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义务教育阶段公共教育财政“最低保障”制度的建立_低保论文

论义务教育阶段公共教育财政“最低保障”制度的建立_低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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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财政“低保”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完成国家规定教育目标所需的办学条件的最低经费投入保障。具体而言,“低保”要维护学校教学运转的基本条件要求,要完成国家义务教育目标的基本要求,要为义务教育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低保”是个动态概念,目前主要解决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要求。以后随着国家对义务教育要求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也要提高,“低保”的标准也会不断提高。

建立公共教育财政“低保”制度的关键是确立义务教育财政的“低保”标准,这一标准的确立主要有两种基本思路:一方面,以国家教育目标、教育标准的实现为依据,计算出保证基本的开办和运转学校所需要的基本人力、物力条件,并转化为相当价格的教育资金。另一方面,以相关的财政指标为依据,包括对全国不同区域的财政收入情况、教育附加费的征收量、人均学生指出的情况以及贫困地区有学习障碍的学生比例等指标的综合考虑,然后制定出对不同地区的义务教育财政“低保”政策。

公共教育财政“低保”实现的关键在于政府财政投入是否到位,这就需要建立义务教育财政“低保”分担机制,其核心是分担比例的确定。笔者以为,对于基建与校舍维护,由于数量较少,而且可以采用信贷、市场介入等方式解决,因而这项开支应由地方政府解决。中央分担中西部地区各省的全部公用经费(按国家最低生均标准),分担西部地区教师工资的二分之一,中部地区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分担,分担比例可根据新的分税收入比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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