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下)_反腐倡廉论文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下)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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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力腐败的遏制

上文的分析表明,权力腐败的产生具有某种历史的必然性,是人类谋求秩序、发展乃至于公平、安全等所不得不付出的一个代价。腐败既然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那么只要权力存在,腐败自然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像某些人所幻想的那样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的遏制腐败。我们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有赖于“事先”设计构造一种较为系统和完备的约束机制。具体地说,这种约束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既然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那么,对权力进行制约也就应该成为反腐败的一个必要手段。对权力进行制约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权力的运作范围进行制约,一是对权力的使用过程进行制约。概括而言,要使资源尽快从权力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交由市场去配置。凡是市场能做的事,政府不要去做,地方政府能做的事,中央政府不要去做。从而把权力的运作限制在绝对必要缺其不行(即市场失效)的范围之内。如此,腐败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被限制到最低程度。这一点主要依赖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当然,仅此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对这种已经限制在最小范围的权力的使用过程进行制约。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快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步伐,从速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从而将权力的行使过程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以确保其最大限度地不被用于谋取个人私利。

其次,应使由于政府权力干预所形成的租金公开化、竞争化和国际化。这是切断当权者腐败收益来源的一个重要措施。前文中我们指出了“寻租”与“腐败”的本质区别,但不等于说这二者之间不存在联系。事实上,正是由于政府的各种干预所导致的稀缺性形成了经济租金,寻租者为得到这种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又通过各种方式(如行贿)收买政府官员,从而使当权者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腐败虽不一定是由于寻租所致,但反过来,每一个成功的寻租者背后,必定站立着一个(或几个)腐败者。既然政府适量而必要的干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那么租金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为了防止寻租者的寻租行为并进而遏制权力腐败,政府可以对这些必要的租金(如城市车辆管制、公共工程建设、进出口配额等)进行公开拍卖。在拍卖过程中,由于报价是公开的,并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由此产生的租金就能够被政府收归国有,不易产生寻租行为,从而也就能够杜绝政府官员在这方面的腐败行为。

第三,开放社会舆论监督和加快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这是增加当权者腐败决策的心理成本的一个必要措施。在当代发达国家,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电影等为主要形式的新闻媒体,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显得十分活跃,以至于被称之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成为监督政府及政界要员,从而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一些政府要员的腐败丑闻一旦被新闻界曝光,当事人往往被弄得身败名裂,从而对其他官员起到了甚至比法律更为有效的警示作用。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在新闻媒体的政府参与方面一直采取的是较为封闭或单向的做法,即正面宣传报道的多,在监督政府机构、揭露官员丑行方面,应该说还做得很不够。原因恐怕在于害怕新闻曝光过多,会有损党和政府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我们认为,反过来看,如果因为舆论监督不力而使大量本可避免的腐败行为得以发生,其对党和政府威信的损害,恐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开放新闻(舆论)监督,而是如何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即在保护新闻媒体对于政府合法的监督权力的同时,防止打击极少数人妄图利用新闻媒体从事反政府的活动。

再从加强政府官员的道德教育来看,它是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在与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的一次对话中曾说道:“权力弊病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但作为整个社会,也必须把基本思想引向这个方面。”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我们党曾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教育保持了整体廉洁的形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变,政府官员所面临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政治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及内容上,也必须实行某些转变。具体地说,就是要把过去的那些“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抽象口号具体化为可操作、可把握的政府官员从政准则,为政府官员制定出明确的政治道德法则,明示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从而使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从空中落回地上,为从政为官者竖起一道事前预防的廉政堤坝。

第四,关于加大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问题。根据前文的分析,腐败的机会成本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种种尚未触及现行法律的所谓“合法腐败”所带来的利益,一是当权者的工资收入和所能享受的各种“制度特权”。对于前者,毫无疑问也应将其纳入反腐败之列,因而就不是所谓“加大”的问题,而是如何遏制、惩治的问题。目前国内在这一方面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可操作的细则,在事后的处理中也存在着较大的弹性,从而使诸如公费旅游、公费吃喝等一类“灰色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遏制之策除去前面提到的发挥公众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之外,重要的还在于尽快制定国家公务人员行为法规,将其纳入打击、惩治的法律范围。

对于后者,理论上讲,适当提高当权者的工资收入和“制度特权”,可以增加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从而有利于遏制腐败现象。国内外一些学者所倡导的所谓“高薪养廉”政策,恐怕正是出于此种考虑。但是从各国的现实情况看,高薪能否养廉则还需要加上一个问号。欧洲、拉美、韩国、印度等国近年被频频曝光的高层官员腐败丑闻,也许就是最好的注解。在这些国家,一些部长级官员甚至国家总统,纷纷加入腐败者队伍,难道能说是他们的薪金收入过低吗?反过来,在旧中国的历史上,国民党的官员和共产党的官员的工薪收入有着天壤之别,但国民党官员的腐败和共产党官员的廉洁恰恰形成了最鲜明的对比。因此,问题的关键恐怕还在于体制设计。

第五,加大对腐败案件的侦破力度,不断提高权力腐败的曝光率。这是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途径。为此就需要不断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增加其经费投入,改善其工作条件,提高其人员素质。同时还需要废除权力终身制和建立官员流动机制,以防止其终身为官和长期一地为官培植起势力网络。

第六、加大对权力腐败的惩罚力度。惩罚成本是构成腐败决策成本的主要部分,只有使惩罚成本大于腐败的预期效益,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对于当权者的腐败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给予严格党纪、政纪和必要的刑事处罚,而且必须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其在付出名誉、地位的代价后,同时还要支付经济上的代价(不仅仅是补偿),从而杜绝那种“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现象发生。

注释:

〔1〕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 年版,第58、66页。

〔2〕谢莱法,韦欣尼:“腐败”,[美]《经济学季刊》, 1993年8月号,第599页。

〔3〕、〔4〕李怀:“公共权力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及其政策导向”,《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第75、76页。

〔5〕《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 国际文化出版社,1985年,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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