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同的选择:比较制度分析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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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论

       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对天津蓟县和江苏泰州农业合作社的案例调查基础上的。我们发现,无论在天津蓟县,还是在江苏泰州,都可以观察到不同形态的农业合作组织,如“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和高度一体化的农业公司,等等。此外,这些地区依然存在为数不少的以家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经营方式。我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个问题上,究竟什么因素决定农业组织的不同形态,或者说究竟什么因素决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或索取权的分配?

       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之所以会进行合作,或缔结各种不同形式的农业合约,其出发点是对潜在利润的追求(潘劲,2011)。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也随之改变,对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这给小农式的家户经营方式带来了变革的压力,对潜在利润的追求和变革压力共同催生了农户的合作动机。邓宏图(2007,2008)的研究表明,在多个农户投入要素存在强互补性的情况下,合作生产是可行的。产权的多元属性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的边际影响对组织形态或合约结构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潘劲(2011)的研究也提到,农业合约和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究竟如何取决于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博弈,但其并未对这一博弈过程与治理结构究竟是何种关系展开分析。在陈劲松(2012)看来,随着农户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生产规模较大的专业生产大户陆续出现。但其未注意到的是,随着农户的异质性逐渐增大,不同农户的要素禀赋差异也开始增大,大户在物质资本方面逐渐占据优势,其融资能力也就越强,这种异质性趋势将大大影响农业组织形式。张晓山等(1997,1998)很早就注意到,产权的明晰与股权结构的分布将影响合约中的激励问题,在股份制农业企业中不同的持股人及不同的持股比例将对治理结构以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产生决定性影响。然而,将农业经济组织与股份制企业类比易陷入仅关注持股数额的误区,若考虑异质性的专用资产投资,就应将不同种类投入要素的边际贡献、要素间的关系与所有权、控制权问题放在一起考虑。黄胜忠(2008)就认为,在加入农户的异质性和要素投入的异质性后,有必要重新审视控制权的归属问题。对于剩余控制权,黄胜忠虽然注意到应从要素或能力贡献方面分配,但其将合作社参与者分为拥有主要控制权的核心成员与拥有选择控制权的普通成员的观点并未考虑效率维度,因此难以揭示合约选择的经济逻辑。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对潜在利润的追求和变革的压力催生了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不断增强的农户异质性也使得大规模且高度专业化的农业合作组织陆续出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合作化组织形式下所有权(即剩余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应如何分配,以及与这些变化相适应的合约结构选择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许多学者注意到中国农业合约的有趣变化。邓宏图、米献炜(2002)为“龙头企业+农户”的合约运行机制和稳定性提供了详尽的经济解释,证明了只有当特定的约束条件都满足时,“龙头企业+农户”的合约才会被选择并长期延续。周立群、邓宏图(2004)则考察了“龙头企业+农户”的合约结构向“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合约结构转化的历史、现实和制度成因。他们的研究发现,基于控制经营风险和提高融资能力的目的,农户和龙头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一体化程度更高的合约结构或组织形态。周立群、曹利群(2001)在他们的研究中试图区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与“龙头企业+大户+农户”的组织形式,从绩效和稳定性方面比较了两类合同结构。邓宏图(2012,2013)的研究则注意到农地产权约束和信贷约束问题,认为双重约束使龙头企业(大户)和农户的合作变得可行。在合作中,龙头企业的专用性投入与农户的农地使用权具有高度互补性,尽管农地使用权是龙头企业所迫切需要的,但由于大户所面对的是散户,因此单个散户所拥有的农地使用权在联合生产的边际贡献中可以忽略不计,这样一来,大户在合作中就必然拥有无可争议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是中国式合作社的由来。聂辉华(2013)的研究考察了最优农业契约的激励问题,其分析逻辑主要基于不完全合同理论(GHM模型)和关系型合同理论(BGM模型),为不同合约结构及其衍生形态的“绩效差异性”提供了充足的、具有经济学实证含义的解释。

       虽然已有大量学者注意到了农业合约的变化,但这些文献大多注意到了合约结构的转变,并未横向对比不同合约,并给出这些合约被选择的一般性解释。本文认为需对不同类型合约结构长期共存的现状予以解读。聂辉华(2013)的研究对三种合约进行了比较分析,但其更多地关注了不同博弈次数和市场价格影响下的违约激励问题。本文认为仍有必要以不完全契约的视角对几种代表性合约结构所对应的剩余控制权分配进行比较。因此本文将借鉴格罗斯曼与哈特(1986)的不完全合同理论(GHM模型)来发展自己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在农地产权和农村信贷的双重约束下,即使存在合作盈余,同质农户也难以有效地实现合作。给定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现代农业将取代传统农业而成为农业发展的可预期目标,异质性大户(龙头企业)的专用性资产与同质性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将出现高度的互补性。此时,不仅合作经济组织将被龙头企业和农户所选择,而且由合作而导致的“合作盈余”或(本文所定义的)“剩余增量”的分配权也变得对大户(龙头企业)更为有利,因此,龙头企业(大户)将比同质性农户更有动机促成双方的合作。此外,由于大户(龙头企业)所拥有的专用性投资在合作生产中的边际收益率要远高于单个农户所拥有的农地在合作生产中所提供的边际收益率,大户(龙头企业)与农户在合作经济中的控制权将是不对称的,这意味着异质性大户(龙头企业)在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的分配上更占优势。而在同质性农户专用性投资的边际贡献更大时,同质性农户在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的分配上更占优势。基于要素边际贡献的比较与资产互补性等因素的考察,本文讨论了四种不同的合约结构,从而得出了更具一般性的合约选择逻辑。

       二、合作动机与控制权结构

       我们要在理论上探讨,为什么有的参与人选择了一体化的农业公司,有的则选择了合作经济组织,还有的继续维持小农式的生产经营方式。我们观察到,即使合作组织也有不同形态,大部分由大户(龙头企业)主导,小部分则由合作的全体散户共同主导,这又涉及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控制权与索取权的分配问题。从理论上讲,我们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一个是组织起源问题;一个是组织形态或合同结构的选择;一个是控制权与分配权的配置问题。

       (一)合作的起源:动机与行为

       假设存在N+1个参与人,分别是1个大户与N个同质农户(以下称农户)。大户有丰富的营销经验,对农产品价格的变动趋势更为敏感,并能更快地做出改进自身福利的反应。此外,大户比农户拥有更多的可调控资源及更强的生产能力。农户彼此间是同质的,大户相比于农户是异质的。事实上,大户能够依靠所掌握的需求信息而有强烈意愿向市场提供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农产品,但因受限于农地所有权约束与信贷约束,而无法形成足够的供给能力来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全部剩余(邓宏图,2012)。此时大户将产生强烈的动机与N个农户联合,以整合农户手中的土地,并进一步提高信贷(融资)能力,扩大生产规模。

       假设大户以价格P向N个农户收购农产品,在非合作条件下,大户很难控制农户的农产品质量,农产品对大户的价值为

,农户的生产成本为

,其中i∈{1,2,…,n}代表不同的农产品质量。一般来讲,给定其他条件不变,质量更高的农产品总能在市场上卖一个更高的价格从而使卖家获得更高利润,这是由消费结构决定的(邓宏图等,2014)。设

,收购农产品的大户总有最大化目标的强烈动机。在双方非合作的情况下,大户和农户的效用函数分别为

,则大户和农户得到的总效用(福利)水平为

。显然,一般来讲,下面的不等式总是成立的:

      

       即在非合作条件下,除非大户能够控制农户的产品质量,否则交易总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此处,可把两者的差值定义为“剩余增量”,即:

      

       一般而言,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农产品的价值V取决于(农产品)质量,而质量由专用性投资C和努力程度q共同决定①,故有:

       ΔR=ΔR(C,q)

       “剩余增量”同样也由C和q共同决定。假如存在某种机制,使大户和农户能够平分“剩余增量”,则大户和农户的效用函数可分别写成:

      

       根据定义,ΔR≥0,所以

,这意味着理论上双方均具有追求该“剩余增量”的动机。但在

中,双方的最大化策略存在着明显“冲突”,大户希望

最大化,而农户则希望

最小化(Segal,1999)。大户希望对方有更大的投资和更多的努力,相反,农户则希望对方提供更多的投资和自己做更小的努力,双方均存在机会主义动机,只有在S(V,C)>>

时,即剩余增量ΔR足够大的情况下,双方才有强烈的获得并分享剩余增量的动机,此时双方必须通过缔结某种合约或者实现一定程度的合作来实现收益占优均衡。

       事实上,大户和农户能否获得并分享S(V,C)取决于双方的缔约结构或合作程度,S(V,C)的实现需考虑信贷约束和农地产权约束。正如前述,在供给不及需求,合作可以带来更多盈余的情况下,大户有强烈动机整合更多耕地,规模化地扩大产量,还能通过整合得到的土地提高信贷(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若农户能靠自身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农产品受信贷与农地产权约束的限制,他们就不会产生强烈的合作意愿,但优质高效农业不同于传统农业,它往往是设施农业,要在诸如大棚建设、农地(田)灌溉、优质种子、化肥、农业知识等方面投入必要的资金、时间和精力。显然,与大户相比,农户在信贷能力方面缺乏比较优势,在市场营销方面也缺乏足够的知识积累。此外,由于合作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品,它将因为同质农户无法解决“1/N问题”而使(彼此间的)合作无法实现(邓宏图等,2009)。

       因此,整个分析的核心就变成大户和农户如何缔约或如何合作的问题。本质上,合作(组织)是一种特别的公共品,它涉及由谁来组织以及各成员如何参与组织的问题。

       一般来说,大户相对于农户来说具有信贷(融资)优势,但却面临着农地所有权约束。如果合作可以带来足以弥补组织成本的“合作盈余”,则大户将产生合作的动机。在农地所有权约束的(制度)条件下,大户更愿意通过与农户缔结合作社的方式来组织生产。对农户来说,如果合作带来的预期收益超过家庭经营预期收益,则农户倾向于合作。重要的问题是,农户与谁合作?是与大户合作,还是与其他农户合作?

       给定市场条件,大户与农户均有合作动机,但农户同质性以及作为组织的公共品属性使农户彼此合作面临的交易成本大,因此,相比农户,大户的合作动机更为强烈。另一方面,尽管大户的信贷(融资)能力优于农户,如果不能有效地整合农户手中的耕地,则合作仍无法实现,借助缔结合作组织所获得的农地,大户的信贷能力进一步提高,因此,大户和农户之间具有极强的异质性和互补性,结果就是,大户和农户之间缔结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能性大过农户(自身)之间缔结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能性。经验观察表明,许多异质型大户往往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者,这是符合本文所发展出来的分析逻辑的。

       如上文所述,剩余增量的大小与农产品价值(取决于农产品质量)及生产成本有关,这由专用性投资C与努力程度q共同决定。只有将这些要素进一步细化,厘清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才能揭示这些要素所分属的不同农户如何缔结合约,不同的控制权结构为何被选择。

       (二)合同与控制权结构

       在我们看来,散户(即完全的家庭经营方式)、“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分别代表了非一体化的分散经营、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双边治理型经营、由企业或大户主导控制权的合作经营、由农户共同主导控制权的合作经营等四种控制权结构。显然,第一种是非一体化的治理结构,第二种是准一体化的治理结构,第三、第四种则是一体化的治理结构。不言而喻,不同的合同(治理)结构,控制权与索取权的分配是不同的,按哈特(Hart,1986)的分析逻辑,对生产绩效边际影响(贡献)最大的那一方应当获得更多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如果某参与人对绩效的边际影响占绝对权重,则他必然获得绝对的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在本文的分析框架内,参与人由大户和同质的散户组成。在同质的农(散)户中,尽管存在(预期)合作盈余,分散的农户也未必能缔结合作组织,因为“合作”不一定是理性农户的占优策略。在异质的大户和同质的农(散)户中,大户观察到市场机会并预估了合作盈余,因而具有强烈动机谋求合作,当理性的农(散)户敏感地发现了“合作”是大户的占优策略,并且合作能带来对双方有利的“合作盈余”时,也将选择“合作”。此时,对农户来说,“合作”同样是占优策略。在一定程度上,经济学可以把“合作”视为“一体化”,一体化程度取决于参与人的合作程度。合作程度越深,意味着参与人彼此介入的程度越深,其结果就是合作经济的出现。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如果“合作”中的某方因为特殊禀赋而能够绝对地控制生产经营过程及其绩效,则此参与人与其他参与人的关系就不是简单的合作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双方处在不对称的力量对比中,尤其在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只对合作(过程)产生可以忽略不计的边际影响的情况下,合作经济将“转型”成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在我们看来,不同的合作程度,或不同的组织结构,一定对应着不同的控制权与索取权的分配结构。

       在上述四种合同(产权)结构中,主要的缔约方是龙头企业和农户,与前文一致,在本文分析框架里,我们假设有1个龙头企业(大户),有N个农(散)户,显然,四种不同的组织形态(合同结构),正是龙头企业和农户讨价还价的结果,四种不同的组织形态(合同结构,即剩余控制权结构)对应不同的纳什讨价还价均衡(Grossman & Hart,1986)。

       1.模型假设。假设1:在非合作状态下,设农户的收益函数为R=R(K,L,H),其中K表示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物质资本,包括大棚、仓储、灌溉设施等投入;L表示土地;H表示人力资本。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是异质的,他们的人力资本投资也是异质的,包括大户拥有的市场知识、营销网络和政治资源等,农户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主要是他们的劳动能力(或生产技能)。上述四种资产在特定的农业生产中存在互补性(Teece,1986)特征,若

,则说明该农产品的生产中土地与物质资本是互补的,

越大说明互补性越强,若接近于0,则说明这两种资产所带来的边际收益是相互独立的或两者已经达到最优比例。但在我们的讨论中,由于受到各种初始禀赋的约束(包括大户的农地产权约束、农户的金融约束以及人力资本投资差异),单个农户无法实现最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②。假设农户的初始禀赋为(

),其中物质资本的禀赋约束可定义为信贷约束,土地禀赋的约束可定义为农地流转的制度约束,简称农地产权约束,人力资本的禀赋约束则主要体现为人力资本投资生效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短期内无法迅速调整,可简称为人力资本约束。若存在

成立,其中

代表其他要素固定时的最优土地规模③,那么,对于单个农户来说,若从其他农户那里接受超过其土地资源禀赋数量的土地就可使该农户的物质资产达到更高的效率水平。同理,K对L、K对H、L对H、H对K、H对L均可得出相同的结论。这就是上文中所定义和所描述的剩余增量的真正来源。

       一般而言,更高水平的物质资本、土地资本以及人力资本的投入将带来数量更多、品质更优的农产品;更合理的资源配置比例将带来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此外,如上文所述,大户在信贷能力上具有比较优势(物质资本充足),但在农地所有权上则面临难以克服的约束,此时若存在

成立,则大户有强烈的动机寻求与同质农户进行合作,通过利用同质农户的土地进行生产以获取剩余增量。相比于大户(龙头企业),同质农户的信贷能力处于劣势,若存在

成立。则表明更多的物质资本投入可以使农户的土地发挥更大的效能。农户往往也缺乏人力资本投资,更多的人力资本投资也可以给农户带来更多的剩余增量。

       显而易见,假设1仅涉及双方合作的动机与剩余增量的来源,但并未涉及大户和农户的合作可能性和双方合作的程度。当大户需要更多的土地或农户需要更多物质资本的时候,双方的合作可能是紧密的即高度一体化的,也可能是松散的,即通过交易或双边治理来实现,例如农户可以在不转让其土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情况下按照大户的要求或借助大户的物质资本生产农产品,再与大户交易从而实现大户对土地的需求。合作程度需要通过“N+1”方博弈中的讨价还价来确定。

       假设2:考虑大户与农户所面临的农地产权约束与信贷约束,超过其初始禀赋的要素需求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得到满足。在“N+1”方博弈中,作为“1”的大户(龙头企业)收益为

,N个同质农户的收益各为

,在非合作状态下的收益函数分别为

。假如双方合作,农户以土地与大户缔结合约(或以土地入社),则大户最终能在相当程度上突破农地产权约束,实现专用性资产、人力资本、土地资本在更高效率(水平上)的配置,显然,大户通过与农户缔结合同(或组建合作社)而获得的新增土地来自农户拥有的土地资本

。由于农户掌握了土地资本

的控制权,加上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等特性,使得大户与农户所缔结的合同(或所构建的合作组织)是不完全(或不完善)的(聂辉华,2013)。假设农户利用其土地

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质量为

,则在大户与农户缔结合同或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下,大户的收益将与农户所提供的农产品质量

有关。实际上,在大户和农户缔约合作的情况下,农户所提供的农产品质量

可定义为双方努力程度q的递增函数,因此,有如下关系成立:

      

       其中,

分别代表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在缔约条件下的努力(或信守承诺的)程度④,

则表示农户在给定双方努力程度(

)的情况下所提供的农产品质量,

表示在给定双方努力程度(

)的情况下所提供的包括专用性资产在内的显然,大户通过合作获得的收益与

有关,而农户通过合作获得的收益与

有关,则双方收益函数可重新定义如下⑤:

      

       由于事前合同的不完全性,符合帕累托效率标准的事前决策(K,L,H)无法(由双方)做出,但事后双方均可观察到对方的决策,然后进行再谈判以获得剩余的增加S。

       假设3:若双方都选择独立经营而不让渡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则存在唯一的

最大化,

最大化,即存在唯一的非合作纳什均衡点(

)⑥,农(散)户分散经营与“龙头企业+农户”符合这种描述。若由龙头企业和农户同时掌握土地使用权和资产的控制权,但龙头企业的控制力度要大于农户的控制力度,则存在一组由龙头企业和农户共同决定(通过合作社的机制)但主要体现龙头企业的寻利目标的(

),使

最大化,这就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缔约结构。缔结合作社后龙头企业强化了监督功能,可以分享更多的,甚至此前没有的合作盈余,而农户也能从一体化的合作社中得到好处。若龙头企业通过某种方式强化对资产、人力资本和土地的控制权,实现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高度一体化,则此时以寻利为(唯一)目标的一体化企业(制度)将被选择,农户如进入一体化企业,只能获得雇工身份,这就是资本雇佣农民(工人)的由来。若由农户掌握控制权和索取权,此种情形即农户雇佣资本,这显然是一个标准的,或典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此时,存在一组由N个同质农户决定的(

)使

最大化。从实地调查⑦得知,上述诸种组织形态在中国各地农村均有存在,但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约结构最为流行。因为龙头企业的确拥有足以对一体化生产绩效产生关键影响的专用性资产,但农户手中所拥有的土地也在一体化生产中同样不可或缺。另外,由于农户是分散的,即使存在合作盈余的情况下也难以自发地组织起来。但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理性的农户为了获得预期合作收益而与龙头企业缔结一体化的合作社,也能因为他们拥有的农地产权而分享(合作社中的)部分控制权和索取权,龙头企业难以独占全部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这意味着中国式合作社既非绝对意义上的企业,也不是经典理论所定义的合作组织。当然,农户与合作社究竟以多大比例来分割其控制权和索取权,取决于他们各自拥有的专用性资产和土地资本在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中的权重及其产生的边际影响。

       假设4:虽然现实中事前机制设计所追求的帕累托最优的完全合同是无法获得的,但为了对合约结构进行比较制度研究,设

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的完全合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本文分析具体的合约结构(或组织形态)提供一个标准的“理论样板”,以便我们能得出一系列的具有比较制度分析含义的理论和政策结论。

       2.控制权结构⑧。众所周知,因需求结构变化,分散经营受各类资本(如土地资本、人力资本、农业专用性资产等等)的禀赋约束而无法在数量和质量等方面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因此,以某种方式(或机制)进行(某种程度的)合作就成为必然选择(参阅邓宏图,2012)。双方签约并选择一定程度的合作之后,就可以根据各自的观察和主观感受进行事后再谈判,即根据双方事前投资水平I=(K,L,H)将自己的行为决策更改为q(I)以适应市场需求。这里的I可定义为由(K,L,H)等要素决定的投资水平,而q(I)可定义为由(K,L,H)等要素决定的努力程度,其经济含义是明确的,即(合作的)各方信守承诺,把(K,L,H)等各要素调整到各方(都满意并意愿)接受的水平,这既是一个“努力”过程,也是各方“努力”的结果。由此,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户因为合作而获得的总的“剩余增量”可定义为:

      

       为使此处的分析逻辑更“形式化”一些,我们可以假设缔约双方以交易价格P来转移农产品(比如按照某种合作框架,农户向龙头企业(大户)提供一定品质和数量的规定货品),进一步假设,缔约各方将按1∶1的比例来分配因为双方合作而产生的“合作盈余”或“剩余增量”,则调整后的收益分别为:

      

       由于事前投资已经给定,因此,双方经过调整后的收益未必是帕累托最优的,即使如此,双方(事后)仍需调整投资或努力水平以满足各自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以大户(龙头企业)为例,在我们的讨论中,大户在物质资本即专用性资产

的投入上具有比较优势,所以大户事后对

的调整应服从如下一阶条件:

      

       但这并不符合事后个人收益最优的理性选择:

。这意味着上述五五分成的机制将事后谈判带来的剩余增加的一部分分给了非合作结果

,当且仅当事前纳什均衡决策

与再谈判后的q(I)相等时,

与个人收益最大化才能够同时成立。

       如果事前将剩余控制权重新分配,即由企业或由农户进行一体化,掌握(

)的决定权,这种分配同样无法达到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条件

。因为,一体化仅仅是将事前决策权转移,将(4)式中的

代替。当最优解无法实现时,只能寻找次优解,即

中最接近q(I)的,该决策可近似看作是有效的⑩。

       因帕累托最优解

在事前是不可知的,因此,应该如何选择一体化的方向,是由龙头企业一体化农户,还是由农户雇佣资本,这取决于超过禀赋约束的资产的互补性以及要素投入的边际产出对控制权的敏感程度。于是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1:作为剩余增量来源的资产互补性是合作的必要条件。对具有信贷优势的大户和具有大量农地的N个同质农户来说,给定任意的

,则表明两种要素的投入比例在禀赋约束内均已接近最优配置,物质资本不需要投入更多的土地,土地也拥有足够的物质资本投入。此时,农户间基本不存在为获得更多土地或物质资本而进行合作的动机。同理,当人力资本投入H也符合上述关系时,物质资本、土地资本与人力资本也接近最优配置,则农户将选择分散化经营,即“农户+市场”的非一体化模式。

       结论2:若任意两种资产在禀赋范围以外仍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即存在

,使得

成立,则大户具有与农户进行合作的动机。在此基础上,若大户(龙头企业)投入的

对农地的控制权并不敏感,即

足够小时,则大户没有获取(转移)农户土地使用权的动机。类似地,若农户有与大户合作的动机,从而利用大户所拥有的物质资本

,但农户投入的

对大户的控制权不敏感,即

足够小时,则农户即使有与大户(龙头企业)的合作愿望也不会产生控制大户物质资本的动机。此时,“龙头企业+农户”的合约结构将被选择,双方将建立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

       结论3:给定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若双方各自拥有资产具有高度互补性,并且大户(龙头企业)在继续获得土地,农户在继续获得专用性投入的情况下仍不能实现各自的最优配置,这意味着大户和农户将产生合作动机。这意味着存在

,使

成立。而且,

关于

的边际收益对农户的

十分敏感,即

较大,同时

相对较小。此时,由大户(龙头企业)牵头农户进行一体化并相对多地获得对土地

的控制权的合约结构接近最优。相反,若存在

成立,且

较大而

较小时,由农户进行一体化来获取物质资本

的控制权的合约结构接近最优。以上两种情况分别对应现实中“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和“合作社+农户”的合约结构。

       结论4:以上讨论均以物质资本与土地资本两种要素为例,显然,即使将其中任意一种要素换为人力资本,结论1、结论2、结论3依然成立。当人力资本彻底地被龙头企业一体化后,高度一体化的(农业)企业将被选择,此时农户仅以雇佣工人的身份出现在企业当中。此时,与合作社相关的各种合同结构都将被严格剔除。

       下面四个案例研究从经验实证的角度证明了上述理论推断的正确性。

       三、四个案例:基于比较制度和比较案例研究的经验实证

       本节要考察得自天津蓟县、江苏泰州等地的四个案例,我们在实地调查中所观察到的农业合约结构和农村组织形态与上文的理论分析和逻辑推断颇有相合之处。给定农地所有权约束和信贷约束,合约结构,控制权与索取权的分配正是农户、大户、基层政府理性选择和(彼此)交互作用的结果。

       案例1:天津蓟县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我们首先考察天津蓟县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称绿食中心)。绿食中心成立于1994年,通过政府财政支持和大量优惠贷款建设了12个千亩示范区,再通过“龙头企业+农户”的订单模式带动全县农民建成40万亩绿色农业生产基地,在征地、修建灌溉系统、投资(蔬菜)冷冻库等方面花费甚巨。事实上,一直到1999年绿食中心仍未实现正常盈利,年成时好时坏,“龙头企业+农户”的缔约结构或双边治理机制对农户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无法控制农户所供农产品的质量。由于质量不稳定,绿食中心向市场输送的农产品无法与普通农户向市场输送的农产品区别开来,因此并不具有价格优势。绿食中心对冷库、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反季节生产所需要的大棚、农产品交易的物流系统所做的投资是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专用性投资的性质,如果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则将变成沉没成本,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有鉴于此,绿食中心在2006年着手进行股份制改革。为使缔约各方履行缔约承诺,绿食中心选择了高度一体化的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规定企业领导、中层干部以及职工人人出资15万到25万,以此把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此基础上,企业再与周边农户签订合同,这份合同对农户的土地利用、劳动供给、农产品质量做了详尽而又切实可行的规定,有效地规范了农户的选择集和所供产品的质量。2006年至今,公司所提供的农产品有了质量上的保证,通过各种营销方式扩大了市场份额,形成了多元互补的销售网络。到2012年,该股份合作企业再度改制为蓟州绿色食品集团公司,通过与更多农户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而使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相应地,品牌建设、商标建设也得到了加强。

       显然,绿食中心选择高度一体化的企业模式有其特定理由,前期巨大投资源于政府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贷款,这些投资是构成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专用性投资的性质,这既诱致了绿食中心的员工事后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动机,又使绿食中心在与农户所缔结的购销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常常要面对农户的违约风险,因此,把绿食中心改造成股份合作公司就成了具有帕累托效率改进含义的必然选择。在公司与员工之间,在公司与农户之间,前者拥有绝对的剩余控制权,企业员工和农户则以其所提供的“集资额”、“土地使用权”和“劳动(或者农产品)质量和数量”而获得相应的分配权。由于企业对由农户努力程度决定的产品质量非常敏感,因此以雇佣劳动制的方式严格控制同质农户的生产过程就成了绿食中心的必然选择,这便是上文所述资本雇佣农民的高度一体化模式。

       案例2:天津蓟县关庄镇山旮旯红果合作社

       位于天津蓟县关庄镇的山旮旯红果合作社是一个典型的合作社,它主要靠“合作社+农户”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官庄镇独特的土壤性质和气候条件使该地出产的红果质量上乘,该地年生产红果200万斤以上。在成立红果合作社前,一直困扰果农的问题是市场信息不畅导致产品滞销,果农只得依靠几个经纪人和市场(需方)发生间接联系,农民无法把握市场,控制风险的能力低,销售利润大都被中间商(经纪人)截流、盘剥,所获甚低。2008年,由于红果滞销,果农承受了巨大损失,这引起了镇政府的高度关切,并认识到小农式的“家户经营模式”难以为继,既无法化解风险,也无从实现高品质红果的品牌化、商标化。

       2008年的“销售事件”给果农以强烈刺激,然而,尽管果农具有缔结合作组织的强烈愿望,也难以把这种愿望变成实际行动;即使付诸实际行动,也难以缔结真正的、具有可实施性的合作组织。原因在于,合作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品,众多的同质农户很难在给定个人偏好的情况下有效地创设对于大家均有好处的合作组织。在此情形下,基层政府对(创建)合作组织“助推作用”就变得十分关键并且不可替代。

       2008年的“销售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就和长期驻扎在关庄镇的农业科技学校(培训工作站)有关负责同志协商成立红果合作社的具体事宜。农业科技学校具有政府背景,专门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知识和相关政策咨询。这个学校的领导和老师长期与果农生活在一起,赢得了后者的高度信任,在果农中具有极高的感召力和组织动员能力。镇政府看中的正是农业培训学校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所积累的信誉资源,说服培训学校领导把果农组织起来,成立蓟县关庄镇山旮旯红果合作社并出任理事长。除理事长由镇政府指定并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外,合作社社员还以全员投票方式选出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在信贷约束和农地产权约束(条件)下,合作社采用股份合作制的方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果农以家庭为单位,以土地和实物入股合作社,再根据入股占比作为分红依据。需要提及的是,为了促进山旮旯红果产业的发展,县镇两级政府共同筹款,斥资1000万修建了公路,这是合作社自身无法做到的。合作社的发展不但得到了相应的财政补贴,融资方面也得到了相应的扶持。

       显然,给定条件下,“合作社+农户”的合同结构保证了同质性农户的集体控制权。

       案例3: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亚公司)是专门对蔬菜、瓜果进行脱水加工的龙头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振亚公司主动牵头成立“兴华市农老大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缔结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同结构。

       振亚公司拥有先进的脱水设备和蔬菜加工生产线,经过脱水加工的蔬菜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这些设备和生产线是公司所投入的专用性资产,这意味着公司在合作社中的边际贡献和边际影响远甚于单个社员,由它掌握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成了公司和社员的共识。这种控制权还体现在,公司巧妙地借助“合作社机制”从农户手中流转过来数千亩土地,然后经过必要的修整和投入,把这些土地改造成专用于生产蔬菜、果瓜的生产基地,再把这些生产基地反包给农户。

       通过对振亚公司的观察我们发现,其“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约安排把三类农户纳入到公司的生产经营系统:一类是既出让土地,又在自己所出让的土地上工作,这些出让的土地由公司直接控制;一类是不出让土地,也没有获得社员身份,但从合作社或公司取得承包权的农业工人;还有一类是既没有出让土地,也没有从基地获得承包权,但具有合作社社员身份的农民,他们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企业和同质农户所缔结的合约结构可以看出,该企业对农户劳动并无明显的控制倾向,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土地控制权。这是由于其外部订单对脱水蔬菜品种有具体要求,故企业对土地控制权较敏感,在与农户的合作中更倾向于由龙头企业拥有对土地的控制权,在此基础上对超额的需求采取订单农业的合约结构。

       案例4:天津蓟县邦民养鸡合作社

       邦民养鸡合作社位于天津蓟县邦均镇,采用的是“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模式,但其社员之间的联合却是非常松散的。由于合作社理事长并无特别的社会背景,缺乏足够的融资能力,也无法说服社员以集资方式筹集必要的资金建造冷冻库、检疫(质量)中心和购置必要的物流设备(如运送家禽的货车等等)。社员缺乏事前的必要投资,又得不到(合作社理应提供的)事后服务,加上合作社专用投资少,造成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缺乏投资上的互补性,结果,原有的合作社逐渐地弱化为“市场+农户”的松散结构。

       上述四个案例均得自我们的实地调查。我们观察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户”等诸多农业缔约结构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都出现过,其中原来非常流行的缔约结构,如“农户+市场”“龙头企业+农户”等缔约结构不断地被“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高度一体化的)农业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缔约结构所替代。原因在于,“市场+农户”模式主要靠市场治理,置单个农户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压力之下,小农式的家庭经营模式很难化解这些风险,表现出一种制度或组织的脆弱性;“龙头企业+农户”的缔约结构具有双边治理的性质,但此种缔约结构无法同时兼容、折中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各自寻利目标所带来的各种具体的、潜在的利益冲突,有限理性的博弈方(龙头企业和农户)总是有投机性动机(Williamson,1985),这导致双方在事后无法履行事前的合作承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以及部分“合作社+农户”的缔约结构在诸多合约结构中“胜出”,源自农地所有权约束和信贷约束下农户和合作社(大户)的选择空间以及什么样的选择能够给双方带来激励相容的制度或组织结构,只有这样的组织结构才是有效率的和稳健的。

       四、结论

       本文对农业合约结构的所有权、控制权结构进行了理论分析,并通过四个案例的比较制度研究对本文所发展出来的理论逻辑进行了具有经验实证含义的诠释。我们发现,即使存在潜在的合作剩余,同质农户也难以通过缔约方式构建合作经济组织。在存在大户(龙头企业)的情况下,给定信贷约束和农地产权约束,异质性大户和同质性农户的合作将给双方带来比不合作更多的“剩余(利润)增量”。通过缔结合作经济组织,大户可以应市场需求而在相当程度上缓解(或突破)农地产权约束和信贷约束,从而实现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经营绩效的预期目的,因此,大户(龙头企业)比农户具有更强的合作动机,往往成为中国式合作社的发起者和推动者。事实上,农户所拥有的农地使用权和大户在专用性投资上的“优势禀赋”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这正是双方缔结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研究表明,大户所提供的专用性投资和农户所提供的农地使用权在联合生产中的边际影响是决定大户和农户在合作社中获得多少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的关键性因素。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和建议,文责自负。

       注释:

       ①一定合作程度下的最大利润界定了S(V,C)未必是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利润最大化,但质量的提高总能带来一个剩余增量,这种质量的改善可能来自于交易中任何一方的投资扩大或生产中努力程度的提高或对各种不同生产要素配合使用效率的提高,所以最终S(V,C)的大小还与交易中双方的合作程度有关。

       ②此处假设要素价格与产品价格不变,农业生产函数服从稻田条件。

       ③

为不存在禀赋约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直接选择分散经营。

       ④(

)也可以理解为双方在使用自有资本(包括土地资本)与对方合作时的努力程度。

       ⑤若将

写入合作后的大户收益函数

,则

所创造的收益将面临重复计算问题,后文中将给出,合作产生的收益在两者间将通过交易的方式进行分配,G以价格P在双方间交易,收益在双方间的划分是收入分配的过程。

       ⑥纳什均衡的存在性要求策略集是凸的和紧的,且收益函数是凹的。此处可定义q为[0,1]上的连续函数,代表参与方的努力程度,现实中收益函数也符合凹性。

       ⑦下文将介绍我们2012年在天津蓟县、江苏泰州所做的实地调研。同年,我们还在陕西延安、山东寿光等地对农业经济组织做了系列调查,相关研究成果另文发表。

       ⑧此节对于控制权的分析很明显遵循了Grossman & Hart(1986,pp.691-719)分析逻辑。但是,我们把这个分析逻辑应用于中国农村的案例研究,并对K,L,H,q等经济学的分析变量赋予了中国转型背景下的经济解释。

       ⑨

是再谈判的结果。

       ⑩此处

代表非合作状态下双方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努力程度,

代表由大户主导控制权的一体化状态下使大户收益最大化的努力程度,

代表由农户主导控制权的一体化状态下使农户收益最大化的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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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同的选择:比较制度分析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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