少,通常都没有表决权,但当公司连续3年不支付优先股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就可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②分享收益的权利不同。普通股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获得股利的权利,但其所获股利的额度预先不确定,需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由此增加了普通股股东的投资风险。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取股利的权利,且所获股利的多少按预先确定的股利率或金额而定,一般与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无关,这就降低了优先股股东的投资风险。另外,普通股股东还享有对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要求权,而优先股股东则不具备此权利。债权人的投资收益也是固定的,投资风险较小,但无权分享税后利润。

③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不同。剩余财产指公司终止营业、清算解散时,全部资产在支付清理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的余额。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要求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即当剩余财产偿还了优先股股本后,方可清偿普通股股本。若剩余财产不能足额偿还优先股股本时,可按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债权人不具备分享剩余财产的权利。

3.公司所有者权利的行使需借助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它们都由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表组成。股东虽然拥有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便干预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工作。实际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是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而得以实现的。对于为数不少的中小股东而言,因其所持股份的数量所限,在同股同权的原则下参与经营管理等权利颇具象征意义,倒是可以在同股同利的前提下追求其应得的经济利益。

二、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特征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由于企业全部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债权人和所有者,而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不论在何种企业组织形式中都表现为对其所投资产及其利息的求偿权,而对其余资产无要求权,从而,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差额即净资产的所有权归所有者。

1.公司所有者权益要求分类列示

公司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与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有所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法律属性。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虽然都是会计主体,但却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能独立拥有行为能力,也不是纳税主体。

在独资企业里,业主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企业的全部经营利润由业主一人独享,亏损由业主一人承担,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业主可以自主地从企业提款,以用于个人消费等开支。独资企业的业主权益表现为业主投资净额(业主投资额扣除业主提款后的差额)与经营利润之和,在会计处理上,不必将二者加以区分。

在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共同拥有企业的财产,他们互为代理,共同经营,对合伙企业的损益按照合伙契约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分配,与独资企业相同,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在所有者权益方面,合伙企业也类似于独资企业,即不需区分业主投资净额和企业的经营利润,但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各合伙人所拥有的权益分别列示。所不同的是,在合伙企业,每一合伙人向企业投入资本或从企业提款,要受到其他合伙人的制约。

公司制企业既是会计主体,又是法律主体,同时也是纳税主体,公司对出资者注入的资本享有法人财产权,其所获收益也面临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征。在公司制企业里,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其所有者权益要根据形成来源的不同分为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个部分。对股本还可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商股,以反映各投资人在股本总额中享有的份额。

2.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具有返还性

公司所有者以货币、存货、固定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形态投入企业的资本,是企业得以创建的物质基础,也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始启动资产,一旦投入企业,所有者就丧失了对这些资产实体的处置权,代之的是对其价值量的要求权。《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明确了股东权益特别是股本的不可返还性。同样,公司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虽属股东所有,但都有确定用途,除非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解散清算时,一般不得分给股东。

3.公司所有者权益是股东承担亏损的最高限度

公司制企业所有者权益所对应的资产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它只有与具备一定素质的劳动力相结合,才能创造新的社会财富。在这些生产要素的结合过程中,必然发生一定的费用,而作为这一过程的结果,将会取得一定量的收入,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则可说明这一活动的财务成果。当收入超过费用时,表现为利润,它最终会增加所有者权益;而当收入低于费用时,表现为亏损,它最终要由所有者权益来承担,而不应由所有者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承担,这也正是公司所有者有限责任的体现。

4.公司所有者权益所对应的资产既是企业负债的前提,又是企业清偿债务的物资保证

企业现在的和潜在的债权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和信贷决策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关注莫过于企业偿债能力的强弱,而偿债能力主要取决于资产的变现能力和资本结构。较强的资产变现能力和良好的资本结构是企业成功举债和按期偿债的前提,而满足这一前提的关键就是所有者权益不得返还。公司制企业所奉行的资本保全原则,要求公司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防止了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使债务的清偿有了物资保证,从而使企业成功举债成为可能。

三、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构成及信息的披露

前已述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所有者权益应当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4个部分。从会计上讲,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一是说明所有者权益来源于股东投资、资本公积和投资增值;二是揭示收益分配的限制和股利分派的来源,抑制股东对股利分派的过高要求,同时,也使债权人知道,公司是否陷入自我清算状态,其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三是让股东了解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便于股东评价公司管理者的业绩和管理才能,有的放矢地行使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由于所有者权益代表着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既是企业亏损的承担者,又是企业清偿债务的物资保证,其会计构成还揭示着所有者权益的不同来源以及股利的来源和分派限制,因此,所有者权益信息披露就成为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和个人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在我国,企业所有者权益信息主要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逐被披露;同时,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所有者权益信息还应在公司收购公告中予以披露。此外,在报告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中,也涉及到对所有者权益信息的披露。此处,主要讨论所有者权益信息如何恰当地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1.公司所有者权益信息的披露原则

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提供财务报告来完成的。所有者权益信息作为会计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信息载体也以财务报告为主。因此,在有关所有者权益的帐务处理和报告编制中,首先应当遵循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原则,即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其次还应当符合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即真实性、相关性、及时性、清晰性和重要性原则。

为使企业提供的所有者权益信息真正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及企业内部管理,满足所有者和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需要,在此,需强调对所有者权益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则。

所谓充分披露原则,是指对会计信息以及影响会计信息生成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揭示。充分披露并不意味着对会计信息不分巨细、面面俱到,它还必须受制于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也不意味着不讲成本效益原则,不惜花费会计成本而一味追求充分;充分披露也受着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约。实际上充分披露是在有限制前提下的充分,即对准予公开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证监会在调查企业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等则不要求披露。强调充分披露原则,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可理解性,从而增强信息的有用性。

2.现行披露方式的缺陷及改善

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作为企业权益总额的构成部分列示于负债类项目之后,体现了债权人权益的清偿权优先于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类各项目又按永久程度的高低,由高至低依次排列为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表中,列示了盈余公积的本年提取数、盈余公积补亏数和未分配利润的年末数。对所有者权益的这种披露方式,反映了编表日所有者权益的总额及其各项目的金额,有助于分析所有者权益的静态构成,但对其动态变化披露不充分,未能揭示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加的原因和减少的去向,对此,应加以改进。

较为理想的披露方式应是既能说明所有者权益总额,又能反映其构成;既有静态结果,又有动态过程;既能充分披露,又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对现有披露方式作如下改进,即为资产负债表增设一个专门用来反映所有者权益动态变化情况的附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未分配利润表,以达到对所有者权益信息的充分披露,为报表阅读者提供赖以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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