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金融改革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书面讨论明代金融改革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服务体制改革与社会转型_社会改革论文

“明代赋役—财政变革与国家和社会之关系”笔谈——1.明代赋役制度改革和社会转型——2.《万历会计录》与明代国家和社会转型——3.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4.明代白银货币称量形态对国家—社会关系的含义——5.明代均徭法若干问题再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赋役论文,国家论文,社会转型论文,王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明代赋役制度改革和社会转型

       唐文基

       一 改革因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矛盾引发

       封建田赋是实物地租的再分配,徭役是劳役地租的再分配。明前期这两种再分配的矛盾双方是封建王朝和私人地主。赋役制度的改革就是因双方矛盾逐步尖锐而引发。其时,矛盾焦点在江南,赋役制度改革也就始发于此。

       改革从田赋征收开始。宣德四年(1429年),宣宗下诏江南官田改科减征:每亩旧例纳粮1斗至4斗者减十之二,4斗1升至1石以上者减十之三(万历《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万有文库本)。五年,周忱巡抚江南,贯彻宣宗诏令。该诏令在江南贯彻执行的成效不一,执行得最好的是苏州府,但如常州府江阴县几乎没有贯彻(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2~93页)。宣德六年,周忱又实施“平米”法,以深化改革。平米是正粮和耗米的合称。明制,各地正粮分起运与存留两部分。存留粮存于本地支用。起运粮或是运于京师的“京粮”,或是运给边军的“边粮”。起运粮需加征运费,即耗米。由于官绅勾结,耗米几乎全归小民承担,土豪拒不纳耗。周忱采取“论粮加耗”法,每石正粮纳耗若干。对部分轻税民田采取“论田加耗”法,每田一亩加耗若干。“平米”法有效地抑制了豪绅拒不纳耗的法外特权,减轻了小农负担。周忱开创的“平米”法影响广泛,从景泰至正德年间,南畿、浙江各地或“论粮加耗”,或“论田加耗”,全以调整田赋附加税“耗米”的负担作为改革手段。

       役法改革同样始于江南。它最先是从正役改革着手的。明朝徭役分为两类:里甲正役和杂役。洪武、宣德时期行于应天等府及江西属县的“均工夫”役,也属于杂役范畴。里甲正役采取一里十甲排年轮役制,每十年轮役一年,值年里甲的一名里长和十户甲首亲身承担“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诸役。周忱对此法做了改革。据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条鞭始末》云:“往周文襄公巡抚(江南)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倡劝借之说,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供支办,名‘里甲银’。”(顾起元:《客座赘语》,中华书局1987年点校本,第62页)可见,“平米”法创始人周忱,同时也是“里甲银”的创始者。其法的亮点是“以粮补丁”,把原本应按户征收的里甲费用“十之二三”(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四部丛刊三编影印手稿本)摊之于田粮,并征收白银。

       明代赋役制度改革为何始于江南?因为这里是明王朝的财赋基地。明建国伊始,此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矛盾就日益尖锐。明朝为确保在江南收取巨额财税,在宋元以来为数可观的“古额官田”的基础上,又以政治暴力抄没当地权贵豪绅的大量土地,是为“近额官田”。官田征的是租,或称租税合一,当然要重于田税。大量官田的存在,导致洪武以来就产生了所谓“江南重赋”的问题。我们曾就有关资料以及前人研究成果做过计算: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各地亩均纳税3.46升,而江南各府每亩征赋的平均数远远高于此数,如苏州府高达28.53升,大约是全国平均数的8.2倍。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常州、镇江六府共有耕地3652万余亩,仅占全国耕地总数8.5亿余亩的4%。而上述六府田赋共645万余石,竟占全国税粮总数2944万余石的22%(参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86~87页)。问题还不仅仅在于江南土地对国家的税负重,而且这些税负大多落在小农头上。明初以来,土地兼并使官田所有权逐渐转移于豪绅手中,他们兼并官田并采取“以官作民”的伎俩,使“田居富室,粮坐下户”(罗伦:《与府县言上中户书》,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八四,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贫苦农民无田却要交纳重赋,只好大量逃亡。国家官田被侵吞,佃种者无力纳赋,巨额的逋赋由此发生。宣德时,仅苏州一府逋赋就多达790万石(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宣德五年松江府额定起运粮43.9万石,实纳仅6.6万石(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官绅逃税,逋赋日增,引起最高统治者震怒。早在洪武时期,明太祖朱元璋曾因此榜谕两浙、江西“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者,警告他们要“改过从善”,否则“国法不容”(《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校印本,第2362~2363页)。他和他的继承者还采取过多种措施以求解决逋赋问题,但终无成效。江南财富再分配矛盾逐步激化,宣德时已到了不大刀阔斧改革不可的程度,周忱的“平米”法和“里甲银”制度便应时而生。

       二 白银货币使改革深化

       明代赋役制度改革固然诱发于制度本身,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白银货币的使用,使改革步步深化。

       田赋改革深化的表现是,从税粮附加税即“耗米”征收办法的改革深入到科则即正粮征收标准的改革。

       正德年间,大臣桂萼向皇帝报告,成化时他任职湖州府武康县,曾实行“官为一则,民为一则”(桂萼:《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八〇)的田赋改革。这是明朝田则改革的先声,可惜其具体措施不详。正德十四年(1519年),都御史许庭光和湖州知府刘天和联手,在湖州实行官民田“各均为一则”的改革,将各自纷繁的官民田则合并为一则。嘉靖十六年(1537年),在礼部尚书顾鼎臣的再次倡导下,右副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欧阳铎在江南力行“牵耗”或称“摊耗”、“均摊”法,以达到“计亩均输”的目的。这一改革实际上是“官民一则”的征科改革,即不论官民田,统一同等量征科。如吴县改革后,每亩约征正耗米3.44斗(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此后直至万历前期,嘉兴、常州、松江、宁国、应天、镇江、绍兴等府,福建莆田、江西浮梁等县,陆续开展类似改革。一条鞭法实行后,扒平官民田科则差别,官民一则征科已是通例。

       田赋改革何以会从附加税而进展至科则本身?这是白银货币使然,其中金花银制度起了特殊作用。

       正统年间,明朝行“金花银”法,将南直隶及浙江等南方几个行省的部分起运税粮,按米麦每石折银2.5钱的比价折收白银。据记载,时岁入金花银约81.4万两(王鏊:《震泽长语》卷上《食货》,丛书集成新编本),约占全国税粮总数的12.37%(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39页)。加上或因逋赋、灾荒和运输等原因临时折银,田赋货币化的数量已相当可观。金花银为什么会使田赋改革进一步深化?关键就在于金花银所折粮价和粮食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

       有明一代米麦市场价格变化无常。丰歉年景不同,地区产量差异,都会影响市价。但从众多资料不难判定,一般说来,金花银纳税定价高于市价的情况并不多见,通常是低于市价(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88~195页)。如嘉靖十六年(1537年)江南米值每石“自七钱而增至九钱”(唐顺之:《与李龙冈论改折书》,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一),时欧阳铎“牵耗”法,每两金花银折米2石,即税户纳银5钱,就可抵税粮1石,比市价低。湖州府也是如此。正德十四年(1519年),该府每石米折金花银2.5钱,而市价每石5钱,“每折银米二石可准实米一石”(万历《湖州府志》卷一一“赋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1册),意即出粜米1石可抵交金花银折粮米2石。改革者正是利用这一差价以推进改革。以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嘉兴知府赵瀛的“扒平”法为例。首先,官民“一例牵摊耗米”,“正米重者耗减轻,正米轻者耗加重”。牵摊的结果,既保持了全府原赋额,又减轻了重则官田的负担。其次,金花银不再专派于官田,改为按每两准米2石的折率,按纳赋多寡一体分派,“正米数少则全征本色,正米数多则量派折银”(万历《嘉兴府志》卷五“田亩”,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原来轻则民田虽耗米增多而多交税粮,但因得到金花银折征,又减轻了税负。“金花银”魔幻般地扒平了官民田则间的高低悬殊,国有土地“租”与民田土地“税”之间的界别消失了。可以这样认定,官民一则起科改革,是从法权上认可国有官田逐渐消失的现实。明人唐鹤征说:“官民一则之说殊为可恨……是上夺朝廷之田以惠奸宄。”(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白银货币同样推进了役法改革的深化。继周忱之后,东南各地陆续出现类似里甲银制度的改革。如天顺年间浙江的“均平银”(又称“甲首钱”),成化年间广东的“均平银”,成化、弘治之际福建的“纲银”法,正德以前江西出现的“板榜银”以及行于南直隶各府的“直日银”,等等。这些改革虽名称各异,但有其共同点:一是将原来由里甲承担的力役部分摊于田地,折银征收;二是官府征银后雇人应役,并支应上供物料及里甲多种支费;三是里甲人户除里长依然应役外,其余甲首不再应役。广东名儒陈献章有诗赞新会知县丁积的“均平钱”法:“长官愿似丁明府,甲首终岁不到衙。”(陈献章:《白沙子集》卷四《丁知县行状》,四部丛刊三编本)甲首终岁不到衙,这意味着里甲改革,通过征收白银,使全国约有10%的甲首即普通农户从十年一轮的正役中解脱出来。

       白银货币还使役法改革从里甲正役扩展至杂役,它首先发生于江西。正统时,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首创均徭法。景泰时,右佥都御史江西巡抚韩雍推行此法于全赣。弘治时,此法风行于全国。均徭法把原来的杂派由无序摊派变成规范化的有序摊派。所谓规范化,要点是把纷繁的徭役分成重差和轻差、力差和银差;从临时遇事点差,改为和正役一样按里甲十年一轮。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银差的确立。它不但把一部分力役货币化,而且把轻重不同的徭役用白银标注其定价。如万历时福建惠安县各类银差均明码标价。最贵的“中解户”每名银30两。此外,县库子每名银28两,共6名计168两,闰月6名共加14两。府、县儒学膳夫每名银20两,锦田驿馆夫也是每名银20两。价格最低的如县马夫,每名银4两(叶春及:《惠安政书》卷三《版籍考》,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该县马夫显然是轻役,标价低。但是,实行官马民养的两畿、鲁、豫的马夫之役却是重役。如江阴、青州、固始等地马夫,每名折银高达40两(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40页)。相对固定的均徭役有定价,那些临时劳作也有定价,甚至还包括服役者到达役地的盘缠。嘉靖时唐顺之说:“(蓟镇)自来边墙,皆是军民兼筑……所谓墙工……其原编顺天等八府民夫,远则征银雇募,近则派夫上工。若以派夫计之,每夫一名,一月该盘缠银二两……若一概征银雇募,则官得七倍之赢,民免去家之扰。”(唐顺之:《条陈蓟镇补足兵食事宜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九;《明世宗实录》卷四六四,嘉靖三十七年九月辛丑,第7840页)各类轻重不等的力役有了高低不同的定价,白银不仅可以代役,而且成了衡量力役重轻的尺度,这既便于力役折价摊地征收,也便于募人计价代役,大大推动了以银代役、摊丁入地及赋役合并的改革进程。此后的赋役改革,诸如十段册法、征一法、一条鞭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推展开来。

       三 改革引起社会诸多方面转型

       人头税转变为土地税,实物之征和力役之征转变为白银货币税,表明古老的直接税开始转型。但转型的岂止是赋役制度本身,它还促使社会诸多方面转型。

       其一,国家政权超经济强制职能逐步消失。把百姓主体农民束缚于土地的超经济强制是封建制的本质特征。作为地主制经济的中国封建社会,超经济强制权力集中于国家手中。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天高皇帝远,它通过乡村里甲组织实现了对全民的超经济强制。其表现主要是:第一,不许百姓随意离开里甲外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具在里甲”(《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795页)。把百姓束缚于里甲,实质上是把劳动人手束缚于乡村土地。第二,不许百姓变更职业。《大明律》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变乱版籍,依法定罪,这实质上是阻止百姓的主体农民离土弃农。第三,组织并强制无优免特权的普通百姓向国家纳税服役。摊丁入地折银征收的改革,以田亩作为征赋、征代役银的主要依据,对人手控制已无关紧要。里甲控制本里甲人口流动和职业变更的职能消失了。万历以后,各地里甲大多转变为以“缉捕奸盗”为主要职责的保甲。如万历时福建巡抚耿定向说:“我高皇定籍,十户为甲,甲有首……近因户籍棼散,里图错居,始通之为保甲。”(耿定向:《耿天台先生文集》卷一八《牧事末议》,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31册)里甲转化为保甲,是国家超经济强制职能消失的体现。

       其二,社会资源配置的重大变化。首先是资本流向的变化。中国封建社会商业资本的最终归途历来是买土地,所谓“以末致富,以本守之”。赋役改革摊丁入地,不利于田多的地主,却有利于少田或无田的商人。“富商大贾……赀或累万计,而竟以无田幸免(徭役)”(万历《秀水县志》卷三“食货”,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时人抨击摊丁入地改革:“古人立法厚本抑末,今人立法厚末抑本。”(何瑭:《均徭私议》,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四四)“务本者孑立之身并应租庸,逐末者千金之子不占一役”(《明穆宗实录》卷四六,隆庆四年六月壬寅,第1146~1147页)。土地要纳税、承担代役银,商人遂不再买田了。“顾视以为陷阱,是以富者缩资以趋末”(《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五,嘉靖四十四年四月丙戌,第8803页)。缩资趋末,正是改革阻断了商业资本回流于土地的真实写照!资本不回流到土地,自然就向城镇工商业集中。这是资本配置的变化。

       其三,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变化。明制,里甲均徭都是十年一轮役。换言之,改革前全国约20%的劳动力终年服役,绝大多数从事非生产性的徭役。改革使大批劳动力人手从非生产性徭役劳作中解脱出来,转向生产劳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同时,里甲不再负有监控人口转移的职责,也有利于人口非农转移。嘉靖时松江华亭人何良俊说:“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自四五十年来,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迁业……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三《史九》,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1~112页)这些“去农”的百姓,或从人多地少处流向人少地多处。如江西人口流向荆襄。明人丘濬说:“荆湖之地,田多而人少;江右之地,田少而人多。江右之人,大半侨寓于荆湖。”(丘濬:《江右之民迁荆湖议》,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七二)据林金树同志研究,晚明农村人口流动有两大趋势,一是由农村向城镇流动,加速“城市化”进程;二是“就地‘迁业’,发展商品生产”。他还比较研究了不同地区人口的不同流向,其中“三西”即江西、山西、陕西人口迁徙有逐末经商者,有从事百工技艺如开矿、煮盐、当陶工者,还有沦为“流民”与盗贼者[参见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4页]。总之,非农人口大量出现不能不说是与赋役制度改革有关。

       其四,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诱发商业革命。如上所述,改革使资本向城镇集中,因而产生一批富商大贾。群体性经商成风,因而出现了徽商、晋商、闽商、粤商、江右商、洞庭商、山东商、龙游商等资本雄厚的商帮。他们从事棉、丝品和盐等大宗商品的远距离贸易,在国内形成了江南经贸区、珠江三角洲经贸区、长江中下游经贸区、华北经贸区和西北经贸区[参见唐文基主编《16~18世纪中国商业革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如吴承明先生断言,“我国国内市场也从这时(按指明后期)起,有了真正的扩大”(吴承明:《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国内市场的扩大,就是商业的扩张。马克思把“商业的突然扩大和新世界市场的形成”,视作世界范围的“商业革命”(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2页)。其时中国发生商业革命除体现于国内市场扩大之外,还表现在中国商人已步入世界市场。从隆庆到明末,海禁局部开放,外商纷纷来华贸易,闽商、粤商等也有不少人远涉重洋,开拓海外市场,出现了以郑芝龙、郑成功父子为代表的一大批海商。海外贸易还导致大量白银内流。正如学者所指出的,“晚明中国商品开洋而去,白银大量涌入,通过丝银外贸结构,完成了与世界的链接”(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第230页)。中国成了当时世界范围的商业革命的重要环节。

       当然,明代赋役改革对社会转型作用的估计不应夸大。财政制度包括收入与支出两大部分。明朝财政支出以军费和权贵消费为大宗,基本上无生产性支出。财政收入办法虽有所改革,但就支出而言,除黄河、运河的整治和江南地区水利兴修之外,大量支出是以军事开支和权贵的耗费性消费为主,整个财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有限。明代赋役制度改革仅仅作为收入办法的改革,固然在封建经济体制中冲开了缺口,导致社会某些方面的转型,但也仅是缺口而已。况且,明末“三饷加派”又使一切改革成果荡然无存。但是历史总是要发展的。清前期,明王朝的后续者延续了这一改革进程。

       《万历会计录》与明代国家和社会转型

       一 问题意识

       20世纪末,西方新财政史兴起,论证了财政这种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与政治的关系最为紧密,将欧洲历史按照财政史进行了重新分期(陆连超:《新财政史:解读欧洲历史的新视角》,《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当前,关于中国经济改革、社会转型和全球化的研究已经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前沿热点,受到中外学者的普遍关注。著名经济史家熊彼特认为:“从国家财政入手的这种研究方法,在用于研究社会转折点时,效果尤为显著。”[熊彼特:《税收国家的危机》(Schumpter Joseph Alois,“The crisis of the tax state”),《国际经济》(International Economies),1954年第4期]有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每个社会问题,实际上还有每个经济问题,说到底都是财政问题。”(丹尼尔·贝尔著,赵一凡、蒲隆、任晓晋译:《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87页)与之相联系,财政改革历来是惊心动魄的,财政部《中外财政史研究——惊心动魄的财政史(总报告)》称:“翻开历史长卷,因财政危机引发的政治风波和经济巨变从来没有停止过,一个社会的发展、变革,往往是从财政改革起步的。每一次财政改革都是那样的波澜壮阔和惊心动魄,深深地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格局和进程。”[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外财政史研究——惊心动魄的财政史(总报告)》,《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40期]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现实下,处于社会转型、制度变迁、世界剧变关键时期的16世纪明代财政史,尤其值得我们特别关注,从全球化视野作出理性的思考和诠释,进而探索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独具的特色,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财政是国家经济的命脉,与国家具有共生的关系。然而长期以来,与其他断代财政史相比,明代财政史研究是相对薄弱和滞后的。对于明代财政史研究整体上的不足,对于明代财政问题缺乏准确、系统的把握,以致在20世纪末被学者称为“明代财政史研究的‘世纪遗憾’”(张建民、周荣:《明代财政史研究概要》,叶振鹏主编:《20世纪中国财政史研究概要》,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页)。迄今为止,以明代财政为名的著作只有一部专著和一部通史性著作(陈光焱:《中国财政通史·明代卷》,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年版)。一部专著即美国学者黄仁宇(Ray Huang)《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此书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初版于1974年,试图全面论述16世纪明代财政与税收问题。但遗憾的是,作者基本上忽略了存留于世的国家财政会计总册《万历会计录》,只引用了该书的6个数据,而该书拥有4.5万个数据,这构成了黄氏之书最大的缺陷——基本史料的缺陷,由此产生了对16世纪明代财政史乃至明史的大量曲解和误读。

       为摸索新的研究模式,同时也是学术理路的自然延伸,我们对《万历会计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和研究,试图突破以往财政史研究的框架,从中国国家转型和全球化开端的高度重新审视晚明财政史;以白银货币化理论为主导,透视明代赋役—财政改革。

       二 大型数据文献《万历会计录》的创新性整理与研究

       《万历会计录》是一部什么样的历史文献呢?《万历会计录》(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万历十年刻本,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2~53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以下简称《会计录》)43卷,全书约百万字,包括4.5万个以上的数据,是在各省直呈报档案簿册和条例、事例基础上编制而成的一部关于明代财政的大型数据文献。这部《会计录》产生于明万历初年,即16世纪七八十年代,是张居正改革攻坚阶段的直接产物,是当时户部掌控的中央财政主体的会计现状报告及其分析,编纂目的主要是为了改革需要而作的财政总册。不仅如此,这部文献在中国古代史上还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是迄今存留于世的中国古代唯一一部国家财政会计总册。其内容备载明朝户部掌控的国家财政的方方面面,其数据主要是万历六年(1578年)户部掌握的明朝中央财政会计数据,也有少量其他年代的。

       我们的课题“十六世纪明代财政研究——以《万历会计录》的整理为中心”,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首次由史学与数学学者联合攻关(我与华北电力大学数学教授徐英凯合作)。对《会计录》进行整理与研究,与笔者个人自20世纪末开始的明代白银货币化研究的学术理路有着直接的关系,笔者是从中外关系史的角度,带着在16世纪全球化开端的时候中国发生了什么这一问题意识进入明代白银研究的,具体说来,就是16世纪外银为什么会大量流入中国,16世纪的中国究竟发生了什么?笔者首先关注了明代白银货币化过程的研究,通过427件徽州契约文书的梳理,提出明代白银货币化经历了从民间自下而上崛起,再到官方认可、自上而下推行全国的历程,是市场萌发的结果,不是国家法令推行的结果(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并从国计与民生两条线索加以考察,研究了白银货币化与晚明社会变迁的关系、与中国走向世界的关系,也就是白银货币化与中外变革的关系,论证了中国内部对白银货币的巨大需求,拉动了外银大规模流入,中国由此走向了世界,白银货币化与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开端和全球化的开端紧密相连(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3~246页)。沿着这一学术理路,笔者继续深化,进入了白银货币化与明代赋役改革的研究,提出明代赋役改革在万历初年以前已进行了一个半世纪,明代赋役改革与历朝历代不同的根本特征就是统一征银;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过程,即一系列赋役改革推而广之的过程(万明:《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学术月刊》2007年第5、6期)。在一系列地方赋役改革的白银货币化研究之后,笔者自然就进入到了中央财政的白银货币化问题的研究。这时摆在我面前的是《会计录》如山一样的数据,必须把这部中国古代留存下来的唯一一部大型数据文献整理出来才能推进研究。于是自2002年起,也就是笔者主持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晚明社会变迁研究”之后,立即与徐英凯教授开始了合作整理与研究。2012年课题结项,我们的合作进行了10年。

       按照上述学术理路的延伸,我们以整理《会计录》为中心,尝试以白银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复原16世纪末明代财政史的整体面貌。研究成果《〈万历会计录〉整理与研究》(近期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一书,是国内外第一部对于《会计录》进行系统整理与研究的成果。

       针对《会计录》作为大型历史数据文献的特点,我们采用了统计表格的形式,整理录入明代财政会计数据达4.5万个,处理的全部数据达20万个以上,编成统计表格555个,附图28个,大约350万字的规模。

       我们的成果分为三篇。第一篇整理篇,系统整理原书数据,编制了133个甲表。这些表格严格依据《会计录》原书的卷次顺序,保留了原书的全部内容,使得《会计录》这部大型数据文献首次具备了现代统计表格的形式。原书中以汉字表达的数字资料,改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并将原书《沿革事例》的文字附于各卷之后。整理篇解决了长期以来由于原书内容繁杂、数字量巨大等特点给应用者带来的困惑与麻烦,整理后的成果,同时可作为工具书方便学界利用,将对推动明代财政史乃至经济史研究大有裨益。

       第二篇统计篇,分为13章,按顺序编制排列了乙表,每章前附有说明。在整理《会计录》全书的基础上,根据整理篇原始统计表所记录的数据,编制了134个统计表格,这部分表格主要是对整理篇133个甲表分别进行比较、归类等简单的统计分析。

       第三篇研究篇,分为10章,按顺序编制排列了丙表,每章前附有说明。研究篇包括4篇个案分析,最后一章是统计图。特别应该提到的是,此篇编制的货币化研究统计表288个,是从明代白银货币化理论出发,以白银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单位,将《会计录》中所有财政收支数据折算为白银,对全国财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尝试客观复原16世纪末明代财政的整体面貌,编成一套系统的货币化统计表格与统计图。最后,有附录7个,包括皇帝世系表、行政区划、户部十三司职掌、度量衡说明、主要参考文献、《明会典》中的户部数据以及“明实录”中的户口、田地与田赋数据。

       我们的课题采用了史学与数学方法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尝试以统计表格形式复原16世纪明代财政结构和整体财政规模,揭示晚明中国财政体系的变化实态,并对财政白银货币化进行了分析研究。由于《会计录》原书卷六山东布政司数据全部缺失,所以我们的整理面临着必须将这一卷的缺失补齐的问题,否则无法开展整体的复原工作。在对《会计录》中田赋的数字资料进行开发性初级处理的基础上,我们首次将数理统计多元分析中的系统聚类分析模型应用于明代史学研究领域,将15个省、直作为样本,按照它们在田赋水平上的紧密程度进行分类,以同一类中已知省、直的实物折银标准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折银标准未知省、直的相同实物的折银标准,由此确定各省、直田赋项目的折银标准。然后以白银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将全国田赋折银,进而得到16世纪全国各省、直田赋的分布及其货币化比例,并选取个别省进行了个案分析。在由系统聚类分析模型得到的山东与南直隶为一类的结论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明代文献记载,应用系统聚类分析模型和随机数学中的线性回归模型,以白银为统一的计量标准,对万历初年山东省及其所辖府州县的田赋数据进行了补遗,并给出了田赋货币化结构。以田赋为因变量,积谷为预测变量,对于所分各类分别进行线性回归分析,显著性水平α=0.01,模型回归效果显著,误差百分比很小,模型的拟合度R方较高,回归效果理想。最后,严格依据《会计录》记载的实物与折银部分,将财政收支细目以白银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将其全部货币化,又在财政货币总额中除去实物部分,从而获得了16世纪末财政的货币收支总额,达到了切实了解16世纪明代国家财政的整体结构与货币化比例、晚明中国财政体系的变化实态和基本特征,进而把握明代财政体系的发展趋势与走向。

       三 明代国家与社会转型的新思考

       通过对《会计录》的整理与研究,在以往明代财政从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这部大型数据文献是张居正改革的产物,充分证明了马克思经典论断“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的正确。《会计录》清楚地反映出16世纪七八十年代明代财政改革具有两个层面:一是以白银作为统一的财政计量单位,二是以白银作为统一的赋税征收形态。文献表明,当时处于从实物财政向货币财政转变的过渡时期,因此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对张居正改革进行重新诠释。既然张居正主政期间不存在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会计录》中已有福建清丈试点的成功,那么正是在编纂《会计录》全国财政册报的基础上,在了解全国财政实态的情况下,张居正于万历八年向全国颁行《清丈条例》,为一条鞭法的水到渠成、为白银最终成为财政主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学者质疑,认为张居正不是一名改革家,而我们则认为他无疑是一位改革家。根据我们的研究,16世纪末明朝国家财政已出现以白银为计量单位的会计收支总账,财政二元结构业已形成,并具有全面转向白银货币的明显态势。我们计算所得的万历六年财政收支总额显示,当时财政收不抵支,已有150多万两的白银赤字。因此可以认为,当时财政危机确实存在,而财政危机也必将促使明朝财政改革提速,将白银货币的增收提上日程,这正是明代财政体系的整体转型过程。事实上,全国清丈土地完成,一条鞭法水到渠成,以银计税,统一征银,明代财政体系即走向全面的货币财政。以往由于梁方仲先生的卓越研究,使得明代财政史研究过度集中在一条鞭法上,忽略了财政体系整体转变的研究,而一条鞭法从来没有在全国以法令形式推行过,这其实也早已为梁先生对一条鞭法的细致梳理所证明。事实上,至万历初年张居正改革,此前已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赋役改革,换言之,张居正改革有着一个半世纪的前期准备,其间的一系列改革大多与白银密切相关。白银货币化大势所趋之下,到万历后期即使一些地方仍不免有实物征收,但各地编纂的《赋役全书》显示,以白银作为统一的财政计量单位,是以排山倒海之势推及全国的。就此而言,以白银为主的财政体系转型到明末已基本完成。虽然世间已无张居正,但是16世纪财政改革是成功的(万明:《明代财政体系的转型——张居正改革的重新诠释》,《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7月4日,第5版)。也正因为如此,清初才能完整沿袭万历年间的改革成果,并进一步完成摊丁入亩的改革。

       在整理与研究《会计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明代是一个大改革的时代,16世纪张居正改革的核心是财政问题,在白银货币化的强劲发展趋势下,张居正“通识时变”的改革,标志着中国古代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的传统财政体系向以白银货币为主的新的货币财政体系的转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6世纪明代财政从实物向货币的全面转型,确切地说,是中国古代建立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的财政体系,向建立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基础上的以白银货币为主的财政体系的转型。我们知道,现代财政是货币财政,那么明代财政体系的转型就意味着现代货币财政的开端,进一步说,也就是中国古代传统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转型的开端。笔者首次提出了国家转型的观点,认为这是中国二千年来亘古未有的划时代巨变。这些认识将我们此前对晚明社会变迁与转型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即认为晚明不仅出现了社会的转型,而且出现了国家的转型。

       如果说以往笔者关注的主要是社会转型,那么《会计录》的整理与研究,使笔者提出了国家转型的新议题。从社会转型到国家转型,突破了以往的研究范式,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和新的学术增长点。

       晚明中国已进入一个新的国家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的主体是国家与社会结构,转型的标志是: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向白银经济转型,这是中国经济货币化的历史进程;中国从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这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从传统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转型,这是中国从传统国家向近代国家转型的历史进程。

       重要的是,社会转型与国家转型是并行不悖的。财政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财政体系的转型绝非只具有单一的经济结构变动的意义,必须关注社会经济结构转换与国家治理体制转型的同步进行。通过从白银货币化到整体财政体系转型的研究,笔者认识到明代是一个大改革的时代,经过一系列赋役改革——渐进式改革,最终汇合为突进式的张居正改革。改革成功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改革顺乎民意,从根本上说反映了农民的实际诉求;二是改革坚持了古代均平的原则;三是改革顺应了历史潮流,调整政策,从赋役到赋税,超经济的强制力逐步减少,显现出走向近代国家的历史趋向。

       财政是理解社会和国家变化的关键,是变化的重要指标,是观察和理解国家与社会的最佳视点,可以令人更加全面地重新审视明代中国的国家变化与转型。值得注意的是,明朝以农立国,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田赋。我们的统计数据说明,16世纪末明代财政有近90%来自田赋。赋税是国家与社会互动最关键的纽带,赋税白银货币化更促使国家重新构造财政制度乃至国家治理模式。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主任王毓铨先生陆续发表了《明朝徭役审编与土地》、《纳粮也是当差》、《明朝的配户当差制》、《户役田述略》等系列文章,比较系统地论证了其关于明代土地归国家所有、编民不具备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观点。对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讨论,牵涉到对中国古代社会整个经济结构和体制特征的认识,因此这也是他对于明初国家治理模式的定性认识。笔者曾注意到,一方面明朝大规模行用白银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翻开明代史籍,有关典章制度的记载中唯见“钞法”和“钱法”,并不见“银法”,说明白银不是明朝的法定货币,也就没有制度可言。考察证明,从洪武末年已肇端的白银货币化,是在民间社会突破国家禁用金银交易的禁令,由非法到合法,经历了由民间社会自发崛起、自下而上发展,再到国家自上而下全面铺开的过程,不是国家法令推行的结果,而是市场萌发的结果。伴随着一系列赋役改革,自上而下全面铺开的白银货币化发展趋势,印证了明代白银货币化经历了社会与国家的双重启动,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其内涵绝不仅是赋役制度或者田赋制度的变化,而是意味着旧的社会经济结构与国家治理模式的深刻变化。明代赋役—财政改革历史作用的再阐释,可从折银—征银与三农的关系谈起:

       第一,农民与赋役折银:从纳粮当差到纳银不当差→从身份到契约→与土地分离→雇工人与商帮群体形成→市场化进程;

       第二,农业与赋役折银:从单一到多元经济→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农产品商品化→商业化进程;

       第三,农村与赋役折银:从封闭半封闭走向开放→市镇兴起→城市化进程。

       从王毓铨先生提出国有土地所有制的“纳粮当差”系列研究,到笔者提出来自市场的白银货币化的“纳银不当差”,表明晚明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连带整个国家基础构建也发生了变化,这就是社会基础组织里甲制发生了转变。我们知道,明初国家与社会结构以里甲制为基础,而里甲不仅仅是简单的社会基层组织,还应特别注意到“里甲”又称“里甲正役”,其本质特性是国家法定的徭役。赋役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制度。赋役中的徭役,即国家征发劳役,是中国古代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方式之一。明初建立的徭役制度,最主要的就是里甲正役。随着白银货币化的迅速推进,“纳银不当差”,即以银代役,政府以银雇役,意味着征银除役,劳役向赋税的归并,国家与编户齐民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改革的更深层次涉及整个国家的社会治理,即社会基层组织里甲制的演变,改变了黄册里甲制的国家掌控机制,至此商品货币经济已经瓦解了明代初年建立的一整套国家治理模式与运行机制,乡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万明:《明代浙江均平法考》,《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2期)。社会基层组织的里甲制、粮长制等均发生了变化,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权力运作机制、控制社会的方式及其与地方社会的关系模式、国家治理结构与地方行政管理模式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会计录》包括了明朝中央户部所掌握的全国十三省、两直隶下至县级的财政数据,我们的整理与研究也具体统计编制了明代全国下至县级的财政结构与白银货币化比例,这样结合明代其他文献,每个县都可以作出论文来。在这里,就像是拖出了一个大扫把,更有大头在后面,今后需要做的研究工作任重而道远,如果不嫌极端的话,那将是对明代历史的重写。

       我们还应特别注意到的是,白银货币化标志着君主垄断货币一统天下的结束。中国自春秋战国以后就开始了铸币的历史,造币权一直掌握在君主手里,此后一脉相传,由王朝代表的国家全面控制货币的铸造或发行,为此历朝历代都严禁民间私铸。到了明朝,由于白银的货币化,白银成为主要货币,但处于称量阶段。白银是贵金属,取之于天然矿藏,出产有限。在白银货币化以后,国家将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为所欲为地垄断控制货币,也就是垄断和控制所有社会资源。进一步说,白银货币化这一重大改变,不仅具有货币史、财政史上的重要意义,还具有政治史上的重要意义,意味着国家垄断货币权的丧失,更由此引发国家权力的削弱以及这种至关重要的削弱而导致的社会失控。在转型时期,以往的国家治理与社会整合方式已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而新的治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晚明出现新旧两种治理机制、秩序规范并存与交替的局面,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表现得异常激烈。而国家与社会均处于深刻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过渡性和不稳定性,明朝就是在诸多综合因素的纠结作用下走向灭亡的。

       总之,白银货币化是研究晚明国家与社会转型的一把钥匙。在白银货币化历史大潮的推动下,晚明国家与社会转型,中国与全球连接互动,形成了晚明中国最为鲜明的时代特征。关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概念,笔者归纳为以下5点:其一,白银从贵重商品最终走向了完全的货币形态。其二,白银从非法货币到合法货币,再到整个社会流通领域的主币。其三,白银成为国家财政统一计量单位和征收形态。其四,白银成为主币,中国建立起实际上的白银本位制。其五,白银成为世界货币。进一步说,当16世纪全球化开端之时,明代白银成为社会流通领域的主币,并成为国家财政的主体,标志着明代中国白银经济或者说白银时代的形成,中国走向了与世界的趋同。而白银货币经济极大地扩展,遂使国家法定货币体系瓦解,国家由此丧失了对货币的绝对控制和垄断权,从此中国进入一种自由银制度。中国以自由银作为主币,直至1935年才退出历史舞台,中国的白银经济存在了近500年。这对中国历史进程产生过极为重大的影响和作用,无疑成为中国独特的发展道路、独特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银和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值得我们今后加大力度进行深入研究,这对我们构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中国史理论将大有裨益。

       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

       ——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

       刘志伟

       王毓铨先生一再强调,在明代,王朝与编户之间是一种人身控制关系,最能直接体现这种关系的是编户向国家“纳粮当差”。他特别指出,“纳粮也是当差”,“配户当差”是明朝国家最本质性的特征[详见王毓铨《纳粮也是当差》(《史学史研究》1989年第1期)、《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等文章]。自明代后期开始,特别是入清之后,虽然“纳粮当差”的说法时有所见,但在表述一般编户向王朝国家承担的财政责任时,更常见的说法是“完纳钱粮”。这一微妙变化隐含着国家转型的重大意义。如何从这个转变理解或解释明清国家或社会的转型,是我们过去三十多年来在王毓铨先生启发下努力探究的核心议题。实际上,这也是梁方仲先生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明代田赋史研究要解答的焦点问题。这里想概略地谈一点我们对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转变的制度原理的粗浅认识,供大家批评。

       一 纳粮当差的性质

       首先,我们要明白王毓铨先生所谓的“当差”与现代财政概念的“纳税”之间的本质差别是什么?为何说“纳粮也是当差”?所谓“当差”,即是服役。服役是基于身份上的依从关系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基于王朝国家与编户齐民之间的人身支配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资源供应关系。这种资源供应关系的建立,不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是基于人身的控制。因而,编户承担的义务,是人的身体能力的付出,并且由占有者单方面强制执行,其负担轻重和提供方式,都是由王朝国家根据需要随时随意指定的;而现代国家的“税收”则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在法理上基于一种约定,公民根据约定的规则提供一定额度的资源。二者的本质差别在于各自体现的国家与人民关系的不同。

       中国历代王朝向编户的征派,因着征派方式的不同,有赋、税、租、庸、调、课、役等种种名目,其中有以田地顷亩计征的税或租、赋,有以户或丁派征的差役。学界多以现代的观念分别理解为土地税与人头税。朱元璋确实也曾经明确说过,“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未,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校印本,第2545页),似乎与现代观念符节合拍。但是,这些以田、以丁征派的赋役,与现代税收概念中的财产税和人头税之间其实有本质区别,无论赋税还是差役,在性质上都是一种基于人身隶属关系的义务,这种性质鲜明地体现在赋役征派运作的基础——黄册里甲制度中。

       明初建立的黄册里甲制度是一套以户为单位、人口与财产相结合的户籍管理体系。被编入里甲中的人户,其身份是王朝臣民。民与君的关系,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就是“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明太祖实录》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这种“分”,即基于“为吾民”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义务,其实现方式就是“配户当差”。户籍的编制是以职业来划分的,民、军、灶、匠等不同的户当不同的差,所以田赋力役一切科派从本质上讲都是一种役,而不是现代国家的赋税。

       所谓“配户当差”的方式,是在里甲体制下,综核每个人户人丁事产的多寡,确定其负担能力,作为赋役征派的基础。朱元璋把这种赋役征派原则概括为“凡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洪武十七年七月乙卯)。也就是说,赋役科派,以黄册中登记的单位——户为基本对象,根据每个户的人丁事产,核定各户负担能力的高下以及各赋役项目负担的轻重,将特定赋役项目派给特定的编户去承担。因此,根据所谓“有田必有赋,有丁必有役”原则征发的赋役,其实是落实到“户”中实现的,即所谓求户问赋、按户派役。在这个意义上,户就不只是因拥有一定财产而负有缴纳财产税义务的主体,同时也作为“人丁事产的结合体”,具有赋役客体的意义。由此看来,明朝的赋役征派在本质上就不是土地税和人头税,而是在配户当差原理下以丁粮多寡为依据的等级户役。赋役征派的这一性质,并不否认人丁和土地才是最根本的税源,只是税源的确定与掌控是以编户对王朝的人身隶属为基础,在赋役实际征派中则以户为基本对象和派征单位。明朝政府虽然也编审丁口、田亩作为确定州县里甲赋役额度的依据,但田赋的实征和差役的编派则是以各户下的粮额和以“人丁事产”核定的户等为依据。为什么明代黄册十年一造可以因袭不改,鱼鳞图册无须经常编造,而赋役征派仍可以维持运作?就是由于当时赋役征派中最重要的不是根据土地、人丁数额,把它们作为独立的派征对象,而是以人丁事产为手段来核定户等,让户承担赋役。

       明朝赋役的这个本质性原理,在差役征派中可能没有什么异议,不需要我们多论。但田赋在性质上也属于当差这一点,可能会受到质疑,所以这里有必要简要地讨论一下田赋的性质问题。《明史·食货志》谓:“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张廷玉:《明史》卷七八《食货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96页)这段话的意思,我们当然可以解释为田赋是以亩为单位、按一定税率征收的土地税,税率的差别也似乎是根据土地的权属来确定的。但其实无论官田还是民田,在法权上并无根本的区别,其区分并非由于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是由于土地占有者与国家的人身关系的不同。因为在王朝时期,国家向田地征收田赋的根据,与其说是国家对田地的主权或所有权,还不如说是国家对田地占有者的人身控制权。在这种人身控制关系下,编户缴纳田赋,实际是为王朝国家种田,本质上是一种役。根据王朝国家与占有者身份关系的不同,田地科则也就有了等差。江南官田之所以赋重,是由于太祖怒其田主“为张士诚守”,因怒其人而重其役,重役体现为重其所耕之田的赋,这鲜明地体现了土地赋税关系是由皇帝与编户的主从关系衍生出来的。其实宋代官田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限于篇幅这里不作展开。这种以纳赋的方式承受役使的性质,更直接体现在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张廷玉:《明史》卷七八《食货二》,第1894页)一事上。这种对田地的种植品种和赋税缴纳物的硬性规定,以及后来种种与市场物价脱节的田赋折纳比率的规定,都是田赋“差役”性质的体现。

       如果说,上述只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推论,下面我们还可以通过明朝中期以后田赋征纳方式的变化反过来观照明初田赋的性质。明朝田赋征收方式有一个常常被人忽视的变化,就是从直接按科则征收到以科则为单位派征。所谓按科则征收,譬如,亩税三升,就是每亩征收三升米或麦;所谓以科则为单位派征,例如,以亩税三升确定粮额,再按每粮一石派米(或银)若干的方式计征,就是说,税率的计算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每亩科粮若干,第二个环节是每粮一石派米(或银)若干。明代中期以后的田赋征收普遍按后一种方式进行。这个转变如何发生,我们稍后再谈。这里想先指出的是,这个转变的发生,是由于在前一种方式下,科则其实并不能完全表示田赋的实际负担,老百姓不但要交纳田赋科则所定的正额,还要负责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解运的劳役负担隐藏在田赋正额的背后。不同田赋项目需要运到不同地方的仓库交纳,路途远近、道路险易的差异自然导致运输中劳动负担、所需开销的不同,于是田赋有所谓重仓口(即路远道险的仓库)、轻仓口(即路近道平的仓库)之分。而在派征中遵循的原则是,户等高的纳重仓口税粮,户等低的纳轻仓口税粮。于是,我们看到田赋其实是根据户的负担能力来分派的。田赋实际负担由缴纳物本身与完成缴纳任务的人力物力支应共同构成,只是在编户亲身应役的形态下,后者常常由于隐蔽且不可计量而为近世研究者所忽视,后来随着完成缴纳任务的支应折算成实物或货币,这个负担转变为显性且可计量的支出,出现了耗米等名目。这就让我们了解到,明初“有田则有赋”的田赋的负担,并不只是简单地根据土地面积征收的土地税,而是编户齐民向王朝承担的种田纳赋之役,本质上就是一种差。

       明朝政府运作的财政资源,主要依赖编户齐民的直接供应,而其供应方式远不限于田赋,更多的是田赋之外的派征。在三编《大诰》中,我们可以看到被朱元璋严厉斥责的,大量是赋外科派,而这些科派所依据的,在本质上都是王朝国家对编户的人身统属关系。王毓铨先生曾强调指出,明初各级政府的资源需求很大程度上是靠差役提供的。在朱元璋的制度设计中,除了苏、松重赋之外,大多数地区的田赋是比较轻的,地方官府收入相当微薄,官府的人员和财政规模被严格限制。虽然这样做的本意或许是要减轻人民负担,杜绝官吏扰民,但事实上,地方官府没有法定行政公费,行政运作的资源主要由里甲编户提供,本来被朱元璋严禁的法外科派,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和官员收入的主要来源,结果自然就是州县政府以差役的方式向里甲编户进行的征派呈一种常规化、合法化的增长态势,进而强化了配户当差的制度性基础。明代差役负担的加重,不应该简单地理解为官员的贪婪需索使然,其实乃有其结构性的制度逻辑。

       “纳粮当差”与现代税收之区别,最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官府的财政需求没有一定的预算定额,而是根据需要随时派征;二是纳税人的负担,并非单一地由可以用标准单位计量的物质或货币构成,而是包括了在缴纳相应的钱物同时衍生出来的人力物力支应,因而赋役的实际负担是非定额化的;三是赋役负担的对象,以编户为基本单元,在性质上作为课税客体的财产(田地)和人丁,综合地构成了核定每个编户负担能力的要素;四是派给各户负担的轻重根据其负担能力来确定。这种体制是基于所有的编户齐民都必须承担为王朝国家服役的义务这一原理的,种田纳赋是一种最基本的义务,本质上就是差役;田赋之外,应当的劳务、勾摄公事、办纳物料是役,戍守军卫是役,出任官职也是役。总之,人是朝廷的人,所有个人为王朝国家运作的贡献,在法理上都是服役当差。由于承担这种服役义务的基本单位是户,而户的财力有贫富之殊,人丁有多寡之别,承担服役义务的能力有很大差异,所以为了保证王朝国家对编户控制的稳定性,历代王朝都需要秉持“均平”的原则,根据编户的负担能力派给轻重不同的赋役负担。在实物经济为主导和人身控制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下,明朝国家运作所需的人力物力供应,大量是由编户直接提供,实物和劳力的需求因人因事变动不定,因此,所谓“均平”,只能笼统地通过对编户负担能力划分等级、分派轻重不等差役的方式去实现。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均平,并无一定的定额,也并非比例赋税,而是随时量户以定差意义上的均平。明代前期由赋役征派引出的种种矛盾,都是在这样的机制下发生的。因而,随着明代社会经济和政治运作的发展,在很多地方为了实现更加合理化的均平而采取了种种变通的措施,这些措施在原理上都通往同一改革方向,我们下面简要地作一些讨论。

       二 从户役到地丁

       明朝赋役转变的总趋势是差役课税化,也就是由基于编户对王朝的人身隶属关系的当差转变为以国家权力为依据向个人财产的课税,并以定期征收定额的比例赋税取代根据编户的负担能力因事随时摊派的方式。这个转变,首先体现在田赋征收中的差役成分向田赋附加税衍变上。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明初田赋在税粮正额背后还蕴含着差役的成分,即所谓“以运纳借之民力”。这个隐含的役是怎样变成税的呢?这是从民运体制下的补贴加征发展来的。《大诰续编》“议让纳粮第七十八”透露了一点信息:“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船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总领,跟随粮长赴合该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其粮长并不许起立诸等名色,取要钱物。”这意思是若干户可以集合在一起,委托几个人负责跟随粮长去解运。而纳户需多交些粮米给参与运输的人户作为运费补贴。随着漕粮由民户自解慢慢演变为交给卫所军队解运,这种老百姓之间的补贴就以加耗的形式实现,也就是田赋正额中隐藏的运输徭役变成了田赋正额的附加税——耗米,田赋的实际负担开始变得比较确定,运输劳役被以田赋附加税的形式“赋税化”了,赋中有役的田赋向比较纯粹的赋税迈进了一步。因为耗米乃由运输劳役转化而来,所以路远途艰的重仓口自然加耗多,而轻仓口加耗少。延续此前上户应重仓口的原则,理论上耗米轻重应与户等高下相对应。实际运作中出现的“苏松民俗大户不出加耗,以致小户连累纳欠”(万历《嘉定县志》卷四“营建考下”,中国方志丛书本,第260~261页)的弊端恰好从反面说明科派原则是大户纳耗多,小户纳耗少。

       为了解决这一弊端,宣德八年(1433年)周忱实行了平米法,以“均征加耗”为改革的核心内容,反映了由户役制的均平观念到课税制的均平观念的转变。户无论大小,田无论官民,均得加耗。合计全县耗米,与田赋正额加起来得出实际应征的总额,谓之平米。将平米总额向田赋正额摊派,于是平米成了实际征收的税额,而原来的田赋税粮额则成了摊派的对象。周忱同时还利用平米的摊派比例来调整官民田实际负担。对本身科则较高的官田所负担的税粮,仅派给较少的平米,对本身科则较低的民田所负担的税粮,则派给较多的平米。这样,平米事实上成为一个新的税,它与明初的田赋不同,进一步与户的身份、户等脱离了关系,而转化为以粮额为摊派对象、课征对象的征课,其实质就是更单纯地以土地为课税客体了。如果说朱元璋所定的田赋是“赋中有役”的话,那么耗米的出现就使赋中之役赋税化了,平米的出现则可以说是创造出了真正意义上以土地为对象的财产税,把带着等级户役性质的田赋向着土地财产税方向推进了一大步。粮额这个因素则开始从作为人丁事产结合体的户中分离出来,单独被作为摊派、课征的对象了。

       周忱的改革还不仅止于此。因为平米法所征的加耗米在支付漕粮运输费用、损耗外,还有一定剩余,即余米,而里甲户除了运输税粮的责任之外还负担有其他徭役,很自然地,这一笔剩余经费就被用来调整其他里甲公费负担。周忱设济农仓储存余米,“遇农民缺食及运夫遭风被盗、修岸导河不等口粮,凡官府织造、供应军需之类,均徭、里甲、杂派等费,皆取足于此”(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288页)。这就开启了一个方向,即用平米这一项财产税来承担部分徭役。以劳役形式出现的徭役负担事实上开始赋税化,开始向财产税方向迈出了一小步,徭役的派征对象开始从户向粮额转变。

       在田赋征收变化的同时,差役征派也逐渐发生着转变。差役本来是直接的人力物力的征调,但以缴纳一定额度的钱物代替亲身应役的做法,自古有之。明代初年,以出钱出物替代应当差役的做法在民间以个人行为的方式也已存在。朱元璋在《大诰续编》“民间差发第五十九”中说:“官府一应差发,皆是细民应当。正是富家,却好不曾正当官差,算起买嘱官吏,不当正差,私下使用钱物。计算起来,与当差不争来去,不知如何愚到至极之处。”朱元璋以为使用钱物和当差负担相差不多,所以不明白为何这些富家愿意出钱物而不愿意当差。其实出钱出物与当差的最大差别在于,出钱物是可以计算并有一定数额的,当差则是一应负担俱由应役者承受、不可预计的。这就是富家选择的理由。而且就是这个区别,形成了后来差役征派弊端百出之时官府改革差役征派方式的基本思路。这个转变的制度性设计,以均徭法的实行为典型。大约在正统年间开始逐渐推行开来的均徭法,基本的内容是固定负担项目、差役名额,并且伴随着折银实现了定额化,先是按由人丁事产所定的户等由重到轻均派,后来又直接按丁、粮摊征。徭役从不确定的临时性劳动征发变成了定额的货币赋税,也逐渐不再需要将具体徭役项目指派给特定人户,只需要保证全县的徭役银收支平衡即可。与此相伴发生的变化是作为徭役课税客体的户逐渐分裂为丁和地(或粮),徭役银额被分别按比例摊派到丁额和地亩额(或粮额)上。

       我们看到几个变化的线索在相互交织,赋役征派的原则和实现方式逐渐向同一方向转变。第一,田赋中的徭役成分、徭役通过附加税,照丁粮派征等形式逐渐赋税化了。第二,平米法改革使平米成为实际的税,粮额从户中分离出来,成了平米的课征对象。等级户役性质的赋役向以土地为课税客体的财产税转变。第三,将平米向粮额摊派的方式开启了一个解决财政经费的新方法,就是把各种负担都合计在一起,然后向粮额摊派下去,无论是耗米还是里甲公费都可以从平米中解决。随着徭役逐渐赋税化,这个原理也就可以扩延到所有的当差项目,很多开支都可以摊派到粮额上去。这就是一条鞭法的原则。

       成化、弘治以后,我们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如里甲公费、上供物料、匠役、渔课米、盐钞银)看到与前述三个转变类似方向的一系列改变。这一系列变革最后汇成了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乃是一个长期累积、水到渠成的结果,是对此前一系列变化的整合。虽然具体实施的情况因地而异,但总的趋势是赋役由等级户役逐渐向定额化的比例赋税衍变。明初所定的田赋科则体现了土地的自然属性与由占有者身份产生的差役属性,在后来的赋税改革过程中,根据科则确定的田赋正额,衍变为摊派实际应纳税额的对象,“粮”由税额转换为计税单位;原来按以人丁事产确定的户等派充的差役,折银计算后分拆为向土地(或粮额)派征的部分和按人丁派征的部分。按土地(或粮额)征派的役银与田赋合并,按地或粮派征,形成了以土地为课税客体的地银;向人丁派征的役银则形成以丁为课税客体的丁银。从形式上看,由此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税和人头税。至此,等级户役下的征发对象户分裂演变为比例赋税下的“丁”和“地(或粮)”,田赋和不确定的户役整合,分化为定额化的地税和丁税(即清代所谓的“额征地丁银”,或简称“地丁”)。到清代,王朝赋役征派完成了由“当差”到“钱粮”的转变。上述赋役结构的演变可以图示如下。

       明代赋役结构演变简明图示

      

       说明:方框中的“粮”表示按粮派征的部分,方框中的“丁”表示按丁派征的部分。

       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地银、丁银仅是形式上的土地税和人头税。因为在前述变化的同时,作为赋税征派单位的“丁”和“亩”的实质也在慢慢改变。丁田、丁粮互相折准的惯例使得丁、地二者的区别极大地模糊了。在很大程度上,丁额仅是一个账簿上的摊派对象,一个计税单位。田地的数额本来就因为各地计算方式差异、折亩等因素具有税亩的性质,一条鞭法到摊丁入地的改革更进一步使得地亩数额像粮额一样变成账册上的摊派对象、课征对象,亩也成为一个计税单位。“丁”、“亩”、“粮”的摊派对象化,使得地银、丁银出现并经摊丁入地最终归并为地丁银这个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户役分化组合为土地税、人头税,进而转为统一的土地税,事实上形成了所谓原额主义的财政架构。这套财政架构之所以可以运作下去,与国家与编户之间关系的转变紧密相关,在这个转变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就是白银。

       三 白银的意义

       在中国王朝贡赋体制内,其实一直有一种潜在的动力和机制推动着国家赋役体系向前述方向演变,在明代以前,很多朝代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过类似变化,但赋役性质并未根本改变。真正在制度上和性质上不可逆转地完成这个转变,并且引致王朝国家体制的结构性转型,发生在明代中期。15世纪开启的这场历史性变革之所以能够完成,除了有着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历史原因,需要从总体上去认识之外,与16世纪日本、美洲白银输入因缘际会,白银货币进入到王朝国家赋役征派领域,应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关键性因素。我们要在上述明代赋役性质转变中来把握白银对明清历史发展的意义。

       首先,16世纪白银的大量流入与广泛运用使白银的便利性得到了最充分的发挥,润滑了社会各阶层的交往方式,从而令前述赋役制度的变革成为不可逆的过程。在明初以丁粮多寡为序的等级户役体制下,无论赋役负担本身还是户的负担能力,都缺乏统一且可计算的衡量尺度,上等之户应重役、下等之户应轻役的等级户役只是一个相对性的原则。白银的广泛使用令政府运作的所有需求都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白银作为贵金属,其货币价值相对稳定且无需任何信用提供保障。白银作为标准的价值尺度,可以作为计量不同物品、不同劳役的等价物,使得不同的赋役项目的价值变成可比较的。政府运作的资源需求,可以用这个统一的价值标准制为定额,编制预算,按比例课税。而且白银还有支付、储藏的便利。在16世纪大量白银流入的推动下,白银的这些特性得到充分发挥,过去实物财政运作中难以避免的弊端失去了产生的基质,使官府、老百姓等方方面面都从用银中得到便利,白银得以在财政运转中扮演主要媒介的角色,使前述赋役制度变革成为一个不可逆的过程。

       白银在国家财政领域的广泛运用,当然可以拉动商品市场的扩大,但是大量白银被吸纳到财政领域,作为资源运用、分配和支付的手段,也直接改变了国家运作的方式。我们应该更多地从国家架构、国家与老百姓交往关系的角度来认识白银对中国国家、社会转型的意义,而不只是着眼于商品经济和市场化问题。在以白银为基础手段的“完纳钱粮”的赋税体制下,国家资源调拨采取了白银货币的方式,而不再是劳役与实物征发的形式。赋税的性质变成了比例化的财产税,户仅是核定财产的单位,一个类似法人的纳税账户。国家只需要通过账户核定财产与税额信息并且因地制宜地通过某种机制征收上来即可,无需再究心于户下的人丁事产构成以及户下人口的住址。国家与百姓的关系从基于人身控制的纳粮当差的关系转变为人民用不同的纳税账户名义向国家缴纳货币或实物定额比例赋税的关系,也就是完纳钱粮的关系。这个转变,不仅意味着编户与王朝国家之间的关系与过去不同,也改变了国家财政实现的方式与国家行政运作的方式,在这个基础上王朝国家的形态以及社会结构从明初到明末清初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关于这一点,这篇简短的笔谈不能展开,可参考我们其他相关的讨论。

       (附识:本篇笔谈基于我与申斌同学的多次讨论写成。)

       明代白银货币称量形态对国家—社会关系的含义

       赵轶峰

       明代中国发生了诸多前所未有的变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变化是白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货币,关于这一转变的历程及其对于赋税、财政体制的变革意义,已经许多学者加以考察论证,并构成了大致的共识。近年来对此问题研究较多且深入的是万明发表的系列论文,包括《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明代货币白银化与制度变迁》(《暨南史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明代白银货币化与明朝兴衰》(《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黄山书社2004年版)、《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上、下)(《学术月刊》2007年第5、6期)、《明代货币白银化的再认识》(《中国钱币论文集》第5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等。与此同时,在关于这一转变与明中期以后历史的总体关系方面,学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明代货币体系的演进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现象,它直接牵动赋税征收方式发生变化,进而改变国家财政运行的方式,从而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的基本面是,在向以白银为主要货币转变的过程中,社会经济较前大幅度地摆脱了国家通过货币总量和价格实现的制约,社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放,同一过程的另一面则是国家经济权力的降低。国家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基本失去比较隐蔽的金融手段,必须使用赋税手段,因而其从社会分割财富的绝大多数举动都更加公开化,其调节经济、物价的能力也大幅度降低。总体而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际变得比以前疏远而对立性增强了。晚明财政危机的深不可解乃至明朝的崩溃都与这一变化有深层的关联。明后期社会经济繁荣而国家政治持续混乱乃至走向危机,这种经济与政治近乎背反的格局,与这一变化也有深层的关联。在所有这些纠结情况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这就是,明代逐渐获得主导地位的白银货币是称量形态的。也就是说,明代发生的不仅是“货币白银化”或者“白银货币化”,而且是“货币称量白银化”或“称量白银货币化”——与之相对应而没有发生的是“货币白银铸币化”。这对当时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造成意味深长的影响。

       贵金属本身具有较高价值,且有便于切分、方便储藏的特性,因而人类历史上诸多文明很早就开始使用金银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在不同文明、社会间发生的交往中,金银也常自然而然地充当了一般等价物和基本财富。这意味着金银成为货币本身,还不一定会把社会直接推上“现代”或“近代”的轨道。明代白银成为主导货币的进步意义,是相对于此前滥发的纸币和低价值金属币铜钱而言的。

       明初政府发行的大明通行宝钞,就其为纸币而言,表面上与现代通行的货币形态更为接近,但是却很快就崩溃了。原因是,这种纸钞既无硬通货作为发行的基础,也没有对发行量的理性控制,又不保障昏烂纸钞的全额兑换。这些归结到一起,就是缺失了发行者即政府对货币的信用保障。明初政府是把发行纸币当作随意操控和搜刮社会的工具,而非合理调节社会经济与社会财富的工具,所以明初纸币虽然材质与现代货币接近,其本质却是违背经济法则和体现赤裸裸的统治关系的。明政府遵循帝制传统,依照统治的逻辑,把对社会的控制权力扩展为对社会财富的随意分配权利,而不是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有序性的工具。当时的政府,一直没有停止从社会收入白银的行为,但却厉禁民间使用白银进行交易,其意在于将天下财富掌握在朝廷手中。这样强制发行的纸币等于向社会宣布直接掠夺,社会显然拒绝了政府的掠夺,政府的金融信用也随之荡然无存。正因为如此,接下来不仅明朝挽救纸币的种种努力都归于失败,连在纸币逐渐退出流通和赋税的过程中试图运行的纸钞、铜钱并行体制也没有成功,连带政府发行制钱的信用也被严重撼动——明朝中前期政府竟然连续数朝没有发行制钱。铜钱本身的材质具有使用价值,对于政府而言,发行成本比例较大,而且价格较低,所以铜钱不如纸币更具有为政府搜刮社会财富工具的功能,同时也不能满足经常性较大规模商品交换和财富运作的社会需要。白银正是在纸币崩溃而铜钱功能不足、供应也不足的情况下上升为主导货币的。比较而言,纸钞附加的政府信用最大,铜钱次之,称量白银则不附加政府信用。而社会的选择是,白银第一,铜钱第二,纸钞不用。因而,明代发生的白银成为主导货币的变化,实际也是社会抛弃失去信用的政府货币金融权威的变化——一定意义上也是社会在经济意义上对政府说“不”的变化。

       明政府承认了白银作为货币行用的合法性,也就大幅度地退出了金融主导地位。白银货币的这种解放作用,很大程度上基于白银作为货币的称量形态。因为是称量形态的,所以货币实际是一种不带有政府印记的贵重矿物——是直接的经济生产品,可以从矿冶生产中来,可以由私人融销银器来,可以从遥远的北美或者隔海的日本而来,只有成色与重量标准,没有权威性发行者的信用标准。于是,政府在主要货币体系运行中成了一个被动的环节和使用、收储者。同时,这又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货币流通量只有来自存量的自然波动,没有来自主导金融机构的调控。所以,白银成为主导货币一面造成了社会经济的解放,另一面又造成了货币金融的“自然状态化”和政府功能的退化。

       不是由于一般意义上的货币白银化,而是由于称量形态的白银直接成为主导货币,明代的白银货币行用发生了诸多弊端。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国家失去了通过货币发行调控市场的能力和利用货币流通量控制增加财政弹性的能力,因而长期陷于财政困境。关于这种情况的研究,可以参看拙作《试论明末财政危机的历史根源及其时代特征》(《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失去前述财政弹性的政府在不得不增加财政收入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公开增加赋税的方式满足政府财政需求,皇室为首的大贵族阶层也展开了从社会搜罗甚至掠夺白银的行为。这种做法直接激化了国家及统治集团与社会中下层人民的矛盾,激起民众抗议,实际动摇了社会心理中关于现行统治合法性的信念。此外,主要以白银为标的的赋税征收,在使卷入商品货币关系的人民获得缴纳赋税便利之同时,使那些处于自然经济领域的人民因为折换白银而加重了实际负担;称量白银必须在每次交易和赋税缴纳行为中测定重量与成色,从而使大量经济、财政行为烦琐化和欺诈流行;与国家调控无关的白银更易于进入窖藏,退出流通,造成市场白银的虚假紧缺。关于这些后果,黄阿明的《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史林》2007年第6期)中有比较详细的分析。由于明代处于白银内流时期,另外一个弊端尚未显示出来,这就是货币主权失控问题。称量白银是自然形态的货币,不是主权货币,因而从中外关系角度看,中国对自身货币没有控制权。这到了19世纪以后就成为现实的问题了——本国政府对于国际白银市场波动造成的货币价值没有操控和调节力,从而使国民经济更易于为外部势力干预。

       称量白银成为主币带来的弊端,起初并不十分严重,且被其带来的摆脱政府行为性通货膨胀的利好所中和,继续行用的铜钱也产生部分调节作用,因而在短时段内主要表现为积极的经济后果。但到了万历中期以后,就与其他社会变动汇聚一起,成为加剧社会危机的基本因素了。其中最突出的是,政府必须扩大财政开支时只能大幅度增加赋税征收,从而使社会与政府形同水火。明朝的财政拮据,在嘉靖时期已经非常严重,万历初期因张居正主持的行政效率整肃及赋税改革而得到缓解,但是没有也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经过皇室派出矿税监搜刮民间财富、万历三大征、辽东战事爆发等一系列事情,这个政府就随着日益深化而无法摆脱的财政危机而土崩瓦解了。

       这其实触及了政府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角色问题。政府本质上是为社会运行需要而产生的设置,其本身不是目的,故政府权力和权利过大,会放纵政府剥削社会,随时扭曲经济运行,造成社会合理性降低。与此同时,构成经济共同体的社会,需要稳定统一的货币,而市场本身通过无数差异的个体之行为运行,本身并不天然倾向有序,需要一定的统一调控。能够承担货币、金融调控职能的,主要是政府,其次是民间金融机构。明代没有发达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也较大幅度地退出货币发行——明嘉靖以后政府保持铸造铜钱并经常干预货币比价,所以没有完全退出货币金融调控。因而明中叶以后的中国,其实是金融调控缺失的社会。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在金融调控缺失的情况下更易于失序,功能残缺的政府更易于解体,这是称量白银主导货币地位在解放社会经济的同时带给明代社会的另一方面的后果。

       白银成为主导货币之后,铜钱仍伴随着发行。这种铜钱为什么不能成为政府金融功能的主要工具呢?在整个社会自然经济属性较高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依赖发行低价值货币实现其对于货币的调控功能,到了社会的商品经济属性增强到一定程度,如明代中叶的情况时,低价值货币在社会货币价值总额中的比例就不足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控功能。而且,明代政府铜钱铸造的物料和工本费用大致与所铸造货币的市场价格相当,有时成本甚至高于市场价格,所以政府不可能通过铜钱来利用今人所说的“通货膨胀”、“量化宽松”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价格和经济状态,也不能赖此实现财政弹性。

       这里还有一个难以用实证的方式明确回答的问题,明朝政府为什么不去发行白银铸币呢?发生了的社会变动,总有具体的发生次第或因果关系——包括偶然的关联,因而常常可以通过考证落实结论;没有发生的社会变动之没有发生的原因却总是多方面的,常常难以确认哪一个具体的原因最具决定性,所以回答没有发生的社会变动的原因,只能是尝试性和假说性的。在欧洲,贵金属铸币的行用是古典时代就发生的事情。在中国,先秦时期已经有楚国的金铸币郢爰,王莽时期货币五物六名二十八品,其中有贵金属币,金代曾制作承安宝货,甚至明代也曾制作用于宫中赏赐的银币。而且,明中叶以后,欧洲白银铸币也已经流入中国。所以,明代人不是不知道白银铸币,而是知道但没有作为主导货币来推行。这也未必表示明代人刻意回避使用历史上已经有成熟经验的贵金属铸币。因为,明代以前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贵金属货币,无一是曾经作为主导货币在市场长期流通的。也就是说,明代人并没有看到使用白银铸币为主导货币的成功经验。

       从技术上说,迄于明代的贵金属货币乃至一切金属货币,都是手工作坊产品,民间仿制并不困难,因而要辨别真伪就会很困难。明代民间仿制铜钱始终不绝,而所有仿制铜币都比政府铸币及政府规定可以流通的前代制币粗恶,否则民间就没有私铸货币的动机。因为白银价值远高于铜钱,而当时官、私铸造金属货币的技术大致处在同一水平,所以如果政府发行白银铸币,所有曾经发生在铜钱上的私铸滥造都会发生在白银铸币上。这意味着,在政府不具备铸造难以仿制的白银铸币的情况下,不去铸造和发行白银铸币,未必是不明智的。

       从观念角度说,明朝思考货币体系的言论非常之多,但并没有人认真地就贵金属铸币和称量货币之间的差异以及是否铸造和发行白银铸币提出系统论证。从他们涉及白银的议论中看,似乎白银以称量形态作为货币流通是很自然的事情——只讨论用银的利弊与用银还是废银的问题,很少讨论白银货币的形态问题。有学者认为明初王祎曾提出的可允许官私铸造金银钱的主张是系统的白银铸币理论,其实不然。王祎之说甚为简单,并无详细论证,而且他所说的金银钱仍以成色和重量衡量价值,其实还是称量货币。其语云:“今诚使官民公私并得铸黄金白金为钱,随其质之高下轻重而定价之,贵贱多寡,使与铜钱母子相权而行,当亦无不可者。且今公私贸易,苦于铜钱重不可致远,率皆挟用二金,藉使有司不明立之制而使之用,公私之间有不以之为用者乎?是则用黄金白金为钱与铜钱并行,亦所谓因其所利而利之者也。”(王祎:《王忠文集》卷一五《泉货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所以如此并不奇怪,原因之一,明代人的货币理论是延续前代货币理论的,是基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历史实践的。自然经济体系中的货币需求量相对较小,涉及的社会产品价值量也有限,少量贵金属参与和补充低价值金属货币可以满足价值交换和财经活动的大部分需求。所以帝制时代的多数时间里,民间和政府都接受一定程度的贵金属流通,并且曾几次尝试使用印刷兑换券或纸币来补充低价值货币体系不能满足发展了的社会经济需求的问题。低价值主币造成的货币供应量不足问题,在明初禁止使用白银和滥发纸币的刺激下,加之商品货币经济的恢复发展,达到了喷发的节点,直接走到了白银称量货币主导的局面。原因之二,明朝政府和前代政府一样——而和现代政府不一样——是统治型的政府。这种政府对于社会经济和金融的考量主要有两个角度,一是民生状态,二是政府财政状态。民生稳定而政府财政基本可以满足,则太平成像,并没有清晰的相当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概念。中央国家机关中与社会经济关系最密切的户部,其实是财政部,绝非经济部或者商业部、外贸部、中央银行、发改委等,在现代英语中也被翻译为“Ministry of Revenue”。国家制币,即由这个财政机关统筹——工部和地方政府虽参与制作,但并非统筹机关,没有相当于国家银行或者金融储备局这样的机构。这就是说,当时有金融现象,却没有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表明金融理论和观念还是比较原始的。理论和观念需要实践的需求和激励,繁荣的商品货币经济展开未久、体制特性未明,亦即进入复杂经济状态未久,理论和观念有所滞后,也是合乎逻辑的。

       从理论上说,民间金融机构也可能发行有效行用的货币,但明代尚未出现成熟形态的民间金融机构,而且这类民间发行的货币依然需以国家承认其合法性并保障其行用才有可能,而就明代政府的观念甚至朝野上下已经达到的货币金融理论以及该政府的统治型属性言,这种逻辑上的可能性在实践上并不可能。晚清,清朝政府财政困难,原有的货币体制混乱,那时大量融入中国的外国银元就曾在市场流通,一些私家银号也开始发行机制银元。然而这种局面,意味着政府失去对经济的掌控,而当时的中国社会、经济和政府,都已经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基本历程中,所以政府较快顺应大势,开局铸币,乃至民国时期宣布“废两改元”。

       归纳起来,明代中前期发生的白银成为主导货币的转变的具体形式是称量白银成为主导货币。这既帮助社会在摆脱明前期政府滥发纸币的情况下依然拥有可行用的货币,便利了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推动赋税从力役和实物形态快速向货币形态转变,同时也落实了政府在货币金融领域严重缺位的格局,从而使货币调控跟着进入严重乏力状态,并使政府的一切扩大财政收入的行为赤裸裸地暴露在社会面前,明廷在此潮流中逐步走到与社会直接对立的地步。综合分析这一历程,可知在帝制国家体制和国家观念不改变的情况下,经济领域的一些商品货币化变动,足以扩大经济发展的空间,却也可能在综合作用下加速社会失序,基本不可能直接推出现代社会形态。

       明代均徭法若干问题再讨论

       役法系统是明代赋役财政体系中复杂而独特的部分,同时也是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对象。均徭法是明中叶出现的一种针对杂役的编佥方法,是一条鞭法形成前徭役编佥的重要改革举措。《明英宗实录》记载,均徭法最早由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在正统年间创立,浙江、四川等布政使司旋即踵行,其后或有停罢,但至迟在成化年间已经全面展开。

       有关均徭法的研究,梁方仲先生《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唐文基先生《明代赋役制度史》、刘志伟先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岩井茂树先生《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谷口规矩雄先生《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小山正明先生《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和《明代的十段法》等论著均有探讨和创见。在既往的学术成果中,均徭法改革被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将司府州县各级政府所需佥派差役项目、轻重等级和数额确定下来,改变了随意佥派的做法;(2)官定徭役,禁粮长、里长佥点徭役之权;(3)在黄册之外,另置“均徭文册”,州县徭役依此点差;(4)将杂役的科派并入里甲系统,与里甲正役一起采用十年一周的方法轮充。然而,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认知上,见仁见智,多有相左之论,有深入探讨、详加明辨之必要。

       均徭法成立之后,佥役权不再掌握在粮长、里长手中,而是收归地方州县政府。梁方仲、唐文基、刘志伟和岩井茂树四位学者,对均徭法的这一特点是存有共识的。而谷口规矩雄在梳理明代徭役制度研究学术史时指出,小山正明在《明代的粮长》一文中给出了明代粮长负责编佥徭役的证据。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如下三条:

       其一是万历《上海县志》卷四《徭役》:“往年均徭审编,预令粮长查照丁田,注三等九则,造册而审。”(转引自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67页)

       其二是万历《嘉定县志》卷七《田赋考下·田赋条议》所收《知县李资坤申议六事》:“于该县流都六百六十八里应审里甲户内人丁并官民田荡为捋尖册,第其上下而编审之。”“节年编审之弊,本县全凭粮长捋尖,粮长挽串书手作弊。”(转引自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第168~169页)

       其三是《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差有轻重,民欲就轻而避重,于是有诡寄花分之弊及审编之时营求请托,欲就轻差,区总里书得以出入其手,胥吏小人得以窃弄之权,而审编之官复有因是而大开贿赂之门者。”(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29册)

       小山正明先生认为,自洪武十八年(1385年)粮长制度恢复后,粮、里长即掌握赋役册籍(当然也包括均徭文册)的编纂权,且贯彻有明一代。笔者还可举证王世茂《筮仕始末》中一段史料也记载了里老书手面审人户、勘定等级、编纂赋役册籍的事例[王世茂《仕途悬镜》卷一《筮仕始末》记:“均徭十年一编,俱凭丁产。其间有飞诡花分之弊,或托乡宦士夫影射,岁图优免;或托逃亡死绝,户积虚粮;或怨归官府。须先期拘集该图里老书手,分投开报上中下户,仍行面审,以验虚实。”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校勘本)》,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页],与小山正明先生所引《上海县志》等粮长面审人户的情况显然是一致的。

       然而,在明代官方文献中,确实记载了在均徭法成立后政府(官方)具有定立徭役的权力。如《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一“天顺元年八月戊戌”条记:“先是,徭役里长多卖富差贫。正统间,江西参议夏时建议造册,以税粮多寡为差,官为定其徭役,谓之均徭册,民初以为便。”再如《明孝宗实录》卷一五八“弘治十三年正月己卯”条记:“巡按福建监察御史胡华言六事……一均徭役。徭役不均之弊在在有之,候点之日,宜照十年一轮当,务令正官亲点,仍需查照军黄二册,以革诡寄田粮之弊。”“明实录”中的这两则史料,强调“官为定其徭役”和“务令正官亲点”,就是佥点差役之日,州县正官亲自主持。

       如何理解“明实录”这两则史料与小山氏称引的《上海县志》等史料的矛盾就成为理解均徭法成立后徭役编佥方式变化的关键所在。明人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四《作县事宜》中的一条材料,详细记述了均徭编佥的具体操作程序:“编均徭须先期三月,逐图而审,亲注人丁,中间殷实孤贫,暗自记号,并查清黄二册,有漏丁亦收作数。每图各具审册一本,上半截写徭户姓名、籍贯、应免脚色。下半截写丁若干,田若干。审后每一乡或二乡类钉作一本,从中用刀截断。上段留衙封识,下段发书算手,关闭公所攒数。田十亩作一丁,通县该年人丁若干,本县银力二差共银若干,各置一簿,每丁该科银若干,算成总数。然后将下截入衙比对上截,亲填差役于上段,如一户田多丁多,即编以重差一名或二名,其余量与轻差。或有贫民告愿近便力差或银差者,中间有最贫下者量免,庶几谓之均矣。”[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93册。笔者最先见到这则史料是在侯鹏博士学位论文《明代浙江里甲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1年)中]张选是嘉靖年间浙江的地方官员,他所记述的徭役编佥过程可以视作均徭法实行初期的徭役编佥程序。即均徭编佥分为“审编”和“佥点”两个步骤。粮、里长和书手等人将本县里图人户的丁田数目和差役数量预先编定成册,然后将册籍呈送县衙,正官用下半截册籍比对上半截册籍之姓名,“亲填差役于上段”,即每户应该承担的差役。如果将这条材料比对前文所述粮、里长“造册”“面审”人户的表述,则不难发现,逐户审核丁田、编纂均徭图册的权利依然掌握在粮、里长和书手的手中,“官定徭役”则是指州县正官比对均徭文册上下两截“亲填差役”的过程。从这层意义上讲,均徭法之所以能够起到“禁里长害民”的作用,是因为其把最终佥点差役的权力收归官府,但依丁田编审户等的权力依然保留在地方职役粮、里长手中。笔者认为,均徭法之成立首先实现了徭役编、佥权力的分离,徭役佥派既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由官府一手包办,统一进行编审和佥点,也不像小山氏论证的那样,即粮、里长始终掌握徭役编佥的权力。均徭法的产生,地方政府收归徭役佥点权力,在徭役编佥过程中取得了主导地位,基层职役精英粮、里长的权力有所降低,不再掌握基层组织的人事调拨权。刘志伟先生从社会史的角度审视均徭法改革,认为均徭法的实施降低了里甲制度的社会行政组织职能的观点是言之成理的。

       均徭法成立之后,在黄册之外另编“均徭文册”,徭役即凭此点差。从《明史·食货志》的记载来看,“均徭文册”也叫“鼠尾册”。个别地方又有“龙头蛇尾册”和“虎头鼠尾册”之称。对此,研究者似无疑义。笔者要问的是在均徭法出台前明代徭役(指杂役)是依据什么征派的?“均徭文册”形制如何?从地方志的记载看,均徭法产生之前,“鼠尾册”的名称即已存在。嘉靖《浙江通志》卷三四《官师志》记:“陈公达,清江人,洪武中知余姚,廉慎岂弟,以德化民。时民籍新附,公达定为上中下户,造‘鼠尾册’,次序书之,遇有差役,视册均遣,阖邑称平。”(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光绪《余姚县志》记载,陈公达知余姚在洪武初年,且前条史料明载“民籍新附”,从而可以断定事情发生在明朝建国之初,因此这种“鼠尾册”的编纂早于黄册,更早于均徭法产生而出现的“均徭文册”或“鼠尾册”。那么洪武年间出现的“鼠尾册”与均徭法成立后的“均徭文册”或“鼠尾册”的内容、形制、功能有何异同呢?《永乐大典》所收《吴兴续志》载:“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祗候、禁子、弓兵、驿夫、铺兵点差,皆验苗额之数。”(《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州府三》,中华书局1986年版)由此可知,明初佥点差役不涉及小黄册图,而是采用验苗额点差的办法,此时之“鼠尾册”不载徭户丁数,也不载田亩数,只记载当年播种之田地数(抛荒、弃耕、山荡等地皆不包括)。“验苗额之数”点差,可见明初之“鼠尾册”与均徭法产生后之“鼠尾册”开载之内容是截然不同的,而功能却是一样的,均是佥点差役的凭据。

       黄册制度产生(洪武十八年)及均徭法产生(正统四年)后,徭役佥点的依据又怎样变化的呢?成化《杭州府志》卷二二交代得很清楚:“其外一应大小衙门额设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膳夫、叶子、弓兵、巡栏、称手、铺兵、防夫等项,此为杂泛差役。府县每年一次,行令该年里甲,量其役之大小,各照赋役黄册原定上、中、下三等点差,此定制然也。正统四年,以江西按察佥事夏时言,天下徭役不均,户部行令里甲除三役照赋役黄册应当外,又别另编造均徭文册,查勘实在丁粮多寡,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第佥定,挨次轮当,一时上下称便。”(成化《杭州府志》卷二二“风土·徭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5册)

       综合以上称引之三则史料,笔者提出这样几点认知:(1)从明初至洪武十八年黄册制度产生,差役依“鼠尾册”验苗额之数而定。(2)从黄册制度产生至正统初年,里甲正役和杂役皆按赋役黄册开载的徭户丁粮多寡上、中、下三等点差。(3)从均徭法产生到一条鞭法的产生,里甲正役仍依赋役黄册点差,均徭役(即杂役)则按均徭文册即鼠尾册,依丁田(田10亩准一丁)多少按户佥点。(4)一条鞭法产生并推广后,徭役按一定比例,以州县为单位摊入地亩之中。

       下面讨论均徭役的应役形态问题。关于均徭役应役形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日本学者小山正明、伍跃所持的“里甲役形态”,他们认为杂泛差役是甲役,按轮役制由里长管理、协调当年应役甲内各户,通过共同承担或内部分担的方式完成现年徭役。另一种是日本学者岩井茂树、中国学者梁方仲和唐文基所持的“均徭形态”,即认为均徭役虽然按照里甲轮当,但徭役分派到各户,服役义务由各徭户完成,佥点差役由地方政府掌控。小山正明是均徭役为“里甲役形态”的代表学者之一,其关于均徭银差科派方式的观点最能展示“里甲役形态”的思路:“杂役的佥派方式是首先将具体的役目对应相应户则,再佥派给与户则对应的人户。即便在均徭法成立之初,也基本维持这一原则。此后,从景泰到弘治年间,里甲正役和均徭役的一部分开始货币化,最初是折钱,此后逐渐折银。采用折钱或者纳银征收的这部分里甲正役或部分均徭役并不是对户征收,而是以对现年里甲或者均徭里甲内的丁田(或粮)统一科派的方式进行的,徭役对户的科派的原则已经部分的崩坏了。”(小山正明:《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200页)而岩井茂树则从“均徭文册”形式、“官定徭役”和均徭法的目的三方面论证了均徭法是户役形态:(1)均徭役佥点方式不同于“里甲役形态”的第一论据就是均徭文册的形式。如果均徭役的佥派和里甲正役一样也是以甲为单位科派的话,按照既有的“赋役黄册”进行科派就完全可以,没有必要另造“均徭文册”。因此,均徭文册的出现恰好说明均徭役采用了不同于里甲役的佥派方法。(2)“官定徭役”是均徭役非“里甲役形态”的第二论据。如果均徭役是在里内通融均派的话,那么它理应由里长负责佥点,这样一来地方政府也就没有必要亲自佥点徭役了。(3)从均徭法设立的目的和作用上分析,推论均徭役非里甲役形态。岩井氏认为,均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佥点与杂役负担能力相称的人户,也即追求役的公平承担,如果与里甲役一样由里甲组织共同承担的话,就起不到追求徭役负担公平的诉求(岩井茂树著,付勇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04~206页。梁方仲、唐文基亦持均徭形态即户役形态的观点)。

       笔者赞同均徭役为户役形态的观点,不赞同其为里甲役形态的观点。但觉得岩井氏的第三点论据尚显苍白,因为我们无法证实“官定徭役”的方式一定比里甲内部调整共同承担徭役的方式更符合公平的原则。笔者从庞尚鹏奏疏中发现一则史料,可以加强户役形态论,兹录如下:“切惟民间大患莫甚于赋役之不均,赋役不均实由于优免太滥。臣自祗役以来,即议立十段锦之法,通行各府州县查将十甲内丁粮除四甲已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列应优免者即将优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止从一甲内优免,其余免剩者挨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已经见诸施行外,惟于灶户尚有诡寄冒滥之弊。臣巡历所至,士民举蹙额而相告,皆曰灶户自优免外,应与民一体当差,然有司官又以其借口办课为词,止将银差量派,全无力差……况灶户完课有终岁之乐,百姓杂差无息肩之时,故人皆乐于趋灶,巧于避民。”(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庞尚鹏书写这份奏疏时,浙江地区已经施行十段锦法,十甲丁粮除已编过四甲外,将余下六甲通融编排。阅读这条史料不难发现,民户之所以热衷于改民籍为灶籍,就是因为灶户虽与民户一体当差,但却只派银差,不派力差,冒充灶户便有终岁之乐。这说明,即使在十段法施行之后,银差也不是由里甲共同承担,而是和力差一样按户承当。因此,均徭役是户役形态,而非小山氏推论的银差从其产生之初就全里均派,里甲人户共同承担。

       行文至此,还要说几句多余的话。明代赋役制度是明史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曾成为国内外学人的热点论题,成果是丰厚的,前贤们做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却没有完全究明真相,一些问题尚待深入探讨。然则近二十年来,这一领域在国内学界却颇受冷落,许多本当深入研究、取得突破的题目被搁置了。明代役法与国家财政尤其是与地方财政的关系,明代役法之改革,尤其是里甲正役之均平法和杂役之均徭法改革、明代役法改革与白银货币化、明代役法改革与社会变迁等问题的研究,当大力开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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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金融改革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书面讨论明代金融改革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服务体制改革与社会转型_社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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