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形成_地主阶级论文

论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形成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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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说的“地主阶级”,不同于西周春秋宗法贵族性质的领主,是战国秦汉以后新兴的社会集团。它包括不同的阶层,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身份性的庶民地主,包括商人地主、“力农”地主等,庶民地主的豪雄者,习称“豪民”、“豪强”等,是庶民地主的上层。另一类是身份性的地主,初期主要是军功地主,后来主要是官僚贵族地主。从形成的轨迹和剥削方式看,庶民地主是地主阶级中基础性的成份。

      新兴地主与旧的宗法贵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旧的宗法贵族的土地权力的取得是以其具有宗法贵族集团成员资格为前提的,新兴地主打破这个身份限制,庶民也可以成为地主。第二,旧的宗法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是结合在一起的,新兴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是分离的,官僚贵族虽然拥有政治特权,但其作为土地所有者并不对这些土地上的劳动者拥有直接的统治权力。第三,春秋战国以前,宗法贵族的土地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限地交换和让渡,民间则禁止土地买卖,春秋战国以后,尤其是秦汉以后,民间土地买卖逐渐合法化和规范化,土地买卖成为地主获得土地的重要途径。第四,春秋战国以前,宗法贵族身份固定,其土地权力也相对固定,战国秦汉以后,由于土地可以买卖,官僚贵族的身份也陟黜不定,土地所有权和地主的队伍也处于流动的状态之中。

      让我们追根溯源,看看地主阶级是如何产生的。

      地主阶级的形成循着“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条路线:前者由民间土地私有化和农民的分化所导致,是经济的原发进程,后者为政府政策所催生,虽然起了很大作用,但毕竟是继发性的。

      一、原发经济进程中形成的地主

      早在春秋中期,随着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和农民的分化,在庶民中已经出现了“田主”。公元前598年,楚庄王伐陈,欲灭以为县,申叔时谏止之。其词曰:

      鄙语有之,牵牛径人田,田主夺之牛。径则有罪矣,夺之牛,不亦甚乎!①

      所谓“田主”,无疑是私有土地的主人。既然是鄙语,这里的“田主”当系庶民,而非贵族;同时也表明以“田主”自居者已为民间所习见,而非特例。这件事发生在鲁宣公十一年,即鲁国“初税亩”(宣公十五年)前夕,这说明春秋各国实行税亩制是以农民份地的固定化和私有化为背景和前提的。这并非孤立的现象,而是春秋初期以来农民份地私有化进程的产物。民间土地买卖的实例在春秋中期的楚国即已出现。

      中国古代的“田主”一般用以指称地主。但“田主”作为土地所有者也有可能指自耕农。所以光凭“田主”一词尚难肯定阶级意义的地主已经产生。当“田主”的土地扩大到一定限度,超出其家庭劳动力的负担能力,就必然要使用家庭以外的劳动者,利用其掌握的土地占有这些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由此产生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意义上的地主。有迹象表明,春秋时代这种现象的确已经发生。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前546年)载:

      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以丧庄公。

      《说文》:“赁,佣也。”广雅:“佣,役也,谓役力而受雇直也。”②“仆赁于野”就是在田野里当雇农,即所谓“佣耕”。申鲜虞是齐国大夫,避乱奔鲁是在襄公二十五年,襄公二十七年应召赴楚。他不大可能只身到鲁国,应该是带了一些人,在两年时间里,这些人靠“仆赁于野”维生,且为齐庄公服丧。雇主不可能是在农活极其繁忙时偶尔雇人帮忙的自耕农,而应该是拥有较多耕地需要经常使用家庭以外劳动力的“田主”,也就是地主。在鲁国,地主使用包括雇农在内的家庭以外劳动力的情况不会是孤例,而且在申鲜虞奔鲁前应已存在。这时,已经是“初税亩”后的半个世纪了。

      土地私有化和地主的出现激发了人们扩大私有土地的欲望。《吕氏春秋·孝行览·必已》载:

      孔子行道而息,马逸,食人之稼,野人取其马。子夏请往说之,毕辞,野人不听。有鄙人始事孔子者,(曰)请往说之,因谓野人曰:“子耕于东海至于西海,③吾马何得不食子之禾?”其野人大悦。相谓曰:“说亦皆如此其辨也,独如向之人!”解马而与之。④

      “野人”(他应该是个自耕农)之所以乐意听到“子耕于东海至于西海”的吉利话,当然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从庶民中产生的、占有大量土地、生活优裕的地主,从而心向往之。深悉野人心理的“往说”者⑤投合野人扩大私有土地的意欲,获得了成功。这个故事被寓言化了,但他所反映的社会现象则是带有普遍性的。

      从上述情况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代地主的出现不晚于春秋后期,他们是在庶民中产生的,也就是说,新兴地主中最先登台的是庶民地主。这时,战国七雄的局面尚未形成,各国尚未实行变法。

      战国时代的各国曾经普遍实行授田制。但授田制并未中止民间土地私有化的进程,而且农民的分化越演越烈,为庶民地主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对春秋战国农民分化的现象揭露得最为深入的是《管子》一书。《管子》各篇写成时代不一,大致从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时期。时代较早的《问》篇为我们展现了一幅农村大变动大分化的图景。农民队伍的成分复杂了,有从士下降为自耕农的,有从外地迁来的,农村中已包含了不同族的成分。人们耕作的土地并非都是国家所授,有自己“开田而耕者”(“人之开田而食者几何家?”)。贫富分化相当激烈,有“牧养”人口的“良家”(“问乡之良家,其所牧养者几何人也?”),他们所“牧养”的人口应该就是雇工、佃农和其他依附农民;有放债的(“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也有举债度日的(“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一般农民以“力田”为主,力田受到鼓励(“乡子弟力田为人率者几何人?”),又出现专业的园圃户(“问理园圃而食者几何家?”)。

      《管子》中较为晚后的材料,农民的分化就反映得更为明显。《管子·国蓄》云:

      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十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

      虽然农民曾经都有一块“分地”,但能守住它的只是一部分人,人民中贫富的差别已经达到“相百倍之生”的程度。由于授田制已名存实亡,所以有必要调查统计实际的人均耕地数(《管子·国蓄》:“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亩之数矣,计本量委则足矣”)。又由于各个农户占有土地多少不一,所以政府不但要有户籍,而且要有和户籍联结在一起的田结。(《管子·揆度》:“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生活困难、靠借贷度日,缺乏维持再生产所必须的物质资料,以至丧失土地的农民均已出现。《管子·轻重甲》的作者建议,州和里都要贮备粮食,对无法完纳“正籍”和“死而不得葬者”,发放长期借贷。对于缺乏再生产物质资料的,《管子·揆度》提出:“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予之新”,“民之无本者贷之圃镪”。农民再生产中的“本”,是战国时期小农经济独立性加强及其与市场的联系相对密切以后产生的一个新的概念,主要是指小农维持其再生产需要从市场购置的那部分物质资料,⑥包括“耒耜械器,种穰粮食”(《管子·国蓄》)。《管子》的作者认为应由国家储备钱谷,借贷与民,保证其供给,以防富商大贾插足其间。鉴于一部分缺少土地的贫民往往经营需要土地较少的园圃业,所以《管子·揆度》特别提出要贷予经营园艺的本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出现无地的农民。《管子·禁藏》云:

      当春三月……赐鳏寡,赈孤独,贷无种,与无赋。

      所谓“无赋”,是指没有土地家财,因而不属纳税对象的老百姓。《管子·乘马数》也主张国家在十年中应有三年的储备,在遇到“岁凶水溢,民失本事,则修宫室台榭”,以工代赈,“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佣。”连狗彘都没有,何论土地!这些就就是所谓“无立锥之地”的“贫者”,他们当中应该有一部分雇农、佃农或依附农,起码是他们的后备军。

      与“无立锥之地”的“贫者”相对的是庶民中“田连阡陌”的“富者”。这些“富者”有些是从农民中上升而来的,虽然只是极少数;大部分不是直接来自农民的分化,但农民的分化为其提供了可以役使的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以及可以占有的土地的重要来源,因而成为庶民地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对庶民中已产生新的剥削和压迫关系,《管子》有以下表述:

      不备天权,下相求;不备准,下阴相隶。⑦

      然则人君非能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也,则君虽强本趣耕,而自为铸币而无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⑧

      所谓“下相役”,与“阴相隶”是同一意思,都说明了在庶民中已经发生了深刻的阶级分化。这些“役”人和“隶”人者,就是庶民地主;而“役”于人和“隶”于人者,就是庶民地主的劳动人手(或佣、或佃、或奴)。不过这种新的剥削和压迫关系仍在其发展初期,又不是出于政府所赐,故表现为“阴相隶役”。《管子》的作者把这归咎于统治者没有掌握“准”,以“散积聚,钧羡不足”。“钧羡不足”,使社会不致在过于激烈的矛盾斗争中耗损以至毁灭,自然是为政者的责任,但《管子》的作者不晓得,这种新的剥削关系的产生,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地主阶级形成和发展初期庶民地主的来源和成分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原发的经济进程所形成的地主,基本上属于庶民地主,那么,从这些庶民地主的来源看,它包含了哪些主要成分?

      一种是“力田”致富的,不妨称之为“力农地主”。

      《吕氏春秋·贵当》记载了一位好猎者通过疾耕致富得良狗而猎获过于常人的故事。《管子·问》中有对“力田者”的调查项目。《管子·揆度》载:“君终岁行邑里,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脯二束、酒一石以赐之。”《管子·山权数》也谈到对农民中“能明于农事者”、“能蕃育六畜者”、“能树艺者”、“能树瓜瓠荤菜使蕃裕者”、“知时,曰岁且阸,曰某谷不登、曰某谷丰者”、“能通于蚕桑,使蚕不疾病者”加以奖励,“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在这些“力田者”和受到奖励的技术能手中,应该会滋生出一批庶民地主来。《韩非子》一书中谈到三种富人,一种是贵族官吏的私家之富,一种是商贾之富,一种是力农之富。作者反对前二者,而赞成后者,主张“使民以力得富”⑨。下文还将论及,商鞅变法扩大授田亩积、奖励耕战的政策,培育了一批力农地主。《商君书》谈到要让有余粮的富民“以粟出官爵”,即所谓“粟爵粟任”。⑩秦始皇四年(前243年),因遭蝗灾,下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11)这些能够纳粟得爵的富民中,大多应是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庶民地主。入汉,“力田畜”起家的地主为数不少,后来被汉武帝赏识提拔入朝的卜式就是其中的典型。(12)汉朝政府在基层社会依重的三老、孝悌、力田等,正是这类地主的代表。他们常常受到汉政权的表彰和赏赐,有时还可以免除徭役。

      一种是通过经商兼并而占有土地的,即商人地主。

      《管子·山国轨》说:

      泰春民之功徭;泰夏民令之所止,令之所发;泰秋民令之所止,令之所发;泰冬民令之所止,令之所发,此皆民所以争时也,此物之高下之时也,此民之所以兼并之事也。

      这是说,在春天农民种地、服徭役的季节,以及夏秋冬山林薮泽定时开放和封禁的季节,正是物价变动最厉害的时候,民间有些人利用这个时机,插足农民的再生产,从中渔利,从而侵占农民的土地。这是民间“兼并”的最早记载之一。(13)这种“兼并”是春秋战国之际出现的新现象,它不同于西周春秋时期贵族之间的土地政权的争夺,是在土地私有化的进行时和农民与市场联系比较密切的条件下,庶民之中的富者、强者对贫者、弱者土地财物的侵占和人身劳力的役使。从事这种兼并活动的,显然主要是商人。《管子》书中对商人高利贷者插足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的活动有大量的揭露,并强调国家要进行控管。商人这种兼并活动,成为庶民地主的重要来源。《越绝书·计倪内经第五》谓“阳且尽之岁,亟发粜,以收田宅牛马……”,容或有后人附益的成分,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商人兼并土地的事实。秦国弱顿说商人“无把铫推耨之劳,而有积粟之实”。(14)这话与西汉晁错痛陈商人兼并时所说的“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如出一辙,可见商人之所以“有积粟之实”,除了操纵市价、买贱卖贵外,应与其兼并土地、役人而耕有关。春秋战国之际以降,商人确实有兼营农业的,如春秋晚年的范蠡、战国早年的白圭、战国晚年的宛孔氏即是。(15)而占有土地乃经营农业的前提。入汉,商人地主更加活跃。西汉初萧何曾请“令民得入田”上林苑空地,汉高祖斥责他“多受贾人财物,乃为请吾苑”,竟将萧何监禁起来。(16)虽然其中可能存在误解,但商人确实在通过各种方式占有和经营田产,而且这种活动的发展已经到了足以引起最高统治者关注的程度。汉朝政府政策上贱商,实际效果恰恰相反,“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就在后人所谓“未有兼并之害”的文帝时代,晁错已对“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的现象和原因进行痛切的揭露和剖析。(17)汉武帝行告缗,“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也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18)可见当时商人拥有田产之普遍。司马迁把“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基本上是活跃在商品性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商人地主。他在介绍了“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的事迹后指出:

      此……皆非有爵邑俸禄弄法犯奸而富,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变化有概,故足术也。(19)

      “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即通过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依靠占有地产和经营农业作为其支撑和保障,这正是对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商人地主形成路径和发展策略的一种概括。在地主阶级形成和发展的早期,商人地主无疑是庶民地主的主体,起码是主体之一。这一事实告诉我们,对商品经济和商人活动在地主阶级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应有充分的估计。

      再一种是从下降的土人或沦落的贵族中产生的。

      西周严格的国野界限至春秋中期以后逐渐被打破,出现了士庶合流的趋势。原来作为贵族下层的士经过激烈的分化,一部分融合到农民的队伍中,另一部分逐步转化为以入仕为目的研学论道的文士阶层。在农民当中有一部分人与正在形成或已经形成的文士阶层保持着较多的联系,而原来的士阶层中人也有经营农业而发展为庶民地主的。《战国策·齐策四》载赵威后对齐国使臣说:

      齐有处士曰钟离子。无恙耶?是其为人也,有粮者亦食,无粮者亦食,有衣者亦衣,无衣者亦衣,是助王养其民也,何以至今不业也?叶阳子其无恙乎?是其为人,哀鳏寡,恤孤独,振穷困,补不足。是助王息其民者也,何以至今不业?

      这两位处士既然没有当官(不业),应为庶民;而又有余钱剩米可以助王“养民”“息民”,则非地主莫属。所谓“养民”,当然不是白养,应包含占有土地役使农民的生产关系在内,如同《管子·问》所说的良家“牧养”人口一样,是典型的地主阶级的逻辑。(20)这样看来,在当时的处士或隐士中,有一些属于庶民地主。又,《吕氏春秋·尊师》云;

      治唐圃,疾灌浸,务种树,织葩屦,捆蒲苇,之田野,力耕耘,事五谷,如山林,入川泽,取鱼鳖,求鸟兽,此所以尊师也。

      这里说的不是个别事例,而是弟子尊师的一般要求,可见当时开馆授徒的士人中,亦不乏属于庶民地主者。(21)作为这种情况的延续,后世的“耕读之家”中也包含了部分的庶民地主。至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为通经之士开辟入仕之途,形成“儒宗”、“士族”一类地主,此乃另话。

      春秋战国时期的庶民地主中还有一部分可能是从原来的宗法贵族转化而来的。盖西周春秋以来的宗法贵族,在激烈的兼并和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中受到的打击而败落,沦为普通农民以至皁隶,但也有一些人虽然失去了原来的贵族地位,仍然挟其余威,占有较多的土地,役使较多的人口。《管子·立政》云:

      ……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什伍以谯于家长。

      这些长家(家长)有子弟、臣妾、宾客,其身份可能是过去的贵族领主,但他们被编制在什伍组织之中,已经失去原来的贵族地位。这些“子弟、臣妾、属役、宾客”中,有些可能已经向佃农、雇农转化。《管子·问》中所提及的“牧养”“人口”的“良家”,亦可归入此类。关于这类地主的情况,目前看到的材料十分有限。

      至于史学界经常谈到秦汉时代作为“迁豪”打击对象的“六国旧贵族”,其实并不太“旧”,基本上属于战国时代新出现的封君地主和军功地主,不同于西周春秋时代的宗法贵族,他们在秦兼并六国的过程中被甩到了庶民行列,一部分成为秦和汉初庶民地主中的重要成分之一。其情况比较特殊,并非原发经济进程所形成的庶民地主,下文还将论及。

      三、名田制和授田制催生的地主

      除了原发的经济进程产生的地主外,国家的政策也会催生出一批地主。这类政策,最突出的就是军功名田制和授田制。

      早在春秋末年,已出现军功赏田的事例,战国时各国普遍实行军功(或事功)赐爵赏田,商鞅变法更把它整合为一套完整的按军功赐爵名田制的制度。立有军功者获爵受田以后,田宅就由国有转化为私有,私有土地的地主于是就产生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军功名田制不同爵级所形成的地主,不宜一律看待。

      关于军功名田的具体制度,主要见于《商君书·境内》的记载,该篇说:“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益]除庶子一人。”所谓“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就是在庶民受田一顷、宅九亩的基础上增加田一顷、宅九亩。商鞅变法时制定的军功爵为十七级。(22)一级爵公士可名田2顷、宅18亩,依次增益,至八级爵公乘应可名田9顷、宅81亩。九级爵五大夫可获赐税邑三百家。获赐税邑应是五大夫及其以上爵所享受的权益。他们是否继续“益”田宅,没有明确记载,但即使益田宅,“税邑”的收入也远远超过它。这样,我们可以把军功名田制所催生的地主划分为两个阶层:一个是九级爵以上的大地主,其主要收入来源是“税邑”。另一个是八级爵以下的中小地主,主要收入来源是经营其逐级增益赏赐的田宅。“税邑”以“家”为单位,是指从某一地区的农民中划出若干户,将其对国家应纳的赋税拨归有爵者。这是国税的分割,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和统治权的分割,这些农户仍然由当地官府管理。享受“税邑”者衣食租税,并不拥有对输租税土地的所有权和对输税人的统治权,约略相当战国秦汉的“封君”,他们属于身份性地主。八级爵以下的中小地主接近于庶民地主。他们虽然可以“乞无爵者以为庶子”服役,但庶子的服役并不能满足有爵者所益田地的耕作需要,他们寻求和役使家庭外的劳动力与庶民地主并无二致。

      秦的军功名田制培育了一批新的地主,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立有战功的农民。汉代秦后,新政权承认秦代地主的合法地位,刘邦号召秦末战争中的逃亡者回乡,“复故爵田宅”。他在安置复原军士时重申“以有功劳行田宅”的原则。对入关参加灭秦战争的“诸侯子”按其愿留关中与否分别给予免徭役12年或6年的优惠。无爵或爵在大夫(五级爵)以下的军吏卒,一律晋爵为大夫,大夫以上的则加爵一级,并一律免除本人及全家的徭赋。七大夫(七级爵)以上的“高爵”,“先与田宅”,“皆令食邑”。(23)这些高爵就是新一代的“军功地主”,成为西汉各级政权的骨干。至于复原归农的广大士卒,也会获得或多或少的耕地,大部分成为自耕农,少数可能发展为“力农地主”。

      “军功地主”成为身份性地主主体的情形没有延续多久。随着大规模战争的结束和国家直接掌握耕地的减少,军功赐爵名田不再实行,西汉初年形成的这批“军功地主”及其子孙也逐渐销声匿迹。

      秦及汉初的军功赐爵名田制催生了一批地主,这是学术界公认的;但秦的授田制也催生了一批地主,则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管子·臣乘马》:“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这里讲的是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的上限,从战国到秦汉都是这样。亩是百步为亩的小亩,而不是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如果折成大亩,每户最多能耕40亩左右,一个强劳力能耕20亩左右。如西汉赵充国河湟屯田,每个士兵“赋”田20大亩。“一夫百亩”的授田标准是从井田制时代延续下来的,似乎成了不容变更的传统,但人们用扩大亩制的办法实际上把它改变了。商鞅第一次变法(前356年)时已颁布按军功赐爵名田宅的法令,是建立在秦国原已实行的授田制的基础之上的,标准仍然是一夫百小亩。六年以后,第二次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24)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扩大亩制。杜佑说:“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25)应该就发生在这时。扩大亩制的土地来源,一是原来井田制下占地很多的沟洫道路;二是把原来供休闲之用的“莱”田归并进来,秦始皇碣石刻辞“久并来田”(26)指此;三是新垦荒地。扩大亩制和废除井田沟洫制以及垦荒辟草运动是联系在一起的,而同时建立起新的阡陌封疆制度。为什么要扩大亩制,一方面是加速土地的开发利用,增强国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争取民众对变法改革的支持。

      亩制扩大以后,名义上还是一夫百亩,实际土地面积却是原来“百亩”的两倍多,靠农户自己的力量只能耕种其中的40%左右,如果不实行轮休制,农户就必须吸收家庭以外的劳动力。这些外来劳动力不管是奴隶、雇工或是租佃农民,这个农户都成为富农或小地主。这应该属于上文所说力农致富的庶民地主的范畴。

      亩制的扩大并不始于商鞅变法。早在春秋末年,三家分晋之前的六卿就纷纷扩大亩制,其中赵氏实行的正是二百四十步的亩制。商鞅实际上取法于赵。这些扩大授田亩制的做法,也会不同程度地催生出新的地主。因此,新兴地主形成的这条途径也有一定的普遍性。

      除了扩大亩制之外,秦政府还一度实行鼓励垦荒、不限面积的政策。《通典·食货·田制上》:

      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

      与此相联系,实行“舍地而税人”的赋税政策。所谓“舍地而税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征收不同于关东“田赋”的“口赋”(人头税),二是土地税不按实际土地面积征收,而是按规定的授田数制定统一的租额向农户征收。对于外来的客民,授给他们的不是现成的耕地,而是待垦的荒地。政府不管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达到、或是否超过规定的数额,只管按统一的租额收取土地税。因此在“任其所耕,不限多少”的同时,又会出现“地数未盈,其税必备”(27)的情形。关于“任其所耕,不限多少”,《通典》注明系“孝公十二年之制”。马端临解释“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在引述了杜佑的有关意见以后说:

      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人,则其缪尤甚矣。是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通典》所言,其是年以前所行欤。(28)

      也肯定秦国一度实行“任民所耕,不计多少”的政策。

      以上虽然是后人的追述,但在秦简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证明。如《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豤不豤,顷入刍三石、藁二石。”刍藁如此,田租不应例外。这正可作为“地数未盈,其税必备”的注脚。但这种办法只是在一个特定时期实行,时代为秦统一前后的《龙岗秦简》,已有按地亩征收田租的简文。这说明马端临的判断大体是正确的。

      四、由官僚、食封者衍生的地主

      在封建社会的身份性地主中,由军功赏田形成的“军功地主”作为身份性地主的一个重要阶层只存在于一定时期,在大部分时间内,身份性地主主要是由官僚地主和食封地主(贵族地主)所组成。官僚和食封者就是地主,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实际上官僚和食封者并不等于地主。官僚和食封者如何衍生为地主,是值得分析的。这种分析对我们认识中国封建地主阶级是有好处的。

      战国时期各国经过变法,君主集权制代替了原来的贵族分权制,最终形成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帝国。中央集权制下的地方行政组织是郡县,取代原来的采邑,由中央任免的官吏管辖。官吏没有他所管辖地区的土地所有权,既没有民田的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公田的土地所有权,他们只是代表国家管理该地区的公田而已,公田不准买卖就是对官吏的一种限制措施。从战国开始,无论中央的或是地方的官吏,都从国家领取粮食作为俸禄。汉代官吏俸禄的支付是钱谷兼发,半钱半谷,但官吏的等级仍由衡量粮食数量的“石”来表示。这种俸禄来源于国家的赋税收入,本质上是赋税分配的一种方式和一个方面。国家(皇帝、国君)与官吏之间形成某种交易关系:“主卖官爵,臣卖智力”(29)。

      除了食俸的官吏外,还有一批食封者,食封者的高端是封君。封君或是立有大功者,或是国君的宗室亲戚。他们多有实封的“茅土”,封地有大有小,一般在一定地区和范围内按户数计封。封君在封地上有相对独立的统治权力,形成与郡县并列的行政系统。有的封地由封君直接管辖,但必须奉行国家的统一法令;有的封地则由国君委任的“相”“守”掌管政事和军权。在财政上,封君可以在封地内按受封的户数自行征收赋税,而一般食封者则由地方政府按其食封的户数拨付。无论前者或是后者,都属于国税的分割,而非地权的分割。封君的封地与西周春秋卿大夫的采邑有一定的传承关系,故封君在传统习惯上是可以世袭的,但实际上封地和封号的世袭与否以至存废与否取决于国君的意志。所以,封君势力虽然常常与君主的集权统治发生矛盾,但总的看来它是在中央集权的控制下,国君用以笼络功臣、培育新贵的一种手段。

      无论官僚的食俸,或是贵族的食封,都是来源于国家赋税的分配或分割,而与土地所有权无涉,不同于战国以前的“封建”,这一点,在古人心目中是清楚的。秦统一后,王绾等请封诸子为王,李斯反对说:“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30)食封和食俸都属于“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的范围。如果官僚仅限于受俸,贵族仅限于食封,他们还不是真正的或完全意义的地主。一旦去官或失封,就什么都不是了。土地是古代主要的生产资料,是财富的源泉和象征,被人们视为产业的基址,有了大量土地,即使去官或失封,仍然可以过着温衣美食的生活,还可以传之子孙后世。所以官僚和贵族并不满足于食俸和食封,总是千方百计占有和拓展其私田。国君或皇帝的赏赐是官僚贵族私田的来源之一,战国早中期和西汉初年比较突出,以后就少多了,偶尔也有赏赐田土数量额巨者,但这毕竟不是官僚贵族私田经常的和普遍的来源。官僚贵族的私田,主要是依仗他们手中的权力和积累的钱财,合法或非法地购买、请占或横夺而来。这种事例不胜枚举。官僚也有不置田宅的,被一些史家作为廉明清正的特例记载下来,但毕竟是凤毛麟角。正如董仲舒所说:“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己,以廹蹵民。”(31)王充也说,官吏“一旦在位,鲜冠利剑,一岁典职,田宅并兼”(32)。这不但是西汉的普遍情况,而且是整个封建地主制社会的普遍情形。官僚贵族只有像私人地主(庶民地主)那样置办自己的田产,“与民争利于下”,才成为真正的、完全意义的地主。

      总之,官僚、新贵的产生本身是集权式政治制度的一种设置,但他们并非自然而然成为地主的(虽然国家为他们准备了一些重要的条件,如权力、钱财),他们之所以成为地主,并不包括在这种设置之内,而是在某种意义和一定程度上用庶民地主的面貌改塑了自己的结果。

      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形成的研究中,有的学者过分强调国家政权及其政策的作用,似乎这些属于上层建筑的事物创造了一个属于经济基础的地主阶级,这种认识颇有头足倒置之嫌。如上所述,地主阶级首先是在社会经济的自然进程中产生的,在这一进程中出现的庶民地主是地主阶级中基础性的成分。这一进程是原发性的,国家政策催生或衍生的地主也不容忽视,但毕竟是继发性的。不是国家政策创造出地主阶级。国家政权及其政策只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促进其发展,并试图控制它,把它纳入自己的统治秩序与框架之中。

      五、“六国旧贵族”的豪民化

      在秦末的农民起义和反秦战争中,“六国旧贵族”是十分活跃的力量。所谓“六国旧贵族”主要指战国时(尤其是战国中后期)山东六国兴起的一批封君和高官。山东六国次第被秦翦灭,他们已丧失昔日的特权和地位,有的被迁往他乡,何以还能保持相当大的经济和政治力量?原因之一是他们在位时利用其权力和地位收族聚党,错节蟠根,故国沦亡后,其宗族势力及影响犹存。原因之二是他们在位时已经按庶民地主的面貌改塑过,如置办私田、经商营利等,并不单纯依赖食封,因而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在失国丧权后能够较快豪民化,从而保持经济的活力。后一方面似乎还没有引起研究者的重视。

      杨宽《战国史》提出战国封君的特点之一是“往往拥有私田”,所举例证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史记·赵奢列传》的记载:赵奢担任赵国田部吏时,“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赵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战国时封君所食租税是由封君自己征收的,如孟尝君相齐,“其舍人魏子为……收邑入”。(33)赵奢作为赵国的田部小吏向平原君征收的租税,不可能是已拨归平原君食封范围内者,而应是食封范围外的私田。(34)杨宽所言甚是。当时封君拥有私田而逃税者,不可能是平原君这一孤例,像赵奢那样不畏权势、秉公执法的小吏倒只能是个别的。他们的私田是购买的还是通过其他途径所得,不详;但赵国的封君确实有购买私田的。就是这位赵奢,后立功封马服君,其子赵括袭之,“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35)。从赵括热衷买田如家常便饭看,封君官僚置办田产不可能是偶发的。封君还从事工商业活动和放高利贷。1957年安徽省寿县出土的“鄂君启节”,是楚怀王发给鄂君启的水、陆通行符节,规定除了某些禁运物资以外,鄂君启贩运的货物全部免税。像这样获得国君的经营特许权的贵族或许不多,但封君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恐怕不少。齐孟尝君封十万户于薛,又在薛地放债,利息大部分收不上来,派冯驩收债,冯驩把无力付息人的债卷给烧了,为孟尝君收买了民心,这是贵族放高利贷的著名事例。(36)但这也不是孤例。《管子·轻重丁》谈到齐国“称贷之家”就有丁、惠、高、国等大贵族。

      正因为封君们早就像庶民地主一样置办田产、经商放债,所以当故国沦亡丧失封君地位以后,不少人就轻车熟道地转化为庶民地主,又由于依托宗族势力和旧日影响,所以成为庶民地主中的豪民。关于这一时期失国旧贵们的经济状况,文献极少正面的记载,但多少也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如班固的先人是楚国令尹子文的后裔,秦灭楚后被迁至晋、代之间,到了秦末汉初,已经成为“以财雄边”的大牧主。(37)又史称汉初“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之后,以稍弱六国强宗,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38)。这就从反面说明,在迁徙以前的六国强宗是从事营利和兼并活动的,他们已经豪民化了。也正因为他们已经豪民化了,所以在迁徙以后,也能较快适应新环境,获得新的发展。例如“齐诸田”汉高祖时才迁到长安,不晚于司马迁生活的武帝时代,已呈现“关中富商大贾,大抵尽诸田:田啬、田兰”(39)的繁荣景象了。又如曾任汉哀帝丞相的平当,乃祖系韩哀侯少子,受封平邑(在今山西省临汾市附近),秦灭韩,其后代由平邑迁下邑(在今安徽省砀山县),以“平”为氏。到宣帝时,平当的祖父已是“訾百万”的豪民,因而“自下邑徙平陵”。(40)这些六国强宗的后裔,不但许多人成为新的豪强和富室,当上新朝高官者如平当者亦不乏其人。

      总的来说,农民的分化、土地买卖、政治权势是地主土地所有制这种生产关系生产和再生产赖以进行的一些必要条件。

      在农民的分化中某些农民可能通过“力农”致富上升为地主,数量虽然不多,但它不断给地主队伍补充新血。政府往往提倡力农致富,其劝抚作用大于实际意义。农民分化对于地主阶级产生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地主提供了土地的重要来源和可供役使的劳动力的主要来源。

      通过土地买卖和依仗政治权势是地主取得土地的两条主要途径。只强调其中的一方面都有偏颇之嫌。大体来说,庶民地主尤其是商人地主取得土地主要通过买卖,身份性地主取得土地更多凭借权势。“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成为人们恪守的箴言,显然是长期经验的总结。从刘邦对萧何“受贾人金钱为人请吾苑”的斥责,从晁错对商人“兼并农人”活动的揭露,从杨可告缗没收商人的大量土地,从司马迁、仲长统等人对“素封”、“豪人货殖”的描述看,商人地主是庶民地主的主体或主体之一,起码汉代是这样。官僚贵族一般也要通过买卖取得土地,虽然他们常常仗势强买贱买(豪民地主也有这样做的),但毕竟要经过买卖这种形式和手续。土地可以买卖仍然是地主取得土地的基础性的条件之一。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地主制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亦以流通为其重要媒介。

      通过权力取得土地的非买卖途径,战国汉初主要是政府的授赐,汉初以后授赐退居次要,恃势请占横夺成为主要的方式。本时期荒地较多,垦荒是耕地的重要来源。荒地公有、垦熟为私是古老的习俗,本应机会均等,劳者优先,但权贵豪强往往依仗权势财力,占尽先机,他们不但霸占未垦荒地,甚至也霸占农民的已垦荒地,使占垦染上浓重的政治色彩。依仗权势取得土地并非都是合法的,但却是常态。

      ①《史记》卷38《陈杞世家》。

      ②《史记》卷48《陈涉世家》索隐引。

      ③按,原作“子不耕于东海,吾不耕于西海也”,今据《淮南子·人间训》改。

      ④《淮南子·人间训》:“孔子行游马失,食农夫之稼,野人怒,取马而系之。子贡往说之,卑辞而不能得也。……乃使马圉往说之。至,见野人曰:子耕于东海,至于西海,吾马之失,安能不食子之苗?野人大喜,解马而与之。”《论衡·逢遇》:“马圄之说无方,而野人说之;子贡之说有义,野人不听。”

      ⑤《吕氏春秋》说这位“往说”者是曾经当过鄙人的,《淮南子》则说是马圉,总之是对野人的生活和心态比较了解的人。

      ⑥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第3—22页。

      ⑦《管子·山国轨》。

      ⑧《管子·国蓄》。

      ⑨《韩非·六反》。

      ⑩《商君书》中《去强》《靳令》《弱民》等篇。

      (11)《史记》卷5《秦始皇本纪》。

      (12)《史记》卷30《平准书》:“卜式者,河南人也,以田畜为事。亲死,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分,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予弟。式入山牧,十余岁,羊致千余头,买田宅。而弟尽破其业,式辄复予弟者数矣”。

      (13)类似的记载还有:《管子·轻重甲》:“桓公问于管子曰:‘今欲调高下,分并财,散积聚;不然,则世且并兼而无止,蓄余藏羡而不息,贫贱鳏寡独老不与得焉’……”《商君书,错法》:“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同实而相并兼者,强弱之谓也。”

      (14)《战国策,秦策》。

      (15)范蠡辅越灭吴后至齐,“耕于海隅”,“致产数十万”。后至陶经商,实际上是农商结合多种经营。白圭可能一面从事农产品购销,一面经营粮食生产,“欲长钱,取下谷;长斗石,取上种”,就是他在这两个方面的经验之谈。宛孔氏“用铁冶为业”,但同时又“规陂池”,经营灌溉农业。事见《史记》卷4《越王句践世家》、《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16)《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

      (17)《汉书》卷24《食货志》。

      (18)《史记》卷30《平准书》。

      (19)《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20)《韩非子·忠孝》说有人“强力生财以养子孙臣妾”,也属此类。

      (21)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2页。

      (22)参阅朱绍侯《商鞅变法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零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9期,第68—72页。

      (23)《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

      (24)《史记》卷68《商君列传》。

      (25)《通典》卷171《州郡典·雍州风俗》。

      (26)《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27)《通典》卷4《赋税上》。

      (28)《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一》。

      (29)《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

      (30)《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31)《汉书》卷56《董仲舒传》。《汉书》卷10《成帝纪》载永始四年六月诏也说:“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务广第宅,治园池,多畜奴婢。”

      (32)《论衡·程材》。

      (33)《史记》卷75《孟尝君列传》。《史记索隐》谓“收其国之租税也”。

      (34)赵奢向平原君征收的租税也不是封君对国君的献纳,因为这些献纳是封君主动朝献的,不可能由小吏催交。如西汉初年的“献费”,规定每年十月朝献。

      (35)《史记》卷81《廉颇蔺相如列传》。这话是赵母反对任用赵括为对秦作战的统帅时说的。赵母并不非议赵括买田本身,而是非议他轻忽国事而醉心买田。《战国策·齐策三》:“秦破马服君之师,围邯郸。”这里的“马服君”就是指赵括。

      (36)《史记》卷75《孟尝君列传》。在这里,不妨对孟尝君放贷的规模作些推测。战国高利贷的年利率有20%、50%、100%的。姑以20%计算。由于薛地“贷钱者多不能与其息”,派冯驩催收。冯驩到薛后,收了“十万”息钱,余者或规定还息期限,或焚卷“市义”。这十万钱不包括原来已收的,假定它是应收利息的1/3。《史记,货殖列传》说:“子贷金钱千贯”可比“千乘之家”。一贯千钱,子贷金钱千贯就是放贷一百万钱。“千乘之家”年收入二十万。放债一百万,收息二十万,利率也是20%。如孟尝君全部应收利息确为十万钱的三倍,即三十万,则其放贷的本金应为一百五十万钱。这是一种保守的推测。《管子·轻重丁》谓齐国“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

      (37)《汉书》卷100上《叙传上》:“班氏之先,与楚同姓,令尹子文之后也。……秦之灭楚,迁晋、代之间,因氏焉。始皇之末,班壹避坠于楼烦,致马牛羊数千群。值汉初定,与民无禁,当孝惠高后时,以财雄边。”

      (38)《后汉书·五行志》注引《东观汉纪》杜林语。

      (39)《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40)《通志·氏族略·以邑为氏》,《汉书·平当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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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形成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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