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儒家的音乐教育与理想人格的培养--兼论儒家伦理美学_儒家论文

论先秦儒家的音乐教育与理想人格的培养--兼论儒家伦理美学_儒家论文

论先秦儒家的乐教与理想人格培养——兼谈儒家伦理美学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儒家论文,先秦论文,美学论文,伦理论文,人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先秦儒家在培养理想人格的方法上,提倡礼乐并举,但在学术界谈到理想人格培养,则多限于对礼在人格培养中的作用的研究,而对乐的作用却很少谈及,本文力图论述先秦儒家的乐教与理想人格培养的关系,并试图揭示儒家美的理想与善的理想相统一的伦理美学的特征,从而引起现代人的思考和对美育的重视。

乐教对理想人格培养的作用

对理想人格的培养方法,儒家提倡礼乐并举。礼是外在的行为规范,乐是内在的情感抒发。乐教的作用在于通过艺术的感染力,培养对礼义、道德的情感,从而使人格在一种自由和谐的美的境界中得到完善。

(一)引导和改善人性,使之具有德性

殷周以来,统治阶级一直把“德”和“礼”作为维持其统治的重要工具:用“德”来约束人们的内心修养;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到春秋时代,在激烈的社会变革中,随着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动摇,维护其统治的思想也开始瓦解,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德治”的作用也远不及西周了。在这种情况下,孔子提出了“为政以德”,并且为了推行其“德治主义”,提倡乐教,以乐的艺术感染力来引导人的天性,使之具有德性。

儒家的乐教,是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的。他们不否定人生而具有的各种欲望,认为“耳欲綦声”和“目欲綦色,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这些欲望都是天生的。[①a]音乐就是顺乎这种人性,适应人类社会的需要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的: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②a]音乐是人情所难免的。在音乐的声音动静中,表现了“人之道”,“性术之变”,人性离不开音乐。但是,如果乐“形而不为道”,对“乐”不加限制,引导,顺其发展,必然会偏离道德,走向邪恶。所以要“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足以感动人之善心”。[③a]荀况的这一讲法,与孔、孟的看法基本一致,都承认音乐是一种快乐,好乐是人天生的,正当的欲望,都主张以礼来节制,提倡礼乐并举。但是,荀子和孟子在乐教如何起作用的问题上有一个根本差别。孟子主张性善,因而认为乐教的作用无非是引导人的天性,发扬人天生的“善”端罢了。荀子主张性恶,认为乐教的作用在于凭借艺术的感染力,对恶的性情加以疏导。

那么,乐何以“导情”呢?荀子说:“穷本极变,乐之情也。”荀子以情欲的恶来推论性恶,因而“穷本”的“本”,可理解为人生命根源之地的情欲。所谓“穷本”,也就是说音乐能深深触动人生命中的情欲根源,使人直接感受到乐曲的精神和意境,对人的内在意志有很透彻的影响力。“极变”就是说乐直接触动人的生命根源,使人的情欲随着音乐的变化,而得到疏导和转化。“穷本极变”的结果是“乐行而志清”,音乐的旋律可以引导情志的抒发,使情欲的冲动与清明的心志,相互融合,自然得到节制和满足,盲目的冲动因而得到净化和升化。此时的人格便达到了“美善相乐”的境地。

《乐记》发展了荀子对乐的功用的论述,进一步说明了乐教在培养人的德性,完成理想人格中的作用。《乐记》认为,乐是为了进行道德教化的,“乐者,所以象德也。”,“乐者,德之华也。”由于乐能培养,发扬人的德性,“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欲,”所以,“先王”以乐来改善、引导人性,使之符合德性的要求,培养具有德性的人格。

(二)平衡道德与情感,完成人格培养

乐教可以“导情”,可以“善民心”,使人具有德性。具有“德性”,即是行为符合“礼”的标准。所谓“礼乐,德之则也”,礼乐是道德的一种体现,然而,唯其如此,这还不是儒家所倡导的理想人格的境界。儒家的理想人格是在人生快乐中求得超越,是道德的又是超道德的,是情感与道德的统一。它是一种体用不二,灵肉合一,既具有理性内容(道德)又保持情感形式的审美境界,而不是理与情二分,体(神)与用(现象界)割离,灵与肉对立的宗教境界。审美的而不是宗教的人格境界,是积淀着理性(道德)的感性的人格境界,体现了儒家伦理美的特点。

显然,要达到这种伦理美的人格境界,不是仅仅靠道德的训戒、礼的规范和刑法的强制所能达到的。从感化人心来说,艺术(乐)正是一种使人们乐于行“仁”的最有效的手段。

孔子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①b]在这里,孔子把诗和乐同礼并立,看作是造就一个仁人君子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这当然是由于诗在古代是一种政治性、宗教性、历史性的文献,通过学诗可以得到做一个仁人君子所必须的有关政治、伦理、历史等等的各种知识。但是,诗在被当作古典文献来看的同时,也被当作艺术来对待。孔子言“兴于诗”,也具有陶冶情感的意义。正如朱熹所说:“兴起其好善恶恶之心而不能自己者,必于此得之。”君子修身以学诗始,最后由乐来完成,足见孔子对艺术赋予了重要意义。

乐的这种平衡道德和情感,完成人格培养的作用,《乐记》中作了更详尽的论述。《乐记》非常强调乐“本于心”的特点,所谓“乐由中出”“乐者,心之动也。”乐是顺乎人情而产生的,是不可避免的。儒家注重现实人生,也承认情欲的合理性。但要用乐加以疏导,将道德的内容经乐的传播,化为人内在的审美情趣,使审美情趣与道德追求圆融不分,使“仁”成为人之内在情感的自觉要求,成为人的个性的一部分,在潜移默化中完成道德的教化。所谓“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由然生矣。”“致乐”,是推广乐的功用之意,“治心”是针对心中审美感情与道德的矛盾性加以融解疏导而言。“易直子谅”是指平易、坦荡、慈详、豁达,在这里不应当作为道德原则去解释,而应当作为道德情感去体味。因为在这里,道德与情趣的对抗完全消失了,二者合而为一,道德已成为一种美的享受,成为人生命自身的要求。所以便说“易直子谅之心生则乐。”这样,人心中的“血气心知之性”就与外在于人的道德原则达到了一种圆融统一,这种圆融统一正是通过乐而完成的,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孔子说:“成于乐”。这里的“乐”,既是指艺术意义上的“音乐”,又是以行善为乐趣的“快乐”。所以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知之”、“好之”、“乐之”的“之”,指“道”而言。仅仅知“道”之可贵,未必肯去追求;能好之,才能积极去追求,仅好道而加以追求,自己犹与道为二,有时也会因懈怠而与道相离。到了以“道”为乐,则道才在人身上生了根,此时人与道成为一体,无一丝一毫的间隔。此时的人格境界,是一种自由、和谐的境界,这种境界的实现是一个由融“道”之乐(yuè)到以“道”为乐(lè)的过程。

乐的价值标准与理想人格特质

儒家重视乐教,取决于儒家对乐的基本规定和价值标准及其与儒家道德修养所要达到的人格境界的联系。符合儒家价值标准的乐是“尽善尽美”的乐。在美与善的关系中,儒家认为善应居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而善的标准正是儒家理想人格的标准。因而可以说,乐的价值标准最终是由理想人格的标准所决定的。

(一)“尽善尽美”——儒家乐的价值标准。

早在春秋后期楚国的伍举就给美下了一个定义:“夫美也者,上下、内外、大小、远近皆无害焉,故曰美。若于目观则美,缩于财用则匮。是聚民利以自封而瘠民也,胡美之为?”[①c]这里,伍举否定了善与美的差别,否定了美的相对独立性,否定了美的感性显现形式——“目光”之美,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儒家在美与善的关系问题上,确认了伍举否认的“目观”之美(即形式美),而且看到美与善这两个范畴是有区别的:“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矣’;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这里,孔子既以“尽善”为根本,又确认了“尽美”的相对独立性和重要意义。他认为,只有象《韶》乐那样达到美、善的高度统一,才是艺术美的极致。

孔子这种将美和善区别开来,同时又要求二者在新的意义上统一的观点,在儒家其他思想的艺术评论中,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孟子说:“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②c]这便肯定了“目观”之美;“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③c]这便肯定了艺术形式美的能动作用。“仁”与“声”的统一正是内容善与形式美的统一,他认为艺术形式美具有使“仁”(善)深入人心的特殊作用,孟子的“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的诗论,就其客观意义而言,正是要求人们尊重艺术形式美的某些特质,从而正确理解作品中善的内容。荀子对乐的形式美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在对乐的基本规定、要求上依然十分强调美善的统一。他认为,自然美之所以美,是因为它们体现了人自身的美德,体现了善的属性。“君子比德焉”。荀子将这种“比德”说运用于艺术美。可以说他的《乐论》的核心思想就是“比德”论。艺术美之所以成为美,不仅要有善的内容,而且必须发挥善的作用。否则,“以欲忘道,则感而不乐。”[④c]艺术美也就不存在了。这表明,先秦儒家关于美善统一的乐论发展到荀子这里,已更为明确化,系统化了。

孔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这里,孔子将“乐”与“肉”这种可以给人感性愉快、享受的东西相比较,就充分肯定了乐可以给人愉悦的美的特质。另一方面又说明由于“乐”这种感性愉快具有精神上的审美性质,使得纯粹满足口腹之感性愉快的肉,变成了无味的东西。由此看来,孔子认定精神享受高于物质享受,人的社会性高于动物性。由此进一步推论,乐这一艺术的内容善,较其形式美而言,更具重要意义。孔子赞扬《韶》乐“尽善”“尽美”,而批评《武》,“尽美矣,未尽善也。”《武》是周武王之乐,以《武》为名含发扬征伐大业的意味,孔子称之为“尽美”,其中当然会蕴含某种善,但这还不是“尽善”,还不完全符合孔子的“善”的标准。孔子的所谓“尽善”,只能是指“仁”的精神。可以想见孔子说舜乐《韶》“尽美”又“尽善”,正是因为尧舜出于天下为公之心而禅让的“仁”的精神融汇到《韶》乐中去,形成了与乐的形式完全融合统一的内容和精神。受教育者可以透过乐的形式,把握乐章后面的人格精神,以培养自己的人格。

(二)儒家理想人格特质决定乐的价值标准。

透过乐章,可以领会到儒家的人格精神,这正是儒家将乐教作为培养理想人格的重要途径的根据。因而,符合儒家价值标准的乐,必然含有儒家理想人格的特质,换言之,儒家乐教的价值取向是由理想人格特质决定的。

儒家施教的目的,是要塑造能承担历史使命的理想人格——君子。这里的君子,不是贵族之称,而是“仁”的人格化。子曰:“知者不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君子不忧不惧”。知、仁、勇是儒家理想人格必备的三德。“知”即“知人”主要是指对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认识,其实质是“知礼”,有了这种知识,才有助于实行“仁”,所谓“知者利仁”。“勇”,即是果断。“仁者必有勇”,可见“勇”也是“仁”者必备的品德。这就是说,“知”“勇”都是“仁”的具体表现,都是从属于“仁”的。孟子则突出强调了“良知良能”就是人心固有的“仁义礼智”,人的理性作用就在于将这“四端”充分发挥,而人的意志,不过是对“仁义”的追求:“何为尚志?曰:仁义而已”。[①d]道德品格完善只在于把“仁”的本心发挥,把丧失的“仁”心收回。

总之,儒家理想人格最为核心,最为本质的特质就是“仁”。虽然孔子每每将仁与礼并称,然而,对成就理想人格来说,“仁”比“礼”更为根本。“仁”是一个统摄许多德性的综合概念,其最基本的含义即是“爱人”。“爱人”体现了在严格的等级观念中人格主体的自觉意志,凝聚着深沉的历史责任感。“土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②d]

儒家理想人格特质决定了乐教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含有“仁”的精神的乐,才可谓“尽善尽美”的乐。“仁”既是儒家所崇尚的善的准则,又是他们所仰慕的道德人格。而只有能够透过乐的形式,把握其后面的人格精神,即所谓“知乐”者,才能成为君子。而造就仁人君子的目的在于最终实现“天下归仁”的社会理想。这样,儒家的审美标准,便与道德价值统一起来,与国家、社会利益结合起来,由此避免了由于美与善的矛盾而用善来否定美的狭隘功利主义(如墨家),也避免了企图脱离现实的社会伦理道德制约去追求绝对的自由和美(如老庄),这就显示出儒家在解决美和善矛盾关系这个重大问题上的杰出之处,同时,也是儒家伦理美学的基本特征。

中和——道德善与艺术美统一的基点

乐教有助于人格培养,其根源在于儒家所提倡的乐的价值标准是由其理想人格特质所决定的。但是,乐是艺术,仁是道德,儒家是怎样将艺术的“尽美”与道德的“尽善”统一起来的呢?乐是怎样作用于理想人格培养呢?这是因为,儒家提倡的乐的本质与仁的本质有着自然相通之处,这一共同点即是“和”的精神。乐也是通过“中和”的形式美而反映道德善,从而起到人格培养的作用的。

乐之所以能成其为乐,是因为它具有某种意味的美。这种美,虽然需要欣赏者在特定关系中“发现”,但他自身毕竟是由美的意识而创造出的一种美的形式,并有其存在的客观价值。郑卫之音,所以能风靡当时,一定是因为它含有某种美的因素,而孔子却说“郑声淫”,要“放郑声”,这是因为“郑声”不能反映儒家所倡导的“和”的理想。“淫”即是“过”的意思,快乐的情感无节制地,过激地发展,这样的乐便对人格培养起不到积极作用。能够反映儒家人格精神的是“发乎情,止乎礼义”的“和”乐。正如荀子所说:“诗者中声之所止也”。[①e]又说:“乐之中和也”。“故乐者,中和之纪也”。[②e]《乐记》中说:“乐者,天地之和也”。儒家所提倡的乐的本质可用一个“和”字作概括。

以和为美的思想可以溯源于殷周。《尚书·尧典》中就提出“八音克谐,人神以和”的思想,到春秋时,史伯和晏子进一步区别了“同”与“和”这两个概念,指出,单纯的“同”不能构成音乐,只有高低、长短多种声音和谐地结合在一起,“和律以聪耳”,才能产生美。[③e]先秦儒家发展了古代以和为美的思想,并将“中和”作为制乐的基本原则。对音乐的音高、音量、音色、节奏旋律都要求适中,并要求五声(宫、角、徵、商、羽)皆各得其宜。所谓“正六律,和五声”,达到了这种和的标准,即是儒家所要求的形式美的乐。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不仅将“中和”作为其制乐原则,而且将这一偏重形式美的范畴引向政治、伦理。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④e]主张在礼的节制下,实现情感与道德,个体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这样,儒家便把古代的形式和谐论进一步扩展为内容的和谐。表现在艺术和美学上,就是儒家提倡的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的“温柔敦厚”的诗教和乐教。正如朱自清先生所说“温柔敦厚”,是“和”,是“亲”,是“节”,是“教”,是“适”,是“中”。儒家就是通过这种“中和”的乐教,来实现其道德理想,培养理想人格。

以“中和”作为最高的审美范畴,是儒家伦理美学得以成立的关节所在。“中和”既是指形式的和谐,又是指内容的和谐,既是形式美,又是内容美。艺术美与道德善正是在“中和”这一范畴中得到了高度的统一。这一统一首先表现为“中和”之美与“中庸”之善在精神实质上的相通。“中庸”是儒家理想人格的重要特质之一。“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朱熹在《中庸章句》中说:“中庸之中实兼中和之义”。可见,中和与中庸一样,同样可看作伦理规范,区别只在于一个规范行为,一个是规范感情。不偏不倚,“执两用中”,就是善。王夫之也说,“中”是“至善”。“中庸”之善通过“中和”之美的形式表达出来,必然会使受教育者以理节情,性情平和冲淡,伦理情感得到谐和平衡。

“中和”使内容善和形式美得到统一的另一表现是它体现了“仁”的精神,而且“中和”本身就代表了儒家的理想人格,即所谓“君子”。“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孔子本人“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即是性情中和的典范。人的心理与伦理,情感与道德,内在与外在都达到高度和谐统一,是儒家所追求的最完美的人格。孔子说:“《关睢》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关睢》是一首爱情诗,孔子认为“淑女”和“君子”自是理想的配偶。“君子”对“淑女”产生爱慕之情是允许的;因求之不得而“辗转反侧”也是可以理解的。难能可贵的是“君子”并未过分放纵他的情感以致失去理智的控制,也未由于一时的哀愁而伤害自己固有的道德修养。惟其做到了既不骄情,也不违理。作品中的“君子”也就保全了一种雍容而儒雅的人格的美。

内容决定形式,什么样的情感要由什么样的曲调来表达、渲泄,快乐的情感会产生舒畅和缓的曲调,喜悦的情感会产生明朗奔放的曲调,愤怒的情感会产生凶猛急越的曲调,崇敬的情感会产生端正庄严的曲调,爱慕的情感会产生平和柔美的曲调……,同样,什么样的曲调就会养成什么样的性情,所谓“志徵噍杀之音作,而民思忧;蝉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厉猛起奋未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劲飞壮域之音作,而民肃敬;宽裕内好顺成之音作,而民慈爱;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作,而民音乱。”[①f]这段话明确地说明了音乐对情感的影响,要造就“中庸”的品格,平和的性情,使人民慈爱和美,就须以反映“仁”的精神的“和”乐来影响人们的情感,使人的喜、怒、哀、乐皆有中节。“中庸”之善化为内在的“中和”之情,至此,人格得以完成。孔子的所谓“成于乐”也应从这一意义上来领悟。

对儒家乐教的几点反思

(一)以善为美,以道德善来规范艺术美,强调艺术的形式美和内容善的和谐统一,这是先秦儒家伦理美学的基本特征。

(二)艺术思想与道德思想相结合,通过美的形式,达到善的理想,实现人格的完善,这是儒家伦理美学的主要内容。这种以善的标准来决定乐的价值取向,限制乐的内容的做法,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艺术的发展,但作为一种美育,一种达到理想人格的途径,这种选择与限制却是必要的。

(三)艺术理想应当包含进步的道德观念,但不能把艺术变成道德说教。“文以载道”的主张不利于人格修养。相比这下,儒家“为人生而艺术”的思想,更具合理性。在现代,艺术教育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若能吸取儒家乐教思想的精华,推陈出新,造成现代的乐教,对现代理想人格的培养大有裨益。

(四)“中和”作为儒家伦理美学的一个重要原则,表现在个人修养上强调理智与情感,伦理与心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实质上是儒家理想人格的一种最高境界。但这还是一种朴素的和谐,马克思主义科学地论证和谐的辩证性质(即其矛盾性质)赋予理想的和谐以崭新的意义。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它是人与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正,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美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②f]这一矛盾的真正解决,就是全面的和谐发展的共产主义新人的诞生。

注释:

①a ②a ③a 荀子《王霸篇》、《乐论》、《乐论》。

①b 《论语》。

①c 《国语·楚语》

②c ③c 《孟子》。

④c 荀子《乐论》

①d 《孟子》

②d 《论语》

①e 荀子《劝学篇》

②e 荀子《乐论》

③e 朱自清《诗言志篇》

④e 《论语》

①f 参看《乐记》。

②f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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