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技期刊运行机制和发展环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运行机制论文,环境论文,科技期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美国是世界出版大国之一,虽然其建国历史不长,但若将其出版史与立国史相比,出版历史堪称“悠久”。早在建国之前,1744年就出现了美国第一份学术期刊,虽然晚于英国和法国70多年,也晚于意大利、德国等国,但基本上与其他欧洲国家同步。在图书出版方面,建国之前也已经出现出版社。在美国出版史上,值得一提的有两个时期:一是在1861—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以后,由于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出版业得以发展与繁荣,到上世纪20年代进入了出版业的繁荣期,纽约、费城和波士顿等出版中心逐渐形成。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研人才云集美国,科技文献激增,刺激了出版业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许多中小型出版社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此后,美国出版业的发展基本上领导了世界出版业发展的潮流,经历了印刷型、缩微型、视听型、电子型出版物的演变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电子出版物的出现,为美国出版业的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前景[1]。
2 美国科技期刊出版模式
美国科技期刊业十分发达,而且整体质量较高。在最新公布的JCR2004版中,美国有2288种期刊被收录,占JCR收录总数5968种的38%,大大高于其他国家。根据近年来西方国家出版业的发展情况,我们把美国科技期刊的出版模式归纳为三类:①大型出版集团出版模式;②学协会出版模式;③期刊社出版模式。
2.1 大型出版集团出版模式
集团化是美国乃至发达国家期刊的发展趋势,THOMSON等出版集团就是美国科技期刊集团出版模式的典型。此外,大牌期刊之间也出现资本的强强联合或资源互补的趋势,资本日益向集中化方向流动,期刊企业的集团化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这也是大势所趋。美国期刊资本集中化、企业集团化还表现在单本期刊的超规模发展,其营业收入已经不亚于某些期刊集团的全年总营业收入,可见美国期刊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2]。
2.2 学(协)会出版模式
如果说集团化出版是美国期刊的整体发展趋势的话,那么学(协)会出版模式则是目前美国科技期刊最为普遍的出版模式。如美国化学学会,占有3.6%的全球STM出版市场份额, 是唯一一家就市场占有率而言和主要商业出版商一起发挥重要作用的学会出版机构[3]。各学(协)会在出版方面都有自己的准则和要求, 在期刊的发展和利益纠纷上都有一系列的规定。
学(协)会的期刊出版多是一种低成本的出版活动,出版物被看作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学(协)会的力量相对比较小,因此,许多学(协)会都是采取和商业出版公司合作的模式,即学(协)会负责内容,出版公司负责出版。随着出版集团的日益强大,学(协)会的成本和隐藏成本的出版活动无法和高水平的商业化期刊相比(精美的印刷、大批的印量、精深的同行评议、低录用率、快速的编辑特色等),因此,学(协)会开始尝试一种新的出版模式——开放存取出版(Open Access Publication),即通过向作者(个人)或组织(某个特定机构付费支持所有作者的文章发表)收费,来满足同行评议和出版两项成本的要求。
2.3 期刊社出版模式
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科学》(Science)。在学术上的地位为世界所认同,在JCR2004版中影响因子为31.853,在被收录期刊中排名第十, 在美国被收录期刊中排名第六,并在一刊的基础上衍生出一系列子刊。不过Science 不是完全独立的期刊社出版,它是美国科学促进会的会刊,但是,Science 特别强调办刊的独立性,并认为这是保证期刊质量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尽管隶属于美国科学促进会,但协会只提供经费,不直接管理期刊,而是通过一个科学家组成的理事会来管理。理事会决定期刊报道的重点领域,由编辑部组织实施。稿件能否发表,不取决于协会,15人委员会的意见也仅是编辑决定稿件能否发表的一个参考因素[4]。
2.4 美国期刊发行模式
美国期刊发行有许多特点:一是无垄断性的发行企业,订阅期刊交由专门的发行公司经营,不是由邮局垄断发行,邮局只负责邮寄。这有利于公司之间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发行专业化、科技化、现代化水平高,征订、收款、邮寄一条龙服务。三是处处方便读者,如定价优惠、电话订购、专人负责读者投诉、补寄等[5]。
目前美国期刊市场上活跃着800多个出版商共发行着3万余种期刊。杂志社主要负责期刊的编辑和出版,同时,很多刊社也开展自己刊物的订阅工作。在期刊的零售过程中,出版社协助各级代理商推动营销和发行工作,为他们提供期刊内容信息,以便组织各种针对性的宣传促销活动。
在美国市场上,除了极少数区域发行和都市发行的期刊直接自办零售或选择地区批发商外,几乎所有的期刊都要选择全国发行商作为期刊零售发行的全权代理。全国发行商的职能主要有三个:一是市场调查和营销推广;二是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三是资金管理[6]。
美国期刊经营的主要调节因素是市场——读者市场和广告市场。美国有专门的期刊发行量认证、监督机构,不仅多种“期刊指南”提供期刊的发行量等数据,而且可以从SRDS.ABC.BPA International、出版商信息署(Publishers Information Bureau,PIB)这样的权威性中介机构那里获得数据。尽管期刊出版机构自己报出的发行量也有“水分”,但一般来说“水分”不大。美国期刊极其重视订户的开掘和维持,把付费发行量作为重要的发行指标,原因就在于订户的数据是获得广告的有力凭据。
此外,美国不少市场研究公司、广告公司对期刊广告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研究,得出大量利于期刊广告发展的结论[7]。
从期刊发行来看,在美国,订户直接把订刊款汇给期刊社,期刊社再通过邮局发给订户,这样期刊社就可以掌握自己的读者数据(客户名单)[7]。这一点与我国目前的情况完全不同,值得我们借鉴。
3 美国出版业的宏观管理模式
美国整体上实施的是以法律管理为主,经济手段与协会管理为辅,政府干预、社会监督并举的出版管理体制[8]。美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出版业,没有直接管理出版业的机构,只是通过法律、经济和出版行业协会对出版企业进行调控。在美国,法律是衡量一切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所以美国对出版业的管理,主要依据已有的法律和判例以及通过推动新的政治、经济政策法规的出台来对出版业进行管理[9]。
3.1 商业化运作
美国对出版社实行注册登记制,任何人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即可申请开办出版社,其组织形式、规模和类型均不受限制。美国对创办出版企业的要求和其他企业一样,只要到经济管理部门登记,遵守税务及工商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即可,不需要获得国家的许可,也无须向政府部门申报。而且美国对创办出版社的管理比较松散,在各地都可以登记成立出版社、出版公司[9]。对于期刊而言, 只需要申请一个国际标准刊号即可,申请手续可以在网上进行,而且是免费的。与此同时,你去注册一个商业公司,执照一般三天可以拿到。有刊号,就可以出版期刊;有营业执照,就可以经营期刊[7]。
3.2 美国的出版管理机构
美国没有直接管理出版业的机构,但是有间接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分别是新闻署文化中心和智能教育与文化事务部。主要负责制定促进出版业发展的政策,促进与发展美国出版业的工作与活动,对有助于促进美国图书出口的项目与计划进行资助,鼓励与资助美国出版机构参与在世界各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10]。
美国新闻署是国务院的二级机构,是对出版业有资助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促进和支持书刊出口工作,在100多个国家设有联络站,进行发布新闻、 出版图书与期刊、播放影视作品和发行磁带、光盘,开设图书馆,举办或协调学术和文化交流活动,开展英语教学等活动。美国新闻署还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密切配合,积极鼓励和资助美国出版企业参与在世界各地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9]。
此外,美国国会专门设立了登记、保护版权的机构——美国版权局和负责解决版权纠纷的机构——版税裁判所[9]。
3.3 行业利益代言和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一种社会中介组织,在现代社会中,行业协会是对一个国家、地区乃至世界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的权威性的社会中介机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非常完善的国家,行业协会在管理其成员企业上的作用甚至超过了政府[11]。
行业协会管理是西方出版业管理的重要特点,在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等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各自的行业组织。这些行业协会在对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和对出版业进行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代表会员与政府和其他行业展开对话以维护会员利益;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和参与行业培训;实行行业自律;组织参加和举办各种国内和国际展览;倡导群众阅读,通过各种评选活动,对出版物的导向进行指导;代表本国行业利益,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9]。
美国的出版业协会都是由参加者自愿组织起来、在政府机构登记注册后开展活动的民间组织,其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举办各种培训班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的收入,政府和某些企业的资助等[9]。
美国主要的与期刊有关的跨地区和专业出版行业协会有:美国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AAP)、美国书商协会(American Bookseller Association,ABA)、美国大学出版社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y Presses,AAUP)、美国期刊出版商协会(Magazine Publishers of America)、美国期刊图书协会(Periodical and Book Association of America,Inc.)、北美期刊批发商协会(Periodical Wholesalers of North America)、美国报业协会(Newspaper Association of America,NAA),全国报纸出版商协会(The National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等[9]。
美国出版商协会是1970年由前美国图书出版商委员会和美国教育图书出版商协会合并而成的,是美国最大的出版行业协会,该协会目前在全美共有310家会员,其宗旨是为美国出版商解决各项重要的相关事务[11],因而成为美国出版社的主要代言人[8]。
美国期刊协会创立于1919年,代表200 家美国消费类期刊出版商以及它们出版的1200多种期刊的利益,75家以上的国际出版公司也是其会员,它在华盛顿设有专门的办公室,代表行业游说国会,不要增加邮资[12]。
值得一提的是,如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ciation)和美国作家联盟(Authors League of America,Inc.)这样的出版行业相关协会,实质上对出版行业的影响也是举足轻重的。行业内的协会非常注重与此类协会的合作和沟通[11],这一点目前在我国还是薄弱环节。
另外,美国的行业协会几乎都是法人公司,这是法律规定的[11]。这一点也值得我国借鉴。
4 美国出版业的法律环境
依法管理是美国出版业的一大特色。美国的两级立法机关都对出版实施影响:一是国会,它主要负责制定联邦法律,同时,国会两院都有专门处理传播问题和政策问题的委员会;二是州立法机关,它们也可制定州法律,限制出版业的发展。白宫对出版业可以向法院提出立法建议,也可以直接干涉,各类出版纠纷最终都是通过法院来解决[8]。
4.1 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涉及出版的专业法规并不多,主要有《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版权法》,但是涉及出版的其他法律却不少,主要有《义务兵役法》、《间谍法》、《史密斯法》、《国内安全法》、《诽谤法》、《国家保密法》、《反猥亵法》、《统一商法》、《公平交易法》以及《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13]。总体来说,与出版有关的联邦法规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4.1.1 保护出版业及出版自由的法律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91年实施,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非但如此,该修正案还限制政府在无正当急迫理由的情况下因个人曾发表意见或撰文而事后处罚[9]。 这成为美国出版界维护出版自由的最基本和最有力的武器。
●《版权法》。1790年,美国通过第一部联邦版权法。此前,有些州已经颁布本州版权法,没有版权法的州,则以普通法为版权提供保护。现行的版权法被称为《新千年数码版权法案》,于1998年10月28日生效并承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制定的《1996版权条约》。 美国版权法的特点是较典型地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保护作者权出发[9]。
●判例原则。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通过纽约时报公司诉苏利文(New York Times Co.Vs.Sullivan)一案所确立的判例原则(当政府公职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时,不能动则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即“明知其言虚假,或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想打赢对媒体的官司是非常困难的,更不要说运用行政权力干预传媒的命运了[7]。
4.1.2 对出版自由限制的法律[8]
●《反猥亵法》。1842年通过,禁止淫秽图片进入美国。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淫秽出版物不属于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和新闻自由之列”。
●《义务兵役法》(The Selective Service Act)。1917年通过,对以言论、刊物诱导他人逃避兵役征召者,用某些刑法条款予以处置。
●《间谍法》(The Espionage of 1917)。1917年通过,对制造、传播虚假报告或情报,妨害美军成功或助敌成功,或引起美军抗命者要罚款或判刑,对邮寄鼓吹叛国、暴动、武力反抗美国法律的物品者处以重罪。
●《史密斯法》(The Smith Act of 1940)。1940年通过, 是《外侨登记法》(Alien Registration Act)的附加条款,规定编辑、出版、发表、散布、出售或公开展示任何鼓吹、劝导、教授以武力、暴力摧毁、推翻美国政府、州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门者都要判重刑或罚重金。
●诽谤法。美国没有成文的诽谤法,但通过多起诽谤案件判例形成了一条法律原则,即:如果发表怀有恶意的虚假的言论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出版者就要负法律责任,受到一定惩罚。如今,有关诽谤的法律规定是美国出版界面临的最重要的限制,每年都有大量的期刊、图书出版商被控犯有诽谤罪。
●《国家保密法》。对泄露国家机密者予以处罚,1985年3 月里根总统颁布第84号行政命令——“保护国家情报总统令”,对情报官员通用言论自由泄密做了规定。
●《重申民法(第二版)》,保护隐私[10]。
4.1.3 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 对市场竞争和垄断进行调控和管理的法律主要包括:美国1890年颁布的限制垄断的法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对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行为以严厉打击,从而促进自由竞争。1914年国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对美国企业的垄断进行限制。这些法律适用于出版业,反对通过经济和财政手段对舆论实行垄断和控制,妨害出版自由[9]。旨在限制垄断,鼓励竞争。
美国的《公平交易法》,旨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制定合理的价格制度。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出版商统一商定图书发行折扣。美国的图书发行折扣是各个出版社根据自己的折扣办法制定的。此外,对出版物市场秩序进行规范的法律还有《产品质量法》[9]。
4.1.4 与科学交流和科技期刊相关的法律规定 1985年的《传播管理修正案》(EAA)宣称:“美国的政策是要……通过交流研究发现……保持科学家们的才能……以出版的形式……和其他学术交流的方式”。这里的“学术交流”包括:通过出版或者实体传递或者信息传输等途径,与非市民或与在美国居住的他国人进行信息沟通,或者与美国以外的非市民进行信息交流。从1970年到1990年的二十年间,提交到法庭的案件只有7起关于自由言论的,并且是关于国家安全的。1990年,通过了三项管理科技交流的重要法规,分别是:《传播管理修正案》、《武器出口控制法案》以及《发明保密法》[14]。
4.2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目前,美国与版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有:版权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署、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和科技局、版权税审查庭、海关,这些行政管理部门是以监督、管理、执行版权法为首要职责的,他们在提高美国版权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2年2月,美国版权办公室发表了2002—2006年财政年度的战略计划,该计划提出了未来四年的战略任务和各年度具体执行目标,并把提高管理和维护一个高效国家版权体系的创造性作为其重要使命[15]。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联邦法与州法并存,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分权的结构体系。
美国与版权保护有关的民间组织有:①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由美国出版商协会、电影市场协会、商业软件联盟、计算机与商业装备制造商协会、信息技术协会、美国电影协会、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和录音产业协会八个版权产业组织构成,代表美国1350多家生产、销售版权作品的企业;②商业软件联盟,成员10余家, 包括Microsoft等知名大公司;③国际反仿冒阵线,由约120家受仿冒侵害的企业组成;④美国信息产业协会等。这些民间组织在版权保护方面异常活跃,因为版权的保护直接涉及企业的根本利益,这些企业高度重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他们一方面积极打入政府部门,担任相关政策顾问委员会委员,与国会和行政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如1995—1996年,我国两次被列入美国综合贸易法案“特殊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并引发激烈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其背后的始作俑者即为这些企业及其利益代表(有关的民间组织);另一方面,这些组织积极参与政府新法案的制定工作,代表企业界利益提出主张、建议以及反对意见,借助其影响力进行立法游说工作[15]。
5 美国出版业的经济环境
5.1 税收制度
美国的出版机构按经营情况可以分为赢利性和非赢利性两大类。赢利性出版机构又称为商业出版机构,非赢利性出版机构包括大学出版社、社团和协会出版社以及政府出版部门等。美国政府针对出版机构的不同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对赢利性出版机构,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其利润多少征收所得税,税率在15%—34%之间,部分州对赢利性出版机构征所得税,税率不高于12%。联邦政府对出版物不征产品销售税,州政府对出版物征收零售销售税,税率一般在3%—7.5%之间。许多县市还对图书征收3%—7.5%的附加销售税。对非赢利性出版机构,联邦政府不仅不征税,而且还有许多资助。
美国鼓励本国出版物的出口。对出口图书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美国对进口图书都免征进口税[16]。
5.2 基金制度
美国对出版物的资助和补贴相当一部分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的。美国的出版业提供直接和间接资助的基金会不下100个,如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梅隆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拉南基金会等。美国的出版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社团赞助和民间捐款。其中国家拨款又有两种情况,一是由政府从国库中直接拨出;二是设立一个税收项目,税收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作某一基金。
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资助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及人文科学等学科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的出版和发表;国家人文基金会主要资助人文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出版和发表;梅隆基金会主要资助高等教育、博物馆、艺术品收藏、艺术表演、人口、环境保护和公共事业等,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捐款,是美国最大的人文学科类奖项。福特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拨款、各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款,其宗旨是促进民主思想的发展,减少贫困、增加公平,促进国际合作和促进人类文化成果的发展;福尼大学出版基金主要是支持大学出版社出版科技、学术著作,在美国年度的图书评奖中,占有较大的比例[9]。
5.3 资助和补贴
资助和补贴表现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学术著作的出版上。美国政府对出版的资助大体分为两类:①直接资助,即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拨款给出版社、期刊社及政府有关出版部门,如美国政府印刷局等,甚至还可以与期刊社签订长期的资助合同。直接资助的受益者主要是非赢利性出版机构;②间接资助,即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对科学研究、学校、图书馆的资助来间接资助出版业。间接资助的受益者不仅包括非赢利性出版机构,也包括商业出版机构[9]。
当然,在出版方面,资助不仅来自政府,资助计划的另一种方式是利用捐赠基金。关于个人捐赠者、基金会或慈善家的捐赠一般用来满足特定原稿的花费[17]。
5.4 出版物价格制度
美国对出版物实行非定价销售制度。他们认为图书价格应该由市场来决定,而不应该只由出版商来定价。另外他们认为美国市场大,流通渠道复杂,因而在美国实行统一图书价格是行不通的。同时,由于美国图书馆业很发达,如果统一书价过高,人们将会去图书馆借书复印而不会到书店去买书,因此将会反过来影响出版业的发展[9]。
5.5 出版物邮寄发行优惠政策
美国对出版物的邮递非常优惠,书刊邮寄费用比同类邮品优惠30%。
5.6 关税保护措施[13]
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作出开放出版市场承诺的成员;第二类是没有承诺开放出版市场的成员,此类成员占绝大多数。美国是第一类。
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包括美国等成员国在内,就药品、木浆、纸制品及印刷品等达成了零关税协议。根据协议,有关国家在10年内把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减让到零。美国对图书征收零关税。
承诺开放出版业的国际服务一般有4种方式:①跨境服务;②境外消费; 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美国的印刷出版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是:不允许一家公司或厂商兼营服务于一地市场的报纸、广播或电视台,而在国民待遇方面不受限制。
6 美国科技期刊出版业发达的成因
6.1 发达的经济基础
日本清水英夫在其所著的《现代出版学》里所论及到的决定大众传播普及程度的主要原因,包括“自然的条件——气候、地理、人口、人种构成;历史的条件——文化传统、政治关系;社会的条件——经济状况、教育状况、工作状况、交通状况、技术发展、城市化、语言状况、妇女地位、宗教”。美国的经济实力位居世界第一,这正是美国科技期刊出版业发达的首要原因。正是有此经济基础,才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投入到科学研究之中,才能有充分的市场需求,也才能为出版业提供广阔的市场。
6.2 先进的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决定科技期刊的质量与规模。美国是科技大国,每年的科研成果层出不穷,这为科技期刊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原料。因此,先进的科学技术是美国科技期刊出版业发达的第二大因素。
6.3 市场化运作,集团化经营,产业化发展
曾有学者向美国期刊人问过一些有关美国期刊和美国期刊行业协会“跟政府关系如何?”、“政府如何促进期刊发展?”等问题,他们回答说“和政府没有什么关系!最多和邮局有些关系”。这说明美国政府对期刊业的管制和干预比较少,以至他们感觉不到政府的存在[10]。
美国的经济体制是完全的市场经济,美国的出版业完全是靠市场运作,长期的市场经济运作和与世界其他国家出版集团的竞争和合作使得美国的出版物市场发展得高度成熟,科技期刊也不例外,现有的期刊都是几经市场多年的优胜劣汰而存活下来的,对市场已经有很强的适应性。这种运作机制使得科技期刊具有较强的生存与发展能力,也成为其产业发达的重要因素。
6.4 完善的法律体系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指定法律剥夺公民的出版自由。尽管只是具体提到联邦国会,但这条规定保护了整个出版业不受无论是地方、州还是联邦各级政府的干扰。由于美国出版法律的完善和全民法律意识的深入,美国出版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比较成熟和规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