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_农民论文

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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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以后,农业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我们要适应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则为基础的世界秩序。面对国际国内的绿色壁垒、技术壁垒,传统的模式不灵了,新的方式和体制又需要我们去探索和创新。面对庞大的农民群体,面对相对落后的农村经济,我们必须进行严肃的现实的思考。

农民是农业的主体,农民是农村的主人。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增收致富,获得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也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持农村的稳定,加快农业产业的提升,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从浅层来说,农民问题是指农民收入低,农产品相对过剩,价格低迷;农民负担重;农村剩余劳动力多;农民社会流动带来种种社会问题等,这是农民贫困的直接原因。

从较深层来说,农民问题是中国农民太多,农民占总人口的比重过大。据《中国统计年鉴》数字,1997年底,中国乡村总人口为 8.6637亿,占全国总人口12.36亿的 70.08%(1978年这个比重为82.08%)。 1997年乡村劳动力4.5962亿人,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的3.24349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为70.57%。而发达国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比重(1991年数字):美国 2.2%;英国1.9%;法国5.0%;加拿大 3.1%;日本6.1%。清华大学教授秦晖说过一段非常令人深思的话:“我们常以世界耕地的7%养活了世界人口的21%而自豪,却很少提到另一面;以世界上40%的农民仅仅‘养活’世界上7%的‘非农民’”。由于非农产业的人口比重太小,购买农产品价值就小,而参与这部分总价值分配的人太多。这是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

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农民问题是农民的社会地位问题。建国以来,中国接受了列宁“两个部类关系”的理论,把重工业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农民承担了工业化的成本(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从农村拿走 4500—7000亿元的财富)。但在享受工业化成果的盛宴时,却没有农民的席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不包括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不保障种地的农民。这是体制的问题,也是历史问题,是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

显然,农民问题不是几年就可以解决的,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不是短时间内就能迅速提高的。这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观念的逐步创新和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农业大国,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工业化、城市化水平不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即使进城入镇,多数也只能干些体力劳动,庞大的农民群体也不是短期内能从根本上减少的,这也是不能超越我们经济发展阶段所能解决的,我们还得把目光放在广大的农村,把着眼点放在农民休养生息的土地上。

曾几何时,“农民”成了愚昧与落后的代名词,但凡有一线希望人们也不愿从事这一职业。人们戏称农业为“三口百会”(口粮农业、口号农业、口头农业,一年开一百多次会议),即是指农业方面的文件多、会议多、口号多、实际有效措施少。农业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现实情况就是这样?农民生活水平低,生活质量差,很长一个时期,大米白面是农民的奢移品,逢年过节才能捞到点“油水”。

我们曾大声疾呼:农业是个弱质产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农业。先贤们如是说:“圣人之德惟在善政,善政之要惟在养民,养民之政必先务农,农者天下之大本。”改革开放以来,接连几年,每年中共中央的第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村的,每年中央的第一次会议都是讨论农村工作。20世纪中国初次重大社会变革都是从农村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农村包围城市”。我们有着深厚的“农民情结”,中国的政治家、学者以及其一切关心中国命运的人们之所以重视农民问题,是因为中国农民占总人口的比重最大,也因为长期以来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的命运是与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连在一起的。重视和解决农民问题也是我们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必然选择。

建国以来,农业至少有三次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一次是1959年以后的三年困难时期;另一次是1978年始发于农村的改革;第三次则是近几年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市场乏力,直接影响了启动内需和中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我们曾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提出要进行农业结构的战略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曾几何时,我们以为找到了一条农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道路——公司 +农户。但面对庞大的农民群体和广阔的土地,其局限性马上凸现出来:农业成本仍居高不下,机械化、标准化推不开,“公司”的小、少,再加上“农户”的低素质、急功近利,难以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需求。在这里,“公司”显得太渺小、太苍白了。

我们梦寐以求农业这一产业大起来,强起来。但一个产业的掘起,必须要有人才、资本、市场、信息诸要素的聚集整合。只依靠妇女、儿童和老人这样一个弱质群体去经营一个弱质产业,是难以实现农业何振兴的。

聚焦农民问题,我们最终还是要把焦点落在土地制度问题上。纵观英、美、法、德、日五国的工业化进程,无一不是以彻底改革土地制度为突破口的。以美国为例,美国独立后,政府把新获得的西部土地一律宣布为国有,由政府出售给移民。1985年第一个土地法令规定,西部土地最低按640英亩地段出售,每亩售价1美元。1841年,政府颁布了垦地权条例,正式承认自行占地进行开垦的农民有购买其占用的土地的优先权。这样在南部以外的广大地区,迅速发展起自耕农经济和商业性的农场制度。这就是农业资本主义发展中的“美国式道路。”1800—1860年,农业总产值增长5倍以上。1863年颁布《奴隶解放令》废除奴隶制。到19世纪末,耕地面积增长了1倍。由于重视农业科技和农业机械化,农场主的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发达的农业不仅为工业提供了充足的粮食和原料,而且还为轻工业和重工业开辟了广阔的市场,成为美国工业的雄厚基础。1820年,美国有95%的人口居住在农村,1860年,已有近1/5的人口为城市居民。1890年,美国工业产值首次超过农业产值;1900年,美国工业产值是农业产值的两倍。

我国历史上是自然经济,农民是自然经济的支柱。自然经济是基本上杜绝交换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一个满足自我需求,杜绝交换或者说虽然也有交换,但只是为了使用价值而非价值的经济形态,其生产的数量和发展的规模是相当有限的,也基本谈不上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的结构提升。构成自然经济这一经济形态的基础是分散的、小块的土地所有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制。承包制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最多是温饱问题,大的体制背景仍然是计划经济。承包制说到底就是小农家庭制,是土地经营权的有限变革,即一包多少年不变。小农家庭制与自然经济,无论其追求的目标还是其背后的土地制度,都没有多大本质的区别。

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出现了不少新矛盾。一是农村土地的产权不很清晰。国家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到底有哪一级集体,各地的看法和做法不一致。生产队解体后,这个“集体”是行政村还是自然村?导致每个村、每个村民小组的人均耕地都不一样。土地所有权主体如何行使所有权相关的地租、地税制度也十分混乱。二是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不健全,大多数是采用行政手段调整,这使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不稳定,这种不稳定又影响农户间在自愿原则下有偿流动土地。三是土地经营规模细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2亩,山东省只有1.15亩,泰安市只有0.93亩,而且还呈继续减少的趋势。小规模的土地经营造就的农业自给性的经济活动与大规模的商品生产之间,出现了尖锐的矛盾。

要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农业就必须市场化。然而无论是自然经济还是小农家庭制的个体农民,都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责任田赛不过成千上万公顷的农场,农场赛不过农业资本家,自然经济赛不过市场经济。现阶段我国的农民还没有足够的关于市场瞬息万变的知识信息,他们对于前沿的与农业相关的科技知识的接受通常是被动的。他们的资本和经营规模有限,不可能购置很多先进的农机设备,现行的土地也不可能让他们经营大面积的土地,他们也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在观念上,他们骨子里还是依赖政府的。但各级政府也确实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去扶持每个农产都搞设施农业、现代农业。在工业经济层面,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必须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变革,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同样的道理,我们必须改变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的耕作方式,改革既有的土地制度,使之同样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必须是大农业,只有大农业才能积极主动地与市场接轨,才能积极主动地接受一系列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然而大农业要以相对集中的土地为条件,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制很难达到这样的规模。

从市场经济出发的大农业,必须发挥资源优势,这就要求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使农民的观念实现由耕种土地到经营土地的转变,出让土地经营权,让具有现代化经营理念和现代化验科技知识的人去经营农业,优化资源配置,使土地、资金、技术、市场、信息诸要素有机整合,在实现规模效益的同时,推进农业的标准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引发农业的真正革命,促进农民群众的彻底分化,吸引各行各业的人才经营农业,吸引社会资本开发农业。农民在获得租金的基础上,可以从事更适合自己的行业,实在不行,也可以成为农场的工人,挣一份工资,既当“地主”又当“雇农”,得到两份收入,实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双赢”。

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每个人的能力,受各种条件的制约,是不一样的。人们可以平等地拥有土地承包权,但不应平等地拥有土地经营权,因为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在工业领域,我们已经认识到了企业家的重要性,农业领域也应当有企业家,也应当有千千万万从事农业经营的企业家脱颖而出。我们应当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这一条件同时就是实行大农业、实行农业规模经营的条件。这一基本条件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动和重组。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包括经营权,必须是可以交易、可以流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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