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共识是无根之共识吗-诺齐克对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批判论文

罗尔斯的正义共识是无根之共识吗-诺齐克对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批判论文

罗尔斯的正义共识是无根之共识吗?
——诺齐克对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批判

曹乙龙

摘要: 诺齐克不相信罗尔斯公平正义这种通常形式的分配正义有可靠的逻辑和道德基础。他批评它们的非历史原则、模式化和接受者正义的弱点。他不认同差异原则,认为它充满反例,侵犯个人权利。差异原则无论对于重叠共识还是平等主义都是一个难点,它关乎平等的范围和限度。诺齐克的个人自愿行动的权利转让体系对社会本身的理念、全面的政治关系的考虑不完全周全,它偏重道德基础论证,但缺乏共识性考虑。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共识理想比之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观就缺乏理论基础。

关键词: 诺齐克;权利;罗尔斯;政治正义观;重叠共识

自由和平等都是政治哲学的难点,即使人们认同它们是基本价值,但是自由有一种限度,平等也有一种限度。罗尔斯从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立场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一种用于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权利、利益分配的正义观。它主要包含两条理想选择的正义原则:即平等分配基本自由和在机会公平条件下,差异化分配社会经济利益,但这一分配要最可能地有利于最少获益者。罗尔斯后期又从一个正义理想发展到一个正义共识理想,希望在学说多元社会中,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转换为一个独立的政治领域的正义观,并因其最合乎理性而能成为持不同完备性学说的人们的重叠共识。而诺齐克则在自由与平等的限度上与罗尔斯相分歧,主张更激进的自由,包括自由天赋和财产权的自由,否定经济领域的分配及差异原则,认为所谓的分配正义没有道德和逻辑基础。他不主张经济领域的平等,而是主张一种个人自愿、分散地转让其持有权利的权利正义观。这就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的基础提出了诘难,进而影响了重叠共识的根基。那么分配正义能找到自身的根据吗?基于分配正义语境形成的重叠共识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吗?

一、罗尔斯的正义共识理想的基础

诺齐克代表更激进的自由主义对罗尔斯的正义观进行了批判,他不赞同罗尔斯对自由限度的安排,更不能同意罗尔斯对平等限度的安排。在更深的层次,诺齐克还质疑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类所谓的分配正义理论没有正确的基础,它的共识性也成问题。诺齐克尤其激烈地批评差异原则不正确,差异原则与他最根本的个人强权利原则相抵触,所以他尤其不能认同差异原则能成为基本政治共识。我们可以从这两个主要问题来看诺齐克能基于一些什么理由去质疑作为公平的正义,考察重叠共识可否合理辩护自己为有根之共识。

为了对混合动力汽车做进一步的阐述,笔者参考了国际能源组织(IEA)的有关文献对混合动力车辆的定义,能量与功率传递路线具有如下特点的车辆称为混合动力车辆。

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典型的分配社会合作之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观。而诺齐克的基本思想是从个人权利的强公式出发,以之为原则建立一种权利正义观去反对罗尔斯那种分配正义观。在重视个人基本权的优先性上,他们倒是有一种部分自由正义观点的共识,他们也共享洛克和康德传统所包含的一些基础性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概念的观点。这是一个大的背景。但是诺齐克对于分配正义的存在基础提出了疑问,他所指的分配意指那种由一个统一的体系和原则来提供某些社会事物的行为。诺齐克认为,一般所谓的“分配”一词不是中性者。他断言说:“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团体有权控制所有的资源,并总的决定怎样施舍他们。”〔1〕并且他继续论证道:“在一个自由社会里,广泛不同的人们控制着各种资源,新的持有来自人们的自由交换和馈赠。”〔2〕他认为,持有才是中性的,他反对使用一般意义上的分配概念,另外独创了一种所谓中性的分配概念。它指的是每个人对其持有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的合法转让。诺齐克坚持个人的决定是有权利的,因而是所有个人的各自决定导致了最后的结果。他主要的论据就是权利基础是否存在,集中分配被论证为没有这一基础,而个人各自交换自己所持有者却被认可为有这种基础。这就是说,我们一般所谓的分配正义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道德,诺齐克尤其强调的是财产的分配不符合权利原则。

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乃是处理社会合作中相互冲突的利益所实际需要的。他论证人们的合作时说:“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3〕诺齐克认为,基于社会需要来解释分配正义的作用是不够清楚的。但实际需要之理由应该也可以为分配正义的基础作出一种合理辩护。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政治哲学应有个人和社会两个基本理念来支撑。诺齐克突出了个人视角,却较少从社会整体视角思考社会理念本身,他确实看到了个人的独立性,但问题是,个人既想保持其个体独立性,却又高度依赖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合作,这不可不谓之自由主义的一种尴尬。人们实则不得不在关怀个人独立性的同时面对社会整体。这一整体还不仅仅是一个关涉合作利益的整体,除了利益状况,社会的道德状态、完整的政治关系,尤其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维度都影响个人独立的道德权利和利益。因此,综合并深化、完善个人理念和社会理念考虑的政治哲学是能意识到一种分配社会性事物的正义之需要的。既然一个保护性国家可以来自需要,一个有分配功能的国家也可以来自需要。分配正义并非就是不利于个人权利的,而是说分配正义安排平等的政治关系,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以使社会更好地保障和增加人们的权益。而至于其实施方式,国家可以有多种形式来实施它。

除此之外,诺齐克还认为模式化分配都只考虑接受这一方面,忽视了给予这一方面。他认为,给予方面的权利也是重要的,生产者和给予者的权利没有在分配正义中得到考虑,这对于权利正义来说,亦是让人不解的。

诺齐克一方面批评分配正义没有根据,另一方面还批评差异原则错误,没有共识性,质疑它不能为重叠共识提供实质内容基础。从他最重要的个人强权利立场来看,差异原则会侵犯个人财产持有的合理权利。诺齐克视自我所有权为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传统概念,它意指个人对自己的天赋及由之出发的劳动的所有权。他坚持个人应当可以对其天赋和劳动享有充分及完整的权利。与之相应的是,这会导致一种自由放任的市场观,这是自由至上主义的主张。

在批评分配正义的模式化方面,诺齐克认为差异原则是已经制度化的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它们依照某种自然的维度或其平衡总额,又或其词典式秩序的不同进行不同分配。并且他批评说,几乎各种分配正义都是模式化的。他借用哈耶克的理论说明权利体系中的个人相互作用不需要任何固定模式。支持分配正义观的人不能否定他设想的权利正义观。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如果不去不断干涉人们的生活,任何目的原则或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就都不能持久地实现。只要人们能自愿选择以各种方式行动,例如能与别人交换物品和服务,或者赠送什么东西给别人(这些东西是转让者在原则所赞成的,分配模式中拥有权利的东西),由这种原则赞成的任何模式就都将转变为它所不赞成的模式。”〔5〕由此他得到一个最终结论:除了较弱意义上的模式,其他分配模式都可能易被个人自由的转让行为所破坏和改变。他还批评模式化的分配原则导致再分配,而从权利的角度来分析,再分配事实上是在说人们可以对他人的部分所有权提出一种要求。这主要是指他人劳动方面的所有权。

诺齐克否定集中分配是基于自由社会背景中的权利基础来论证的。他的观点蕴含着两个限制性因素,一个是自由社会,一个是权利基础。自由社会限制了不得强制占有所有资源并分配,而权利基础的限制在于,以集体的视角去分配要论证一种不同于个人的集体性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有一个独立的个人人格可以提供根据,而集体不是一个个人那样的充分完整的实体,它的权利的证明要依赖一种集体观念,比如说像契约论那样去设想一种契约赋权,人们通过契约自愿转让权利以使国家有一些集中分配权。只要我们认同,个人除了交易和转让,还有更广泛、复杂的合作需要,为此,我们可以订立契约来赋权国家分配权益。那么分配正义就还是具有合理性的,重叠共识的根基也就还存在合理辩护的理由。

需要辨析的是,历史原则的未必就真会是契合正义的。个人独立权利的产生可以从西方资本主义历史中找到其历史根源,但这一种历史过程未必符合人们内心的正义期待,而罗尔斯的契约论却是以一种理想的正义观为目标。历史过程中的权利发生未必会产生让人满意的一种理想的契约。正义观或许更能有参考的价值。当然,诺齐克也启发了人们,在实践中,权利的正当性应当能够始终证明和推论。至于模式化问题,分配模式并不指向干涉自愿交易,自愿交易的稳定基础和由此可能产生的失衡问题也可以运用分配原则来保障与矫正。它所包含的再分配其目标应当是致力于所有人们权利的保障条件及其发展,而非是冒犯自我所有权。按照罗尔斯的思路,如果坚持这种所谓自我所有及财产权,更重要的基本自由将不能获得可靠的经济手段的保障,不同权利应当有一种轻重区分。当然,诺齐克的模式问题的批评倒也可以启发一种追问:分配模式是否应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保持一种开放性?最后,对于给予方面的正义这一论题,诺齐克自己论述也不多。分配正义主要考虑的是基本权利的平等保障,给予正义或者可以在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合理地自行决定。

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批判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具体理由:非历史的目的原则、模式化和单纯接受性。诺齐克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目的原则的正义观,关注的是当前事物如何分配,却没有考虑持有权利从何而来。他比喻说,这就好像认为被分配的事物都是从天而降,直接进入分配环节的。他论述说:“罗尔斯的理论结构不可能产生一种权利或历史的分配正义观。由它的程序产生的目的正义原则可能再与事实信息结合时,被用来引出历史—权利原则。这些历史—权利原则隶属于一种非权利的正义观之下。”〔4〕他更进一步的看法是:历史—权利原则的基本类别中若有一个为真,那么这就会影响罗尔斯正义观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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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以自由至上主义与罗尔斯平等立场的自由主义分立。他所理解的正义是一种个人强权利原则的正义,它将基本自由扩大到自由的财产权,这一立场接近于洛克传统。他认为,正确而可能的正义应是分散的个人自愿地转让其权利的社会体系,罗尔斯的集中、整体的分配是不正确的,它既会产生逻辑问题,又会产生道德困难。他偏重从道德基础出发来逻辑地论证他的理论,这有别于罗尔斯从新的契约论来进行理想的选择并运用公共理性明确正义观的共识性可能。所以我们也可将诺齐克的个人强权利的正义理想与罗尔斯的政治的公平共识进行比较,并将这些比较性评论纳入到整体性的思考中来检验罗尔斯政治正义共识理想有些什么优点以及不足,考察重叠共识的逻辑根据和内容基础的可靠性,加深对政治正义的理解。

对于罗尔斯而言,个人对其天赋的获得并没有什么道德基础,因为天赋不过是一种自然性的偶然因素,谈不上有什么道德性。由此他认为,自然天赋不应当在没有同时促进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被个人用来谋利。他甚至主张一种财产持有的民主制,把自然天赋当作公共资产来看待,并试图安排它为所有人公平谋利。罗尔斯的这些理由遭到诺齐克的强烈反对。他反驳说,如果个人无权拥有他的天赋,难道集体就有权利拥有它们吗?只是这样一种反驳意见并不构成一种对称。诚然,集体要声称能够拥有所有以个体化方式存在各个个人身上的天赋,它必须也有一种逻辑义务作出充分的证明。但是个人与天赋的关系不同于集体与天赋的关系,因而集体所由以去论证自身对天赋的权利与个人所由以去论证这一权利所使用的证明可能是不同的。但是诺齐克提出了一种权利原则的观点来处理这一争论,他的办法是用“权利”来代替“应得”。他说:“不管人们的自然资质从道德观点看是否是任意的,人们对其自然资质是有权利的,对来自其自然资质的东西也是有权利的。”〔7〕这些思想涉及罗尔斯所说的道德真理、哲学真理的争论,这类争论还具有开放性。

二、正义共识理想比权利正义观缺乏理论基础吗?

我们知道现实总是与虚拟相对的,自然而然地,实体经济也是与虚拟经济相对的一个概念。在多数中国人的理解中,实体经济就是将实物的经济资本当作对象进行投资与运营的一系列经济活动。20世纪末,我国的成思危教授开始对实体经济这个概念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从成教授的研究结果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实体经济把物质资料作为基础和媒介,集物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诸多经济活动为一体。之后的许多经济学者也都对实体经济进行过深入的分析讨论,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也先后就实体经济发表过讲话。

Observation: China, Yunnan Province, Pingbian County, Yuping Town, 23°00′01″N, 103°41′52″E, 1590 m a.s.l., 14 April 2016, Guang-Wan Hu, mature fruits (Fig. 1: K-L).

诺齐克实质上认为差异原则是错误的,他认为天赋自由比它更自然。他批评差别原则说:“对它能举出大量的反面事例。”〔6〕在反例论据上,他也不接受罗尔斯对差异原则是适用于大的基本结构而非所有具体问题的解释。他认为,人们可能以正义原则的普适性为由,不接受它在小的具体问题上不可用。诺齐克的另一些论据是:个人与其天赋分离会损害一个人人格的完整。按需要分配的话,不考虑要分配的东西从哪里来也没法实行。

我们再来看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观,看看它有些什么理论基础和说服力。诺齐克式的正义不是公平与分配,它主要是要明确个人的权利。这一正义观的个人视角非常突出,他认为只有各个单独的人存在,个人具有唯一性,它们是目的。他说:“谈论一种全面社会利益就属于这种事情。(有意地?)以这种方式利用一个人,就意味着没有充分地尊重和理解他是一个单独的人、他的生命是他拥有的唯一生命的事实。”〔8〕由此个人有道德基础的权利有理由是正义的核心。诺齐克的正义观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关于持有的获得、转让和矫正三个正义原则,它将之阐释为:“(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3)除非是对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9〕而矫正原则是用以矫正侵犯前面两个原则的行为的。最后,它们可以把社会联结成一个个别的人分别获得及自愿转让对持有的权利的体系,它支持个人的、分散的、有权利的那些行为为正义。

柯亨批评诺齐克的这一权利体系说:“即使一切可能性都是事先可知的,通过(4),人们还是没有证明那些维护市场(无论对它的维护达到什么程度)的理由是符合正义的。”〔10〕(4)是指已知信息知识的自愿转让权利的市场。柯亨的观点指明了一些问题,自愿转让行为未必就总是保证正义的。而且个人除了有权自愿交易,也还可以有更广泛的自由合作,并且约定一种公共的、中道的正义原则分配事物。此外,权利在政治正义上,还有如何获得承认和保障的问题,在这方面,诺齐克的思考没有罗尔斯这么周密。个人权利强公式所能强到一种什么样的程度和边界这也是会引起争议的,尤其是财产权利过强的话,就可能引发不平等的社会对立。他对平等思虑不够,罗尔斯等哲学家则看到,在政治实践中,人们对扩大平等价值的限度的经济安排方面的意愿非常强烈。个人强权利还要与社会完整的政治关系相适,个人自愿决定的体系没有完全满足平等、稳定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正义理想的要求。因此,不能看出,诺齐克的个人角度的权利正义体系比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之政治共识有更完善的基础。

还有一个比较性的检验则是审视诺齐克的自由至上是否比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理由更充分,更具有共识性,看看人们更可能认同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还是认同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人们尽管可以在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价值上有政治共识,在自由的限度和平等的限度上却可能相互分歧,差异原则力争将平等价值运用到经济领域,而自由至上却不认为经济范围应有平等。麦金泰尔在比较两位哲学家时说:“罗尔斯把涉及需要的平等原则设定为起始物。他的关于社会共同体最贫困部分的思想,代表了在收益、财富和其他利益方面最贫穷的人们的观点。诺齐克则把权利的平等原则设定为起始物。”〔11〕这有助于证明诺齐克其实也考虑了平等价值,并将权利方面的平等视为起点,问题是平等的项目和范围存在分歧。应当说,罗尔斯的需要的平等既包含基本权利平等又包含经济手段方面的一种平等,但是诺齐克不认同将平等原则扩大到财产权之外的经济分配。我们所要思考的是,哪种平等的限度和范围更为人们认可和接受。

李小兵评论说:“罗尔斯的理论是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原则下,想通过差别原则和分配的正义的理想,使人们在心理上获得一种平等感,或者说使人们显得更加平等。而罗齐克的理论则是要说明,人们作为个人存在的事实和具有独特权利的历史使人们在根本上不可能有事实上的绝对平等。”〔12〕个人确实存在具体的不平等,而且这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仅限于天赋论题,差异原则中的具体差异是有特设条件的差异,它乃是在为经济平等安排一个限度。即使诺齐克断定它有悖个人权利,但他自己的思想对平等的范围和限度没有特别全面和细致的处理。在平等理想上,他比罗尔斯更难得到认同。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个人和社会两大根本理念做基础,而当我们审视诺齐克的个人理念和国家理念时却会发现,他的这两个理念有一些明显不完善的地方。他的个人理念太过于强调个体化的权利,对这些个体化的权利对社会整体性的公民政治关系、社会整体的和谐及性质的深度影响考虑得不是特别充分。比如自由持有天赋对人们之间的平等的冲击,由此引发的严重的贫富对立的问题,包括他的最小国家观念也过于局限在个人权利范畴讨论政治哲学、政治关系。他过于专注于最小国家给个人权利带来的方便,却对其他的政治因素考虑不多,比如国家的防卫和外交功能、社会各阶层的关系对国家的影响。而差异原则所由以建立的个人和社会理念基础,既包含对个人的尊重,也包含对社会合作体系的公平稳定的安排,在这一方面,它比权利正义观考虑更严密。所以没有充分的理由让我们相信我们更应认同自由至上,它并不比差异原则更具有成为人们共识的理由。

另外,得了带状疱疹不要焦虑,饮食宜清淡,避免过度劳累及锻炼。尽量避免接触免疫功能低下者,如老人、儿童,以免传染。

诺齐克坚信自己的权利正义理论是有道德根据的,我们不可去论证个人权利的不道德,只能反思其基础、范围及限度。但我们还是可以提问说,当诺齐克把个人权利作为强公式意义上的出发点坚决用之于道德和政治的边际约束的时候,他是否充分地考虑个人对每一个“他人”合作的根本需要和对他人及社会的需要或依赖提出可靠要求的可靠性何处去寻?如果个人强权利的可靠依系于他人的可靠合作和坚决响应,那么实行罗尔斯所考虑的共识性的公平分配就是适宜的。诺齐克在批评差异原则,主张更激进的自由时也应充分考虑巨大的不平等可能使社会合作本身走向危机,合作本身若出现折中状况,个人权利能一直自在安然吗?甚至如果有人有理由主张更激进的天赋自由,那么也有人会认为自己有理由主张另一些领域更激进的自由。这带来新的思想逻辑的冲突,而且诺齐克根本没有像罗尔斯那样自觉考虑权利正义观如何被公共认同,是否具有共识性质。他更多地是沉浸在自己的思维框架里不断推演。

三、结论

总结起来,应当看到,分配正义是有其社会理由和理想价值的。差异原则对平等的限度也尽可能作出了兼顾道德自由与平等、社会效率和发展的安排。个人的独立性只是政治哲学的一个方面,我们应从社会理念本身的完善性视角去思考正义,不仅仅是社会整体的利益状况,社会的道德状态、整个政治关系、社会的发展维度都关乎个体的权利及其发展。权利正义观的基础也并不完全有说服力。因而罗尔斯以个人与社会两种基本理念来支持一种分配正义观的思想具有合理辩护的根据,关于一种分配正义观的政治上的重叠共识不是在逻辑和内容上都没有根基的共识。

参考文献:

[1][2][3][4][5][6][8][9][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50、150、150、150、150、150、150、150.

[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

[10][美]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M]李朝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62.

[11][英]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德性之后[M].龚群,戴扬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313.

[12]李小兵.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主流[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172.

Is the Overlapping Concensus One Without a Basis?——Nozik's Criticism on “the Justice as Fairness”

Cao Yilong

Abstract: Nozik doesn’t think that a unit distribute view of jusitce as Rawls’ has a logic and ethic basis.He find that they are teleological,modeling and accepting.In particular,he does’t agree with the diffirence princeple which he thinks offend individual right wrongly and has many counterexamples.This princeple is a difficult issue for both the overlapping consensus and egalitarian.Because, It concerns the scope and extent of equeality.But, in his right theory of individual willing transference,his consideration about the idea of society and the whole political relationship is not enough.To prove a theory of justice, he prefers the ehtic basis to the possibility of concensus.His theory of right has no more basis than Rawls’ concensus of political justice.

Key words: Nozik,right,Rawls,political justice,overlapping concensus

中图分类号 B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547(2019)05-0039-06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6BKS121)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曹乙龙,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6级外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严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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