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涉及所得税会计的若干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得税论文,若干问题论文,资产减值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及存货这一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允许在以后会计期间随着资产价值的恢复转回,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一些非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一律不允许转回。
减值会计对资产发生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是计入当期损益,并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的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等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特别规定的除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相关收入、费用或损失时所依据不同的理论及不同的法规,由此企业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不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为主要依据的,因而带来了如何将企业一定时期按照会计标准计算的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调整)等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资产减值涉及所得税会计的若干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提取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核查,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税法规定
企业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非资产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足以作为认定为损失实际发生的依据,只有当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认定可从发生损失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差异分析及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实际发生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损失之间存在着暂时性差异,这种暂时性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在进行本期纳税调整时,应将会计上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采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核算所得税时,应以按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后计算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作为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例如,企业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经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在不考虑永久性差异和其他暂时差异的情况下,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利润总额加上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计算。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可在未来期间损失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因此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作的会计分录为: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提取减值准备以后期间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差异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
(一)会计准则规定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换言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由于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其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了变化,原预计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所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原价-累计折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二)税法规定
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即已将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计入了提取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即税法总是按照原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按照原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及摊销方法计提摊销额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差异分析及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各期重新计算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之间将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若当期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大于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则企业在当期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若当期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小于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则企业在当期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采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核算所得税时,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即按会计准则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当期税法折旧或摊销额小于会计折旧或摊销额-当期税法折旧或摊销额大于会计折旧或摊销额,再按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作为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增加)。会计分录为: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一)会计准则规定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如应收款项、存货等)在未来期间有客观证据表明原据以提取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则表明该资产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原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但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后,其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当在原已计提的金额范围内),并将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如企业在前期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本期因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或不复存在而需在本期转回时,应按需转回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将冲减的资产减值损失,增加企业在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当期的利润总额。
(二)税法规定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在原提取减值准备的当期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在转回的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差异分析及会计处理
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恢复当期产生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就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该转回的金额也就是当期纳税调整(减)的金额。企业在采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核算所得税时,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的税前会计利润-转回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再按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作为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当期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为: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标签:会计准则论文; 减值准备论文; 应纳税所得额论文; 资产减值损失论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论文; 所得税费用论文; 调整所得税论文; 折旧费用论文; 会计论文; 企业资产论文; 利润总额论文; 税法论文; 纳税论文; 财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