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乡镇集体企业经营合同与绩效的理论探讨_企业经营论文

中国大陆集体乡镇企业经营契约与绩效的理论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大陆论文,企业经营论文,契约论文,绩效论文,乡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自从中国大陆走向改革开放以来,其集体乡镇企业在八0年代初的崛起及此后的迅速发展与良好的经营绩效,成为众所瞩目的经济焦点之一(注:请参阅马家驹(1994)、范秀敏(1994)、张荐华(1995)、邱泽奇(1998)及郑竹团(2000))。首先,Chang and Wang(1994)讨论到集体乡镇企业的权利结构及剩余分配的决定;其中,就权利结构部分而言,乡镇企业的所有权乃归属于该乡镇的全体居民,乡镇企业的控制权则归属于乡镇企业的地方政府。至于在剩余分配上,在名义上剩余请求权是归乡镇全体居民所拥有,但实际上是由居民及其政府来分配乡镇企业的利润。同时,该文又指出,乡镇企业的税后利润将分为三个部分,首先60%将交给上级政府,剩余的40%再分配给居民或者企业员工及其乡镇政府;不过,这40%的利润大部分由乡镇政府取得,并将其投入地方基础建设、社会计划以及乡镇政府内部的行政开销。

其次,Weitzman and Xu(1994)由中国大陆乡镇企业所具有的未特定产权或产权定义不明确的性质,来阐述何以其经营管理绩效未必比私有企业差的理由;其主要理由为中国集体文化的与众不同,而这个与众不同的文化内容,在于每个集体群体中的成员都预测每个其它的成员都会以合作的方式进行一个重复的不合作博弈,同时并设置一个相对重的处罚机制,用以处罚那些不合作的成员,则这个群体中的人就有很高的能力解决博弈理论中所谓囚犯两难(prisoner's dilemma)的问题。

Che and Qian(1998)在私有产权可能遭受国家掠夺而不受保障的框架下,来讨论乡镇企业制度的蓬勃发展。相对于私人企业而言,在乡镇企业的产权安排下,收益是受到保障的,较不易受到中央政府掠夺。因此,在转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与规则的保障,乡镇企业这种地方政府产权的安排成为相对成功的一种企业制度。

而Tian(2000)亦认为,中国大陆集体乡镇企业之所以能在不明确产权下有令人瞩目的绩效,乃是因为中国大陆的市场环境并不如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般的透明、开放,因此产权不明确的集体乡镇企业反而有可能比产权明确的私人企业有更好的表现。

另一方面,面对乡镇企业的高度成长,中外学者对于地方乡镇官员积极推动集体乡镇企业发展的动机,则利用契约理论来说明与解释乡镇企业具有良好绩效的原因,而这一方面的文献,大致可归为「个人私利」的寻租观点和「政治前途」的公共利益观点等两类。首先,Zhu(1998)由个人私利的角度出发认为,乡镇地方官员拥有与集体乡镇企业订定经营契约和上报利润的权力,因而其对乡镇企业的经营态度,将呈现在经营契约和上报利润的最适选择上;进而言之,上述的最适选择与他的薪资比例(从报给政府的企业收入中所得到的报酬比例)高低、虚报利润时作账成本系数的大小有关。至于地方官员虚报企业利润的诱因,是由于他并非乡镇企业的所有者,其对企业的剩余利润也不能完全拥有;因此,其寻租的空间,将表现在从低报企业的实际利润中截留部分利润下来。

Oi(1997)则认为地方官员的行为动机,除了个人的私利之外,也企图在上缴税额、改善乡镇社会福利方面,能有好的表现,并有助于在「政治前途」上能平步青云。郑永年、吴国光(1995)则认为,每一地方经济发展的进步程度,往往就成为中央考核和选拔当地领导人的一个关键标准。在这样的激励机制下,地方领导人为自己的仕途着想,也会把地方的经济发展作为自己行为和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所以,地方经济发展不仅能为地方政府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为地方官员创造政治上的优势,也是其政治前途的重要基础。

经由上述文献可知发展集体乡镇企业对于地方官员的激励,除了「个人私利」的实质收益外,还有「政治前途」上的权力收益(注:地方官员多为共产党员,大多会有政治前途的考量,请参阅蒋德馨(1998)。)进而言之,Zhu的模型(注:请参阅附录一。)设计上,尚有如下缺失:(1)仅考虑地方官员的私人利益(注:除了Zhu(1998)的上述看法以外,关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揽权与滥权作为,将给予地方官员私人寻租行为更宽广空间的看法,亦请参阅王绍光(1994)、胡鞍钢(1995)与夏乐生(1999)。),并未如一般讨论乡镇企业行为的相关文献,也将地方官员的政治利益因素纳入;(2)模型中把厂房租金视为外生,未将其纳入模型中;(3)最重要的是在中国大陆的现实状况中,常见的是地方官员不但不低报利润,更常见的是会出现高报利润的状况,此为其模型中最重要的缺陷。

在此,根据相关文献,对于集体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及其经营体制的演变做扼要的说明,以便对后文模型建立有初步的了解。(1)乡(镇)属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在八十年代初期,人民公社逐渐瓦解。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政权层次为中央、省、县及乡镇四级,自此开始,乡镇取代了人民公社,成为中共的基层政权。1984年社队企业改名为乡镇企业;其中,集体乡镇企业名义上为乡镇人民所有,由乡镇政府代为管理,地方政府官员(而非一般想象中的企业经理或厂长)成为集体乡镇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在拥有多家乡镇企业的地方政府,多成立所谓的乡镇工业管理局、镇(乡)经济委员会、乡村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全权管理乡镇企业。(2)集体乡镇企业经营体制的演变:经改以来,大陆乡镇企业的发展已有二十余年,集体乡镇企业在经营体制上,为了顺应市场竞争或地区差异,已经有了很大的演变。

本文共分为四节,第一节为前言,说明研究动机、目的与方法及集体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制度演变与全文架构;第二节为模型架构的说明;第三节为集体乡镇企业经营契约的制订与绩效的分析,主要说明地方官员对集体乡镇企业经营契约的决定,进而讨论此一决定对于企业经理努力程度和企业利润的影响;第四节为乡镇企业的社会最适经营契约;第五节为结论与建议。

二、模型架构说明

本节首先建立集体乡镇企业经理及地方官员的目标函数。地方官员有权决定承包契约的内容或形式,而其选择的依据,除了考量企业经理的反应以外,主要来自两方面。其中,一方面为了自己私人利益,他有可能低报企业利润以便中饱私囊;另一方面,地方官员也有政治前途的考量,为了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预算的需要,他将会努力争取实现较高的企业利润、税收与高报企业利润。其次,假设企业经理将接受并依据承包契约的内容,追求其自己目标值的极大化。兹说明主要模型假设如下:

(1)Ⅱ为企业实际利润,我们假设Ⅱ为产品售价(P)与经理努力程度(e)的单调递增的凹函数:

为简化起见,在文中把P省略了(注:请参阅马家驹(1994)、范秀敏(1994)、张荐华(1995)、邱泽奇(1998)及郑竹团(2000))。

(2)R为企业上缴给地方政府的厂房使用租金,R≥0。

(3)t(Ⅱ(e)-R)是企业经理来自利润的所得,其中t是企业经理从租金后利润(当Ⅱ(e)-R>0时)中所分得的比例(0≤t≤1),本文称t为经理所得的剩余利润比例。

(4)C(e)为经理努力成本,并且有下述性质:

(5)γ为地方官员对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而1-γ是对政治利益的重视程度,0≤γ≤1。若γ=O,则地方官员完全以政治前途为取向;当γ=1,则是完全以私人利益为取向。

(6)地方官员为风险中立者。

(7)为简化分析起见,假设地方官员对于乡镇企业的利润水准具有完全信息,企业经理将不致于对地方官员有作假或欺骗的行为(注:严格的说,企业经理也可能对地方官员作假;不过,为简化分析,本文暂不考虑此一状况。)。不过,地方官员对于政府则有可能出现作假的空间。在此,假设是官员虚报企业利润时,必须付出的作账成本,β是作账成本的系数,π是官员上报的企业利润,但π≥R。

(8)令G=(1-α)[π-t(π-R)]+R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本文中,地方政府是被动的(passive)角色,并假设其不知道企业的实际利润(注:在Zhu(1998)一文中指出,当地方官员为了作帐,必须指挥企业经理操作帐务的明细这些花费称为作帐成本,故并非罚款,无法作为政府的一项收入。)。[π-t(π-R)]即是地方官员所呈报扣除给经理所得以后所剩下的利润,从此一部份利润中提出α比例作为地方官员的薪资,0≤α≤1;本文称α为地方官员薪资比例。

根据上述说明,我们可以将企业经理与地方官员的目标函数U与V设定为:

另外,企业经理必须满足其参与条件(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即U≥0;因此,当e>0时可得Ⅱ(e)-R≥C(e)>0。

三、集体乡镇企业经营契约的制订与绩效的分析

接下来分析经理和官员的非合作解下最适契约决定。在此,假定地方官员在契约的决定上处于领导地位,而经理对于该项契约只有接受(并留任当经理)或不接受(不担任经理一职)这二种选择(即标准的leave-it-or-take-it型契约(注:在现实中,有些乡镇企业的经营是由经理居于主导地位,而非地方官员;此时,经理将拥有较多的信息和谈判力量,故不再只是契约的被动接受者而已。))。如图1所示,地方官员首先决定最适的契约内容,而企业经理决定最适努力程度;诚如上述,企业经理将接受并依据官员所决定的经营契约内容,追求其目标值之极大。

图1 官员与经理做决定的时序

首先讨论企业经理最适努力程度的决定问题,此一问题可以表示为:

推论一:当地方官员对政治前途与私人利益同等关心时(γ=1/2),地方官员将采取租赁制形式的经营契约(),且把厂房租金设在最高水平,此时乡镇企业实际利润处于最高水平。

根据上述分析,了解到当地方官员对政治前途与私人利益同等关心时(γ=1/2),地方官员将采取租赁制形式的经营契约(),且把厂房租金设在最高水平,同时不但不会低报利润,也不会出现高报利润的情况,且实际利润也处于最高水平(因为此时之e最大);至于经理将会尽最大的努力程度,但只能获得到保留水准的目标值(等于零)。可以说,此时的乡镇企业的绩效,达到最高水平。

推论二:当地方官员偏向于以政治前途为导向时(γ<1/2),将采取承包制形式的经营契约(),并把厂房租金定在最高水平上;不过,此时会出现高报利润的情况。

另一方面,当地方官员偏向于以政治前途为导向时(γ<1/2),将采取承包制形式的经营契约(),并把厂房租金定在最高水平上;不过,此时会出现高报利润的情况。而在时,地方官员给予经理的剩余利润比例,表示乡镇企业的经营走向吃大锅饭的回头路,此时经理的最适努力程度为零,乡镇企业的绩效,达到最低水准。

(二)1-2γ<0时,即地方官员偏向于以私人利益为导向(γ<1/2)

由于π的值并无上下限的限制,而t的值介于0与1之间,R的值有上限,由(7)~(9)式得知有可能出现下述两种情形:(1)。不过,第(1)种情形并不完全满足二阶条件的要求(注:请参阅附录二。),故下文中将针对第(2)种情形来讨论。

推论三:当地方官员偏向予以私人利益为导向时(γ>1/2),地方官员将采取承包制的经营契约(),且把厂房租金订在最高水平下,同时会出现低报利润的情形。

从上述的三个推论,可以进一步得到下述结果:当地方官员对政治前途与私人利益同等关心时(γ=1/2),地方官员对于乡镇企业将采取租赁形式的经营契约,且其实际利润均将比承包制下(当γ≠1/2时)的利润高。也就是说,租赁制有较高的相对绩效。

(三)比较静态分析

其中,(16)式与(7)是完全一致;同时,将(16)式代入(17)式后,可以得到(13)式的结果。

图2 地方官员决策变量的最适决定:

其次,保证具有内点解的二阶条件为:

于上式中,下标代表各变量的偏微。由本文先前的假设及假设上述二阶条件满足时,可知,(当1-2γ<0时)(注:请参阅附录二。)。,其斜率分别为:

现在将α、β、γ及P等外生变量的改变,对于地方官员所决定的的影响,利用比较静态分析所得到的结果(注:请参阅附录三。)列于表1。

表1 各外生变量对地方官员所决定的的影响

说明:表中符号“+”表示为同向相关,“-”表示为负向相关,“?”表示两者关系无法确定。

根据表1的比较静态分析结果以及从上文中得知地方官员将采行高报利润(在γ<1/2)或低报利润(在γ>1/2)的做法,可以进一步在γ<1/2,且,以及在γ>1/2的情形下得到下述结论:

(一)随着地方官员薪资比例(α)以及其作账成本系数(β)的提高,地方官员虚报利润的情形将会有所差异(即之间差距下降);同时,亦会提高经理所得的剩余利润比例()以及提高厂房租金比例。

(二)随着地方官员愈能同时重视政治利益与私人利益(即γ愈趋近于1/2),其虚报利润的情形亦将会有所改善;同时亦会提高

(三)随着产品市场价格(P)的提高,则地方官员会同时增高上报的利润与。至于在γ<1/2,且的情形下,其比较静态分析的结果多不确定,如表1所示。

在Zhu(1998)一文中,只在γ=1的情况下,讨论到α、β对地方官员在决定上的影响,如前所述,该文得出下述结果:即当地方官员的薪资比例高且低报利润的作账成本系数高时,他将把乡镇企业以租赁制契约的形式(即t=1)交由经理经营,并且实报企业利润;若地方官员的薪资比例低且作账成本系数也低时,他将以承包制契约的形式(即t<1)把企业交由经理经营,并且低报企业利润,以中饱私囊。本文利用一般化模型,并利用隐函数的形式讨论,并进行比较静态分析。讨论企业经营契约的决定(t≤1),主要是由地方官员的政治前途或私人利益取向(γ的大小),故得到与上述Zhu(1998)不一样的结果。

简单地说,本文得到下述结论:集体乡镇企业采行租赁制或承包制的经营契约,其关键因素在于地方官员对于政治前途或私人利益的重视;此一结论与上述Zhu(1998)的结论不同(注:请参阅附录四。)。而本文中,也由政治前途与私人利益的角度,利用寻租模型,清楚地解释了地方官员对于乡镇企业利润的虚报(特别是高报)的问题。

四、乡镇企业的社会最适经营契约

经由上述模型的分析,我们发现当地方官员对政治前途与私人利益同等关心时(γ=1/2),若地方官员采取租赁制形式的经营契约(),且把厂房租金设在最高水平,此时乡镇企业实际利润处于最高水平。

在此,可以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进一步了解租赁形式经营契约的效率性。在一定的消费者剩余下,令不含消费者剩余在内的社会福利(以表示)为政府财政收入、官员收入以及企业经理净收入的总合:

由(18)式知,使得S极大化之下的经理努力程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即(1)使得扣除经理努力成本之后的企业实际净利润最大化;(2)使得上报利润与其企业实际利润一致,或地方官员不存在虚报利润,即π=Ⅱ(e)。根据上文的讨论,得知租赁形式的经营契约不但是具有相对较优的绩效,而且也是社会的最适经营契约。

同时,在本文的分析架构下,只有在γ=1/2或当地方官员对于政治前途与私人利益同等关心的情况下,才能保证采取租赁形式的经营契约。因此,如何诱导地方官员愿意以γ=1/2来作为其目标权重,则成为其主管政府当局的施政策略。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对象,乃是中国大陆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其探讨主题,是在地方官员及乡镇企业经理间的委托与代理关系下,讨论乡镇企业经营契约的制订及其绩效的问题。当前的集体乡镇企业,地方官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是因为来自上级政府的权力下放,使得这些原本掌握集体乡镇企业经营权的地方官员们产生强烈的动机;其中,在个人私利方面,他可以低报企业的利润以从中牟利;在政治的利益方面,他若是将乡镇企业办好,地方政府的财政不匮乏时,其政治前途就一片光明。在本文中,企业经理是被动的角色并由地方官员所指派,所以其自然不会违背地方官员的各种决策。

经由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

一、当地方官员对于政治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一样时,他会给予经理租赁型的契约,并诚实上报企业利润;此时,虽然把厂房租金订在经理所能容忍的最高水平上,但经理仍会投入最大的努力程度,而使得企业的实际利润达到最高的水准。另外,租赁契约不但相较于承包制是具有相对较优的绩效,同时亦是在一定条件之下的社会最适经营契约。

二、若地方官员较重视政治前途,则他可能会上报实际或比实际还高的企业利润,而把厂房租金订在可能的极大值上,并且可能给予企业经理租赁型的契约;同时,此一租赁型契约的决定,不会受地方官员薪资比例、作账成本的系数、地方官员对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与产品售价的影响。不过,在地方官员给予企业经理承包制契约时,则上报的利润及经理所得的剩余利润比例均会受到这些外生变量的影响。

三、若地方官员较重视私人利益时,则他一定会低报企业的利润,而把厂房租金订在可能的极大值上,并给予企业经理承包制的契约;官员得自利润的薪资比例、作账成本系数和市场价格,对于官员决定经理所得的剩余利润比例和上报的利润都有正向的影响;不过,地方官员对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的变动对于经理所得的剩余利润比例及上报的利润却有有负向的影响。

四、对于政治利益与私人利益同等重视的情况,在当地方官员较重视私人利益或政治利益时,有可能使得经理的努力程度较低,企业的实际利润较低,厂房的租金也较低,且存在虚报利润的可能性。

诚如上述,本文系在地方官员作为主导集体乡镇企业的思路下,建构理论模型,以探讨集体乡镇企业经营契约与绩效的问题。因随着市场的改革与开放,集体乡镇企业将面临更强大的竞争压力,其经营契约的订定方式,有必要纳入这些因素,进行更符合现实的改善。在此,针对本文的模型架构部分,做以下的建议,可供作为未来探讨此一课题的努力方向。

一、关于契约内容的订定上,以往地方官员操控大局,经理不能不从。但随着乡镇企业获利逐渐下降,企业经理或许可以以本身的人力资本向地方官员施压,或使契约的订定可以经由双方协商,而不单仅由地方官员来决定。

二、本文中假设企业的利润只有企业经理与地方官员知道,地方政府并不知道。集体乡镇企业名义上为乡镇居民所共有,实际上则完全掌握在地方官员的手中。因此,若能强化地方政府的功能,使其可以监督地方官员,产生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是一个可以尝试的新方向。

三、本文延续Zhu(1998)的模型架构,未考虑企业经理对于地方官员作假或欺骗的可能性;因此,将此一可能性纳入,也是可供未来继续探讨的方向。

四、本文尚可以从与地方财政分权(fiscal decentralization)之间的关系,与地方政府(官员)合谋(collusion)的可能性,以及合约相关人员之间的不对称信息等方面,来探讨乡镇企业经营契约的订定及其绩效问题。

注释:⑤P为外生变量,假设乡镇企业无法左右市场价格。乡镇企业从起步之初就面临市场竞争,请参阅蔡昉(1995)。

(12)Li(1996)从市场环境不具完全性的角度,来讨论何以集体乡镇企业会偏好于采行一具模糊产权结构(即不是租赁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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