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企业建立主办银行制度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我国论文,银行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目前我国企业建立主办银行制度的试点情况
1996年7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方法》对主办银行制度进行了规范,同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在国家经贸委提出的300户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北京、天津等七个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从各地试点情况看,试点银行全部为国有商业银行,其中又主要是工商银行,在300户重点企业中,以工商银行为主办银行的企业达280家。试点企业主要为一些支柱企业、骨干企业等国有大中型企业。银企双方对主办银行制度都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
目前进行的主办银行制度试点,对稳定我国银企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尝试性的重要一步。但是试点工作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试点企业范围窄,仅局限于产品有市场、效益好、资产负债率低的好企业。300户重点企业的基本情况,一是产品有市场,产销率在95%左右;二是企业有效益,利税总额一般在4000万元以上;三是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5%。各地试点企业的情况基本与此类同。
2.单纯强调主办银行对企业金融服务,没有体现银行导向的企业监控机制。试点中的主办银行制度仅仅局限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即积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大部分合理资金需要,优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对贷款实行适当的优惠等。银行的金融服务是与对企业的监督对等的,而试点在强调主办银行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同时,对作为主办银行制度本质特征的银行导向监控机制落实力度不够。在对银行贷款的使用、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等许多方面,还仅局限于贷款企业的承诺和协议规定。一旦企业采取不利于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银行将陷于被动局面。
3.银企之间的联系仅局限于合作协议,缺乏长期稳定的产权纽带。目前试点中银企之间的联系仅局限于《银企合作协议》这样一般的契约联系,且协议一年一定,较为松散。银企之间缺乏产权纽带,相应地银行就只能外部服务于企业,不可能触及企业内在治理机制的问题,这样就脱离了主办银行制度的本质特征。
由此可见,目前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之间进行的这种主办银行制度试点,仅仅体现了主办银行制度的表面特征,如稳定银企联系、综合经济往来、信贷支持等,还没有深入企业改革的深层,没有抓住主办银行制度的本质特征。
二、我国企业建立主办银行制度的基本原则
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企业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银企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银行和企业各自作为独立的法人,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从属或依附关系。平等原则表明,尽管主办银行制度存在银行导向的企业监控机制,但并不是银行要对企业“大权独揽”,也不存在企业对银行的依附。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要求主办银行制度应当建立在银行与企业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不搞强制,不搞“拉郎配”。但是,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银行对企业的历史债权,因而应尽量将企业贷款最多的银行确定为企业的主办银行。这说明主办银行制度不仅仅是稳定银企关系,强化金融服务,还要注意银企“债务危机”中银行债权的维护。
3.互利原则。互利原则,要求主办银行从自身的角度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核,确认项目的可盈利性,然后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这说明主办银行不是企业资金的“包办银行”。互利原则表明主办银行制度下的银企关系是以资金为商品的市场借贷关系,而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资金供给关系。
4.守信原则。主办银行制度作为重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银企关系的重要举措,同样要求银行和企业对于交易合作关系笃守信用,严格按照《银企合作协议》的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5.本质性原则。建立在银企稳定贷款联系基础上的主办银行对企业强有力的监控机制,是主办银行制度的本质特征。它是主办银行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属性,不以国情为转移,体现了主办银行制度的一般共性。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必须抓住这一本质。离开其本质,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主办银行制度。
6.与国情相结合原则。与日本、德国相比,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面临着特殊的国情:(1)经济体制正处在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必然存在许多特殊问题,如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相关的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以及各项市场法规建设问题等;(2)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因而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必然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3)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集责权利于一身的所有权主体尚未形成,这使得银行导向的企业监控机制在建立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现有的作为国有企业事实上的所有者即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4)主办银行制度作为重构走向市场的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新型关系的重要举措,在深层次还体现了我国独有的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问题;等等。这说明建立我国主办银行制度不能机械地照搬国外经验,必须结合国情,在体现其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7.与企业改革相结合原则。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成功地建立。为此,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对国有企业改革提供金融支持。这是坚持与企业改革相结合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原则的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主办银行制度触及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改革问题,因此更需要与企业改革相结合。与企业改革相结合,要求主办银行制度不仅仅是单纯地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与金融服务,还应深入企业改革的深层,成为企业改革的一项内容。
8.整体推进原则。同“与国情相结合原则”相适应,建立我国主办银行制度必须整体推进。建立主办银行制度涉及银行与企业的许多现实问题,如企业改革、银行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这种情况意味着单纯依靠建立主办银行制度本身特有的内容还不能建立起真正的主办银行制度,还必须使各方面改革协调统一,整体推进。
9.规范化试点原则。进行规范化的主办银行制度试点,一要扩大试点范围,试点企业不仅要包括好企业,对于一些管理不善、但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即产品有市场、负债率高、效益不佳的企业,也应进行主办银行制度试点。让这类企业的最大债权银行成为主办银行,并提供企业整顿,更具有现实意义;二要在试点中突出推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这一特点。建立主办银行制度仅仅满足于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还远远不够,建立主办银行的目的在于借鉴和引进主办银行制度中银行对企业的监控机制,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为此,在试点过程中,对于管理不善、效益不佳的企业,主办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对企业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有效途径;三要在强化金融服务的同时,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企业监控机制。
三、我国企业建立主办银行制度的模式选择
建立主办银行制度,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的经验,应当在体现主办银行制度本质特征的同时,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主办银行制度。有中国特色的主办银行制度的模式选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建立“政府引导型”主办银行制度
主办银行制度要求主办银行深入企业内部,对企业进行“相机治理”,其实质是企业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问题,因而必然涉及到主办银行与企业所有者的关系问题,因为经营者不会自己选择监督者。在目前情况下,政府行政部门是国有企业事实上的所有者代表,因此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必然要有政府参与。不仅如此,在现行的体制下,作为国有企业事实上的所有者代表的政府部门不是唯一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实际上为众多的行政部门所分解,这样,建立主办银行制度不仅是政府参与问题,更需要各行政部门相互协调,达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建立主办银行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参与,并给予正确地引导。离开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和引导,通过市场自然演进的方式,不可能建立起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
2.以银企债务危机为突破口,结合企业“转机建制”建立主办银
行制度。
企业过度负债、银行不良债权上升,形成银企债权债务关系的危机,已严重制约着银企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日本战后由于战时补偿费被拒付,也曾一度出现银企之间债务危机的产生。日本银企之间通过新旧资产负债表的分离与合并,实现了债务重组,并在主办银行的支持下,企业成功地实现了重新注资,银企债务危机得以解决,主办银行制度也建立发展起来。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以银企债务危机为突破口,建立主办银行制度。
鉴于目前银行已成为企业最大和最重要的债权人这一事实,可以将国有企业最大债权银行确定为该企业的主办银行。同时将企业的债务进行适当分类,可以将企业中长期占用的、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铺底资金的那一部分贷款,转变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使主办银行成为企业的股东。为此,要对《商业银行法》作必要的修正,允许银行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如5%对企业持股,同时要对转作股权的债权性质作出界定,即只限于企业中事实上已在作为股本使用的那部分贷款。然后在主办银行的监督下,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强化管理,改善财务状况,在降低负债率的同时,保证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时偿还。
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必须与国有企业“转机建制”相结合。国有企业“转机建制”,一要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和权责关系,使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只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则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除企业吃国家、进而吃银行的行为;二要规范作为公司常设机构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使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三要对公司制改造企业进行规范。介于目前试点企业中国有股权比重较大、从而可能重返政企不分的情况,要大力发展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它股东,以降低国有股权比重。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建立主办银行制度,还必须建立与主办银行相互制衡的企业法人股东。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主办银行大权独揽,对企业进行不正常的干预;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主办银行在企业经营恶劣时,联合几个法人股东对企业进行控制。同时,法人股东的存在,可以“割断”政府与企业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直接控制,从而给主办银行留下“相机治理”的空间。发展企业法人股东,一要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如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资产运营公司等,使他们成为国有资产产权经营主体,对企业持股;二要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过程中有意识地发展企业的相互持股。可以将企业间互欠的债务转换成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同时在企业扩股过程中,也要定向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法人股东。但是,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一年多的情况看,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重要原因在于可以作为投资主体的企业内部职工和其它法人企业等资金有限,难以成为企业重要的投资主体或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日本五十年代通过主办银行向企业提供“系列贷款”,从而推动企业法人相互持股制度建立的经验,由企业的主办银行向其它欲对该企业持股的企业提供贷款,以此推动企业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形成。
3.有中国特色的主办银行制度模式的基本内容。
有中国特色的主办银行制度模式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点:(1)客户企业的基本帐户必须开立在主办银行,企业开立其它帐户要征求主办银行的意见;(2)客户企业与银行的各种交易活动如结算、咨询、现金收付等,要首先通过主办银行进行,企业应把大部分存款存于主办银行;(3)主办银行并不包企业资金供应,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要优先满足供应;对大额资金需求,主办银行应作为牵头银行对企业组织银团贷款,同时在银团贷款中要明确贷款偿还的先后顺序,主办银行只能是最后受偿银行,客户企业向其他银行贷款,要征得主办银行的同意;(4)企业涉及投资、融资等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公司化改造,发行股票、债券,都要征求主办银行意见。(5)主办银行要积极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当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时,要会同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包括人事安排和必要的资金救助等;(6)主办银行应积极监督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积极清欠贷款利息,合理搭配运行资产,不断改善财务状况;(7)严格遵守《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对主办银行作出的有关规定,等等。
主办银行对企业的监控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主办银行对企业持股,从而以股东身份与其他股东一起参与企业经营管理;(2)规定主办银行在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拥有席位,主办银行可以向企业派遣管理人员、派驻驻厂信贷员;(3)主办银行可以为对象企业的小股东代管股票,并实行代理表决制;(4)加强主办银行贷款监督,实行信贷控制。主办银行与企业签定信贷合作协议,企业违反协议规定,银行可以对企业进行干预;(5)结合基本帐户制度和贷款证制度,加强银行监督,主办银行要积极监测客户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6)银行要对企业的有关报表进行审查,严格监督,主办银行有权要求企业随时提供各种财务报表以及与信贷活动有关的资料。
4.加快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增强主办银行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
让主办银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对企业进行监控,首要的问题是银行应具备其基于贷款效益关心而对企业实施监控的“激励”,同时还应具有能使主办银行在监控企业时不致于滥用权力的约束机制。
但是,目前专业银行尚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缺乏内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二是目前国有专业银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由于不能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银行监控企业就缺乏一定的动力机制,而不能自担风险,也就不能承担因监控不利而带来的损失,因而银行在获取企业经营信息上就会“偷懒”;三是基层银行常常受制地方政府的干预,因而难免出现基层银行在成为主办银行后,被迫连续向经营情况不好的企业追加贷款的问题。另外,曾一度出现的银行绕规模发放贷款、设立帐外帐、变相提高存贷利率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也说明专业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行为不规范,若不进行改革就不能成为真正的主办银行。使专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的主办银行,一要进行银行组织体系的重建,同时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二要加快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银行产权关系,彻底实现银政分开,使银行成为合乎“四自”要求的市场主体,三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四要大力发展商业银行数量,强化金融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