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初探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初探

甘强[1]2007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研究》文中指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以下简称MBS)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美国,是近4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极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之一。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发起的“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意味着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进入了实质阶段。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MBS在我国运用的基本情况,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证券化方案做出选择,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本文首先系统介绍了MBS基本理论,包括基本概念、主要模式、运作程序、主要特征和功能等。其次,简单介绍了我国MBS发展现状及其探索过程,并对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MBS模式进行了简要分析和评价。接着,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面临的问题和障碍,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亟待完成的主要工作给出了具体建议。最后,本文在对最新理论分析和资料整理、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制度环境、技术条件、经验积累等因素可能产生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工商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方案在参与主体、交易结构、交易流程、资产池构建等方面的架构,并提出合理建议。

邓岚[2]2016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以其独有的优势在全球迅速发展起来。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是资产证券化中最重要的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的目的是找出阻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受阻的法律制度方面原因,通过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与制度条件进行剖析,并对美国、英国、日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简要介绍,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经验,提出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政策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概括的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与运作原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研究夯实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选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较有特色的代表国家: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从特征方面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就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借鉴意见。第叁部分分析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风险,并就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予以分析并从中获得经验启示,在此基础上从我国现阶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入手,简要分析现阶段其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笔者主要就第叁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与解决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制度方面提出建议,二是就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规则方面提出建议。

王立争[3]2005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文中指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以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过程和技术,它是一种收入导向型、表外、结构型和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文章第一部分除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进行深入分析之外,还阐述了其对发起人、投资者和宏观经济的诸多益处以及所存在的风险。 文章第二部分考察了目前世界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基本情况,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达市场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地区,此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存在很大关系;二是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叁是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是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达的前提,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达又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发展。 文章第叁部分以美国为例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流程进行了分析,其基本流程大致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组群化;成立特设机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的真实出售;信用加强:信用评级;发售证券:向发起人支付价款;服务人管理资产池并按时收回资产收益;清偿证券。在这一运行过程中,涉及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信用加强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承销人、投资者等众多主体。 文章第四部分深入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中的法律问题:第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资产转移中的法律问题。本文认为,在资产转移这一运行环节,主要法律问题均围绕隔离破产风险而展开,具体包括资产真实出售和构建SPV两项法律制度。第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加强中的法律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内部信用加强和外部信用加强两种信用加强方式。第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评级中的法律问题。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信用评级所判断的项目主要包括: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的品质、SPV能否完全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信用加强措施是否完全涵盖所有风险以及SPV因其他原因破产的可能性等。第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主要有转递证券、担保抵押债券、和剥离抵押证券叁种,其发行方式亦有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 文章第五部分研究了中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问题。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但法律条件则需具体分析。通过论述资产转移、信用加强、信用评级及证券发行和交易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作者提出了中国

张晓松[4]2008年在《当前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房地产业始终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体系中属于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产业。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增长阶段,在新的经济舞台上,房地产的作用和地位更加重要。个人抵押贷款规模扩大的同时,银行面临的风险都在不同程度的地积累和放大,银行的主要系统风险便面临集中爆发的可能性。2005年12月15日,建设银行委托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05年第一期“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开创了国内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之先河。2007年12月14日中国建设银行于再次发行41.6亿元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建元2007-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虽然这两次发行的抵押贷款证券与国外成熟的发行模式相比,是不尽完善的,但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可贵的一步,为日后进一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007年下半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所暴露出的问题令“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术语备受决策者们的重视和疑虑。当前中国正处于努力推广金融创新,大力深化与拓展资本市场的关键时刻,我们必须引以为鉴,我国在积极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同时,必须注意加快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将通过对各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比较,以及实施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等问题的研究,并结合建行首发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模式,提出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谢永江[5]2001年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初探》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指出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标志之一,在国际上得到迅速推广和应用,业已席卷全球。随着我国住房产业的迅速发展,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领域具有了证券化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因此有对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进行研究之必要,以期指导实践。 第二部分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涵义进行解析,指出其与传统的公司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抵押(质押)贷款等融资方式的不同。 第叁部分从证券化金融资产的选择、特定目的组织(SPV)的设立和运作、对证券的信用增强、证券的发行四个方面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作了详细论述,以期获得对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过程的全面了解。 第四部分对两种典型的抵押贷款证券,即过手结构证券和转付结构证券,作了详细介绍。 第五部分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从贷款人、借款人和投资者叁个角度对抵押贷款证券化所产生的效益及其成本进行了分析,指出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对叁方均有益的金融创新。 第六部分从我国住房产业的发展趋势和相关法律环境的现实出发,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推行的前景进行了研究和论证。首先,从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资本市场发展状况、金融经营组织体系和监督管理体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等方面论证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推行的可行性。其次,从政府管理观念的转变、发起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依据、SPV的设立与运作、抵押贷款证券的种类、性质、发行和交易、借款合同的标准化与债权转让的通知、中介机构服务的规范化、机构投资者的培育、税费减免等八个方面对我国实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第七部分为“结论”,通过总结全文,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引进和推行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张灏[6]2015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之法律构建》文中指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最得投资领域关注的注资方式,它的快速崛起和进步引发了全球各界的密切重视,也刺激了我国关于此方面的资产管理技术的深入研究。因此,本文选择被认为是资产证券化核心本质和优势所在的风险隔离机制作为研究对象,以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得到更好更快的推进。首先,笔者主要论述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降低方式的基础原理讨论。第一,使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各种定义,演绎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准确定义;第二,准确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种表现方式以及相关联系、法律特征以及现实作用;第叁,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种风险降低方式,不仅探究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种风险原因,而且深刻讨论了风险降低的作用以及相关的实行流程。其次,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种风险降低方式的本质进行了深入探讨。一方面从SPV的法律特征及设立形式、对SPV作为风险隔离载体的法律建议两个层面,阐述了风险隔离机制中SPV破产隔离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从资产转移方式的选择、真实销售的法律定性标准两个层面,阐述了风险隔离机制中资产转移的法律问题。其次,从证券化运作模式和风险隔离机制两个方面,探究美国、英国和日本等世界主要国家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构建立法例和理论,并通过比较分析,为第五部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环境差异的考量因素。再者,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进行了总结,着重研究了其发展模式,并结合其在风险隔离机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所存在的缺陷。最后,围绕我国相关证券化试点办法、配套法律法规两个层面,着重对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构建提出建设性建议,增加本文研究的实践意义。

尹小贝[7]2001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初探》文中提出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将住房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直接联系,扩大融资渠道,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中债权转移,作为中间环节的特别目的公司设立及其地位,抵押证券交易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

邹林祥[8]2005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以独立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证券,以该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资金来源,并通过一定的交易技术进行风险与收益的再分配,使风险与住房抵押贷款原始贷款人的实体风险相隔离,并对其内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及收益进行分割与重组,最终转化成由该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偿付的权益或者债务凭证的结构性融资制度安排。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综合应用格式合同、风险隔离、担保和证券等多项法律制度,将缺乏流动性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成可流通的证券。通过政府性证券化机构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能够解决商业银行的贷款流动性问题,而且可以将资本市场的长期资金引入住房市场,支持居民购买住房,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目标;同时起到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稳定金融体系和社会。因此,这项金融创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受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世界各地获得了传承与发展。从经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政府性证券化机构主导下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法律制度是国家对经济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的结果,也反映了追求社会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根本宗旨。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离不开相应的主体。根据国际经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主体包括政府性机构和私人机构两大类。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对政府性证券化机构在设立、职能、经营范围、税收等方面提供支持。政府性证券化机构也在贯彻政府意图、支持中低收入居民购买住房、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构筑房地产金融体系,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政府性证券化机构的作用更非私人机构可比。在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体模式也有两种选择。以国家开发银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公司承担政府性证券化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是其中一种。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公司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通过购买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并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为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中低收入居民购房。公司发行证券的交易结构可以采用通过发起特殊目的信托和接受商业银行信托两种模式实现表外证券化,也可以通过质押模式进行表内证券化。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法律经济学、实证分析以及法律解释学等研究方法。其中重点运用了比较研究、法律经济学以及实证研究的方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在实证研究方面本文重点研究了美国和香港住

高艳雷[9]2008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该机构以收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而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也最基本的形式。资产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在美国开始兴起,逐步发展到全球主要国家。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被称为是近叁十年来来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是因为它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将资产进行处理与交易,最终实现融资,使证券从投资领域扩展到消费领域,使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互融合。资产证券化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正处以经济转轨时期,资产证券化对于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要对这一融资方式产生阻碍。资产证券化运作涉及到证券、担保、银行等诸多方面,它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调整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框架。但是,我国目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仍存在不少法律问题。本文试结合国内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现状,分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是以次贷危机为背景,指出本文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法律分析的原因,接着谈及了法律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系。第二部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理论分析。首先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化,其中重点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过程进行了阐述,同时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当中的法律关系。第叁部分是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状况及其启示。首先介绍了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状况,接着指出了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状况和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状况,然后按照证券化的过程分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五部分是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宏观整体性的建议。指出应当确定合理的立法指导思想,进行专门化立法,同时解决配套环节的问题。第六部分是结论。指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最终制定出符合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需要的法律。

汪芬[10]2009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从金融机构将金融债权资产打包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以该金融资产为支撑发行第一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开始,证券化市场已经毫无疑问的成为美国企业的最大资金来源之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有利于金融行业解决流动性问题,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还有助于解决我国房地产行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有利培育我国的资本市场,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但是,始于美国并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证券化创新如果得不到合理和及时的监管,带给世界的将是无尽的灾难。与此同时,我国也已经进行了一定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的证券化业务。因此,本文在借鉴美国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法律制度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阐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并在基础原理分析的基础上,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特征等进行简单的介绍。第二部分,对我国证券化现行法律依据中关于基础资产的规定进行分析,指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可以改进的地方。第叁部分,在对基础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之后,吸取此次次贷危机的教训,指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防范应当注意的地方。第四部分,在结合上述叁部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见。

参考文献:

[1]. 中国工商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研究[D]. 甘强. 南京理工大学. 2007

[2].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邓岚. 云南大学. 2016

[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D]. 王立争. 山东大学. 2005

[4]. 当前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D]. 张晓松. 上海师范大学. 2008

[5].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初探[D]. 谢永江.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6].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之法律构建[D]. 张灏. 上海交通大学. 2015

[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初探[J]. 尹小贝. 商业研究. 2001

[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研究[D]. 邹林祥.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9].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高艳雷. 重庆大学. 2008

[10].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法律制度的完善[D]. 汪芬. 华中科技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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