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民族理论的主要实践(一)_民族问题论文

论邓小平民族理论的主要实践(一)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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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04)05-0017-08

邓小平民族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自于解决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民族问题的伟大实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总结中国共产党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特点,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把握当代中国民族的实际情况后得出的科学论断,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指南。

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在祖国的各条战线包括民族工作在内的实际中展开理论上拨乱反正和正本清源的工作,澄清民族问题的实质,确认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确定社会主义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在邓小平民族理论的科学指导下,中国的民族工作开始走上正轨,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一、民族理论上的拨乱反正

(一)民族问题实质的拨乱反正。

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针对特定的历史事件而提出的一种说法,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但是,在我国“左”倾思想泛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被抬高为“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普遍适用于民族存在的一切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和一切国家。认为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民族问题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只要有民族问题就是阶级问题,民族问题是现象,阶级问题是本质。把所有的民族问题都划归为阶级问题,从根本上否认不同民族劳动人民之间存在的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一度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执行民族工作的主要理论根据。20世纪60年代初,曾据以批判我国统战工作和民族工作中所谓的“投降主义”、“修正主义”,给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扣上“反对阶级斗争”、“反对革命”的帽子,直接导致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领域阶级斗争扩大化。“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个说法更是被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推至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共产党扫清了社会主义前进道路上的最大障碍,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严肃批判“两个凡是”的错误,肯定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果断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社会主义建设的口号,从根本上纠正长期以来的“左”倾错误,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决定把全党工作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对我国的民族关系作了明确阐述:“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1]在邓小平这一正确思想指导下,1980年3月,在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的西藏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明确了今后西藏建设的方针、任务和若干政策问题,并形成纪要。1980年4月7日,中共中央转发了《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并为此发了通知。通知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马恩列斯和毛主席都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毛主席在支持美国黑人斗争时所说‘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是指美国广大黑人同美国垄断集团和反动派之间的矛盾是阶级矛盾,广大黑人同白人劳动者联合起来,才能实现自己的解放。毛主席这个论断,完全不能适用于我国解放后的民族关系),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2]1980年7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文章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的关系进行了深刻剖析,指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完全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实际,并对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内容和根源作了深入阐述。[3]在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科学理论指导下,社会科学界对民族问题的实质展开积极、热烈的讨论。198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2](P109)从理论上彻底否定了曾在20世纪60年代初和“十年动乱”期间造成人们思想混乱、给各方面工作带来极大破坏作用的“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说法。

在民族问题实质上的拨乱反正必然带来民族工作实践上的巨大发展。首先,给民族工作正名,推翻强加给民族工作的一切罪名。1978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恢复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各地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及其他民族工作机构也陆续恢复。同年2月,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建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的请示报告》,并明确指出,给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扣上“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罪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应一律推倒。中央的这一措施,使广大民族工作者卸掉了思想包袱,为民族工作方面的拨乱反正扫清了障碍,我国的民族工作从此又渐渐走上正轨。其次,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破坏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过程中制造的大批冤、假、错案予以平反昭雪。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经中共中央和有关省委、自治区党委批准平反的较大的冤、假、错案有:内蒙古自治区的“新内人党”、“乌兰夫反党叛国集团”等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叛国暴乱”、“地下国民党”等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沙甸事件”,四川省的“黑彝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青铜峡案”,西藏自治区的“新叛扩大化案”等。对“文化大革命”以前历次政治运动,包括反右派、批判地方民族主义、反对宗教界坏人坏事和平叛斗争等作过错误处理的遗留问题,也按照政策进行复查纠正。凡在反右派斗争中被定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一律摘帽;对有些民族地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重新划定阶级成分的,一律恢复原来的成分;对遭受迫害的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恢复名誉,并在政治上作适当安排;国家拨出落实政策专款,对爱国上层人士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一些含冤去世的上层人士的家属给予抚恤。对青海、甘肃、西藏和四川藏、彝族地区平叛扩大化的遗留问题也作了妥善处理。通过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民族、统战、宗教政策,恢复并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在少数民族中的威信,改善了民族之间的关系,对弥合民族团结方面存在的裂痕,增进民族团结起了重要作用。

(二)民族工作根本任务的拨乱反正。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79年5月召开了机构恢复后的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着重讨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等问题。会议提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执行新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力培养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2](P5-6)这一任务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的中心开始向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转变。

1980年到198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继西藏工作座谈会之后,先后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云南、新疆、内蒙古等省区的工作汇报,作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中共中央书记处在批转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中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2](P85)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经济工作“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首先是农牧业生产较快地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多民族省份,实行不同于一般省市的财政体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特殊的财政政策予以扶持,以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央财政在保证新中国成立初期设置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费”的基础上,增设“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边境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教育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项目。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放宽政策、减免负担,以利于休养生息。如在西藏自治区,从1980年开始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经营方式,农畜产品的销售以市场调节为主;牧区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农区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工农企业主要发展个体和集体经济,免征工商税,取消农、牧、副产品的统购派购任务。在云南、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等其他10余个省、自治区,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业税和余粮上缴任务实行免征免购或减征减购政策,以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

对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改善少数民族的生活,增强民族团结有着重要意义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国务院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指出,会议纪要中提到的有关进一步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政策和措施,例如,减免税收和降低贷款利率,在国家拨给民族地区补助款中每年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扶持资金,解决民族用品生产经营赔钱问题,以及专项安排一些商品和原材料等,有关部门和地区都要尽快提出具体办法,认真贯彻落实。[2](P110)

中共中央、国务院组织经济较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搞经济协作;组织民主党派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智力支边”。这些活动帮助和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邓小平同志十分关心民族工作,关心民族地区的发展。他指出,我们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4]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明确规定: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任务,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这个文件对于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此我国的民族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关于民族工作根本任务的拨乱反正,中央各部门注意汲取“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经验教训,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地方特点,从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中共中央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要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发展国民经济。根据那里的自然条件、民族特点、经济结构、人民的思想觉悟和生活状况,制定有关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政策,实行具体指导。一切决定和措施,必须首先确实得到藏族干部和人民的真心同意和支持,否则就要修改或等待。中共中央各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制度,发往全国的文件、指示、规定,凡是不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西藏党政领导机关可以不执行或变通执行。中央指出,这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

由于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采取了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注意从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事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仅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1983年比1978年增长36.4%,年均增长6.3%,尤其是农牧业生产显著增长,各族农牧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普遍改善和提高。

(三)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性质的正本清源。

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1](P186)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论述为我国长期遭到歪曲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拨乱反正指明了方向。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党中央对我国的民族关系的性质作了两个基本估计: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民族矛盾的性质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

1979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统战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中提出:“为了胜利地向四个现代化进军,一定要搞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加强各民族的团结。要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间,普遍地、深入地、大张旗鼓地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存在于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消除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2](P18-19)“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和检查民族政策的重点是克服大汉族主义,这是当前调整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关键。”[2](P19)同年12月,全国民族政策宣传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着重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会议认为,无论大汉族主义或地方民族主义,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克服两种民族主义,团结一致向前看。把民族政策再教育和民族政策宣传工作作为全党的任务来完成。号召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其他各种宣传工具,加强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但是,由于长期“左”倾思想的影响,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仍妨碍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其他政策的落实。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0年4月)和《人民日报》(1980年7月15日)特约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以及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都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2](P109)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性质的明确,推动了我国民族关系的进一步改善。1981年7月1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内蒙古的工作时,明确提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是汉族离开少数民族不行,少数民族离开汉族也不行的思想。“两个离不开”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性质的深一层理解。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和这次大会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是平等、团结、互助。明确指出:“进一步发展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P175)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5]以宪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明确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明确提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2](P235)《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及其特征的确定,标志着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的完全肯定。

二、少数民族省、自治区与内地省市的对口支援

(一)对口支援的提出。

对口支援,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根据我国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地区之间存在着自然资源的分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的客观实际,为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同时也为更好地促进经济发达省市的经济得到更大的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在国家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增进民族团结,达到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一种经济活动,是促进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措施。

1979年4月,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召开,遵照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指示精神,乌兰夫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总结了建国以来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增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同年7月31日,中央以中发(1979)52号文件批转的乌兰夫同志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提出:国家“要组织内地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6]并决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从此,对口支援工作被正式提出并确定下来。

(二)对口支援的实施。

对口支援工作被确定下来以后,国家即刻着手实施这一工作。面对这一新的工作,各有关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传达52号文件。经过努力,各对口支援单位的工作开始逐步展开,取得十分显著的效果。据受援的8个省、自治区的不完全统计,1980年至1982年确定开展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项目有1178项,其中已经完成的有381项,正在进行的有663项。初步证明这一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效果更为明显。

第一,推动重点企业的改造、整顿,改善了经营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例如,云南昆明化肥厂建厂13年,累计亏损达1200万元,在江苏昆山县化肥厂的支援下,每吨碳铵成本由173元降到140元,扭亏为盈。云南泸西县氮肥厂在上海南汇化工厂的支援下,每吨碳铵成本由147元降到108元,1982年1-8月累计盈利74万元,在当时步入了全国先进行列。

第二,帮助解决技术难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例如,新疆八一棉纺织厂过去生产技术水平低,棉布下机一等品率维持在40%左右,1980年在上海帮助下,棉布下机一等品率突破60%,其他技术经济指标首次全部进入一档水平,并试制成功了“4040”精梳府绸新产品,填补了该区的空白。

第三,培训人才,促进了智力开发。通过“请进来”、“派出去”的方式,经济发达省、市为少数民族地区培训了一批生产技术人员和教师、医务人员等,改善了当地的生产、教育以及卫生状况。

第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资源考察和研究,提出了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并通过合资联营、补偿贸易等方式,共同开发矿产资源,发展农、林、畜产品加工工业,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

第五,在物资上互通有无,解决了生产上的部分紧缺需要。

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是互利互惠,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也帮助并促进了经济发达省、市的生产建设。例如,1981年8月,上海市焊锡紧缺,云南及时调运精锡50吨,解决了上海生产的急需。天津市由于骨胶短缺,影响许多行业的生产,而甘肃夏河日用化工厂由于产品质量不过关,没有销路,天津技术人员帮助该厂提高产品质量并包销全部产品,从而搞活双方的生产。

大量的事实说明,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对于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促进经济发达省、市经济的发展,是一条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重要途径。

为了总结经验,推动工作,1982年10月,国家计委和国家民委在银川召开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座谈会,并形成《座谈会纪要》(1982年12月24日)。《纪要》对当时的管理体制和政策的改进提出建议:第一,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某些统配产品和部管产品,国家在确定上调任务和分配上要适当放宽。第二,联合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可使用一部分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银行贷款。第三,联合企业生产的统配产品和部管产品的分配,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调出比例可适当予以照顾。第四,经济发达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支援和协作时,在取得有偿转让技术收入的分配上,适当予以放宽。第五,联合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指标,可适当照顾。第六,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建设,铁道部对协作物资给予从优安排,保证运输。第七,对支援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生活补贴给予适当照顾,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国务院批转了这个《纪要》(1983年1月11日),并进一步指明了工作方向,对当时的现行管理体制和政策的某些方面作了适当松动,明确规定了这一工作的归口,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共同负责,国家经委牵头。从此对口支援工作以多层次、多渠道的形式,向着深度和广度蓬勃发展。

对口支援工作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据不完全统计,至1983年8月,对口支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商定的支援和协作项目已达1800多项。通过技术支援,帮助攻克了生产技术难关,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产品新品种的增加;通过“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帮助培训了人才,促进了智力开发;通过帮助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了重点企业的改造整顿,提高了经济效益;通过对自然资源的联合考察和对生产加工的联合经营,促进了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新的生产领域的开拓;通过物资协作,解决了部分生产设备、原材料的紧缺。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和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开创对口支援工作的新局面,1984年9月,在天津召开了全国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会议。会议提出,提高认识,解放思想是搞好对口支援工作的关键,要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经济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发达省市应尽的义务。要发扬风格,树立全局意识,从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出发,进行支援。民族地区要首先向发达省市开放,发展经济。瞻前顾后,担心肥水外流,闭关自守,只能对工作不利。在对口支援的指导原则上要做到互助互利、互惠互利,经济发达省市要体现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精神和风格,民族地区也应做到照顾支援一方的利益,考虑到经济发达省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会议还提出要积极进行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宽政策,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口支援已经成为促进中国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三)对口支援的作用和意义。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对口支援工作已经取得十分丰硕的成果,一个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对口支援局面业已形成,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口支援工作对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对于促进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对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1.促进了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利用,使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在国家和经济发达省市的对口支援下,民族地区以农业、能源、原材料为重点的资源开发和利用,成效显著。如广西糖业基地建设初具规模;中国第二大煤炭基地、内蒙古新建的一批大型煤矿已陆续投产,支援了国家建设的能源需要;新疆的能源、纺织等行业也已兴建了几十个大中型企业,为国家与新疆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深化企业联合,推动了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技术结构的调整,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在对口支援工作的推动下,许多民族地方的工农业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提高了经济效益。有些民族地区的产品不少要销往外地,部分产品已走出国门,出口创汇。

3.交流和培训大批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了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发达省市多将培训民族地区的基层干部和技术人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把提高他们的素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采取的措施,一是办班培训,培养大批民族地区急需的人才。二是让贫困地区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增长才干。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等群众团体积极开展“智力支边”、“劳务输出”和咨询活动,为民族地区培养了大批业务骨干和致富带头人。

4.加快了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内蒙古、新疆、云南、广西等省区利用陆地边境开放的有利时机和自身的地理优势,与发达省区联合建设出口商品基地,联合发展边境贸易,扩大开放,如北京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签订了联合开展边境贸易协议书,在边境地区建立出口生产企业,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5.推动了全国性和地区性各类市场的发育和形成。对口支援突破地区界限,不断完善市场网络,促进生产要素的形成和发展,还促进了民族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协作。

6.对口支援增强了民族地区各民族群众战胜贫困的能力和信心。对口支援使许多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到,面对贫困,他们不是孤军奋战,而是有发达省市的支援,这使得他们极大地增强了战胜贫困,走向富裕的能力和信心。

7.巩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安宁。对口支援增进了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尤其是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交往、沟通,加深了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巩固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巩固了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处在边疆地区,对口支援对维护、巩固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宁意义重大。

三、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一)民族团结表彰活动的提出。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在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情况下,不断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始终是一个重要问题。以多种形式进行民族政策宣传,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措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有着十分明显的效果。

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最早是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开始的。1952年,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决定每年9月为“民族团结月”,在各族人民群众中间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延边的这一举措,得到了到该州视察的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充分肯定和表扬。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活动中,通过实践总结出“五字经验”。在时间上立足于“早”字,即要有远见,要抓苗头,把工作做在前头;在范围上强调一个“广”字,即宣传面要广,要在各民族、各地区、各部门、各行各业中普遍进行;在形式上狠抓一个“多”字,即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方式,全力以赴去进行;在内容上注重一个“深”字,即深入思想实际,把宣传的内容讲深讲透;在思路上探求一个“新”字,即不落俗套,使受教育的群众每年都能通过新方法、新途径得到新东西。从而保证该活动30年不间断,各民族群众的政治觉悟和团结意识逐年提高。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进一步宣传落实民族政策,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类似活动逐渐为各地所重视。1982年1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大会给在民族团结中作出贡献的500多名代表颁发了奖旗、奖状和奖品,并建议规定每年5月为“民族团结教育月”。同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在该区首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决定每年9月为“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此外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规定把一定的月份作为“民族团结月”,如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决定每年7月为该州的“民族团结月”。

为了表彰先进,带动后进,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国家民委于1983年5月向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作了《关于召开全国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的请示报告》。同年6月,中央指示,对于某些在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有关省、自治区可以自行召开会议进行表彰。全国性的表彰大会暂时不召开。于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便分别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

(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实施。

1.地方民族团结表彰活动。从1982年到1988年,全国召开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26个。此外,还有许多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杂居的地、市、县也召开了表彰大会。在这些大会上,有数以万计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和奖励。在全国范围内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正向纵深发展,民族团结已经形成新的社会风尚。

1982年1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首次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乔石率中央代表团到会祝贺。大会向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500多名先进代表颁发了奖状、奖品和奖旗,并通过给全区各族人民、军垦战士和解放军指战员的倡议书。在倡议书的推动下,各族干部群众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为民族团结事业倾心尽力,涌现出大批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召开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受到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和生产建设兵团表彰的先进集体共有1885个、先进个人有6450名。1987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第二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这次大会有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汉族、回族、蒙古族、锡伯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满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等500多名代表参加,有140个先进集体和217名先进个人受到大会表彰,泽普县和布尔津县被自治区命名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模范县。

1983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以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郝建秀为团长的中央代表团到会祝贺。大会表彰了202个先进集体和560名先进个人。这次表彰大会进一步增强了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蒙古族、汉族与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回族、朝鲜族、满族等民族之间的团结,增强了军民、军政和各民族干部的团结。

1983年10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以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乔石为团长的中央代表团到会祝贺。大会向250个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了奖。1988年9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召开第二次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以国家副主席王震为团长的中央代表团到会祝贺。这次大会有216个先进集体和823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198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召开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宋任穷为团长的中央代表团到会祝贺。出席本次大会的有24个民族的代表1100多人。有165个先进集体和840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和奖励。1988年11月10日,广西召开第二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共有200多个先进集体和300多个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各地方开展的民族团结表彰活动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其中以不定期为多,如上述新疆、内蒙古、广西、宁夏4个自治区召开的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定期的是少数,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在这里,基层单位每年召开1次,县(市)每3年召开1次,自治州每4年召开1次。到1987年,该自治州已召开民族团结表彰大会9次,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1700多个(人)。各县(市)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15000多个(人)。

2.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全国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基础上,1988年4月25日至29日,国务院在北京隆重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人物表彰大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举行全国性民族团结表彰活动,这次大会既是对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检阅,也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大盛事。

杨尚昆、李鹏、万里等32位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出席了大会的开幕式。邓小平同志为大会题词:“热烈祝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召开!”中央领导同志向大会表示热烈祝贺,并在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指出: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充分认识中国民族问题的特点;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坚持改革、开放,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更好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决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委员陈俊生代表国务院在大会上作了题为《沿着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道路前进》的报告。

在这次大会上,全国受国务院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共1166个(人),其中先进集体565个、先进个人601名。遴选来京出席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代表共502人,其中先进集体代表245名,先进个人代表234名,特邀代表23名。

本次大会在表彰先进的同时,还交流了经验,提出了倡议,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1994年9月和1999年9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向了新的更高的领域。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除了采取集中表彰的形式外,还采取了发现一个表彰一个的办法,在各地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院”等形式多样的民族匝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涌现出大批献身边疆建设、献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楷模。

(三)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作用和意义。

新时期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得到了普遍的开展,并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多年的实践证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一种贯彻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的好形式。从开展活动的情况来看,已经取得了各民族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效果。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作用和意义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以简单有效的形式宣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使广大少数民族和汉族群众更加自觉地树立起平等、团结、互助的意识,对民族关系的改善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2.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进一步增进了各族人民之间的了解、理解和沟通,提高了各民族群众的思想素质,出现了各民族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学习的风气。

3.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促进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贯彻落实,使一些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甚至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由于认识的提高也有所转变,民族关系更加融洽,有些问题也变得易于解决了。

4.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深化了各族干部群众的团结意识,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不断涌现出民族团结的好人好事和先进集体,先进带动后进,加强了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对我国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收稿日期:200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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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民族理论的主要实践(一)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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