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卫队的内外审计监督_自卫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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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自卫队的内部审计监督

日本防卫厅成立于1954年7月,2007年1月升格为防卫省,是在内阁总理大臣领导下处理国防事务的指挥监督与行政部门。防卫省由防卫厅和防卫设施厅组成(本文主要介绍防卫厅的内部审计监督)。防卫厅包括内部部局、参谋长联席会议(现已改为联合参谋部)、陆海空三军的参谋部、部队与部门等。在这些机构中,基本上都建立了相应的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部局是日本军事力量的中央职能机构,由长官官房、防卫局、运用局、人事教育局和管理局组成。长官官房长和各局局长均为防卫参事官,直接协助防卫省长官对陆、海、空三军实施全面监督和领导,并指挥各军种参谋部和联合参谋部的工作。在长官官房下面设置有政策评价监查课,其职责之一是负责有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的检查,实际上就是内部审计。

陆、海、空三军参谋部是防卫省中央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卫省长官的参谋机构,协助长官对各军种实施指挥和管理。陆军参谋部设置有直属的后勤业务机构——陆军会计检查队,由队本部和陆军会计检查队军区派遣队编成,队本部设总务科、第一检查科、第二检查科、第三检查科。其任务是负责陆军的会计检查工作(实际上也是内部审计)。此外,在陆军下属的各大军区编有直属军区的会计检查派遣队,负责审计各军区所属部队。海军参谋部和空军参谋部分别设置了监理部,监理部之下又都设置了监查课,分别主管海军和空军的会计检查及会计业务的研究改进与技术指导工作(实际上也是海军和空军的内部审计)。在海军参谋部和空军参谋部各自直属的补给本部设置有计划部,其职责之一便是监督检查补给本部的预算执行情况。

日本自卫队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二)日本自卫队的外部审计监督

对日本自卫队实施外部审计监督的是日本会计检查院。会计检查院是日本的最高政府审计部门,与德国联邦审计院一样是独立型审计体制的典型代表,是一个独立于国会、内阁和司法部门的经济监督机构。

日本自卫队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1.会计检查院地位独立、权限大。日本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1)人事权相对独立。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国会参众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职。(2)规则制定权。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防卫省等各部门必须遵守。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包括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计算证明规则等。(3)根据1997年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30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国会。(4)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

如果会计检查院通过审计后发现,由于处理财务交易的官员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不遵守财务规定,例如不提供财务报表、凭证和相关文件时,会计检查院可以对其部门负责人或其上级领导进行处分。

2.会计检查院侧重财务审计。根据日本宪法、会计检查院法的规定,会计检查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宪法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决算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认国家收支的决算;此外,也可以进行法律规定的会计检查。会计检查有明确的要求,即财政财务收支的正确性、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会计检查院对日本自卫队经济活动的监督也是如此。通过突出财务收支审计,促进经济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据日本《朝云》2000年12月14日报道,正是由于会计检查院的再监督,直接导致了自卫队中央采购体制的改革。1993年6月至1995年5月,防卫厅在对原采购实施本部与日本工机、东洋通信等四家大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时发现,该部在成本计算方面出现了重大错误,多付厂商货款21亿日元,使军队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后该部与上述四家公司进行交涉,追回了货款。但是,1997年东京地区检查厅对上述经济事件进行复查时又发现,该部个别人员以非法手段故意削减追回货款,从最初的计算错误发展到渎职和不正常行为。这些事件激起了国民对自卫队采购部门的强烈不满。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使自卫队采购活动更加公开、公正,有效地防止贪污、受贿以及其他弊端的发生,防卫厅撤销了采购实施本部,并对自卫队中央采购实施了全面改革。

日本会计检查院较之美国GAO具有更高的独立性,这使其得以更好地行使监督权。鉴于审计范围基本上局限于财务审计,近年来,日本会计检查院已注意开展绩效审计,但其审计内容更多的是财务审计的延伸,而没有像美国GAO对国防部的管理、规划项目甚至非经济领域的某些军事活动的效果进行的效益审计那样广泛和深入。

3.会计检查院的内部运行。日本会计检查院由检查官会议和事务总局组成。检查官会议是会计检查院的领导、决策机构。检查官会议由3名检查官组成,并由他们推举其中1人,报首相任命后担任院长。会计检查院决策时,不采取首长负责制,3名检查官地位平等,重大问题经过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采取表决方式决定(实践中尚未出现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的情形)。事务总局为执行机构,下设5个业务局具体执行会计检查工作。

4.国会对审计结果的监督。依据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财政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物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各被检查单位(包括防卫省)应当将有关财政预算执行的资料、会计计算证明资料、有关重要事项和例外处理事项、签订的重要合同、发生的经济犯罪等事项报告会计检查院。在每一财政年度末,财务省汇总部门决算后编制国家财政决算并呈送首相,首相将财政决算报告交会计检查院审查。会计检查院审查后,将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连同财政决算一并送首相,由其提交国会。国会参众两院对首相提交的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算会计检查报告在送首相的同时还向新闻界公布,报告中与防卫省等被检查单位有关的内容也送相应的各被检查单位,由其自行纠正。会计检查院将各单位自纠情况和改善情况于下一年度汇总后向国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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