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姣 陕西省洛川县百益社区幼儿园 727400
【摘要】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首要和切实有效的一项工作就是进行学前教育立法,从法律的高度明确和确认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将学前教育的重大意义、宗旨、性质、地位及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责任,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保障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学前教育;教育立法;教育发展
中图分类号:G6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0257-2826(2018)10-135-01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来自脑科学、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研究表明:学前期对人一生的社会性、人格品质与认知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性影响;发展学前教育对巩固提高“普九”水平,发展各类教育,整体提高国民素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作用。我们要从整个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现状出发,从促进社会公平、平等与和谐发展角度,进行教育需求的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宗旨及其在国民教育中的地位
要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制的第一阶段,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素质水平的提高,人们日益认识到学前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认识到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但由于传统、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社会上仍有许多人,包括家长、教师,对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还存在落后于时代的观念与想法。认为幼儿教师就像保姆一样带带孩子,或在学前教育中重智轻德,重认知教育轻社会性、人格培养。应通过学前教育立法,明确阐述学前教育的性质、宗旨,从而端正社会各界人士对学前教育认识上的偏差。
二、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责任,通力协作
学前教育事业是一项牵涉到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社会公共服务体系面临重构,幼儿园办园体制、投入体制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往往不是一个教育部门或其他某个政府部门所能够应对和解决的,学前教育要想得到发展,必须取得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独特特点与规律决定了政府职责的履行,这需要包括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卫生等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与及时、适宜的沟通协作。而在我国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明显存在着各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不明晰、职能发挥不充分、协调合作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其分工协作做出明确规定,以此既强化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又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使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为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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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明确其职责与权利
我国幼儿教师的待遇仍普遍偏低,教师培训、学习的机会和条件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例如,幼儿教师培训没有列入国家和省市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中。这既影响了幼儿教师的素质提高,也影响了幼儿教师提高素质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学前教育的质量、儿童的身心发展。特别是,占我国幼儿教师总数80%的广大农村幼儿教师,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教师身份,工资、医疗与保险等社会保障和培训等一系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与质量提高。一些幼儿园迫于生存压力,为降低成本,压缩教师编制、降低教师工资,甚至辞退合格教师而低薪聘用缺乏专业训练的人员,严重影响了幼儿教师队伍的质量。
学前教育改革能否顺利实现,学前教育质量能否从根本上得以提高,幼儿教师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学前教育是一项特殊的带有公益与福利性质的事业,学前师范教育、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与专业发展也带有一定的公益性。政府在学前师资队伍建设中必须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职责。如芬兰十分重视对幼儿教师的培训。根据芬兰国家《教育法》规定,所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师都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历,并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我国政府应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相关法律,对幼儿教师资质、幼儿师范教育、专业发展与培训、教师权利与福利待遇、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促进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稳步提高,进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学前教育的管理
由于一些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因而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在个体成长与国家整个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缺乏足够的重视。从现实来看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专职的学前教育管理人员是加强学前教育宏观管理的必要条件。要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中央、省、地(市)应设立学前教育的专门管理机构,县(市、区)应有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要制定教育质量评价、监管等有关规定。
五、切实保障学前儿童的权利
一是保障儿童的入学权利。一些幼儿园由于缺乏收费制度的有效约束,收费过高,成为“豪华幼儿园”、“天价幼儿园”,普通家长经济能力无法承受,使得部分学前儿童失去了接受更好的学前教育的机会;也有些幼儿园在招收幼儿时,以某些测查结果作为是否让幼儿入园的标准,侵犯了幼儿应有的发展权与受教育权。二是儿童在幼儿园的安全问题。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安全问题得到人们的重视。应注重以法律形式,构建幼儿园安全工作保障体系。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亟需立法保障,以法律规范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各方面的关系与行为,有力保障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论文作者:钱姣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教师》2018年10月刊
论文发表时间:2018/9/3
标签:学前教育论文; 学前论文; 幼儿教师论文; 幼儿园论文; 政府论文; 幼儿论文; 教师论文; 《中国教师》2018年10月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