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与人的自由--对社会主义自由的思考_法治政府论文

社会主义与人的自由--对社会主义自由的思考_法治政府论文

社会主义与人的自由——对社会主义自由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由论文,与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冷战的结束,使得我们可以摆脱两极对抗所带来的意识形态的执妄,以较为冷静、理智和务实的态度思考许多问题。很显然,象自由、民主、平等这些价值要求并非资产阶级的专利品,自由制度并非专指西方社会,极权与专制并非社会主义的代名词,这些已成为中国知识界的共识。然而,知识界理论上所达成的共识,并不等于实践中、意识形态中也同样如此。因此,如何理解社会主义与自由的关系,如何实事求是地评价当代中国自由的现状,以及自由在推进中国经济与社会改革中的作用,这些仍是极为紧迫的实际问题。

一、理论与现实

长期以来,自由被看成是与社会主义无缘的东西,被当成资产阶级虚伪性的标志而加以批判。其实,在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设想中,自由被提到一个极高的位置上,被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不错,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他曾多次揭露资产阶级自由的欺骗性、不彻底性,但他从来没有在他所阐述的社会主义中放弃自由的要求,而是要求比资产阶级更高、更彻底、更真实的自由:无产阶级自由的要求。在他看来,资本主义代替封建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使得人类进一步摆脱了自然界对人的束缚,从而极大程度上增加了人的自由;与此同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得农民摆脱了封建关系下的人身依附,成为可以出卖自己劳动的自由无产者,并砸烂了强加在农民身上的宗法政治的锁链;而且,商品经济的广泛化超越了地域的限制,人越来越具有全球意识。可以说,资产阶级革命大大地改进了人的自由状况,使得人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这些,都是马克思所高度肯定的。

但是,马克思认为这种自由并不全面,这种解放也不彻底,它具有明显的资产阶级观念的狭隘性,资产阶级的自由只是政治上的自由,在经济上并不自由;所达到的只是政治解放,而不是人的真正解放。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在资产阶级社会条件下,人对物的依附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旧式分工仍支配着工人,联合起来的生产力是作为与人对立的力量而存在,这是一个死劳动压迫活劳动、资本对抗人的社会:“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由于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发地形成的,因此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权力。”[1](P39)

第二,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分裂,因而资本主义作为集体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在其中个人并没有真正的自由可言,个人只有作为统治阶级的一分子,并服从于整个阶级,才有自由可言:“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1](P82)而对于被统治阶级,这只是新的桎梏,是需要打破的枷锁。

与此相反,无产阶级的自由应该是全面的、彻底的自由,它不但应包括资产阶级自由中的一切积极成分,而且还具有资产阶级自由所不可能具有的新内容:经济上的自由,社会上的自由。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具有资本主义所无法企及的自由,但这种新的自由并不是对旧的自由的完全否定,恰恰相反,它是对旧的自由的积极扬弃,包含了资产阶级自由中的一切积极成果;马克思批评资产阶级自由,并不是要完全抛弃它,重新创造一个与历史割断的新的自由,否则,这种新的自由就只能是徒托美名而已,实际上也不可能建立起来。这种新的自由应该具有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以往限制人类自由的自发的分工形式消失了,人的自主流动使得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成为可能。

其次,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实现了在劳动者联合的基础上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联合起来的个人实现了对全部生产力的控制,人的劳动成为自主的劳动。

最后,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真实的联合体,它使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所以,“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P273)

从上可见,在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设想中,不仅没有把自由排除在社会主义之外,相反他是把自由作为社会主义的至上本质加以论述的。社会主义应在人的自由方面超过以前的一切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也同时体现在人的自由方面,否则,社会主义就只有经济的意义了,那将使其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丧失了本质的区别。

反观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指传统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下同——作者按),人的自由状况又是如何呢?实事求是地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考察,我们会发现,情况远非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在许多方面,甚至从根本的基础上都与马克思所论述的相去甚远,这具体表现在:

旧式的分工使人们不得不屈从于经济的现实;经济生活的相对贫困使得人们不得不为生活资料而担忧;人们对生产活动并没有真正的支配权;人们对政治缺少必要的选择权;由于受制于不可选择的社会现实,人们的职业流动、地区流动受到相对严格的制约;人们缺少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表自己见解的途径与自主性,人们在思想、言论、出版、信仰等方面的实际自由空间甚小。

二、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自由状况的原因探讨

把马克思的理论与社会主义的现实加以对比,目的并非诋毁、丑化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是促使我们对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加以探讨,并最终找到克服和解决的办法。

在我们看来,造成这种状况除了我们主观认识上的偏差以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经济上的原因。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革命要真正取得成功,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大工业基础上的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这可以保证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在较短的时间内消灭旧的分工,并迅速实现人民群众在经济上的更普遍的富裕,以免造成贫困状态下丑恶现象的死灰复燃;二是两大阶级的尖锐对立使得无产阶级的力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大,这可以保证取得胜利后的社会主义有一个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革命均取得胜利,这可以使得社会主义的发展有一个宽松的国际环境。而现实的社会主义产生的历史条件与马克思理论上所设想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有很大的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对未来社会主义的设想与社会主义的现实有着惊人的差距。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社会主义将首先在世界上生产力最发达的国家实现,而事实却是产生在生产力远不发达、封建色彩浓厚的国家,这就使得社会主义建设是在比较严峻的国内外条件下进行的。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生存问题始终困扰着这些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再加上无产阶级力量的相对薄弱,使得新政府的基础随时有可能受到非无产阶级力量吞并的危险,帝国主义势力又力图把这些新生的政权扼杀在摇篮之中。因此,生存问题、维护新生政权的紧迫性就成为压倒一切的问题,而象自由、民主的问题只能被推迟,始终无法被列入议事日程。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充分意识到其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在基础和前提上的区别,错误地理解和处理了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市场、货币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尽了最大的努力去消灭商品货币关系,但结果并没有消除马克思、恩格斯所谴责的对生产力和产品的明显浪费和破坏,而是产生了普遍的短缺和浪费、在职失业和资源闲置并存的特殊混合。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也的确在尽心尽力地去进行周密的计划,以图提高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赶超发达国家,而现实却变成了有计划地违背客观规律、统一长官意志之下的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人民生活水平、国家实力并没有与发达国家的距离缩小,反而在进一步扩大。这更是使自由、民主的问题变的遥遥无期。

其次是政治上的原因。经济的集中必然导致政治的集中,而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得一般民众难以真正参与政治生活,人们对管理自己的官员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没有发言权和选择权。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密不可分的,经济运行的政治化,使人们丧失了最起码的政治参与权与决策权,这是集权政治的深厚土壤。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在生产资料公有化以后,社会主义就消灭了一切阶级的对立,作为阶级统治和压迫工具的国家也将随着消亡。但事实上,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普遍的国有化而大大地强化了国家的职能,国家对物和生产过程实行了垄断性的行政管理,至上而下、纵横交错的行政网络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展到对个人生活的直接控制和操纵,人们根本无法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劳动者个人的选择自由在服从国家和整体利益的旗帜下被不断地消解和减少。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与政治机构的日益官僚化,使人们丧失了最起码的政治参与权与决策权,一般的民众无法真正管理自己的国家与自己的事务,对管理着自己的政府与官员也没有了有效监督的权力。

传统的计划经济不仅计划了经济,而且也计划了政治、法律、教育、思想和文化,整个社会都成为一个计划下的行政性社会或一个反市场调节与运行的社会。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计划,社会的各个方面与基本结构都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计划下的行政性社会是建立在强制与服从基础上的指令性社会,它的等级制与神秘化、非程序化的政治结构,以及它要求十几亿人口只有一个统一的思想、因而高度封闭与排除一切异端邪说的意识形态,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平衡系统。出于对引起现存秩序的紊乱和预期的不稳定的担忧,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对人与人之间的任何一种物质的、思想的关系都加以人为的控制,个人缺乏基本的经济自由和选择的权利,完全依附于国家、政府、组织、单位,成为各级行政组织的附庸。在相当程度上讲,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路程多少已被给定,城乡、工农、干群、单位之间是壁垒森严,人为的身份限制,阻塞了个人的地区间的自由流动、职业的自由选择以及消费的自由自主。个人缺乏起码的基本权力是大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又是维系这一体制的前提、基础。这种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并为计划经济服务的行政体制具有全能主义的特征,其基本的权力格局必然是强政府、弱社会,而个人对国家、政府、单位、组织的完全依附,强化和再生着国家对各种资源的垄断,造成了个人同他们“共同占有”和“使用”的国家财产发生疏离,实际上人们对这些财产和资源并没有真正的使用的自主权,也对实际占有、控制、使用着这些财产和资源的国家、政府机关及其代理人缺乏监督的权力。

再次,是法治上的原因。法制不健全、宪法和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是造成社会主义条件下自由问题远不如人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人的自由是人的应有权利,但人的应有权利更多的是理论上的演绎,应有权利必须变为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使应有权利具有合法性。但法定的权利也不等于人实际具有的权利,有法定权利而无实有权利,或法定权利大于实有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个国家中,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就不但要求宪法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的规定,更需要各个权力主体对法律至高无上性的认同与遵从,以及执行与落实这些法定权利的具体、明确、可行的措施与程序。这已经超出了所谓的法制建设的层面,而是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问题。正是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宪法和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造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自由问题的远不如人意。

原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正确认识法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虽然早在十月革命期间就有一些俄罗斯的思想家就表达了应把苏维埃政权与法治国家相结合的思想,但随着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对持不同政见的思想家和学者进行打击,以及集权体制的形成,法治国家理论被视为是资产阶级的辩解和对社会主义有害的东西而遭到批判。[3]这样,作为法治国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如何制约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被置于社会主义之外,社会主义逐步走向专制、极权的道路,社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强大的、不受制约的国家权力的重压之下被不断的压缩、消解,最终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就再也不是“意味着劳动人民自己支配生产手段、领导劳动过程和分配自己的劳动产品”,而是“一个脱离人民的、只代表人民的少数、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国家政权支配着生产手段和劳动力、劳动过程和劳动产品,用自己的暴力手段使人民的全部力量服从自己的劳动计划让他们参与自己的劳动组织”。[4](P46~47)

二是法律的权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宪法和法律神圣性、至上性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法治意味任何人、任何事、任何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范。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夺取政权以后,虽然也致力于宪法和法律的建设,但其进程往往为接踵而来的政治运动所中断,已经建立起来的宪法和法律被当作废纸弃之不用,权宜的政策取代了法律的作用与权威,而掌握了不受任何制约的、至高的权力的领导人的讲话则被当作最高指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1958年,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包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1400人的大会治了人。民法、刑法那么多的条文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法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刘少奇则更明确地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还是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5](P92~93)

三是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在诞生后随即开始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但是由于战争的爆发和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的发生,法制建设的进程被不断打断,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始终没有真正建立,如在苏联,行政法规体系的建设就非常薄弱,直到苏联解体前,连行政诉讼的法规体系都还没有建立起来。而在中国,一直到1978年,全国人大立法仅129件,刑法、民法和相应的诉讼法以及一些重要的行政法规都没有。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体系的建设诸多波折,苏联虽然在1933年以前就基本健全了司法机构,但仍没有一个联合和领导整个检察系统的统一的中央检察机关;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司法机构的司法权往往被行政权或其他权力所侵蚀,20世纪30年代的“大清洗”,成千上万的人被逮捕、审判以致枪毙,居然都可以不经由法定的司法部门。中国司法系统的建设同样也是一波三折。[6]

三、结论

解决问题的出路与答案往往就包含在对问题的分析之中。基于以上对造成原有社会主义国家在自由问题上的种种误区与缺陷的认知与分析,笔者认为,社会主义要实现比以往社会更加真实、全面的人的自由,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正如前文所言,自由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区别于、高于以往一切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而其基础和前提就是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旧式分工的消除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分析和批判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异化,指出私有制产生的真正原因和秘密在于人类劳动的异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进一步分析人类劳动异化的根源,指出正是生产力的发展不充分,导致了旧式分工的产生,从而导致了劳动的异化与人的畸形发展。所以,要消灭私有制,就要消灭异化劳动,而前提就是“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否则“……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1](P39)对于生产力与物质财富在实现人的自由中的基础作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表达了相同的思想,在恩格斯看来,在共产主义之前的社会制度,对于人的自由的限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们对于生活资料的担忧,这一方面是由于制度的原因如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与分配方式,另一方面就是生产力的相对落后与社会财富的相对匮乏,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7](P154)

第二、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孟德斯鸠说过,“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8](P154)这一方面表明自由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所拥有的实际的自由是被法律所限制的,它不能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和界限;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人的自由要落到实处,需要法律的保障,离开法律的保障,人的自由只能是一句空话。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时指出,“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律很不健全,也很不受重视”。[9](P292)正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法治的错误认识与普遍的不重视,才导致了诸如象苏联20世纪30年代的肃反扩大化与中国“文化大革命”的悲剧的发生。象这样粗暴地迫害千百万人的运动,只有在一个法治观念淡薄、法制不健全的国度里才可能发生。

人类社会法治的历史已经说明,在没有民法和民法传统的社会里,要实行法治是极其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而在民法完备、民法原则已成为公认的社会生活标准的社会里,要想彻底废除法治、实行独裁和人治,也是极其困难的、不可能长久的。现代民法的核心是维护民权,也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自愿的交易权是孕育现代民商法的肥沃土壤。自愿的交易权承认商品生产者的人的自由、人格平等、机会均等、权利和义务对等,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经济资源和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能根据能力和条件自由竞争。恰恰是自愿的、对等的交易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的演进,推动了现代民商法的发展。民法典中的自由与平等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则或一般性的社会基础。它彻底摆脱了封建主义的桎梏,使个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因此,对于没有经历过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中国,实际上也缺乏民法传统,法治的精神尚未深入人心,所以,中国的法制建设要特别强调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注重民法精神的培养。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对公共权力有效制约的机制。国家权力的垄断性是产生各种问题的根源,“在国家层面,政府是唯一合法的进行社会价值分配的权威机构,是维护国家秩序的权力机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权威性与排他性既是国家秩序的前提和条件,但同时带来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自由与民主的问题,公共权力悖论的问题。这正是政府问题的根源所在,它本质上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正是为了解决这个结构性的问题,构成了整个人类特别是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以来的一系列政治变革与政府改革,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其中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限制政府(国家)权力。从宏观的层面,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主要着眼于对整个社会的权力进行分割,在国家权力之外构筑能与之抗衡的市场力量和第三部门或公民社会,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表现在宪法或法律上就是对国家的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定,使国家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不得干预市场的正常运作与第三部门的活动,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从国家权力本身看,就是一个如何对其进行分割的问题,避免国家权力集中于某一部门或个人,这也就是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真谛。”[10]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是造成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自由权利得不到充分发挥和被随意践踏的根本性、制度性原因。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严重”,“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就有可能重新出现”。[9](P261)在如何以制度建设规范公共权力的问题上,我们虽然不能够全盘照搬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但西方国家这些做法中所隐含的精神仍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的。在文章的结尾,让我们重温孟德斯鸠的名言还是有意义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8](P154)

标签:;  ;  ;  ;  ;  ;  ;  ;  ;  ;  ;  

社会主义与人的自由--对社会主义自由的思考_法治政府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