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繁荣稳定、助推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如缺乏立法保障、财政经费不充足、人员缺口大等问题。本文将在论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价值目标的基础之上,浅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 公平正义 稳定和谐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价值目标
1. 促进“公平”与“正义”。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保障该国公民基本生存、发展、追求幸福及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利益,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足的保障已成为衡量一国政府民生工程、法治工程建设的重要指标,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反映在社会层面最为直接的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目前。公民基本权利受到第三人损害所采取的救济手段并不相同,所产生的救济效力也相差甚远,究其原因,在国家尚未能提供统一公共法律服务之前,公民普遍采取私人救济的方式,即购买私人法律服务再通过司法途径谋求救济。目前市场总体呈现私人法律服务提供量大于需求量的趋势,但私人法律服务基于其私人化的特点,因而费用较高,特别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来说,其承受法律风险能力本身较弱,在基本权利被侵害但又无力寻求私人法律服务救济的情况下,其现实困境越发加剧社会的不平等,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则力图通过提供普惠性的法律服务来改善这种困境。
2. 维持“和谐”与“稳定”。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权利的实现应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一方面,当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时,公民能够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以合法的方式与途径来化解矛盾,由于社会本就是人的集合体,因而个体矛盾的化解又为社会总体矛盾的化解减轻了压力。另一方面,趋利避害本身就是人的天性,公民在其基本生存、发展、追求幸福等权利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会更加积极、主动的履行法律赋予其的义务,以避免因违反法律而被剥夺。同时,公民会潜移默化地接受法治理念,学会遇事找法、靠法、信法,将纠纷纳入法治轨道上予以解决,从而使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功能从事后解决拓展到事前防范,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助推“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社会层面的价值在于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这无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的之一。同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扮演着法治运行监督者的身份,某些国家机关因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拉近了其与社会法治生态的距离,能够更为直接的反映问题,从而形成权利的内部监督与制约,促使行政权行使法治化。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1. 缺乏立法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陆续出台相应政策文件,表明我国最高领导层正着力落实相应决策。但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一部有关统筹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国务院相应部门及各级政府也未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政府规章,因此在目前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上并未能发挥立法的引领与规范作用,并且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各级政府在具体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实践中,经常出现职能缺位的情况。
2. 财政保障不充分。各地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来自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但各地财政收入差异较大。经费投入的水平则直接影响着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水平,最为明显的就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明显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虽然为主要来源,但就目前的实践来看,以建立普惠法律服务为目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光靠政府财政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考虑创新资金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3. 专业人员缺口大。根据社会发展总体的规律,人口流动的主要输入地一般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优质人才总体上更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以四川省为例,截至2017年6月,全省共有执业律师总人数16393人,仅省会成都市执业律师10589人,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受经济发展滞后的牵制,法律服务人员缺口较大,质量参差不齐,以四川省雅安市为例,截至2018年3月,全市仅有执业律师130余人,人员上的不足也成为了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拦路虎。
4. 社会认识观念落后。普惠性质的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接受度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传统法律服务以私人为主导,虽然成本较高,但其在委托人权利救济上的反应速度与效益通常与成本成正相关。基于私人法律服务行业的特点及社会公众的普遍心态而对于由政府主导具有普惠性质的公共法律服务,除确因自身经济能力不能承受私人法律服务的群体外,一般公众的积极性并不高。
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研究
1.加强制度规范建设与监督考核。第一,发挥立法现行的作用,做到有法可依。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运行机制等,作为各级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第二,各地人大或政府应当就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特殊性,在总体指导方针不变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宜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性质规章。第三,各地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具体落实。第四,加强监督,人大、政府、媒体、群众监督多管齐下。
2.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资金引进方式。第一,建立地区一对一帮扶机制,在财政上鼓励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项帮扶资金,直接用于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建构上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派专人指导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人员上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实现人员交流互动学习;第二,、各地因根据自身法律建设需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共法律服务财政保障标准,制定最低财政支出比;第三、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基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导,适当引进社会资金,以此弥补部分工作的财政支持不足情况。
3. 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合理配置法律服务资源。第一,进一步放宽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准入门槛,在适当提高欠发达地区律师基数的基础之上,通过内部培训、外出交流等形式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准及专业技能,作为处理公共法律服务的基础性力量;第二,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工作者进行整合,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成为处理公共法律服务的辅助性力量;第三,发挥地区志愿者服务功能,积极动员具有法学功底的离退休人员、在校法学生、法学教师等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成为处理公共法律服务的补充性力量。
4. 加强宣传及示范引导。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认识到公共法律服务与公共教育、医疗服务等具有同等的重要作用;要让全社会意识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第一、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向公众推送公共法律服务相关信息,并通过网络互动及时解答公众疑问;第二、开发便捷高效实用的公共法律服务APP,将线下公共法律服务与互联网对接,实现“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第三、主动将公共法律服务带进企业、带进社区、带进课堂,通过基层点对点的覆盖,形成全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宣传覆盖网。
参考文献
[1] 邢伟.健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总体思路[J].宏观经济管理.2015(2).
[2] 李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J].中国司法.2017.7
论文作者:杨银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7
标签:法律服务论文; 法律论文; 体系建设论文; 服务体系论文; 政府论文; 社会论文; 公民论文; 《城镇建设》2019年第1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