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生产力标准找到实现公有制的形式_全民所有制论文

坚持生产力标准找到实现公有制的形式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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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问题的困扰,是制约改革深化的一大障碍。面对着资产流失,效率低下,人心涣散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国有制企业的出路究竟在哪?这已经成为世人瞩目的集点。在此进退维谷之际,我们必须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解放思想,坚持生产力标准,努力探寻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只有如此,才能摆脱困境,迎来光明。

一、忽视发展生产力是传统所有制观念的症结所在

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历来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构件,由它决定着该社会制度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的基本建立为标志的。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和主要标志。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此相适应,在人们的思想上,生产资料公有制范畴成为一个制度性概念,把它与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符号。这种所有制观念一旦形成并硬化起来,就会成为一种正统的意识形态,被人们作为公理用来解释别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而忘记了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目的和根本标准。

在斯大林时期的苏联,这种情况就已经存在。斯大林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是其高级形态,集体农庄所有制是其初级形态。“必须用有利于集体农庄因而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逐步过渡的办法,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1〕“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就是向落后方面倒退一步,就是企图把历史的车轮拉向后转”,这样做,“只会使集体农庄所有制离开全民所有制更远,不是使我们接近共产主义,而是远离共产主义。”〔2〕可见,在斯大林看来,是否出售拖拉机站归集体农庄所有,是关系到坚持什么社会制度的大问题,是接近还是远离共产主义的问题。在这顶大帽子下,有谁还敢去研究拖拉机站究竟归谁所有更有效率呢?从这里我们可以找到苏联农业长期衰落的根源。

在我国历史上,“一大二公”的观念也曾经盛极一时,把“归大堆”、“穷过渡”、“割尾巴”,“统一调拨”、“无偿分配”等等,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规定,只有按照上述方法去做,才是搞社会主义,否则就是离经叛道。既定的所有制观念,成了人们盲目尊崇的偶像,为了不污染这个偶像的灵光,甚至可以置普遍存在的低效率于不顾,不惜忍受贫穷的煎熬。“文革”刚过之后,朴实的农民面对饥荒的威胁,勇敢地冲破了传统所有制偶像的禁锢,用包产到户的形式奇迹般地解决了温饱问题。仅仅改变了一下土地的占有和支配方式,就爆发出如此巨大的能量。这一自发性壮举,得到最高决策层的肯定,并普遍加以推广,改革的闸门从此打开,所有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原则得到有力的肯定和验证。

回顾中国18年来的改革历程,在所有制问题上,每前进一步,都要用很大的气力克服来自传统所有制偶像方面的障碍,都要破除人们心中的疑虑:这样搞会不会瓦解社会主义制度,会不会演变成资本主义?姓“资”姓“社”的问题长期困扰着人们。在不断破除这些观念障碍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在思想理论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的“白猫黑猫”论、生产力标准论、“三个有利于”的论断,为我们破除传统所有制偶像的束缚、树立和强化所有制效率原则,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

改革发展到今天,人们善遍关注的产权问题,其实质也是所有制问题。所有制结构也面临着新的重大调整,国有制所占比例减缩,混合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所占比例上升,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面对这些变革潮流,有不少人仍在担心,这样搞下去公有制还能成为主体吗?社会主义制度还能坚持吗?其实,调整一下思维视角,改用生产力标准看问题,上述疑虑就会得到解决,就能找到走出迷宫的通道。

二、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形式不能有效发展生产力,根源于其内在矛盾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有其历史必然性,也符合唯物史观所指出的社会发展规律。但是必须科学地理解这一结论,否则会导入歧途。这一结论是对社会发展进行长跨度逻辑分析的结果,是一种高度的理性预测,它所指的公有制是未来社会已经成熟的和基本定型的所有制关系,因而从总体上说,用这种公有制形式组织社会经济活动将比资木主义私有制更有效率。可是,我们现实中的公有制形式,并不是这种已经成熟的和定型的公有制,而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公有制实验,它还很不成熟。因此,现实的公有制关系,尽管富有生命力,很有发展前途,但并不注定总是有很高的效率,有时效率还会比较低甚至很低。如不对其加以改造和重塑,是不会取得满意的社会经济效率的。这种公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形式之所以不能有效发展生产力,根源于其内在矛盾,具体表现在:

1.不同公民对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权名义上的无差异性与事实上的有差异性的矛盾

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含义是财产归全体公民所有,每一个公民对全民所有的那些财产都拥有一份平等的、无差异的权利。由于归全民所有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任何一个公民个体都不能以平均等份的形式独立行使所有权,只能声明自己是所有者构成中的一员,与其他众多所有者对同一财产重合行使所有权。按照这一定义,社会公民对全民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具有均质性、等量性、无差异性。然而,事实上,我国不同的公民群体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是有差异的,不平等的。这是因为:财产的所有权只有通过占有权、支配权、分配权、受益权的具体运作,才有实际经济意义。正是由于不同公民群体对全民财产的实际占有、支配、分配、受益存在重大差别,因而对全民财产的事实所有权权重是不一样的。市民与农民、城市和乡村、财政拨款多的地区与少的地区、国家投资多的企业与少的企业,对全民财产的实际拥有权明显是不一样的。由于这种差别的存在,人们真正关心的不是名义所有权,而是事实所有权,所以通过各种努力来增加局部或个体对全民财产事实所有权的比重,就成了人们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一大途径。从这一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和各种社会矛盾加剧的根源。

2、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权与代理权之间的矛盾

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归全社会的所有公民共同所有,所有者是一个由12亿人口组成的集合体,这个庞大的所有者集体不可能直接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只有采取分级委托的形式,授与不同层次的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管理者行使支配使用权。在这种代理过程中,代理者是否诚实执行所有者的旨意,完全取决于他们的品德和素质,同时也取决于所有者的监督能力。当代理者品质败坏,所有者又不能有效监督时,代理权就会被滥用,干出许多背离所有者意愿和利益的事情。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政府官员凭借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贪污受贿,从国有资产那里捞好处;某些企业的管理者和劳动者联合起来把全民财产转化为个人收入,甚至把企业掏成空壳等现象足以说明,代理权的滥用已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3、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名义上的“主人”与实际上的“路人”之间的矛盾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是全民财产所有者中的成员,理应尽主人之责,行主人之权。但是,我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看到的大量现象却不是这样。“主人”不但不承担主人的责任,而且像一个过路人一样,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漠不关心。少数人甚至一有机会就从企业捞点、拿点、串通一气私分点。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公有制的规模越大,涉及的人越多,每个人作为所有者所采取的某一行动的收益与代价之间的不对称性就可能越大,“搭便车”(等着别人去行使职责)现象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大,“全民所有权”就越容易成为一种抽象的概念。全民所有制这口大锅里所盛的饭,只有弄到小团体的盆里或者个人的碗里,才能直接享受这种利益。正因为全民所有制与个人利益之间被若干层次的中介环节所阻隔,人们很难体会到全民财产运用状况与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因此“主人翁”意识必然淡漠。

全民所有制这种大一统的经济形式在我国广泛应用并取得法律地位,是照搬苏联模式的结果,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实验,而不是经过实验最终选择的结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萦绕在全民所有制头上的光环正在消失,由虚幻的全民所有制向实体的国家所有制回归的趋势愈来愈明显〔3〕。全民所有制范畴现在只是作为一个保留下来的法律用语而存在,人们在实际用语中越来越多地直接使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概念。这绝不仅是词语称谓上的变化,而是把不同经济内容区分开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根本性变化。我们在现在和未来需要精心设计搞好的是国家所有制,而不是全民所有制。把附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改造成为独立的与市场经济相容的本来意义上的国家所有制,是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个目标实现之日,就是国有经济焕发青春之时。

三、努力探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几个关键问题

1、重塑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生产力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市场经济、产品经济分别适用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实际上就是要落实到发展市场经济上。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寻找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公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对接,二者具有相容性,这个原则性结论是正确的。但光有这个一般性结论并不能解决深层问题,因为在这里对“公有制”并没有明确作出界定。这里,亟须分清什么样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什么样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

传统的公有制模式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这种传统公有制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这种公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集中占有。第二,这种公有制建立在直接社会劳动基础之上。第三,这种公有制是以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为条件的。第四,这种公有制能够按照事先知道的社会需求分配社会劳动。不难看出,这种公有制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只有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实践与马恩当初的设想有很大不同,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原原本本地按照马恩的公有制思想办事。这些国家革命胜利后所面临的现实是,生产资料必须实行多元占有,而不可能由社会统一占有;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普遍存在,私人劳动不可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商品货币关系不但没有消亡,而且还要有一个大发展的过程;人们的各种需求事先只能概略加以计算,为了控制生产比例,还必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间接进行预测。建国以来,我们在理论上忽视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些特点,把马恩的设想当作教条,从而形成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模式。近十多年来,对这种公有制模式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其朝着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向演变,但这种演变并没有最终完成,它在许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还必须深化公有制改革。我们所要的公有制与传统的公有制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而后者是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离开了市场经济这个前提条件,公有制的当代涵义就得不到正确说明。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模式,对于国有制来说,最主要的就是明晰产权关系。没有明晰的产权边界,企业就不能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就不可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样的企业当然也就不能成为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市场机制也就不能正常运行。为了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必须对现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国际社会的经验证明,公司制是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它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和转换经营机制,既可使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也可使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对于一般小型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的步伐。

2、正确处理公有制为主体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大前提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公有制为主体”的具体涵义必须做出符合生产力标准的解释。离开生产力标准,把“公有制为主体”变成抽象公式或僵化的教条,对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优化所有制结构是不利的。

在理解公有制为主体问题上,人们容易陷入的思维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公有制为主体简单地理解为国有制为主体。国有制只是公有制中的一种成份,不是唯一形式。公有制经济除了国有制之外,至少还有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混合股份所有制、集团所有制等。因此,即使国有制份额下降,也并不代表公有份额下降。二是把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时时处处起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和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并不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唱主角。公有制经济只要控制住国家的主要经济命脉,在重要行业居主体,起到保证整个经济高效、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就能够体现其主体地位。三是公有制为主体不能一刀切,要承认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中国幅员这么大,不同区域情况大不相同,因此所有制构成也应允许存在差别。有的地方公有制成份大一些,有的地方小一些,甚至不占优势,这应视为正常情况,不能因为哪个地区公有制成份小了,其它所有制成份大了,就大惊小怪,指责他们“制度”变了。对待不同行业的所有制构成差别,道理亦是如此。四是把既定的公有制模式凝固化,看不到公有制新的生成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的股份制融合、兼并、组建企业集团等,大大改变了传统的公有制存在形式。这些新生成的经济形式,尽管可能不是纯粹的公有制。但也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因此我们有理由把它们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加以对待。

从整体上看,国有制所占比例减缩,混合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所占比例上升,这种变化只要符合生产力标准,就不必要忧心忡忡。

3、划清产权改革与推行私有化的界限

目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集中在明晰产权关系问题上。实践中正在进行的各种产权改革,比如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法人所有制,国有资产交易和重组,拍卖部分国有小企业,国有企业的嫁接、租赁、兼并、破产等等,统统被一些人当作“私有化”加以指责和批判。这是毫无道理的。我们所要坚决反对的私有化,是一个有特定涵义的政治性概念,它的目标指向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全面推行私有制,从而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面讲述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各种举措,是明晰产权的有益探索,是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的前提下,优化国有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把部分国有经济转变为民营经济,缩小国有经济的总份额,只是意味着特定社会制度基础上国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不同经济成份相对比例发生了变化,某些经济组织资产存量的运营方式发生了变化。只要这种变化有利于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就是对既定社会制度的一种维护和强固,而不是削弱和动摇。

现在社会各界都很关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在我们看来,这种由各种各样的盗挖、私分、较移、贪污、挥霍所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正是一场偷偷摸摸进行的国有财产私有化过程。这种实实在在的私有化,才真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大敌,如不有效加以遏制,用不了几年时间,一大批国有企业将被掏成空壳,公有制基础将被瓦解,社会不公将引起社会激愤,这才是最大的危险。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源,正是在于国有企业产权边界不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监督成本太高,致使局部利益偏好发展为对国有财产的哄抢和吞食。目前所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其中包括包、租、卖、股等措施,正是制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的有益尝试。如果真正痛恨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那种偷偷摸摸的无任何规则的私有化,就应当积极支持这种负有改革使命的有组织有秩序的资产重组进程。

注释:

〔1〕〔2〕《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89页,第608—609页。

〔3〕我们曾发表过多篇文章,一贯坚持把全民公有制范畴和国家所有制范畴严格区分开来。参见宫希魁《国家所有制不等于全民所有制》(《中国改革报》1996年3月12日):《全民所有制范畴的历史命运》(《经济问题》1996年第7期);《全民所有制范畴的历史考察和矛盾分析》(《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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