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有效保护理论与我国关税减让_关税论文

国际贸易有效保护理论与我国关税减让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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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减让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税政策反映着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基本思路。无论从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还是我国自身贸易发展角度来看,关税减让都是日益迫切的客观要求。

(一)不同关税政策的利与弊

根据不同的关税目的,关税政策可以分为三种:财政关税政策,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关税政策;保护关税政策,指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的关税政策;自由关税政策,指以降低关税或免征关税等方式促进国际间贸易自由发展的关税政策。不同的关税政策,对国民经济以及世界贸易有着不同的影响,尤其是保护关税政策与自由关税政策。

从政策目的角度来考察,保护关税是一国产业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其政策功能和目标是多元化的:扶持国内幼稚产业的成长;保护国内市场;阻止重要原材料的输出,以满足国内工业发展的需要;稳定就业水平和增加就业机会;力图扩大或增加附加价值,从而确保利润不外流,等等。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保护关税的确能够实现其部分政策目标。但是,保护关税政策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世界经济一体化要求经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有效配置,而保护关税政策与比较利益原则相悖,有损于这一效率;第二,保护关税往往保护了国内一部分低效高耗的生产,阻碍产业结构改善和生产力的发展;第三,本国出口产品可能受到他国保护关税的报复;第四,保护关税使质优价低的外国商品价格升高,损害国内消费者利益。因此说,保护关税越来越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

从理论上来说,自由关税政策符合比较利益的原则,顺应当今生产国际化的潮流,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节约世界资源,增加商品的有效供给;其次,由于关税是一种可以进行税负转嫁的间接税,自由关税政策无疑可以提高消费者福利;最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能刺激国内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工业制成品缺乏竞争力。如果无视这种差距而滥用自由关税政策,势必对国内幼稚产业造成损伤,国内市场受到冲击。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自由贸易政策要求自由关税政策的实施,但这种“自由化”应建立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

(二)国内、国际形势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无论从贸易政策还是税收调控机制来考虑,关税都需要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在调节进出口商品市场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关税不能仅仅以增加财政收入或单纯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还应在培育市场机制、鼓励市场竞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减轻过重的关税税负,合理确定关税税基,设计关税税率,制定有效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从世界范围来看,消除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倡导自由贸易的呼声越来越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闭关锁国或高度自我保护的情况下发展国际贸易;关税减让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对关税的政策性要求就更高了。

二、有效保护理论的政策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世界范围内的横向专业化分工生产,致使中间产品的贸易量在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以中间产品为主的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有效保护,是指全部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的生产过程的净增值所给予的影响。这种影响的大小可以用有效保护率来表示。有效保护率,是一种加工产品在各种保护措施的作用下可能带来的增加值的增量对其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加工增加值的百分比。很显然,在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制造成最终产品的情况下,进口原材料、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以及进口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重,都影响着有效保护率的高低。

有效保护理论的着眼点在于生产的“增值过程”,考察的是关税保护措施对被保护行业的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对某个行业实行保护时,要从原料等中间产品到最终产品作总体考虑,避免由于关税结构上的不合理,导致保护政策的失败。

有效保护理论,对于制定关税税率、设计关税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所谓关税结构,就是指根据贸易商品附加值的多寡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关税体系。仅就理论而言,合理的关税结构应该是这样的:原材料进口免税,中间投入品免税或轻税,最终产品税率最高。这样的关税结构下,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作用要比其名义关税率所显示得要大得多。

从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来看,提高某个产业的有效保护率将提高该产业的生产过程增值。这意味着该产业将会获得更大的利润,必将吸引更多的企业及其它生产要素流入该产业。这就是有效保护调节投资结构的基本机制。当然,不容忽视的是,对制成品的高税率和对投入品的低税率将可能鼓励投入品的大量进口。因此,有效保护措施的运用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综上可知,在设计我国的关税减税方案时,可以利用有效保护理论的基本原理,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工、农业发展程度,在对个别商品特别保护的前提下,大幅度削减投入品的关税税率,小幅度削减产出品的关税税率,就可以在降低总体关税水平的同时,不降低、少降低、甚至可能提高对被保护产业的有效保护。

有效保护理论,对我国关税减让有借鉴意义。我国的关税制度经过多次重大调整,税率不断降低。目前我国按照对进口货物的需要程度分析,将税则中21类99章的全部商品分为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四大类,汇总适用17个税级,最低税率从3%——150%;普通税率从8%——180%。这种税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保护民族工业与产业政策的要求。但从国民经济长期发展来看,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发展。二战后巴西、巴基斯坦等国消费品的有效保护率分别高达198 %和348%,并且有效保护结构呈消费品、中间产品、 资本品和运输设备的顺序大幅度降低。这种结构虽然在短期内使某些消费品工业得以发展,但产品国际竞争能力差,国内资本品和原材料产业发展滞后,无法满足重、化工业的需要,造成产业结构失衡。因此,国际经济发展的经验与教训都说明了正确运用有效保护理论,促进一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一)降低总体税负

降低我国关税的总体税负的基本思路,是通过结构上的调整达到总量的均衡。首先通过全面的税率调整,减少在高关税下的名目繁多的免税优待,扭转直至消除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的状况;其次在结构调整上要根据我国工农业生产发展程度及自然资源优势,既要为我国幼稚产业的发展留有一定余地,又要避免过度保护。具体说来,降低关税应掌握的基本原则是:对国内需要长期进口的原材料、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产品、产于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及我国在国际上已有一定竞争力的商品等等,都可以降低其关税率,从而使总体税负大量降低。

(二)建立多样化的关税结构

无论从保护角度还是从收入角度,多样化、全方位的关税税种结构都是必要的。除传统的从量关税、从价关税、复合关税以及配额关税外,还可征收差额税、季节性关税等。差额税指确定一定基准价格,按进口货物价格与该设定价格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实行差额税,可以针对不同国家、不同产品有效地保护国内有关产品。例如西欧共同市场为了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建立农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按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对农畜产品征收差额税。季节性关税,指对农、林、水产等鲜活产品在旺季征收高关税,在淡季征收低关税。这种关税可以适应商品市场的变动,符合国际市场供应状况。

此外,还应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反倾销税和平衡税,可以在关贸总协定及国际贸易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正当的防卫手段,保护我国的国内市场,防止国外资本对个别产业的过度冲击。

(三)关税税率结构的基本模式

应该根据产品的加工程度,建立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加大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的税率差距。如前所述,合理的关税结构对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存在基本的调节机制,可以按照产业政策和鼓励出口的方针,确定关税保护层次,按层次确定从高到低的税率,并适度保护能够同进口产品相竞争的中间产品生产厂家。按照这种模式,保护程度的最高层次为高科技、精加工的最终产品;次高层次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中间投入品行业;最低层次为原材料、能源等基础产业。此外,针对我国国情,对受关税影响严重的关键生产部门给予一定时期的保护。

这种关税结构模式,首先适应了适度保持国内幼稚产业的需要,如汽车、电子等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差的行业;其次为促进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中间投入品行业在市场竞争中自力更生、自我发展,有针对性、有限度地对其保护;对原料、能源等产品鼓励进口,可以补充国内工业生产的需要,促进“瓶颈”产业在竞争中寻求发展。此外,鉴于我国基础产业发展现状,对受关税影响严重的关键生产部门在调整期内给予一定的补贴(如钢材等中间产品),以给国内相关产业充分发展的余地,缓解产业结构失衡状况。只是,这种补贴是有一定时限的。

这种关税结构模式,对财政收入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总体税负的降低会相应减少部分直接的关税收入,给财政带来一定压力;但另一方面,相对自由化的贸易会扩大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从而扩大关税税基,增加关税收入。同时,税负降低为国内有关产业提供了发展契机,促进国内产业的壮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形成财政的潜在收入。

(四)关税减免措施

关税的减免,是相对于关税征收而产生的。随着关税水平的降低,关税减免所起的作用也将相对减弱。过去,名目繁多的关税减免使得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而过多的关税减免措施造成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关税本身的调节功能;而且,不同程度的关税减免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符合市场效率的要求。因此,严格控制关税减免措施,并予以法律保证是非常必要的。

(五)非关税避垒

在对关税水平和结构调整的同时,逐步拆除非关税避垒。这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避免了直接的生产性寻利和寻租活动,有利于克服税务行业中的不正之风,使更多的资源投入生产性建设。

三、我国关税减让的配套措施

关税的作用毕竟有其局限性,为合理发挥其功能,尚需相关机制和体制的配合。

第一,继续深化和完善税收体制改革。对进口货物征收的销售税或增值税同对国内的同类产品课征统一起来,保持大体相同的税负。国内流转税尤其是增值税,应充分发挥其中生税收的作用,而将保护功能归还给关税。

第二,关税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外汇对进出口价格的影响比关税更为广泛、直接。汇率的调整与关税的增减都对进出口商品数量产生影响,有时关税降低所起的作用会被人民币的贬值所抵消。因此,二者在政策制定上应相互协调和互补,而不能相互掣肘。

第三,关税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对被保护企业来说只是暂时的,客观的。生产效益的提高归根结底来源于企业自身努力,通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仅仅依靠关税的保护作用是不够的。

第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税的作用依赖于法律保障。加强法制建设,是关税政策是否真正收效、关税税收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

总之,我国关税减让方案的确立,应当是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工业化程度及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遵循和具体运用相关经济理论,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完善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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