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督察观念的确立与制度的完善--对公安督察的前瞻性思考_警务督察论文

公安督察观念的确立与制度的完善--对公安督察的前瞻性思考_警务督察论文

理念的确立与制度的健全——对公安警务督察的前瞻性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警务论文,前瞻性论文,理念论文,公安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完善和强化新形势下公安警务督察职能,全面开拓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新局面,必须确立“人文关怀”和“人权保障”两个主旨的工作理念和建立“违法犯罪投诉与举报中心”、“警察接待日”、“强迫供述证据留存”三项基本工作制度。

一、两个“主旨”工作理念的确立

(一)“人文关怀”理念

“人文关怀”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现代管理理论在警务督察工作中的具体反映和体现,更是现代警务督察工作的基本价值目标所在。确立“人文关怀”理念,就是要求督察干警在工作中彻底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牢固树立“有情执法”意识,注重人性化督察,进一步突出和完善如下两项“服务”功能:

其一,服务群众。服务群众是我国警务督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功能。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

其二,服务干警。就“人文关怀”和现代管理而言,警务督察工作必须有一个观念上的大转变,注重人性化督察,把“严格执法”、“铁面无私”同“有情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把“督察”融入“服务”之中,以督察引领服务,以服务提升督察质量。首先,要注意了解干警的苦衷、困难以及工作上出现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实质原因,处理问题时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和合理,这样才能让被处理者“口服”和“心服”;其次,要提倡换位思考,给予基层干警应有和必需的关爱、理解和体贴。最后,要努力营造出一种良好的“互动式”督察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人权保障”理念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准则和根本目标。“人权入宪”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鉴于此,保障人权就成为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重要基础。公安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彻底改变以往“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思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公民人权的保护。

公安督察人员作为执法执纪的守护者,更应当深刻理解人权保障在公安执法中的重大意义,紧紧抓住人权保障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以“点”带“面”,以“点”促“面”,将留置盘问和侦查讯问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把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机制与预防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将“人权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二、三个“基本”工作制度的健全

为使上述两个“主旨”性理念能够产生应有的工作效果,还必须从有关制度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和支持。

(一)“违法犯罪投诉与举报中心”制度

1.将现有公安机关信访举报等部门作为督察的信息情报部门予以职能重设和机构整合,彻底解决以往信访举报等部门被动应诉和处置权相对欠缺等问题。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督察在信息情报方面的集中收集、深入分析、全面整理和及时反馈决策等职能。2.违法犯罪举报的形式,不只限于上级交办或公民投诉、申诉和控告的普通信函,还要对社会公开投诉电话以及设立网上信箱收取各种相关电子邮件。3.对于涉及警务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督察人员要及时“提前介入”,以防止事态扩大。对于非警务人员犯罪的有关线索,督察部门应立即实施“案件初查”,确定案件性质之后再移交刑侦、治安等部门,并对其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察”,做到对工作负责和对群众负责。

(二)“警察接待日”制度

1.从一线干警中了解警务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究竟有哪些困难,又有哪些好的工作建议和做法。2.听取一线干警的申辩,缓解督察人员与督察对象之间的对立情绪。3.了解一线干警的生活情况和工作中产生的心理问题,并与民警单位领导取得联系,共同协商解决,为民警排忧解难。4.向上级决策者提供内部人员动态信息,以便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问题。

(三)“强迫供述证据留存”制度

1.制度的基本内容。(1)赋予犯罪嫌疑人“刑讯行为举报和刑讯伤势检查权”。(2)赋予犯罪嫌疑人“超时讯问笔录载明权”。

2.制度的基本保证。(1)向犯罪嫌疑人公开督察部门指定的专用举报电话,并且确保其使用电话的可能与便利。(2)合理而适当地规定每一次讯问的最长时限以及数次讯问间隔的最短时限。(3)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督察人员可随时直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讯问人员有无违法侵权行为。

3.制度的实施方式。专门制作《警务督察部门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将其与办案单位正在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起,在第一次讯问中同时予以明确“告知”,并且在笔录中注明。告知后,前述《规定》一份交由犯罪嫌疑人留存,一份由犯罪嫌疑人签字后附于卷宗(副卷)备查。

摘自《理论学刊》(济南),2005.5.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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