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分制下农民与干部的行为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分论文,干部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2;D422.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0)-02-036-10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为了计算个人对集体劳动的贡献并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产生于合作化时期、却在“大跃进”运动中被废止的工分制又重新确立并不断完善。当集体垄断农村物质生产和分配后,工分就成为联结劳动者与自然、劳动者之间和干部与群众关系的核心纽带。所以,尽管工分制是作为经济分配方式产生于农村的,但是当工分日益成为财富的化身和“映射”后,它直接影响着农民与干部的行为选择和相互关系,从而在传统的乡村社会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因此,将工分制作为探究集体化生产的机制、农民的行为模式以及乡村社会关系的切口,对于理解人民公社体制在乡村的影响以及该制度本身的演化逻辑,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遗憾的是,既有的研究主要是论证工分制如何导致集体生产的低效率①,而忽略该制度对乡村秩序的建构。显然,仅从经济意义上的工分制去研究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机制,既忽视了工分制的复杂功能和多重影响,也难以令人信服地解释人民公社体制的运行机制。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工分制对乡村社会能动主体行为规范的影响,研究农民和干部的行为选择,进而充分发掘工分制的意义并理解大集体在农村的变迁机制。
一、评工议分
合作化以前的中国农村社会,家庭是生产、消费和交往的基本单位。作为独立的核算主体,家庭内部按照“各尽所能”的原则,根据每个成员的实际能力和家庭的需要,由家长统一安排生产,最终的劳动成果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消费,既不计算各个成员对家庭劳动的投入,也不按贡献多少对收益进行划分。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在强烈的道义责任约束下,成员之间无需计算经济往来和贡献多寡。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在中国农村的完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的生产小队,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核算单位代替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但是,家庭仍然是消费的基本单位。当农业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分离后,如何计算各个消费单位对集体生产的贡献并作为分配成果的依据,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尽管集体成员之间有地缘甚至亲缘关系,但却缺乏直接的血缘关系及其相应的道义责任。于是,就形成了集体化生产的“公”和家庭消费的“私”这一人民公社体制的基本矛盾,它要求在集体经营和分配中科学、合理地计算各个家庭和劳动力的投入与贡献。
经过激进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实现了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和经营的集体化,但是,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现代化却没有同步完成,传统农业的生产条件和耕作制度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农业依然受土地质量、区位、气候等自然因素的直接影响,严重依赖生产者的个人经验和主观投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确化的工业大生产模式难以在农业中建立起来。由此,集体农业生产计算劳动者的贡献就面临着三重难题:一是难以区分收益中劳动投入和自然作用的比重。农业(本文是在广义上运用这一概念,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笔者注)受到自然力和人力的双重作用,而且生产周期比较长,很难从最终的收益中分离各个生产环节的贡献和相对于自然作用的劳动贡献。二是很难低成本地界定劳动潜能的发挥程度对劳动效果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的,不仅工序繁复,而且需要劳动者因地、因时充分利用个人积累的经验并认真投入和细致耕作,劳动者的态度成为决定劳动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因此,外显的性别、体力、年龄等因素往往并不是劳动成果的直接决定因素。但是,要对劳动者的主观投入进行监控和激励,因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导致经济上不可行。三是无法精确计量劳动者个体间的贡献差异。在传统的耕作模式下,农业生产难以分解成简单的、可计量的一系列规范化的操作工序或中间产品,相同或不同的劳动过程由具有不同劳动能力、劳动经验、劳动态度的劳动者集体完成,因此,除了能够低成本计算各个劳动者的时间投入外,劳动的实际贡献却无法精确地度量。尽管面临如此多的难题,在集体经营的人民公社体制无法突破时,要想保证生产小队集体生产的有序进行,必须尽可能精确、公平地评价劳动者的真实劳动贡献。于是,评工记分就围绕这三重基本矛盾不断创新、发展和演化。
从逻辑上讲,解决问题首先要选择最简单的方式。判断每个劳动力对集体生产的贡献,最基本的要求是简单、客观,大家都能够掌握和认可,而“底分制” (或称死分制)就满足了这一要求。在这种制度下,首先根据劳动者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特征,在生产小队干部的组织下,由全体劳动者评定每个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如一年或半年)内的单位工日的得分,即为“底分”,然后根据每个劳动者投入的时间,计算每日和全年的劳动投入。由于“底分”评定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外显特征,这在乡村熟人社会里是“共同知识”,而且除非特别的变故,这些特征是持久可靠的。因此,用“底分”来计量劳动者对集体生产的投入,不仅成本较低,而且基本上继承了传统农村对劳动力交换的计算规则。在传统的家庭生产模式下,存在着自发的合作即“换工”(或伴工),绝大部分中国农村实行“以工顶工,男工还男工,女工还女工,女工顶男工,两工抵一工”。换工制度只考虑了性别的差异,而“底分制”还考虑了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熟练程度,因此更精确。人民公社时期,全国各地对“底分”评定的具体细节有差异,但总体而言,绝大部分农村都规定最强的男劳动力“底分”为10分,最强的女劳动力“底分”为8分,有的地方最强的女劳动力“底分”为8.5分②,其他等级劳动力的“底分”按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往下排。
尽管“底分”是以劳动力外显的特征为依据,但是每个劳动力“底分”的评定和变化,并不是由生产小队干部按人口统计资料自动变化,而是需要由全体劳动力民主评议。据张乐天调查,在20世纪70年代,半年或一年评一次“底分”,采取“自报公议”的形式③。虽然每次评定时绝大部分不变或者略有增加,真正大的变动的只是少数④,但是,评定过程本身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难以设计一套动态而精确地计算每个劳动者实际投入的指标体系,而由社员评定“底分”则将人对物的测算转化为人对人的评价。尽管这种民主评分方式常常走过场,或者争论不休,但恰恰是这种过程,增强了“底分制”的公平性和对劳动者的监督。
显然,对于没有完成现代化的中国农业而言,“底分制”很难界定潜在的劳动能力在实际劳动中的发挥程度,导致出工不出力,混时间的现象,因此,不科学性和不公平性交织在一起。于是,对实际劳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就成为弥补“底分制”的必要措施,这就产生了“死分活评”的制度。所谓“死分活评”,就是对劳动者一天(或半天)集体劳动的成果,以“底分”为依据,参照实际的劳动态度、劳动效果,确定实得分值。一般而言,当天干活,当天评分,除非收工较早在田间完成评分,都是夜晚开会评议。与评“底分”类似,会议由生产小队队长主持,全体劳动力民主评议。
评工分是一个利益冲突、矛盾涌现、争论不休的过程,社员为了自己多得一分甚至几厘,或者仅仅因为嫉妒,将毫不示弱地与“挑战者”展开激烈的争吵。争吵非但难以消除分歧、达到一致,反而使矛盾越争越多,出现“工好做,分难评”的局面。最终的结果,要么由队长决定每个人的工分⑤,要么如民谣所言:“评分就害怕,一评就吵架;吵一肚子气,就按底分记”⑥,“死分活评”变成“死分死记”,以劳动潜能代表实际劳动效果。即便如此,评工议分还不时遭受政治运动的冲击。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上下学习大寨经验,出现了根据政治表现而不是实际劳动绩效作为评定工分依据的“大寨工分”,结果导致“思想好的看,思想赖的干”的局面。在农村生产中引入政治标准,很难增强社员的大公无私精神,很难解决集体生产中评工议分的困难,反而加剧了部分社员(特别是成分好的)的机会主义行为。然而,尽管评工议分并不是每次都让社员满意,而且常常导致争吵和冲突,但是,这种“民主评议”机制却在客观上产生了两个效果:一是强化了社员间的相互监督。因为明目张胆地偷懒和出工不出力而又要得到高工分,在会上难以避免被不顾情面的“积极分子”或有矛盾的社员出来戳脊梁骨。二是缓解社员对集体生产模式的冲击。在“民主评议”中,社员都尽可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尽管并不是都能被采纳,但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参与了集体,“主人翁”的感觉不时涌现(尽管这种感觉与“四类分子”等专政对象不相关)。于是,社员在实际劳作中对人民公社制度的忍耐性大大增强,客观上延续了这一制度的寿命。
尽管“底分制”和“死分活评”部分地解决了集体生产中个人投入的计算问题,从而缓解了农业生产的公有化与消费的家庭化的矛盾,但是,这两种工分制都未能建立起劳动投入与劳动产出的直接关系,也就难以区分劳动者间的差异。要解决这一难题,只能在生产小队集体经营模式本身上做文章,即以强化责任为基础、以“分”和“包”为核心的各种工分制。当然,最简单的责任制就是“记件工分”,即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记工分。由于农业生产的持续性,无法划分为若干可以计算的中间产品,要在集体劳动中区分“你的”和“我的”并非易事,因此,在广大的中国农村,“计件工资”的原理只能用“定额记工”来实践。所谓“定额记工”,就是将整个农业生产分为若干工序,然后结合操作条件预先规定应完成的数量和工分数,最终根据劳动者实际完成的数量给予相应的工分。例如春耕犁田,半天定额1亩2分至1亩5分,每亩记工8分,可得工分9分6厘至12分。耙田半天定额3亩至4亩,每亩记工3分,可得工分9分至12分。⑦
由于农活的多样性和地块的分散性,在集体生产模式必须坚持的情况下,完成定额需要若干社员利用公有的耕畜和农具共同执行,这就产生了在生产小队之下的班组问题。人民公社时期的班组有两类:即临时搭配和固定搭配。临时搭配由生产队长按照生产的需要,特别是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和双抢季节,将全队劳动力按“底分”划成若干班,在班长的带领下共同完成定额任务,然后再把工分按“底分”和出工时间计算到个人。⑧固定搭配实际就是“死班”,生产队定工分、成本和产量,人员和土地都长年不变。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允许农村实行“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后,生产小队的生产基本上由固定的班组来完成。班组的固定化,实际上将农业生产划分到更小的单位来经营,强化了劳动者与劳动效果的联系,但是,由几个甚至几十个劳动者组织的班组,仍存在计算共同劳动成果中个人贡献的困境。因此,建立起劳动者个体或家庭与劳动成果直接关系的“包工到人”或“联产到户”,无疑是克服困境的根本出路。尽管这种模式被批判为“资本主义道路”、为当时的政策所不容,但是,在政治运动间隙,中国农村各个地方却以不同形式实践着这种模式,形成了一部“包产到户沉浮史”⑨。
集体化后的中国农业,由于基础设施、生产条件、耕作技术等的巨大改善,使单位面积产量和总产量持续增长,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绝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仍属于传统农业的范畴,要在集体经营模式下计算单个劳动者的投入异常困难。因此,科学合理的评工议分制度,直接决定着人民公社制度的生存能力。20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使镶嵌于乡村社会结构和人际网络的评工议分制度不断精细化和技术化,将劳动者对生产贡献的比对和人对人的评判有机结合起来,在增强工分与劳动投入关联性的同时,也强化了集体劳动中社员的相互监督,从而增加了人民公社体制下集体经营制度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但是,评工议分制度的完善,却是不断地模拟家庭生产机制,始终沿着“分”和“包”两种路径演化。
二、抢工挣分
经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急剧的震荡和随之而来的全国性粮食极度短缺后,农村从供给制、半供给制“倒退”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劳动分配制度。“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架构,确立了生产小队在农村物质财富生产中的垄断地位和权力,而农村的消费功能仍然由家庭来承担。因此,为了生存,家庭别无选择地参加集体生产,从集体的分配中获取物质资源。作为直接与农民发生关系的集体——生产小队的分配由两部分构成:即实物分配和现金分配。实物分配主要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豆类、猪牛肉、油料以及其他农副产品,具体品种因地域差异而不同。在分配时间上,有的是随时分配,如蔬菜、杂粮和柴草等小宗物品;有的则是按季度,或者半年甚至一年分配一次,这主要是指粮食、油料以及肉类。现金分配主要是指对生产小队卖粮或其他经济来源的货币进行分配,通常是一年一次,也有的地方在耕种前为了调动劳动积极性象征性地分配。根据国家的政策,作为农村中最重要的财富和生活资源的粮食,实行工分数与人口按比例分配。如在湖北中兴镇生产小队可分配的粮食,30%按工分进行分配,其余70%则按人口平均分配。其他农副产品,小宗的按人口平分,大宗的则实行人头与劳动力按比例分配。⑩生产小队中的分配,除了极少部分按人口免费平均分配外,绝大部分实物都要被折算成货币,由家庭用年终的工分进行冲抵。现金的分配,是根据每个家庭劳动工分数的应得货币收入扣除实物分配所折算的货币量后的结余。由此可见,农户家庭的收入,无论是物质或者现金,都依赖于劳动工分。因此,在集体劳动中,工分就相当于财富和货币,直接决定着家庭的实际收入,“挣工分”成为每个家庭(而不仅仅是劳动力)的必然选择。
众所周知,在城乡分割的计划经济时期,绝大部分物质财富的生产和流通都由高度封闭的公有制经济主体来完成,其他经济形式连同自由市场一并被取消;而在村庄内部,除了几分自留地外,集体控制着所有的物质生产和分配。这种经济格局,对农村而言具有三重影响:一是劳动的多样性和比较优势的消失。由于几乎所有的劳动力都必须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原来从事手工业、商业、工匠、文化等其他行业的农民又重新回到传统农业,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多样性以及相应的比较优势消失。在以“底分”为基础的农业劳动中,收入的差异仅仅与性别、年龄和身体状况相关,行业间的比较差异及收入悬殊不复存在。二是家庭内传统的男女分工格局被打破。在统一的集体生产模式下,妇女们为了给家庭挣得更多的工分,不得不从传统的副业、家务劳动中走出来,与男劳动力一样参加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干一些重体力活。妇女在参加大量高强度的农活后,摆脱了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地位,客观上提高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三是集体劳动成为农村社会的主轴。在工分的约束下,有劳动能力的农民都“自觉” (可能非自愿)地投入到集体生产中去,家庭的生活节奏以集体劳动作息时间为基准,以避免迟到、早退和旷工被扣工分,散漫的中国农民首次实现了行动统一。
在集体农业生产的同质劳动下,不同行业劳动的比较优势消失后,只能通过劳动人数和劳动时间等劳动量的增加来提高收入。为此,各个家庭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以实现工分的“最大化”,主要是通过以下渠道:一是未成年人,甚至学龄儿童参加劳动。全劳动力(一般指16岁至60岁)较少的家庭,积极喂养生产队的牛、马、猪等,由家里小孩负责管理。即便是全劳动力多的家庭,正在读中小学的小孩放学回家,或者寒暑假都自觉或被家长叫去参加集体劳动以挣工分。这些零散劳动的工分,没有固定的标准,一般由生产小队干部看情况记分。尽管小孩的工分并不高,但是总能挣几分。如此,他们在本应该娱乐戏耍、温习功课的时间里,由于工分的诱惑或生存的逼迫,不得不去参加劳动。二是年迈老人加入农业生产。在传统中国社会,老人(尤其是超过60岁以后)在儿女成家并有孙辈出生后,就基本上脱离了主要生产劳动,只在家里干些诸如照看小孩、做饭、饲养禽畜等闲散活,田间生产则由青壮年劳动力去完成。但是,在工分制下,靠全劳动力难以挣足家里的开销甚至口粮,更别谈现金收入,因此,即便是儿孙满堂的老人还得下地干活。老人被迫参加集体劳动挣工分,一来增加了他们的体力负担,影响身心健康;二来家中的小孩得不到应有的照顾,轻者小孩受苦,重者出现事故。如山东省东平县一家的小孩因无人照看,只能在大热天把小孩带到田间。一天由于太热,就将小孩拴在家里的桌腿上,结果小孩被饿急的猪咬掉了耳朵。当村民指责其家人只要工分不要小孩时,这家的妇女哭诉到: “俺下地是没有办法,一个工才6分钱,还买不上个鸡蛋,可不下地要扣口粮,没有吃的”。(11)除了上述两种途径挖掘家庭劳动潜力外,在一些小孩较多而又都未成年的家庭里,大一些的小孩常常自愿或被迫推迟上学或者干脆辍学参加劳动,以让家里有饭吃和弟妹有学上。另外,为了挣工分,有病不就医或不休息而参加集体劳动等现象,在当时也普遍存在。在工分的逼迫和诱惑下,绝大部分人员都投入到挣工分的“战斗”中去,农村中原有的生活规律被集体生产所打破,“苦”、“累”和“不自由”成为大家对人民公社时期生活的共同感觉和记忆。
作为劳动贡献账面凭据的工分,只标识家庭在集体产出中的份额,不可以在生产小队之间或家庭之间流通,也不能够即时兑换为实物或货币。工分的这种特性,直接决定农民在劳动中的行为选择。当生产小队难以有效激励和严格监督时,理性的农民往往采取策略性的行为对付集体生产劳动,具体表现为:一是工分本身成为目标。对于集体生产而言,工分只是经营管理的手段,本身并没有任何价值,但是,工分制导致挣工分成为农民劳动的直接甚至唯一目标,而真正决定财富增长的劳动质量和效果由于是“公共产品”而不被农民关心。如此,农民在劳动过程中的责任心大为下降,出工不出力、磨洋工成为个体的“理性选择”,以致出现“走路一条龙,做事一窝蜂,上工要人喊,下田等人齐”的不可思议的局面。二是农民相互负攀比(12)。在挣工分的“战斗”中,农民最终考虑的是如何能够轻松地挣得更多的工分,因此,分值高、劳动强度小的活大家争着干,时间紧、任务重而对产出非常重要的活大家不愿干。如在湖北省江汉平原的孙店生产小队,金秀云和王秀兰(属于中等劳动力)两人晒了10筐大麦,铺了6担麦子(未打),下午其他劳动力帮忙抢禾场。在记分时,金秀云与耕田的靠,得了7.5分;王秀兰与栽秧的靠,得了6.5分。第二天,有四个妇女争着晒麦子,而不服从生产队长安排去插秧。结果,两个妇女被安排晒麦子,另外两个干脆在家休息不出工。(13)三是减少甚至不参加集体生产。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导向的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由于城乡分割导致劳动力积压在农村中,使中国农业出现总产量增加、劳动效益下降的“过密化”困境(14)。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投入集体劳动是不划算的,“在生产队搞一天不抵自留地里挖三锹”,于是,农民竞相将肥料、时间用于自留地,或者干脆外出做手艺、小买卖等而不参加集体劳动(尽管遭到限制、冲击和批判)。为了减少和消除农民对集体的“逆向选择”,各级干部必须加强对农民和劳动的管理,于是便形成了工分制下的干群关系(下一节将展开论述)。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化、生产劳动集体化为核心的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之间经营能力(尤其是非农经营能力)的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比较优势无法显示,但是,家庭之间仍存在着劳动力多寡、强弱(体力和性别)、健康状况以及劳动力供养人口数的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决定了家庭之间年度总工分的悬殊,进而影响各个家庭物质和现金收入的丰盈与亏欠。所以,尽管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是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下,乡村社会仍然在不断分化,形成三个动态的群体:一是盈余家庭。那些劳动力强壮,且供养人数少的家庭,譬如家中子女都成年且参加劳动或者刚成家而无小孩的夫妇,在年终分配时扣除所分配实物的折价后,仍有现金收入,村民称之为“进钱户”。这样的家庭生活宽裕,受到尊重和羡慕(即使有的家庭成分是地主或富农),在村里说话“硬气”且有分量。但是,有的生产队由于“倒挂户”不能向集体交现金, “进钱户”的盈余无法兑现,应得的现金收入仅仅是账面记录,使他们感觉受到“倒挂户”的“剥削”,进而导致对“倒挂户”的鄙视、不满和对集体生产的憎恨、背离。二是亏欠家庭。由于家庭的发展周期或者变故,农村中总有一些家庭劳者少、食者众,或者常年有病人,使得家庭劳动的工分不足以抵消分配的物质,年终还得向集体交纳现金,从而成为超支的“倒挂户”。当然,成为“倒挂户”的还有少部分好逸恶劳的家庭。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农民的口粮必须保证,“倒挂户”能够获得基本的口粮,除此之外,其他按工分分配的财物,他们的份额常常被扣掉。更有甚者,生产小队为了平衡收入,防止超支,很多时候不得不用扣口粮来逼迫“倒挂户”交齐欠款,从而导致亏欠家庭连吃饭都成问题。如1963年浙北的陈家场,少数劳动力多的农户年人均分粮超过600斤,而“吃口最重的”一户年人均分粮仅152.5斤(15)。亏欠家庭除了要忍受物质贫困的折磨外,还得因为从集体中“免费”分得口粮而遭受其他村民的“冷言冷语”和公开的鄙视,在村庄中过着没有地位和尊严的生活。三是照顾家庭。村庄中的孤寡老人、军烈属,不仅在生产小队安排劳动时得到轻松的农活以挣工分,而且在年终物质分配时会受到适当照顾,而国家每年的救济、照顾也主要由他们受益。由于道德和政治的因素,群众一般不歧视这类家庭,他们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大集体的优越性,从而成为公有制和集体生产的忠实支持者。(16)
由于生产小队对农村物质财富的垄断性经营,从集体劳动中挣工分成为家庭物质生活的根本性来源(尽管有自留地的少量补充)。因此,农村的劳动力结构、家庭关系、生活节律甚至代际关系围绕着挣工分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农村社会结构被重组。尽管工分制本身造就了新秩序的支持者,但是,挣工分导致的手段对目标的背离以及劳动者的比较优势和部分家庭的正当权益难以保证,使得以工分制为依托的新秩序无法制造出足够的动力以实现“自恰”,而是必须借助强有力的组织管理。
三、排工派活
原本由各家分散决策、自主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过合作化运动最后定格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化生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村的生产经营(其中包括农业)由以自然村为基础(17)、平均规模为30户左右的生产小队统一安排(18),以实现“集体化大生产”。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经历土地改革以后的中国农业,并没有实现以机械化为核心、操作程序化为形式的现代化,因此,生产资料的集体化容易,农业大生产的组织却异常困难,集体经营不得不面临生产工具落后、生产环节复杂、不同劳动可比性差、个体劳动能力和意愿差异较大、生产过程难以量化、劳动成果区分困难等导致的监督与激励难以实行等不计其数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尽管涉及生产中物质生产资料的科学经营和管理问题,但核心却是如何将缺乏经营自主权和责任心的劳动者,合理而公平地安排到农业生产中去,这就是工分制下的“排工派活”问题。为此,中国农村建立起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基层组织直接承担物质生产经营管理的功能,从而在工分制下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干部与群众的复杂关系。
按照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19)。所以,生产队(即生产小队)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作为经营核算单位,生产队设队务委员会,一般由正队长1人,主管农业和副业的副队长各1人,会计、出纳各1人,仓库管理员1人,妇女队长1人,共计7人组成。另设放水员、植保员、调解员、有线广播维修员、民兵排长、团支部书记各1人,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职能由队务委员会成员兼任。尽管生产队负责集体的经营管理,但必须接受生产大队的领导和管理,生产大队也是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和分配的组织。生产大队设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大队长1人、副队长2人,会计和出纳各1人以及委员若干组成,分别负责农业、副业、水利、治安等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大队还设有党支部、团支部、妇联、民兵连等等。在许多情况下,除了大队党支部书记由专人担任并处于“一把手”的地位,管理委员会与党支部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在名义上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的执行机构与党的机构重合。(20)作为“农村干部”,大队干部和小队干部之间在工作职责、报酬以及任免机制上有重要差别,但是,与领取固定财政工资的公社干部相比,他们之间有诸多的共同之处,如都是以经营管理为核心任务,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并且从农业生产中获取报酬,因而直接与农民发生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作物的耕种面积和品种都由公社和大队根据国家的目标分配下来,生产小队没有自主选择权,生产小队能做和要做的就是完成下达的种植计划指标和任务。但是,公社和大队不可能具体安排生产小队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农业经营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劳动力的配置,必须由生产小队自己来完成。对生产小队干部而言,安排农业生产是件非常麻烦和令人头疼的工作,因为必须全面考虑以下问题:一是要符合科学的原则,保障农业生产的需要。农业生产经营是门复杂的学问,不仅要求掌握农作物本身的生长规律,熟悉本生产小队的特殊情况,还需要对集体拥有的各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是农业专家和管理能手。二是要体现因人用工的原则,保证劳动力干其所长与所愿的农活。为此,小队干部既要全面熟悉每个劳动力的特点,又要掌握他们的劳动要求、合作意愿等。但是,以生产小队的规模,不可能有低成本的农民要求表达机制,因此只能由小队干部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去安排劳动力生产。三是要满足公平原则,实现劳动力以及家庭间派工的均衡。在工分制下,不仅“底分”相同的劳动力要求干同等强度的农活,相同定额的农活要求等量的劳动付出,而且,各个家庭之间的劳动力安排要求公平,特别是在农活较少时要求“机会均沾”。排工派活的这些限制条件,不仅要求小队干部公道、正直,而且要求有高超的运筹、管理能力。但是,小队干部都是土生土长的,并不比其他农民具有更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为了完成日复一日、繁重的排工派活工作,小队干部只能靠花时间、花精力,通过晚睡、早起,不断开会、讨论,用强劳动负荷来完成。作为生产小队经营管理首要责任人的生产队长,每天早上必须在六七时安排好工作;农忙季节必须提前分配工作,一般是早上四时,而且往往要花上两个小时才能分配好每个人的工作,中午还要分配下午的工作。(21)在田间干活间隙休息时,生产小队长要首先起来叫大家干活;大家收工回家后,干部还必须检查当天的进度和质量,为晚上评工分和次日的排工做好准备。所以,生产小队干部,特别是队长,不仅责任重大,而且任务繁重,工作异常辛苦。
应该说,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作为负责政府各级部门“千条线”具体落实的“一根针”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既要完成上级下达的“农业上纲要”的繁重经济任务、阶级斗争和社会改造的政治任务,又要负责集体生产的经营管理,以保障全村村民的生活,责任十分重大。但是,无论是生产小队还是生产大队干部,均不是吃财政饭的“国家干部”,而是由社员选举,靠工分吃饭的“群众干部”,报酬只能直接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生产大队一级,除了专职的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和会计外,其他成员都必须在各自的生产队或者被派驻到其他生产小队,一方面协助小队干部管理好集体生产,另一方面直接参加劳动挣工分。就是专职的大队干部,也要负责一个或多个生产小队的生产,并在该生产小队参加劳动。作为管理者的报酬,就是工分补贴(如下表)。
从这份资料中可以看出,大队干部(特别是专职干部)的工分补贴是非常高的,远超过普通劳动力的全年工分。正因为如此,大队干部在当时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职位。然而,直接负责生产队经营管理的小队干部的命运却没有这么好。他们除了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获得的工分外,作为干部的报酬主要来自两部分:一是误工补贴。生产队的管理者白天开会按照其“底分”记工分,比如生产小队长评定的“底分”是10分,无论到公社、大队或者在小队开一天会,都可以得到10分。晚上在生产小队开会一般不记工分,而数量众多的生产小队会议差不多都是在晚上召开的。二是按年的直接工分补贴。尽管全国不同地方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是根据小队干部工作量的多少、耽误时间的长短来补贴,通常会计每年600分,出纳每年200分,生产队长和保管员100分。从生产大队和小队干部的报酬来看,尽管他们可以经常“屋里坐坐,张张嘴,稳拿十分工”,但是,相对他们的时间、精力的付出,这些“好处”仍显得不相称。小队干部的繁忙自不待言,就是大队干部也异常辛苦,一个大队干部三年的日记显示,除了春节三四天和生病在家以外,三年中竟没有一个休息日!(22)
从总体上讲,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干部”,特别是小队干部,都是经过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绝大多数都是本小队中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的“精英”。在工作中,多数干部也是不畏艰苦、任劳任怨,尽量科学而公正地排工派活,如农闲时采取按家庭平均派活、重活轮着干等策略。但是,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工种的多样性,农活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能够感知却难以精确量化的轻重、净脏、简繁、远近等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即使小队干部再公道、再能干,总有部分社员会觉得干部不公平、自己“吃亏了”。更何况,生活于血缘网络,仍然受情感、好恶、生熟等人情因素影响的小队干部,在排工派活时出现对某些人偏爱、照顾的现象;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更为重要的是,农民抱怨干部开会过多,认为根本没有必要频繁地开会。他们认为,之所以有如此多的会议,是因为干部想逃避生产劳动而拿“安逸工分”。还有,在上级任务非常紧迫时,部分干部在工作中常常采取粗暴作法,如扣社员的口粮,甚至打骂农民。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普通农民有“足够”的理由去讨厌甚至憎恨干部,从而形成干部与群众的紧张和对立关系。
尽管干部控制着农民的生活资料,但农民仍用自己的方式发泄着不满和怨恨:一是不积极劳动。自认为受到干部不公平对待的村民,即便表面听从干部的安排,在干活时也是投机取巧,磨洋工,将对干部的怨气发泄在作物或牲畜上。更有甚者,干脆不服从干部安排,要么去干没有安排的活,要么不出工。为了使“不听话”的农民能够按要求劳动,当劝说无效后干部只能运用训斥、扣工分和扣口粮等强制和惩罚措施,这反过来又激化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二是直接为难干部。部分有意见或仅仅“看不惯”的社员,尤其是妇女,在劳动过程中或聚集时对干部冷嘲热讽,说“风凉话”,甚至直接对干部及其家属进行谩骂,使干部不胜其烦。在政治运动到来时,受到委屈的社员将平时的积怨统统发泄出来,积极揭发干部的“罪恶”,对干部进行批斗。一些认真负责的干部,被称为“阎王”、“催死鬼”、“皇协军”、“伪保长”,受到群众的愤怒批斗。农民的不满和反抗,增加了集体生产管理的“交易成本”,折磨着干部的身心,也使农村干部,尤其是生产小队干部成为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使(23),导致每年都有许多小队干部“掼乌纱帽,托辞不干”(24)。
当劳动者和家庭失去经营自主性,不再直接对劳动效果负责任后,科学合理地组织小队的劳动力开展生产劳动,成为直接影响每个社员和家庭的重要日常事件。为此,在中国农村第一次出现了超越家庭的经营管理组织后,生产小队和大队干部承担了农业的经营管理工作。通过这些农村干部的艰辛工作,使不具备现代化大生产条件的中国农业生产在集体经营模式下仍能够有序进行并不断发展。但是,排工派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农村干部报酬与农民的竞争性,使得农业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始终无法协调,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转化为干部与群众的紧张关系,原本作为国家意志代表和执行者的“农村干部”,特别是小队干部,在散漫而持续的“唾沫星子”、 “出工不出力”等“弱者的武器”的攻击下,逐渐与普通农民合谋,成为人民公社体制下集体化大生产的反对者。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实现共同富裕,防止农村出现两极分化,国家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化大生产,最终确定以自然村为基础的生产小队为农村生产经营单位,但是消费功能仍由家庭保留。这种模式,必然导致生产的集体化和消费的家庭化之间的矛盾。工分制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历史表明,正是由于工分制的不断完善和精细化,使得集体生产得以实现并促进农业生产不断发展。作为分配集体财富和农户收入的凭据,工分制自创造出来就拥有其自身的意义和独特的功能,作为农业人力资源配置的制度决定着农民和干部的行为选择,进而在农村建立起以工分为主轴的新秩序。然而,由于中国农业本身的复杂性和发展的低水平性,工分制的出现和不断演化,并没有在新秩序内生出坚定的支持者和持续的动力;相反,抢工挣分、排工派活,使家庭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不断涌现。最终,在农村各能动主体的策略性行为和持续的博弈下,工分制的“完善”不得不以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来实现,由此建构的农村新秩序逐渐向传统复归。当然,其中的根源并不是工分制本身,而是更深层次的体制因素。
注释:
①参见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梅德平《60年代调整后农村人民公社个人分配制度》,《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②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第184页。
③自报公议,是指个人自己报一个“底分”的数字,接着大家评一评他是否“值”这个分,最后由队务委员会决定评的结果,并公开宣布。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第340~341页。
④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第341页。
⑤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267页。
⑥陆学艺:《联产承包责任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页。
⑦《农村工作通讯》经营管理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责任制类比》,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9页。
⑧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第96页。
⑨参见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珠海出版社,1998年)。
⑩吴淼:《决裂:新农村的国家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53页。
(11)李锦:《大转折的瞬间:目击中国农村改革》,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7页。
(12)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第417页。
(13)吴淼:《决裂:新农村的国家建构》,第134页。
(14)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238页。
(15)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第99页。
(16)吴淼:《决裂:新农村的国家建构》,第155页。
(17)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152页。
(18)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62年全国生产队平均规模为24.9户,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952页;1982年全国生产小队平均规模为30户,参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200页。
(19)《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625页。
(20)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第152~153页。
(21)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187~188页。
(22)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第250页。
(23)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190页。
(24)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