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曾诚[1](2021)在《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秦某某盗窃案为例》文中提出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快递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与此同时快递领域发生的财产犯罪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快递公司员工非法占有快递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具有很大的争议。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快递员秦某某非法占有快递财物案为例,试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快递员秦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围绕争议焦点,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案件评析如下:首先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进行分析。快递员秦某某符合特殊主体条件,快递财物为顺丰快递公司实际控制或者管理属于单位财物,同时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因承担事务对财物具有控制、支配的地位,并利用其控制支配的地位非法占有财物。案涉人员秦某某对快递财物并不具有支配控制的地位,在快递分拣过程中将快递带回家的行为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进行分析。快递财物为封缄物,因此先通过对封缄物及内容物的占有和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根据区别占有说,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进行支配控制,对于内容物的占有权仍然归属于委托人。因此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对内容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案涉人员的行为应定性为对快递整体的职务侵占和对内容物的盗窃。因此案涉人员的行为根据想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综上所述案涉人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中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在案件评析基础上,立足于司法现状,立法上应当对封缄物占有归属问题加以明确以便解决类案问题。对于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问题,应当明确职务侵占罪中职务的具体含义,同时应当明确职务侵占罪只包含侵占这一种行为方式以便解决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最后还应当均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更好地打击犯罪。
王希兵[2](2020)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文中认为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入刑的时间比较短,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类型犯罪迅速增加,为了更好打击犯罪,因此,1997年我国新刑法由贪污罪里分离了一个新罪名,即职务侵占罪。在《刑法》第27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就是指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等其他工作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工作人员自己在职务上的一些职务便利所进行的一种具有违法犯罪行为,而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则是将单位数额相对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而从大的方面再看职务犯罪,则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两个部分,不容忽视的是,广义上的职务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尤为严重的。因此,从客观的角度去看待这一职务侵占罪,犯罪行为人借助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而去形成既定的犯罪事实,不管从认定还是与盗窃罪区分等问题,都是需要司法实务部门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加以判定的。尤其,不可否认的一点,属于经济类型犯罪的职务侵占罪也随着我国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整体犯罪案件也随之呈现的是上升的趋势,所以,在犯罪手段与方式上也变的更加的复杂化与多样性。正是这样,本课题研究将刑法与司法中的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同时也以二者为研究的出发、立足点,通过不断深入的探寻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上提供一定的研究依据,也更好地去完善相关实践、理论上的不足之处。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职务侵占罪的概论部分。该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职务侵占罪历史变迁,并且以此为基础,详细阐述了职务侵占罪从贪污罪中剥离出去的立法现状,以及目前司法界对职务侵占罪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现状的阐述,并对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认定上提出来争议。笔者分别列举了几个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和司法统计数据,详细分析了司法上“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这几方面的司法认定现状。并提出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对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存在的争议进行评析。首先笔者详细对“职务”一词的含义做了深刻的分析,并梳理了学术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观点。然后笔者通过阐述不同学者对上述争议持有的不同观点分别进行评价,分析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的优点和弊端。第四部分主要研究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并提出对职务侵占罪认定完善的观点。重点论述笔者在“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认定上的观点。并且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对职务侵占罪的完善提出针对性建议,希望能给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的准确进行作出一点贡献。
周方思[3](2020)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认定研究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自刑法正式将职务侵占罪纳入规制范围以来,一直在惩戒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学界在职务侵占罪的相关研究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在许多争议问题上达成了共识。然而,近年来,司法实务界对于如何理解该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要件观点不一,导致相同或相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或不同审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案件数量愈来愈多。这种现象对维护司法公信力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极为不利。从理论层面上看,当前刑法学界关于该要件的理解尚未形成共识,司法实务人员参考的理论学说存在多样性,导致在具体认定该要件时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从实践层面上看,司法实务人员对此构成要件重视程度不够,相应的研究不足,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该要件时无法准确有效地抓住关键。为此,全文选取341个对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存在争议的案件作为样本案例,通过整理,分析司法实务人员理解该要件产生分歧的原因,在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解读该要件,为司法认定提供帮助。全文共包含引言、正文、结语这三大部分。引言的内容主要阐述了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其中以研究现状为重点,针对性地介绍了当前刑法学界研究本要件的代表人物和代表观点。正文依次阐述了司法实践中认定该要件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认定该要件时应当遵循的标准。在论述该要件存在的认定问题时,将上述样本案例中司法实务人员采取的认定标准以及对相同或相似情形的认定情况进行梳理,进而得出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该要件时,存在认定混乱现象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分析认定混乱现象产生的多方面原因,主要包括:第一,立法规定模糊;第二,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性质看法不同;第三,对职务侵占罪具体侵害的法益观点不统一;第四,对“职务”一词的解读过于形式化。针对问题出现的原因,将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犯罪性质的不同理论与样本案例反映的实践情况结合,提出职务侵占罪属于侵害双重法益的侵占犯罪,并在实质界定“职务”一词的具体内涵后,系统确立具体的认定标准:首先,行为人占有单位财产是认定前提;其次,行为人在占有中处于支配、控制地位是认定关键;最后,两个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认定思路:首先,行为人对单位财产取得支配、控制地位与其“职务”具有因果关系;其次,行为人非法侵占单位财产与其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因果关系。结语的内容主要是对前文进行总结,并为后续相关研究提出展望。
王侦[4](2020)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罪的界定问题研究 ——以汪某涉嫌贪污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学界的广泛重视。由于法律条文对该主体身份认定的不全面及其对在协助政府进行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往往就会在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中摇摆不定。本文是案例分析式论文,主要通过对汪某涉嫌贪污案为例的分析,发现了本案存在的两个争议焦点,并以两个争议焦点为分析要点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进行详细的阐述分析,最后提出笔者的思考和建议。文章结构上,除绪论外,文章分为三部分,按照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进行展开: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本案通过公诉人、辩护人和法院对案件犯罪事实所持的不同观点,总结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汪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46万元地震灾毁复垦资金如何定性,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汪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26.24万元土地占用赔偿款如何定性。第二部分是法律适用与案件评析。分别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着手,列举相关犯罪的法条内容及构成要件,通过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分别从行为主体、行为模式、行为对象分别进行案情分析,最终得出汪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46万元地震灾毁复垦资金应构成贪污罪,汪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26.24万元土地占用赔偿款应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结论。第三部分是思考与建议,分别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体身份界定疑难和行为内容性质界定疑难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思考,并结合《监察法》和十九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就规范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提出了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全面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治理体系的建议。
段恩佳[5](2020)在《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职务侵占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一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利,违背了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甚至会破坏整体经济发展秩序,所以我国不断完善立法规范及体系,为司法实务上惩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因犯罪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刑法理论上相关要件的模糊,致使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了相关争议问题,因此本文将采用刑法教义学的分析原理对此罪的保护法益及相关要件进行界定,并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合理分析。通过结合法益学说理论的分析可知,我国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应坚持以单一财产权法益为基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论纷争的核心是关于“职务”的规范解释问题,“职务”的真正内涵应明确为从事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的事务,并在侵占单位财产与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具有因果关系基础上,具体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非法占为已有”行为要件的手段宜采用“综合手段说”,不限于侵吞行为一种,还包括盗取、窃取、骗取或其他方式。同时,应肯定“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存在的合理性,职务侵占罪中该目的要件要素内容宜采用排除、利用意思必要说。
孙君[6](2019)在《快递人员窃取包裹刑事定性研究 ——以杨某盗窃罪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新兴运输行业的发展,快递员窃取包裹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司法实务中对于该类行为如何定性却又不同的说法,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的情况也数见不鲜。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不同分析层出不穷,百花齐放。杨某作为一家快递分拣员,利用在顺丰快递分拣线上上班的有利之机,采取使用较大物件遮掩、掩藏较小物件的方式,躲避机器的扫描,盗送货带上一部小米手机,并将手机带回家后拆开使用。这是一个关于快递员窃取包裹的比较典型的案例,在案件发生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起了很多的讨论,掀起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观点认为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而另一方观点认为该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因不符合该罪的数额标准,所以以无罪论处。两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该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如何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分开来,是理论界长期的话题,基于此,本文依据上述具体案例,对此类案件作出具体的分析,以期为司法界和实务界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共计两万余字,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简要叙述案件的基本事实,讲述本案的来龙去脉等案情,以及针对案件讨论出的各方不同意见,并总结概括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该部分是对杨某窃取包裹行为基本情况的客观叙述,在本案审理中该案件涉及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从而引发该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此部分的内容是本文的重点与关键,对本案涉及的争论从理论上进行论证。这部分包括三大方向,第一方向主要通过研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进行区分,具体分析了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包含“侵占手段单一说”和“侵占手段复合说”等两种观点,论述了本文支持“侵占手段单一说”的原因以及“侵占手段复合说”的不合理之处,也分析了‘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以及‘主管’、‘管理’、‘经管’的内涵。第二是缄封物理论,主要讲述关于大众比较难理解的“缄封物”的几种学说:区分说、非区分说、修正区分说,以及本文支持区分说的原因。第三个方向主要讲述的是法条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包括特别法优先主义和重法优先主义的学说,分析了特别法优先主义的一些弊端,以及为何本文偏向重法优先主义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此案的研究结论,该段是结合前述的理论观点以开展对本案具体案情的分析。本文从三个方面分别分析快递员杨某在分拣包裹时私自盗取的行为应当定盗窃罪,而不应该出现因为职务侵占罪却最后因为没有达到该罪的数额标准,而导致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四部分是研究启示,通过对杨某盗窃包裹案的案情分析和理论研究,通过杨某这个比较有典型性的个案来总结快递行业这个新兴行业出现的“监守自盗”的情况的定罪情况,以及如何更好地处理与之相类似的案件。这个案件的研究对我未来的工作也有许大的启示作用。
汪帅[7](2019)在《职务侵占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司法实践中,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疑难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和客体的理解与界定方面。在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上,应当根据行为人从事职务的性质来区分,针对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若行为人从事公务则构成贪污罪,反之非从事公务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于广大基层地区的集体承包关系并不属于公务性质,因此承包人认定为职务侵占主体应当持审慎态度。商业交易活动中代理人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与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代理人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上,“利用职务之便”中的“职务”应当包含“职务”与“劳务”的双层含义,以“业务”内涵去表达更为贴切。而对于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所要求的犯罪手段,应当将其限定为侵吞、侵占行为,排除其他非法行为如盗窃、诈骗等。流水线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属于“利用工作之便”,与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利用职务便利”有所区别,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上,应当对“本单位财物”作广义理解,包含本单位拥有实际占有权的财物以及设立中公司的财物。财产性权益属于“本单位财物”的内容,但是公司股东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虚拟财产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网络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所有的虚拟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数额认定应当分情况讨论。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主要有“内外勾结”和“内内勾结”两种情形,“内外勾结”型职务侵占共同犯罪应当以共同犯罪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定罪的标准。“内内勾结”型犯罪应当区分不同行为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的性质来定罪量刑。
王冉[8](2019)在《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监守自盗”行为的认定为考察视角》文中认为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具体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国现行刑法立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有不同的界定观点,存在“主管、管理、经手说”、“职权说”、“工作便利说”、“职责说”。其中“主管、管理、经手说”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说,直接适用了贪污罪中的相关理论解释;“职权说”认为仅限于将行为人从事的活动属于具有管理性质的公务活动才能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劳务活动排除在外;“工作便利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能受职务影响,不限于对单位财物有控制、支配的权限;“职责说”认为要以担负单位职责为前提,以上四种观点都试图从不同角度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在分析理论争议的基础上,以北大法宝收集的127起涉及“监守自盗”行为的案件作为样本案例,其中有58起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62起被认定为盗窃罪。发现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比较混乱导致对该类型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定性上的争议直接导致量刑适用上的差异。就定性而言,审判实践中理解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认为行为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仅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所有权侵害,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将同时导致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经受损害或者公共权力的严肃该当性遭受不正当挑战,以及机械适用理论通说“主管、管理、经手说”没有真正理解其实质内涵及外延。此外,定性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定刑、量刑数额标准设置不合理,未能与其他普通财产犯罪协调统一。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项《解释》予以提高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也被提高,对案件性质理解、认定不同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上的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巨大差异,不当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基于上述问题,对解释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以下思路:职务侵占罪不同于一般普通侵犯财产的犯罪,区别于普通财产犯罪的独特属性在于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财产的特点,以职务侵占罪保护双重法益为指导,解释“职务便利”的实质内涵与外延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劳务的人接受单位委托,长时间代为保管单位财物;“经手”不同于“过手”,经手的岗位职责应当包含独立控制、支配,不受第三方监管意思,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作出区分。同时从职务侵占罪是不侵害他人占有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以事先有权占有单位财物为前提,行为人独立控制、支配财产为关键,“侵占财产”与“利用职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本质三个方面作为准确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判断标准。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难免具有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降低职务侵占罪入罪门槛,增加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期标准,增设无期徒刑和财产刑,达到与其他普通财产犯罪协调适应的目的。
彭哲[9](2019)在《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改革开放的40年以来,随着市场化经济的日益突出,经济类型的犯罪案件也表现出上涨的趋势。职务侵占罪作为如今十分普遍的经济类型的违法行为,本罪通常表现为单位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在投资创业开公司的热情越来越高涨的同时,职务侵占罪的案发率也在逐步攀升,并且犯罪手段也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在司法实务中关于职务侵占罪产生了许多疑难点。为此,笔者在此以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沿革与构成要件为出发点展开逐一分析,进而对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够帮助推进并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本文首先从我国的职务侵占罪的历史发展沿革展开,然后据此之上,按照刑法的规定,逐一展开分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对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以及犯罪对象的讨论,笔者先将学界的不同观点整理并分析,进而总结出自己的看法,即该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对于该罪的对象问题,笔者分别对几种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疑难争议的财物来详细论述分析,以期能够切确的定位该罪的犯罪对象。然后论述了本罪的客观要件内容,分析了有关利用职务之便的争议点以及对占为己有问题的判定,希望可以准确的对本罪客观方面进行认定。在主观要件方面,则是主要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在含义的理解以及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判断。主体构成要件上,笔者论述了当前学界对本罪主体范围的争议点并加以论述,并且重点分析了几种在实务常见但难以认定特殊主体。希望在司法实务之中能够对准确判定本罪的主体身份提供一份助力。通过前文的分析职务侵占罪主要有几个方面的疑难问题: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仍不够清晰、对于法定刑的设置亦不够合理、对犯罪数额的认定难以把握等。最后根据自己的理解分析对本罪的认定困境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希望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的公平公正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周云[10](2018)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界限探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财产侵犯类案件当中的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发案数量有增无减,二罪在各自的认定标准上都存在不同的难点和分歧意见,致使二罪有时候很难准确地被区分开来。虽然,理论界对二罪的研究不少,但大多数的探究缺乏实际的操作性,若是理论探究成果不能很好地应用于实践,那就毫无意义了。笔者从众多案例中挑出具有代表性的一类案例:超市收银员用收钱款的便利占有财物的行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后,对司法实践中涌现的两罪在定罪量刑上存在的困惑进行分析,厘清两罪的界限,以期能更加准确地认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本篇论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对超市收银员利用收银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一类案件进行搜索、分析,对案件进行行为类型化分析,同时,指出这些案情相当最终的定性却不同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理由、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结合新《解释》出台后两罪定性的司法实践困惑,针对两罪判决时的争论焦点分别进行法理方面的论证、分析。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本单位的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占有”关系,没有先行合法的“占有”关系则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也就是说,要想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要事先占有财物。同时,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应该仅仅包含侵吞一种手段,而不包含学界通说认为的窃取、骗取等其他手段。第三部分,对本文开篇类案件进行定性,笔者认为,超市收银员对超市的财物并不具有占有关系,即对经由其手的财物没有控制、支配的权力。与此同时,职务侵占罪的手段本身就不包含秘密窃取这一行为方式,因此超市收银员利用收银的便利秘密窃取单位的财物应定性为盗窃罪。以此类推,此种“占有”的视角同样适用快递员、送餐员等各种领域。第四部分,结合新《解释》出台后两罪的定性困惑给出笔者粗浅的思考和建议,应该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手段仅指侵吞一种,以及适当细化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增设职务侵占罪的相关量刑情节、重视职务侵占罪中财产刑的设置等,使理论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二、论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秦某某盗窃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二、案件评析 |
(一)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
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2、本案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二)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
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2、同类案件的审判实务梳理 |
3、本案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完善对非法占有封缄物行为的立法 |
(二)关于对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问题的几点思考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与立法现状及背景意义 |
(一)职务侵占罪立法沿革 |
(二)职务侵占罪立法现状 |
(三)背景意义与研究方法 |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司法认定现状及问题 |
(一)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
(二)非法占为己有手段的认定 |
(三)数额的认定 |
(四)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的问题 |
三、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理论争议及评析 |
(一)对“职务”概念的理解和合法性认识 |
(二)学术界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观点 |
(三)“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论观点 |
(四)“非法占为己有”的理论观点 |
(五)“数额”认定的理论观点 |
四、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标准及完善 |
(一)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标准 |
(二)对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认定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认定研究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案例样本化分析 |
2.1 以255份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的数据分析 |
2.2 以86份二审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的数据分析 |
第3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司法认定混乱及其原因分析 |
3.1 司法认定混乱之具体表现 |
3.1.1 采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
3.1.2 对相同或相似情形的认定结果不一致 |
3.2 司法认定混乱之原因分析 |
3.2.1 立法规定模糊 |
3.2.2 司法实践对本罪犯罪性质看法不同 |
3.2.3 司法实践对本罪法益理解有分歧 |
3.2.4 司法实践解读“职务”过于形式化 |
第4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标准之系统确立 |
4.1 从犯罪性质角度进行标准评判 |
4.2 从法益保护角度进行标准评判 |
4.3 从实质解释“职务”角度进行标准评判 |
4.4 认定标准多维化 |
4.4.1 占有单位财产是认定前提 |
4.4.2 处于支配、控制地位是认定关键 |
4.4.3 侵占财产与利用职务具有因果关系是认定思路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罪的界定问题研究 ——以汪某涉嫌贪污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1、写作难点 |
2、写作创新点 |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 |
(二)主要争议焦点 |
1、汪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46万地震灾毁复垦资金如何定性 |
2、汪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26.24 万土地占用赔偿款如何定性 |
二、法律适用与案件评析 |
(一)主张贪污罪的观点 |
1、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
2、汪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46万元地震灾毁复垦资金应构成贪污罪 |
(二)本案是否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
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2、汪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26.24 万元土地占用赔偿款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1、主体身份难界定 |
2、行为内容性质难界定 |
(二)规范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 |
1、村基层组织人员全面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确有现实必要 |
2、完善农村基层组织治理体系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的研究 |
(二)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研究 |
(三)关于“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方式要件研究 |
(四)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研究 |
三、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第一章 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 |
第一节 我国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之考察 |
一、单一法益说 |
二、双重法益说 |
第二节 双重法益说之评析与单一法益说之提倡 |
一、双重法益说之评析 |
二、单一法益说之提倡 |
第二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件分析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论纷争与评析 |
一、职权便利说及评析 |
二、工作便利说及评析 |
三、主管、管理、经手财物便利说及评析 |
四、基于法益视角的解读及评析 |
第二节 职务的内涵 |
一、管理性事务说和持续性事务说 |
二、学说之评析 |
三、“职务”范围的实质界定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认定 |
一、利用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地位是关键 |
二、控制、支配单位财物地位与从事之事务应具有关联性 |
三、侵占单位财产与实际控制、支配单位财物之地位具有因果关系 |
第三章 “非法占为已有”行为要件的界定 |
第一节 理论纷争 |
一、综合手段说 |
二、单一手段说 |
第二节 综合手段说之提倡 |
一、符合文义解释与体系性解释 |
二、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
三、符合刑事政策原理 |
第三节 非法占为已有行为的方式 |
一、侵吞 |
二、窃取 |
三、骗取 |
四、其他方式 |
第四章 “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之界定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与“非必要” |
一、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 |
二、非法占有目的“不必要说”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之肯定 |
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二、非法占有目的实质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特殊犯罪目的 |
三、财产权益保护的需要 |
第三节 非法占有目的内涵 |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 |
二、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界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快递人员窃取包裹刑事定性研究 ——以杨某盗窃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案由 |
(二)案情简介 |
(三)分歧意见 |
(四)争议焦点 |
二、相关问题法理分析 |
(一)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
(二)缄封物理论 |
(三)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三、案件分析结论 |
(一)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二)杨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四、本案研究启示 |
(一)新兴快递行业下“监守自盗”的定罪分析 |
(二)建议进一步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形 |
(三)对于自身在司法实践中的促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职务侵占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
第一节 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理论争议 |
一、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的观点剖析 |
二、职务侵占罪主体限定——以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 |
第二节 职务侵占罪中承包关系主体认定问题 |
一、相关案例 |
二、观点分歧及分析 |
三、承包关系不宜认定为犯罪 |
第三节 职务侵占罪中代理关系主体认定问题 |
一、相关案例 |
二、观点分歧 |
三、事实劳动关系说的提倡 |
第二章 职务侵占罪中客观方面的认定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论纷争 |
一、“利用职务便利”相关理论梳理 |
二、以“业务”的角度理解“利用职务便利” |
第二节 “非法占为己有”的司法认定 |
一、“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要求 |
二、“非法占为己有”应当排除盗窃、诈骗手段 |
第三节 流水线作业案件中客观方面的认定 |
一、相关案例 |
二、“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辨析 |
三、快递分拣员非法占有包裹构成盗窃罪 |
第三章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
第一节 对“本单位财物”的理解 |
一、“本单位财物”相关理论剖析 |
二、应广义理解“本单位财物” |
第二节 财产性权益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的认定问题 |
一、相关案例 |
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论依据 |
三、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的理论依据 |
四、侵占股权不应认定为犯罪 |
第三节 虚拟财产在职务侵占罪中的认定问题 |
一、相关案例 |
二、观点分歧 |
三、虚拟财产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
四、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 |
第四章 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问题 |
第一节 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 |
一、“内外勾结”型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观点争议 |
二、“内内勾结”型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观点争议 |
第二节 “内外勾结”侵占单位财物的共犯认定 |
一、相关案例 |
二、观点分歧 |
三、以职务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区分标准 |
第三节 “内内勾结”侵占单位财物的共犯认定 |
一、案情假设 |
二、“内内勾结”型案件观点辨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监守自盗”行为的认定为考察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论争议 |
(一)主管、管理、经手说 |
(二)职权说 |
(三)工作便利说 |
(四)职责便利说 |
二、关于职务侵占行为认定的司法审判现状 |
(一)定性争议 |
1.快递人员窃取第三方委托财物的定性争议 |
2.安保人员偷盗看管财物的定性争议 |
3.收银员型偷拿收取钱款的定性争议 |
4.工厂工作人员盗取“过手”产品的定性争议 |
(二)量刑差异 |
1.实刑结果存在差异 |
2.缓刑的适用存在差异 |
三、样本案例定性量刑混乱的原因 |
(一)忽视双重法益的指导作用 |
(二)机械适用“主管、管理、经手说” |
(三)法定刑设置存在不合理 |
四、关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思考 |
(一)实质解释“主管、管理、经手说” |
(二)厘清“职务”的实质内涵 |
(三)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判断标准 |
1.实际占有单位财产是前提 |
2.独立控制、支配单位财产是关键 |
3.非法取得单位财产与利用职务存在因果关系是实质 |
五、完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我国职务侵占罪的刑事立法演进分析 |
1.1 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沿革 |
1.2 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现状 |
1.3 学界对职务侵占罪认定的观点之分析 |
第二章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认定分析 |
2.1 对职务侵占罪客体及对象的认定分析 |
2.1.1 学界对职务侵占罪客体的不同观点之分析 |
2.1.2 对客体中“本单位财物”的解读 |
2.1.3 一些特殊财产是否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
2.2 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分析 |
2.2.1 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分析 |
2.2.2 学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纷争 |
2.3 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
2.3.1 对主观故意的理解分析 |
2.3.2 间接故意能否成立职务侵占 |
2.3.3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
2.3.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分析 |
2.4 职务侵占罪主体方面的认定分析 |
2.4.1 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认定的争议 |
2.4.2 对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分析 |
第三章 职务侵占罪和实务中难以辨析的罪名分析 |
3.1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辨析 |
3.2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辨析 |
3.3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之比较 |
3.4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之比较 |
第四章 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4.1 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尚不够明确 |
4.2 法定刑设置不够合理 |
4.3 数额的认定难以把握 |
第五章 对职务侵占罪认定的完善 |
5.1 贯彻罪行相当原则及同等法益同等保护原则,调整法定刑 |
5.2 明确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名竞合下的处断原则 |
5.3 明确量刑的数额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界限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案件的搜集、分析及争议点的提出 |
第一节 案件的搜集、分析 |
一、搜集案件情况 |
二、案件行为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搜集的案件判决情况 |
一、法院判决的理由及分歧意见 |
(一) “其他单位”范畴的认定 |
(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
(三)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手段 |
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认定的争论焦点 |
第二章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理论探析 |
第一节 “其他单位”不包含个体工商户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论探析 |
一、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几种观点 |
二、从“占有关系”界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
(一) 将职务侵占罪归入侵占罪谱系 |
(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认定标准 |
第三节 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手段的理论探析 |
一、“广义说观点”的理论论据 |
二、“狭义说观点”的理论依据 |
第三章 案例定性和“占有”视角的应用 |
第一节 超市收银员对经手财物无“占有”关系 |
第二节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仅包含侵吞一种 |
第三节 “占有”视角在实践中的应用 |
一、快递员在取件途中非法占有的情形 |
二、快递员在分拣包裹时非法占有的情形 |
三、快递员送包裹途中非法占有的情形 |
第四章 完善职务侵占罪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明确侵吞行为是职务侵占罪唯一的手段 |
第二节 适当细化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
第三节 增设职务侵占罪的相关量刑情节 |
第四节 重视职务侵占罪中财产刑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秦某某盗窃案为例[D]. 曾诚.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2]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D]. 王希兵. 吉林大学, 2020(04)
-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认定研究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D]. 周方思. 南昌大学, 2020(01)
- [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罪的界定问题研究 ——以汪某涉嫌贪污案为例[D]. 王侦.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5]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D]. 段恩佳.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6]快递人员窃取包裹刑事定性研究 ——以杨某盗窃罪为例[D]. 孙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职务侵占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D]. 汪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监守自盗”行为的认定为考察视角[D]. 王冉.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9]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问题研究[D]. 彭哲. 广西大学, 2019(01)
- [10]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界限探究[D]. 周云.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