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法理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学论文,中国论文,监督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0)05-0057-07
在我国绝大多数场合,制约和监督不加区分,甚至互相通用。① 但另一方面,在国家制度的设计中,我国以监督为主。也就是说,虽然我们在观念上对制约和监督不加严格区分,但在实际使用中,却是有差别的。这个差别的依据是什么?监督为主导的合理性何在?显然,搞清这些问题,不仅有利于明确制约和监督的概念差别,而且对于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制约和监督的联系和区别
制约和监督是约束权力的两种方式,但两者的内涵不同。制约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当“甲事物本身的存在和变化以乙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则甲事物为乙事物所制约。”② 自然界和社会中到处存在制约关系。“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表达的是高度和距离的制约关系,“公正会增进合作,而歧视则会侵损合作”,所体现的是公正、歧视和合作之间的相互制约,等等。
制约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有四个特点。一是内在性。制约是事物发展中的内在因素,由于这种制约,必然影响被制约物的发展。如一个人与疾病作斗争,就受到药物、疾病的症状程度、就医环境、人的心理承受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二是即时性,指制约因素对事物发展的实际作用。比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即时的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没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侦查结果移送到检察机关,公诉就无法进行,这就是即时制约作用。三是互动、双向特点,即当一种现象成为另一种现象的制约因素时,其他因素也会反制约于该事物。如在环境和发展的关系上,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发展,而发展又会反过来保障环境。③ 四是对等性,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制约要实现事物的和谐,就要求制约双方具有对等性,即任何一方不能太强大。一方独大就会破坏制约的抗衡,从而出现和谐秩序的破坏。
制约的四个特点中,对等性具有决定作用。内在制约是否有效,对事物发展的即时作用能否发挥,制约互动的质量,都与制约双方的对等性有关。所谓制衡,就是在制约双方力量对等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互动性和即时作用的有效的内在制约。从自然界来说,日出日落,大海潮汐,秋风萧瑟,星汉灿烂,如果某一种制约力量被破坏,制约失去了对等性,自然界就会是另一种景象。社会生活更是如此。一个社会要形成和谐,社会的诸要素就必须处于一种对等的制约状态。比如关于人类社会中的权力制约,古代印度政治学者就设计过一种叫做政治几何学的制度。④
如果说制约以双方的对等性为本质特点,则监督正好反过来,一切真正的监督都必须突出监督一方的优越地位。从词源看,中国《说文解字》中的监督是两个字:“监,临下也。”“督,察也。”将两者合起来,就成了自上而下察看的意思。而这个“上”主要表现为地位的不同。古代文献中有“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的说法。⑤ 古代派兵打仗,在最高统帅旁边设若干监督官员的目的就在于监察和督促元帅按皇帝的命令用兵。而监督者之所以能够对最高统帅的决策产生影响,是因为它代表皇帝或是皇帝的化身,其地位的优越性是无可争议的。有趣的是,在英语中,监督同样由“监”和“督”组成,如“监督”“supervision”作为一个复合词,其中“super”,是“在上”的意思,“vision”,是“看”的意思,二者合起来就是上对下的观察、指导和控制的意思,与汉语中“监督”的含义大体相同。
那么,词源中这种监督者高于被监督者的涵义是否合理呢?答案是肯定的。从政治上看,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是通过授权形成的。制约产生于分权,而监督产生于授权。为什么人民可以监督政府?就是因为人民是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政府只是人民的“打工者”或“公仆”。反过来,政府却不能监督人民。世界上岂有“公仆”监督主人的道理?实践证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地位差别,是有效实施监督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地位差别,监督者就没有监督的威权,而没有威权的监督者,很难被被监督者所接受,必然会影响监督及其质量。
监督的第二个特点是法律性。监督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即监督和被监督者的关系,在民主法治国家是由宪法和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监督不是任意的,不是谁想监督就可以监督。这种宪法和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是监督者优越地位的效力来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我国宪法却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监督公民,或公民之间可以监督。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进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狱政监督等等,都属于法律规定的监督。如果说监督具有法律性,则大部分制约与法律无关。但涉及权力制约的制度却是由法律规定的。监督的法律性还意味着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这是因为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监督的强制性使监督和社会生活中的建议有了明显的差别。建议不具有强制性,故建议不是监督。反过来,如果监督失去了法律的效力,也会变成建议。
第三,监督是一种单向性的行为。⑥ 监督者的授权地位及其优越性必然导致监督的单向性,即只能由一方监督另一方,被监督方无权反监督对方。故我们生活中所谓“互相监督”是不成立的。比如,我国人大有权力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但其他国家机关没有权力监督权力机关,这是由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不同的地位决定的。⑦ 必须指出,单向性是监督和制约的重要区别。如果我们在用制约和监督来设计制度时,忽略或甚至根本没有注意监督的单向性特点,就会监督制约不分,从而把监督和制约混为一谈。⑧
第四,监督具有外在性。监督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是监督者对于被监督者施加的一种外部力量。”⑨“监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不能自己监督’”,⑩ 这里所强调的都是监督的外部性。所谓外在的约束,是指权力约束的力量来源于权力行使者的外部。比较典型的是舆论监督,人民群众是权力的外部监督者。外部监督一般不具有即时性的作用,除非被监督者接受,否则就不能影响其行为。由此,外部监督要有作用,或者取决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接受,或者来源于更大权力源的力量。而归根到底,被监督者能够接受监督,在于监督者有更优越的地位。我们社会中经常有所谓“自觉接受监督”(11) 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作为民主法治要素的监督,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都是一种法律的应当。被监督者自觉接受固然好,被监督者不自觉接受同样要受到监督。如果监督只有在被监督者愿意接受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而往往会成为一种做秀,从而失去了监督的真义。
第五是程序性。监督的法律性使监督必然具有程序的特点。监督通过程序发生效力,没有程序的监督往往是无力的。如我国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是通过审判程序进行的;我国人大对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是通过工作报告、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或人大代表的质询等程序进行的。程序与手段相联系,一定的程序往往必须辅之于一定的手段。如我国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有质询的手段;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有审判的手段等。手段的有效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程序的效能和合理性,故如何完善监督程序,使监督的手段合理化、规范化,就成为提升监督效力的重要方面。
以上监督所具有的各种特点如地位优越性、法律性、单向性、外在性、间接性和程序性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密切相关,甚至具有内在的联系。为什么监督者要有更优越的地位?就是因为它是外在的监督,它不能通过内在的权力抗衡机制实现,故只有通过提升地位的优越性来增加制约力。地位越优越,监督的力量就越大。而因为监督者必须具有更优越的地位,故监督行为只能是单向的,不可能被监督者和监督者都具有优越的地位。同时,因为是外在的约束,故它能否对被监督者产生影响具有未知性和滞后性。即使是再强大的监督,当它发挥作用的时候,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往往已经发生,故监督者能做的就是纠正或追究。而法律性和程序性则是监督实现的力量保证,监督者地位的优越性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程序性则是监督力量实现的一种手段。不难发现,监督的上述要素是互为关联的。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不可能有优越的地位,而没有优越的地位,监督的外在性、单向性及不同时性就会成为监督的巨大障碍,而即使有程序的规定也难以发挥监督的功能。由此,强调监督就必须直面监督的上述特点,并通过正确发挥监督的上述特点来有效地实现监督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
二、我国法治建设在制约和监督上的不足
我国法治建设中,由于长期监督和制约不分,在理论和实践中亟等完善。首先,在观念上把监督和制约相混同,使腐败的本质根源被模糊。理论和实践证明,监督具有反腐败的作用,但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权力不受制约。比如,我们经常提“怎么监督一把手?”这就是一个不准确的提法。事实上,内部权力系统要解决的是制约的问题。而“一把手监督”问题恰恰忽视了制约。在大权独揽于一把手的制度下,下级即使是二把手由于种种利益的考虑,也无法对其形成制约。同样,由于“一把手”以下的权力不具有地位的优越性,监督也不可能。这就使制约和监督难以发挥真正的效能,容易造成一把手“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权力真空。孟德斯鸠说过:“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时,则滥用权力的可能也就更大。”(12) 中国近年曝光的许多腐败都与此有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3)
观念上的第二个缺陷是把制约同西方的三权分立划等号。有的学者在批判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时候,认为制约是西方资本主义的权力制约观,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约束观是监督。(14) 这是很片面的。制约和监督是约束权力的两种方式。在西方,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更多采用的是权力的制约。现有资料证明,甚至在古代雅典时期,就出现了权力制约和对抗的理论及政体,“古代雅典可能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建立稳定、有效的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且值得赞扬的是,它开创了一种通过制衡的方式控制权力的制度结构”。(15) 西方思想家从柏拉图开始经由亚里斯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马基雅弗利、托马斯·阿奎那、韦尔杰里奥等人,推崇混合均衡政体一直是西方古典政治思想不息的主流。但三权分立只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的一种制约形式,故说制约是资本主义的专利是行不通的。
诚然,马、恩经典作家比较多地强调权力的监督。但同样不能说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制约。事实上,对于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以治权为本质特征的国家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基本上是肯定的,甚至认为这种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恩格斯就说过:“如果说有什么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16) 恩格斯还在1894年给保·拉法格的信中指出,“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17) 请注意,这时期的资产阶级国家都开始注重权力的制约,并逐步建立了控制国家权力的制衡模式。当然,马恩经典作家较多强调监督,较少谈到制约,一个主要的原因是马恩所处的年代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他们关心的根本问题是无产阶级的事业如何成功,也就是夺权问题,而不是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虽然当时权力制约的思想在资产阶级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那里已经十分丰富和明确,但由于关注的对象、内容和重点不同,在资产阶级思想家那里已经十分现实甚至十分迫切的权力制约问题,在马恩经典作家那里还没有引起根本的重视。显然,不能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较少关注制约就认为马克思主义否认制约,甚至把制约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东西。
其次,我国监督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舆论监督缺乏导致的自我监督。虽然我国建立了从上到下的监督组织和监督制度,但我们社会中最强大的监督力量——人民群众的监督缺乏制度保障。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有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公民的舆论监督权难以落实到实处。另一方面,缺乏舆论监督的支持,我国监督制度的主导只能是自我监督,而将权力的约束主要局限于自我监督,不符合近代以来政治学权力制约的基本原理。自我监督的实质是自律。权力腐败的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即使是原本德才兼备的人,只要权力不受制约,也难以逃脱腐败的命运。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说“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的原因。在一个权力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体制空间,仅靠个人的道德维系来抵御巨大的物质和精神诱惑,不但不切实际,而且是极为错误的。列宁曾经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完全依靠掌权者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18)
二是我国监督制度忽略了监督和制约的互补。制约和监督是权力约束的两种方式,它们互相补充共同形成权力的约束机制。从内在的制约来说,如果没有外在监督,就无法制止这个权力系统的内在腐败。虽然它有内在的制约,但内在的制约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受到破坏。一个最典型的情况就是由于互相达成利益上的同盟,内部制约崩溃。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外界的监督加以抗衡,使其腐败无法持久和扩大。不久前在美国发生的AIG公司滥发资金事件就比较典型。在全世界在为走出金融危机寻找对策之机,美国AIG公司利用美国政府拨付1700亿美元救济金滥发红利,引发美国民愤激荡,美国总统奥巴马也立马谴责。在美国各界的强烈指谪之下,最后该公司高官才表态全额“吐钱”,部分高管离职。美国纽约州总检察长也介入了调查。显然,如果没有监督,这些高官们不会“吐钱”。另一方面,监督也离不开制约。没有制约的监督,往往很难发挥效能。在中国,从来就不缺监督,但不少地方的监督效能并不理想。河北的郭光允因为举报程维高的问题而被开除党籍,劳教2年。自2006年以来,从重庆的“彭水诗案”到山西的“稷山文案”,从河南的“孟州书案”到安徽的“五河短信案”,再从海南的“儋州歌案”到上海的“灵宝帖案”,无一不是国家机关滥用公权侵犯公民舆论监督权的行为。我们社会有所谓“上对下监督鞭长莫及,同级间监督客客气气,下对上监督难上加难,专职的监督软弱无力”的说法,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监督和制约之间没有形成互补。
三是我国监督体系以监督为主,制约为辅的倾向,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权力制约的规律。我国报刊杂志等媒体经常讲的是监督,制约较少涉及。但从腐败的发生原因看,内在的制约机制更重要。制约是防止腐败的内因,监督是防止腐败的外因。内因是防止腐败的根据,外因是防止腐败的条件。监督再多,如果没有内在的制约机制,仍然发挥不了作用。因此,从民主法治国家人民对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要求看,权力的制约应处于根本地位。国家政体的设计,依法行政的约束,都应当体现制约,并尽可能使制约成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形式。当然,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无时无刻不在的强大的监督,是现代民主政治强大的力量之源。如近几年,我国国资领域先后爆出的中航油陈久霖案、中储铜案、国储棉案、首钢收购秘鲁钢铁案,都纷纷被揭露,都应归功于监督的力量。但问题在于,仅有监督是不够的。监督仅能使这些大型国企的腐败问题暴露,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腐败问题。有关监督部门可以有力揭露其腐败现实,但却无法防止其腐败。故监督再充分也不能替代制约,更不能成为主导力量。
三、建设以制约为主、监督为辅的权力约束机制
完善我国制约和监督机制,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制约是约束权力的一种方式,本身并不存在也没有“资”或“社”的属性。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究竟应当采用制约还是监督,或在多大程度上采纳制约和监督,主要应取决于制度的对象。一般来说,凡权力系统内部的约束,应采用制约;而权力系统外部的约束,则采用监督。制约不姓“资”,也完全没有“资”的属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可以采用制约,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可以采用制约的制度。因为权力的本性是相同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如果没有制约都会腐败。如近20年来,韩国历任总统几乎都与腐败结缘,要么本人,要么家人,人人牵涉贪腐丑闻。即使当初背着清廉名声,战战兢兢走完任期的上届总统卢武弦,也难逃一个“腐”字。同样,我国近年的反腐败斗争也十分严峻。集体腐败、群体腐败、司法腐败、前赴后继式的腐败,严重冲击着我国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事实上,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两个方面起作用。”(19) 权力运用得当,可以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民福祉的强大力量;运用不当,则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侵犯人民权利的专制工具。这是由于权力具有独立性、逐利性、扩张性和侵略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在某种意义上,社会主义国家的反腐任务更加艰巨。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大都没有经过严格的资产阶级革命,封建的特权思想和特权意识往往影响很深,更要注重权力的制约。报上曾披露过乡村计生干部的腐败,即使是这么一点小的权力,也可能被滥用,(20) 可见权力制约的严峻性。
其次,在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建设上,要超越我国目前以监督为主的权力防范模式。从理论上说,防止权力滥用以监督为主,不符合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的辩证原理。近代政治学基本理论及大量的反腐败事实告诉我们,腐败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权力不受制约。建立反腐败机制,必须将权力的制约放在制度建设的第一位。目前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监督制度,建立了一套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在内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可以说,只要能够想到,监督制度都被建立了起来,所谓“夫人监督”、“下岗工人监督”“市场化措施的监督”、“巡视监督”等都被“发明创造出来”。但理论和实践证明,这种以监督为主导,监督和制约不分的权力约束模式不但不科学,而且难以从根本上防止权力的滥用。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反腐败多年,腐败的形势仍然没有根本扭转的原因之所在。
第三,在适用监督的场合,必须突出监督者的优越地位。这方面,瑞典的司法专员很值得我们借鉴。瑞典全国(上世纪70年代)只有4名专员,但其地位特高,他们可以受理不足提起公诉的案件,通过批评、警告、建议纠正官员的错误,以调解的方式帮助官员执行政策,或对拒不改正者公之于众,必要时可以提起惩戒性操作,直至向司法机关起诉。(21) 但从我国法制实践来看,监督者地位优越性问题一直没引起应有重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多年,但恰恰是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包括检察院的同志都不承认法律监督的优越性。(22) 试问;如果法律监督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督地位,法律监督的威权从哪里来?又如舆论监督,作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源于人民主权的政治地位,并由我国宪法作了明确规定。但从我国法制实践来看,舆论监督中监督者的地位和制度保障不够。国内近年发生的几起舆论监督如重庆彭水诗案和安徽省五河短信诽谤案,都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第四,通过制约和监督的互动,实现制约和监督的互相支持,形成一种权力约束的新模式。制约源于分权,监督源于授权。制约和监督各有优点和缺点。制约的缺点是,它的内在性决定了外界无法干预。如果内在的制约机制有效,则权力滥用就不可能。但如果内在制约的各方达成协议,放弃制约而互相谋利之时,就会形成极大的腐败。我国不少地方发生的集体腐败就与此有关。在这时候,监督的作用就变得十分重要。诚然,外在的监督能够揭露这种腐败,并加以纠正。但监督是外在的,如果没有内在的权力制约,纵使再多的监督也不起作用。我国反腐败的大量事例证明,不少贪官在案发前,群众的检举信早就反映了不少问题,但由于缺乏内在的制约机制,外在的监督难以发挥作用。有的贪官竟然在群众的举报中一路走高。如安徽的贪官王怀中,就有这个特点。这种老百姓越举报贪官升得越快的现象,不仅大大打击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信心,而且助长了腐败。
通过制约和监督的互动实现权力约束的平衡化机制。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以监督约束制约。以监督约束制约,就是在以制约为主的条件下,仍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特别是舆论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监督的机制来约束权力制约。制约虽然有很大的作用,但制约也需要有监督。没有监督的制约,就无法遏制制约失控条件下的更大的腐败。一般来说,当代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机制。上海有一位退休的联合国职员,他在讲到在联合国工作期间的一个最大的感受就是在联合国工作期间,从来没有听说过有什么腐败。当然,不是联合国的工作人员道德素质好,而是严格的制约机制使联合国的工作人员想腐败也没门。这就是制约的力量。但再严格的制约也需要外在的监督。如美国1987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对政府官员申报私人财产、收受礼品等做出规定,作为他们的“道德规范和行动准则”,使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其担任的公职不发生冲突”;1976年通过的《阳光政府法》规定政务活动的公开,以便于民众监督。其它发达国家也都如此。制约加上监督,能够提升制约的效能,加倍放大制约的效果。发达法治国家每年都在国际清廉组织的排行榜上名列前茅,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二是以制约保障监督。即对于外在的监督,要有内部的制约机制来加以承接和转换。从我国来看,《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都已经出台,并已经将各种公务性道德都纳入到法制约束的范围。同时,我国党和政府陆续制定的有关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生活待遇、财产申报、接受礼品等等的规定,都是防止官员以权谋私的措施。但从实施看,不少方面有关制约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监督的作用无法向制约转换,导致监督和制约的互动还没有实现。比如,公民的舆论监督,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近年频频曝光的所谓短信诽谤案、农民“敲诈政府案”(23) 等,成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瓶颈。显然,要真正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舆论监督就不能仅停留于法律文本之上,而必须通过对权力的制约,建立起一种行之有效的抗衡力量。只有当有了这种抗衡力量,监督才会转化为强大的外部约束,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实现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目的。
收稿日期:2010-03-01
注释:
① 如郭道晖教授在论述高位权力对低位权力的监督时指出:“行政首长负责制中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和监察,总体上是单向的,但也容许下级对上级行使权力进行反向监督。”(见郭道晖著:《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76页)这里就用错了监督。事实上,行政上下级之间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是命令和服从的关系。下级对上级的领导方式和处理可以投诉,但属于行政系统的内部救济,不属于监督范畴。又如,我国在2010年检察机关迎两会特别报道中,提到“内部监督制约:提升法律监督的公信力。”(载《检察日报》,2010年2月11日)这是把监督和制约当作一回事。其实权力的内部适用制约,外部才适用监督。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622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83页。
④ [澳]维特拉曼:《法律导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53页。
⑤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2041页,或可参见《后汉书·苟或传》。
⑥ 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有特例,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被概括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里的监督就不应当有地位上的差别。但我们感到,党派关系用监督来概括并不全面。在发达国家,在野党和执政党之间有一个监督的关系,但这里所体现的是人民和政府的关系。政党之间用制约更好。
⑦ 郭道晖教授曾分析了两种制约,即权力的位价制约和权力的平衡制约,前者就是权力监督。强调的是监督权力的单向性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见郭道晖著:《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76页。
⑧ 张康之:《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制约=监督》,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⑨ 叶青、黄一超主编:《中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131页。
⑩ 钟海让:《法律监督论》,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3页。
(11) 自觉接受监督是我们社会一种非常普遍的说法。如2007年2月9日,江西省监察厅在南昌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省委副书记、省长吴新雄到会讲话时指出,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高度重视特邀监察员工作,自觉接受特邀监察员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见《江西日报》,2007年2月12日;又如有的同志撰文强调“领导干部要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见中国廉政网,2006-12-07,14:05:27,作者:刘纪舟。
(1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4页。
(13)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33页。
(14) 曾爱英:《论西方制约模式与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监督模式》,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
(15)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2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72年,第412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72年,第734页。
(18) 《列宁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35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2页,1972年。
(20) 某基层乡干部透露,在农村,哪家想超生,这家人就会悄悄塞1500元或1000元的红包给村支书、村主任或村计生专干。村干部得了好处,对其违法超生不闻不问,孩子一旦生下来,这家人还得托村干部找计生部门的人谈罚款,这时村干部就做起了顺水人情。该干部所在的乡有四五万人口,一年这笔收入在200万以上,占本级财政的“半壁江山”。有群众说,你只要看乡镇干部中打牌最大的,用钱最潇洒的,那就是计生干部。见田春文:《乡村计生干部成了肥差》,载《半月谈》,2009年第8期。
(21) 曹沛霖:《制度纵横谈》,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32页。
(22) 谢鹏程:《也谈监督、制约和制衡》,《检察日报》,2008年4月30日。
(23) 过去两年,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案件都发生在重大活动、节日之前,他们被指控的敲诈对象是当地法院或政府。这些涉案人的共同点是,他们被抓前都因个体的事情四处投诉,多次进京。“不要理解成是为了息访才对他们进行控制。”沧县政法委副书记曹庆山一再强调,“是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见《新京报》,20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