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中国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的基本特征_制度创新论文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的基本特征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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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8)07-0005-06

政治制度创新在现代政治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所谓政治发展就是一个政治制度不断创新的过程。从理论上讲,良好的政治制度既是生成的,也是创造的,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渐进式的制度创新过程。制度创新对当下中国的政治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现实国情、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制约,中国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来推动政治发展,但现有政治制度又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发展的要求,只有在现有制度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政治发展,才能在一个东方大国中完成建设现代宪政民主国家的任务。因此,理论和现实的逻辑决定了中国只能走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之路。

应该说,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坚持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是比较成功的。通过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不仅加强和健全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而且积累了一些带有普适性意义的政治制度创新经验,呈现出一些值得认真总结和精心提炼的特点。

一、制度创新在保持制度结构稳定的前提下进行

国家是制度变迁的主要行为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变迁的命运。因此,能否维护国家基本制度结构的稳定,就成为制度变迁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一个国家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首先破坏了政治稳定,动摇了制度变革赖以进行的制度结构的合法性,国家或改革的领导人就不能维护政府的调控能力,也就不能完成建立现代国家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任务。制度结构的稳定是顺利推进政治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基本制度稳定的基础上,新的制度安排才能得到有效遵守,人们的行为才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政治冲突才能在法律的范围内展开,整个社会才能拥有基本的安全和秩序。

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是在国家基本制度结构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在3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尽管发生了短暂的政治风波,发生了各种争论,但中国的政局在总体上保持了相对稳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框架保持不变,政治制度变迁始终在执政党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有序地进行。“中国的渐进政治改革是在现行政治制度的框架下,对作为制度外在表现形式的政治体制以及体制内权力结构进行逐渐的、适度的调整。渐进政治改革的实质是在不改变基本政治制度的性质的前提下,对制度的运行进行逐步的改良。”① 制度创新以政治稳定为前提,在现有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现制度的创新,使新制度在旧制度可以允许的限度内尽快发展,制度创新的成果又进一步提升政治稳定的层次和水平,这是中国政治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正如有学者对比中、俄两国制度变迁的经验后所指出的,中国的制度变迁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中国立足于国情进行了成功的制度创新。中国在改革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原有的制度体系,肯定、发扬其中的合理内核,同时又批判吸收现代制度的精华,通过制度创新和改造来建设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②。

当然,保持基本制度的稳定并不排斥较大规模的改革。中国改革的领导人多次指出,改革不是对原有体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对原有体制的根本性变革。1992年6月9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强调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指出改革“是对存在弊端的原有体制的革命”③。这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具有革命性质的变革。中国现有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符合民主与共和精神的,但是它的运行机制却不能保证它的民主精神得到实现。基本制度如果长期在非民主的体制内运行,在人治的轨道内运行,它的基本原则必然会扭曲,逐步背离建立这种制度的初衷。现在进行革命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在制度结构不变的条件下推动政治制度创新,促进基本制度在民主、法治的轨道内运行。此时,政治发展并不是简单表现为一种新的政治体系取代另一种旧的政治体系,而是在同一种政治体系之下,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政治体制的创造性转化,由旧质转变为新质,使一种在集权的基础上运行的政治体制,以较小的制度成本不知不觉转变为一种在民主的基础上运行的政治体制。

通过改革开放以来连续的制度创新,在具体制度安排的层次上,党的领导方式、人大的运行机制、行政管理体制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这些延续下来的政治制度能够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制度需求。中国在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了制度结构的稳定,通过制度安排层次的制度创新推动了经济、政治体制的转换与更新,不仅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绩效,也取得了显著的政治绩效。中国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政治控制能力以及对社会的渗透能力都得到了增强,执政党和政府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和政策贯彻于整个中国社会。

党政不分是中国原有政治体制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实行党政分开和合理分工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既定方向,但如果突然放弃目前的党政体制,显然也会出现一些预想不到的问题。中国目前在调整党政关系方面做了一些有效的探索,在尊重现有制度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开始推行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制度。经过法定程序,许多地方的党委书记当选为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这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创新,有可能为党的执政方式开辟出新的路径和模式——就是从过去的党委直接领导和监督政府,转变为党委通过人大间接领导和监督政府,党委不再直接对政府发布命令,不再干预政府工作,政府直接对人大负责。这是一种更趋近于现代法治国家的执政方式④。

近年来,在村民自治的推动下,各地先后出现了乡镇长选举制度的重大创新。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1999年创造了“两票制”选举镇长的新的选举制度。全镇选民先通过一人一票的“推荐票”直接推荐镇长预备人选,全镇选民代表再对得票最高的5位初步候选人进行民意测评投票。然后,镇党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意测评投票情况,确定镇长候选人推荐人选,并上报区委审批。经批准后,以大鹏镇党委名义将拟推荐人选正式提交给新一届镇人大主席团,镇人大主席团将其提名为正式镇长候选人,由镇人大代表通过正式“选举票”选举镇长⑤。在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中,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区委于1998年底推出了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长的重大制度创新。选举分为提名(报名)、预选、竞选和正式选举四个阶段。参选者只要获得30位选民联合推荐就可以被提名为乡长候选人,步云乡由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一共有15名。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和乡村干部组成的选区联席会议在听完15名候选人的竞选演讲后,通过投票选出前2名候选人,与政党提名的1名候选人一起成为正式候选人。在选委会组织的竞选活动结束之后,全乡选民于12月31日进行正式投票选举,政党提名的候选人谭晓秋获得了50.19%的选票,当选为步云乡第十二届人民政府乡长⑥。

大鹏镇的选举制度创新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选举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也顺利当选。与此同时,大鹏镇也对原有的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进,使全镇的选民都参与到选举中来,选民的意见在选举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选举不再是走过场,例行公事,确实做到了尊重选民的意见和选择。步云乡的乡长直选模式尽管与现行法律规定有不符之处,但应该说还是符合中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精神,也坚持了党的领导的原则,党所推荐的候选人也顺利当选。步云乡选举中还推行了有组织的竞选活动,执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与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有公平的竞争,选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比较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通行做法。

二、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结合起来

在转轨过程中,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度的规范和调整,但旧的制度已不能满足社会的制度需求,因而会出现制度短缺,导致制度不均衡。当制度不均衡出现时,就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来实现制度供给,对新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引导。根据制度供给主体的不同,制度变迁可以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团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则由国家通过命令和法律强制性推进,制度创新和供给的主体是国家⑦。

国家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够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在较短的时间内提供大批的新制度满足社会的需求,矫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国家的力量能够赋予新制度以权威和公信力,克服原有制度体系的惯性和搭便车的行为,降低制度执行的成本,使其在全社会普遍推广并得到有效遵守。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缺陷是经常会出现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足。国家在推进制度变迁时经常面临着是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化还是追求统治者的福利最大化的两难选择,只有在这两个目标一致的限度内,国家才有激励创造和规定有效的制度。但这两个目标经常是相互冲突的,“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那么国家可能仍然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不均衡。”⑧ 国家往往为了增加统治者的直接利益而放弃最优的制度选择。国家所强制推行的新制度有可能不符合社会的实际和民众的需要,从而使社会学习和适应政府所供给的制度付出比较大的制度成本。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民间自发的制度创新行为,创新主体的多样性促进了各种新制度的产生,在制度竞争的过程中,更有生命力的制度会保存下来。这种新制度是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创造或转化而来,更适应各种利益群体追求其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一般能够为民众自觉认同和遵守,运行的成本较低。但诱致性制度创新通常需要较长的自发演变的过程,所以难以产生大量的制度供给,无法及时满足社会的制度需求。而且由于制度是一种公共用品,因而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会存在“搭便车”的问题,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缺乏强制性力量的支持,因而难以克服“搭便车”问题,也不能保证制度得到充分的遵守。

可见,如果没有民间个人或团体的自发的制度创新,新的更有竞争力的制度形式很难大量产生;但如果没有国家的支持和推广,制度创新成果的普及过程则会相当漫长。因此,制度变革成功推进的最好方式是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结合起来。国家有意识地放松约束来降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并与有关的制度主体建立长期的契约关系。民间的个人或团体支持国家实施的制度变迁,国家则积极推广民间所产生的制度创新成果。如果一个社会能够将两种制度变迁方式妥当地结合起来,那么不仅有利于新制度的发现和创造,而且有利于新制度的推广和普及。

从总体上看,中国的经济、政治改革可以说是在国家主导下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国家在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制度变迁推进的次序与时机的权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扮演着‘制度决定者’的角色,是制度供给的主要来源。”⑨ 国家的权威性与组织性能够克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讨价还价行为,减少摩擦和阻力,降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实施成本和交易成本,使新制度能够较快地予以推行,并且保持整个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但国家并没有全面限制民间的自主性制度变迁,而是对民间或基层所产生的于自身有利的制度创新的成果及时予以肯定,并赋予其合法性。这使中国的制度变迁在某些方面又表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征。在村民自治和乡镇长选举等民主制度发展过程中,农民和基层政治精英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开启、推动了这些重大的制度创新。将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与民间和基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结合起来,是中国制度转轨的基本特征和成功的经验之一。中国改革过程中组织、制度的创新是国家与地方、民间双向互动的过程,制度创新既有中央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措施,也有地方、民间自主的制度创新。制度变迁既出于国家领导人的需要,也符合人民的愿望,因而能够成功地推进。在地方自主创新与国家的强制推广两种力量的互动作用下,新的制度形式在全国传播很快,提高了制度创新和传播的速度和效率⑩。

村民自治的制度创新可以说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一种典型形式。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是在1980年代初期由广西等地的农民首先创立的。1980年春,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的农民通过无记名推选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里的自治组织,负责管理全村的公共事务。广大农民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推动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创造了村委会直选、以“海选”的方式直接提名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设立秘密划票间等制度形式。这些由农民和基层干部所创造的制度很快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并在国家的支持下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力量向全国推广。就村民自治这种制度形式的产生、完善来说,农民和农村精英是制度创新的主体,无疑属于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就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和普及来说,国家是主导力量,中央各部委与国家民政部在推广村民自治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组织实施和示范推广工作,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权威性在村民自治普及的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因而又可以说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国家和民间两种力量的共同推动下,村民自治逐渐在全国推广,目前已经成为全国普遍实行的制度形式。

三、在学习和借鉴中实行开放式的制度创新

现代政治制度文明反映和代表了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和可资借鉴的意义。因而各国在建设现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相互借鉴,需要吸收人类现代制度文明的优秀成果推进本民族的制度创新(11)。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自己的优势;其他国家包括西方国家的具体的制度形式经历了时间的检验,在应对现代化挑战方面也有其优点和长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坚持自身的制度优势的同时,也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其他国家制度创新的经验和好的制度形式。

邓小平等中国领导人在推动政治发展的过程中,没有拘泥于意识形态的束缚,在制度建设方面展现了宽阔的胸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邓小平作为改革的总设计师,在肯定中国政治体制优点的同时,也能够实事求是地评价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承认西方国家在民主形式、法制建设、人事制度等很多方面比中国做得好。他说:“我们说资本主义社会不好,但它在发现人才、使用人才方面是非常大胆的。它有个特点,不论资排辈,凡是合格的人就使用,并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从这方面来看,我们选拔干部的制度是落后的。”(12) 他还指出:“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的效率,资本主义国家在许多方面比我们好一些。我们的官僚主义确实多得很。……所以,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13)。

正是由于认识到中国在制度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所以邓小平强调中国的改革一定要向西方先进国家学习,并且提出了最具思想解放意义的判断改革是非的“三个有利于”标准,鼓励人们打破意识形态的束缚,大胆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政治经验和政治制度,使中国的政治制度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他精辟地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14) 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需要从世界各国吸收进步的因素,“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15)。

在改革领导人的推动下,中国的制度创新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在坚持本国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也吸收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制度建设方面好的成果和经验。比如,中国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对于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的选举制度、权力制衡制度、任期制度、公务员制度、司法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都有许多借鉴。其中,在具体的制度运作方面,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借鉴了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一些经验,使代议机构的一些基本制度如代表选举制度、预算审议制度、质询制度等逐步完善起来。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中国也结合实际产生了一些对今后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创新成果,如协商民主、行政三分、党内三分等制度形式。

吸收别国制度建设的有益成果,并不意味着简单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在该国是有效的好的政治制度,照搬到另一个国家未必会成为有效的好的政治制度,有时可能还会适得其反。因为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需要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支持。简单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不可能成为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也不可能获得政治发展的成功,只有结合本国情况进行创造性转换的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中国的改革领导人坚决反对完全照搬别国的制度模式,反复强调发展民主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16)。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创新是在借鉴其他国家制度变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所进行的制度创新活动,在制度借鉴时采取了批判吸收的态度,使之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因而并未改变中国政治制度的总体性质,但促进了整个制度体系的完善。

民主化成功的关键是结合本国的传统进行具体的制度创新,使所借鉴的制度转换为本土化的形式,使支持民主的各种制度与文化条件逐步生长起来,使民主具备自身生长所需要的土壤,将外生的民主制度转换成本国的、本民族的制度。中国渐进式政治发展取得初步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进行制度创新始终从实际出发,在学习和借鉴别国的制度经验时,克服了简单照搬和完全拒绝两种错误倾向,既没有顽固地坚持旧的制度,也没有采取“全盘西化”式的制度移植,而是批判继承本民族在历史上和现代化进程中所取得的制度成就,也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国家所创造的制度文明成果,包括具体的制度形式和运行机制,力求做到使外国制度建设经验与中国现有制度模式的有机契合,尽量以本国国情能够容纳的形式表现出来。

四、在制度试验的基础上推动渐进式制度创新

改革者的理性是有限的,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在实施之前都会遇到信息不足的问题,制度创新主体无法预见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制度实施的结果也带有很多不确定性。新制度的确立是一个花费时间、努力和资源的过程,因此制度创新不可能是同时设计所有最佳的制度安排,并使这些制度安排得到遵守。制度变迁过程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当制度不均衡发生时,制度变迁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是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同时,原有的制度结构保持稳定,大量制度安排都可以从原有的制度结构中继承下来(17)。中国的改革领导人对于制度变迁的复杂性、长期性有深刻的认识,因而在改革中比较重视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在新制度未经实践检验并有效发挥作用之前,决不轻率抛弃旧的制度,以防止出现制度真空,引发政治动荡。民主体制的建立成为一个通过试验不断发现和创造新制度的过程。

通过制度试验来推动制度创新是当代中国制度变迁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在制度变迁方面,中国并不是由政治精英设计一种整体性的完美的制度,按照一个理想的路线和严格时间表在全国大规模地全面地推行新制度。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重大的改革措施一般都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推开。国家在推动一个全国范围的制度变迁之前,一般的程序是先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进行制度试点,在试点的过程中,对原有的制度设计进行修正和调适,使制度更加完善。制度试验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先在部分地区推广,在制度实践中经过再次修正之后,再逐步向全国推广,在推广的过程中,也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萧功秦将当代中国的制度演进称为“试错型的制度创新”模式,即改革领导人针对中国出现的具体问题、矛盾与困境,“通过不断地‘试错反弹’来修正决策,并在试错中进行制度创设,以解决面对的各种问题,逐渐自然地演化出一种新的体制。”(18)

试验性的制度创新具有典型示范的意义,能够将新制度的不足暴露出来,以便人们去改进;将新制度优点充分彰显,以使新制度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便于新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减少新制度推广和实施的阻力。试验性的制度创新是一种增量改革,在尊重既有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在发挥现有政治制度功能的同时推行新的制度。制度变迁因为能够实现利益递增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支持,使其自身前进的动力不断强化。这是一种从局部到整体的渐进的制度创新过程,各地相对独立的制度试验丰富了人们有关制度运行的知识,使其在推广的过程中更能适应全国广大范围内复杂的制度环境。

以制度试点作为制度变迁的重要环节,能够规避整体性制度变迁所面临的全面制度失败的风险,使制度变迁过程具有可控性和稳定性,也可以节约制度创新和实施的成本。这种制度创新模式既是建构式的,同时也可以说是演进式的,因为最后推广实施的制度并不完全是理性设计的制度,而是经过实践所发展了的制度,其中包含了来自于制度实践主体的经验、知识和智慧,并且融入了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更加容易推广和实施。

干部任前公示制这种新的制度形式就是通过制度试验、模仿创新、逐步推广的方式而成为全国普遍实行的制度。1997年8月,江苏省宿迁市在全国率先采用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该市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将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和拟任命的职务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公示后各界群众所反映的线索清晰、有据可查的问题,组织部门组织专人认真调查核实,党委根据调查核实后的情况和各界群众的意见再正式决定干部的任用。江苏省委及时肯定了这一做法,迅速将干部任前公示制扩大到全省50多个市、县(市、区)。黑龙江省也于1997年12月开始公示制试点工作,1999年8月在试点之一的大庆市召开座谈会,总结推广大庆市的经验,制定了《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1999年6月,中组部在深入调研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大庆市和宿迁市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的经验,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选择有条件的市、县进行试点。1999年11月,海南省委提高了公示制的级别,在省报头版对3名厅级干部的任命进行了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此期间,四川、湖北、河南、福建、河北等省也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逐步推广了这一做法(19)。各地所进行的任前公示制度的试点和创新工作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和认可。200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规定:“在3至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2001年1月,中组部又制定了《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成为各级干部选拔任用中普遍采用的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执政党干部任命方面的重大制度创新,它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但增加了干部任用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了公民的知情权,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

类似以上通过制度试验来推进政治制度渐进创新的例子很多,恕不能在此一一类举了。总之,通过制度试验推进政治制度渐进创新体现了制度创新的本质要求,不失为中国政治制度创新的一条成功经验。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一种有别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是,现行的中国政治制度体系并不完善,还有许多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中国政治制度创新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坚持渐进式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中国政治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就一定能够创造出既反映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趋势同时兼有明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来。

注释:

① 徐湘林:《八十年代以来的中国渐进政治改革》,载徐湘林、[德]格哈德·格勒、赵建民主编《民主、政治秩序与社会变革》,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页。

② 参见黄立《现代制度浪漫主义》,《读书》1998年第11期。

③ 参见王贵秀《“优选之路”: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载董郁玉、施滨海编《政治中国》,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页。

④ 当然,也有可能出现一种相反的情况,即党委既直接干预人大事务,又直接干预政府事务,这样就会退回到过去立法、行政、党委权力高度合一的局面。参见林尚立等《制度创新与国家成长——中国的探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⑤ 参见金杜、毛哲《深圳大鹏镇选民直接推荐预备人选——“两票制”选镇长令人瞩目》,《南方日报》1999年4月28日。

⑥ 参见唐建光《直选乡长》,《南方周末》1999年1月15日。

⑦⑧(17)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96-397、389-390页。

⑨ 王曙光:《转轨经济的路径选择:渐进式变迁与激进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6期。

⑩ 参阅林尚立等《制度创新与国家成长——中国的探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8-92页。

(11) 参见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12)(15)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336页。

(13)(14)(1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241、373、221页。

(18) 参见萧功秦《从发展政治学看中国转型体制》,《浙江学刊》2005年第5期。

(19) 参见单向前《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述评》,《人民日报》20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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