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非物质形态价值载体思想探析_资本论论文

马克思非物质形态价值载体思想探析_资本论论文

马克思关于非实物使用价值充当价值承担者的思想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实物论文,使用价值论文,思想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发展第三产业的大潮中,我国经济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仍认为,不生产实物产品的第三产业部门不创造价值。从逻辑上说,断言不生产实物产品就不创造价值,必须证明在物品以外没有价值。然而,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里,还是从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原理中,都找不到这样的论据。本文就对此进行探讨。

1.价值形成的“物化”标准问题

在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讨论中,人们争论的焦点是:服务劳动不物化在有形产品中,能否形成价值?一些同志对此断然否定,认为马克思有一个“关于价值要以物质产品为前提的科学规定”,在他们看来,劳动必须表现为物质产品,才创造价值。所以,同样的劳动,如果物化,就创造价值;不物化,就不创造价值。演员等即席演出、演说、歌唱,他们的直接服务于人的纯粹服务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但是,如果他们的劳动用于摄制电影拷贝,用于制作录音磁带,能作为产品,供社会使用,他们的劳动物化了,那么,从生产电影拷贝、录音带总体工人的角度看,他们的劳动也应该作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电影拷贝、录音磁带,属消费资料,因此可以说与此有关的演员参加了第Ⅰ部类消费资料的生产。这些论者承认,初看起来很不合理,同样的演员同样的戏,一样辛苦,拍电影就创造价值,即席演出,就不创造价值。但据说,合不合理并不凭主观判断,也不凭辛苦不辛苦,它不以“道德”、“功绩”为标准,而是按照经济意义上的客观标准来判断的。拍电影,劳动的直接结果是拷贝商品,劳动物化了;即席演出,劳动的直接结果是人的精神享受,劳动人化了。前者是生产,后者是消费[①],这就是二者的不同。

由此可见,什么是创造价值的“经济意义上的客观标准”呢?它不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②],而物、实物、物化!劳动创造实物就创造价值,不创造实物就不创造价值。创造价值与否,在这里已经归结为是否创造实物产品。这就是所谓判断创造价值的“客观标准”。然而,这并不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正确理解。为了澄清这一观点,有必要讨论四个关键问题。

2.四个关键问题

首先,应如何理解“物化”?“物化”是否等于实物化、实体化?

马克思所说的“物化”,又译为“体化”,它与“凝结”、“凝固”、“结晶”一样,都是一种形象而生动的比喻性说法,泛指劳动体现、实现在某种使用价值中,而不是规定劳动必须固定在有形状、尺寸、重量、大小、密度可以捉摸的物品中,正如“凝结”不是说劳动遇冷达到冰点而冻结,“结晶”不是说劳动由液体变为晶体一样。马克思就不只一次地嘲笑过斯密对劳动的“物化”的“苏格兰方式”(即粗鲁、浅薄)的理解。他写道:“当我们在商品交换价值的意义上把商品当作劳动的体化物来说时,它本身不过是商品的一个想象的,也就是单纯社会的存在方式,和它的物质的现实性无关”[③]。“亚·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④]。

其次,究竟什么是价值的承担者?是物品,还是使用价值?

应该指出,认为物品是价值的承担者,并不是马克思的观点。大家知道,物品不一定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就不会有交换,也不会有交换价值”[⑤],价值也就无从谈起[⑥]。反过来,有使用价值的,不一定是物品,如服务。因此,马克思的提法是:“使用价值总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⑦];“使用价值成为交换价值因而成为商品的实体”[⑧];“每个商品的价值都是由物化在它的使用价值中的劳动量决定的”[⑨];“互相交换的商品实际上无非是物化在各种使用价值中的劳动”[⑩]。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价值紧扣使用价值并以其为承担者,有价值必有使用价值。但马克思从来没有讲过,有价值必有实物。

第三,使用价值是不是只有实物使用价值这一种?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对此持肯定态度。如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中将“使用价值”定义为“物品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效用。”然而,这是不符合马克思愿意的。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态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实物形式”,另一类是“运动形式”,这一思想至少在1857—1858年已形成。如他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写道:“在提供个人服务的情况下,这种使用价值是作为使用价值来消费的,没有从运动形式转变为实物形式。”(11)另外一句也有同样意思:“A(指消费者—引者注)在这里用来交换活动——现实的服务或客体化于某种实物中的服务——的货币不是资本,而是收入,是为了取得使用价值而被用作流通手段的货币……”(12)在这里,使用价值也分成两类——“现实的服务或客体化于某种实物中的服务”。到1861—1863年,他再次将使用价值分为两类。其一是:“这个使用价值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的;其二是:它“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13)。综合马克思关于两类使用价值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所谓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就是指“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存在”(14)的使用价值;而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就是“不以物品资格但以活动资格供给的特别的使用价值”(15)。生产后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16),“不留下任何的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17)。由于这类使用价值“不采取实物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因此我把它称为非实物使用价值。

那么——第四个问题马上出现了——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或非实物使用价值能不能充当价值的承担者?

有人认为,不是以形成和改变物质使用价值为目的的劳动,也不会创造价值。……实物形式之外是不存在价值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在非物质生产中,只提供纯粹服务的这类劳动“不采取实物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18),并没有对象化在物质产品中,其产品就是活动本身,并且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就消费了,所以这类劳动并不创造价值。简言之,只有实物使用价值才能成为价值的承担者,而“实物形式之外是不存在价值的”。

但是,马克思恰恰就讲过,在实物产品之外存在价值。在《资本论》第Ⅰ卷中,他指出:“对于价值来说,它由什么样的使用价值来承担都是一样的,但是它必须由一种使用价值来承担。”(19)应该说,这段话对非实物使用价值也是适用的(请注意,马克思在讲此话之前10年已确认使用价值包括非实物使用价值)。在第Ⅰ卷14章中,他就提到教师为校董的“发财致富劳碌”,“发财致富”已意味着教师“训练孩子的头脑”的劳动同价值增殖有关(20)。如果说这里的分析还没有展开的话,那么他在《资本论》第2卷考察运输业时的分析就较为详尽了(21)。

马克思首先分析了运输劳动生产的特殊使用价值。他指出,运输“生产过程的产品不是新的物质的产品”,“不是一种和生产过程不同的,只有在生产出来之后才作为交易品执行职能,作为商品来流通的使用物”。是什么呢?“运输业所出售的,就是场所的变动。”这是“和运输过程即运输业的生产过程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只能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费”的效用。效用是什么呢?马克思在别的地方明确指出:效用就是使用价值(22)。显然,这不是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而是“运用形式”或非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

接着,马克思毫不含糊地肯定这种效用有交换价值。有人也许会说,有交换价值不一定有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处女地、名誉、良心等没有价值的,不也有交换价值吗?但是,处女地这类东西根本不是劳动产品,在它们上面没有耗费人类劳动,而运输的效用却是运输劳动的产品,二者可谓风马牛不相及。凡是劳动产品,有交换价值的必有价值。此其一。第二,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效用的交换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样,都是由其中消耗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价值加上运输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决定的”。所以,效用有价值是不容置疑的(23)。它可以分解为c+v+m,其中c是运输生产资料价值的转移,v+m是运输工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显然,这里“效用的价值”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货真价实的价值。相信这一点无论谁也不能否定。

3.什么当价值承担者?

但是问题来了——在这里,价值以什么作为承担者?

“以物质产品”。有人毫不犹豫地回答。不对。马克思明确讲了,运输过程的产品不是物品,不是使用物,甚至不是物质商品(24)。

“以运输的货物”。也不对。马克思说,这种效用,如果是生产消费的,“从而它本身就处于运输中的商品的一个生产阶段,那末,它的价值就作为追加价值转移到商品本身中去。”(25)请格外注意笔者所标的黑体:第一,马克思是讲,如果生产地消费效用,价值就转移到所运商品中去,我们能说“转移”之前,价值不存在吗?不能。要转移,就必须在理论上抽象地确定,此价值在所运货物之外独立存在。因此,所运货物不能当运输效用的价值的承担者。反过来,如果说它是价值承担者,岂不是说“转移”之前价值没有承担者吗?既然没有价值承担者,价值就不能存在,为此必须取消“价值转移”的说法。既然马克思确认了“转移”,那就只有否定转移的目标即货物是价值承担者。第二,马克思是讲“追加价值”,不是讲“追加劳动”。虽然价值的实体是劳动,但二者又不完全等同。当一个纺织工人在纺纱时,我们说他往棉花里追加劳动,劳动凝结在棉花中,才形成价值。如果一件货物需要加上一个结实的塑料包装壳,我们就说往它上面追加了价值,不说追加劳动,因为塑料包装壳在“被追加”之前已有价值。可见,追加价值也是以价值存在为前提的。因此,既然马克思认为是“追加价值”,也就是确认了效用的价值在“追加”之前就已作为价值存在,这同“转移”的含义是相同的。由此看来,马克思并不认为效用的价值以被运的货物为承担者。再说,还有运输的根本不是物而是人的情况。

“以运输的旅客为承担者”。更不对。马克思说,在客运中,当效用在个人消费时,“它的价值就和消费一起消失”(26)。一旦价值“进入”人体,它就被消费了,故不再存在了。这就同大米被人消费一样,它被吃进肚子里就没有什么价值可言了。况且,如上所述,我们已证明了,承认价值被消费,就等于承认它被消费之前就已存在。

那么,可以说运输效用的价值以劳动力或人的身体为承担者,从而转化为劳动力价值吗?也不行。因为,虽然在商品社会有价值,但不是所有劳动力都有价值,如小生产者、自由职业者、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力就无价值。既然在这里连劳动力价值都不存在,劳动力又怎能充当效用的价值的承担者呢?再说,也不是所有旅客的体力智力都作为劳动而存在,如没有或丧失劳动力的人,不劳动者如剥削者、寄生虫等。退一步说,在工人当旅客时,如果说此效用价值物化在他的身上,那它也已经不是效用的价值而是劳动力价值了。劳动力的价值并不等同于运输工人创造的价值,正如劳动力的价值虽然在量上等于大米、衣服的价值,但二者的创造者不同一样。可见,一旦用劳动力作效用的价值的承担者时,它已不成其为效用的价值了。

既然如此,效用的价值岂不是悬在空中,成为无躯体的游魂?当然不是。我认为,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是提出了非实物使用价值充当价值承担者的问题。这是马克思很重要的但为人们所不重视的思想。

我们知道,运输业生产的效用,就是非实物使用价值。作为使用价值,它是千差万别的。在乘飞机、轮船、火车、汽车、悬浮列车、缆车……的场合,运输效用就各不相同,更不用说它与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更大的差别了。但是,作为人类劳动产品,这种非实物使用价值都有共同之处——凝结了一般人类劳动。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它具有价值。但是,显然,这种效用的价值不是“具有物的形式的价值”(27)。如果我们不是认为价值可以脱离使用价值而存在,我们就只能承认价值在这种场合必须而且以非实物使用价值为承担者。此外,还应注意,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纯粹服务都有此特征)不能成为劳动不形成价值的论据。卢森贝认为,在客运的场合,“新创造的价值的体现者是生产过程本身”(28)。也就是说,在这里,价值承担者是生产过程。虽然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因为在非实物使用价值的生产场合,产品和生产行为是不可分离的),但它没有将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关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的观点与运输这种具体生产实际结合起来,它给人们一个印象,似乎价值可以脱离使用价值而存在。不过,就是马克思本人,似乎也没有注意到在客运场合(还有保管等)如何应用他的价值理论进行解释。其实,运输劳动也和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具有二重性——作为具体劳动,它创造非实物使用价值,并转移运输生产资料的价值(运输劳动没有原料!(29),劳动对象应是运输劳动的无形产品——场所变动,不是旅客和货物);作为抽象劳动,它形成新价值。因此,在运输的非实物使用价值上,有物化劳动c的转移,有话劳动的凝结(v+m)。

有人可能想不通,不是我从腰包里掏钱付车费吗?怎成了运输劳动创造的价值?不错,客运是运输业“向乘客提供的服务”(30),而服务“是由公众的收入支付的。但是同样不错的是,一切产品,只要它用于个人消费,情况也完全是这样。”(31)只不过前者是无形产品,往往不知不觉就被人消费了;后者则是可以捉摸的有形产品。但是对于二者价值的消费是不能“赖帐”的。你虽然支出了货币,但你买到了一个具有价值的非实物使用价值,因此,你的收入仍在你手中,只不过变成了服务产品的形式,同时,你又马上将它消费了。这就好比你买了一个面包随即吃掉从而使你口袋里的钱少了一角钱。你能说,由于我掏钱支付了面包的价值,所以面包的价值是我创造的,我这一角钱收入送给面包厂了吗?不!你的收入仍在你那里,在你的“肚子”里!

那么,为什么运输效用的价值在客运时消失,在货运时转移呢?原因是,一般来说,这一非实物使用价值在前一场合用于生活消费,是生活资料;在后一场合,用于生产消费,是生产资料。在个人消费(客运)的场合,由于“使用价值的消费本身不是生产行为,交换价值就会和它的承担者即使用价值一起消失了。”(32)反之,在生产消费(货运)的场合,非实物使用价值被消费了,其价值就转移到所运货物中去,以新的使用价值为其承担者。这就同实物生产过程中实现价值转移的生产资料一样,“在丧失自己的使用价值的同时并丧失价值,因为它们通过劳动过程失掉自己原来的使用价值形态,实际上只是为了在产品上获得另一种使用价值。”(33)不过,在企业因公出差乘车的场合,客运效用的价值并不消失,而是转移到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去。

可见,所谓“实物形式之外是不存在价值的”的论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马克思的分析使我们注意到,在实物价值的生产中,实物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承担者;在非实物使用价值的生产中,非实物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承担者。在两种场合下,“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34)当然,我们要按照马克思的原意,把“物化”理解为“对象化”、“客体化”、“凝固”,而不能理解为“实物化”、“物体化”。因为,“价值是由客体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管劳动时间以怎样的形式客体化。”(35)也就是说,它可以以实物形式客体化,也可以以运动形式或非实物形式客体化。总之,价值必须以使用价值为“躯体”,而这“躯体”不一定是实物(36)。这就是我们从马克思的分析中得出的结论。

4.马克思观点的佐证

从理论上说,认为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的论点并非是劳动价值论的“公理”。马克思的价值定义是指体现、实现在某种使用价值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形成价值,而不是规定创造价值的劳动必须是固定在物品中的劳动。他指出:“商品所以有价值,一般说,物所以有价值,仅仅由于它们是人的劳动的表现——不因为它们本身是物,而是因为它们是社会劳动的化身。”(37);因此,判断劳动是否形成价值,就要看这种劳动是不是“社会劳动的化身”,而不是看它是否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马克思就不只一次地嘲笑过斯密对劳动的“物化”的这种“苏格兰方式”(即粗鲁、浅薄)的理解。他说:“亚·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38)。价值本质上并不是物品,而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不是以物品为载体,而是以使用价值为载体的。既然如此,又怎能以生产出物品作为创造价值的“试金石”呢?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观点:剩余价值的创造不一定同可以脱离生产过程单纯存在的物品的生产相联系(卢森贝在《〈资本论〉注释》Ⅱ第58页曾确认了这一点)。这是对非实物使用价值可以充当价值的承担者这一论点的佐证。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批评了重农学派关于剩余价值必定要表现在农产品中的观点,并且指出:“认为剩余价值必然表现在某种物质产品上,这种粗浅看法在亚·斯密那里也能见到(39)。演员所以是生产劳动者,并不是因为他们生产戏剧,而是因为他们增加自己老板的财富。但是,进行的是何种劳动,从而劳动以什么形式物化,这对这种关系是无关紧要的。”(40)。这段话起码有三层意思:

第一,“剩余价值必然要表现在某种物质产品上”既然是“粗浅看法”,就意味着,它也可以表现在某种非物质产品上,如下文提到的演员提供的非实物使用价值上。因此,无论是实物使用价值,还是非实物使用价值,都可以成为价值从而剩余价值的承担者。

第二,演员的劳动对象化在非实物使用价值上,也可以看作是劳动以某种形式——尽管是特殊的形式——物化。因为马克思说的“何种劳动,从而劳动以什么形式物化”,从行文上看,应当是包括演员的劳动的。演员的例子插在中间,不能认为是与前后文没有联系的。

第三,演员为老板提供了剩余劳动,这恐怕没人否认,但因这剩余劳动并不体现在“某种物质产品”上,而体现在非实物使用价值上,所以,按传统观点就断定演员不创剩余价值。但上文中马克思恰恰就批评了剩余价值一定要表现在某种物质产品上的观点,这就可以认为,在这个场合下,剩余劳动正是凝固在非实物使用价值上,从而形成剩余价值。

有人可能说,这只不过是进行逻辑推理,马克思并没有这样的意思。其实不然,我们可以用马克思的其他话作为例证:

在26卷Ⅰ第148页上,马克思指出,“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他的劳动“创造剩余价值”(41),然而,他的“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42)。这与马克思批评“剩余价值必然表现在某种物质产品上”的精神是一致的。请看,后面说剩余价值不一定要“表现在某种物质产品上”,前面说,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这只是同一观点的不同表述。这证明了第一、三点推论。

在26卷Ⅱ第147—148页上,马克思在转述了霍普金斯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以后说:“钻石和歌唱——这两者在这里被看作物化劳动——可以象一切商品一样转化为货币,并作为货币转化为资本。”应该注意,霍普金斯并没有将“钻石和歌唱”概括为“物化劳动”,这是马克思自己正面阐述观点时讲的。显然,如果按照“物化”=实物化的理解,歌唱绝不应该看作物化劳动从而“象一切商品一样转化为货币”。笔者无法考究原著德文“物化劳动”的涵义,但在郭大力所译的同一引文中,“物化劳动”被译为“已经实现的劳动”(43),可见二者是同义词(44),或者不如说,在德文里是同一个词。这又证明了以上的第二点推论——演戏劳动也是采取某种形态物化(或者说对象化)的劳动,因而形成价值(注:马克思著作中的“物化形式”,有时译为“具体形态”)。

既然“物化劳动”不过是“已经实现的劳动”,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马克思所说的“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45),意思是:“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实现、体现或凝结在某种使用价值中,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实物形态还是非实物形态。

5.历史唯心主义?

有人说,否定只有物质产品才有价值,认为服务也有价值,势必导致历史唯心主义。这未免是危言耸听。细究起来,其实文不对题。

第一,价值问题涉及的是劳动产品“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46);而历史唯心主义讲的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二者没有什么“势必”的因果关系。

第二,服务劳动是劳动力的“物质表现”(47),具有其“固有的物质规定性”(48)和“物质内容”(49)。它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感觉而存在的一种客观实在,因而属哲学上的物质范畴。确认服务的产品即非实物使用价值有价值,无非是说劳动产品有价值,不等于说意识或精神存在价值。

第三,就算是确认精神产品有价值,也不是认为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马克思在讲到“科学的价值”时,“科学”,是指作为精神产品的“二项式定理”,并没有“物化”在物质产品中;“价值”是由“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50),显然是经济学上的价值,而不是象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非经济价值”。至于把君主、贵族、小偷、罪犯这类剥削阶级或寄生虫的活动说成是劳动,从而能创造价值,进而证明其并非“寄生”,这当然是历史唯心主义。但这根本不涉及到劳动产品的价值问题,因为他们的活动是非劳动,因而根本谈不上劳动的凝结。这时首先需要区分的是劳动与非劳动,而不是物质劳动与非物质劳动。

总之,否定只有物质产品才有价值,无非是肯定与服务劳动过程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非实物使用价值有价值,即它凝结了一定的人类劳动,而不是说“悬在空中”的使用价值有价值。这既没有证明了历史唯物主义,也没有否定了历史唯物主义——因为这是两码事。

6.结论

综上所述,以劳动是否“物化”(实物化)当作判断劳动能否形成价值的“试金石”,并非是马克思的观点,也不是劳动价值论的观点。“物质产品”以外是可以有价值的。因此,以不创造“物质产品”为论据说明第三产业不创造价值是不合逻辑的。不创造“物质产品”的劳动当然不创造“物质产品”的价值,但这不等于不创造服务的价值。按照劳动价值论,创造价值的劳动的两个条件应是:其一,创造出使用价值(不论是实物形式的还是非实物形式的);其二,用于交换。据此,三大产业的所有劳动,无论是工农业劳动,还是服务劳动,只要它们能创造出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创造价值。

注释:

①正如生产面包与吃面包是两码事一样,提供服务与消费服务也是两码事。显然,作者对此并未分清。由于在即席演出时,提供服务(演戏)与消费服务(看戏)是同时的,作者竟然认为提供服务的演员同观众一样是消费服务,因而把演戏与看戏混为一谈,都说成不是生产而是消费。这种论点,犹如认为由于烤面包与吃面包同时进行,因而烤面包与吃面包都是消费一样悖理。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是这类论点的症结所在。“前者”的(电影)演员生产,竟然与“后者”的观众消费相提并论,不知是何逻辑?

② ⑨ (19) (20) (33) (34) (45) (46) (47) 《资本论》第1卷,第51、211、213、556、229、51、243、61、229页。

③《剩余价值学说史》第1册,第165页。

④ ⑤ ⑩ (35)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375、470、465、26、375页。

⑥“‘价值’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26卷Ⅱ第139页)。

⑦《资本论》第3卷,第728页。

⑧《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4页。

(11) (12)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4、465、291页。

(13) (14) (16) (17) (18) (27) (29) (30) (31) (42)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157、442、443、436、158、435、40、445、158、443、149页。

(15)《剩余价值学说史》1949年版第1册,第398页。

(21) (24)参阅《资本论》第2卷,第65—66、65页。

(22)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4页。

(23)请注意马克思对下述论述的实际修正:“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资本论》第Ⅰ卷第65页)。

(25) (26)《资本论》第2卷,第66、66页。

(28)卢森贝:《〈资本论〉注释》Ⅱ,第109页。

(32)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313、198页。

(36)“使用价值(无论是主观上把它看做劳动的有用性,或者客观上把它看作产品的有用性)在这里仅表现为价值的物质前提,……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任何别的‘物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第132页)。

(39)马克思指出:“如何给剩余价值下定义,自然取决于所理解的价值本身具有什么形式。因此,剩余价值……在重农学派那里,表现为土地的产品,农产品;……在亚·斯密那里,表现为一般商品。……在他看来,凡是表现在一种使用价值即有用产品中的劳动,都是生产的。……不可否认,亚·斯密在这里同时又或多或少地回到重商学派关于这些或那些劳动产品的‘耐久性’(实际上是‘非直接消费性’)的观点上去。”为了批评斯密的这个观点,马克思引用了布朗基的话:“斯密把财富的范围仅仅限于固定在物质实体中的那些价值,这样就把无限多的非物质价值……全都从生产的帐本中勾销了”(26卷Ⅰ第166—167页)。

(41)马克思认为,演员的劳动能力“是作为创造价值的能力被人购买的,购买它的人也可以不让它去从事劳动。”(26卷Ⅱ第542页)。

(43)《剩余价值学说史》第2册,第144页。

(44)马克思曾以“accumulatedlabour”(积累起来的劳动)和“pre-existent labour”(过去存在的劳动)解释什么是物化劳动(见《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第57页)。他还指出,“过去的物化劳动同现在的话劳动之间的差别,在这里仅仅表现为劳动的不同时态的形式上的差别,一个是处于完成时态,另一个是处于现在时态。”“物化劳动,即在空间上存在的劳动,也可以作为过去的劳动”(46卷上第464、228页)。

(49)马克思:《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第113页。

(50)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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