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赋役—财政变革与国家和社会之关系”笔谈——1.明代赋役制度改革和社会转型——2.《万历会计录》与明代国家和社会转型——3.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4.明代白银货币称量形态对国家—社会关系的含义——5.明代均徭法若干问题再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赋役论文,国家论文,社会转型论文,王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明代赋役制度改革和社会转型 唐文基 一 改革因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矛盾引发 封建田赋是实物地租的再分配,徭役是劳役地租的再分配。明前期这两种再分配的矛盾双方是封建王朝和私人地主。赋役制度的改革就是因双方矛盾逐步尖锐而引发。其时,矛盾焦点在江南,赋役制度改革也就始发于此。 改革从田赋征收开始。宣德四年(1429年),宣宗下诏江南官田改科减征:每亩旧例纳粮1斗至4斗者减十之二,4斗1升至1石以上者减十之三(万历《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万有文库本)。五年,周忱巡抚江南,贯彻宣宗诏令。该诏令在江南贯彻执行的成效不一,执行得最好的是苏州府,但如常州府江阴县几乎没有贯彻(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2~93页)。宣德六年,周忱又实施“平米”法,以深化改革。平米是正粮和耗米的合称。明制,各地正粮分起运与存留两部分。存留粮存于本地支用。起运粮或是运于京师的“京粮”,或是运给边军的“边粮”。起运粮需加征运费,即耗米。由于官绅勾结,耗米几乎全归小民承担,土豪拒不纳耗。周忱采取“论粮加耗”法,每石正粮纳耗若干。对部分轻税民田采取“论田加耗”法,每田一亩加耗若干。“平米”法有效地抑制了豪绅拒不纳耗的法外特权,减轻了小农负担。周忱开创的“平米”法影响广泛,从景泰至正德年间,南畿、浙江各地或“论粮加耗”,或“论田加耗”,全以调整田赋附加税“耗米”的负担作为改革手段。 役法改革同样始于江南。它最先是从正役改革着手的。明朝徭役分为两类:里甲正役和杂役。洪武、宣德时期行于应天等府及江西属县的“均工夫”役,也属于杂役范畴。里甲正役采取一里十甲排年轮役制,每十年轮役一年,值年里甲的一名里长和十户甲首亲身承担“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诸役。周忱对此法做了改革。据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条鞭始末》云:“往周文襄公巡抚(江南)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倡劝借之说,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供支办,名‘里甲银’。”(顾起元:《客座赘语》,中华书局1987年点校本,第62页)可见,“平米”法创始人周忱,同时也是“里甲银”的创始者。其法的亮点是“以粮补丁”,把原本应按户征收的里甲费用“十之二三”(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四部丛刊三编影印手稿本)摊之于田粮,并征收白银。 明代赋役制度改革为何始于江南?因为这里是明王朝的财赋基地。明建国伊始,此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矛盾就日益尖锐。明朝为确保在江南收取巨额财税,在宋元以来为数可观的“古额官田”的基础上,又以政治暴力抄没当地权贵豪绅的大量土地,是为“近额官田”。官田征的是租,或称租税合一,当然要重于田税。大量官田的存在,导致洪武以来就产生了所谓“江南重赋”的问题。我们曾就有关资料以及前人研究成果做过计算: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各地亩均纳税3.46升,而江南各府每亩征赋的平均数远远高于此数,如苏州府高达28.53升,大约是全国平均数的8.2倍。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常州、镇江六府共有耕地3652万余亩,仅占全国耕地总数8.5亿余亩的4%。而上述六府田赋共645万余石,竟占全国税粮总数2944万余石的22%(参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86~87页)。问题还不仅仅在于江南土地对国家的税负重,而且这些税负大多落在小农头上。明初以来,土地兼并使官田所有权逐渐转移于豪绅手中,他们兼并官田并采取“以官作民”的伎俩,使“田居富室,粮坐下户”(罗伦:《与府县言上中户书》,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八四,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贫苦农民无田却要交纳重赋,只好大量逃亡。国家官田被侵吞,佃种者无力纳赋,巨额的逋赋由此发生。宣德时,仅苏州一府逋赋就多达790万石(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宣德五年松江府额定起运粮43.9万石,实纳仅6.6万石(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官绅逃税,逋赋日增,引起最高统治者震怒。早在洪武时期,明太祖朱元璋曾因此榜谕两浙、江西“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者,警告他们要“改过从善”,否则“国法不容”(《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校印本,第2362~2363页)。他和他的继承者还采取过多种措施以求解决逋赋问题,但终无成效。江南财富再分配矛盾逐步激化,宣德时已到了不大刀阔斧改革不可的程度,周忱的“平米”法和“里甲银”制度便应时而生。 二 白银货币使改革深化 明代赋役制度改革固然诱发于制度本身,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白银货币的使用,使改革步步深化。 田赋改革深化的表现是,从税粮附加税即“耗米”征收办法的改革深入到科则即正粮征收标准的改革。 正德年间,大臣桂萼向皇帝报告,成化时他任职湖州府武康县,曾实行“官为一则,民为一则”(桂萼:《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八〇)的田赋改革。这是明朝田则改革的先声,可惜其具体措施不详。正德十四年(1519年),都御史许庭光和湖州知府刘天和联手,在湖州实行官民田“各均为一则”的改革,将各自纷繁的官民田则合并为一则。嘉靖十六年(1537年),在礼部尚书顾鼎臣的再次倡导下,右副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欧阳铎在江南力行“牵耗”或称“摊耗”、“均摊”法,以达到“计亩均输”的目的。这一改革实际上是“官民一则”的征科改革,即不论官民田,统一同等量征科。如吴县改革后,每亩约征正耗米3.44斗(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此后直至万历前期,嘉兴、常州、松江、宁国、应天、镇江、绍兴等府,福建莆田、江西浮梁等县,陆续开展类似改革。一条鞭法实行后,扒平官民田科则差别,官民一则征科已是通例。 田赋改革何以会从附加税而进展至科则本身?这是白银货币使然,其中金花银制度起了特殊作用。 正统年间,明朝行“金花银”法,将南直隶及浙江等南方几个行省的部分起运税粮,按米麦每石折银2.5钱的比价折收白银。据记载,时岁入金花银约81.4万两(王鏊:《震泽长语》卷上《食货》,丛书集成新编本),约占全国税粮总数的12.37%(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39页)。加上或因逋赋、灾荒和运输等原因临时折银,田赋货币化的数量已相当可观。金花银为什么会使田赋改革进一步深化?关键就在于金花银所折粮价和粮食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 有明一代米麦市场价格变化无常。丰歉年景不同,地区产量差异,都会影响市价。但从众多资料不难判定,一般说来,金花银纳税定价高于市价的情况并不多见,通常是低于市价(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88~195页)。如嘉靖十六年(1537年)江南米值每石“自七钱而增至九钱”(唐顺之:《与李龙冈论改折书》,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一),时欧阳铎“牵耗”法,每两金花银折米2石,即税户纳银5钱,就可抵税粮1石,比市价低。湖州府也是如此。正德十四年(1519年),该府每石米折金花银2.5钱,而市价每石5钱,“每折银米二石可准实米一石”(万历《湖州府志》卷一一“赋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1册),意即出粜米1石可抵交金花银折粮米2石。改革者正是利用这一差价以推进改革。以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嘉兴知府赵瀛的“扒平”法为例。首先,官民“一例牵摊耗米”,“正米重者耗减轻,正米轻者耗加重”。牵摊的结果,既保持了全府原赋额,又减轻了重则官田的负担。其次,金花银不再专派于官田,改为按每两准米2石的折率,按纳赋多寡一体分派,“正米数少则全征本色,正米数多则量派折银”(万历《嘉兴府志》卷五“田亩”,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原来轻则民田虽耗米增多而多交税粮,但因得到金花银折征,又减轻了税负。“金花银”魔幻般地扒平了官民田则间的高低悬殊,国有土地“租”与民田土地“税”之间的界别消失了。可以这样认定,官民一则起科改革,是从法权上认可国有官田逐渐消失的现实。明人唐鹤征说:“官民一则之说殊为可恨……是上夺朝廷之田以惠奸宄。”(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白银货币同样推进了役法改革的深化。继周忱之后,东南各地陆续出现类似里甲银制度的改革。如天顺年间浙江的“均平银”(又称“甲首钱”),成化年间广东的“均平银”,成化、弘治之际福建的“纲银”法,正德以前江西出现的“板榜银”以及行于南直隶各府的“直日银”,等等。这些改革虽名称各异,但有其共同点:一是将原来由里甲承担的力役部分摊于田地,折银征收;二是官府征银后雇人应役,并支应上供物料及里甲多种支费;三是里甲人户除里长依然应役外,其余甲首不再应役。广东名儒陈献章有诗赞新会知县丁积的“均平钱”法:“长官愿似丁明府,甲首终岁不到衙。”(陈献章:《白沙子集》卷四《丁知县行状》,四部丛刊三编本)甲首终岁不到衙,这意味着里甲改革,通过征收白银,使全国约有10%的甲首即普通农户从十年一轮的正役中解脱出来。 白银货币还使役法改革从里甲正役扩展至杂役,它首先发生于江西。正统时,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首创均徭法。景泰时,右佥都御史江西巡抚韩雍推行此法于全赣。弘治时,此法风行于全国。均徭法把原来的杂派由无序摊派变成规范化的有序摊派。所谓规范化,要点是把纷繁的徭役分成重差和轻差、力差和银差;从临时遇事点差,改为和正役一样按里甲十年一轮。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银差的确立。它不但把一部分力役货币化,而且把轻重不同的徭役用白银标注其定价。如万历时福建惠安县各类银差均明码标价。最贵的“中解户”每名银30两。此外,县库子每名银28两,共6名计168两,闰月6名共加14两。府、县儒学膳夫每名银20两,锦田驿馆夫也是每名银20两。价格最低的如县马夫,每名银4两(叶春及:《惠安政书》卷三《版籍考》,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该县马夫显然是轻役,标价低。但是,实行官马民养的两畿、鲁、豫的马夫之役却是重役。如江阴、青州、固始等地马夫,每名折银高达40两(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40页)。相对固定的均徭役有定价,那些临时劳作也有定价,甚至还包括服役者到达役地的盘缠。嘉靖时唐顺之说:“(蓟镇)自来边墙,皆是军民兼筑……所谓墙工……其原编顺天等八府民夫,远则征银雇募,近则派夫上工。若以派夫计之,每夫一名,一月该盘缠银二两……若一概征银雇募,则官得七倍之赢,民免去家之扰。”(唐顺之:《条陈蓟镇补足兵食事宜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九;《明世宗实录》卷四六四,嘉靖三十七年九月辛丑,第7840页)各类轻重不等的力役有了高低不同的定价,白银不仅可以代役,而且成了衡量力役重轻的尺度,这既便于力役折价摊地征收,也便于募人计价代役,大大推动了以银代役、摊丁入地及赋役合并的改革进程。此后的赋役改革,诸如十段册法、征一法、一条鞭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推展开来。 三 改革引起社会诸多方面转型 人头税转变为土地税,实物之征和力役之征转变为白银货币税,表明古老的直接税开始转型。但转型的岂止是赋役制度本身,它还促使社会诸多方面转型。 其一,国家政权超经济强制职能逐步消失。把百姓主体农民束缚于土地的超经济强制是封建制的本质特征。作为地主制经济的中国封建社会,超经济强制权力集中于国家手中。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天高皇帝远,它通过乡村里甲组织实现了对全民的超经济强制。其表现主要是:第一,不许百姓随意离开里甲外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具在里甲”(《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795页)。把百姓束缚于里甲,实质上是把劳动人手束缚于乡村土地。第二,不许百姓变更职业。《大明律》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变乱版籍,依法定罪,这实质上是阻止百姓的主体农民离土弃农。第三,组织并强制无优免特权的普通百姓向国家纳税服役。摊丁入地折银征收的改革,以田亩作为征赋、征代役银的主要依据,对人手控制已无关紧要。里甲控制本里甲人口流动和职业变更的职能消失了。万历以后,各地里甲大多转变为以“缉捕奸盗”为主要职责的保甲。如万历时福建巡抚耿定向说:“我高皇定籍,十户为甲,甲有首……近因户籍棼散,里图错居,始通之为保甲。”(耿定向:《耿天台先生文集》卷一八《牧事末议》,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31册)里甲转化为保甲,是国家超经济强制职能消失的体现。 其二,社会资源配置的重大变化。首先是资本流向的变化。中国封建社会商业资本的最终归途历来是买土地,所谓“以末致富,以本守之”。赋役改革摊丁入地,不利于田多的地主,却有利于少田或无田的商人。“富商大贾……赀或累万计,而竟以无田幸免(徭役)”(万历《秀水县志》卷三“食货”,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时人抨击摊丁入地改革:“古人立法厚本抑末,今人立法厚末抑本。”(何瑭:《均徭私议》,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四四)“务本者孑立之身并应租庸,逐末者千金之子不占一役”(《明穆宗实录》卷四六,隆庆四年六月壬寅,第1146~1147页)。土地要纳税、承担代役银,商人遂不再买田了。“顾视以为陷阱,是以富者缩资以趋末”(《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五,嘉靖四十四年四月丙戌,第8803页)。缩资趋末,正是改革阻断了商业资本回流于土地的真实写照!资本不回流到土地,自然就向城镇工商业集中。这是资本配置的变化。 其三,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变化。明制,里甲均徭都是十年一轮役。换言之,改革前全国约20%的劳动力终年服役,绝大多数从事非生产性的徭役。改革使大批劳动力人手从非生产性徭役劳作中解脱出来,转向生产劳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同时,里甲不再负有监控人口转移的职责,也有利于人口非农转移。嘉靖时松江华亭人何良俊说:“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自四五十年来,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迁业……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三《史九》,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1~112页)这些“去农”的百姓,或从人多地少处流向人少地多处。如江西人口流向荆襄。明人丘濬说:“荆湖之地,田多而人少;江右之地,田少而人多。江右之人,大半侨寓于荆湖。”(丘濬:《江右之民迁荆湖议》,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七二)据林金树同志研究,晚明农村人口流动有两大趋势,一是由农村向城镇流动,加速“城市化”进程;二是“就地‘迁业’,发展商品生产”。他还比较研究了不同地区人口的不同流向,其中“三西”即江西、山西、陕西人口迁徙有逐末经商者,有从事百工技艺如开矿、煮盐、当陶工者,还有沦为“流民”与盗贼者[参见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4页]。总之,非农人口大量出现不能不说是与赋役制度改革有关。 其四,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诱发商业革命。如上所述,改革使资本向城镇集中,因而产生一批富商大贾。群体性经商成风,因而出现了徽商、晋商、闽商、粤商、江右商、洞庭商、山东商、龙游商等资本雄厚的商帮。他们从事棉、丝品和盐等大宗商品的远距离贸易,在国内形成了江南经贸区、珠江三角洲经贸区、长江中下游经贸区、华北经贸区和西北经贸区[参见唐文基主编《16~18世纪中国商业革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如吴承明先生断言,“我国国内市场也从这时(按指明后期)起,有了真正的扩大”(吴承明:《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国内市场的扩大,就是商业的扩张。马克思把“商业的突然扩大和新世界市场的形成”,视作世界范围的“商业革命”(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2页)。其时中国发生商业革命除体现于国内市场扩大之外,还表现在中国商人已步入世界市场。从隆庆到明末,海禁局部开放,外商纷纷来华贸易,闽商、粤商等也有不少人远涉重洋,开拓海外市场,出现了以郑芝龙、郑成功父子为代表的一大批海商。海外贸易还导致大量白银内流。正如学者所指出的,“晚明中国商品开洋而去,白银大量涌入,通过丝银外贸结构,完成了与世界的链接”(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第230页)。中国成了当时世界范围的商业革命的重要环节。 当然,明代赋役改革对社会转型作用的估计不应夸大。财政制度包括收入与支出两大部分。明朝财政支出以军费和权贵消费为大宗,基本上无生产性支出。财政收入办法虽有所改革,但就支出而言,除黄河、运河的整治和江南地区水利兴修之外,大量支出是以军事开支和权贵的耗费性消费为主,整个财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有限。明代赋役制度改革仅仅作为收入办法的改革,固然在封建经济体制中冲开了缺口,导致社会某些方面的转型,但也仅是缺口而已。况且,明末“三饷加派”又使一切改革成果荡然无存。但是历史总是要发展的。清前期,明王朝的后续者延续了这一改革进程。 《万历会计录》与明代国家和社会转型 一 问题意识 20世纪末,西方新财政史兴起,论证了财政这种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与政治的关系最为紧密,将欧洲历史按照财政史进行了重新分期(陆连超:《新财政史:解读欧洲历史的新视角》,《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当前,关于中国经济改革、社会转型和全球化的研究已经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前沿热点,受到中外学者的普遍关注。著名经济史家熊彼特认为:“从国家财政入手的这种研究方法,在用于研究社会转折点时,效果尤为显著。”[熊彼特:《税收国家的危机》(Schumpter Joseph Alois,“The crisis of the tax state”),《国际经济》(International Economies),1954年第4期]有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每个社会问题,实际上还有每个经济问题,说到底都是财政问题。”(丹尼尔·贝尔著,赵一凡、蒲隆、任晓晋译:《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87页)与之相联系,财政改革历来是惊心动魄的,财政部《中外财政史研究——惊心动魄的财政史(总报告)》称:“翻开历史长卷,因财政危机引发的政治风波和经济巨变从来没有停止过,一个社会的发展、变革,往往是从财政改革起步的。每一次财政改革都是那样的波澜壮阔和惊心动魄,深深地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格局和进程。”[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外财政史研究——惊心动魄的财政史(总报告)》,《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40期]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现实下,处于社会转型、制度变迁、世界剧变关键时期的16世纪明代财政史,尤其值得我们特别关注,从全球化视野作出理性的思考和诠释,进而探索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独具的特色,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财政是国家经济的命脉,与国家具有共生的关系。然而长期以来,与其他断代财政史相比,明代财政史研究是相对薄弱和滞后的。对于明代财政史研究整体上的不足,对于明代财政问题缺乏准确、系统的把握,以致在20世纪末被学者称为“明代财政史研究的‘世纪遗憾’”(张建民、周荣:《明代财政史研究概要》,叶振鹏主编:《20世纪中国财政史研究概要》,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页)。迄今为止,以明代财政为名的著作只有一部专著和一部通史性著作(陈光焱:《中国财政通史·明代卷》,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年版)。一部专著即美国学者黄仁宇(Ray Huang)《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此书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初版于1974年,试图全面论述16世纪明代财政与税收问题。但遗憾的是,作者基本上忽略了存留于世的国家财政会计总册《万历会计录》,只引用了该书的6个数据,而该书拥有4.5万个数据,这构成了黄氏之书最大的缺陷——基本史料的缺陷,由此产生了对16世纪明代财政史乃至明史的大量曲解和误读。 为摸索新的研究模式,同时也是学术理路的自然延伸,我们对《万历会计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和研究,试图突破以往财政史研究的框架,从中国国家转型和全球化开端的高度重新审视晚明财政史;以白银货币化理论为主导,透视明代赋役—财政改革。 二 大型数据文献《万历会计录》的创新性整理与研究 《万历会计录》是一部什么样的历史文献呢?《万历会计录》(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万历十年刻本,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2~53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以下简称《会计录》)43卷,全书约百万字,包括4.5万个以上的数据,是在各省直呈报档案簿册和条例、事例基础上编制而成的一部关于明代财政的大型数据文献。这部《会计录》产生于明万历初年,即16世纪七八十年代,是张居正改革攻坚阶段的直接产物,是当时户部掌控的中央财政主体的会计现状报告及其分析,编纂目的主要是为了改革需要而作的财政总册。不仅如此,这部文献在中国古代史上还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是迄今存留于世的中国古代唯一一部国家财政会计总册。其内容备载明朝户部掌控的国家财政的方方面面,其数据主要是万历六年(1578年)户部掌握的明朝中央财政会计数据,也有少量其他年代的。 我们的课题“十六世纪明代财政研究——以《万历会计录》的整理为中心”,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首次由史学与数学学者联合攻关(我与华北电力大学数学教授徐英凯合作)。对《会计录》进行整理与研究,与笔者个人自20世纪末开始的明代白银货币化研究的学术理路有着直接的关系,笔者是从中外关系史的角度,带着在16世纪全球化开端的时候中国发生了什么这一问题意识进入明代白银研究的,具体说来,就是16世纪外银为什么会大量流入中国,16世纪的中国究竟发生了什么?笔者首先关注了明代白银货币化过程的研究,通过427件徽州契约文书的梳理,提出明代白银货币化经历了从民间自下而上崛起,再到官方认可、自上而下推行全国的历程,是市场萌发的结果,不是国家法令推行的结果(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并从国计与民生两条线索加以考察,研究了白银货币化与晚明社会变迁的关系、与中国走向世界的关系,也就是白银货币化与中外变革的关系,论证了中国内部对白银货币的巨大需求,拉动了外银大规模流入,中国由此走向了世界,白银货币化与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开端和全球化的开端紧密相连(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3~246页)。沿着这一学术理路,笔者继续深化,进入了白银货币化与明代赋役改革的研究,提出明代赋役改革在万历初年以前已进行了一个半世纪,明代赋役改革与历朝历代不同的根本特征就是统一征银;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过程,即一系列赋役改革推而广之的过程(万明:《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学术月刊》2007年第5、6期)。在一系列地方赋役改革的白银货币化研究之后,笔者自然就进入到了中央财政的白银货币化问题的研究。这时摆在我面前的是《会计录》如山一样的数据,必须把这部中国古代留存下来的唯一一部大型数据文献整理出来才能推进研究。于是自2002年起,也就是笔者主持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晚明社会变迁研究”之后,立即与徐英凯教授开始了合作整理与研究。2012年课题结项,我们的合作进行了10年。 按照上述学术理路的延伸,我们以整理《会计录》为中心,尝试以白银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复原16世纪末明代财政史的整体面貌。研究成果《〈万历会计录〉整理与研究》(近期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一书,是国内外第一部对于《会计录》进行系统整理与研究的成果。 针对《会计录》作为大型历史数据文献的特点,我们采用了统计表格的形式,整理录入明代财政会计数据达4.5万个,处理的全部数据达20万个以上,编成统计表格555个,附图28个,大约350万字的规模。 我们的成果分为三篇。第一篇整理篇,系统整理原书数据,编制了133个甲表。这些表格严格依据《会计录》原书的卷次顺序,保留了原书的全部内容,使得《会计录》这部大型数据文献首次具备了现代统计表格的形式。原书中以汉字表达的数字资料,改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并将原书《沿革事例》的文字附于各卷之后。整理篇解决了长期以来由于原书内容繁杂、数字量巨大等特点给应用者带来的困惑与麻烦,整理后的成果,同时可作为工具书方便学界利用,将对推动明代财政史乃至经济史研究大有裨益。 第二篇统计篇,分为13章,按顺序编制排列了乙表,每章前附有说明。在整理《会计录》全书的基础上,根据整理篇原始统计表所记录的数据,编制了134个统计表格,这部分表格主要是对整理篇133个甲表分别进行比较、归类等简单的统计分析。 第三篇研究篇,分为10章,按顺序编制排列了丙表,每章前附有说明。研究篇包括4篇个案分析,最后一章是统计图。特别应该提到的是,此篇编制的货币化研究统计表288个,是从明代白银货币化理论出发,以白银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单位,将《会计录》中所有财政收支数据折算为白银,对全国财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尝试客观复原16世纪末明代财政的整体面貌,编成一套系统的货币化统计表格与统计图。最后,有附录7个,包括皇帝世系表、行政区划、户部十三司职掌、度量衡说明、主要参考文献、《明会典》中的户部数据以及“明实录”中的户口、田地与田赋数据。 我们的课题采用了史学与数学方法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尝试以统计表格形式复原16世纪明代财政结构和整体财政规模,揭示晚明中国财政体系的变化实态,并对财政白银货币化进行了分析研究。由于《会计录》原书卷六山东布政司数据全部缺失,所以我们的整理面临着必须将这一卷的缺失补齐的问题,否则无法开展整体的复原工作。在对《会计录》中田赋的数字资料进行开发性初级处理的基础上,我们首次将数理统计多元分析中的系统聚类分析模型应用于明代史学研究领域,将15个省、直作为样本,按照它们在田赋水平上的紧密程度进行分类,以同一类中已知省、直的实物折银标准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折银标准未知省、直的相同实物的折银标准,由此确定各省、直田赋项目的折银标准。然后以白银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将全国田赋折银,进而得到16世纪全国各省、直田赋的分布及其货币化比例,并选取个别省进行了个案分析。在由系统聚类分析模型得到的山东与南直隶为一类的结论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明代文献记载,应用系统聚类分析模型和随机数学中的线性回归模型,以白银为统一的计量标准,对万历初年山东省及其所辖府州县的田赋数据进行了补遗,并给出了田赋货币化结构。以田赋为因变量,积谷为预测变量,对于所分各类分别进行线性回归分析,显著性水平α=0.01,模型回归效果显著,误差百分比很小,模型的拟合度R方较高,回归效果理想。最后,严格依据《会计录》记载的实物与折银部分,将财政收支细目以白银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将其全部货币化,又在财政货币总额中除去实物部分,从而获得了16世纪末财政的货币收支总额,达到了切实了解16世纪明代国家财政的整体结构与货币化比例、晚明中国财政体系的变化实态和基本特征,进而把握明代财政体系的发展趋势与走向。 三 明代国家与社会转型的新思考 通过对《会计录》的整理与研究,在以往明代财政从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这部大型数据文献是张居正改革的产物,充分证明了马克思经典论断“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的正确。《会计录》清楚地反映出16世纪七八十年代明代财政改革具有两个层面:一是以白银作为统一的财政计量单位,二是以白银作为统一的赋税征收形态。文献表明,当时处于从实物财政向货币财政转变的过渡时期,因此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对张居正改革进行重新诠释。既然张居正主政期间不存在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会计录》中已有福建清丈试点的成功,那么正是在编纂《会计录》全国财政册报的基础上,在了解全国财政实态的情况下,张居正于万历八年向全国颁行《清丈条例》,为一条鞭法的水到渠成、为白银最终成为财政主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学者质疑,认为张居正不是一名改革家,而我们则认为他无疑是一位改革家。根据我们的研究,16世纪末明朝国家财政已出现以白银为计量单位的会计收支总账,财政二元结构业已形成,并具有全面转向白银货币的明显态势。我们计算所得的万历六年财政收支总额显示,当时财政收不抵支,已有150多万两的白银赤字。因此可以认为,当时财政危机确实存在,而财政危机也必将促使明朝财政改革提速,将白银货币的增收提上日程,这正是明代财政体系的整体转型过程。事实上,全国清丈土地完成,一条鞭法水到渠成,以银计税,统一征银,明代财政体系即走向全面的货币财政。以往由于梁方仲先生的卓越研究,使得明代财政史研究过度集中在一条鞭法上,忽略了财政体系整体转变的研究,而一条鞭法从来没有在全国以法令形式推行过,这其实也早已为梁先生对一条鞭法的细致梳理所证明。事实上,至万历初年张居正改革,此前已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赋役改革,换言之,张居正改革有着一个半世纪的前期准备,其间的一系列改革大多与白银密切相关。白银货币化大势所趋之下,到万历后期即使一些地方仍不免有实物征收,但各地编纂的《赋役全书》显示,以白银作为统一的财政计量单位,是以排山倒海之势推及全国的。就此而言,以白银为主的财政体系转型到明末已基本完成。虽然世间已无张居正,但是16世纪财政改革是成功的(万明:《明代财政体系的转型——张居正改革的重新诠释》,《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7月4日,第5版)。也正因为如此,清初才能完整沿袭万历年间的改革成果,并进一步完成摊丁入亩的改革。 在整理与研究《会计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明代是一个大改革的时代,16世纪张居正改革的核心是财政问题,在白银货币化的强劲发展趋势下,张居正“通识时变”的改革,标志着中国古代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的传统财政体系向以白银货币为主的新的货币财政体系的转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6世纪明代财政从实物向货币的全面转型,确切地说,是中国古代建立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的财政体系,向建立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基础上的以白银货币为主的财政体系的转型。我们知道,现代财政是货币财政,那么明代财政体系的转型就意味着现代货币财政的开端,进一步说,也就是中国古代传统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转型的开端。笔者首次提出了国家转型的观点,认为这是中国二千年来亘古未有的划时代巨变。这些认识将我们此前对晚明社会变迁与转型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即认为晚明不仅出现了社会的转型,而且出现了国家的转型。 如果说以往笔者关注的主要是社会转型,那么《会计录》的整理与研究,使笔者提出了国家转型的新议题。从社会转型到国家转型,突破了以往的研究范式,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和新的学术增长点。 晚明中国已进入一个新的国家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的主体是国家与社会结构,转型的标志是: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向白银经济转型,这是中国经济货币化的历史进程;中国从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这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从传统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转型,这是中国从传统国家向近代国家转型的历史进程。 重要的是,社会转型与国家转型是并行不悖的。财政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财政体系的转型绝非只具有单一的经济结构变动的意义,必须关注社会经济结构转换与国家治理体制转型的同步进行。通过从白银货币化到整体财政体系转型的研究,笔者认识到明代是一个大改革的时代,经过一系列赋役改革——渐进式改革,最终汇合为突进式的张居正改革。改革成功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改革顺乎民意,从根本上说反映了农民的实际诉求;二是改革坚持了古代均平的原则;三是改革顺应了历史潮流,调整政策,从赋役到赋税,超经济的强制力逐步减少,显现出走向近代国家的历史趋向。 财政是理解社会和国家变化的关键,是变化的重要指标,是观察和理解国家与社会的最佳视点,可以令人更加全面地重新审视明代中国的国家变化与转型。值得注意的是,明朝以农立国,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田赋。我们的统计数据说明,16世纪末明代财政有近90%来自田赋。赋税是国家与社会互动最关键的纽带,赋税白银货币化更促使国家重新构造财政制度乃至国家治理模式。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主任王毓铨先生陆续发表了《明朝徭役审编与土地》、《纳粮也是当差》、《明朝的配户当差制》、《户役田述略》等系列文章,比较系统地论证了其关于明代土地归国家所有、编民不具备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观点。对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讨论,牵涉到对中国古代社会整个经济结构和体制特征的认识,因此这也是他对于明初国家治理模式的定性认识。笔者曾注意到,一方面明朝大规模行用白银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翻开明代史籍,有关典章制度的记载中唯见“钞法”和“钱法”,并不见“银法”,说明白银不是明朝的法定货币,也就没有制度可言。考察证明,从洪武末年已肇端的白银货币化,是在民间社会突破国家禁用金银交易的禁令,由非法到合法,经历了由民间社会自发崛起、自下而上发展,再到国家自上而下全面铺开的过程,不是国家法令推行的结果,而是市场萌发的结果。伴随着一系列赋役改革,自上而下全面铺开的白银货币化发展趋势,印证了明代白银货币化经历了社会与国家的双重启动,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其内涵绝不仅是赋役制度或者田赋制度的变化,而是意味着旧的社会经济结构与国家治理模式的深刻变化。明代赋役—财政改革历史作用的再阐释,可从折银—征银与三农的关系谈起: 第一,农民与赋役折银:从纳粮当差到纳银不当差→从身份到契约→与土地分离→雇工人与商帮群体形成→市场化进程; 第二,农业与赋役折银:从单一到多元经济→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农产品商品化→商业化进程; 第三,农村与赋役折银:从封闭半封闭走向开放→市镇兴起→城市化进程。 从王毓铨先生提出国有土地所有制的“纳粮当差”系列研究,到笔者提出来自市场的白银货币化的“纳银不当差”,表明晚明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连带整个国家基础构建也发生了变化,这就是社会基础组织里甲制发生了转变。我们知道,明初国家与社会结构以里甲制为基础,而里甲不仅仅是简单的社会基层组织,还应特别注意到“里甲”又称“里甲正役”,其本质特性是国家法定的徭役。赋役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制度。赋役中的徭役,即国家征发劳役,是中国古代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方式之一。明初建立的徭役制度,最主要的就是里甲正役。随着白银货币化的迅速推进,“纳银不当差”,即以银代役,政府以银雇役,意味着征银除役,劳役向赋税的归并,国家与编户齐民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改革的更深层次涉及整个国家的社会治理,即社会基层组织里甲制的演变,改变了黄册里甲制的国家掌控机制,至此商品货币经济已经瓦解了明代初年建立的一整套国家治理模式与运行机制,乡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万明:《明代浙江均平法考》,《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2期)。社会基层组织的里甲制、粮长制等均发生了变化,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权力运作机制、控制社会的方式及其与地方社会的关系模式、国家治理结构与地方行政管理模式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会计录》包括了明朝中央户部所掌握的全国十三省、两直隶下至县级的财政数据,我们的整理与研究也具体统计编制了明代全国下至县级的财政结构与白银货币化比例,这样结合明代其他文献,每个县都可以作出论文来。在这里,就像是拖出了一个大扫把,更有大头在后面,今后需要做的研究工作任重而道远,如果不嫌极端的话,那将是对明代历史的重写。 我们还应特别注意到的是,白银货币化标志着君主垄断货币一统天下的结束。中国自春秋战国以后就开始了铸币的历史,造币权一直掌握在君主手里,此后一脉相传,由王朝代表的国家全面控制货币的铸造或发行,为此历朝历代都严禁民间私铸。到了明朝,由于白银的货币化,白银成为主要货币,但处于称量阶段。白银是贵金属,取之于天然矿藏,出产有限。在白银货币化以后,国家将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为所欲为地垄断控制货币,也就是垄断和控制所有社会资源。进一步说,白银货币化这一重大改变,不仅具有货币史、财政史上的重要意义,还具有政治史上的重要意义,意味着国家垄断货币权的丧失,更由此引发国家权力的削弱以及这种至关重要的削弱而导致的社会失控。在转型时期,以往的国家治理与社会整合方式已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而新的治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晚明出现新旧两种治理机制、秩序规范并存与交替的局面,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表现得异常激烈。而国家与社会均处于深刻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过渡性和不稳定性,明朝就是在诸多综合因素的纠结作用下走向灭亡的。 总之,白银货币化是研究晚明国家与社会转型的一把钥匙。在白银货币化历史大潮的推动下,晚明国家与社会转型,中国与全球连接互动,形成了晚明中国最为鲜明的时代特征。关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概念,笔者归纳为以下5点:其一,白银从贵重商品最终走向了完全的货币形态。其二,白银从非法货币到合法货币,再到整个社会流通领域的主币。其三,白银成为国家财政统一计量单位和征收形态。其四,白银成为主币,中国建立起实际上的白银本位制。其五,白银成为世界货币。进一步说,当16世纪全球化开端之时,明代白银成为社会流通领域的主币,并成为国家财政的主体,标志着明代中国白银经济或者说白银时代的形成,中国走向了与世界的趋同。而白银货币经济极大地扩展,遂使国家法定货币体系瓦解,国家由此丧失了对货币的绝对控制和垄断权,从此中国进入一种自由银制度。中国以自由银作为主币,直至1935年才退出历史舞台,中国的白银经济存在了近500年。这对中国历史进程产生过极为重大的影响和作用,无疑成为中国独特的发展道路、独特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银和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值得我们今后加大力度进行深入研究,这对我们构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中国史理论将大有裨益。 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 ——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 刘志伟 王毓铨先生一再强调,在明代,王朝与编户之间是一种人身控制关系,最能直接体现这种关系的是编户向国家“纳粮当差”。他特别指出,“纳粮也是当差”,“配户当差”是明朝国家最本质性的特征[详见王毓铨《纳粮也是当差》(《史学史研究》1989年第1期)、《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等文章]。自明代后期开始,特别是入清之后,虽然“纳粮当差”的说法时有所见,但在表述一般编户向王朝国家承担的财政责任时,更常见的说法是“完纳钱粮”。这一微妙变化隐含着国家转型的重大意义。如何从这个转变理解或解释明清国家或社会的转型,是我们过去三十多年来在王毓铨先生启发下努力探究的核心议题。实际上,这也是梁方仲先生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明代田赋史研究要解答的焦点问题。这里想概略地谈一点我们对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转变的制度原理的粗浅认识,供大家批评。 一 纳粮当差的性质 首先,我们要明白王毓铨先生所谓的“当差”与现代财政概念的“纳税”之间的本质差别是什么?为何说“纳粮也是当差”?所谓“当差”,即是服役。服役是基于身份上的依从关系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基于王朝国家与编户齐民之间的人身支配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资源供应关系。这种资源供应关系的建立,不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是基于人身的控制。因而,编户承担的义务,是人的身体能力的付出,并且由占有者单方面强制执行,其负担轻重和提供方式,都是由王朝国家根据需要随时随意指定的;而现代国家的“税收”则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在法理上基于一种约定,公民根据约定的规则提供一定额度的资源。二者的本质差别在于各自体现的国家与人民关系的不同。 中国历代王朝向编户的征派,因着征派方式的不同,有赋、税、租、庸、调、课、役等种种名目,其中有以田地顷亩计征的税或租、赋,有以户或丁派征的差役。学界多以现代的观念分别理解为土地税与人头税。朱元璋确实也曾经明确说过,“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未,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校印本,第2545页),似乎与现代观念符节合拍。但是,这些以田、以丁征派的赋役,与现代税收概念中的财产税和人头税之间其实有本质区别,无论赋税还是差役,在性质上都是一种基于人身隶属关系的义务,这种性质鲜明地体现在赋役征派运作的基础——黄册里甲制度中。 明初建立的黄册里甲制度是一套以户为单位、人口与财产相结合的户籍管理体系。被编入里甲中的人户,其身份是王朝臣民。民与君的关系,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就是“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明太祖实录》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这种“分”,即基于“为吾民”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义务,其实现方式就是“配户当差”。户籍的编制是以职业来划分的,民、军、灶、匠等不同的户当不同的差,所以田赋力役一切科派从本质上讲都是一种役,而不是现代国家的赋税。 所谓“配户当差”的方式,是在里甲体制下,综核每个人户人丁事产的多寡,确定其负担能力,作为赋役征派的基础。朱元璋把这种赋役征派原则概括为“凡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洪武十七年七月乙卯)。也就是说,赋役科派,以黄册中登记的单位——户为基本对象,根据每个户的人丁事产,核定各户负担能力的高下以及各赋役项目负担的轻重,将特定赋役项目派给特定的编户去承担。因此,根据所谓“有田必有赋,有丁必有役”原则征发的赋役,其实是落实到“户”中实现的,即所谓求户问赋、按户派役。在这个意义上,户就不只是因拥有一定财产而负有缴纳财产税义务的主体,同时也作为“人丁事产的结合体”,具有赋役客体的意义。由此看来,明朝的赋役征派在本质上就不是土地税和人头税,而是在配户当差原理下以丁粮多寡为依据的等级户役。赋役征派的这一性质,并不否认人丁和土地才是最根本的税源,只是税源的确定与掌控是以编户对王朝的人身隶属为基础,在赋役实际征派中则以户为基本对象和派征单位。明朝政府虽然也编审丁口、田亩作为确定州县里甲赋役额度的依据,但田赋的实征和差役的编派则是以各户下的粮额和以“人丁事产”核定的户等为依据。为什么明代黄册十年一造可以因袭不改,鱼鳞图册无须经常编造,而赋役征派仍可以维持运作?就是由于当时赋役征派中最重要的不是根据土地、人丁数额,把它们作为独立的派征对象,而是以人丁事产为手段来核定户等,让户承担赋役。 明朝赋役的这个本质性原理,在差役征派中可能没有什么异议,不需要我们多论。但田赋在性质上也属于当差这一点,可能会受到质疑,所以这里有必要简要地讨论一下田赋的性质问题。《明史·食货志》谓:“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张廷玉:《明史》卷七八《食货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96页)这段话的意思,我们当然可以解释为田赋是以亩为单位、按一定税率征收的土地税,税率的差别也似乎是根据土地的权属来确定的。但其实无论官田还是民田,在法权上并无根本的区别,其区分并非由于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是由于土地占有者与国家的人身关系的不同。因为在王朝时期,国家向田地征收田赋的根据,与其说是国家对田地的主权或所有权,还不如说是国家对田地占有者的人身控制权。在这种人身控制关系下,编户缴纳田赋,实际是为王朝国家种田,本质上是一种役。根据王朝国家与占有者身份关系的不同,田地科则也就有了等差。江南官田之所以赋重,是由于太祖怒其田主“为张士诚守”,因怒其人而重其役,重役体现为重其所耕之田的赋,这鲜明地体现了土地赋税关系是由皇帝与编户的主从关系衍生出来的。其实宋代官田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限于篇幅这里不作展开。这种以纳赋的方式承受役使的性质,更直接体现在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张廷玉:《明史》卷七八《食货二》,第1894页)一事上。这种对田地的种植品种和赋税缴纳物的硬性规定,以及后来种种与市场物价脱节的田赋折纳比率的规定,都是田赋“差役”性质的体现。 如果说,上述只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推论,下面我们还可以通过明朝中期以后田赋征纳方式的变化反过来观照明初田赋的性质。明朝田赋征收方式有一个常常被人忽视的变化,就是从直接按科则征收到以科则为单位派征。所谓按科则征收,譬如,亩税三升,就是每亩征收三升米或麦;所谓以科则为单位派征,例如,以亩税三升确定粮额,再按每粮一石派米(或银)若干的方式计征,就是说,税率的计算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每亩科粮若干,第二个环节是每粮一石派米(或银)若干。明代中期以后的田赋征收普遍按后一种方式进行。这个转变如何发生,我们稍后再谈。这里想先指出的是,这个转变的发生,是由于在前一种方式下,科则其实并不能完全表示田赋的实际负担,老百姓不但要交纳田赋科则所定的正额,还要负责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解运的劳役负担隐藏在田赋正额的背后。不同田赋项目需要运到不同地方的仓库交纳,路途远近、道路险易的差异自然导致运输中劳动负担、所需开销的不同,于是田赋有所谓重仓口(即路远道险的仓库)、轻仓口(即路近道平的仓库)之分。而在派征中遵循的原则是,户等高的纳重仓口税粮,户等低的纳轻仓口税粮。于是,我们看到田赋其实是根据户的负担能力来分派的。田赋实际负担由缴纳物本身与完成缴纳任务的人力物力支应共同构成,只是在编户亲身应役的形态下,后者常常由于隐蔽且不可计量而为近世研究者所忽视,后来随着完成缴纳任务的支应折算成实物或货币,这个负担转变为显性且可计量的支出,出现了耗米等名目。这就让我们了解到,明初“有田则有赋”的田赋的负担,并不只是简单地根据土地面积征收的土地税,而是编户齐民向王朝承担的种田纳赋之役,本质上就是一种差。 明朝政府运作的财政资源,主要依赖编户齐民的直接供应,而其供应方式远不限于田赋,更多的是田赋之外的派征。在三编《大诰》中,我们可以看到被朱元璋严厉斥责的,大量是赋外科派,而这些科派所依据的,在本质上都是王朝国家对编户的人身统属关系。王毓铨先生曾强调指出,明初各级政府的资源需求很大程度上是靠差役提供的。在朱元璋的制度设计中,除了苏、松重赋之外,大多数地区的田赋是比较轻的,地方官府收入相当微薄,官府的人员和财政规模被严格限制。虽然这样做的本意或许是要减轻人民负担,杜绝官吏扰民,但事实上,地方官府没有法定行政公费,行政运作的资源主要由里甲编户提供,本来被朱元璋严禁的法外科派,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和官员收入的主要来源,结果自然就是州县政府以差役的方式向里甲编户进行的征派呈一种常规化、合法化的增长态势,进而强化了配户当差的制度性基础。明代差役负担的加重,不应该简单地理解为官员的贪婪需索使然,其实乃有其结构性的制度逻辑。 “纳粮当差”与现代税收之区别,最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官府的财政需求没有一定的预算定额,而是根据需要随时派征;二是纳税人的负担,并非单一地由可以用标准单位计量的物质或货币构成,而是包括了在缴纳相应的钱物同时衍生出来的人力物力支应,因而赋役的实际负担是非定额化的;三是赋役负担的对象,以编户为基本单元,在性质上作为课税客体的财产(田地)和人丁,综合地构成了核定每个编户负担能力的要素;四是派给各户负担的轻重根据其负担能力来确定。这种体制是基于所有的编户齐民都必须承担为王朝国家服役的义务这一原理的,种田纳赋是一种最基本的义务,本质上就是差役;田赋之外,应当的劳务、勾摄公事、办纳物料是役,戍守军卫是役,出任官职也是役。总之,人是朝廷的人,所有个人为王朝国家运作的贡献,在法理上都是服役当差。由于承担这种服役义务的基本单位是户,而户的财力有贫富之殊,人丁有多寡之别,承担服役义务的能力有很大差异,所以为了保证王朝国家对编户控制的稳定性,历代王朝都需要秉持“均平”的原则,根据编户的负担能力派给轻重不同的赋役负担。在实物经济为主导和人身控制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下,明朝国家运作所需的人力物力供应,大量是由编户直接提供,实物和劳力的需求因人因事变动不定,因此,所谓“均平”,只能笼统地通过对编户负担能力划分等级、分派轻重不等差役的方式去实现。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均平,并无一定的定额,也并非比例赋税,而是随时量户以定差意义上的均平。明代前期由赋役征派引出的种种矛盾,都是在这样的机制下发生的。因而,随着明代社会经济和政治运作的发展,在很多地方为了实现更加合理化的均平而采取了种种变通的措施,这些措施在原理上都通往同一改革方向,我们下面简要地作一些讨论。 二 从户役到地丁 明朝赋役转变的总趋势是差役课税化,也就是由基于编户对王朝的人身隶属关系的当差转变为以国家权力为依据向个人财产的课税,并以定期征收定额的比例赋税取代根据编户的负担能力因事随时摊派的方式。这个转变,首先体现在田赋征收中的差役成分向田赋附加税衍变上。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明初田赋在税粮正额背后还蕴含着差役的成分,即所谓“以运纳借之民力”。这个隐含的役是怎样变成税的呢?这是从民运体制下的补贴加征发展来的。《大诰续编》“议让纳粮第七十八”透露了一点信息:“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船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总领,跟随粮长赴合该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其粮长并不许起立诸等名色,取要钱物。”这意思是若干户可以集合在一起,委托几个人负责跟随粮长去解运。而纳户需多交些粮米给参与运输的人户作为运费补贴。随着漕粮由民户自解慢慢演变为交给卫所军队解运,这种老百姓之间的补贴就以加耗的形式实现,也就是田赋正额中隐藏的运输徭役变成了田赋正额的附加税——耗米,田赋的实际负担开始变得比较确定,运输劳役被以田赋附加税的形式“赋税化”了,赋中有役的田赋向比较纯粹的赋税迈进了一步。因为耗米乃由运输劳役转化而来,所以路远途艰的重仓口自然加耗多,而轻仓口加耗少。延续此前上户应重仓口的原则,理论上耗米轻重应与户等高下相对应。实际运作中出现的“苏松民俗大户不出加耗,以致小户连累纳欠”(万历《嘉定县志》卷四“营建考下”,中国方志丛书本,第260~261页)的弊端恰好从反面说明科派原则是大户纳耗多,小户纳耗少。 为了解决这一弊端,宣德八年(1433年)周忱实行了平米法,以“均征加耗”为改革的核心内容,反映了由户役制的均平观念到课税制的均平观念的转变。户无论大小,田无论官民,均得加耗。合计全县耗米,与田赋正额加起来得出实际应征的总额,谓之平米。将平米总额向田赋正额摊派,于是平米成了实际征收的税额,而原来的田赋税粮额则成了摊派的对象。周忱同时还利用平米的摊派比例来调整官民田实际负担。对本身科则较高的官田所负担的税粮,仅派给较少的平米,对本身科则较低的民田所负担的税粮,则派给较多的平米。这样,平米事实上成为一个新的税,它与明初的田赋不同,进一步与户的身份、户等脱离了关系,而转化为以粮额为摊派对象、课征对象的征课,其实质就是更单纯地以土地为课税客体了。如果说朱元璋所定的田赋是“赋中有役”的话,那么耗米的出现就使赋中之役赋税化了,平米的出现则可以说是创造出了真正意义上以土地为对象的财产税,把带着等级户役性质的田赋向着土地财产税方向推进了一大步。粮额这个因素则开始从作为人丁事产结合体的户中分离出来,单独被作为摊派、课征的对象了。 周忱的改革还不仅止于此。因为平米法所征的加耗米在支付漕粮运输费用、损耗外,还有一定剩余,即余米,而里甲户除了运输税粮的责任之外还负担有其他徭役,很自然地,这一笔剩余经费就被用来调整其他里甲公费负担。周忱设济农仓储存余米,“遇农民缺食及运夫遭风被盗、修岸导河不等口粮,凡官府织造、供应军需之类,均徭、里甲、杂派等费,皆取足于此”(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288页)。这就开启了一个方向,即用平米这一项财产税来承担部分徭役。以劳役形式出现的徭役负担事实上开始赋税化,开始向财产税方向迈出了一小步,徭役的派征对象开始从户向粮额转变。 在田赋征收变化的同时,差役征派也逐渐发生着转变。差役本来是直接的人力物力的征调,但以缴纳一定额度的钱物代替亲身应役的做法,自古有之。明代初年,以出钱出物替代应当差役的做法在民间以个人行为的方式也已存在。朱元璋在《大诰续编》“民间差发第五十九”中说:“官府一应差发,皆是细民应当。正是富家,却好不曾正当官差,算起买嘱官吏,不当正差,私下使用钱物。计算起来,与当差不争来去,不知如何愚到至极之处。”朱元璋以为使用钱物和当差负担相差不多,所以不明白为何这些富家愿意出钱物而不愿意当差。其实出钱出物与当差的最大差别在于,出钱物是可以计算并有一定数额的,当差则是一应负担俱由应役者承受、不可预计的。这就是富家选择的理由。而且就是这个区别,形成了后来差役征派弊端百出之时官府改革差役征派方式的基本思路。这个转变的制度性设计,以均徭法的实行为典型。大约在正统年间开始逐渐推行开来的均徭法,基本的内容是固定负担项目、差役名额,并且伴随着折银实现了定额化,先是按由人丁事产所定的户等由重到轻均派,后来又直接按丁、粮摊征。徭役从不确定的临时性劳动征发变成了定额的货币赋税,也逐渐不再需要将具体徭役项目指派给特定人户,只需要保证全县的徭役银收支平衡即可。与此相伴发生的变化是作为徭役课税客体的户逐渐分裂为丁和地(或粮),徭役银额被分别按比例摊派到丁额和地亩额(或粮额)上。 我们看到几个变化的线索在相互交织,赋役征派的原则和实现方式逐渐向同一方向转变。第一,田赋中的徭役成分、徭役通过附加税,照丁粮派征等形式逐渐赋税化了。第二,平米法改革使平米成为实际的税,粮额从户中分离出来,成了平米的课征对象。等级户役性质的赋役向以土地为课税客体的财产税转变。第三,将平米向粮额摊派的方式开启了一个解决财政经费的新方法,就是把各种负担都合计在一起,然后向粮额摊派下去,无论是耗米还是里甲公费都可以从平米中解决。随着徭役逐渐赋税化,这个原理也就可以扩延到所有的当差项目,很多开支都可以摊派到粮额上去。这就是一条鞭法的原则。 成化、弘治以后,我们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如里甲公费、上供物料、匠役、渔课米、盐钞银)看到与前述三个转变类似方向的一系列改变。这一系列变革最后汇成了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乃是一个长期累积、水到渠成的结果,是对此前一系列变化的整合。虽然具体实施的情况因地而异,但总的趋势是赋役由等级户役逐渐向定额化的比例赋税衍变。明初所定的田赋科则体现了土地的自然属性与由占有者身份产生的差役属性,在后来的赋税改革过程中,根据科则确定的田赋正额,衍变为摊派实际应纳税额的对象,“粮”由税额转换为计税单位;原来按以人丁事产确定的户等派充的差役,折银计算后分拆为向土地(或粮额)派征的部分和按人丁派征的部分。按土地(或粮额)征派的役银与田赋合并,按地或粮派征,形成了以土地为课税客体的地银;向人丁派征的役银则形成以丁为课税客体的丁银。从形式上看,由此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税和人头税。至此,等级户役下的征发对象户分裂演变为比例赋税下的“丁”和“地(或粮)”,田赋和不确定的户役整合,分化为定额化的地税和丁税(即清代所谓的“额征地丁银”,或简称“地丁”)。到清代,王朝赋役征派完成了由“当差”到“钱粮”的转变。上述赋役结构的演变可以图示如下。 明代赋役结构演变简明图示标签:社会改革论文; 会计职业论文; 明朝论文; 明经世文编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 天下郡国利病书论文; 白银论文; 会计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