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动保护现状调查与建议_集体合同论文

国有企业劳动保护现状调查与建议_集体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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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日到31日,全国总工会经济部派调查组分赴辽宁、 吉林、黑龙江、天津、江苏、上海、山东、陕西、四川、河南等10个省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劳动保护现状,以及在当明形势下劳动保护工作的热点、难点进行了调查。

调查中我们看到,从整体上看,国有大中型企业无论是安全生产现状还是管理水平,在各类企业中仍然处于领无地位,但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1.全国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国非矿山国有企业职工伤亡人数连年下降,但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屡屡发生。每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的总人数达9 多万人,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亿元。一些地区和产业(行为)情况十分严重。

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国有企业伤亡事故发生多的产业依次为煤矿、建筑、建材、冶金、化工、石油、机械等行业。国有煤矿事故占全国国有矿山企业事故的8 0%以上; 建筑业在非矿山企业伤亡事故中居首位。

2.国有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滞后于企业的改革

我国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企业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轨道的一个重要文件。但在这个文件中,没有一条直接提到劳动安全卫生问题,致使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对安全卫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调查的103家国有企业中, 绝大多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进展较快,其中12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们也开始“挂牌”,但绝大多数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没有适时高速,管理机制也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有的企业化小经济核算单位,分离辅助单位成为相对独立的“企业”,但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没有针对出现的新“企业”而发生任何变化,致使这类“企业”安全卫生工作无人管理.1994年某市某局所属企业的伤亡事故均发生在这类“企业”中。在企业转机建制过程中约有30%的企业把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视为非生产管理部门,机构调整中削弱了安全管理。有的企业撤并了安全管理机构;有的虽保留了安全管理机构,但人员大量减少;有的企业没有赋于安全管理机构必要的职权,缺乏权威性,难以承担繁重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安全机构的撤并,人员的减少,使本来就不太完善的安全管理更加脆弱,事故不断发展。

3.劳动安全卫生资金投入减少隐息增加

国务院曾规定“企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中提取10%到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改善劳动动条件”,据统计,1993年全所有制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达2251.16亿元, 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达1218.66亿元。 如果按国务院规定取用于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全民所有制企业每年就可以提取225亿到450亿元,大中型企业就可以提取122亿到244亿元。如能坚持这样做,用不子多少年我国企业劳动条件必然会有一个很大的好转。但实际并不尽人意。新的会计制度取这个规定,企业在安全卫生方面的资金投入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只靠《劳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导致企业在安全方面的投资基本上不受监督。效益好的企业在安全资金方面每年都能有一部分资金投入,但逐年减少。郑州某公司是个盈利企业,1991年劳动安全卫生资金投入150万元,1992年62万元,1993年40万元,1994年36万元, 逐年减少。在国有企业所所占比例不小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安全卫生投资很少或根本不投资。如吉林某机械厂,一部分厂房设备还日伪时期留下的,隐患极多,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只能为职工开工资奔忙,根本无力治理各种隐患。天津某厂由于企业亏损,连天车护栏需更换都无钱治理,天车工只能冒险从护栏走过。东北某矿务局拖欠职工工资一年之久,深知有许多隐患,有的隐患还相当严重,也无钱治理,该局有的矿连井下自救器也不能按时更换。绝大多数亏损企业均无力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费,也无力为职工做定期的健康检查。企业安全卫生投资逐年减少,拼设备、拼人力现象较为普遍,事故隐患增加。

4.贯彻《劳动法》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

——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存在缺陷。一是一些地区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把本来是企业与职工的行为变成了政府行为。一些省市采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根本不考虑产业、行为的差别,再加上签订集体合同不完全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企业与职工协商不充分,结果不少劳动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二是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部分的条款过于笼统或是照搬现行法律法规。如某市统一编制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仅有一条“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一年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三是政府有关部门对签订劳动合同很有“积极性”。据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反映,每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政府有关部门收取14~23元工本费和手续费。1000人的企业就要上交1~2万元。

——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发展艰难。一是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国的试点单位很少。一些省市劳动部门对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国积极性不高,有的省市甚至持反对意见,明确表示先不在国有企业中试点。二是已签订的集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部分条款不具体。有的照搬国家法律条文,有的没有具体指标,有的有指标但有具体措施。如南京某厂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仅有4条,其中3条是目标,一条是身本检查,没有任何具本措施。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以实施。《劳动法》规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次调查表明,只有极少数企业能达到国家安全卫标准。而且监察、监督部门或组织在执法监督中难度较大,按《劳动法》要求,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绝大多数企业的客观现实,又不宜严格执行,有法不能依。企业反映是否应对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进行修订,对不同企业提出不同标准,并逐步提高标准。

——新工时制度难实施。加班加点工资报酬难兑现。如煤炭行业,工人每班工作时间说是8小时, 如从工人下井到上地面算每班工作达10~12小时,工人意见很大。尤其是东北煤矿亏损的企业较多,有的煤矿都不能正常发放或不发工资,根本不可能兑现《劳动法》所规定的超时部分的工资报酬。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因为任务紧,也常常需要加班,有的也无法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报酬,因为他们的工资总额受到严格控制,这类企业只好挪用奖金额度来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是给了职工,但职工奖金减少,意见也很大。

5.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系混乱,企业负担重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就国家监察而言,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及各部委均称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各方面缺乏协调,致使政出多门,各行其事。一方面给企业带来很大负担,另一方面监察又不到位。一些企业反映,对企业尘毒危害的检测,不仅要接受市劳动部门的检测监督,而且要接受市卫生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测监督,有时省级单位也来检测监督,到底哪一个检测合法有权威,企业搞不清,又不敢不让检测。每次检测都要交费,而且每次检测总能找出不合格作业点并进行罚款,给企业造成负担,收费的工作几家抢着监督,不收费的其它星监察工作又无人或很少有人问津。

6.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监督难度较大

在企业深化改革转机建制过程中,不少企业工会同志反映,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只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法规甚至忽视了工会应有的权利。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有的企业行政领导认为这是工会内部条例,不属“法”的范畴,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基层工会干部感到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难度较大。

有一部分企业,厂长(经理)兼任常委书记,而企业工会又在常委直接领导下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工会有时成了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工会与厂长意见不一致,厂长就要召开党委会,厂长又以党委书记的身份出现,工会很难开展监督工作。另外,工会劳动保护经费在工会财务课目中一直没有单独列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宣传教育工作在经费方而也有很大困难。

根据这次调查和以往掌握的情况,为推动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们建议:

1.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实行法制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但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水平的保护决不能由市场进行调节。市场经济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有积极的效应,但这种效应不是自动产生的,它必须通过国家立法,以法来调节,也就是说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纳入法律化轨道。近几年来,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立法加快了进度。但远远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议国家在“九五”计划期间制定颁布《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或称劳动安全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职业病保险法》,使它们与已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一起构成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体系框架。

2.健全法制监督体系,加大法制监督力度

在加快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同时,必须健全法制监督体系,加大法制监督力度。国家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制的实施以法调整,就是要通过国家监督,工会群众监督来强制企业正确行使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全面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义务,自觉地承担劳动安全卫生责任。“九五”计划期间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将在县以上政府中设立监督机构,并按当地企业职工万分之一的比例配备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工会群众监督体系于前几年已初步形成,全国已任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2500名,有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50多万个,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近300万人。 但最近一个时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机构撤并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流失严重。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稳定工会群众监督体系,使工会群众监督体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建立“三方协调一致”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国家在处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重大问题题中,多采用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协调一致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这是有效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存在与发展,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有必要有新体制建立过程中,在我国逐步建立“三方协调一致”的基本原则。这三方代表:一是政府(政府有关注管部门)代表;二是雇主(行业、产业、企业家)代表;三是雇员(工会组织)代表。这三方面的权力与义务用法律的形式予明确,使之三方面的权益协调平衡。在建立“三方协调一致”的基本原则下,国家在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重大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时都能听取这三方面的意见,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和涉及劳动卫生方面争议和其它有关重大问题时,三方依据“三方依据一致”的基本原则,派代表参加。

4.运用经济杠杆调节企业的安全投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往往是以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市场经济的需求与经济行为密切相关,而劳动安全卫生的资金投入一般不能直接使产品增值。这就需要在法律法规人予约束,并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解企业的安全投入。一是通过政府执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企业达不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又不进行安全资金投入的予以经济处罚。二是政府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对企业治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方面给予支持。促使和激励企业在安全资金投入方面有保障,以实现了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和作为环境。

5.落实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责任

企业自主权扩大,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决不等于国家把劳动分全卫生的责任推给了企业和市场,国家必须运用政策手段、经济杠杆来引导,通过立法来强制企业承担劳动卫生方面的责任。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无条件地接受国家监督和工会群众监督。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模式,都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卫生制度;企业必须承担本企业安全卫生技术设施建设,负责安全卫生管理,改善和业环境;企业必须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向工人通报安全卫生信息;企业必须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和职业病可造成的后果: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隐患,企业要制定整方案和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企业要保证职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而且还要保障职工有权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决策与监督。

6.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把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纳入集体合同的重要条款,通过这种依法建立的有效机制,必将推动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劳动何护政策、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加大工会群众监督检查力度,保护职工安全健康。从目前国有企业建立平等协调与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中,已反映出有关劳动安全卫条款是集体合同的重要部分,也是平等协商中的难点与重点。有关部门要大力总结推广建立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单位的经验,对国有企业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提出具体指导。

7.发挥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作用

在国有企业中,已广泛建立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无论是工会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还是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还是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都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全总修订、重新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后,全总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培训与指导,尤其是加强对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内容的培训,做好签订集体合同的各种准备工作,通过帮准备工作把工会劳动保护各项基础工作抓实,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新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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