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字监狱_文字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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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7504(2000)06—0111—06

文字狱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个特殊现象,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值得我们作深入整体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对文字狱的个案研究和断代研究多一些,但把它作为一个特殊的文化现象进行整体的研究,并总结其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文章则比较少。本文拟从文化史角度对这一问题作一概论,希冀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以对此特殊现象作一解答。

一、中国文化史上一道沉重的风景线

所谓“文字狱”,即因文字而获罪的案件。在历史上,因文字成狱的案件,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被称为“文字狱”,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在秦代,它被称为“焚书坑儒”。在两宋,它被称为“诗狱”或“诗案”,因为两宋的文字狱多与诗有关。到了明代,它又被称为“表笺祸”。明太祖时期,每逢国家大典、皇帝生辰之时,各地官员所献上的颂扬皇帝功德的颂词,就叫表笺。朱元璋从中挑刺,不少人因此而罹祸。清初则称“史狱”或“史案”,因为好几起文字狱都与写刻明史有关,如庄氏明史案。乾隆朝文网更为严密,文字狱发生的频率也最高,其中有一部分直接与禁书有关,因此,它又被称为“书案”或“逆书案”。到了乾隆末年,史学家赵翼把这些因文字而获罪的案件统统归结为“文字之狱”四字。这一提法在嘉庆时为官方意识形态所接受,正式出现在官方文书中。至此,“文字狱”三字因最能体现知识分子因文字而获罪陷狱的特点和实质而成为惯称,并在社会上广为流传。

在中国文化发展的长河里,文字狱虽然不是文化发展的主流,但却如同一颗毒瘤,伴随着中国文化的发展而愈演愈烈,成为中国文化发展史上一道非常沉重的风景线。它展示在人们面前的是文化发展史上的刀光血影、统治者的权力意志、人世间的尔虞我诈和人性中的阴暗凄凉。

文字狱在开始时,主要与史臣有关。古时史臣有秉笔直书的美德,因而再胆大妄为的统治者也对史臣的“直书”有所畏惧。那些气量狭小、胡作非为的统治者怕自己的恶德丑行流传后世,为万世唾骂,因此,往往把“直书”无隐的史臣治罪,砍其头并毁其书。从有文字可查的历史来看,最早的一起文字狱发生在鲁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 这一年,齐国权臣崔杼因为个人恩怨把齐国的国君杀了。齐国史臣直书“崔杼弑其君”而被崔杼杀了头。但由于这时的中国社会还保留着一些原始民主制的精神,孟子所说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在社会上还占有一定地位,所以,崔杼虽然把史臣及照样直书的史臣的弟弟杀了,但史臣的另一弟弟还是坚持直书,完成了任务。

可以说,崔杼杀史臣是握有权力的统治者向学有专攻的士人的第一次不那么成功的挑战,虽然权力者最后屈服了,但文字狱还是发生了,而且从此以后就绵延不绝。同时,由于中国社会的迅速封建化并长时期滞留在封建社会阶段,政治权力的天平及制约权力的机制日益由民向官、由官向君倾斜,官权与皇权逐渐膨胀,民权也就日渐萎缩。因此,掌握着权力的统治者不但对历史,而且对历史以外的文字,也开始忌讳了。从此以后,不但史臣“直书”更难,就连以文字谋生的文人士子吟诗作文也都不自由了。“祸从笔下生”从此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知识分子变迁史上的寻常现象,以至到了封建社会的末期,在知识界形成了“万马齐喑”的恐怖局面。

秦始皇当政时,中国政治处于由分到合的转折点,知识分子对秦始皇实行的禁焚法家以外的诸子百家书的政策不理解,特别是那些以口舌横议笔墨谋生的儒生意见更大,终于把秦始皇惹恼了。于是,秦始皇把有意见的儒生全部活埋,史载一次就坑埋了460多人。 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政策极大地破坏了中国文化发展的连续性,也使中国知识分子的人格尊严受到极大的伤害。大规模的焚书制造了中国文化史上的第一场浩劫。

两汉时期,社会大一统的局面已经确立起来,统治者对知识分子的政策相对宽松,因而,文字狱发生比较少。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统治者制造的文字狱就又多了起来,如曹操杀崔琰、孔融,北魏的司徒崔浩主持编纂北魏开国史,因“暴扬国恶”也就是“直书”北魏的历史而被夷五族,等等。隋朝虽然短祚,但隋炀帝兴起文字狱来,一点也不逊于以前的暴君。唐代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顶盛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知识分子的“人权”最有保障的时期。统治者比较宽容大度,对士人不怎么处心积虑地以文字加害,因此,士林的命运就有些空前地好起来。敢于写下“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的李白如果生在其他朝代,恐怕就不会有这般幸运了。

宋代的统治者采取了佑文的政策,因此,宋代的政治史也就成了文人争权的历史。为了倾倒政敌,他们往往挖空心思从对方的文字作品中找材料。这一方法在唐代的牛李党争中曾被李党使用过,但其时没有成功。到了宋代,终于大行其道。最典型的是与苏轼有直接关系的乌台诗案。苏轼对王安石实行的新法不很赞同,他把这种不同政见带到诗文中,所作诗文流露出对新法的不满,新党据以弹劾,苏轼下御史狱。宋代以后,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到极盛,中央集权已经完成,皇权专制开始恶性膨胀,知识分子的命运更加不好过,就是与知识分子沾亲带故的普通百姓的日子也难过起来。这种情形在明清两代表现得尤为明显。

明清时期,文字狱达到顶峰,而文字狱的发生与皇权的登峰造极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明代的文字狱集中在明太祖朱元璋时期。明以前的文字狱一般是把被认为犯有文字罪的人或贬职或流放或诛杀而已,很少祸及他人,而从明代开始,其惩处的力度大大加强。统治者采取瓜蔓抄的株连方式,把那些与当事者有联系的一干人等全部治罪。清初的文字狱,开始是满族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政权,因此,就对那些参加过抗清斗争,或者主张反清复明的汉族知识分子开了杀戒。到了乾隆时期,清政权虽然已经稳定,但在文化上,却仍感到其受到汉族士林的威胁,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地位更加稳固,乾隆就更加醉心于文化专制。于是,一连串的文字狱也就再次发生。据统计,有清一代共268年的历史中, 发生了160余起文字狱,几乎平均一年半一次。而在乾隆朝, 一年达两次还多,创历史之最。

纵观中国历史上的文字狱,我们发现,文字狱发生比较集中的时期一个是在社会发展出现重大转折、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受到严重冲击的时期,如秦朝、明初和清初等历史时期。在这个时候,旧的政治格局消解而新的政治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新建王朝根基还不稳固,新的政治权威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各种反抗力量或潜或显地存在着,思想意识领域也往往出现多种声音。因而,新王朝的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控制舆论,安定人心,树立权威,除了在政治上不惜以各种残忍手段打击异己外,也在思想领域对知识分子痛下杀手,屡兴文字狱,以威慑知识界,起到杀一儆百、稳定局面的作用。另一个是在国力不振的弱小王朝或者王朝末期,如南宋、明末等历史时期。这个时期,由于王朝的政治控驭能力相对弱化,其政治权威性大大降低,加之统治集团往往是奸人当政,朝政腐败,社会上不合作乃至反抗的力量日渐加强,威胁着统治者的利益。当权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惜大兴文字之狱以打击异己,控制舆论,如南宋的秦桧当权时期,明末的魏忠贤当权时期都是如此。由此可以说,政治黑暗往往是文字狱的前因,而文字狱的频发又可说是黑暗政治的写照。

二、权力与知识的冲突是统治者以文字罪人的根本原因

文字狱最大的特点是因文触祸,被治罪者并没有相应的可以被治罪的行为,不过是因为自己所著的文字或者是因为保留了别人的文字,其根本原因即在权力与知识的冲突。

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格局中,君臣等官僚权力系统代表着政统,也是封建政统最坚决的维护者;士林群体则往往以道统的代表自任,也是儒家道统的坚定维护者。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政统与道统要维护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又时有矛盾,虽然从总体上看,二者协调的时候多,冲突的时候少,但这种冲突却一直或潜或显、或隐或明地存在着。历朝历代发生的文字狱,从根本上说,就是权力与知识、权力系统与知识系统、政统与道统发生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一方面,代表政统的君臣官僚权力系统为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不能没有天下士人的合作;另一方面,天下读书人所坚定维护的道统实际上也是封建的道统,儒家的那一套政治理念没有也不可能超出封建政治之外,因此,学而优则仕,读书人与统治者进行合作也是天下读书人的必然选择。但是,在这种“合作”的主流下,一种导致双方合作不能继续乃至发生对抗的因素也一直存在着,这就是:君臣官僚权力系统维护的政统是现实的,具体的,如唯我独尊的帝王威严、以君主之是非为是非的封建专制等等,而知识系统所维护的道统是理想的、抽象的,在现实政治中,要始终如一地得到贯彻,是很困难的。因此,这种理想政治与现实政治往往会发生摩擦、冲突。而这种冲突一旦变得尖锐化,统治者就必然开动专政机器,流血事件也就随之而来,维护道统的知识分子就要遭殃。

当然,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王朝利益,也要尽力避免双方冲突的尖锐化,因为把整个知识阶层推向自己的对立面,对统治者来说也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因此,他们就必然要在统治术上动脑筋。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知识分子通常采取的是恩威兼施的统治术,这“威”的一面其中就包括文字狱在内。而历代统治者制造的文字狱,其目的就是要利用文字狱这一手段来威慑知识阶层,使之屈服于皇权的统治。他们在运用这一手段时,根本不必去查问有无具体的犯罪实迹,而且统治者以文字罪人,并不是针对士林的某一个体,而是士林全体。雍正时颁发到全国各省学堂的《御制钱名世》就是很好的例证。钱名世因写过几首赠年羹尧的诗,被雍正帝认为是“行止不端,立身卑污”,“颂扬奸恶”,“为名教所不容”,所以,雍正不但亲书“名教罪人”四字,制成匾额张挂于钱氏厅堂之上, 还发动由举人进士出身的在京现任官员385人各为诗文,批判钱名世的所谓“悖逆劣迹”。 这些奉旨制作的刺恶之诗编订成册后,雍正又亲题“御制钱名世”的书名,向全国各学堂颁发,作为准备进入仕途的读书人的必读之物。雍正在这里采取的这种特殊料理就是用通过羞辱钱名世个人的手法,以达到“使天下读书人知所儆厉”的目的。在皇权独尊的封建社会,这种做法对于知识阶层的打击和震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以下几个方面也是统治者屡兴文字狱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统治者为维护本人及其所代表的小集团的权力和利益的需要。 如南宋当权的秦桧集团,面对金人的南侵,为保住自己的权位和维护主和派小集团的利益,对外不惜屈辱求和,对内不惜采取种种卑劣的手段,大兴文字狱,倾陷善类,以打击主战派和反对求和的士人。(2 )统治者为夺取政权和稳固政权的需要。如满族入关后,为稳定局面,收拾人心,对汉族士人采取的恩威兼施的政策,就包括顺治、康熙两朝制造的文字狱,如顺治五年的黄毓祺狱、康熙五十年戴名世《南山集》狱等。(3)历代统治者为突出天子威严, 人为地制造出一些避讳文字和行文格式,触犯这些“圣讳”者即以文字罪论处。最典型的莫过于明太祖时期的表笺祸。朱元璋早年贫寒,出家于皇觉寺为僧,以后又投红巾军为“贼”,所以,他对于“僧”、“贼”及与其同音或近义的字都非常敏感,特别忌讳,因而,有不少人因为在贺表中用了“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天下有道”、“遥望帝扉”、“藻饰太平”等词而致脑袋搬家。

三、制造文字狱的手段

文字狱是因文字触祸,而那些依以治罪的文字,一部份是对当朝确有触忤,而相当部分则是被当权者寻文摘句、罗织罪名而成。罗织罪名的方法也很多,或望文生义,或猜谜射字,或无限上纲,甚至地域语音的不同,也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于是就大张文网,大开杀戒。

例如,南宋高宗时,因李光一案受到株连的人中有一个叫吴元美,他写过一篇《夏二子》的文章,笑骂夏天的苍蝇与蚊子。其乡人却认为这是借骂苍蝇与蚊子来指斥当朝,又因为他家有亭名“潜光”,就认为他“有心于党李”,即甘心做李光的党羽,有堂名“商隐”,就认为他“无意于事秦”,即不愿与秦桧一党合作,于是向朝廷告发,吴元美因此坐罪。又如,清朝入关后,因为是以一个人口数量很少、经济文化又很落后的满族统治一个人口数量占绝对优势、经济文化又相对较发达的汉族,清政权又是在推翻汉人政权的明朝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清政权对明、清二字就特别敏感。明、清二字一时成为文字的一个禁区,有不少人因诗文中用了明、清二字而不幸罹祸。如清雍正八年的徐骏狱。徐骏所作的诗文中有“清风不识字,何得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清风无意不留人”句,审案的刑部衙门认为这是“讥讪悖乱之言”,“清”暗指清朝、满人,前一句是讥诮满人无文,何必装什么风雅;后一句明明是怀念前朝,不满今朝。徐骏因此被“斩立决”。

四、中国文化史上的一个毒瘤

中国的人口数量大约在任何历史时期都位居世界前列,但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中国知识阶层的人口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实际上并不大。因而,文字狱所能涉及的对象实际上也有限。但是,由于封建制度的专制性,那些不识字者也可能成为某一件文字狱所株连的对象,封建社会的后期尤其如此。如明代的方孝儒狱就株连了十族,真正是覆巢之下,没有完卵。所以,从这一角度看,无论是士人还是文盲,都可能成为文字狱迫害的对象。而从文字狱的历史发展看,虽说时疏时密,但总体来看,是统治者对“文字”也就是对知识分子的控制越来越紧,越来越苛,士人的笔下越来越不自由,以至最后出现了万马齐喑的局面。因此,说文字狱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个除之不去的毒瘤并不过分。

首先,文字狱对读书人从肉体到精神的惨无人道的摧残、迫害,造成了知识分子群体的心灵创伤,严重扭曲了知识分子的人格尊严。身陷文字狱中的读书人,不但在肉体上受到系狱、严刑逼供、斩监候、斩立决、绞、枭首、发配极地为奴、戮尸等种种折磨,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巨大的伤害,这种伤害比肉体受到的伤害更沉重,影响也更深远。如在北宋的乌台诗案中,新党以苏轼所作的诗文对新法进行讪谤为由,将其“逮赴台狱,欲置之死”。苏轼最后虽逃过一死,但仍遭到贬官黄州的惩罚。而苏轼之所以能逃过一死,除了与北宋的佑文政策有关外,还与他采取了向统治者认罪的态度更有直接的关系。他对那些被认为是讥讪时事的诗作对照新法,一一作了深刻的检查。然而,对苏轼来说,采取认罪的态度并不是心甘情愿的,而是被迫的。他在心理上承受着更大的痛苦,以至于想自行结束生命。虽然以文字罹祸的知识分子只占这一群体中的极少数,但作为传统社会的精英阶层,那些没有受到伤害的知识分子也必然物伤其类,为受害者鸣不平,为士林整体的命运受到压抑而叫屈抱怨。因此,背负着沉重的精神负担的不光是受害的那一部分知识分子,而是知识分子全体。在统治阶级文网苛严时,知识分子群体感受的精神压力就更大。到了封建社会晚期,许多知识分子在统治者的高压下,已开始失去其独立的个性,他们不得不小心翼翼地把自己保护起来,对于国家命运、民族前途已经是漠不关心。晚清的龚自珍在一首《咏史》诗中把知识分子的这种尴尬处境刻画得入木三分:“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只为稻梁谋。”如此,知识分子已远离其政治使命,再也看不出它与农工商有什么不同了。

知识分子是中国文化的重要载体,对知识分子的摧残和迫害对中国文化发展带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封建专制的高压、淫威,扭曲了知识分子的人格,压抑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活力,继之而来的结果必然是中国文化的生命力受到抑制,变得死气沉沉,缺乏生机和活力。

其二,文字狱这种以文字罪人的形式在始作俑者的本意上可能只是当作统治者控制知识分子的一种手段,但流行开来后,却为居心不良之辈所利用。他们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或者自己所在的小集团的利益,就往往丧尽天良,利用统治者以文字罪人的政策,或是挟嫌报复,或是敲诈勒索,而且是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常常弄得知识界风声鹤唳,人人自危。因此,文字狱对于人心风俗、社会道德的负面效应也是非常深重的。

唐代的牛李党争,李党就企图以自己编造的文字诬陷他人,但没有得逞。宋代,利用文字发难就开始成为派系斗争中经常使用的不光彩手段。从此,文字狱便成为党派之间进行权力斗争、人与人之间解决利益纠葛的一种利器。这里且不管权力斗争的是非成败,单就利用文字发难这一点而言,就充分表明中国士人道德的沦丧和中国社会道德风俗的恶化。

到了清初,由于政府鼓励检举告发,告发坐实者甚至可以得到被告财产的一半,因此,告发、诬谄之风尤烈。庄氏明史狱的起因就是奸人诈财不遂,愤而告官而兴起大狱。浙江湖州富室庄廷,以千金购得晚明人朱国桢《明书》书稿一部,并请人增写明崇祯一朝和南明小朝廷的历史,易名为《明史辑略》。为壮声色,又邀约当地名人才士列名参订行列。顺治十六年(1660)刻印行世。在清初,私撰明史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先是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为敲诈钱财,买书一部,摘出有违碍者数十条,张榜列于学门之外,并准备上报省宪。庄氏得知,以贿赂当地官员得免。继之,落职的浙江粮道李廷枢又串通湖州知府陈永命准备挟此书敲诈,为庄氏所闻,送银数千两得免。但陈独吞贿银,李氏气恼,悉数于以贪落职的县令吴之荣。吴向刻书的庄家和原藏此书的朱家大敲竹杠,庄氏恃通官府,视吴为市井无赖之徒,不肯舍财。吴于是先告于浙江官府不成,又带书进京控于刑部,终成大狱。可以说,文字狱已成为清初不良之徒谄害无辜、损人肥己的一种重要手段。它表明社会廉耻在一些人心中已经丧失殆尽。

其三,文字狱往往造成中国书刊史的无数浩劫。人们在谈起文字狱时,注重的往往是因文字罹祸的人,而对于因文字狱而被查禁、毁版的书则不予注意,或语焉不详。其实,在文字狱中,人与书是两个互为关联的构件,人罹祸,书亦不免。“秦火”对中国先秦典籍的破坏影响了以后两千多年的中国学术史,清代的文字狱有很多就是因为编纂、收藏自己或他人的著作或是收藏禁书而引起的,一旦成狱,这些人所著所藏的书籍就立即遭到焚灭之灾。因此,受文字狱之害的不但是人,而且还有与这些人有关的人所著所藏的书籍。如南宋时,秦桧在兴文字狱的同时,也查禁各种与本朝历史有关的书刊,他的理由是“私史害道”。当时就有不少人家因害怕收藏书籍获罪,而将私家藏书“悉付之回禄”,化为灰烬。这些书籍的毁版无疑是中国文化的一大惨重损失。

总之,文字狱对中国文化发展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是中国文化机体的一个毒瘤。而且,历史也反复证明,只要存在着合适的基础和条件,文字狱就不仅仅是封建社会所独有的衍生物,也不仅仅是中国封建社会所独有的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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