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研究现代法治中“法”与“情”的冲突与整合问题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刻的意义。本文首先对法律视角中的“情”的概念进行概括;其次分析了造成“法”与“情”冲突的主要两个原因是传统法律文化理念因素与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和法律环境因素;最后提出在现代法治过程中吸收利用“情法两尽”思想来完善现代法治,以使“法”与“情”达到利益平衡。
关键词:“法”与“情”;传统法律文化;情法两尽
一、“情”的概念与特征
(一)社会视角下的“情”
民情一般认为是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的作用下所作用的结果,并且民情随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受制于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同时也受到相关文化的影响。托克维尔强调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即是民情。
(二)法律视角下的“情”
本文中的民情 可以归属于对人情解答的一种,俞荣根先生曾说过:人情稍复杂一点,有的时候说是“私情”,这个时候说的“人情大于王法”就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突出的是“民情”,这种情况下的“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1]
(三)“情”的特征
1、民情具有渗透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我们都常说民情也是人们道德观的体现,道德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种形态,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中,而正是这些社会关系的维系需要建立在一定固有格局之上,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的进入或者退出,这就使得社会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换一种说法就是道德的公共性,使得民情也不能仅仅局限于私人的控制,带有大众性,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性。
2、民情具有发展的历史继承性
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的一面,同样也有其与历史相联系、固定的一面,民情亦是如此。首先,表现在各个时代的民情都有一些共同的东西,这是在长期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各个阶层都认同和维护的准则。其次,表现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代,不同的阶之间的民情,都是有一些可以继承的内容。
3、民情具有独立性
在大社会的背景下,民情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对于社会关系的处理,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催生立法、司法、执法的进一步发展。当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和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愿望、意志相冲突的时候,该条文就会被慢慢的修改甚至推翻,或者说当出现一件和人们情感意志不相符的司法案件时,民情这个时候便又发挥了更为巨大的作用,对于法律的实施就是一把双刃剑,随民情的好坏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二、“法”与“情”的冲突原因
(一)传统法律文化理念因素
学者赵凤娟曾经就指出过“这种礼法融合主要是通过以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在以伦理道德为指导的评价标准之下,人们合法权利的保护被忽视,在维护和遵守这种伦理道德的同时,无形中使得法律所赋予人们多数权利得不到保障。”[2]恰恰是在这种特点的影响下,我国传统法律的最大特征就是法律伦理化,纵观中国历史,不论是“春秋决狱”还是律例时代,贯彻和维护伦理纲常都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二)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和法律环境因素
现代中国是开放多元化的社会,多元化的社会特点之一就是多元价值观念在这社会并存。开放与并存代表着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念、不同道德观念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尊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在利益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中,以法律为纽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际关系,才能更有效地维护一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现代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目标是以维护个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求达到社会和谐稳定,我国传统的价值观念是为维护集体、家庭的利益为核心的价值观,这可以归纳为道德一元化倾向的原因。[3]我们都知道,中国现代的法治发展都是逐渐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有些制度和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不相符,因此,在学习和吸收西方法律理念和规则的过程中,势必会导致两种利益选择之间的冲突,即是选择维护国家权威而不顾民意、民愤,还是选择集体思想,个人利益而对法律进行强硬实施。所以现代法律价值的多元化和民情之间的矛盾冲突就不言而喻了。
三、“法”与“情”的整合
(一)立法方面
在我国,立法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权思想的实现形式,而人民思想究其根源受到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在进行决断某一件事时总是本能地从惯有的思维进行思考,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将中国传统文化融合到法律中是必不可少的。
恰是对“情”与“法”冲突的整合,达到利益平衡,树立人本法律观思想,在认清了情与法之间冲突关系的情况下,分析研究,作出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使法律更具温情,人们集体意识更易接受的价值选择。利用“情法两尽”思想,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吸收和借鉴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就如上文所说的限制死刑,以及和古代“亲亲相隐”制度。
(二)司法方面
而利用“情法两尽”思想,对情与法之间的冲突进行整合会更好的增强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当今社会的司法活动是一项极为繁杂的社会活动,原被告双方都要付出极高的成本,以是很多情况下人们都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究其本源,一方面源于中国传统的“厌讼”思想,在出现纠纷时人们更多的是顾全面子,照顾人情;另一方面是诉讼的成本过高,太过繁琐,人们通常选择调解,以最直接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或者通过大众的力量来促成纠纷的进展。这就看出来在中国民情对于司法实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是否公正,司法审判是否体现了正义,它不仅仅是要使当事人心中的天平平衡,更需要广大群众对于其正义性、权威性和合理性的认可,真正实现“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理念。
(三)执法方面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4]在执法过程中利用“情法两尽”思想,增强执法过程的合理性,执法人员应谨持法理,深察人情,在不影响法律的权威下适当的考虑民情,做到既不屈法以申情,也不法中无情,既要依法办事,又要自觉的去尊重和维护民情。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有人的地方就有纠纷,而纠纷对抗性、复杂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都使得法律行动者之间产生了一种矛盾、冲突,这些冲突里面必然夹杂着情感因素,所以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就要更好的分析法与情冲突的表现和原因,了解其内在逻辑,从而让使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保证,也是法律人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又能在合法的基础上寻求更好的社会效果和人们的满意程度。
结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情与法的冲突,我们是无法避免的。通过对社会视角下的情和法律视角下的情进行定义,具体研究民情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与整合。情与法的冲突与整合问题,从古至今一直都是我国社会一直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在创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一直都不可忽视。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良法善治,我们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国家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固然现在我国的法律监督系统已形成初步规模,但这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公民自己的权利意识还需要强化,这就要求我们在现代法治过程中不能忽视“法”与“情”之间的冲突与整合,将其应用到现代法治之中,让人们在思想深处由衷地把法律视为正义、公平、权益、自由和秩序的化身。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3.
[2]岳瑞.浅析我国法律中的人情因素[J].法制与社会.2011,12.
[3]唐志建.情与法的冲突与平衡[D].辽宁师范大学.2014,3.
[4]郭景萍.“情与法”的法律社会学论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1,3.
论文作者:任露雨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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