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原因,同时提出了完善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综艺节目 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
一、我国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当前对综艺节目著作权的保护
1、行政保护,国家广电总局控制。
在综艺节目越来越正规化的今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维护综艺节目版权上发挥了一定作用。2015年,央视购买了韩国MBC电视台的当家综艺节目《无限挑战》的正版版权,并制作播出了一档综艺节目《了不起的挑战》,韩国MBC电视台不仅给予书面的技术支持,同时,派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包括节目的制作、执行、营销等各个环节。但这档节目还未播出,东方卫视一档综艺节目《极限挑战》却先火了起来,但韩国MBC电视台就东方卫视涉嫌抄袭《无线挑战》一事持续发声,节目从企划、构成和内容,甚至拍摄角度和字幕都和照搬韩国原版,因此仅剩三期节目就收官的《极限挑战》被广电总局勒令停播。
2、司法保护,版权纠纷有据可依。
近年来,围绕综艺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逐步增加,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为适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常态,加强对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统一司法尺度,促进我国电视产业甚至整个文化产业发展,北京市高级法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中集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公布该《解答》。《解答》共十一个条款,确立了综艺节目性质认定的方法,并对综艺节目权利的行使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同时,《解答》进一步规范了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酌定赔偿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对综艺节目模式作出了界定,让今后的版权纠纷有法可依、有据可依。
(二)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存在问题原因
1、版权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版权意识相对薄弱,甚至存在电视行业内部人士对版权问题缺乏全面的了解。例如,当下各卫视如火如荼的婚恋类节目存在的纠纷问题,就是因为不尊重原创者以及版权购买者的版权利益,给观众和电视台都造成了一定影响。综艺节目的抄袭事件在国内并不鲜见,它一方面使抄袭者获得了高额收入,另一方面却凸显出我国保护著作权氛围的薄弱。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表示,我国目前缺乏完整的市场诚信系统建设,缺乏市场基础设施和法治环境,成为版权保护的最大障碍。
2、保护客体受限
我国电视节目模式没有作为单列作品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电视节目模式创意也没有列入《专利法》保护范围,电视节目制作有形实体的方法在《版权法》中未做限定,我国电视节目模式身处法律“真空”地带。在新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说游戏的设置,这是一种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该《解答》也仅对综艺节目影像作出相关规定,保护的客体也仅仅是综艺节目的影像。
二、完善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制度上加以完善
1、加强立法保护,纳入作品范围。
我国电视业发展已经从节目竞争进入到了模式竞争的时代,电视台与台、频道与频道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已是电视节目模式的竞争。面对电视节目模式抄袭模仿之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无据,在客观上放任了“抄袭”之风。随着近年来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引进和输出的增加,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交易迅速发展,电视运营从“节目广告营销模式”向“节目模式版权交易盈利模式”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使得电视节目市场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电视节目模式模仿之风严重损害了我国电视节目创新发展。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依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明确侵权范围,严惩侵权行为。
电视综艺节目是一个综合了多种表现形式的产物,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综艺节目受著作权保护的包括:一、电视综艺节目中的场景设计、歌舞、演说等都可以归到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口述作品等传统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二、电视综艺节目是一个综合创造的过程,它与摄制电影不仅在制作方式和表现形式上类似,它需要经过节目制作人员的策划、创意、选择编排素材(包含著作权法中列举的所有作品的形式),通过运用各种富有创造性的手段才形成的艺术作品,因此,大多数电视综艺节目作为一个整体,无疑也受著作权保护;三、综艺节目影像,包括类似摄影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均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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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上加以完善
1、限定播放渠道,保护节目版权。
综艺节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网络平台播放电视台制作的综艺节目当然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使用。很多网络播放平台的综艺节目都会标志“独家”,这个“独家”在法律上指的是买入者买断了一部已完成的综艺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权利是独家且排他的。比如湖南卫视作为国内娱乐节目制作的佼佼者,他们的版权意识尤为突出,2013年3月18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发出了《湖南卫视自制类综艺节目网络传播版权声明》,这个声明让我们看到了湖南电视台非常注重在网络传播这方面的版权保护。
2、其它法律补缺,维护自身利益。
尽管目前节目模式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发生电视节目模式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我国境内的电视节目模式争议除了可能涉及外国因素之外,主要的还是中国媒体之间围绕类似电视节目模式而产生的争议,这些媒体之间为争取观众和高收视率必然要进行竞争,因此可以利用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守法上加以完善
1、提高版权意识,强化版权登记。
回顾我国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历程,从偷偷抄袭模仿到悄悄低调引进,再到轰轰烈烈购买模式版权,电视台和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的版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提高版权意识,必须强化版权登记。综观世界各国的版权登记制度,“版权登记包括权利取得、权利行使、初始证据三种模式”。我国的版权遵循自动取得原则,登记的效力在于权利行使和初始证据。电视节目模式若进入版权法的客体范畴,可以充分利用版权登记的确权和证明作用。一方面,作品登记证书可以初步证明版权归属,在进行版权转让的时候可以提高受让方对权利人的信任度,促进交易的达成;另一方面,版权登记彰显的公示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他人恶意模仿,并且在遭遇“山寨”诉诸法律的时候作为有力证据,便于法院对权利归属进行认定。因此,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以及在诉讼中获得有利证据,引导节目创作者、制作人进行版权登记是一个有效途径。
2、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在我国,对版权保护问题还没有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对侵权行为的处理大都诉诸法律,虽有强制力保障,却缺少思想意识上的自律根源。节目模式交易市场,不仅需要法律制度,更需要良好的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因此,要充分发挥全国性行业组织的协调组织作用,普及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提高电视媒体从业人员的自我创新意识,让他们自觉抵制侵权行为,以身作则宣传版权意识、普及尊重版权的行为,为全社会其到版权保护的垂范作用。
(四)创作上加以完善
1、严格控制数量,避免盲目引进。
近年来,随着版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电视节目版权引进逐渐成为国内综艺节目制作的杀手锏。从央视到省级卫视,涌现出大批的版权引进节目,但是节目的质量却良莠不齐。针对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5年7月2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中,在第三点明确提出:要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推动创新创优。各级广电部门要积极鼓励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原创节目模式,大力提倡将当代艺术理念与现代技术手段相融合的集成创新,对引进节目模式要适度控制数量,要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地区或国家。要充分利用中华文化元素、中华美学精神对引进节目模式进行本土化改造,坚持以我为主、开拓创新。
2、发挥创新精神,制作原创节目。
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通知中,不仅可以看出对引进节目模式的控制,也可以明确看出对原创的鼓励和尊重。之后的节目,在制作时不仅仅关注技术层面的操作,更要重视节目策划的源起,不要盲目的引进国外综艺节目模式,要注重原创,建立健全电视节目创新激励保障机制:从政府层面,需要建立健全鼓励电视节目创新的政策体系,建立政府扶持电视节目创新的专项基金,建立鼓励电视节目创新的表彰激励机制,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电视节目创新的外部环境;从电视台层面,需要建立支持创新的保障机制,设立节目创新专项资金,广泛开展节目创新活动,提供创新成果转化平台,提高全员创新意识,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电视节目创新的内部环境,为全面提升我国电视节目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坚强保证。
综上,由于我国综艺节目模式版权交易逐渐兴起,节目的模仿抄袭现场严重,损害了国内电视节目产业发展的积极性,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要求日益迫切,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制度,从而促进我国电视节目产业创新发展、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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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牛丽萍.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问题[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07
[3]吴学安.荧屏还有多少原创综艺节目[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03月25日第 07 版
论文作者:朱倩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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