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金融业的改革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中国的金融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在近几年,金融改革正朝着“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一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的总体目标迈进。
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性明显增强,金融宏观调控方式不断改进,初步建立起有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199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将货币供应调控权完全集中于总行。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向财政透支,停办专项贷款。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自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具有了法律保障。199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条例》并组建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这对于正确制定货币政策,捉高金融宏观决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方式明显改进,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制,转变到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从1994年第三季度开始,按季向社会公布货币供应量分层次监测控制指标,货币政策操作向间接调控迈出了重要一步。逐步缩小信贷规模的控制范围,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6年中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形成了以市场资金供求决定的拆借利率,促进了利率的市场化。试办公开市场业务,对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并灵活运用本币对冲手段冲掉因外汇占款大量增加而产生的过多的流动性,收到明显成效,确保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得到较好的控制。
目前,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总的来说非常好,特别是我国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真正走上了高增长、低通膨的发展通路。
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金融监管工作有重大改进。1995年是中国具有历史意义的金融立法年。在这一年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和《保险法》四部法律相继出台,这标志着中国金融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从此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中央银行加大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日常监督明显加强。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突破性的进展。1993年末宣布实现人民币可兑换是外汇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并迅速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1994年初,实现汇率并轨,建立起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度,并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1996年12月,我国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兑换,这意味着中国的汇率制度已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改善了外商投资环境,为中国继续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创造了条件。
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国际收支交易规模逐年增长,年均达到16.4%,明显高于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开始跻身于世界贸易大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居世界第8位,出口额居世界第11位。资本项目一直保持净流入状态。到今年6月份,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9万多家,其中1992年以来批准的占八成以上,累计利用外资金额达3000多亿美元。我国已经连续第4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上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外债的增长规模也得到较好的控制,期限结构合理,各项债务指标均在安全线以内。外汇储备大量增加,到1997年6月底达到1209亿美元,是1991年末的5.8倍,人民币汇率稳定在一美元兑8.30元人民币左右。
建立并不断完善分工合理协调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初步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分离。经过近三年的发展,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业务发展已初具规模,并在支持国家重点建设、确保农副产品收购,促进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通过不断强化一级法人管理制度,增强系统内部的资金调剂能力,按照效益原则精减机构,实行集约化经营发展战略,朝着“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的目标迈进。适应经济与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其他商业银行在改革过程中成长并继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批准设立的其它商业银行有14家,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10家。这些银行的设立与发展,为银行业的有序竞争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城市合作金融改革按计划稳妥向前推进。1995年以来,整顿城市信用合作银行工作开展顺利。1996年,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大中城市已经扩展到100个。到1997年6月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营业的城市合作银行已经有44家,经过整顿后全国共有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4600多家。他们在本地区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建立一个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为目标的农村金融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到1997年上半年,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49500多家,县联社2400多家。
保险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各项基本业务在改革中得以不断规范和发展。到1997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4家,证券公司94家,信托投资公司245家,财务公司69家,融资租赁公司16家。
金融市场体系在不断探索和规范化管理中形成并得到完善。目前,以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市场为主的货币市场,以国债等各类债券和股票为主的资本市场,以银行间外汇交易为主的外汇市场已初具现模。1997年8月末,上海、深圳两市的总市值为16434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4%。今年前8个月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配股筹集的人民币资金为603亿元。在金融市场发展中,金融市场结构日趋合理,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法制管理体制得到建立。
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按照审慎原则,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的。自1982年中国批准第一家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营业性金融机构以来,金融开放在经过试点,逐步扩大开放地域和领域的基础上,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从总体上看,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从1979年开始逐步批准外国金融机构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大连、青岛等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设立代表机构。(2)1982年开始逐步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独资和合资营业机构;1990年上海成为除经济特区外首先获准引进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城市。(3)从1992年开始,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迅速发展时期。表现为:开放地域和领域进一步扩大,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加,在华业务呈强劲势头。在开放的领域上,按照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次序逐步展开。
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到1997年6月底,中国共批准各类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540家,外资营业性机构162家。在华的外资银行资产总额329.6亿美元,其中贷款余额230.8亿美元,存款余额外39.9亿美元。目前中国已有23个城市和海南省允许外国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基本覆盖了所有的经济发达地区。
保险币场的开放始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上海进行了保险市场开放的试点;1995年初又将保险市场开放的试点从上海扩大到广州;到1996年底,在华外资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为13.28亿元人民币,总保费收入是5.75亿元人民币,占全国保费收入的0.74%。今年6月底,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已有8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
1996年底,允许设在上海浦东并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目前已经有9家外资金融机构获准试点开展人民币业务。到1997年6月底,获准在上海设立的营业机构已达50家,其中除保险机构外,已经正式营业的外资金融机构为44家,这对上海浦东的发展和开放,促进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的全面发展,推动国内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的改善都具有重大意义。
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中国境外中资机构在金融开放中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机构数量不断增强的同时,机构的区域分布也更加广泛合理。1980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而且业务规模受到很大限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特别是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境外中资机构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到1996年底,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处设立银行、保险、证券、财务公司等各类分支机构共有658家,其中营业性机构630个,代表机构28个。中资境外金融机构大多设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共有525个,其余遍布于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境外中资行海外资产总额达1638.65亿美元,税前总利润达14.9亿美元,中保集团海外资产总额为20.55亿美元,毛保费收入的为4.7亿美元。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和中国境外中资金融机构业务的不断扩大与发展,中国逐步建立健全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管理法规,既保障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有力地推动了监管力度的加强,使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在监管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与外国银行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中国自引进外资银行以来,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一直实行严格业务范围和提供优惠政策相结合的办法。
加强全球多边金融合作是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国政府同国际金融组织交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到目的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已与世界50多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建立了多种形式的业务联系和友好交往,并加强在银行监督、汇率政策协调及货币结算等方面的合作。如与俄罗斯,印度、哈萨克斯坦等10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签定了中央银行协议,与美联储理事会、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等十多个中央银行就高级定期互访、人才培训、信息资料交换等领域达成了具体协议;与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韩国中央银行以及新加坡和香港金融当局分别签订了美元双边回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